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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及國家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研究民國經濟史的重點是與當代新政治經濟學、國家經濟學和憲政經濟學有關的問題:國家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最近國家經濟學的正式數學模型(李克,Li,2001年)將霍布斯(Hobbs,1651)有關國家的思想數學化了。有名的霍布斯叢林假說認為在沒有國家制度時,每個人都是其他個人的敵人,他想盡辦法偷搶人家的財產,也想盡辦法不被別人偷搶,在這種沒有國家制度的條件下,大量資源被用于從事偷搶和防止被偷搶的活動,因此生產活動不可能發達起來,而偷搶在結成人群的團體之間發生時,就是戰爭。按照李克的模型,當王權出現時,它能通過稅收(嚴格而言可被視為一種大偷大搶)創造公共財政,用來支持其奢華的生活,同時用它支持司法、執法系統以懲罰其他人的偷搶行為。因而這種被霍布斯稱為利維坦的政府權力成為交易中進行仲裁的第三者。它可能有效地改進交易效率,促進分工的發展和生產力進步。按憲政經濟學的思想,私有產權不可能由看不見的手產生,而是需要合法的強大(因而可信)的國家警察暴力為基礎。但是由于國家懲罰偷盜的權力以統一、壟斷和強制性暴力為特征,所以它很容易被執政者利用來侵犯而不是保護財產權。而如何形成合法、強大的國家暴力用以保護財產,扼制偷盜,但同時找到一種機制能限制這種國家暴力本身的偷盜行為,就成為經濟發展的關鍵。當清朝國家權力在執政者壟斷政治的條件下被用來追求特權階級利益和損害社會利益(所謂國家機會主義)時,清末的經濟發展的落后和停滯就發生了,而當國家機會主義使政權失去合法性,因而使強大合法、統一的國家暴力崩潰時,民國初年的社會動亂就發生了,二者都造成交易效率低下,分工發展遲緩,生產力進步緩慢。字串6
西歐是從幾個世紀的動亂中逐漸形成國界不可侵犯的概念,既保留了政治不統一,又維持了一定時期的相對和平,因此不同國家之間的競爭使以上國家功能的兩難得以解決。這是歐洲經濟發展快的動因,但其代價就是戰亂連綿(三十年戰爭、百年戰爭、兩次世界大戰)。美國用聯邦制度、三權分立、普通法、憲法司法(國會立的成文法可適當程序被成功訴訟,成為違憲和非法)和用憲法嚴格限制國家權力等一套制度和自由、平等的意識形態在一個統一、實行地方自治的大國內解決了上述國家功能的兩難,因而使其成為世界上經濟發展最成功的國家。字串3
清末民初中國經濟發展的遲緩主要是因為中國在尋找解決國家功能的途徑過程中逐漸滑向統一合法的國家暴力失效,出現類似霍布斯叢林的軍閥混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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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而言,如果軍閥形成多個小國,并形成國界不可侵犯的秩序,則軍閥割據有可能象歐洲一樣形成多國平等競爭的局面。1920年代以廣東軍閥陳炯明為代表的地方自治、聯邦主義思想(所謂聯省自治)就代表了中國朝這一個方向發展的可能性。字串7
但是這種方向最后被代表用武力統一中國趨向的國民黨軍隊擊敗。當時外國對各地的軍閥政權不予承認,由于當時外國的承認對各地軍閥政權的合法性及經濟軍事援助至關重要,所以在外國的鼓勵下,各地軍閥大多以統一中國,爭取外國承認的全中國統治合法性為目標。外國選擇一個統一的中國作為打交道的對象本身并不必然導致軍閥混戰。如果中國的軍閥可以象美國各州在獨立戰爭時一樣,在本省實現議會政治,與外省和平談判關于形成聯邦的條件,中國仍可和平統一。但大多數軍閥選擇了軍事統一,而這種選擇與大多數中國人相信的意識形態有關,他們佩服不尊重游戲規則的劉邦,而不佩服尊重游戲規則的項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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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與清政府的國家機會主義行為給中國人樹立的行為榜樣有關,中國人與中國人打交道時,從未有"玩的就是公平(fairplay)"的概念,因此陳炯明關于各省之間締結各省同意的條約(憲法)通過和平統一方式發展出美國式的聯邦制的想法得不到其它軍閥支持。與此相較,英國人與中國人打交道時,耐心爭取中國政府自己同意的條約,就顯得特別難能可貴。美國人在獨立戰爭后各州之間不發生軍閥混戰,很大原因,也是英國人治理美洲殖民地時實行地方自治,尊重各州議會和州憲法的行為為獨立后的美國執政者樹立了良好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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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經濟史分為四個階段:民初實現憲政的階段(1911-1915),軍閥混戰時期(1916-1927),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1928-1938),及抗戰和國共內戰(1938-1949)時期。我們在此小節其余部分討論第一階段,而在其余四小節記述其它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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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宜杰的《二十世紀初中國政治改革風潮:清末立憲運動史》是本關于立憲與經濟發展和中國商人階級成長的關系的杰出著作。此書詳盡地記載了清朝末年中國的商人是中國立憲運動最強大的推動力之事實。在推動立憲過程中,各級商會形成網絡,并逐漸學會英國式商會的自治和民主管理。在預備立憲公會等組織中,商人占明顯優勢。商人們認識到"今日中國之政治現象,則與股份公司之性質最不相容者也。而股份公司非在完全法治國之下未由發達,故振興實業之關鍵在于通過立憲確立法治,限制政權,保障民權來改良政治環境與政治組織"(轉引自侯宜杰)。胡繩先生在《從鴉片戰爭到》一書中也引張謇之言為證,清朝當局"但有征商之政,而無護商之法","商之視官,政猛于虎"。當時這種絕君主專制,根本不受法律的制約,只有法制,沒有法治。君主"超然于權限之外","官員游行于利祿之中"。字串4
商人在推動清末的制度改革中,不但對新的制度的出現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其實行起著關鍵作用。清朝宣布預備立憲后,商人在各省咨議局中進一步推動憲政的發展,使咨議局成為獨立于政府的真正議會雛形。全國資政院的議事細則已與現代議會制度類似,首屆資政院提出了速開國會案、彈劾軍機大臣案、赦免國事犯(相當于當令的危害國家安全犯)案。它于1911年迫使政府放棄其獨立財權,將財政預算核減掉7790萬兩銀。在各地的咨議局中,商人們還提出了他們對外交事務權利的要求,反對支付不經咨議機構同意的各項外國債務。這種發展形同提出了類似歐美的"沒有代議制,就不交稅"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