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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執法責任,規范行政執法工作,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通知》、《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執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職能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安監局各職能科室和下屬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
第三條行政執法實行主要領導全面負責與執法人員具體負責相結合,執法保障與執法監督相結合,執法獎勵與過錯責任追究相結合。
第四條行政執法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遵循“合法、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文書規范。
第五條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履行情況作為市安監局各職能科室和下屬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年終工作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執法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
第七條市安監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是本局行政執法工作領導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安監局辦公室,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市安監局為行政執法工作提供經費、技術和設備保障。
第二章執法責任人及其職責
第九條市安監局局長是本局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對局行政執法負全面責任,就市安監局承擔的行政執法工作向市人大、市政府負責,各副局長為本局行政執法的第二責任人,就分管的行政執法工作負執法責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負責協助局長組織、指導、協調全局的行政執法、法制建設工作。
第十條安監局各職能科室(大隊)負責人是本科室(大隊)行政執法主要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分管副局長負責;各崗位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的直接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科室(大隊)負責人具體負責。
第十一條直接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具體責任人;共同承擔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共同責任人;承擔具體行政行為審核任務的審核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審核責任人;承擔具體行政行為批準任務的領導是該行政行為的批準責任人。
第十二條各執法責任人對各自崗位具體執行的法律法規工作及承辦的執法任務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屬于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由領導集體負執法責任。
第三章行政執法職責
第十三條市安監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全市各鄉鎮安監中隊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安監局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宣傳貫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擬訂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規劃。
(二)負責安全生產信息編輯和;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協助組織重特大事故調查處理。
(三)承辦市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及責任書的考核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五)綜合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務、行政、財務管理、檔案管理、信訪與公務接待、后勤保障、重要會議組織等工作。組織、協調重要文件、重要會議報告的起草。
(六)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七)承辦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相關的文書審核、法律審查、行政復議及應訴等工作。
(八)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九)負責市安委辦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市安委會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綜合安全監督管理科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和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承辦事故結案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除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行業外的事故應急救援。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組織、指導除危險化學品、礦山企業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礦山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及相關工作。負責重大、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和技改項目的安全設計預評價、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四)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相關行業擬訂安全生產規程和標準。
(五)負責全市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定點初審及監督管理工作。
(六)監督相關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
(七)組織及配合有關科室開展各項專項監察、專項整治。
(八)指導、協調和監督交通、海事、教育、建筑、市政園林、質監、水利、電信、郵政、林業、旅游等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礦山安全監察科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起草貫徹金屬與非金屬、建材等礦山和礦山采掘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意見;組織、指導相關行業擬訂安全生產規程和標準。
(二)組織、指導礦山企業安全設施的安全評價、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監督檢查金屬與非金屬、建材等礦山和礦山采掘施工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三同時”情況、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
(四)參與調查和處理相關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組織、指導和協調礦山等相關企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礦山和礦山采掘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許可證發放的初審工作。
(七)監督檢查礦山、采掘施工企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及礦長(廠長)、經理、安全員的安全資格和相關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起草貫徹危險化學品及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及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意見;組織、指導相關行業擬訂安全生產規程和標準。
(二)綜合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發放的前期審查和管理監督。
(三)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及相關行業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管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設立及其改建和擴建的安全審查,并組織參與相關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后的危險化學品、設備等的處置方案備案審查。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的專業生產企業的前期審查和定點。
(六)負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工作。
(七)組織、指導和協調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及相關行業安全管理及事故的應急救援,參與相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方面群眾舉報、投訴案件的受理和查處工作;承辦上級部門交辦、轉辦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安全生產條件、有關設備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況。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中介機構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和事故隱患處理工作。
(四)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參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相關部門的聯合執法。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
第十九條本執法責任制與崗位工作職責相結合,執法責任人應自覺以執法依據規范行政行為,履行執法職責。
第二十條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本科室(大隊)的執法責任,將各項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崗位及具體執法人員,明確其執法依據、執法職責、責任范圍、執法權限和執法程序。
具有行政許可審批的科室要制定各項審核、審批、監督檢查以及辦理手續(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做到公開、公正、合法、廉潔,規范各項行政行為。
第二十一條各執法科室(大隊)的行政執法活動及其制定的具體業務措施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第二十二條各執法科室(大隊)必須履行職責,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正確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實根據和確鑿的證據;
(三)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
(四)執法程序必須合法;
(五)符合管轄和職權范圍;
(六)處理結論合法、適當。
第二十三條各執法科室(大隊)的行政執法一般以市安監局名義進行,市人大、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執法任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進行案件調查或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過程中,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過程中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業務科室提供證據,辦公室具體承辦應訴工作。
第五章規范性文件辦文制度
第二十七條本責任制所稱的規范性文件,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的規定、規則、辦法、制度、實施細則和布告等。
第二十八條凡以市安監局名義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必須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在局領導的指導下,具體負責起草;
(2)征求各有關科室(大隊)意見;
(3)報分管該項執法任務的局領導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領導會審;
(4)由局長簽發。
第二十九條市安監局頒發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向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六章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監督是指法制機構對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糾正的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堅持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普法監督與廉政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市安監局的執法第一負責人對行政執法第二責任人實施監督;第二責任人對分管的主要執法責任人實施監督;主要執法責任人對直接責任人實施監督。同時,辦公室作為執法監督的相關部門,對各職能科室(大隊)的日常執法工作實施專項監督。
第三十二條為提高執法水平和堵塞執法漏洞,對執法職能科室(大隊)的執法人員實行定期輪崗制度,一般三至五年輪崗一次。
第三十三條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需要聽證的,由案審委組織聽證會并提出聽證報告。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對須送審的案件,提出書面意見,報案審委員集體審理,由案審委做出處罰決定(案件審理按《安全生產行政違法行為案件審理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建立案件立卷歸檔制度。案件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執行完畢后,必須將案件材料立卷送檔案室歸檔,以備監督。案卷立卷歸檔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經局長批準,不得借閱。
行政處罰卷宗按如下順序裝訂:
(一)卷宗封面;(二)卷宗材料目錄;(三)事故報告單;(四)立案審批表;(五)結案審批表;(六)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有延期的案件);(七)事故調查報告;(八)調查組成員名單;(九)行政處罰決定書;(十)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十一)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十二)整改指令書;(十三)復議決定書(經過復議的案件);(十四)聽證會通知書(經過聽證的案件);(十五)當事人的陳述、辯解意見;(十六)聽證會筆錄;(十七)聽證會報告;(十八)證據材料;(十九)證據登記保存清單;(二十)其他材料;(二十一)卷宗封底。
第三十五條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每年應將負責貫徹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向執法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市安監局的執法工作接受市人大、市政府、上級行政機關和專門機關以及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并向市人大、市政府、溫州市安監局提交行政執法的年度工作報告。
第七章行政執法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條受局黨組委托,辦公室按年度對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科室(大隊)崗位目標管理,并作為國家公務員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三十八條行政執法考核內容:
(一)本責任制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項規定的落實與執行情況;
(二)行政處罰實施情況及結案率、準確率;
(三)行政收費情況;
(四)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維持率及行政賠償情況。
第三十九條建立行政執法獎勵制度。根據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執法年度考核情況,在年終總結時,對在行政執法和落實執法責任制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執法職能科室(大隊)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行政執法錯案及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條錯案是指安監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作出的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并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案件。
過錯是指安監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違法,做出錯誤行政行為,并造成行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后果。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或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會產生某種違法損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產生的心理狀態。所謂過失系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某種違法損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雖已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這種后果產生的心理狀態。
第四十一條錯案和過錯追究制度是指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對做出錯案的單位或人員,以及本級安監部門對所屬發生執法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追究其行政和經濟責任的制度。
第四十二條錯案和過錯責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證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究;
(二)責任追究與加強行政執法相結合;
(三)懲處和教育相結合。
第四十三條錯案的認定:
(一)經過行政訴訟,因主要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部分撤銷或判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二)經過行政復議,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依據錯誤,或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濫用職權,或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而被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限期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三)上級安監部門通過調閱執法案卷,受理當事人申請等途徑,審查認定為錯案。
第四十四條過錯的認定:
(一)在受理開辦審批、核發證照,辦理認證、年審等業務中,因不按辦事程序規定執行而出現差錯的;
(二)在履行檢查和監督職責時,因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誤,超越或濫用職權,采取行政措施適當,以及在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交接中出現差錯的;
(三)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違反《行政處罰法》有關實體或程序性規定進行取證、越權處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情況。
第四十五條錯案責任承擔:
(一)由于案件承辦人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或使違法者逃避行政處罰的,錯案責任由承辦人負責,單位主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二)由于承辦人的領導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利用職權命令、指使案件承辦人枉法裁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或使違法者逃避行政處罰的,錯案責任由主管領導負責,案件承辦人負連帶責任;但案件承辦人對領導的錯誤指令提出過異議或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除連帶責任。
(三)案件承辦人辦案正確,而主管領導予以否決的案件,由主管領導承擔錯案責任。
(四)經集體和議研究、行政首長決定的案件,由單位或行政首長承擔錯案責任。
第四十六條過錯責任的承擔:
(一)執行審批、許可、發證等業務或履行檢查職責的承辦人員,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發生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過錯的,由承辦人承擔過錯責任。
(二)在審批、許可、發證、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做出行政處罰(包括做出處罰決定和執行行政處罰)等程序中發生過錯,由出錯環節的承辦人承擔過錯責任,主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第四十七條追究錯案和過錯責任的范圍:
(一)執法時沒有法定的依據;
(二)野蠻粗暴執法,造成不良后果;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四)違反法定的執法程序;
(五)越權行使執法職權;
(六)玩忽職守,官僚主義,工作失職,在審批中把關不嚴,造成不良后果;
(七)徇私枉法,故意放縱、包庇違法行為;
(八)為個人或本單位謀取私利,以權代法,以罰款代替其他處罰;
(九)其他應予以追究執法錯案和過錯責任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免予追究錯案和過錯責任的范圍:
(一)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明確造成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出現偏差的;
(二)因法律、法規、規章修改造成依據出現錯誤的;
(三)因事實認定或定案后出現新的證據,使原認定的事實或案件的性質發生變化的;
(四)因行政相對人的過錯或由于不可預見性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認定事實出現偏差的;
(五)執法違法行為的情節輕微的;
(六)對執法違法行為能自行糾正并采取補救措施,并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其他不應追究執法錯案、過錯責任的情形。
錯案和過錯的追究責任種類包括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追究方式主要有:
(一)行政責任的追究方式:
1、責令檢討;
2、通報批評;
3、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4、取消晉升資格;
5、暫停執法活動;
6、給予行政處分或黨紀處分;
7、離職培訓或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
(二)經濟責任的追究方式:
1、扣發崗位津貼獲獎金、工資;
2、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三)刑事責任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十條追究錯案或過錯責任,經局長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批準后,由局的法制紀檢部門立案調查,根據本規定予以認定,并提交市安監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在查清案情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局黨組審批后依據相關的責任追究程序做出行政、經濟責任追究。
第五十一條因錯案或過錯給安監行政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導致本局為賠償義務機關并已做出行政賠償的,應由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五十二條錯案或過錯責任人對錯案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錯案或過錯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五十三條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因市安監局規范性文件的不合法而引起錯案的,草擬人、審核人、會簽人、簽發人應分別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承辦人提出正確地糾正意見,上級責任人仍責成執行的,由上級責任人承擔責任。規范性文件引起的錯案認定,適從本制度第四十三條規定。
第九章執法責任的評議和考核
第五十四條執法責任的評議考核作為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負有執法責任的局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年度考核評議的同時,對履行執法責任的情況進行評議。由上一級執法責任人對具體執法責任人提出考評意見,作為對各崗位工作人員評優評先和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五條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內容依照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辦法的考核內容,在考核評議時,對執法責任人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面,結合其崗位執法依據進行評議和考核。具體包括:
(一)對崗位執法依據的學習、宣傳情況;
(二)對崗位執法依據、執法職責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三)貫徹執行崗位執法依據,履行崗位執法職責的情況。
第五十六條本局在年終考評總結時,對落實執法責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科室(大隊)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