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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農業保險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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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農業保險論文

一、吉林省特色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有利于抵御自然災害

對特色農業發展的不利影響吉林省大部分地區屬溫帶濕潤、半濕潤季風氣候,自然災害主要有干旱、洪澇、夏季低溫冷害、霜凍及冰雹。在各種自然災害中,旱澇較頻繁發生,西旱東澇是吉林省的旱澇分布特點。據歷史資料表明,平均每3年左右吉林省就出現一次災情,災害已經成為阻礙吉林省農業快速、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吉林省農作物受災面積和成災面積統計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2.1億元。相對于這個數字,現有的農業保險能夠提供的風險保障十分有限,因此需要進一步擴大保障范圍,提高保障金額。

(二)有利于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

2013年吉林省實現農林牧漁業增加值1509.3億元,比上年增長4.0%。其中,實現農業增加值835.1億元,增長6.0%;林業增加值61.4億元,增長6.3%;牧業增加值547.7億元,增長0.8%;漁業增加值22.5億元,增長3.0%;農林牧漁服務業增加值42.6億元,增長2.6%。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吉林省農林牧漁業發展結構并不協調,高附加值的農產品增長乏力。通過開展特色農業保險,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對富有本地特色、比較優勢明顯的高附加值農產品進行保費補貼,降低農戶和相關配套企業的風險管理成本,推動當地農業產業結構良性調整,從而實現農民收入的穩步增長。

(三)有利于控制農村信貸風險

農民從事農業生產,尤其是特色農產品的生產,需要相當的資金支持,但由于缺乏抵押物或質押物,使得貸款難以收回,很多農民無法從現有的農村金融體系獲得充足的資金,全國很多省市的農村信貸缺口都在50%上下,吉林省面臨同樣的情況。而農業保險可以允許農民將保單作為質押物獲得貸款,或者通過購買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的方式保證銀行能夠收回貸款,既免去了銀行的后顧之憂,又可使農民放心大膽地從事特色農業生產,極大優化了農村信貸環境,激活了農村金融服務鏈,對地方特色農業發展十分必要。

二、吉林省特色農業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政府對特色

農業保險的資金支持力度不足黨的“十八大”報告中強調,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提高農民收入、消除城鄉差距、穩固國家發展根基,就要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為此,國家對戰略性農產品實施統保,每年下撥大量補貼資金,保證了戰略性農產品得到充足的保險保障,而作為農民增收重要增長點的特色農產品,國家要求各級地方政府自行開展統保。作為農業大省,在缺乏中央相關配套政策的情況下,吉林省對特色農業的支持力度十分有限,2013年吉林省財政總收入2086.6億元,位居全國倒數第十位。因此特色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需要政府、金融機構、農業企業與農戶之間建立起更加良性的合作互動關系。

(二)特色農業保險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缺位

1.政策性農業保險立法不夠完善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制度中,還沒有一項規定農業保險的基本法,2012年10月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保險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農業保險的行政法規。農業保險涉及政治、經濟、法律等問題,基本法的缺失將會導致執法沖突、穩定性差等問題,因此應制定獨立的農業保險法來規范農業保險的實施管理。

2.針對特色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力度不足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保險條例》中,對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稅收優惠主要有營業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譬如保險機構從事農牧保險業務可免征營業稅,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對企業所得稅按照當年保費收入不超過25%的比例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據實扣除。這雖然填補了多年來農業保險稅收優惠的空白,但由于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高費率和高賠付的特點(在特色農業保險中尤甚),很多國家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稅收優惠力度都比較大。如美國政府在《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中規定:“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一切財產免征一切現有和將來可能開征的稅收,而私營農作物保險公司保險合同和由公司提供再保險的保險公司均免征一切稅收?!边@對我國農業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可以起到很好的啟發和借鑒作用。

(三)吉林省農業保險公司存在超賠現象

農業災害保險使保險公司出現虧損的幾率大大高于其他險種,普遍存在超賠現象。數據顯示,2007-2008年由于發生歷史罕見的旱災,吉林省農業保險公司超賠3.4億元。這種現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吉林省的巨災風險準備機制還不健全,極端天氣導致的農業災害多發、重發,使得保險公司在擴大保險覆蓋面的同時,也面臨著風險快速累積集中、超賠壓力急劇增加的困境。農業保險分散風險一般會采用再保險的方式。作為吉林省政策性保險的主力軍,目前吉林省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與中國再保險集團簽訂了分保協議,也儲備了一定的巨災風險準備金,但仍然缺乏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超賠壓力仍然存在。

(四)農民對農業保險購買意愿有下降趨勢

雖然近年來災害頻發,農戶對農業保險有強烈的需求,但實際購買意愿卻有所下降,在2007年至2009年,松原市甚至出現了保費收入逐年下降的態勢。究其原因有以下兩個方面:

1.農民收入增長乏力,增收壓力大,難以承擔農險保費

近年來的惠農政策使農民收入增長一直較為穩定,但由于政策補貼的基數已經增大,可以預見今后的增長幅度將極為有限,依靠直接增加補貼來增收的幅度將越來越小。此外,農業生產人工成本不斷提高,土地流轉承包費用居高不下,使農業生產進入高成本階段,給農村居民增收帶來壓力。

2.農業保險的實際保障效果未達到農民預期

大多數農民對于農業保險認識不足,對目前保險公司只保種地成本不保收入的保障方式并不滿意,在遭受損失后,賠償金額很難與保險公司達成一致。由于特色農產品地域性較強,一些地區出現農業災害的幾率較小,因此農民的保險需求并不迫切,對于一些家庭收入主要來源不是農業生產的家庭來說,根本無需投保。

三、對吉林省發展特色農業保險的建議

(一)探索新型特色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由于國家對農業保險的補貼主要集中在戰略性農產品中,而地方財政的支持力度又無法完全滿足特色農業保險的需求,因此對于特色農業來說,解決資金不足的關鍵還是要探索新的特色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吉林省現有的農業保險模式是“政策補貼,以險養險”的安華模式,即農民實際平均承擔39.5%的保費,地方各級財政補貼44%,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補貼16.5%。這種模式對地方財政的依賴性較強,農業企業及保險公司也要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同時農民承擔的保費數額也不小,因此保險持續性存在隱患。參考國內外經驗,吉林省特色農業保險發展在原有基礎上,可拓展為多種模式并存的局面:

1.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險模式

與安華模式相比,這種模式下政府不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但給予一定的資金和政策支持,經營主體不是商業性保險公司,而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互助保險公司,可由市、鎮、村農業互助保險社組成,經營主體為被保險人自己。這種模式能夠降低保險經營成本,較好地控制核保理賠中的道德風險,適合低收入農民的保障需求,并且可以大大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在日本以及國內的黑龍江省都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2.行業協會主導相互保險模式

特色農產品門類復雜,生產規模相對較小,風險較為分散,會增加保險公司承保理賠成本,導致費率上升。在行業協會主導相互保險模式下,可依托省內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針對單一的特色農產品開展農業互助保險。這種模式可將省內的大量同質風險集聚起來,降低保險經營成本和風險,對特色農業的發展有較強的針對性。

(二)完善特色農業保險的政策環境

1.加強立法

國家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保險條例》的基礎上盡快出臺農業保險基本法,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確認和強調農業保險的地位。吉林省也應針對本地特色農業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彌補現有農業保險條例對特色農業規定的補丁,維護本省的特色農業保險體系和運行。

2.政策優惠

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風險較大,賠付率高而保費低廉,保險公司盈利較困難。為了防止虧損,省內的農業保險公司采用的是“以險養險”,即以商業險種的收益來彌補種植業、養殖業保險可能產生的虧損。但是保監會要求專業農業保險公司的商業性保險業務不超過總業務量的40%,這一限制使得“以險養險”模式愈發舉步維艱,保險公司從商業性保險業務中獲取的收入很難完全彌補農險帶來的損失。因此,應建議保監會適度放寬相關規定,更好地調動農業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在稅收方面,也應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大對保險公司的減稅力度。

3.加強與其他涉農部門的合作

地方政府應明確農業、財政、稅收、水利、金融、民政、科技等部門在農業保險中的地位和作用,打破農業保險單一籌資渠道,科學調配各部門可用資金,使各部門的支農惠農政策真正作用于特色農業保險的運行。

(三)加快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1.完善農業再保險機制,拓展多元化的分保渠道

除中再集團外,應加強與國際再保險公司的合作,在國內建立由財險公司組成的農業再保險聯合體,更好地轉移巨災風險,緩解并逐步消除超賠現象。

2.調動各級力量建立大災風險基金

完善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保險公司共同分擔的大災風險準備金,同時積極組織社會力量建立農業大災風險基金,將農業防災防損納入到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中統一管理。

3.加強農業災害防范,建立災害預警系統

在做好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鞏固農業生產基礎的同時,努力改善生產環境,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抵御自然災害能力。此外,加大對風險控制的力度,做到對風險的提前預測、干預和控制。

(四)努力提高農民對特色農業保險的認可度

1.開發適應農民需求的特色農業保險產品

有針對性地根據特色農產品的地域特點、種植特點開發新險種,厘定合理費率,盡量適應農民經濟能力。政府財政補貼的運用應加強監督,保證及時到位,滿足農民保障需求。

2.創新農業保險技術

提高服務質量。在特色農業風險檢測、保險精算、核保理賠以及銀保合作領域積極創新,適應農民參保理賠的需要,降低保險經營成本,實現可持續發展。

3.加強農業保險人才隊伍建設

支持各級農業院校開設農業保險專業,積極培養、挖掘、引進農業保險系統專業人才,提高保險公司直接進行大范圍特色農業保險承保和理賠業務的能力。

作者:楊錚單位:吉林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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