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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植樹是我國每個適齡公民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為統籌安排、組織我縣義務植樹造林,確保全民義務植樹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兩型”社會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省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省政府令第15號)等法律法規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我省義務植樹綠化費標準的通知》(價號)精神,現就我縣綠化費征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及對象
(一)本縣行政區域內男性18-60周歲、女性18-55周歲應義務植樹但因故不能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非農業人口。
(二)由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向應義務植樹者發出義務植樹通知,被通知的個人或其所在單位不能完成植樹任務的,應繳納綠化費。
(三)免征范圍:當地駐軍(含武警);喪失勞動能力者、殘疾人員;享受社會低保人員、領取救濟金的失業人員及無收入人員;法律、法規規定免征的其他人員。
二、征收標準
每個適齡公民每人每年按3個勞動日計算,每個勞動日10元,即按人平30元/年的標準收取。
三、征收辦法
全縣綠化費由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統一按規定征收。其中,各鄉鎮和縣直行政、事業(含鄉鎮)單位的綠化費由縣財政局從各單位財政下撥經費中代扣代收;省、市駐沅單位及非財政發工資的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綠化費,由該單位按照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核定的人數,于每年的3月31日前主動到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上繳或直接匯入專戶。
四、有關規定
綠化費的收取票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并統一納入財政專戶
任何單位不得以單位庭院綠化、城市街道綠化所支費用抵交綠化費。對不按規定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或少交、漏交、拒交義務植樹綠化費的單位和個人,將通過有關部門強行收繳,并按規定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