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鄉村合作經濟組織革新路徑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從“合作化”的視角來看,新中國的農業發展史也可以說是一部農村合作經濟的曲折發展史,合作經濟一直是“三農”問題所繞不開的焦點之一。我國農村合作經濟從最早的互助合作到其后的集體經濟,再到現在的各類農民自助合作組織,大體經歷了三個不同發展時期,每一時期的“合作經濟”組織對當時農村經濟的發展而言既有其必要性,也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第一階段,從新中國完成至1953年間的互助合作。這一階段將分得土地的農民組織進生產合作社,避免了當時小農戶經濟有可能出現的兩極分化現象,有效地保護了處于恢復時期的生產力;同時農村供銷社為掌握農村資源(市場與農產品等),鞏固工農聯盟提供了保證。
第二階段,集體化和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的“”集體經濟時期。這一時期無論在所有制的具體形式、決策制度、分配方式,還是在與其他經濟形式的聯系等方面,集體經濟已經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經濟了,也正是依靠這種集體經濟完成了農業為國家工業化提供積累的歷史使命。但由于違背了合作經濟發展的自愿入退、農民主體、民主管理、利潤返還等原則,結果超越于社員利益,形成了產權不明、平均主義、吃“大鍋飯”等集體經濟的體制弊病?!啊奔w經濟的制度貢獻及其弊端,恰恰是其形成和解體的根源所在。集體經濟的解體從經驗上表明:合作經濟制度是農村經濟發展的普遍需求和常規制度,它的適應性和經濟合理性越來越為我國改革開放后的實踐所驗證。
第三階段,從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的實施到目前各類農民自助組織競相發展的時期。由于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合作經濟初步具備了按真正的合作社原則發展的環境條件,這就是:產權相對獨立的農戶經濟重現活力;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商品經濟獲得大發展;以市場機制為主配置資源的基本經濟制度得到確立。在此前提下,農戶經濟由于自身存在諸如弱小、分散、生產經營條件有限、要素分布不均等缺陷,勢必出現生產經營的外部不經濟性和農戶經濟利益的流失,所以,自農戶經濟確立以來,從理論到實踐就不斷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途徑,如建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等。然而,無論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還是農業產業化經營,都離不開合作經濟的組織形式,而且只有合作經濟組織才能做到“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因為農民既是合作經濟組織利益的主體,又是組織的所有者和決策者,所以合作經濟組織對于提高弱小、分散的農民的組織程度,保護自身利益,對抗來自其它社會利益集團的競爭將起根本的作用。這正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各類農民聯合與合作組織重新發育的必要性所在。與發展合作經濟的必要性相比,其緊迫性更不容忽視。與合作經濟應該發揮的作用相比,我國農村合作經濟的發展并沒有形成氣候,面對市場經濟和外部社會其它力量,農民仍是形單影只,分散無力,難以進行多元經營,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主要問題就在于合作經濟缺乏組織制度創新、合作主體角色異位及外部環境缺陷。
二、構建合作經濟的三大支點:制度、主體、環境
從我國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存在的問題出發,我們認為、構建發展規范的合作經濟組織的關鍵在于以下三個支點。
(一)制度建設
合作經濟具有這樣幾個基本制度特征:①自愿入退社;②農民社員是獨立的財產主體,參加合作并不對他們發展自營經濟產生任何限制;③民主管理,一人一票;④對內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對外經營;(5)盈余按社員惠顧的交易額返還,股金按一定比例分紅。這里,之所以對合作經濟的基本原則加以明示和強調,是因為在我國目前的合作經濟組織體系中,無論是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規范現象,發展的隨意性較大。這在改革的初期有其破舊立新的一面,但這個狀態不宜持續得過長。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規范化是合作經濟組織能夠持久發展的前提,為了避免再走彎路,規范化的制度建設應該提到合作經濟發展的議事日程上來。但是,合作經濟發展的制度建設并不是一成不變地照搬國際原則和經驗。由于各國農戶經濟的自然基礎、社會背景、文化傳統存在的差異,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形式、規模、主導力量會各有側重。我國農村合作經濟發展的現狀表明,在大量小規模農戶經濟長期存在的既定前提下,發展合作經濟重在克服超小規模農戶生產經營所具有的外部不經濟的弱點,因此發展從事產前、產后服務的各種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是最必要的。再者,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規模要適度,因為規模運作后的合作經濟組織不僅管理監督成本提高,而且大多要求較大的資金規模,這樣不僅會抵消不少農民從該組織中得到的返還利潤,同時還需要運作機制的創新。此外,制度建設中需要機制創新的一點是,如何減少以至避免行政干預。許多合作組織在成立之初,為了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與保護,就主動聘請這些部門的負責人到組織內做兼職領導人。由于政府行為目標與合作組織行為目標不一致,結果常常導致對合作組織過多的行政干預,使組織不能按合作制原則辦事,從而改變了其合作制性質。這樣,合作組織成員就會逐漸失去原來的利益預期和繼續留在組織內的積極性,最終會導致合作組織主體和生命力的喪失。
(二)明確主體
誰是合作經濟的主體力量,這在理論上是勿庸置疑的問題,但在我國合作經濟的發展實踐中,這又是一個始終沒有解決好的問題。要做到農民是合作經濟的主體這一點,需要在認識上有所提高。第一,農民是舉辦合作社的最大受益者。興辦合作社以后,間接受益的方面很多,農民收入的提高,使社會更加穩定,有益于城鄉經濟的協調發展,這是為政府宏觀調控所期望的;工商業也可因農民收入增加,從擴大的農村消費市場中獲得效益。然而,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還是農民自己:從當前來看,參與合作社經營的農民可以解決生產中的買難、賣難和收入低的問題;從長遠看,農民還可以適應市場經濟需要,不斷提高經營檔次,解決持續發展問題。第二,興辦合作社是農民自己的事情。合作社是農民的事業,沒有農民的全面參與,注定是辦不好的;只有農民自己認識了為什么要辦合作社,自己弄懂了怎樣辦合作社,合作經濟事業才能辦好。第三,農民完全有能力成為興辦合作社的主體。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農民的思想意識比計劃經濟時期有了很大轉變,市場經濟觀念、參與市場經濟的能力大大提高。從目前全國許多地方農民組織合作社的成功經驗來看,農民完全有能力成為興辦合作社的主體。
(三)環境保證
我國合作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在兩個方面存在較大的局限性:一個是市場經濟發育不成熟,體制有待完善;另一個是合作社發展缺少法規保障。在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方面,國家目前對糧食實行壟斷收購,作為合作經濟組織形式之一的社區合作組織,本來擁有憲法賦予的對社區土地的管理決策權,但是,由于糧食定購政策,國家取得了對社區土地的部分管理決策權,從而使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對土地失去部分管理決策權,其結果是在農產品種植方面,社區組織不得不圍繞如何完成國家的定購任務而開展工作;只有在完成定購任務后才能安排其他作物種植,產品才能上市流通,這就限制了社區合作組織對土地的合理利用。因此,為成員提供專業生產系列服務的農民專業協會在國家收購任務重的糧食主產區很難找到生存空間。在這些地區,協會活動只能維持在技術普及和推廣這一層次,進入商品流通的較少。國家的宏觀政策法規對合作經濟組織也有重大影響,例如,當前國家從宏觀金融管理入手,把農村合作基金會并入農村信用社,這無疑會限制合作基金會的發展。合作經濟的立法滯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尚無明確的法人地位,這不僅給其經營活動帶來種種不便,而且使其合法權益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護。特別是一些專業合作組織進入市場競爭后,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護,它必然要向其它一些社會力量尋求庇護,這也是合作社在我國長期未能步入正軌的主要原因。為此,應該及早從政策法規上明確大政方針,制定“農民合作組織法”,對各個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使合作經濟組織能有法可依,受到法律保護,使我國農民合作經濟同樣能按照國際公認的準則發展和完善,盡早完成與國際合作經濟的接軌。
三、重構農村合作經濟的幾種思路
我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目前的格局是,從服務內容上看,可歸為兩類: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提供綜合服務)和專業性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合作基金會及“兩社”);從組織特征來看,可分為三類: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即與農村行政村的黨政組織緊密相聯),供銷社和信用社(官辦色彩突出,正在恢復民辦合作組織的“三性”),農民自助性專業合作組織(專業技術協會、購銷合作社、合作金融等)。現實中的這幾類合作經濟組織未來將怎樣發展變化,將會形成怎樣的整體格局和框架,是令人關注的一個改革難點問題。我國合作經濟的未來走向,既取決于經濟發展的內在規律性,也取決于人們的認識和選擇。就前者而言,可以肯定地說,隨著中國農村市場經濟和專業分工的發展,中國農村專業合作社經濟肯定會有進一步的發展,這方面已經有一些較為成熟的典型經驗,如山東省萊陽專業協會發展經驗、河北省邯鄲舉辦農業服務協會的經驗;由傳統體制下集體經濟轉變而來的一類合作組織正在進行一些新的實踐探索,揭示出未來可能的某種發展趨向,如有條件的部分社區合作經濟組織向企業建制轉化,“兩社”改革同樣出現了分化走勢,部分具備條件的轉為獨立經營的商業性實體,部分完成向合作經濟的回歸。實踐的發展并不能完全代表理性的思考,關于中國農村合作經濟的未來發展思路,有兩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主張“融合改造”,辦綜合社,即將現有的各類專業合作組織同社區合作組織融在一起,經過改造和規范,辦成類似于日本農業協同組合的綜合社。這一觀點有其經濟與技術上的合理性。從經濟角度考慮,由于農村各類專業合作社和為農服務部門之間的聯系是經常的、大量發生的,其中許多行為是重疊復合和共同需要的,如金融服務、生資服務、運輸服務、測土配方等技術服務,如果沒有統一高效的組織和聯系的機構,這種聯系只能是自發的、分散的、高費用而低效率的。如果成立區域內的綜合社,就可以把分散的、自發的聯系提高成有計劃、有組織的協調和安排,就會明顯提高工作效率,減少聯系費用。從技術角度考慮,生物技術引起的新一輪農業革命可帶來巨大的產業利潤,將吸引越來越多的企業加入新型農用品的生產和經營,而這類企業更傾向于實行一體化生產,傾向于把產品直接交給自己的銷售網進行直銷,這一發展趨勢無疑給利益上有密切連帶關系的各類合作社帶來嚴峻挑戰;同時,由于合作社的非盈利性和獨特的分配制度,它在獲得應用技術、研制推出新產品和開拓占領市場方面的能力遠不及大型企業,因此,合作社向綜合性大型化發展也是大勢所趨。
第二種觀點主張對現有合作經濟組織分別加以規范改造,創造條件,共同發展,即“分而治之”的策略。這一想法比較接近現實發展格局。其主要出發點是,充分利用現有組織資源,以期降低改革成本;在保持農村經濟與社會穩定的前提下,把改革的中心任務放在通過合作經濟立法規范日后每一類合作組織的發展,而體系和格局基本保持不變。在筆者看來,理論界對合作經濟發展思路的探討是十分有益的,只有開闊思路,才能有所選擇、有所作為。鑒于我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整體上處于欠發達狀態,各地的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文化傳統不同,我們認為各地合作經濟的發展必然有各自的起步基礎、突破口、產業特點,有各自面臨的矛盾及解決主要問題的途徑。是“融合改造”朝綜合社方向發展,還是“分而治之”、各類合作社分別規范共同發展,需視當地的具體條件、實際需要和“合作人”的發育程度而定。尊重基層和農民群眾的自主選擇,從當地實際和不同特點出發,創造性地尋求合作經濟組織的最佳發展道路,形成自己的發展模式,應該是今后較長時期內我國農村合作經濟發展的基本思路。但這并不排斥合作經濟的規范化建設,兩者并行,才能將各種有利因素調動起來,在現有條件下發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各項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