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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開放的30余年來我國經濟指標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躍居世界領先行列,綜合國力同樣也得到顯著的提高。但是社會分配不公平等現象仍然存在,加大了城鎮和農村的的兩級分化程度。尤其,我國處于農民大國、弱勢群體占比較大、農民社會保障欠缺這一背景,能夠從法理角度出發,構建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維護廣大農民權益意義重大。
關鍵詞:農民;社會保障權;法理
一、中國農民社會保權所存在問題
伴隨著經濟的跨越式發展和進步,整個社會的經濟結構正在翻天覆地的調整,農民本能的對生活標準和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本能的對社會保障權的渴望越來越強烈,而城鎮化速度正在快速前進折射出我們社會農民社會保障問題依然存在、亟需解決。
(一)立法根據不足,立法體系缺失
目前我國關于農民社會保障權的依據單一、籠統,不成熟,多數都是參考國務院頒布的相關行政法規,整體上社會保障權可謂形同虛設、缺少強制性、意義不大。
(二)法律監管機制缺失
中國農民的經濟基礎薄弱,又處于國家的弱勢群體行列,其法律地位必然處于較低的位置,法律意識沒有達成共識,缺失維護農民社會保障權的法律組織和機構。
(三)法律實施系統缺失
“有法必依”要求我們對于法律必須嚴格實施,才會保障法的有效性、強制性、存在性和延續性。中國目前對于農民社會保障權的法律已經處于劣勢地位,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如果對于現有的法律不去實施,農民社會保障權無法得到保障,也難以發展更有效的相關法律,廣大農民長期仍然處于弱勢地位。
(四)國家經濟支持不足
中國農民保障權所面臨的問題最直接、根本的原因是中央政府資金投入不足、經濟支持力度不夠。一方面,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對于農村地區的財政支出相對較少。另一方面,對于當地政府,會把較大部分的經濟用于落后的農村的經濟發展、甚至有的當地政府把用于保障權的經濟資金用于經濟建設中,出現保障權基金被掏空而又無法彌補的不良現象。
二、中國農民社會保障權的法律視角
作為社會群體中的每一位成員,都會經歷困難時期,如今的城鎮群體各方面都比農民優越、因此對于廣大農民我們應該更加關愛給予照顧。
(一)農民社會保障離不開正義
我國深度改革發展正處于非常時期,社會上公平和正義問題有所彰顯,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和文化水平的提升,人們開始呼吁社會要公平、社會要正義。正義和公平的呼聲也標志著社會更加成熟、人類文明更加進步。“正義被認為是人類思想上最崇高的愿景,而法被認為是維護正義標尺。”如今學術界的鼻祖也主張能夠維護和承載正義的最好手段是法律。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體系離不開正義的力量,有了正義我們的權利和義務才能合理和科學的分配,有了正義農民社會保障權的機制才能良性發展。我們的農村經濟水平比較落后,如果我們不能給廣大農民社會保障的權利來支持他們發展,農村發展將會與社會發展的軌跡越來越偏離,我們的正義就失去了條件,國家將會在發展道路上跛行。縱觀歷史,每個時期的國家發展都離不開農村的發展,農村的發展離不開農民社會保障權的構建和完善,社會的發展離不開社會正義的彰顯,很早以前便成為人類追求的最高境界和終極目標。尤其處于經濟落后的農村,國家層面也采用有效的宏觀調控等法律手段進行收入再分配,來幫助廣大農村、農民的建設、以縮小貧困差距,來維持社會公平、消除影響社會和諧的因素。因此我們要時刻將正義感銘記于心,我們國家的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才會今早完善、健全弱勢全體才會享受到權利。
(二)農民社會保障離不開平等
法律的魅力和權威源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無法超越法律的權限。平等是法律所追求的最終目的,同樣平等也是我們人類畢生所追求的價值觀。農民是我們社會大家庭中重要的分子卻無法和其他城鎮居民的待遇一樣,農民往往被邊緣化,往往沒有好的社會保障顧及到他們,越是弱勢全體,越是沒有得到格外關注,實質上這是極其不公平、不平等。一方面我們國家制定的、沒有平等的惠及到農民、保障制度、相關法律需要徹頭徹尾的修正,另一方面,應該提高農民保障制度的法律地位、將其與城鎮居民的法律待遇相同。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法律本身的平等性、才會維護法律的尊嚴、法律的正義性。例如、切切實實對農民有利的醫療制度、養老制度、也讓廣大農民能感受到病有所醫的便利和欣慰。
(三)農民社會保障離不開人權
法律最光輝的一面是有利于保障人權,人權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如今是人權的時代,我們社會中的每一成員都可以享受到的最基本的權利,即可以從國家、組織及其他全團及個體得到幫助的權利,而我們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落實、或者根本沒有充分享有時,我們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來捍衛自己的權利,爭取到最基本的、公平的、可以享受國家及社會團體或者個體幫助的權利。三農問題同樣也是當今改革發展中亟需解決的難題、只有農村發展好、實現現代化、我們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才指日可待,只有農民的生活幸福安康,我們全中國才會太平,廣大農民的人權得到保障是農村發展的最終目標。我們以農民人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來實現廣大農民的社會保障權利意義深遠,即使農村地區狀況難以改變,例如老齡化人口集聚多、環境臟亂、文化水平低、人們法律意識薄弱、當自己的基本權益受到威脅時相對比較麻木而不是采取有效手段去捍衛、農民的人權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這些難題都不是我們極力捍衛人權的障礙。因為人權不光對于個人的生存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同時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國家公民的人格尊嚴的彰顯。
三、應對中國農民社會保障權的法律思路
(一)完善憲法中有關中國農村社會保障權的相關規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其他法律都是憲法的子法,憲法的規定是最基本的原則,而其他法律規定都是憲法規定的具體化,憲法規定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和義務。中國農村社會保障權的憲法性規定是指通過憲法這一國家根本法的形式來以憲法規范的形勢確認農民社會保障權的基本權利,已達到對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的法律維護。憲法上的確認對農民社會保障具有最高效力,最高的權威,處于首要的地位。1982年憲法以及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都對中國公民社會保障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在我們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公民社會保障權利有明確規定的同時,我們還要審視這部憲法中的憲法規范對公民社會保障權利的不足:1許多條款具有宣示性的特征,問題的規定不確定,操作性不是很到位。2概念規定不清晰,沒有規定到具體的細節處,比如物質幫助權,應不當使用社會保障權。
(二)中國農民社會保障權需要通過立法來保障統一性
建立健全我國現代中國農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摒棄我國落后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當務之急,完備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國步入現代保障國家的前提條件。在現階段,我們要努力確認改革社會保障機制的法律成果,為中國農民社會保障權的鞏固打下了良好的法治平臺。世界各國的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完全是以制定社會保障法來作為自己邏輯的起點的,沒有全國規范明確的,實施操作性強的法律就不可能稱得上具備完善成熟的現代化國家。應當將中國農民社會保障權利法律制度作為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身份關鍵的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來抓,抓緊制定中國農民社會保障法。
(三)中國農民社會保障權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的選擇
對于我國農民社會保障權法律制度的立法構建模式的選擇角度,可以采用法律移植的思想來對國外先進的社會保障模式進行優劣權衡之后,加以選擇性的借鑒,并結合我國的國情來作出唯美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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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文 單位:東北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