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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范圍
各鎮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許可、處罰權的部門、單位,經濟開發區、銀灘旅游度假區、城區街道辦事處。
二、考核內容及辦法
1、機構設置(10分)
(1)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領導機構(5分)
評分標準:未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不得分。
(2)法制機構建設(5分)
評分標準:未建立法制機構或未指定相應科室負責法制工作的,扣3分;未明確專職或兼職法制工作人員的,扣2分。
2、制度建設(30分)
(1)規范性文件制定制度(5分)
評分標準:未按時完成規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每件扣1分;內容涉及多個部門,未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每件扣1分;應當召開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等向社會征求意見未進行的,每件扣1分。
(2)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10分)
評分標準:未按規定將規范性文件報送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核、登記、編號和備案的,扣5分;報送登記的材料不齊備、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報送登記的材料內容經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符合公文格式,照抄照辦、質量不高的,每次扣2分。
(3)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5分)
評分標準:未按法制機構要求按時完成規范性文件審查清理的,扣5分。
(4)重要行政決策制度(5分)
評分標準:重要行政決策違反法定程序的,扣2分;因重要行政決策違法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扣3分。
(5)執法人員培訓和依法行政報告制度(5分)
評分標準:不按要求參加學法培訓的,每次扣1分;未建立定期學法培訓制度的,扣1分;本年度集體學法次數少于2次的,每少1次扣1分;無年終報告的,扣1分;不及時向市政府報送的,扣1分。
3、行政執法(35分)
(1)行政執法主體合格,執法人員符合條件并持證上崗(5分)
評分標準:行政執法主體不符合三定方案的,扣1分;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與執法的,每人次扣1分;執法人員不出示證件執法的,每人次扣1分;無權持證資格人員未按期上繳執法證的,扣1分;執法證件管理不規范,不按時年審、定期清理的扣1分。
(2)行政執法依據充分,程序合法,文書規范(5分)
評分標準:執法依據不充分、不合理、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上級有關規定的,每件扣2分;執法程序不合法、不規范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每件扣2分;行政執法文書不規范、歸檔不完整的,每件扣1分;因違法執法引起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該項不得分。
(3)建立和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5分)
評分標準:不按要求推行該項工作的,不得分;制定標準不夠準確,細化不合理的,扣2分;不嚴格執行已經公示的細化標準的,每次扣1分。
(4)執法責任明晰,并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5分)
評分標準:執法崗位和職責不明確的,每項扣1分;沒有建立評議考核制度的,扣2分;沒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的,扣2分。
(5)行政處罰案件定期報備制度(5分)
評分標準:未按規定每季度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備行政處罰案件目錄的,每次扣2分;行政處罰案件經備案機關審查有違法或不當的,每件扣2分。
(6)行政許可相關制度(5分)
評分標準:行政許可設立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每件扣1分;不按規定時限、程序、收費標準等辦理的,每件扣1分。
(7)行政執法案卷評查(5分)
評分標準:未建立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案卷的,不得分;執法案卷不規范,每發現一處扣1分。
4、行政復議訴訟(25分)
(1)積極配合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辦理行政復議、訴訟應訴案件(10分)
評分標準:不配合或不按期限及時提交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書面答復、答辯的,每次扣3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維持率達不到80%的,扣3分。
(2)自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和行政判決(10分)
評分標準:不主動履行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和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的,每次扣3分;責令履行后仍不履行的,每次扣5分。
(3)發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或被市級以上新聞媒體曝光的重大行政違法案件,扣5分。
三、考核結果運用
依法行政工作實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全市機關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實行罰分,最高扣1分。凡依法行政執法工作百分考核得分95以上,在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中不扣分;95分以下的,每少2分扣0.1分,扣完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