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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審計結果公告的難點
1.公告事項的確定難審計署率先推出審計公告,在全國乃至國外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國人一度稱之為“審計風暴”。地方審計機關在查出問題、報告問題過程中,有時存在自身不能主宰局面的情況。雖然《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地方審計機關真正能夠獨立決定公告事項并予以公告的,為數并不多見。審計公告的事項經過層層把關,最后公之于眾的,是有關方面認同的,是能夠接受的。不難看出,公告事項的確定,也是地方審計機關的難題之一。
2.公告質量的保證難審計機關為了完成職責任務,滿足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的關注,有的重形式、圖數量,公告一些無關痛癢的項目;有的采取避重就輕,對審計出的問題一減再減,以回避矛盾;有的審計項目本身沒有查深審透,審計方案存在遺漏,審計取證不全,審計問題定性不準,審計評價不適,直接影響了審計公告的真實性、權威性。可見保證審計公告的質量也是地方審計機關的一大難題。
3.審計風險控制難審計結果公告是一把雙刃劍,既能披露問題,加大查處力度,督促審計機關規范執法行為,提高人員素質,防范和控制審計風險,樹立審計機關權威,同時也存在一定的風險。由于審計人員素質較低、審計技術手段限制帶來的審計質量風險;審計人員未嚴格按照審計程序與要求,未嚴格執行審計職業道德與廉政紀律所帶來的審計廉政風險;運用審計法律法規與相關財紀法律法規不準確,評價、披露、建議缺乏事實與法律支撐所帶來的法律風險;公眾媒體對公告的審計結果引導、報道、評論難以控制,對公眾媒體影響評估不足也會帶來一定的風險。
二、規范審計結果公告的建議
1.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只有健全的法規體系才能為地方審計機關執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創造良好的運行環境。目前,指導地方審計機關執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只有《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而該準則中的規定又過于簡單和籠統、語言模糊,造成了地方審計機關在公告審計結果時,表面上是有法可依,實際上是無章可循的困惑局面。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健全我國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使地方審計機關真正做到依法公布審計結果。
2.把依法審計理念貫徹到審計公告工作中。地方審計機關要立足地方實際,采取有力措施,宣傳審計執法的重要意義;要積極參與完成地方黨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服務經濟發展,促進社會穩定,緊緊依靠黨委、政府的領導和支持開展工作。要依法審計、公正執法,促使行政規范化和經濟運行法制化。要強化法治意識,正確地貫徹執行法律,敢于表明審計法治觀點,敢于主張查證的客觀事實,敢于堅持依法評價和處理。
3.扎實做好細節工作,促進審計公告的規范化運行。要圍繞“公告誰、公告什么、怎么公告”這一主線做深入細致的工作,系統籌劃公告單位、公告事項和內容,以及公告后事項的處理方法、步驟等。要科學選擇審計公告項目,本著有利于維護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有利于遏制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發生發展,有利于處理糾正重大財經違法違紀案件的原則,擬定公告項目,廣泛征求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意見。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協調,增進了解,化解疑點,達成共識,準確定性。同時,要嚴格審查公告內容,對認定的事實要查看相應的證據是否客觀充分,對評價意見要審查是否有法規政策依據支持。要選擇適當的公告形式,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正規媒體或者舉行新聞會等形式公告,確保公告過程的合法規范。
4.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和審計項目質量,為做好審計公告提供智力支持和質量保障。審計公告在公開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管理情況的同時,也把審計工作推到了社會公眾以及輿論的監督之下。在合法公告的同時,如若泄露了國家機密或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者侵犯了其他社會主體合法的權利或利益,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或者民事責任。所以,地方審計機關要從提高人員政治及業務素質入手,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良、文明執法、甘于奉獻的審計隊伍。要通過精細化、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嚴格審計程序,提高審計質量,力求把每一個項目辦成經得起法制考量和歷史檢驗的鐵案,切實防范審計風險,更好地服務于和諧社會建設和經濟發展大局。
作者:李占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