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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財稅[2009]8號)規定,油氣田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的企業。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后設立的油氣田分(子)公司、存續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不包括經國務院批準適用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油氣田企業。油氣田企業持續重組改制繼續提供生產性勞務的企業,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氣田企業參股、控股的企業”。由于油氣田企業本身肩負著一定的社會責任,在增值稅轉型改革后,油氣田企業涉稅疑點和難點問題變得更加突出,增加了油氣田企業稅收管理的難度。
一、油氣田企業的界定
對油氣田企業的準確區分是油氣田企業生產性勞務正確計稅的前提。根據財稅[2009]8號文件第三條規定:“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生產性勞務是指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從地質普查、勘探開發到原油天然氣銷售的一系列生產過程所發生的勞務。繳納增值稅的生產性勞務僅限于油氣田企業間相互提供屬于《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征稅范圍注釋》內的勞務。油氣田企業與非油氣田企業之間相互提供的生產性勞務不繳納增值稅。第四條規定:“油氣田企業將承包的生產性勞務分包給其他油氣田企業或非油氣田企業,應當就其總承包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油氣田企業將承包的生產性勞務分包給油氣田企業或其他非油氣田企業,其提供的生產性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油氣田企業分包非油氣田企業的生產性勞務,也不繳納增值稅”。因此,如果不能準確區分油氣田企業,可能造成生產性勞務本該繳納增值稅的卻繳納了營業稅,或者本應繳納營業稅的卻繳納了增值稅,增加了油氣田企業的涉稅風險。由于從事與原油、天然氣生產有關的企業很多,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沒有正確的渠道獲得有關油氣田企業的準確信息,沒有有效的手段和方法鑒別油氣田企業,很容易產生對油氣田企業區分不準確的問題。因此,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在總局網站上公布全國油氣田企業名單,便于企業查詢;或規定對油氣田企業的稅務登記證和一般納稅人證上蓋“油氣田企業”印章,便于企業區別。
二、油氣田企業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及轉出問題
固定資產購置涉及的進項稅能否抵扣,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并嚴格按照固定資產的用途,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進行判斷,不能靠主觀意志憑經驗斷定。對進項稅轉出應當按月進行,不能等年底一次性轉出,這是財物人員容易忽略的問題。根據財稅[2009]8號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主要有: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本辦法規定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建造非生產性建筑物及構筑物;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一)設備購置的進項稅抵扣及轉出問題1.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和免征增值稅項目進項稅的轉出油氣田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如果購置的設備、儀器等固定資產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無法單獨分清用途,并做了進項稅抵扣的,應作進項稅轉出。每年1~11月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公式為:1~11月每月進項稅轉出額=(當月非增值稅應稅收入+當月免征增值稅收入)/當月全部收入×當月進項稅額。每年12月份進項稅額轉讓的計算公式為:12月份轉出的進項稅額=(全年非增值稅應稅收入+全年免征增值稅收入)/全年全部收入×全年進項稅額-1~11月進項稅轉出額。需要說明的是,部分油氣田企業由于歷史因素,仍然承擔著如廣播電視、接待服務、離退休管理、物業管理、黨校電大、職工醫院等社會化職能,油氣田企業所屬這些單位,其從事的業務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用于這些單位的固定資產購置,發生的進項稅不能抵扣,應直接計入固定資產的原值。2.發生的非正常損失進項稅轉出油氣田企業發生的非正常損失,其購進的設備等固定資產進項稅已抵扣,則其進項稅轉出額的計算公式為:進項稅轉出額=設備原值/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剩余年限×17%3.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及個人消費等進項稅轉出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及個人消費的設備、儀器(如體育場館、健身中心),其進項稅轉出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轉出額=設備、儀器固定資產原值×17%
(二)用于房屋、建筑物、構筑物購進的貨物進項稅抵扣及轉出問題根據財稅[2009]8號規定:用于“建造非生產性建筑物及構筑物”的進項稅不得抵扣。也就是說,用于油氣田生產性建筑物、構筑物的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油氣田生產性建筑物、構筑物主要指,直接用于油氣田企業從勘探開發到原油銷售整個環節的房屋、建筑物及構筑物,如油田注氣鍋爐房、計量站、泵站、各油田作業區生產指揮辦公樓、值班室等。而對于在油田基地(礦區)建設的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如辦公樓、職工娛樂活動場館等),其發生的進項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38號)不得抵扣,進項稅直接計入房屋、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造成本,轉為固定資產原值。如果已經抵扣進項稅,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在當年直接轉入在建工程。需要強調的是,以建筑物或構筑物為載體的輔助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上單獨記賬或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三、為油氣田企業提供管道維修服務
是否繳納增值稅管道運輸是油氣田企業的重要業務之一,非油氣田企業為油氣田企業管道提供維修服務繳納增值稅還是繳納營業稅,在具體執行中存在疑義。如果這一問題不能明確,油氣田企業涉稅將產生一定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用于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的進項稅不得抵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那么,管道作為固定資產,是否屬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土地附著物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對“為客戶提供供氣管道維修、修理等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或是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答復:管道應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代碼前兩位為“09”的“輸送管道”,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之規定,為客戶提供供氣管道維護、修理等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計繳增值稅。因此,只要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油氣田企業提供管道(供氣、供水、供暖等)維修、修理勞務,應當計繳增值稅。油氣田企業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增值稅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