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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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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暫行條例

快遞暫行條例范文第1篇

隨著電子商務和快遞行業高速增長,快遞包裝廢棄物中大量不可降解的塑料編織袋、膠帶對環境造成了很大威脅,亟待出臺系統性政策,對各市場主體形成有效約束。A股公司中,金發科技在半年報中表示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望在未來實現持續增長,公司已參與阿里巴巴的綠動計劃和京東的清流計劃;皖維高新主營的聚乙烯醇(PVA)具備高分子材料中少有的可降解特性,廣泛應用在粘合劑、紡織漿料等領域。

要聞簡報

1、國資委:前三季度,中國鐵物實現債務重組協議全部落地,市場開拓成果顯著,企業生產經營持續向好,盈利能力穩步回升。1-9月,中國鐵物各季度累計分別實現營業收入141億元、302億元、454億元;各季度累計分別實現利潤總額1.8億元、4億元、6.5億元。

2、郵政局等十部門:聯合《關于協同推進快遞業綠色包裝工作的指導意見》。到2020年,可降解的綠色包裝材料應用比例將提高到50%。主要快遞品牌協議客戶電子運單使用率達到90%以上,平均每件快遞包裝耗材減少10%以上。

3、能源局李創軍:中國已經成為全球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最大的國家,下一步將提高新能源利用水平,建立光伏發電、預警及投資體系,適時啟動綠色證書強制約束交易,協調完善風電光伏發電價格政策,力爭實現光伏發電2020年用電側平價上網的目標。

4、商務部副部長王炳南:商務部將采取三方面舉措擴大進口。完善擴大進口的財稅政策和金融政策,降低部分日用消費品關稅,增加消費品進口。改善供求關系和貿易便利化條件。改革進口管理,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

5、南方都市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金融風險防控及管理上將進一步凸顯監管功能。據悉,目前廣東省各市正在起草相關方案。包括廣州在內的廣東大部分主要城市將在明年年中完成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加掛工作。

快遞暫行條例范文第2篇

摘要:2012年1月1日,上海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進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改革工作。在“營改增”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需要加以改進,才能保證全國“營改增”工作的順利進行,才能降低物流企業的稅收負擔,控制物流成本,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

關鍵詞:物流業;營業稅;增值稅;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之間的競爭愈來愈激烈。只有憑借不斷追求品質、成本及顧客滿意度的持續改善,才能有希望繼續良好地生存。因此以商流為目標、以物流為載體、以信息流為紐帶,通過整體集成和一體化管理保證參與各方的利益,實現供應鏈全程最優的現代物流,引起了越來越多企業的關注。現代物流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已被我國企業廣泛認可為除降低物耗和提高生產率之外的第三利潤源泉。

中國物流行業起步晚,相應的我國的物流稅收政策出臺較晚,存在著重復征稅、稅率不統一、征稅范圍狹窄等問題。隨著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物流業的市場需求持續擴大。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下,中國物流行業保持較快增長速度,因此規范物流業稅收政策,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已迫在眉睫。

一、物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基本情況

根據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營業收入額(銷售額)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其中應稅勞務包括7種: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郵政電信業、金融保險業、服務業、娛樂業,服務業包括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廣告業、業、租賃、倉儲業。營業稅按照行業大類設計稅率,不同的行業使用不同的稅率。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適用5%的稅率,娛樂業適用5%-20%的稅率,其余適用3%的稅率。物流企業提供的服務包括:運輸、裝卸、搬運、倉儲、配送、等。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運輸、裝卸、搬運按交通運輸業適用3%的營業稅率,倉儲、配送、按物流服務業適用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拉開我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帷幕,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改征征增值稅。增值稅是對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貨物的增值額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和貨物進口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根據年銷售額的大小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有資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采用進項稅額抵扣的方法計算征收增值稅。即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包括上期未抵扣完的)。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即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稅率。一般納稅人采用17%的基本稅率和13%的低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上海市在現行增值稅17%和13%兩檔稅率的基礎上,新增設11%和6%兩檔低稅率,交通運輸業適用11%的稅率,物流服務等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截至目前,“營改增”在上海試點的各項政策措施運行情況總體良好。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物流業的影響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物流業的積極作用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完善我國的稅收制度,避免重復征稅,促進物流企業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首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避免了重復征稅,有利于增值稅的“中性”效應的發揮。增值稅是對貨物或勞務的增值額征收,不會造成重復征稅現象。而營業稅的征稅環節很多,對營業大部分的應稅項目都是就營業收入的全額征稅,因此不同的環節重復征稅現象較為嚴重。我國物流客戶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一般都把物流所有環節包給一家物流公司,物流公司總包以后還要進行分包,而每分包一次就要開一次票,交一次稅,必然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因此,“營改增”對避免重復征稅,發揮了積極作用。另外,增值稅在籌集政府收入的同時并不對經濟主體施加“區別對待”的影響,因而客觀上有利于引導和鼓勵企業在公平競爭中做大做強,這個特點就是增值稅的“中性”效應。將貨物與勞務均納稅增值稅征稅范圍,擴大增值稅的稅基,充分發揮增值稅的“中性”效應,對納稅義務人一視同仁,為不同納稅義務人公平競爭創造條件。

其次,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降低了物流企業的稅收負擔,有利于物流業向專業化發展。在物流行業,如果運輸、倉儲、配送等業務分開,分屬不同的企業,運輸、倉儲、配送等環節就都要征收營業稅。很多企業為了減少重復征稅,就會盡量減少流轉環節,容易形成企業“大而全”、“小而全”的經營模式。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消除了重復征稅,打消了企業的顧慮,物流業專業化細分和升級換代邁進。物流業“營改增”將有兩個明顯影響:一是促進高端的物流業態出現。比如第四方物流,作為物流供應鏈的集成商,可以承接企業的物流業務,再將其中的低端運輸部分外包出去,自己專注于解決方案設計。二是刺激低端的運輸業務加大投入,提高技術含量。因為在營改增后,多投入的成本是可以抵扣的。同時,企業和流通領域的稅收成本降低,有利于降低產品和服務價格。而市場上衍生更多專業化細分服務,可以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豐富消費者的選擇,使百姓得到更好的產品和服務。這對進一步提振消費和改善民生,擴大內需和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順應了發展變化的經濟環境。在產品質量日益穩定和成熟的今天,同種產品的質量和價格在競爭中是沒有什么優勢的,企業更重視服務質量的競爭。企業銷售的不僅是產品更是優質的服務。海爾集團把零投訴律作為自己的經營目標。所以,我們在購買產品時,支付的金錢究竟是產品本身的價格還是售后服務收費,已經很難區分。比如電信行業,只要預先存入一定的話費,就可以免費送你一部價格昂貴的手機。究竟預先存入的話費是服務收費還是手機本身的費用,很難區分清楚。企業的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比比皆是,比如物流企業在提供交通運輸、裝卸、搬運、配送等服務的同時也有銷售貨物的行為。現行稅收法律制度強行將服務與貨物二者割裂開來,與經濟發展是相違背的,所以“營改增”順應了發展變化的經濟環境,完善了稅收法律制度。

(二)物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存在的問題

“營改增”在上海試點的各項政策措施運行情況總體良好。但是也暴漏出了很多問題。

第一,雖然中小型物流企業的稅收負擔有所減輕,但以交通運輸或裝卸搬運為主的物流企業稅負沒有減輕,反而有所增加。

物流企業最基本的業務是交通運輸和裝卸搬運,國家應該降低稅率,減輕稅負,從而降低物流企業的總體成本。根據“營改增”方案的規定,物流中的裝卸搬運服務和貨物運輸服務改革試點地區從3%的營業稅稅率調整為11%的增值稅稅率,根據有關部門的調查,企業實際稅負大幅增加。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1月份實際稅負比營業稅稅負上升約3.4%,增幅高出1倍還多;上海佳吉快運有限公司1-2月由營業稅實際負擔率1.63%,上升到增值稅實際負擔率4.71%,上升189%;上海中遠物流公司1月份實際負擔率增加215%。

導致交通運輸和裝卸搬運物流企業稅收負擔大幅提高的原因除了稅率過高之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可抵扣項目較少少。交通運輸企業可抵扣的項目主要為購置運輸工具和燃油、修理費所含的進項稅。但是,運輸工具購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長,多數相對成熟的大中型企業,未來幾年或更長時間不可能有大額資產購置,因此實際可抵扣的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很少。而在貨物運輸業務中,燃油、修理費等可抵扣進項稅的成本在總成本中所占比重不足40%,即使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實際負擔率也會顯著增加。但事實上,運貨車輛在外加油,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因不能抵扣,這些全部進了成本。此外,人力成本、路橋費、房屋租金、保險費等主要成本都不在抵扣范圍內。

第二,“營改增”仍然沒有解決稅率不統一的問題。

現行營業稅對交通運輸和裝卸搬運按3%征稅,對物流服務業按5%征稅,物流各環節的營業稅率不統一。現代物流是集交通運輸、裝卸搬運、倉儲、配送為一體的物流體系,具有一體化、社會化、網絡化、規模化的特點,各環節稅率不統一不利于物流一體化、網絡化、規模化的形成,不利于物流企業的健康發展。而且在實際經營中,綜合型物流企業物流各環節的節點很難界定,各項業務上下關聯,很難區分運輸與服務收入,各類業務稅率不同,不僅有礙于物流業“一體化”運作,也不利于稅收征管。因此有關部門應該統籌完善有關稅收政策,盡快研究解決倉儲、配送和貨運等環節與運輸環節營業稅稅率不統一的問題。但是讓人失望的是,“營改增”依然沒有解決這個問題。試點地區對前者按11%征增值稅,對后者按6%征增值稅。

第三,“營改增”先在試點地區開展,會產生“高地效應”或“洼地效應”,導致不同地區物流業發展不均衡。

如前所述,上海地區率先進行“營改增”,對于貨物運輸或裝卸搬運物流企業,按照1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增加了稅收負擔。但是上海周邊的其他地區沒有與上海同步對物流業進行“營改增”,依然按照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與上海相比,稅收負擔較輕。非試點地區與試點地區相比,存在稅收優勢。吸引上海地區的貨物運輸或裝卸搬運物流業或者遷往周邊非試點地區,或者吸引上海的資金流向周邊地區,產生“高地效應”。

非試點地區對倉儲、配送、貨運等服務型物流企業按照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試點地區按6%征收增值稅,再減去可以抵扣的項目,與周邊非試點地區相比,稅收負擔較輕。形成區域性優惠政策,產生“洼地效應”,造成資金流向試點地區。這次上海率先開始試點,必然會形成稅收洼地,市場資源配置趨于向上海流動。以蘇州為例,因為其離上海近,當地的企業性質和規模也與上海接近,沒有試點的蘇州地區稅負比試點的上海稅負就要高。這種情況下,如果蘇州不盡快推進營改增,企業很可能遷往稅負更輕的上海。

第四,物流業“營改增”,還存在很多問題,比如: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問題、會計核算問題、快遞業適用稅率不明等問題。

三、解決問題的建議

貨物運輸和裝卸搬運物流企業“營改增”后稅收負擔不減反增,是增值稅率過高和抵扣項目較少造成的,因此解決這個問題從以上兩個方面入手。

一是降低稅率。經過試點地區幾個月的嘗試,發現倉儲、配送型物流企業的稅收負擔與改革前持平并略有下降,并且解決了營業稅重復征稅的問題,這一成功的經驗為什么不借鑒一下呢?不管是貨物運輸或者物流服務,統一按照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既可解決稅收負擔過重的問題,又可解決物流各環節稅率不統一的問題,可謂一舉兩得。

二是增加可抵扣項目。《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規定》中的抵扣項目較少,2012年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的費用不可抵扣,2012年之后購置的才可以抵扣。所以至少5年甚至10年很多物流企業的可抵扣項目很少。在貨物運輸業務中,燃油、修理費等可抵扣進項稅的成本在總成本中所占比重較小,運貨車輛在外加油,很多情況下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因而不能抵扣。建議借鑒《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關于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有以下規定:一般納稅人外購或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所列運費金額,依7%的扣除率準予扣除;向農民或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準予按照買價的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據此規定,在物流企業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國家有關部門規定一個比例,物流企業可以按照這個比例扣除進項稅額。此外,建議將房屋租金列入抵扣范圍內,房屋租金和夠沒車輛等資產的費用性質是一樣的,都是物流企業開展物理業務的不可或缺的基礎性設施。

“洼地效應”和“高地效應”是由于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對物流業使用不同的稅收制度,造成稅負輕重不一造成的。因此解決這個問題,需要政府部門不斷努力,完善物流業稅收制度,使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的稅收負擔相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物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工作,對全國的物流業平等對待,一視同仁,不存在任何區域性優惠措施,使“洼地效應”和“高地效應”失去存在的條件。

上海物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已經7個月了,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中國物流協會和一些業內人士注意到了“營改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上海市政府也及時出臺了一些措施解決這些問題。相信在政府、專業團體和各級人士的努力下,我國物流業“營改增”取得更輝煌的成績。(作者單位:江蘇聯合職業技術學院徐州財經分院)

參考文獻

[1]夏杰長 關永浩,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意義及其配套措施[F],中國流通經濟,2012(3)

[2]唐婧妮,“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對非試點地區影響及政策建議[F],經濟研究參考,2012(11)

[3]金國平,物流行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建議采取超稅負返還過渡政策[F],交通財會,2012(5)

快遞暫行條例范文第3篇

 

1971年至1972年間,分別位于美國東西兩岸的斯坦福大學與麻省理工學院的學生,利用當今互聯網的雛形“ARPAnet”進行了一次商事交易,由此拉開了人類電子商務活動的歷史序幕。如今電商已經深刻改變了人類經濟生活的樣態,中外學者、機構都對其做了深入的研究。不同研究者對電子商務定義的內涵、外延各有不同,但其核心都是近似的,即電子商務就是利用互聯網進行商務交易。

 

通常認為,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虛擬化,交易對象數字化,交易流程電子化,交易空間無界化等特性。電子商務因其具有這些特性,對各國稅收法律制度造成了劇烈的沖擊。其中,由于電商模式具有交易對象虛擬化的特性,數字化商品的出現和風靡,劇烈的沖擊了我國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法律制度。

 

一、電子商務模式下字化商品的出現

 

在互聯網發展早期,由于網絡傳播效率有限,絕大多數的信息類商品都需要實體的承載物,像傳統有型商品一樣進行購買、交付。近二十年來,在互聯網技術突飛猛進的背景下,網絡傳播的效率、網絡連接的普遍性大大提高,信息類商品得以直接通過網絡進行交付。這既降低了信息類商品的交易成本,還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電商交易的虛擬化催生了數字化商品的風靡,這一新型的交易對象,也對現有的增值稅征稅范圍法律制度造成了沖擊。數字化商品是指以數碼形式存在的非實體商品,是電商最重要的交易對象之一。人類通過信息技術將以信息產品從實體形式轉變為數字化形式,包括音樂、計算機軟圖片、書籍、電影以及數據庫等,使得信息可以更迅速、便捷、低成本地傳播和交易。承載信息的實體媒介正在逐漸消失,如磁盤、磁帶、光盤等,甚至書本、雜志等傳統印刷物也受到了來自電子書的巨大沖擊而逐漸減少。盡管目前通過實體載物交易數字化商品的間接電商活動仍有一定的市場,但更多的是利用網絡傳輸進行交易的直接電商。

 

二、電子商務模式下數字化商品對我國增值稅征稅范圍法律制度造成的困擾

 

1、現行增值稅法律有關征稅范圍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這里的“貨物”不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在這兩個法律文件的規定內,增值稅應稅勞務僅限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是指進入我國海關境內的貨物。”申報進入我國海關境內的貨物,除依法征收關稅外,還在進口環節征增值稅。此外,暫行條例還對應征增值稅的幾種特殊情形了做特殊規定,包括視同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以及兼營非應稅勞務。國家稅務總局還了《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等文件,對不征增值稅的范圍作了具體規定,包括部分融資租賃業務、轉讓著作權所有權而發生的額銷售電影、錄像帶、錄音磁帶母帶業務、郵政部門發行報刊等等。

 

“營改增”改革至今,除建筑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以外,原營業稅征稅范圍都已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包括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部分現代服務業以及電信業。其中對電商影響最大的應屬部分現代服務業和電信業。根據規定,應稅現代服務業中的技術類服務、文化創意服務、鑒證咨詢以及廣播影視服務;電信業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這些應稅服務屬于當前電商發展的熱門領域,它們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后,對應稅電商企業征納增值稅起到了規范作用,也適應了電商的最新發展。

 

2.數字化商品對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法律制度造成的困擾

 

(1)現行增值稅法律缺乏對數字化商品的科學界定

 

現行的增值稅法律文件,鮮有對數字化商品或其分類進行界定的內容。在軟件領域,主要依據是201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該文件對軟件產品涉增值稅問題作了如下規定:①一般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單純翻譯)后對外銷售的,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但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②對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且著作權屬受托方征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雙方共有,經國家版權注冊登記,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對于計算機軟件生產、銷售是否涉增值稅的問題,我國稅務機關采取了如下的方法:一方面,對于銷售自產計算機軟件的,稅務機關將計算機軟件視為實體商品,適用原有的“增值稅管理暫行條例”進行征收;另一方面,對于計算軟件進行生產、加工的,稅務機關以納稅人是否享有該軟件的著作權、所有權作為是否征收增值稅的標準。由此可見,我國稅務機關是以是否“轉讓無形資產”作為計算機軟件是否征納營業稅和增值稅的界分標準。這一規定在“營改增”推行之前具有合理性,但在全面推行“營改增”的時下,該規定已不能完全解決電商模式下數字化商品的應稅問題。

 

(2)數字化商品和數字化勞務難以區分造成的稽征困擾

 

過去,數字化商品對增值稅征收造成的最突出困擾是稅種的區分問題。我國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將部分現代服務業并入增值稅納稅范圍,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稅種上的混淆問題。但是,稅務機關仍然需要對具體的數字化商品交易進行區分,對其到底屬于銷售貨物還是提供應稅勞務進行辨別,從而適用不同的稅率進行征收。準確地區分數字化商品和電商應稅勞務絕非易事。直接電商僅通過網絡傳輸數據提品、服務來完成交易。在網絡上,無論是銷售還是服務都由代碼構成,其外在形態可以是高度類似的。特別是電商模式下的現代服務業(如信息技術、文化產業服務),納稅人往往通過即時或非即時的文字、語音、視頻、演示程序以及這些數碼信息的集合來為交易相對方提供特定的勞務,相對方則通過接收這些數碼信息來接受勞務并支付對價。從形式上看,以數據為媒介的應稅勞務和數字化商品的銷售幾乎沒有區別,納稅機關因此很難進行準確地稽查和監管。三、域外對數字化商品適用征稅范圍的相關法律規定

 

1.歐盟對數字化商品適用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爭議和結論

 

由于歐盟內大多數國家采用復合稅率,對書籍、報刊、醫藥等往往采用較低的稅率。在電商條件下,內容商品有三種存在方式,一是直接制作成實體形式,如書籍等,二是制作成數字化形式通過網絡直接傳輸,三是制作成數字化形式后再儲存于實體媒介中。如此就引發了一個問題,銷售者提供同一內容不同形式的商品,可能存在不同稅率。例如,電子書不符合傳統書籍的定義,對其銷售可能適用高于優惠稅率的普通稅率,這對于從事電子書交易的銷售方來說有所不公。

 

數字化商品亦使商品與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歐盟在過去并不對法律意見或廣告咨詢等服務根據其提供的方式加以區分。無論是傳統面對面的方式還是通過網絡,都根據提供勞務征收增值稅。但是,當特定服務通過網絡方式提供時,很容易被混淆成為商品銷售。因為網絡化服務的提供,無論哪種類型,都通過數據傳輸送達購買者,這與數字化商品的送達方式極為相似。而當這些服務的內容導入實體載體如軟硬盤等通過實體方式送達時,又容易與實體商品銷售混淆。對此,有的學者提出,應根據《第六號指令》的既定規則,將數字化商品交易視為如電流等類似的有形財產。另有一些學者認為應從稅收中立及量能原則角度出發,對數字化商品的實質內容價值進行認定,以區分其不同類型。

 

就上述問題,歐盟執委會在1998年《電商與間接稅》報告中統一指導意見:“一項以數字形式通過電子網絡分發的產品供給應視為增值稅下的服務……有形產品應屬于增值稅下的貨物,而當其通過電子方式傳送時,則屬于增值稅下的服務。”該指導意見在2002年《第六號指令》修正案中得以通過立法方式明確并一直適用。

 

2.美國銷售稅(使用稅)法律制度對數字化商品的定性

 

美國盡管并不征收增值稅,但其在銷售稅(使用稅)法律制度在電商發展的背景下,對數字化商品適用征稅范圍的發展和演變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

 

在電商雛形期的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國多個州法院就曾對計算機軟件的性質作出判斷,如哥倫比亞特區與通用計算機協會案、阿拉巴馬州與中央計算機服務公司案等。當時州法院多認為,計算機軟件以信息為形態保存在在計算機硬件當中。信息是一種無形知識,即使保存這一知識的硬盤或磁卡毀損滅失,仍不妨礙計算機將其保存、運作進而執行其原先設定的功能。實體的磁盤等是有形物,但軟件并不是必須載于磁盤之內,還可以儲存于人腦之中,同樣可達到傳達效果。因此認為計算機軟件不屬于有形財產,而是無形財產。

 

進入上世紀九十年代后,這一司法觀點出現了變化。1994年,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在“中南貝爾電話公司與巴泰勒米”一案中,指出應視計算機軟件為“有形個人財產”。法院首先否定計算機軟件僅僅是信息智能的概念,認為計算機軟件是必須儲藏在物理形式之下的知識。計算機軟件必須擁有載體,或是磁盤、硬盤等,從而能夠被人感知。使用計算機軟件同樣必須通過計算機輔助,如同書本、電影或聲音須依附在有體的媒介物上,本身不能獨立于儲存的媒介物之外,故符合有形財產的定義。其次,計算機軟件的交付方式不應改變其性質。無論是通過有形物如硬盤、磁盤將軟件寄送給購買者,還是直接通過網絡途徑傳輸給購買者,計算機軟件的性質不變,均屬有形個人財產。據此,該州法院認為州政府有權對本州計算機軟件銷售征銷售稅、使用稅。

 

在電商興起初期,各州并未急于開展對下載數字化商品征稅,但進入二十一世紀以后,隨著電商的發展引起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購買、下載數字化商品,許多州開始尋找向數字化商品交易征稅的立法途徑。受制于《互聯網免稅法案》和聯邦法院對憲法“商業條款”的判定,各州議會通過不同的方式對本周內的數字化商品交易進行征稅。一些州采用類似上述判決的認定方法,修改本州的銷售稅(使用稅),將數字化商品交易視為有形個人財產交易,納入普通銷售稅、使用稅征收范疇當中。另一些州則采用單獨立法的方式,明確對數字化商品征稅。這些立法、修訂普遍發生在2005年至2010年間,而除了極少數的如北達科他州、華盛頓等州明確不對數字化商品征稅以外,絕大多數州均對本州數字化交易進行征銷售稅、使用稅。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至今仍未在訴訟中對各州的做法進行判斷或否決。這反應了美國將電商模式下數字化商品交易視為銷售貨物的傾向。

 

四、電商模式下數字化商品適用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分析和建議

 

筆者認為,首先應從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探究數字化商品的界定。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條、第3條的規定,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而貨物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結合我國民法對“物”的定義,“物”的重要界分標準是其獨立與主體之外的能為人所支配的形體。具有實體載體、外型可觸摸的特點,可以作為界定貨物的依據。當然,不能絕對地說通過網絡傳輸的數字化商品就沒有實體形態,因為數據代碼本質仍是一種物質,其所借助的網絡空間,也是必須由實體的服務器等“有型”、“有體”的計算機組成的,是一種特殊的“物”。但是,盡管如此,我們仍然可以通過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實體化的不同,來對數字化商品所適用的增值稅征收范圍進行區分。簡而言之,筆者認為可以將數字化商品區別為,有型商品形式交易的數字化商品和完全通過網絡傳輸的數字化商品,分別適用不同的增值稅征稅范圍。

 

1.對通過有型商品交易方式銷售的數字化商品,適用“銷售貨物”征稅

 

目前仍存在大量的實體化數字化商品,這些數字化商品和傳統商品類似,都必須直接承載于一定的有型載體中,像傳統商品一樣進行買賣、交付。以電子書、影像光碟為例,其作為商品為消費者使用的實質,是其中虛擬的數字組合,但這些商品都通過其裝載的磁盤進行買賣或交易。電商經營者仍然需要將這類數字化商品通過郵寄、快遞等方式送達到購買者手中方可完成交易。這種交易方式的本質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這種交易數字化商品的間接電商,僅是把網絡作為信息,達成合意的工具。在這一點上,美國與歐盟都采用了相同的做法。因此筆者認為,對于通過有型承載物交易的數字化商品,可以沿用現行增值稅法律中“銷售貨物”的規定加以征收。

 

2.對通過網絡傳輸交付的數字化商品,適用“提供勞務”征稅

 

非以實體形態交付的數字化商品,無論是網絡傳輸的電子書,還是計算機軟件,其實質是計算機中的數字代碼,無法離開計算機設備而獨立存在,不具有獨立性。網絡傳輸的數字化商品還有一個重要特點,即對物質資源的直接消耗或占用相對實體商品(包括實體數字化商品)少,它比起實體商品而言,更體現人的勞動,而非有型商品本身的屬性或價值。舉例而言,制作實體商品的形體往往會對其價值具有決定作用,盡管實體商品也必然蘊含人的勞動,但其形體是銷售的主要途徑。雖然網絡傳輸的數字化商品也必須通過物理存在的網絡進行買賣,但其實體形式(如網絡制式,文件格式等)并不能決定其價值。該種產品的價值,更多決定于其信息的質量,而信息的質量,是直接由人腦的勞動決定的。所以網絡傳播的數字化商品更符合勞務的屬性,而非貨物的屬性。

 

(1)有利于維護稅收中性。“稅收中性是增值稅的重要特性,它要求增值稅對電商發展不造成稅收以外的負擔,亦不影響市場主體的理性選擇。”如前文所述,有形交付作為區分數字化商品的重要標準,是因為載體形式能夠決定或對該商品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換個角度說,在承載同樣信息的情況下,網絡傳輸的數字化商品往往比實體交付的數字化商品成本更低。盡管信息相同,但購買者(消費者)的使用方式卻有所不同,通常實體數字化商品具有更多的附加價值。因此,為了維護稅收中性,應當對這兩種數字化商品區別征稅,且對適用勞務征稅的網絡傳輸數字化商品適用較低的稅率,亦如現行“營改增”改革對“信息服務”征低稅率的做法一樣。

 

(2)有利于維護現行制度的穩定性。將網絡傳輸的數字化商品根據勞務征增值稅,有助于維護對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法律制度的穩定性。現行的增值稅以銷售貨物為主要的征稅范圍,多年以來已形成較為成熟的征管經驗和制度形態。世界上實施增值稅法律的國家,對銷售貨物的規定也較為統一。現行的“銷售貨物”規定,在交付實體商品的間接電子商務領域仍能適用。如將“貨物”的范圍擴大到此類數字化商品,恐怕對現行稅制沖擊巨大,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修改,容易引起增值稅征管的混亂。

 

(3)有利于國際稅收協調。在“營改增”改革的推進下,我國逐漸從原有的增值稅、營業稅并行的稅制結構,轉變為與國際接軌的以增值稅覆蓋社會全部生產經營部門的貨勞稅稅制。目前全世界有超過140個國家征增值稅,以歐盟、經合組織這些征收增值稅國家組成組織為例,他們大多形成了對網路傳輸數字化商品按勞務征增值稅的制度。鑒于這些國家的影響力,這一標準正在國際上進行廣泛的擴張。我國采用此標準,顯然有利于在國際貿易過程中的稅收協調。如果說“營改增”是我國增值稅法律制度與國際接軌的第一步,那么對數字化商品按前述規則征收增值稅,就是我國增值稅征稅范圍改革同國際接軌的第二步。借此增強國際稅收協作,在電商全球化背景下就顯得更為重要。

快遞暫行條例范文第4篇

隨著“營改增”試點的逐步深入,與之相關的涉稅難題開始顯現。

多檔稅率過于復雜

為了“營改增”后納稅主體不會因為稅率的改變而增加稅負,在試點過程中,設定了較低的增值稅率或給予納稅主體財政補貼,如按照原營業稅稅負平移的原則,當前的改革試點新增6%和11%兩檔稅率,加上原13%和17%的稅率,累計達到4檔,將來如果把更多服務行業納入試點,可能還有更多新的稅率。

增值稅率的簡并、貨物和勞務的稅率逐漸一致,這是國際稅收實踐的大勢所趨。4檔稅率違背了增值稅中性的原則,會引發企業分項目尋租。對于政策制定者來講,稅率設計要考慮不同的大行業和小行業,比如說交通運輸企業,可以分陸運、航運、水運,陸運又分公路運輸、出租車、公交、地鐵,必須設置一個兼顧各方的中間值。

銷售設備收入分解為技術咨詢服務避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因而,只要是向客戶銷售設備時收取的咨詢費,應全額按設備款17%稅率計征增值稅。一些設備制造商,作為一般納稅人企業,在經營范圍內特意添加“技術咨詢”經營內容,方便17%和6%稅率的選擇,尤其當銷售對象為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學校、醫院、研究所等非生產性單位時,將原包含在設備款內的維護費用,分解為獨立的技術服務費,按6%稅率申報繳納稅款,達到少繳增值稅的目的。一般來講,設備制造商出售的設備價格已包括了“三包”費用,不存在售后單獨收取技術咨詢費的合理性,故也須合并計入設備價款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

會展服務優惠政策被衍伸濫用

按照稅收政策要求,會展服務被納入“營改增”范圍,按照差額納稅的方法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為3%。但是,由于缺乏實質性政策指導性意見和具體操作性辦法,導致會展服務利好稅政被相關行業衍伸濫用。目前部分酒店、農莊等僅提供會議場地服務,主營餐飲類型的單位也通過增添“會展服務”經營內容,實現稅率由營業稅5%到小規模納稅人3%的轉變,且形成羊群效應。以上服務僅是場地租賃服務,不存在組織會展服務,因此不適用“營改增”政策。

此外,這類酒店、農莊等提供會議場地服務還按照差額納稅的方法,對其取得的收入,允許以“扣除實際代付的場租費、展臺搭建費和參展客商差旅費”和“實際代付的參展展品運輸費、參展展商展覽內容宣傳廣告費及其廣告印刷品印刷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快遞行業分類認定政策不一

現行“營改增”試點政策只確定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兩類行業,并相應設置了11%和6%兩檔稅率。而目前各地快遞業營業稅的征管政策并不統一,有些是納入郵政通訊業管理,有些是按交通運輸業管理,有些則適用其他服務業政策。在上海試點中,注冊為運輸企業的部分國內快遞企業按照交通運輸業11%稅率進行試點,稅改后的稅負水平比之前有較大提高,不僅加大了企業的稅收負擔,而且還形成了“同業不同稅”的現象。分地區試點以及可能的政策不一,將在一定程度上割裂快遞服務多環節、多企業分工協作的一體化流程。

快遞業如按交通運輸業的11%稅率進行“營改增”試點,其可進入增值稅抵扣的經營成本將遠低于交通運輸業,增值稅稅負也因此大大高于交通運輸行業,從而造成行業之間的稅負不公。因此,在快遞業開展“營改增”試點,必須高度重視合理認定行業性質及適用稅率的問題,使其稅改后不至發生稅負的重大改變,直接關系到快遞業開展“營改增”試點的效果和行業的整體健康發展。

“即征即退”政策造成稅收流失

融資租賃業務,原征收營業稅時,適用5%的稅率,現在改征增值稅后,政策保證其增加稅負不會超過3%;同時,按照現行試點方案,融資租賃業務適用17%的稅率,又能為其下游企業開具17%的增值稅票。

洋山保稅港區—上海試點方案規定,注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可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存在的問題有:一是先交稅,再退稅,但是附加稅是不退回的,也就是多交了附加稅的部分;二是存在一個資金占用的問題,先交稅,要等上45個工作日,才能將稅收返還給企業;三是在洋山保稅港區,還存在企業虛開增值稅發票,套取政府退稅的問題。企業可隨意注冊大量企業,這些相關企業互相之間開具增值稅發票,一方面上游企業能獲得政府退稅,另一方面下游企業又能取得抵扣發票。因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政府須補貼企業大量資金。

稅收政策洼地形成“低征高扣”現象

由于分地區試點,有些地區改為增值稅,有些地區仍是營業稅,客觀上存在“低征高扣”避稅空間。“低征高扣”現象主要是由我國現行稅收制度本身造成的。一些精心研究現行稅法的企業,在探尋到“低征高扣”的政策空間后,會利用稅收政策差異、漏洞、缺陷、不足、真空等,來合法減輕自身稅負。如開具運輸發票“低征高扣”增值稅進項稅金。依據現行稅法規定,企業發展運輸業,可以提取7%的進項稅金,來抵扣銷項稅金。也就是說,執行3%營業稅稅率的運輸企業,開具一張100萬元的運輸發票,交納3萬元的營業稅;費用支付方可以依據100萬元的發票,提取7萬元的進項稅金,抵扣7萬元的增值稅。

融資租賃試點難以操作

融資租賃業“營改增”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營改增”后融資租賃公司自身稅負不降反增。主要原因在于,“營改增”前,融資租賃業營業稅按差額納稅,即有形動產價款和相應的銀行利息扣減后再納稅,稅率為5%。而“營改增”后,稅基未變,稅率則由5%提高到17%,直接提高了12個百分點,稅負是營業稅的3倍。

二是售后回租業務存在重復征收增值稅的問題。“營改增”后,由于售后回租業務中,對作為承租方的企業在向租賃公司轉讓有形動產時,不征收增值稅,所以企業不能給租賃公司開具有形動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租賃公司在計算售后回租業務銷項稅額時,如果在“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包含有形動產的價款,那么租賃公司因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無法抵扣進項稅。結果將導致企業購置有形動產時已繳納過一次17%的增值稅,在售后回租業務過程中,租賃公司對這一有形動產將再繳納一次17%的增值稅,造成重復征收增值稅。

三是人為虛擬融資租賃業務降低稅負。根據規定,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這項規定大大減輕了融資租賃企業稅負,但按照稅法規定是有前提條件的。而對經營租賃而言,由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改為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稅負變化很大。因此,一些經營租賃企業采取人為調整經濟業務性質和改變賬務處理的方式,比照超稅負返還進行虛擬的融資租賃業務,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部分試點范圍和行業劃分不明

從行業上看,一部分現代服務業很難確定其行業歸屬,需要進一步明確界定劃分方式。

從區域上看,“營改增”稅收政策出現差異,包括試點前期與現在時、上海試點和第二批試點擴圍地區、中央與地方試點地區、試點地區之間的差異。一是工程監理服務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二是記賬服務入圍應稅服務范圍;三是地鐵客運參與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營改增”;四是造型設計被納入“營改增”文化創意稅目。

從內容上看,試點范圍劃分不夠明確,容易在企業和稅收部門之間引起爭議。比如文化創意產業一項涉及到“商標著作權轉讓”,到底是所有權的轉讓還是使用權的轉讓?交通運輸業與物流輔助業如何劃分?出口服務業適用零稅率或免稅具體如何操作等等,都有待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稅負增加企業財政補貼難以足補

快遞暫行條例范文第5篇

2013年1月13日,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張槎鎮大富連中路的一個“黑票點”被廣東鐵路公安局打掉了。鐵路民警將收繳的212張火車票、身份證以及該“黑票點”非法收取的每張10元手續費,全部返還給從這里購票的外來打工人員。

“黑票點”的經營者是一對剛剛結婚三個月的小夫妻。

原來此前1月9日,廣州鐵路公安局肇慶鐵路公安處“打炒”小分隊民警在禪城區張槎鎮大富連中路一帶摸排調查時發現,一“快遞網購店”拉起“火車票開始預售20天內”的大紅橫幅,于是進店暗訪,發現不足20平方米的小店兼備網店、快遞、賣童裝及代售火車票功能。在該店門口及里間均掛有橫幅,一面墻上貼滿了佛山站到各地車次時刻表。

據媒體報道,被收繳的212張火車票,均是附近廠里外來務工人員花錢購買的春節回家車票,車票中除少數幾張高鐵票、動車票、臥鋪票外,主要以座位票與無座票為主。

在官方宣傳稿里,這次行為被稱為“廣鐵警方今年在廣東查獲的最大‘黑票點’”。

然而,在火車票返還現場,不乏拿到退還手續費的人為這對小夫妻叫冤、打抱不平,甚至心存感激:“他們也沒漫天要價,10塊錢手續費能幫我們買到票已經很好了,怎么還被刑拘了?”

事件一經報道,引起了網民的巨大爭議。在新浪微博關于“夫妻收10元幫農民工購車票被刑拘,你怎么看?”的調查中,有59%的人認為“只是幫忙購票吧,收10元也不算多,警方做法過分”。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也認為:“小夫妻這樣做是合法的。人家有店面,也算不上無證經營。只不過是不是超過經營范圍問題。”

近些年來,人們對于黃牛黨的容忍度可以說越來越高。甚至于有人認為“認識一兩個靠譜的黃牛是必要的”。黃牛黨該不該打擊?又該如何治理?

夾縫中的生存哲學

一個網絡上流傳的例子生動地闡釋了黃牛黨、商家和消費者三者之間的微妙關系,以及黃牛黨的生存哲學——左右逢源。

元宵商A將100元的元宵券用60元賣給黃牛B,B再用80元賣給消費者C;不同的C之間贈送元宵券。大多數收到元宵券的C,其實根本不想吃,這時A再用40元從C那里收回元宵券。最后元宵商A根本不用生產元宵就賺了10元,黃牛B賺20元;而送禮收禮的C,也都感覺實惠。

三方都是你情我愿,為何還要行政或者立法禁止,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類比于前文提到的各類黃牛黨,其秘訣不外乎一個“倒”字。

以被倒賣的物品為標準,人們常稱的黃牛黨無外乎有三類:一種是倒賣有價票證,典型如火車票、各類演出票,這是通常意義上的黃牛;第二種是倒賣緊俏物資,如現在流行的蘋果手機;第三種是為各種違法行為牽線搭橋,類似于掮客,如現在備受爭議的司法黃牛。

黃牛黨,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詞匯。《現代漢語詞典》關于黃牛黨的解釋為“舊時恃力氣搶購物資以及車票、門票后高價出售而從中獲利的人”。

在北京工商大學流通業研究基地的一項研究成果中,黃牛黨被視為是“一種游離于正式的市場規則之外, 甚至游離于法律之外的倒賣票證和稀缺資源獲取差價為主的中介行為, 可以視為一種投機行為”。

傳統的經濟法觀點認為,黃牛的存在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應當予以打擊。1997年刑法之前存在的“投機倒把罪”就是這種觀點在法律上的反映。國務院1987年頒布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已失效)中規定的十一種投機倒把行為中,前五項都是以“倒賣”為核心的,都算是廣義上的黃牛行為。1997年刑法取消了投機倒把罪,代替以“倒賣車票、船票罪”、“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以及“非法經營罪”等,很多傳統意義上的倒賣行為不再視為是犯罪。

從刑事司法實踐中,目前黃牛犯罪所牽涉的罪名主要有倒賣車票罪、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其中,倒賣真實火車票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倒賣車票罪,倒賣偽造的火車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支持與反對的四點爭議

即使罪名有所細化,黃牛行為是否應當被立法禁止,仍然存在著很大的爭議。例如上述夫妻代替打工者購票一事,雙方樂意,收費不高,好像也并沒有“打擊”的必要。

支持打擊、治理黃牛黨的理論,通常有三個理由:第一,認為黃牛黨的倒賣行為會導致整體物價上揚, 從而間接損害到其他需要購買者的利益。然而這種觀點能部分地說明某些特定的黑市交易現象, 但能解釋的范圍較為有限。因為很多時候像火車票這樣的票證是統一定價的, 并不會受到黑市價格的影響。

第二,認為黃牛黨的不公正之處在于遠遠超出于物品本應有的價格,根本就不應該存在。作為多數民意的代表,政府當然應該予以禁止。

第三,在一個存在眾多利益主體的社會里, 總是會存在一些交易者由于某種原因, 愿意進行這些不公平的交易(這一點可由黃牛黨的屢禁不止得到證明)。但是,如果任由這些交易產生, 公眾就會感到社會不公平。

但不少人認為,黃牛連夜排隊、付出購票者所不愿意付出的勞動力的行為,并無不妥。

與夫妻售票案相類似,三年前北京某高校學生武某為了解決生活經費問題,與同校老鄉一起通過給同學代訂火車票加價 5 元至7 元的方式賺錢。三年時間累計預訂了1100 余張火車票,金額高達10 萬余元,獲利5000 余元。武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倒賣車票罪同樣產生過各種爭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認為武某的行為構成倒賣車票罪的觀點一出,即遭網友指責。有網友認為武某的行為是典型的委托行為,給同學代訂車票,預先約定,然后到車站排隊購票,加5 元錢售出,他們也沒有囤貨,為什么要作為犯罪處理?

何兵就認為,“公安混淆了代辦和代購。代辦點是鐵路授權,賣票。代購是受公民委托,代為購票,兩者不同。后者確實沖擊了代辦點的業務,但這不是危害社會秩序。”

對這種預約倒票(即黃牛接受委托,付出排隊等勞動力后購得車票的行為)司法實踐也存在不同意見。而在辦理倒賣火車票案件有二十幾年經驗的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官秦建明看來,認定倒賣火車票犯罪中有許多類似問題,“由于目前缺乏相應的司法解釋,在具體運作和把握上影響著辦案人員的審查判斷”。

治理黃牛,沒那么簡單

從《刑法》對倒賣車票罪法定刑的規定來看,刑法對倒票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可謂不大。然而,從刑罰處罰的實際效果和社會輿論的反映來看,僅僅依靠法律手段治理黃牛黨的效果并不盡如人意。

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調取了北京市近十年來查辦的各類黃牛案件后研究認為:“如何有效治理黃牛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社會難題。在流動人口數量基數龐大的北京,外來務工者、外地來京求學的學生成為節假日購買火車票的主力軍。在這樣龐大的市場里,黃牛往往可以‘大有作為’。黃牛能夠輕易獲取車票并能夠大肆倒賣,不僅反映了黃牛本身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僥幸心理,也暴露出了鐵路運輸管理部門管理機制不健全的問題;黃牛鋌而走險,以身試法,冒著被行政處罰,甚至被刑事處罰的巨大風險從事非法活動,也反映了當前這一群體的人員就業之艱難。”

“治理黃牛問題不僅要堵,更要疏通,要做到疏堵結合。對于出于生計需求,而非以牟取暴利為目的潛在的或者是因倒賣車票被法律處罰過的黃牛們,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千方百計為其提供就業機會,加大就業培訓力度,提高其就業能力。從源頭上阻止潛在的人員加入黃牛行列,這未嘗不是治理黃牛問題的一種新思路。”

在秦建明看來,例如“倒賣火車票”這樣的非法行為,都屬于階段性問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還是需要鐵路運營能力的提高,使之能夠滿足普通購票者的需求。“就像以前我們還查辦過一些倒賣長途汽車票、飛機票的案件,現在這些票容易買了,黃牛自然而然就消失了。”

認定倒賣車票案件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以口頭或書面協議的方式,雇人為單位客戶購買火車票。單位為其另行支付報酬(是以完成單位所需票數多少為前提),這種為單位固定客戶定向購買火車票的行為,是否構成倒賣車票罪?如何界定單位倒賣車票罪?因為車票價格是固定的,而為購票人支付報酬,是在車票價格不變的前提下提高票面價格的支付,其本身也是一種加價倒賣行為。

單位違反規定,以代購火車票為由招攬顧客,并加收一定手續費賣給顧客行為,是否構成倒賣車票罪?如果夠罪如何處理?單位違反規定,雇用個人為其代買火車票,并從中給予好處的,單位再從客戶身上收取手續費的,是否構成倒賣車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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