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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山石資源管理工作,維護山石資源國家所有權,合理開發利用山石資源,促進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辦法》及有關礦業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建設“山川秀美的生態環境體系”與“自然和諧的人居環境體系”的重要部署,以《*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0)》和生態縣建設規劃為依據,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強化礦產資源國有意識,依法加強和改善礦產資源管理,嚴格執行《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堅持山石資源“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進一步加大山石資源執法力度,確保我縣山石資源依法、有序、安全開采,促進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所有山石資源收歸縣政府所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公開有償出讓,確保山石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逐步提高;山石資源開發和管理工作全面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本著尊重歷史、立足實際、注重發展、平穩過度的原則搞好資源整合出讓工作,實現我縣山石資源開發秩序的根本好轉,形成山石資源依法監管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開展山石資源開發專項整頓規范工作
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開展山石資源開發秩序專項整頓規范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105號)和《*縣山石資源開發秩序專項整頓規范工作實施方案》(汶礦整辦發〔*〕1號)要求,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綜合執法,聯合辦案,以白石鄉花崗巖開采為重點,依法嚴厲打擊無證開采、亂采濫挖、超層越界開采、破壞浪費山石資源、逃漏繳礦產資源補償費以及非法承包、轉讓、倒賣采礦權等各類違法行為。堅決制止“基層”組織擅自“出賣”山石資源的行為。對無證開采點,公安部門不得批準其購買、使用民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得供電,工商部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予以堅決取締,并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扎實推進山石礦山資源整合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統一部署、統籌兼顧、分步實施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山石資源礦山進行整合。堅持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妥善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正確處理整體與局部、當前與長遠利益的關系,既要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又要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要嚴格按照《*縣礦產資源整合方案》劃定的禁采區、限采區、可采區重新設置采礦權。凡不符合規劃要求、布局不合理、影響生態環境和地質地貌景觀的采石點要堅決關閉,統一規劃到集中開采區。生產能力小于1萬米3∕年的已建小礦山均要進行整合,整合后仍達不到最小開采規模的,一律予以關閉。對石材加工企業,限定最低入園生產規模,今后,原則上對8臺鋸石機以下的石材加工企業,園區不供地、不立項。對現有小規模加工企業,要利用稅收杠桿作用,促其提高生產規模,最終使園區加工企業生產規模均達到10臺鋸石機以上。
整合后的山石資源采礦權要優先出讓給經濟效益好、資源利用率高、生產規模大以及環保型、深加工型的企業,逐步實現我縣山石資源開發的科學化、集約化和規模化。
(三)進一步規范山石資源采礦權出讓管理工作
對礦業權設置實施源頭管理,新設立的山石資源礦山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面向社會公開有償出讓采礦權,提高新建山石礦山準入門檻,適度控制山石礦山數量和規模,新設立礦山的建設規模必須與礦產儲量規模相適應,不得大礦小開、一礦多開、化整為零。嚴格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凡達不到國家技術規范、開采回采率低、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不提交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批復文件、生產能力達不到2萬米3/年的新設礦山,一律不予批準。鼓勵現有礦山企業采取入股、兼并、收購或相鄰區塊自由結合的方式組建股份制企業,擴大企業生產規模,實現礦產資源向優勢企業聚集,提高礦產資源整體開發水平,促進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
采礦許可證期滿的礦山企業,相關部門不再為其辦理證照延續、變更手續,由政府統一收回。對開采區要科學規劃,根據資源整合的要求,編制詳細的礦權設置方案,實行“招、拍、掛”方式重新出讓采礦權。
(四)加大礦區環境治理力度,切實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
加大園區環境治理力度,在礦山開采、石材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石、廢渣要在指定地點存放,嚴禁亂堆亂放。對已堆放的,要責令限期自行清理,對拒不清理、造成環境污染及交通障礙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以重罰;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實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根據《山東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按照“誰破壞、誰治理,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礦山企業在申辦或年檢采礦許可證時,必須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礦山閉坑治理驗收合格后,退還保證金本息;采礦權人不履行礦區閉坑治理或土地復墾義務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用于組織礦區閉坑治理或土地復墾,治理費用超出所交保證金(含利息)的部分由采礦權人承擔。
(五)完善山石資源開發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山石資源開發管理實行“政府協調、部門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充分發揮在山石資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維護好正常的山石資源管理秩序,確保全縣山石資源依法、有序、安全開采。
1、縣石材管理委員會作為縣政府的派出機構,全面綜合協調各鄉鎮、各部門做好礦山開發加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維護好礦山企業外部環境,確保山石開發加工園區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2、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山石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進行綜合監督管理。要嚴格審查辦礦條件和年檢手續,對不符合辦礦條件的,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未通過年檢的礦山企業,不予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手續;對違反山石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嚴肅查處。要結合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治理整頓和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工作,建立“局、所、村”三級礦政管理網絡,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及時查處山石資源違法案件和調處采礦權屬糾紛問題,切實維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3、縣公安部門負責對礦山民用爆破物品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縣石材管理委員會提供的礦山企業名單供應火工材料,并及時嚴厲查處有證礦山向無證礦山非法轉供(轉借)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對未持有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的礦山,不得頒發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和爆破物品購買證;對國土部門移送的涉嫌破壞資源罪的案件,司法部門要及時立案調查,從快查處。
4、縣供電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礦山電力供應的監督管理,按照縣石材管理委員會提供的礦山企業名單提供電力供應,并及時查處向無證礦山非法轉供電行為。對未持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與礦山企業簽訂供電協議和隨意供電。
5、縣安監局負責對全縣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依法查處違反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組織并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狀的簽訂與落實;牽頭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的鑒定和處理工作。對持有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查出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當場予以糾正或下達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實;對經整改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應提請縣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整頓或由有關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6、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礦山企業營業執照的登記注冊工作。采礦權申請人要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礦山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取得企業名稱使用權后,才能辦理采礦登記。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其他部門相關證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礦山企業因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建議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要依法予以吊銷,并配合有關部門嚴厲打擊無證采礦等違法行為。
7、縣環保局負責對礦山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查管理工作。對嚴重破壞生態環境、造成環境污染的礦山企業,不得予以審批;對檢查中發現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礦山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嚴肅處理。
8、各有關鄉鎮要全力配合縣石材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全面負責對轄區內礦山及其村街的日常管理和所有社會事務管理,加強綜合治理,為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六)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
1、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礦山的安全生產管理,縣安監、公安、監察、國土資源、工商、環保、水利、電力等部門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積極配合,通力協作,齊抓共管,落實好安全生產責任制,共同搞好全縣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縣安監部門要督促礦山企業建立健全礦山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狀,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扎實做好安全生產的基礎工作。要切實強化對礦山從業人員和涉爆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他們自覺參與安全生產的意識。要依法實施礦山安全生產評估制度,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查隱患、抓整改,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3、礦山企業必須遵循“采剝并舉、剝離先行、貧富兼采”的原則,嚴格按照批準的開采利用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禁止濫采亂挖、采富棄貧、造成資源浪費和事故隱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各負其責;要經常開展對礦山聯合執法檢查活動,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共同搞好我縣山石資源管理工作。
(二)要嚴格按照《*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縣礦產資源整合方案》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三)要嚴格規范采礦權管理工作,把好礦業權市場準入關,促進礦業權走向市場化;要加快推進小礦山聯合改造和規模化、規范化開采步伐,提高我縣山石資源綜合利用率。
(四)要切實加強山石資源綜合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山石資源,嚴厲打擊違反《礦產資源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行為,確保山石資源依法、有序、安全開采,促進我縣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五)要認真搞好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要嚴格檢查礦山安全設施,確保生產安全,做到合法辦證、合理開采,防止造成資源浪費和安全事故發生。
(六)要切實加強礦山生態環境建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搞好礦山治理工作,防止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及水土流失,美化綠化礦山生態環境。
(七)各級、各部門要全力支持維護全縣石材業發展大局,凡涉及石材企業的所有檢查、收費必須憑縣優化環境辦公室出具的手續,由縣石材管理委員會統一協調辦理,否則,按“三亂”行為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