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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獎勵對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下列科學技術獎:
㈠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㈡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市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干涉。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其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評審委員會分學科組織有關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市科學技術獎的初評工作。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小組的初評意見,做出獲獎項目和獲獎等級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負責推薦省級科學技術獎項目。市科技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設在市科學技術局內,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授予下列公民:
㈠在科學技術研究活動中,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成就的;
㈡在本市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每年只授予1人,在沒有符合條件人選的情況下可以空缺。
第八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公民、組織:
㈠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對本市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
㈡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與技術管理研究、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對本市的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㈢在實施重大工作項目中,解決大量復雜、關鍵技術問題,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者接近當代國際先進水平,對本市的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本條第(三)項獎僅授予組織。
第九條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不分等級;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每年的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0項,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經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和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個人、組織,下同)由下列單位推薦:
㈠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㈡縣(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㈢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單位。
第十一條前條所列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有關科學技術專家對候選者的科學技術成果的評審結論,推薦符合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條件的個人或者組織作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第十二條評審委員會按照科學的評價標準、公平的評審規則對推薦的侯選者進行評審,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布,并提出獎勵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由市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四條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撥付,專款專用。
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的獎金為50萬元。其中10萬元為獲獎者個人所得;40萬元用于獲獎者自由選題的科學研究。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獎金為1萬元,二等獎獎金為0.6萬元,三等獎獎金為0.4萬元。
第十五條鼓勵社會力量在本市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剽竊、侵奪他人的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社會力量在我市設立科學技術獎,凡違反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及省有關的規定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府發〔19*〕1號)、《*市科學技術進步突出貢獻獎勵辦法》(*府發〔20*〕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