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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體系建設,加強和規范中央儲備糧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儲備糧貸款管理的任務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中央儲備糧所需貸款,對發放的中央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提供金融服務。
第三條按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要求,通過中央儲備糧增儲、減儲、輪換、集并等業務經營,逐步將中央儲備糧貸款集中到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總公司)直屬企業,創造條件實現中儲糧總公司統借統還。
第四條中央儲備糧貸款發放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計劃性原則。中央儲備糧貸款應當根據國家有關部門下達的中央儲備糧計劃,及時發放和收回。
(二)一致性原則。中央儲備糧貸款應當與財政部核定的入庫成本相一致。
(三)封閉管理原則。中央儲備糧貸款管理應當堅持“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鉤、全程監管”。
第二章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五條貸款對象。中央儲備糧貸款對象是指從事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的糧食企業(簡稱借款人,下同),包括:
(一)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企業;
(二)具有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并受中儲糧總公司委托承擔中央儲備糧儲存計劃的企業(簡稱代儲企業,下同)。
第六條貸款用途。中央儲備糧貸款用于解決借款人執行中央儲備糧各項計劃的資金需要。
“先購后銷”輪換中央儲備糧所需資金,發放中央儲備糧輪換貸款;出口中央儲備糧費用所需資金,發放中央儲備糧費用貸款(具體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條貸款條件。借款人申請中央儲備糧貸款,除應當具備《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簡稱農發行,下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并接受農發行信貸監管;
(二)持有國家有關部門和農發行聯合下達的計劃文件,中儲糧總公司分公司、聯絡處(統稱中儲糧分公司,下同)與農發行省級分行聯合下達到企業的計劃文件,中谷中央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根據中儲糧總公司文件下達到所屬承儲企業的計劃文件;
(三)代儲企業應當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承儲資格和規定的信用等級標準(具體標準由省級分行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持有與中儲糧總公司或中儲糧分公司簽訂的代儲合同;
(四)直屬企業租倉儲存中央儲備糧,出租倉企業應當具備《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規定的儲存條件,雙方應當簽訂正式的租倉儲糧合同。
第三章貸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八條貸款期限。中央儲備糧貸款按一年期限確定。
第九條貸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應當于貸款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向開戶行提出書面展期申請。開戶行應當及時對借款人的展期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辦理展期手續。中央儲備糧貸款可多次辦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借款合同確定的貸款期限。
對經有權部門確認的陳化中央儲備糧占用貸款、已經超過正常結算期限的銷售貨款占用貸款、超過規定的輪換空庫期尚未輪入的中央儲備糧價差占用貸款等不符合展期條件的貸款,以及借款人未申請展期的中央儲備糧貸款,不得辦理展期,從貸款到期次日起納入逾期貸款管理。
第十條貸款利率。中央儲備糧貸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一年期貸款利率。遇利率調整時,按有關規定執行。逾期的中央儲備糧貸款,按逾期貸款利率執行。
第十一條貸款額度。借款人收購或調入(含移入)糧食用于完成中央儲備糧計劃的,開戶行應當在財政部核定的入庫成本(包括價款和合理費用)標準內,確定貸款發放額度。對只規定收購或調入價格幅度,未明確具體價格標準的,開戶行應當在規定的價格幅度范圍內從嚴掌握貸款發放額度。
借款人輪換中央儲備糧,按本辦法第六章規定確定貸款發放額度。
第十二條貸款方式。中央儲備糧貸款一般采用信用貸款方式。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貸款申請。借款人依據有關中央儲備糧計劃,向開戶行申請中央儲備糧貸款,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借款申請書》(簡稱《借款申請書》,下同)。開戶行應當對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給予必要的指導和說明。借款人將《借款申請書》,連同中央儲備糧計劃文件等相關資料一并送交開戶行。
第十四條貸款受理與調查。開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后,應當審查借款人是否符合中央儲備糧貸款對象范圍和貸款條件,是否符合貸款用途規定。根據審查情況及時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對同意受理的貸款申請,應當及時確定貸款調查人,開展貸前調查。
貸款調查人應當首先審核借款人所提供的各項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對資料不完整或存有疑義的,應當要求借款人補充或說明,并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調查:
(一)借款人購入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等與計劃文件是否相符;
(二)借款人申請的貸款額度是否合理;
(三)借款人申請中央儲備糧輪換貸款的,應當預測輪換價差虧損情況和調查彌補資金來源情況;
(四)借款人財務狀況,以及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五)借款人已承借中央儲備糧貸款的使用情況,是否按照規定合理使用;
調查結束后,調查人應當對調查情況形成書面意見,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做出評價,明確提出能否貸款以及貸款種類、金額、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見,連同相關資料遞交貸款審查人。貸款調查人應當對借款人的證明材料和調查情況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五條貸款的審查與審批。
(一)貸款審查。貸款審查一般由開戶行信貸部門負責人負責。貸款審查人應當重點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和貸款調查人的意見進行審查,并對調查資料的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查人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審批人審批。
(二)貸款審批。中央儲備糧貸款由開戶行行長審批。
第十六條貸款發放與使用。對批準的中央儲備糧貸款,開戶行應當及時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根據《借款合同》填寫《借款借據》。
中央儲備糧貸款可一次性審批,一次或分批次發放。對一次性審批、分批次發放的中央儲備糧貸款,應當分批次簽訂《借款合同》和填寫《借款借據》。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使用中央儲備糧貸款,開戶行及信貸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貸款收回。糧食銷售后,借款人應當及時將銷售貨款足額歸行,并歸還中央儲備糧貸款。
第五章貸款監督
第十八條資金支取監督。借款人應當按照糧食實際購進進度支取收購資金,開戶行應當對借款人的支取資金活動進行逐筆審核監督,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糧食購進監督。開戶行應當認真核查借款人收購及調入中央儲備糧的憑證,掌握實際購進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等情況,按中央儲備糧入庫進度監督貨款支付。做好收購所需現金的供應和管理,除借款人收購農戶糧食外,一般不得采用現金結算方式,并應當加強貨款結算的柜臺監督。
第二十條貸款的調整。在中央儲備糧全部入庫之后,開戶行應當依據財政部核定的入庫成本對中央儲備糧貸款進行相應調整。實際發放的貸款小于核定入庫成本的,開戶行按核定入庫成本補放貸款。實際發放的貸款超過核定入庫成本的,開戶行應當及時收回超額發放的貸款。
第二十一條糧食庫存監督。開戶行應當嚴格中央儲備糧的庫存監管,逐倉填寫倉單,對庫存糧食實行倉單管理,定期檢查核實借款人中央儲備糧的庫存數量、品種及變化情況。在中央儲備糧出入庫期間,應當加強現場監督檢查。
直屬企業開戶行委托出租倉企業開戶行監管租倉儲糧庫存的,應當建立分工協作的雙重監管制度。
第二十二條糧食銷售監督。
(一)堅持出庫報告制度。中央儲備糧出庫銷售,借款人應當及時通知開戶行,并按規定提供出庫計劃等有關文件資料。糧食銷售后,開戶行要及時登記臺賬,確保賬實相符。
(二)落實價差虧損補貼。對借款人執行中央儲備糧出庫計劃形成的價差虧損,明確由中央財政補貼的,由中央財政補貼彌補;未明確由中央財政補貼的,借款人應當及時歸還占用的貸款。
(三)加強貨款結算監督。中央儲備糧貨款結算原則上實行“錢貨兩清”。開戶行應當加強結算資金占用貸款的管理,督促借款人及時將銷售貨款歸行。
第二十三條堅持臺賬登記制度。管戶信貸員應當對借款人中央儲備糧的購進、儲存、輪換、銷售、資金回籠等各個環節實施信貸監管,及時登錄綜合業務系統,做好臺賬的登記工作。
第二十四條實行派駐管戶信貸員制度。開戶行應當根據總行規定,對借款人派駐管戶信貸員。管戶信貸員應當對借款人的經營和糧食庫存情況進行信貸監管。業務量大且條件具備的開戶行,原則上應當派駐信貸組。
第六章輪換貸款管理
第二十五條中央儲備糧同庫點輪換(含品種串換)的貸款管理。貸款應當實行“購貸銷還”,輪換結束后,中央儲備糧庫存數量、占用貸款應當與計劃完全一致。
(一)借款人采取先銷后購方式輪換中央儲備糧的,糧食銷售貨款回籠后,開戶行應當及時收回占用的貸款。輪入糧食時,按輪出收回貸款額度發放貸款。
(二)借款人采取先購后銷方式輪換中央儲備糧的,輪入糧食時,開戶行可先發放中央儲備糧輪換貸款,中央儲備糧輪換貸款利息由借款人負擔。輪換結束后,中央儲備糧輪換貸款本息應當全部收回。
(三)已納入“中央儲備糧陳化庫存貸款”科目管理的中央儲備糧輪換結束后,應當及時將陳化庫存貸款占用形態調整為正常庫存貸款占用形態。
第二十六條中央儲備糧異庫點輪換(含品種串換和集并)的貸款管理。中央儲備糧貸款原則上應當通過異庫點輪換,逐步調整到直屬企業,實行集中管理。輪換結束后,輪出企業占用的中央儲備糧貸款應當全部收回;輪入企業中央儲備糧庫存數量、占用貸款應當與計劃完全一致。
(一)中央儲備糧異庫點輪換原則上采取先輪出、后輪入的方式進行。輪出企業糧食銷售貨款回籠后,開戶行應當及時收回占用的貸款。對輪出企業糧食銷售貨款不能足額還貸產生的差額,應當從輪入企業開戶行劃轉的資金中收回。貸款劃轉后,輪入企業開戶行按同庫點輪換方式,支持輪入企業輪入新糧。
對確需采取先輪入、后輪出方式進行中央儲備糧輪換的,應當先按核定入庫成本進行全額貸款劃轉,將輪出企業占用的中央儲備糧貸款全部劃轉到輪入企業,由輪入企業負責銷售糧食。貸款劃轉后,輪入企業開戶行按同庫點輪換方式,對輪入企業進行貸款管理。
(二)異庫點輪換的貸款劃轉,按照“此增彼減”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在輪出輪入企業之間進行點對點貸款劃轉。
1、中央儲備糧跨省(含跨農發行計劃單列市分行)輪換,貸款劃轉工作由總行與中儲糧總公司根據每一批次計劃的安排,組織相關的農發行省級分行和中儲糧分公司具體實施。
2、中央儲備糧省內異庫點輪換,貸款劃轉工作由農發行相關省級分行和中儲糧分公司共同制定貸款劃轉方案,并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輪換的貸款調整。涉及中央儲備糧庫存成本變化的輪換,應當及時進行貸款調整。凡屬異庫點輪換的,應當首先在輪出、輪入企業之間進行貸款劃轉,再對輪入企業一方進行貸款調整,確保輪換結束后中央儲備糧貸款與財政核定入庫成本相一致。具體調整方式參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需要通過進出口輪換中央儲備糧的,原則上應當由中儲糧總公司統一組織進行。
第七章貸款風險管理
第二十九條開戶行應當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風險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加強中央儲備糧貸款風險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開戶行應當督促借款人建立輪換風險準備金。輪換風險準備金應當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彌補輪換虧損。
第三十一條開戶行應當監督借款人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中央儲備糧損耗,如實反映損耗占用貸款,并督促借款人及時補足庫存或歸還占用的貸款。
第三十二條對中央儲備糧因災損失,開戶行應當監督借款人通過保險理賠及時補足庫存或歸還占用的貸款,并將因災損失、補庫及貸款收回情況逐級上報總行。
第三十三條借款人超過規定的輪換空庫期仍未輪入糧食時,開戶行應當督促借款人按規定補足庫存。借款人不能及時補足庫存的,開戶行應當及時從借款人收回無庫存保證的貸款和利息。
第三十四條對借款人違反《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本辦法和《借款合同》約定的,開戶行應當按規定給予相應的信貸制裁。
對借款人擠占挪用中央儲備糧貸款,開戶行應當認真組織清收,對無法收回的貸款轉入“糧油企業擠占挪用占用貸款”科目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農發行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應當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中央儲備油貸款、國家特種儲備糧油貸款的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央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試行)》(農發行字〔*1〕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