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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了加強社區家庭病床的管理,保證醫療質量,特制定本規范。
2.開展家庭病床醫療服務,應當遵循統一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
3.開展家庭病床服務是承擔社區(街道)衛生服務的醫療機構有組織的醫療行為,各單位要加強領導,規范行為,培養人才,提高質量,便民利民。
4.衛生服務機構提供家庭病床醫療服務的醫護人員,應具備5年以上的臨床工作經驗,具有良好的醫德醫風,嚴格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在本機構社區家庭病床組的統一計劃、安排和調配下進行。
5.家庭病床的建床建議,可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有權開展家庭病床的社區醫院的醫師,在患者門診病歷或者出院小結中提出,或由上級醫院在患者的出院小結中提出。
6.社區家庭病床組對有關家庭病床的建床建議進行審核,符合建床條件和要求的,方可同意由本機構建床并向患者出具《家庭病床建議通知》。在參加醫保的患者出具《醫療保險專用平整》后,為患者建立家庭病床,指派本機構醫師負責患者的治療。
7.社區家庭病床組應對本機構的家庭病床建立和撤消情況進行登記。建床登記應由家庭病床組指派的家庭病床治療醫師進行,撤床登記應由指派醫師在寫好撤床小結,患者結清全部醫療費用后,方可向家庭病床組申報。
8.市區內家庭病床實行床位醫師、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分級查床制度。
9.家庭病床實行床位醫師負責制。其任務有以下幾項。
(1)接到患者在24小時內,完成首次上門醫療服務,并確定今后每周上門診治的時間。
(2)在規定時間內,按家庭病床有關要求完成本市統一印制的“家庭病床病歷”的填寫。
(3)按照約定的時間,定期上門完成查床和醫療服務。
(4)按時完成病程記錄。
(5)開展健康心理、咨詢等其他能為患者服務的工作。
(6)向患者或家庭解釋病情和治療方案,進行康復保健的宣傳教育。
(7)結算醫療費用。
(8)對患者病情按時作階段性小結,在撤床時做好撤床記錄。
10.家庭病床主治醫師負責審核,指導床位醫師工作。其任務有兩項。
(1)新患者建床3日內,上門核查病史、體征,審閱和修正床位醫師所寫的病歷及治療方案,指出指導意見,并在病歷中詳細記錄。
(2)根據病情安排上門復查。
11.由機構有關領導負責“行政查床”。其任務有兩項。
(1)了解醫師查床質量(醫德醫風、治療效果),審檢建床、撤床是否符合規定,中報患者及家屬的意見。
(2)在《家庭病床行政查床記錄簿》上詳細記錄查床情況。
12.醫護人員為家庭病床患者實施的各類治療和操作應符合常規,其質量標準應與院內操作的質量標準相同。治療應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13.病床醫師每日查床數不得超過8個。
14.社區機構應組織業務骨干定期檢查審閱家庭病床患者的病史,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及時糾正。
15.社區家庭病床組應及時將上級醫師的查床和行政查床后的意見通知床位醫師,實現多層次的自查自控。
16.社區家庭病床組要定期組織業務學習,建立疑難病歷討論制度,不斷更新專業知識。
17.醫師在家庭病床患者的病情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提出急會診申請,并向上級醫師匯報,對病情變化或病情危重不宜繼續采用家庭病床服務形式,應及時提出住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