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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指出,完善法律制度,夯實社會和諧的法制基礎。決定還指出,要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利、履行職責。一個真正和諧的社會應當是可以運用一系列的制度性措施來迅速、公平合理處理糾紛的社會,而行政裁決作為我國行政法律領域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對于迅速解決社會糾紛、緩解司法壓力,構建和諧社會,都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
1和諧社會與行政裁決制度
法治社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保障,是和諧社會發展的基石。所以和諧社會首先應該是一個法治社會。而在社會糾紛日益增多,人們法律意識日益增強的今天,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就顯得尤為重要。行政裁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以法定程序,以第三人的身份裁決平等主體之間與行政管理有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制度作為一種訴訟外解決社會糾紛的新型模式,是“根據社會需求在行政權和司法權充分分立的基礎上所做的理性選擇”,是“司法訴訟外的一項獨具特色的爭議解決機制”。因此合理、完善、健全的行政裁決制度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法制意義。
首先,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權的技術性、專業性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現代行政管理變得日益技術化,行政職能變得日益專業化,行政機關能夠利用所擁有的行政裁決權來解決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因為解決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事糾紛不僅需要法律知識,還需要有關的行政專門知識和行政經驗,而對于缺乏相關行政專門知識和專業技術優勢的法官來說,無疑是困難的,同時由于司法權的被動性,公民糾紛的迅速解決及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就更是難上加難了。因此,對于解決這種技術性和專業性要求相對較高的糾紛,行政機關可以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行政權力及行政管理經驗,使糾紛得到公平、合理、迅速的解決。同時行政機關行政權的主動性也彌補了司法權的被動性。以環境污染糾紛為例,“環境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項多在于環境侵害是否發生,發生的程度如何,是否在可容許的限度內,如何進行計算賠償等。由于環境侵害的間接性,其認定是比較困難的,必須借助有關科學技術知識才能加以判明”。所以行政機關可以利用其專業優勢的行政裁決權更公平合理客觀的處理。
其次,行政裁決適用的程序屬于行政程序,其程序的便捷性兼顧了公平與效率的雙重價值
“法的目的和任務在于以最少的犧牲和浪費來盡可能多地滿足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行政裁決適用行政程序,具有準司法性,吸收和容納了司法程序的內容,但較司法程序要簡單快捷,更注重對效率的追求,因此行政裁決更適合現代社會管理的需要。因為行政裁決機關在行政裁決程序中擁有完全的指揮權以及行政權的主動性,使得行政主體既能主動詢問當事人,也可以主動的調查證據,科學、及時的分析矛盾產生的原因,減少不必要的環節、手續,從而加快了糾紛的解決速度,有利于當事人減少繁冗的訴訟,也減輕了法院的負擔。可見,“行政裁決是行政活動復雜性、效率性與司法程序公正性的有機結合,也決定了其解決糾紛既要迅捷,糾紛解決的成本又要低廉”。5兼顧了公平的價值目標與效率的價值追求。
再次,行政裁決對部分特定民事糾紛的解決有利于社會秩序與國家政治秩序的和諧運行
在一些特定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不僅涉及到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還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如環境污染糾紛、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等。而司法程序在解決個體糾紛時往往難以顧及到社會公共利益,而行政機關能充分的整合社會各方面的資源,綜合、全面的發揮行政主體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同時,一些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既是民事的,也是行政的,行政機關在解決行政糾紛的同時一并解決民事糾紛,就可以避免法院重復勞動及相互矛盾的認定結果,而且行政機關憑借其擁有的各種裁量權在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中進行協調認定,也有利于糾紛的迅速解決。
再次,行政裁決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服務型政府的建立
決定中指出,建設服務型政府,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還指出,為人民服務是各級政府的神圣職責和全體公務員的基本準則。服務型政府是實現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和諧社會是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重要目標。因此行政裁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行政主體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意識,也有利于行政機關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在解決特定民事糾紛時,相關行政主體將服務行政的理念注入行政裁決實施過程中,以專業、快速、經濟的糾紛解決能力為社會公眾提供救濟,必將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和法治化進程的重要一步。7
2國外行政裁決制度的研究
2.1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行政裁決所制度是極具英國特色的一項制度,它既和行政訴訟有關,也與國家管理有密切聯系,是司法制度的輔助制度。
英國行政裁決種類繁多,但其作用主要在于運用裁決所成員的專門知識和特定的規則,公平、公正、公開的解決特定領域的糾紛。其特點主要表現在:(1)在管轄范圍上,既管轄行政案件,也管轄民事案件;(2)在組織與運作上,行政裁決所是由法律規定設立的獨立自成體系的中立的裁決機構;(3)行政裁決所具有很強的法律專業性和行政專業性;(4)在程序上,主要適用準司法程序,較之司法審判程序簡便,規則靈活且費用低廉。
在行政裁決的人員組成上具有獨立性。裁判所主席是由大法官任命或由部長從經大法官同意的預定名單人員中任命,其他成員可由裁判主席或部長任命。
在運作程序上,英國沒有適用于各行政裁決所的統一的程序法典,而是每種類型的行政裁決所都是由大臣制定一套適用于自己的程序規則。在審理方式上,實行對抗式;在證據規則上,通常不受證據法規則的約束,在給予當事人公平的申辯機會的情況下,也可采納傳聞證據。但進行現場調查時,裁決所須在當事人的參加下進行,同時聽取他們的意見。在救濟方面,行政裁決所沒有最終裁決權,對裁決不服的救濟主要是上訴,但上訴是法律有規定才存在的,上訴的方式主要有向另一裁決所上訴、向部長上訴、從裁決所向法院上訴、沒有規定上訴權利或無權上訴等。
2.2美國的行政裁決制度
美國在社會發展過程中除了主要的行政機關外,還有許多法律給予一定獨立地位的行政機關。獨立的控制機構是隨著美國政府對經濟的控制加強而大規模發展起來的。獨立控制委員會就是以其專門性和技術性對某一方面的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進行解決和管制的。
獨立控制委員會的優點主要體現在:(1)不受政治影響。獨立控制委員會采取兩黨制,不對總統負責,單獨決定政策,因此委員會可以依據其專業知識客觀公正的處理糾紛;(2)準司法權。獨立控制委員會對違法行為具有裁決的權力且不受外界影響;(3)規則的一致連貫性。獨立控制委員會是由集體討論和決議的,需要多數同意,使得規則保持了一致連貫性。
在組織上,獨立控制委員會一般由5到7個委員組成。他們的討論和決議都是集體決議,避免了獨任制的缺點。委員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的同意后任命。
在權力上,獨立控制委員會的權力由法律規定,同時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
在程序上,獨立控制委員會采用職能分離制度來對正當法律程序予以保障。即同時具有追訴權和裁決權,但分別由不同的人員來行使,且有不同的程序性規定。
在美國的行政裁決制度中,聽證制度是被認為是美國行政裁決制度的核心內容,是美國憲法規定的正當法律程序具體內容的體現。正式聽證必須公開,但并不是絕對的原則。在程序上,聽證制度沒有固定的格式,是一個靈活適用的程序,行政主體視具體情況可以進行事前聽證,事后聽證,也可以結合事前聽證和事后聽證。在美國,“正當法律程序是一個靈活適用的程序,只要求某種形式的聽證,不要求固定形式的聽證。然而任何一種聽證形式,必須包含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內容:當事人有得到通知及提出辯護的權利,是否具備這兩項權利是區別公正程序與不公正程序的分水嶺”。10
2.3日本的行政爭訴制度
在日本,行政機關依申請,通過特定的程序裁決民事、行政爭議的過程,稱為行政爭訴。行政爭訴主要存在以下幾種類型:(1)行政不服申訴;(2)行政審判;(3)特別的不服申訴;(4)當事人爭訴。
(1)行政不服審查
根據《行政不服審查法》,行政不服審查指的是對行政廳的處分及其他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不服向有關行政廳提出,請求審查其處分及行為的違法、不當,糾正及排除違法不當的處分及行為的程序。12
行政不服審查制度作為一項極具日本特色的制度,其作用主要在于,“關于行政廳的違法或不當的處分及其他行使公權力的行為,通過對國民開設行政廳的不服申訴途徑,通過簡易而迅速的程序,以謀求國民的權利利益救濟,同時確保行政的公正運行”。13
(2)行政審判制度
日本的行政審判制度是模仿美國的“獨立管制機構”制度而建立起來的。一般是指,“從通常的行政機關系統獨立出來的行政委員會或者與此類似的行政機關,通過類似于裁判的程序即準司法程序,來作出一定決定時的該決定本身,或者與該決定有關的程序在內的制度總體”。14但是行政審判制度在日本沒有統一的行政審判法律,其規定主要由分散的法律而設置。其主要特征在于審判機關獨立于其他行政機關,從而保證了裁決的公正性。
特別的行政不服審查主要適用于特別法律的行政不服審查申訴。
(3)當事人爭訴
當事人爭訴主要是指,平等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由于爭議內容的特殊性,從而由行政機關按照特定程序,解決有關糾紛的制度。當事人爭訴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①作為對行政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成立的確認,如對地方公共團體課稅權歸屬的糾紛;
②法律規定根據當事人的協議而形成法律關系,但當該協議不能達成時,經一方當事人申請,該法律關系可由有權限的行政機關來形成;
③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有時可對關于私人間法律關系的糾紛進行裁決。
關于當事人爭訴的程序,主要是由各個單行法律予以規定。
3我國行政裁決制度的不和諧因素
3.1行政裁決的法律名稱不統一
行政裁決權覆蓋了我國社會生活相當大的范圍,但是法律名稱卻不盡相同,尤其是各個單行法律法規對行政裁決的規定很不統一。就目前我國頒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中,主要有以下幾種:(1)處理。如《專利法》第五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土地法》第十六條,《草原法》第十六條;(2)責令。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等;(3)調處。如《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規定》第七條;(4)裁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5)裁定。如《商標法》第四十一條。
行政裁決概念的模糊混用造成了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權力和責任的不明確,也造成了制度上的不統一及法律的不權威,增加了行政機關處理糾紛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礙了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3.2行政裁決的范圍不明確且有縮小的趨勢
綜觀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其中有關行政裁決的范圍的規定所反映的問題比較多。我國法律法規僅籠統的將行政裁決規定了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補償糾紛、權屬糾紛、民間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裁決,也就是說我國對行政裁決的范圍主要采用了單行立法明示規定的方式,但是沒有明確行政裁決的具體范圍,即具體哪些特定的民事糾紛可以進行行政裁決。同時大多數的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有關機關裁決,但有的法律法規只規定有關機關可以裁決,以致于到底由哪個機關裁決并不明確。行政裁決范圍的不明確造成了相對人不知向誰申請,也造成了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裁決時拖延怠慢,不利于糾紛的迅速解決,也不利于和諧社會建設中行政管理的需要。
同時,“行政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逐漸弱化。許多行政機關為了避免重復處理,有放棄調解的意思”,16以致于許多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法規中沒有了行政裁決的內容。如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廢止了公安機關對民事賠償的裁決制度,將公安機關享有的行政裁決權修改為了調解處理權。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有調解,而沒有行政裁決的內容,且調解也不是公安交通部門必須的行為。修改后的《專利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也都沒有有關原行業主管部門擁有行政裁決權的規定。有關環境方面,“實踐中,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民事糾紛的處理也逐漸變成了調解性質,從而嚴重影響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民事糾紛的及時、有效的處理”。17
3.3行政裁決缺少承擔相關職能的專門機構
當前,行政機關在行政裁決機構的設置上,主要采用三種方式:一是由行政機關的法制部門兼管行政裁決;二是行政機關根據所裁決糾紛的性質,確定相關業務部門負責行政裁決;三是在裁決工作量大,專業性較強,裁決的法定時限較短的行政機關內部設立相對專門的裁決機構,如拆遷辦。18行政裁決的性質和特點要求出現了特定的民事糾紛時,擁有行政權的行政機關要專業、迅速、客觀的解決糾紛,但是相關職能部門的缺少或籠統的都由一個機構來行使,勢必造成行政主體難以客觀、公正、迅速的處理糾紛,行政相對人不信任或不愿行政裁決,同時也會增加法院的負擔。
目前我國法律對于行政裁決的機構設置及相關人員的配備沒有具體的規定,都是由一般行政主體及執行管理職能的機關兼理。由于一般行政主體相關業務素質和專門法律知識的欠缺,以及執行管理職能的機關人員對行政裁決的生疏,使得行政裁決專門、迅速解決糾紛的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而且行政裁決制度中行政執法與司法主體合二為一也不符合公正的要求。
在和諧社會的建設中,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國際交往行為的日益頻繁,人們法律權利意識的逐漸提高,特定的民事糾紛日益增多,目前這種僅由一般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內部機構來兼理裁決的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社會的發展及行政管理的需要。
3.4行政裁決的程序有待進一步完善
由于受到“重實體,輕程序”實用主義傳統觀念的影響以及尚欠成熟的行政程序法學理念的研究,使得我國的行政裁決程序研究更是步履維艱。
就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來看,我國缺乏獨立、完整、統一具體的行政裁決制度。
首先,我國的行政程序立法比較落后,所以有關行政裁決程序方面的規定在相當程度上依附于實體法。同時,我國既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也沒有專門的《行政裁決法》,使得行政裁決程序零星規定于有關法律法規之中,所以行政裁決程序的模糊失衡影響了我國依法行政的效力。
其次,現有的行政裁決程序規則并不完整,存在著程序瑕疵。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基本上只有對行政主體資格和救濟方面的規定,而對行政主體義務和權限卻沒有明確的規定。這種存在瑕疵的程序在實踐中易于造成行政主體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等現象的發生。
再次,我國沒有統一具體的行政裁決程序。作為一種準司法的行政裁決活動,要實現裁決,司法化的程序設置是很關鍵的。從理論上講行政裁決程序一般應包括:申請與受理、回避與調查、聽證與對質、調解與裁決、執行。這樣行政裁決的程序才完整。但是從零星散于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可見行政裁決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申請,調查,審查和聽證,裁決。但是在實踐中,如《安徽省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中將其分為:申請與受理、調查與協調、裁決三部分。可見,行政裁決在全國并沒有形成統一而具體的程序。
“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19,行政裁決作為一項重要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套獨立、完整、統一具體的行政裁決程序為依法行政起到了基礎性的作用。因此,筆者建議有必要完善我國的行政裁決程序。
3.5行政裁決的救濟制度不統一
行政救濟主要是在行政作用給國家權益造成侵害或負擔的情況下,根據該國民的請求,通過一定機關防止和排除其侵害或負擔,以保護、救濟國民的權益。20根據目前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裁決的救濟模式主要體現在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但是行政復議的很少。行政裁決作為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大多數的都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救濟。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的《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對行政機關就賠償問題所作的裁決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強制性補償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最高法院2000年的關于行政訴訟新的司法解釋,也未排除對上述裁決和強制性補償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能性。21在實踐中,行政相對人如果對行政裁決結果不服,一般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而有一部分行政裁決只能就原來的民事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第21條規定,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有異議,可以在處理決定作出后,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見,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對裁決結果不服,可以就原糾紛提起民事訴訟。
大部分的行政裁決救濟都沒有包括行政復議。我國的《行政復議法》只規定了對自然資源的權屬民事糾紛裁決的救濟可以進行行政復議。但是隨著行政管理事務的增多,行政裁決作用的發揮對行政裁決救濟方面的要求也越來越迫切,而目前這種狹隘的行政復議范圍顯然不利于對行政裁決進行救濟。
行政裁決涉及的內容廣泛,領域繁多,對于其救濟問題大多采用列舉式,有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有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有的可以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在立法上并沒有予以統一,造成在實踐操作中更是混亂無序,顯然行政裁決救濟制度的不統一不利于行政裁決在和諧社會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4完善和諧社會建設中的行政裁決制度的對策
4.1統一其法律名稱,明確并適當擴大其范圍
由于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行政裁決法律名稱不統一,造成在司法實踐操作中混亂無序。因此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統一性,筆者建議,按照“行政裁決”來統一命名。因為行政裁決這一概念已經在學術界形成了通說,易被人們所熟知與運用。同時行政裁決制度是行政機關處于中立地位,居間裁決平等主體特定糾紛的制度。因此,用行政裁決這一概念更科學貼切。
依法行政要求我們行使行政職權必須有法律依據。而目前我國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行政裁決法律制度。因此在法律法規中應該首先對行政裁決的事項予以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首先,在立法上對行政裁決權予以明確規定,因為行政裁決制度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體現。為了維護其法律權威性,有必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制定;其次,制定統一的《行政裁決法》,對行政裁決制度做出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尤其是對行政裁決的范圍、種類應以明確規定,如特定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哪些機關申請,而不能籠統模糊。同時,對行政裁決制度的一些特殊問題,應以特別規定的方式作出調整。
在和諧社會的建設中,依法行政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對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六中全會提出,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是和諧社會建設中的重要任務。因而行政裁決以專業迅速解決糾紛的功能更應得到適當的加強。針對目前在某些方面呈現縮小態勢的局面,我們應該適當擴大行政裁決范圍,增加與行政管理職能相關的行政裁決種類,如:交通糾紛的裁決、治安管理糾紛的裁決,環境污染糾紛的裁決,勞動就業與再就業的裁決,醫療糾紛的裁決等,并在法律中予以明確規定。
4.2成立相對獨立的行政裁決機構
如前所述,針對我國目前的行政裁決機構的設置情況,筆者建議成立相對獨立的行政裁決機構。
4.2.1成立專門的行政裁決機構
在國際上,如英國,設立了很多專門的行政裁判所,有工業和工業關系方面的裁判所、財產和稅收方面的裁判所、社會福利方面的裁判所等。我國目前個別法律也有規定,如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權爭議的裁決,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權爭議的裁決。因此筆者建議,在一些職權性及民事糾紛繁多的行政裁決領域成立專門的行政裁決機構,如交通運輸裁決機構、土地裁決機構、工業產權裁決機構等,也就是說,“我們的行政裁決機構實際上類似于依靠專業知識進行糾紛解決的英國裁判所”。22
同時隨著國際交往的深入,在行政管理中出現的國際民事糾紛,可視情況成立專門的或有獨立職能的行政裁決機構。
4.2.2成立有獨立職能的行政裁決機構
針對目前我國大多數行政裁決機構的設置情況,可以在大多數領域仍把裁決機構設置在行政機關內部,但應該使其成立為有獨立職能的行政裁決機構。其獨立職能不僅體現在制度上,如回避制度,聽證制度等;還體現在程序上,要嚴格按照行政裁決的程序進行理性裁決。
4.3進一步完善行政裁決制度的程序
在和諧社會建設中,依法行政國家的標志之一就是有相對獨立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因此進一步完善行政裁決制度的程序是改革和完善行政裁決制度的重要內容。所以,從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出發,在制度層次上,應該建立一個獨立的、完整的、統一具體的行政裁決程序。
首先,應該有專門和獨立的行政裁決程序的規定。在立法上,對于行政裁決程序,應該有專門的條款來規范行政機關的活動,如在《行政裁決法》中予以專門規定。以奧地利為例,“奧地利一般行政程序法也有專門的行政裁決程序”。23
其次,行政裁決程序應該完整化。正如前面所述,行政裁決的程序中應該有對行政主體義務和權限的規定,從而使行政裁決活動的價值得以實現。
再次,行政裁決程序要統一具體,具有可行性。筆者認為,可以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主要適用于雙方當事人之間事實比較清楚,證據確鑿且爭議不大的糾紛。行政機關在簡單調查的基礎上,直接采用書面方式進行裁決即可。普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申請與受理程序
作為程序的發動環節,糾紛當事人應首先向行政主體提交申請書和相關的證明材料。申請書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特殊情況下也可口頭形式。收到申請書后,行政機關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當事人并告知其理由。
(2)回避與調查程序
行政主體在受理申請后,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爭議的另一方當事人,且另一方當事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材料。行政主體對有關材料進行查證、核實,同時,在調查過程中,應適用回避制度。
(3)聽證與對質程序
行政機關應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之權利。同時,行政機關應當事人之申請應該組織聽證,由當事人陳述理由、辯論、質證,并向證人了解有關情況。在雙方當事人對抗的環境中,可以幫助行政主體進行理性裁決。
(4)裁決
行政機關應根據事實和法律及審理情況進行裁決。如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及時作出裁決,作為裁決結果最重要的部分裁決理由要具體而充分的作出。如果不是最終裁決,行政主體應當告知當事人能否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或訴訟的期限和管轄機關。
(5)送達與執行
裁決作出后要及時送達當事人,此時裁決才發生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不履行的可以由裁決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證行政裁決客觀、合理、公正,完善行政裁決程序意義深遠。
4.4完善行政裁決制度的法律救濟
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第四個憲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體現了我國民主憲政和政治文明的發展。同時,各項法律制度的完善為公民提供全面、公正的法律救濟也是人權保障的內容。因此完善行政裁決的法律救濟制度也是和諧社會建設中人權保障的體現。
4.4.1以民事爭議為主,行政問題為輔的案件適用民事訴訟
此類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的裁決并無異議,當事人不是針對行政裁決機構而起訴,而是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裁決結果不滿意。因此,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本質應該是民事爭議。所以筆者建議,應該適用民事訴訟。首先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平等,訴訟的權利義務對等,通過民事訴訟可以充分的主張自己的權益。
其次,有利于減少行政機關過多的應訴。行政機關有大量的日常工作,如果都以行政訴訟救濟,那么行政機關就會無暇應對而減少裁決的積極性。如果這類民事爭議適用民事訴訟,那么就可以減輕行政機關的工作負擔,也可以解決民事爭議,這樣也更利于我國訴訟制度的完善。
4.4.2以行政爭議為主,民事問題作為附帶問題的案件適用行政訴訟
此類案件主要是雙方當事人對行政裁決權的行使有異議。應該說當事人主要是針對行政裁決權而起訴的,因此應該屬于行政案件,但是這類案件是由民事案件引起的,鑒于此,筆者建議,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首先,我國法律對此應予以規定。因為采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這類訴訟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訴訟,因此法律應該規定并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
其次,法律應當賦予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行政裁決糾紛的司法變更權。因為法院對錯誤行政裁決的撤銷,只是否認了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司法職權的錯誤。因此對法院賦予司法變更權有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也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行政和民事爭議并重的案件可視爭議焦點合理的適用。
4.4.3完善不服行政裁決案件的行政復議制度
在我國《行政復議法》中僅有對行政確權的救濟,而其他的救濟卻沒有規定。既然法律賦予了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權,那么對行政裁決結果不服而進行復議也是可以的。由行政機關復議不僅可以及時糾正作出行政裁決結果的行政機關的錯誤,而且也減少了行政機關應訴的可能性,減輕了法院的負擔,而且從效率的角度而言,行政復議也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同時還可以監督行政機關提高行政裁決的質量。但也應對行政復議作出一些限制,當事人如對行政復議不服,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同時,行政復議是由當事人的選擇而適用,而非法律規定必須適用。因此,鑒于我國行政復議范圍狹小,尤其是對行政裁決不服進行復議的范圍,更應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制度。
5結論
法治是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調控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離不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依法行政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隨著行政管理事務的增多,行政裁決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裁決制度,由于存在種種缺陷,顯然不能滿足人們要求迅速、公正解決糾紛的需求,也不利于行政機關充分發揮依法行政的作用。因此在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研究并完善行政裁決制度,為社會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具有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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