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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假冒偽劣商品的存在形式及危害性;假冒偽劣商品產生的制度缺失原因;假冒偽劣商品治理的制度安排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假冒偽劣商品的存在形式、假冒偽劣商品的危害性、消費者機會主義行為選擇和維權制度供給不足、企業誠信制度缺失、政府監管制度供給不足、制度縫隙的存在、征信制度安排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假冒偽劣商品以假冒非劣質商品、劣質非假冒商品、假冒且劣質商品的形式存在,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假冒偽劣商品的產生與制度缺失密切相關,建立和完善信息批露制度、消費者維權制度、法律制度、政府監管制度、征信制度是治理假冒偽劣商品的重要制度安排。
【關鍵詞】假冒偽劣商品危害制度安排
一、假冒偽劣商品的存在形式及危害性
1、假冒偽劣商品的存在形式
假冒偽劣商品的存在是一個世界性的經濟現象。我國改革開放以后由于利益主體多元化的出現和制度缺失,假冒偽劣商品開始出現并恣意盛行。假冒偽劣商品存在于消費者個人、企業和政府的經濟交往過程中,可按不同的緯度進行劃分。結合《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的內涵,按假冒和偽劣的關系,假冒偽劣商品的存在形式可分為假冒非劣質商品、劣質非假冒商品、假冒且劣質商品。
(1)假冒非劣質商品。這類商品是指在生產上偽造或冒用產地、廠名、廠址,在質量認證上冒用名優標志商標,在包裝上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商品。這種商品具有侵權性質,因其成本上大大低于正品成本而獲得暴利。同時,由于價格低廉且有一定的使用價值,這類商品在低收入群體中往往具有較大的市場。這種商品的出現與消費者自身保護意識缺乏、識別能力低、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缺失關系極大。
(2)劣質非假冒商品。這類商品是指在生產、銷售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處理品”冒充合格商品、生產經銷沒有產品檢驗合格證的商品、生產經銷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這種商品大都存在于名牌商品和暢銷商品中,存在質量不合格或者與包裝標明的質量標準不一致,雖不存在商品侵權問題,但侵害了消費者權益。由于資產的專用性較強,這種商品大多為經驗商品,具有較大的欺騙性,在食品領域和藥品領域對消費者身心健康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同時由于消費者求廉心理、炫耀心理的存在而具有一定的市場。這種商品的出現與企業誠信缺失、消費者機會主義行為、政府監管不力關系密切。
(3)假冒且劣質商品。這類商品是指在生產、質量認證、包裝上具有假冒性質且質量低劣的商品。這種商品不僅構成侵權而且對消費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損害,同時這種商品制作低廉、幾乎不需花費多少成本而成為制假售假者的首選,它們的出現與政府監管不到位、處罰力度不夠有很大關系。
2、假冒偽劣商品的危害性
(1)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第一,假冒偽劣商品的價格嚴重背離正品的價值,扭曲了市場價格信號,占用了大量的社會資源,損害了供求機制,從而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第二,假冒偽劣商品制假造假成本低,盜用他人商標品牌,低價銷售擠占了正品的市場份額,侵占了正品的無形資產價值,扭曲了競爭機制,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特別是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庇護下風險機制也被歪曲,優而不勝,劣而不汰,人為地造成了“劣品驅逐良品”的現象。第三,假冒偽劣商品破壞了投資環境,影響了外地投資者和國外投資者的積極性。
(2)增加了社會交易成本。第一,增加了消費者的交易成本。交易前消費者為確認選擇正品必須花費大量的成本去搜尋、甄別商品信息,增加了事前成本。交易中往往舍近求遠到大型購物中心和專賣店購買以提高購買正品的概率,并且要與商家就商品質量保證進行磋商從而增加了事中成本。交易后由于售后服務不到位、售后維權等問題的出現增加了事后成本。第二,增加了生產者的交易成本。由于假冒偽劣商品的存在,生產者要花大量成本研制、增加、更新產品的防偽技術,并提供給消費者免費查詢。第三,增加了政府的打假治劣成本。假冒偽劣商品大規模、廣范圍的出現以及其復雜的生存機制,使治理難度加大,政府打假治劣成本提高。
(3)國家和各經濟主體蒙受了巨額經濟損失和身心健康的損害。假冒偽劣商品不僅造成了國家稅收的流失和國民經濟的損失,而且給正品生產企業和消費者造成了經濟損失,在農資領域、食品領域和藥品衛生領域尤其如此。據財政部經濟研究所的一份報告顯示,2000—2004年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造成的稅收損失估計在500—1000億元,統計顯示目前市場上假冒商品總貨值超過1370億元,我國每年因假冒偽劣商品帶來的經濟損失達2000億元,僅2009年上半年查處的各類質量違法案件達11.2萬起,涉案價值13.9億元。
(4)導致社會價值觀的淪喪和腐敗的滋生。假冒偽劣商品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誠信商業道德的扭曲,以個人利益、小集團利益為中心,通過制假售假損害集體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自私自利的商業道德最終會損害和動搖商業道德的誠信倫理道德基礎,導致社會價值觀的淪喪。同時地方保護主義中出現的設租、尋租行為,必然會滋生腐敗。
二、假冒偽劣商品產生的制度缺失原因
1、消費者機會主義行為選擇和維權制度供給不足
消費者機會主義行為選擇的出現是因為校正這種行為的制度供給不足,維權制度的供給不足則直接表現為制度短缺。消費者機會主義行為選擇表現為購買行為的機會主義、有限理性決策和打假治劣的“搭便車”行為。購買行為的機會主義持僥幸心理,希望以低廉的價格購買到正品,而結果往往是事與愿違,這主要是信息公開制度供給不足的原因所致。有限理性決策往往以購買正品的愿望出發,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卻產生知假買假的行為,這主要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供給不足所致。打假治劣的“搭便車”行為是因為消費者個體打假治劣成本高、打假治劣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而需要政府出臺統一的制度規范、實行統一的行動所致。
消費者維權制度短缺主要表現為維權制度本身的短缺、制度執行力不夠和缺乏喚起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制度安排。維權制度本身的短缺主要是消費者維權的法律制度不夠,現有的法律條款規定比較原則,表述不夠準確,操作上有困難,直接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假冒偽劣商品侵害時無法查詢、申訴,要求修理、退貨、賠償,或者實施這些維權行為的成本高,這在客觀上助長了假冒偽劣商品的盛行。制度執行力不夠主要是缺乏必要的執法手段,執法者素質不高,對執法者的監管不力,導致打擊力度不到位。同時政府沒有制定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的一攬子制度安排,消費者在面對假冒偽劣商品侵害時態度消極、無所適從,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企業誠信制度缺失
企業誠信是以誠信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商業誠信,是經濟倫理誠信、經濟行為誠信、經濟制度誠信的結合。企業誠信制度的缺失表現為企業經濟制度誠信缺失和評判企業誠信的制度體系缺失。企業經濟制度誠信缺失主要表現為:一是沒有一種制度安排以公認的、規定的方式來形成一種信任結構,只有企業自身內省的標準,因此誠信的形成沒有制度約束,導致個別企業為追逐暴利生產假冒偽劣商品。二是沒有強制性實現企業誠信的制度,不能保證企業的經濟行為按契約規定的方式展開,不能形成企業誠信的實踐機制,因而不能約束企業不生產假冒偽劣商品。三是契約本身的誠信和契約強制執行的誠信沒有完整的制度保證,不僅導致假冒偽劣商品的出現,而且也不能保證地方政府對假冒偽劣商品的治理是誠信的,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庇護下“打假”往往變成了“假打”。
評判企業誠信的制度體系缺失主要表現為企業征信體系不完善。一是征信的內容主要局限于企業資金借貸信用,沒有正式涉及企業假冒偽劣商品的生產。政府對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的企業只是采取曝光、罰款等方式,沒有建立企業誠信檔案,更沒有將假冒偽劣商品的生產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和企業負責人的個人誠信檔案。二是沒有統一規范征信工作的法規,具體的征信采集行為沒有足夠的法律條款支撐,數據缺乏完整性,也不能制約征信本身的不誠信行為。三是征信評判標準不統一,企業誠信數據沒有對接、共享和聯動,不能從多個層面來制約企業的不誠信經濟行為。因此,評判企業誠信的制度體系缺乏對假冒偽劣商品的統一的界定標準,使很多本身具有假冒偽劣商品性質的商品游離于治理范圍之外,同時也不能建立抑制假冒偽劣商品的長效機制,往往使假冒偽劣商品的生產“死灰復燃”,成了“百變金剛”。
3、政府監管制度供給不足
治理假冒偽劣商品的政府監管制度供給不足主要表現為監管制度體系不完整、具體的監管制度不完善、制度的執行力不夠。監管制度體系不完整首先是沒有將誠信作為輔助性規制納入社會性規制的范疇,沒有將誠信從純粹的道德領域、內在約束上升到經濟領域和有法制保障的內在約束,沒有將能力誠信、強制性誠信和自主性誠信結合進來,因此社會誠信對假冒偽劣商品的約束作用很小。其次是監管主體和部門較多,經常性的聯動較少,工商管理局、技術監督局是監管主體,但對藥品等特殊商品又有專門的監督機構,同時物價局也實施監督職能,各個行業也有專門的行業監督,監管主體較多,職能出現交叉、真空,甚至可能相互推諉,對假冒偽劣商品監管缺乏效力。
具體的監管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為法律法規不健全。一是在假冒偽劣商品生產和銷售的某些領域法律還沒有觸及到,如對地下經濟的法律界定和規制沒有出臺專門的條款和法規。二是具體的法律條款不完備、不詳整、操作性較差。三是對于同一假冒偽劣商品事件可以適用不同的法規,但不同法規的懲處力度不同,沒有統一的標準,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避重就輕,達不到懲戒的目的。
制度的執行力不夠也是不能夠根治假冒偽劣商品的制度缺陷。制度執行力不夠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執法人員的選拔、培訓制度不健全,執法水平不高,執法人員不能完整理解有關法規條文的含義,執法力度把握不準確,缺乏必要的執法手段,出現客觀上的執法不嚴現象。二是缺乏對執法人員的有效監督機制,執法人員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主觀上出現執法不嚴的現象。三是不完善的政績考核機制和監督機制使地方保護主義成了假冒偽劣商品的“保護傘”。
4、制度縫隙的存在
假冒偽劣商品的存在是對制度縫隙尋隙的結果。制度縫隙可分為縱向制度縫隙和橫向制度縫隙??v向制度縫隙是指制度變遷中出現的制度縫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制度遺產約束導致假冒偽劣商品的存在。二是制度變遷速度的粘性使新舊體制之間出現空檔,給假冒偽劣商品的制度尋隙生長機制提供了條件。三是制度變遷方向的“顫抖”使制度變遷不能完全按初始設計的方案進行,在利益驅動下有的地方政府成了假冒偽劣商品的“保護傘”。
橫向制度縫隙是指制度聯動中出現的制度縫隙。一是沒有統一的信息批露制度和信息批露標準,信息傳遞渠道不順暢,真假信息無法甄別,使假冒偽劣商品有可乘之機,并采用正當、非正當的手段誘騙消費者。二是監管主體之間沒有聯動,政府監管主體之間、政府監管和行業監管沒有協調,沒有將誠信建設和法制建設有機結合起來。三是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和監督沒有達到完整地統一,沒有做到有法必依、有令則止、執法必嚴、全面接受監督。
三、假冒偽劣商品治理的制度安排
1、信息批露制度安排
信息批露制度安排就是要建立健全信息批露制度和傳遞機制,改善因自然原因和人為因素造成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降低信息成本,消除“逆向選擇”。
第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建立信息披露體系,包括社會征信體系、行業征信體系和企業內部的信息披露制度;二是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提供及時的、可靠的信息;三是完善信息披露責任制度,打擊虛假信息。
第二,完善信息傳遞機制。根據信息經濟學理論,通過激勵合同、懲罰機制的設計和信號傳遞模型解決事前的信息不對稱,通過信息甄別解決事后的信息不對稱。
第三,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利用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對假冒偽劣商品案件和信息進行媒體曝光,使之成為推動打假治劣的有力工具。
2、消費者維權制度安排
消費者維權制度安排就是要建立健全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制度體系,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暢通消費者維權渠道、增強消費者維權手段,降低消費者遭受假冒偽劣商品侵害的機率。
第一,提高消費者自身素質,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普及法律知識,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宣傳,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形成消費者打假治劣整體力量,同時通過宣傳教育,使廣大消費者掌握維權、投訴、訴訟等相關程序、內容和要求,增強消費者保護自身權益的手段和能力。
第二,實行“大部制”,暢通消費者維權渠道。推進“大部制”改革,整合消費者投訴熱點集中部門的職能,避免部門職能交叉、重疊,保證消費者維權渠道的暢通。
第三,實施消費者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消費者維權能力。通過消費者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支持消費者維權,降低消費者維權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和法律成本,解決打假治劣的“搭便車”行為,提高分散消費者作為弱勢群體的訴訟能力。
3、法律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就是要完善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法律制度,用法律的手段根治假冒偽劣商品,維護消費者權益。
第一,完善立法。一是加強服務領域的立法、完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消費者購買服務領域假冒偽劣商品的維權能力,有效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假冒偽劣商品。二是完善實物領域的立法,加大對假冒偽劣商品的處罰力度,同時避免法律“真空”。三是加強各類法律和法律條款的協調能力,增強威懾力和打擊力度,提高法律效力。四是創新相關程序,節省訴訟成本。
第二,加強執法。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強化中介組織、執法人員的連帶責任制度,保證執法的公證性,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增強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力度。
第三,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兼用法律和道德兩種手段治理假冒偽劣商品,發揮治理假冒偽劣商品的合力。在運用法律手段的同時,對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企業實施誠信道德教育,幫助他們建立企業誠信文化。在實施誠信道德教育的同時,將誠信商業道德領域的某些因素上升到法律和規章制度建設的高度,實施強制性誠信制度建設。
4、政府監管制度安排
政府監管制度的安排是假冒偽劣商品能否得到徹底治理的關鍵性制度安排。政府監管制度的安排應從轉變政府職能、增加政府監管供給、加大政府監管力度等方面著手。
第一,轉變政府職能,建立現代監管體系,增強政府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公共服務職能,提高治理假冒偽劣商品的能力。
第二,適應假冒偽劣商品監管的需求,建立誠信監管制度,不斷建立和完善征信體系,豐富假冒偽劣商品監管制度的供給。
第三,加強對地下經濟的監管,擴大假冒偽劣商品監管范圍,杜絕源于非正常經營渠道的假冒偽劣商品。
第四,規范監管管理、統一監管原則、加強監管聯動,建立治理假冒偽劣商品的新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率。
第五,依法行政,依據規則嚴格管理,加大監管的力度,增加監管的透明度,同時也要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嚴格問責制,徹底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地方保護主義。
5、征信制度安排
征信是對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誠信與否的經濟行為的記錄、調查并以此判斷經濟主體誠信狀態的一種活動。征信制度安排為誠信監管服務,顯示誠信狀態,改善信息的不對稱,制約假冒偽劣商品的產生。
第一,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政府主導型和市場主導型并存的、運作方式市場化取向的、征信產品多樣化、專業化、服務對象多元化、旨在改善市場信息不對稱、防范契約履行風險特別是防范假冒偽劣商品的、集中度較高的、聯動式征信體系模式,不斷完善征信體系建設。
第二,將假冒偽劣商品的生產和銷售納入企業誠信記錄檔案和企業主要負責人誠信記錄檔案,通過誠信與失信記錄的顯示增加或減少企業無形資產價值、提高和降低企業家身價,從而達到從源頭上治理假冒偽劣商品的目的。
第三,完善征信立法,規范征信機構資質、市場準入、從業范圍、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規范信息的采集、加工、傳播、披露和使用;規范被征信人權益的保護、異議信息的核查和處理;規范征信管理部門的職責、監管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