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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履行財政監督管理職能,強化財政支出預算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
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規定,參照財政部《財政投
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和**省財政廳《**省省級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部門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
程概算、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估與審查,以及對財政投資項目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的行
為。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
(一)財政預算內各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財政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
(六)對財政性資金項目的專項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四條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招標最高限價以及項目招標的合規性;
(三)項目概算、預算、竣工決(結)算;
(四)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
(六)對財政性資金項目進行的專項檢查;
(七)需要評審的其他業務。
第五條經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審核認定的工程概算作為安排項目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資金的
依據。對于在建項目工程概算超支、需要安排財政資金追加投資的,要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查
,并落實財政資金來源后,方可追加投資。
第六條經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審核認定的工程預算,其工程預算審核結論書作為確定項目投
資額、調整項目投資計劃、編制工程招標最高限價、組織招投標、簽訂工程合同、撥付工程款、
審核工程竣工決算以及實施工程建設資金管理和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經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審核認定的工程決(結)算,其工程決(結)算審核結論書作
為辦理工程價款結算、項目投資財務決算、資產交付使用的依據。
第八條市本級投資額在15萬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融資項目和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其它項目支出
(主要包括建筑物及基礎設施購建、專項購置、大型修繕、大型活動、科技研究及開發、信息網
絡購建與維護、專項業務費支出項目等)必須經過評審,概算或預算未經評審的,財政部門不予
安排預算支出和辦理撥款;已竣工項目,其決(結)算未經評審的,建設單位不得辦理工程價款
結算,政府有關部門不予辦理財務竣工決算批復及資產交付手續。
第九條經財政投資評審后,項目建設單位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
模的,由此增加的投資,財政部門不予撥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工程建設資金的撥付;項目建設
單位轉移、挪用項目建設資金,或弄虛作假進行招標工程的,責令其限期追回投資;造成經濟損
失的,有關部門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第十條財政投資評審的方式:
(一)對項目概、預、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
(二)對項目概、預、決(結)算單項評審;
(三)對財政性資金項目的專項檢查;
(四)對財政投資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序:
(一)向項目建設單位調取評審所需的資料并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二)進入建設項目現場踏勘,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三)對建設項目的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評審,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
(四)審查項目建設單位的財務、資金管理使用狀況;
(五)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六)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對評審結論提出書面意見
;
(七)根據評審結論和項目建設單位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八)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
第十二條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要求:
(一)應組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應在規定時間內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范
圍、評審程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其中評審結論的內容主要包括:
1.該項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設程序;
2.該項目是否符合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
3.該項目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
4.確定建設項目的投資額。對建設項目概、預、決(結)算投資的審減(增)投資額,應說明審
減(增)的原因。
(三)項目評審完畢后,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向有關領導或部門提交評審報告,其最終處理結果
應抄送財政投資評審機構;
(四)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評審費用由財政部門列入年度預算;
(五)應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情況,做好
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評審的過程中,應當履
行下列義務:
(一)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于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收到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和項目建設單位簽字蓋章;逾期不簽署意見,則
視同同意評審結論;
(四)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評審工作,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
評審工作的,財政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根據情況暫緩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
第十四條預(概)算、決(結)算編制應科學、合理,對審減率超過30%以上的項目,財
政部門在編制預算時將暫緩安排。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決算之前,財政部門撥付的工程款應控制在預算總價的80%之內,建設
單位支付給施工單位的工程款,應控制在預算總價的75%之內,其余部分待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
后進行清算。
第十六條經評審后核減的項目工程款,由財政部門扣減或收回,并同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
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執行扣減指標。
第十七條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秉公評審、廉潔自律。發現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工作人
員及所聘專業技術人員,不按規定進行評審,出具虛假評審報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
。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