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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登記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及意義
1.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主要內容
不動產,具有在自然或法律范圍內不可移動的屬性,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不動產登記是國家對于物權制定了的一項法律制度,由專屬部門在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下,對不動產物權及其變更情況進項登記,本質上具有司法效果。從最早2007年《物權法》的制定,到2013年1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不動產登記統一制度的提議再到2016年1月21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出臺,這一系列的相關工作彰顯了我國政府與領導對該項工作的積極重視的態度以及銳意改革的決心,標志著我國在不動產物權公示上取得了改革的實質性進步。
2.不動產登記制度改革的意義
我國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上產生的,具有經濟學價值。它的建立為我國的不動產交易提供了清晰的產權制度,對不動產交易、獲取、處置進行了規范。簿證統一是保護物權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徑,它有效化解了權力矛盾,同時也生成了反腐敗等衍生價值。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在形式上讓土地與房屋實現了房地合一,簡化了工作程序,在流程上實行一站式管理,使管理更高效,促進了房產等行業的經濟發展。此前,我國實行不動產分別登記制度按不動產所屬經濟范疇來登記信息,在房產市場上,相應信息未進行實名登記,給腐敗留下了藏身之地。不動產實現統一登記之后,對公職人員的房產信息了解更充分,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疊加效益。另一方面該制度實施后國家對公民的住房信息了解更全面,提高了房產宏觀調控的準確性,房產投資人群拋售房產,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住房空置的現象,提高了我國住房使用效率。在該制度改革的同時也為國家關于農村土地三權(經營權、所有權、使用權)分立的制度管理提供了保障,進一步保證了農民的合法利益。從長期看為房產稅及遺產稅等新稅制的健全奠定了制度基礎。此外,依此制度建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系統,以電子存儲的方式對不動產信息進行登記,提高了信息的安全性與準確性,符合大數據時代的要求,是管理技術的一項革新。
二、關于不動產登記制度加強管理的具體思路及措施
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從2007年《物權法》頒布至今,經歷了近10年的時間,可見改革任務的任重道遠。我國不動產管理的客觀環境決定了改革的實施進度。首先,我國缺乏統一的不動產管理機制與條例,不同部門、不同地域對不動產分別管理,給統一登記工作帶來了難度。其次,該項工作的管理過程觸及了部門和個人的利益,實行科學、合理的統一登記制度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加強改革管理:
1.提高員工素質
不動產登記工作是一項動態跟蹤的工作,隨著交易事項的頻繁發生,給該項工作帶來大量的工作量,需要相關工作人員要有認真、細致的工作態度,要依據該項工作的時態特性及時進行信息登記與更新工作。此外,不動產登記工作需要相關工作人員既要有法律知識又要掌握土地管理領域的測繪等專業技術,這就需要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不斷完善員工隊伍的知識結構,提高專業素質。
2.加強部門管理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對土地、林權、房產等進行的統一管理,該制度的實施需要國土、房管、農林等多個職能機構的密切配合,要破除部門利益,避免各自為政的工作狀態,要加強部門間的溝通與銜接工作,建立統一的工作局面。
3.注重制度建設
任何一項改革的實質都是制度的革新,不動產登記制度從分別登記到統一登記是我國不動產管理歷史上的重要改革步伐,需要有健全的法律依據與之相配伍。國家及相關制度建設部門要做好頂層制度規劃工作,提高制度的合理性,從制度上引領與規范改革的腳步,同時要落實好各項相關政策,消除改革的不利因素,確保新制度實施期間的平穩過渡。
4.實施違規問責
落實責任制,是保證制度實施的有效途徑。不動產管理是對產權、財權的管理,在管理過程中常常觸及的是個人的利益,極易誘發風險。在制度推行中,要對工作人員的錯誤及違規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罰,要加強員工的自律性管理,提高風險意識,將人為因素的風險降到最低。
5.拓寬登記領域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隨著相關基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國該項工作也應該不斷的拓寬登記的領域與范圍, 要擴大公示及交易安全維護等方面的權利范圍,提高制度的公信力和影響力,讓改革工作進行的更測底。
三、結束語
伴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我國的各項法制得到了不斷的完善與健全,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變革,規范了物權及產權管理,在法制層面上創建了良好的交易環境,推動了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改革至今,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還需在制度、管理等各方面不斷完善,要形成健全成熟的立法與管理體系,保證不動產登記制度改革實施的合理性、合法性。相關部門及個人要重視不動產登記制度,在最大范圍內維護該項制度,推進此項改革的進程。
參考文獻:
物權特定原則也稱“物權客體特定原則”,它是指物權的客體必須是特定的,或者至少在實現該物權時其客體是可以特定的。物權的本質在于將特定的物直接歸屬于特定的主體,因此作為物權的客體必須是特定的,也就是說,權利人所享有的物權,無論是所有權還是擔保物權抑或用益物權,都必須指向的是特定的單個的物。只有堅持物權特定原則才能有效確定物的歸屬,確保每一個經濟上有價值的物能夠被獨立地加以支配并投入流通,進而實現對物的有效利用。具體來說,物權客體特定原則有兩層含義:一方面,物權的客體必須是確定的某個物,而非泛泛的某類物。例如,房屋的所有權必須是就某個或某些特定的房屋的所有權,而非針對某類房屋的所有權。另一方面,單個的物是具有獨立性的,可以被獨立地加以支配。
《物權法》第2條將物權界定為“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其中之所以強調“特定的物”就是基于物權特定原則的要求。
作為不動產物權程序法的不動產登記法,也應當遵循物權特定原則。物權特定原則在不動產登記程序中的要求體現在:在登記簿中記載的不動產應當是特定的不動產,能夠與其他不動產相區分。與動產不同的是,不動產尤其是土地在自然狀態上是廣袤無垠、連綿不絕的,因此必須通過確定其界址加以特定化,以便相互區別。正因如此,《物權法》第11條才明確要求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不動產界址”這一必要材料。通過明確不動產的界址就可以將相互連接的不動產從法律技術上分割開來,從而予以特定化,以便記載入登記簿。
二、不動產登記單元的涵義與類型
為了解決登記中不動產的特定性問題,在不動產登記法上產生了“登記單元”這一法律概念。登記單元也稱“登記單位”,它旨在將相互連接的不動產(尤其是土地、房屋)在法律技術上加以分割,從而使之特定化,以便記載入不動產登記簿。一個登記單元具有唯一的、特定的編號,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個專門的不動產登記簿簿頁。例如,在德國不動產登記法中,土地登記的單元是“地籍塊”,地籍塊在地籍冊中用數字或字母予以編號,土地在登記簿中以地籍冊中所給出的編號來命名(《德國土地登記條例》第2條、《德國土地登記命令》第6條)。一塊土地可以是單獨的一個地籍塊,也可以由數個地籍塊組成,但是一個地籍塊不能包括數塊土地。
由于不動產的類型不同,登記的單元也有所不同。我國的不動產主要分為土地和建筑物。因此,分別存在土地登記單元與房屋登記單元。
《土地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因此,宗地是土地的登記單元或登記單位。
《房屋登記辦法》對房屋的登記單元作出了具體規定。依據該辦法第10條第1款:“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第2款規定:“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第3款規定:“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由此可見,在房屋登記中,登記的單元既可以是套,也可以是幢、層、間等固定界限的部分。當事人有權選擇以何種登記單元進行登記。實踐中,一些地方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必須以“幢”而不能以“套”或“層”為單元進行登記的做法是錯誤的。
三、不動產登記單元的特征
從上述土地登記單元和房屋登記單元的界定來看,能夠作為一個登記單元登記的不動產應當具有以下兩個特征。
1.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
不動產作為物的一種,必須具有實際的價值,能夠滿足人們的生產、生活需要。因此通過不動產登記單元確定的不動產也必須具有實際價值。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中,就明確要求建筑區劃內的房屋只有在“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時,才能認定為《物權法》第6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些地方的登記規定也要求房屋分割必須滿足獨立使用的功能。如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布的《吉林省房屋登記若干問題暫行規定(一)》第8條規定:“房屋分割應滿足獨立使用功能要求,符合強制性技術標準規定”。在我國實踐中,曾出現一些人為了孩子上學落戶的需要而將一套房屋分割為若干部分,要求分別登記的情形。對此,筆者認為,除非分割后的房屋分別都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否則此種分割登記不應允許。
2.具有明確的界址或界線
據了解,廣東省國土廳不動產登記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建設、管理和維護省級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的信息數據庫等。
消息透露,不動產登記中心的掛牌意味著廣東省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機構整合工作已全面完成。
廣東省國土廳曾表示,爭取在2017年年底前實現全省信息共享及信息查詢服務,基本實現登記機構、簿冊、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
上海去年房地產開發貸款同比少增395.9億
1月18日消息,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布,上海2015年全年新增本外幣各項貸款4880.6億元,同比多增984.1億元,其中全市新增本外幣房產開發貸款227.2億元,同比少增395.9億元。
2015年上海房地產開發貸款增速回落,商用房開發貸款增加較多。具體為,住房開發貸款和商用房開發貸款分別減少67.4億元和增加296.1億元,同比分別多減392.8億元和多增20.7億元。全市本外幣保障房開發貸款當年增加15.4億元,同比少增138.3億元。
濟南新年首賣地收金4.54億
1月4日,濟南土地市場迎來2016年首次土地成交。
濟南本次共掛牌出讓3宗地,其中1宗遭遇流拍,另外兩宗以底價成交,總成交價為4.54億元。遭遇流拍的地塊編號為2015-G079,為濟南高新華能氣動液壓有限公司地塊。地塊面積為12947.2平方米,商業商務用地,出讓年限40年。成交的兩宗地編號分別為2015-G080以及2015-G081。其中080地塊為商業商務用地,出讓年限40年。最終被濟南環通科技有限公司以底價3276萬元競得。另一宗成交的081地塊為商業商務用地,出讓年限40年。以底價4.21億元摘得。
福州新區規劃出爐
1月18日消息,福州新區規劃出爐,《福州新區發展規劃》日前已經福州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近日將上報福建省政府批復。
關鍵詞:不動產登記;形式審查;實質審查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1)30-0285-01
不動產登記的審查模式,是指在不動產登記程序中行政登記機關應當依法遵循何種程度與范圍的審查原則來對當事人的申請內容進行核查與認可。不動產登記的審查模式不同,體現了行政權對私權利的干涉程度的不同,同時其審查方式還涉及到登記的法律效力、登記的效率和登記錯誤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因而不動產登記審查模式是不登記行為的核心程序要件,也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核心問題。就目前國內學者對此問題的看法,主要有兩種觀點,即形式審查原則和實質審查原則。在這兩種審查模式中,行政主體的參與程度、對登記后果的責任大小及其對登記審查的范圍、事項、程度等都是不一樣的,兩者有很大的區別。
一、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是指不動產登記機關是在對申請人主張的物權變動事實進行審查時,既要對形成不動產登記所需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還要對這些要件的合法性與真實性進行審查。所謂真實性是指登記所要求的身份、主張等要件必須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性是指登記要件要符合登記相對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特定法律關系或承諾,即還要審查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與事實是否相符、有無瑕疵,而不得損害第三人的權益。如果因登記有錯誤、遺漏等情況導致第三人受損,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根據實質審查作出的登記具有公信力,登記內容具有對世的可信效力,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因行政登記而受到保護。實質審查的優點在于保證不動產登記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減少瑕疵登記的幾率,使得國家公信力得到維護,而不至于因瑕疵登記糾紛造成不動產登記制度公信力下降。
二、形式審查
所謂不動產登記形式審查系指不動產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不動產物權登記申請進行審查時,只對法律所要求的形成登記所需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而不對這些要件的合法性與真實性進行甄別。因此,登記機關對于登記要件瑕疵造成當事人或第三人權益受損不承擔責任。西方多數國家采取這種審查模式,這是因為一方面可以簡化不動產登記程序,提高登記效率;另一方面,形式審查還有利于分清登記機關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界限。但同時也存在登記的公信力比較弱、登記錯誤率比較高的缺點。
三、我國應采用的審查原則
不動產登記涉及公民重大財產權利,那么我國應該采取什么樣的審查原則呢?有學者認為,我國未來立法應該采用形式審查制,但占主導地位的觀點認為,我國對不動產登記應建立實質審查制度。因為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信用較為低下,欺詐行為時有發生”,而“實行市場經濟首先必須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在我國的社會保障尚未健全,誠信體系尚未建立的情況下,“關注安全超過自由應作為法的指導思想”。
“四個統一”依托信息平臺
作為不硬登記的主要責任部門,溫州市國土資源局所肩負的,就是如何更好地完成不動產登記“四個統一”的部署。為此,溫州市國土資源局開展了不動產登記的職責機構整合、人員劃轉、數據整合、平臺建設、流程再造、窗口改造等一系列工作,為辦理不動產統一登記業務,準備各項基礎條件。
其中,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的建設成為重中之重。溫州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郭為人主任明確表示,“不動產登記要實現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的四個統一,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的建設勢在必行。”
對此,郭為人主任已胸有成竹。由于溫州市國土資源局一直十分重視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并逐步搭建了以地籍系統、檔案影像、執法監察、地質災害、國土“一張圖”等為核心的業務系統,這些系統不僅為國土資源的高效管理、科學決策、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提供了重要手段,也為建設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巧借東風,推動云計算落地
不動產登記這一新的行革舉措,給溫州國土資源信息化發展帶來了一個新的切入點。
“以建設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為契機,依托云計算數據中心,分階段、有目標地推進溫州市級國土資源云的建設。” 郭為人主任十分清晰地規劃出了建設思路。
明確目標之后,溫州市國土資源局迅速開展行動,并組織了多個設備供應商進行國土資源云環境測試,最終選擇了由新華三云平臺、虛擬化軟件、網絡和服務器組成的解決方案,著手搭建溫州國土資源云,為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提供支撐。
經過一系列緊張有序的工作,溫州國土資源云建設取得了可觀的效果。郭為人主任對此也十分滿意:“通過原有平臺基礎設施平臺化的改造和升級,初步完成基于云計算平臺的雙活數據中心的建設,實現了數據中心、存儲、數據庫、應用、網絡等層級的雙活,實現了應用級的雙活,無感知切換、業務0終端、數據0丟失。”
面向未來的智慧國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