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社會財富公平分配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社會財富分配已經成為并將繼續成為一個世界性的話題。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持續發展,廣大人民群眾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物質財富。但隨著改革的深入、收入差距在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不同群體之間不斷擴大,使社會財富分配不公問題日益凸顯。為推動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改革發展成果分享法律機制研究》的深入開展,由西南政法大學主辦、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中心和中國農村經濟法制創新研究中心承辦的“政府責任與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法律問題”國際研討會于2006年10月20日至21日在重慶君豪大飯店隆重召開。會議收到中外論文40篇。來自世界銀行,英國、美國、法國、德國等國家的專家學者以及重慶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陜西省高院等實務部門,上海交通大學、四川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12所高校,《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高校文科學術文摘》、《社會科學研究》、《社會科學報》等學術報刊的共60余名代表參加了會議,他們針對政府在社會財富公平分配中的責任理論、相關法律制度創新進行廣泛深入地交流和討論。
一、政府責任與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礎。李昌麒教授提出,公平分配是社會財富分享的現念。通過法律機制的作用使“公平分配”目標得以實現,就是著眼于以法律措施來解決目前存在的改革發展利益分配不公的問題,即從引起這些分配不公問題的原因——即起點公平、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入手。周偉教授提出,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問題即分配正義問題,在憲法意義上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憲法所賦予人們和社會的各項平等權利的具體實現問題,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盧代富教授提出,和諧社會是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目標訴求。利益均衡是和諧社會的核心。達致和諧社會的利益均衡要從兩個層面解決問題:在宏觀層面上,處理各種關系、理順各種機制、構建各種制度;在微觀層面上,要對和諧社會的利益進行法律的規整,進而通過法律進行利益控制。岳彩申教授提出,以人為本是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權利依據。在解決社會財富分配時,應當以關注并改善民生狀況作為基本方向,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福利國家;以憲法為基礎的制度化是實現社會財富合理分配的保障。應飛虎教授提出,公權機構只有在考慮到交易雙方特定情形下的利益關聯度、利益受損者的對策行為、受益人及潛在受益人的道德風險、對特定行業的影響、干預者的能力限度與干預困境等因素時,才能作出正確的權利傾斜性配置決策。周林軍博士提出,政府對弱勢群體的救助義務不應僅限于物質或財務的“施舍”或援助,還有必要強化其權利的堤壩,杜絕社會成本的惡意轉嫁,防止對其殘缺權利的肆意侵犯,以及化解對不正當的利益擠壓。孟慶瑜教授提出,合理界定分配主體,科學闡釋分配客體的內容范圍,樹立正確的分配理念,構建有效的分配機制等,是建立社會財富的分配法律機制首先解決的基礎性問題。
二、政府承擔社會財富公平分配責任的法律機制。李昌麒教授提出,在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過程中,政府應當承擔更大的責任,特別是要在公共產品供給、自然資源使用、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就業促進、社會保障、公共投資和融資以及稅收等方面的利益分配方面。王先林教授提出,市場分配機制在解決收入分配不公問題上的局限性,使得政府干預經濟、充分發揮其作為分配主體之一、調整本國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有了最充分的理由。王全興教授提出,在第一次分配中強調市場分配,但是不能排除政府的干預。第二次分配就是政府分配,仍然需要市場手段。主要的問題是引入市場機制后,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如何處理的問題。第三次分配即社會私人的力量來彌補市場分配和政府分配的不足。符啟林教授認為,對擁有強大力量和極高權威的政府而言,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實現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是責無旁貸的,這也是各國建立、發展并不斷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宗旨所在。劉水林副教授提出,為了使公平分配的原則得以貫徹國家作為社會的代表,不僅要作為公平原則的維護者,還要作為社會財富的經管者,把屬于社會的財富充分利用,并公平分配給整個社會成員,這就是國家的職能所在。岳彩申教授提出,在重視正式制度安排的同時,也應當重視民間制度創新的意義和作用,從而構建社會財富分配的完善的制度體系。王先林教授提出,在承擔保證收入公平分配的責任方面,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取消政策歧視,創造平等的競爭起點;二是完善市場體制,確保競爭過程公平;三是加大政府再分配力度,實現結果公平。薛克鵬副教授提出,應當采取不平等分配方式對社會財富進行分配。不平等的社會關系一定要在公平的原則指導下采取不平等的手段、方式進行分配,否則難以解決;實踐中也是通過這種不平等的手段分配財富。鄭少華教授認為應該對政府責任進行限制:一是選舉制對政府責任要求。二是現代預算制度對政府責任要求。三是公共參與對政府責任要求。四是信息公開制度對政府責任的形成。周林軍博士提出,社會財富分配的實質是一個經濟資源配置問題。配置結果出現不均衡時進行政府干預毋庸質疑。但究竟是定位于“資源配置性干預”,還是著眼于“制度變遷性干預”卻值得深入探討。
三、政府責任與我國社會財富公平分配中的制度創新。在土地利益分配方面,李開國教授認為,只有在變革現行的土地所有權雙軌制的基礎上,即全國土地不分城鄉一律歸國家所有的基礎上,或者全國土地不分城鄉既可以歸國家所有又可以歸城鄉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所有的基礎上,才能拋棄先征后用原則。劉云生教授提出,為有效解決現行農村土地問題,主張在土地立法模式上打破地方公有制,選擇農村土地國有化模式并對農村土地國有化。他還提出,允許農村土地使用權自由設定抵押,不僅可以增進土地效益,還能發揮土地融資、勞動力轉化、規模化經營等復合功能。在自然資源利益分配方面,周林軍博士提出,自然資源的開發和調配應該在盡量滿足屬地省區的合理需求下予以調配;其輸出和輸入應當遵循市場價值規律,即輸出方享有合理收費權利及輸入方履行合理付費義務;政府也應在“資源有限”、“資源有償”、“權利有別”、“調配有方”四原則下合理行使國家權利并兼顧各方利益需求。劉云生教授認為,公共自然資源特別是風景名勝區之經營業已從傳統的國有化企業經營轉化為市場化的特許經營,但出現了一些問題,對此,需要明晰產權;使公共自然資源市場化;強化監督機制。在環境利益分配方面,曹明德教授提出,改進及完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制度的措施包括:設立權利金制度,取消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采用探礦權、采礦權合一制度,促進其流轉;重視政府在環境損害和礦業城市生態補償領域的作用。在產業利益分配方面,曹興權副教授提出,從法律政策上看,更多的是考慮用什么政策去說服管理者的問題。法政策問題主要涉及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法政策應該體現法律對管理者的約束。二是法政策應體現平等精神,提升私營經營者的地位。黃河教授提出,我國法定的農業補貼項目主要有直接補貼,只要是農產品都要補貼;環保補貼;不發達地區補貼及其農業生產資料的補貼。同時,還應該建立農業補貼中公法主體相關責任的追究機制。在勞動者利益保護方面,劉俊教授提出,就業本身是國家所肩負的對于每一個人承擔的根本性保障責任,為城里的人創辦工廠,制造就業機會。而在農村只是分給農民土地,讓農民自己養活自己來承擔國家應該負擔的責任,這樣就形成了中國當前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盧炯星教授提出,必須用法律手段,加強國家對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對社會分配進行規制,使財富得到公平分配,包括:縮小城鄉之間的差別;加縮小地區收入差別;減少行業收入差別等。王全興教授提出,應完善中國現有最低工資法律制度即明確最低工資制度的適用范圍;加強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力度;盡量統一最低工資標準;明確計件工資制、提成工資制等特殊工資形式勞動者的最低工資;保障科學界定最低工資構成;擴張基本生活費用的支出項目。在社會保障利益分配方面,趙萬一教授提出,實現弱勢群體的保障目標就是要逐步實現保障體制的一元化、城市和農村的趨同化。現在的弱勢群體保障,更多談的是城市弱勢群體保障,而農村弱勢群體的保障我們關注的還比較少。在制度層面上,把農村和城市作為兩個不同的類型對待,分別立法。符啟林教授提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也在改革當中,現實中政府面臨著重重的責任困境。為達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目的,需要努力推進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設,厘清并重構政府責任。在公共投資利益分配方面,江帆副教授提出,對于住房不能完全通過市場機制實現其資源配置和有效供給。政府有責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供給體系,當市場不能滿足社會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時,應當為他們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劉群提出,“惠民中國醫療行動”通過思維創新、制度創新、模式創新再造醫療行業價值鏈條,理順流通渠道,規范競爭秩序,有效實現了社會財富的合理分配。杜仕林提出,醫療服務市場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場與服務市場,在政府與市場的分工上應針對其特點進行合理界定,既否決單純的市場主導,也否決一味的市場化,而是二者的理性結合。胡元聰提出,我們目前必須對公共投資準入法律制度進行改革與完善,其目標是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法律體系的健全、準入主體的多元、準入領域的擴展、準入程序的規范。在投融資利益分配方面,胡光志教授提出,虛擬經濟給和諧社會建設提出了諸多的挑戰,應當考慮制度創新:尊重虛擬經濟運行規律,以制度促進我國虛擬經濟的大力發展。王后春提出,我國融資體制改革的滯后造成融資結構失衡,要解決必須:依法厘清政府監管融資市場界限是優化融資結構的前提;融資市場化變革是優化融資結構的關鍵;依法規范民間融資市場使民間融資成為新的融資渠道。在財稅利益分配方面,陳國文提出,我國的稅制是以間接稅和直接稅為主的體系,但實際上直接稅由于稅制簡陋、稅種單一,并未發揮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有的作用,財產稅的缺失即為明證。制定財產稅法,完善財產稅制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政府責任與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法律制度的國外經驗及啟示。中德經濟發展聯合基金會高級顧問JoachimKarlWilhelmBohme先生比較詳細地介紹了德國的市場經濟體制,認為市場與政府存在著很強的紐帶關系,政府同樣也干預市場經濟。國家干預市場的方式很多,如法規、禁令等,以保障商貿自由和安全。德國政府的改革舉措有幾個原則:一是人人對自己負起責任;二是充分保護弱勢群體利益;三是充分重視公共利益。德國目前正在建立新的政府治理體制,其框架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政府部門間的協作、電子政務、稅務改革、將市民當作主人看待等。英國文化協會副主席GerardLemos提出,對于中國一些缺乏競爭力的企業往往破產、被兼并或重組,工人大量下崗。根據英國的經驗,最有效地社會保障是讓他們再次參加勞動力市場。對于日益加速的城鎮化進程,很多勞動力正在從一個鄉村向另一鄉村地區或者城市中遷移。其中一部分人找到了他們所要的,一部分沒有,因此需要政府承擔責任,提供社會保障。世界銀行社會政策資深專家Daniel.Gibson以豐富的實踐經驗,對于中國社會福利發展中的應當重視的征地和移民問題作了分析,提出了政府在征地和移民中應該重點解決的問題,包括透明度問題,公眾參與問題,政府官員責任問題等。英國約克大學家庭政治研究中心主任SuzannFitzpatrick尤其關注無家可歸者及對于無家可歸人群所提供住房的措施,提出了對于不同的貧困人群制定不同法規,重點賦予窮人一定的權利的觀點。法國巴黎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經濟學博士Dr.DanielPHO提出,中國如何給大學畢業生的提供實踐經驗的具體措施還不夠完善。中國應該借鑒西方的相關立法依據與程序,通過立法強制、鼓勵企業對大學畢業生的職前教育與培訓進行投資,制定有關政策,允許企業把這方面的投資納入到經營成本中,最終改善青年人就業困難現狀。吳越教授提出,德國《經濟穩定法》給予我們的啟示有以下幾點。一是明確其憲法上的地位,有利于聯邦與州之間換言之中央與地方之間明確各自在宏觀調控中的職責;二是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換言之“宏觀調控法”)要在實踐中真正得到落實,還必須建立一種違憲審查制度或者類似的制度;三是德國《經濟穩定法》所確立的“四大標準”也在隨著時代的變遷而變遷。重慶工商大學外籍教授DavidVandevelde認為中國在公平分配需要強調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中國目前法律實施問題。他認為社會財富公平分配必須有法律上的規定。二是市民社會財富公平分配問題。中國立法者應該制定相應法律保障民間社團在社會財富分配領域發揮更大的作用,從立法上規定民間組織的合法性,鼓勵其投資。陳兆霞以德國經驗為基礎,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國農民基本情況的農民醫療保險體系:以為農民提供基本醫療保障為原則,根據地區間經濟情況的不同采取地區性差異,根據醫療費用高低的不同和農民經濟收入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報銷機制,同時應該注重保護特困農戶基本生存權利,注重農村醫療單位條件的改善和農村醫療人員素質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