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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告知主體、告知內容、義務免除、構成要件、解除權、除斥期間
告知義務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履行的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7條對此作出了相關規定,但該條款內容存在缺陷和不足,應加以修改和完善。本文試就該問題展開探討。
一、關于告知義務主體的范圍
告知義務人的主體原則上為投保人,因為他是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的相對人,所以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對這一點無任何疑義。
關于如實告知義務的承擔人,各國立法例規定的不盡相同。有的國家規定告知義務人為投保人,如德國1、意大利2、越南3、俄羅斯4等;有的國家區分不同情況,如《日本商法典》區分損失保險和人壽保險,其第644條規定,損失保險的投保人,負如實告知義務;其第678條規定,人壽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負如實告知義務;有的國家規定告知義務人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韓國則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負有告知義務。5瑞士也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負告知義務。6
美國保險立法對于如實告知義務的承擔人,并沒有完全一致的規定。但是,在美國各州的保險實務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地位并未加以明確劃分,通常將被保險人列為如實告知的義務人,實際包括在投保人內。7
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投保人負如實告知義務。本文認為,在保險活動中,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應課以告知義務。首先,就財產保險而言,被保險人為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受損人及受益人,根據權利和義務一致原則,被保險人負告知義務理所當然。同時,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往往最了解保險標的物的狀況及危險發生情況,便于告知義務的履行。其次,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對自己身體狀況的了解更為透徹,比投保人負擔告知義務的理由更加充分。再次,考慮到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之危險事項有比投保人更為透徹的了解,特別是有關被保險人的個人或者隱秘事項,除被保險人本人以外,投保人難以知曉。若不使被保險人負擔如實告知義務,對于保險人估計危險難免會有所妨礙。既然被保險人是以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利害關系人,要求其承擔如實告知義務,其妥當性不應受到懷疑。所以,本文認為保險法告知義務人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二、關于告知義務的履行時間
關于告知義務的履行時間,各國立法均明確規定為“保險合同訂立時”,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64條亦作出如此規定。在解釋上,學者們認為,“訂立契約時”泛指保險人為承保意思表示之前,義務人于投保時及投保后契約成立前應負告知義務。8
我國《保險法》關于告知義務履行時間的規定則顯得較為模糊,但多數學者認為告知義務的履行應于保險合同訂立時進行。9我國《澳門商法典》第973條第1款更是明確規定為投保人“最遲應于訂立合同時”履行告知義務。但也有學者認為保險合同訂立后,特別是在保險合同復效時、續約時、合同內容變更時也應該履行如實告知義務。10本書認為告知義務的履行時間應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就告知義務的性質而言,告知義務屬于先合同義務,即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前應履行的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1款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對于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的詢問應如實告知。”依該條可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合同訂立時履行告知義務,本條之所以規定“訂立合同時”在于區別如實告知義務的性質和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負通知義務的不同。所謂“訂立合同時”應泛指保險人做出承保意思表示之前。即“合同成立前的告知義務”。
三、關于告知義務的內容
告知的內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實的告知。11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8條第2款規定:“所有影響一個謹慎的保險人確定保險費或決定是否承擔某項風險的情況均為重要事實。”在英國,具體講,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有:121、所投保的風險,就其性質或險別比人們通常預計的要大;2、同樣,外部因素使得風險大于通常狀況的;3、導致預期損失金額大于通常估算的金額;4、以往其他保單項下發生的損失和賠償;5、以往投保時曾遇到其他保險人的婉拒或提出的不利條件;6、因被保險人免除第三方本應承擔的責任而影響到保險權益轉讓的事實;7、是否存在其他非補償性保險單,如壽險或人身意外險保單;8、與保險標的有關的全部事實及相應的介紹。
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為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從該條可以看出,告知的內容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事實;第二種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提高保險費率的重要事實。13
判斷“重要事實”的標準是什么?美國的保險法律中有兩種證明重要性的方法:一是風險增加法,二是影響損失法。14
1、風險增加法。這是一種使用較為普遍的方法。按照這種方法,一個事實要構成重要的事實必須引起承保風險的增加。紐約州保險法規定:除非保險人了解到不實陳述的事實會導致其拒絕達成(保險)合同,否則不能被看作是對重要事實的不實陳述。在確定重要性時,(法庭)允許以保險人簽訂合同時是否會接受,抑或拒絕類似風險的習慣做法作為證據。馬薩諸塞州保險法規定:除非不實陳述增加損失風險,否則不能視為對重要事實的不實陳述。使用這種方法,如果投保汽車保險,家中有一個20歲的青年人與投保人共開一輛車,而投保人告訴保險人家中沒有25歲以下的人開車,由于汽車保險人按慣常做法對于年輕、單身駕車人收取較高的保費,顯然,投保人所陳述的事實已經增加或嚴重影響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構成了被保險人的不實陳述。
2、影響損失法。這是一種比較極端的方法使用不如前一種廣泛。這種方法通常規定:不論事實本身的重要性如何,如果這種不實陳述從本質上并未造成承保財產損害的增加或導致其滅失,就不能使保險合同失效。
本文認為判斷事實重要性的標準不能依義務人或保險人的主觀意思決定,須依事實的性質綜合各種情況進行客觀的、全面的考察。假如該事實足以影響保險人承受危險的決定時即為重要事實,而義務人主觀上認為不重要,在詢問時未作出告知,也產生告知義務的違反。對于有關事項的未告知或告知不實,保險人須證明其重要性。假如發生爭執時應當由法院就危險的性質加以判斷。但是如果保險人對此問題已以書面標明的,可以視為重要事項;反之如果保險人只概括地在書面上詢問“是否有其他疾病?”或類似的文句,則不得視為該問題已經“書面標明”。投保人對之是否有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仍須由其所未告知或不實告知的事實是否為重要事項而定。
四、關于告知義務的履行方式
各國的保險法都規定了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不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各國的法律傳統和保險業的發展水平不同,告知存在兩種制度15:一種是詢問告知制,即只有在保險公司詢問的情況下,投保人才有義務如實告知;另一種是主動告知制,即不經過詢問,投保人也應當將與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及費率高低有關的重要情況告知保險公司,如果有隱瞞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實,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一)《保險法》規定的詢問告知制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我國適用的是詢問告知制。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填寫保險公司印制的投保單,作為對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個別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就投保單之外的有關事項進行詢問,無論這種補充詢問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投保人都應當如實告知,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我國的詢問告知制是與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水平以及我國廣大投保人的風險管理意識相符合的。
(二)《海商法》規定的主動告知制
我國《海商法》第222條規定:“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無需告知。”顯然,依照《海商法》的規定并對之作文義解釋,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之履行不以保險人的詢問為前提,不論保險人是否詢問,除非保險人已知或者應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將有關保險的重要情況“主動”告知保險人。16至于何者構成重要事項,為事實判斷問題,因保險標的和承保險別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投保人無需告知的保險人“沒有詢問的”事項,僅以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事項為限。可見,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于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不論保險人是否詢問,均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三)對兩者的比較
本文認為,在保險關系中,保險人居于有利地位,對于哪些事項事關保險危險的發生或其程度,在判斷上具有豐富的經驗,應當由其就這些事項對投保人作出詢問也在情理之中。如果其沒有就這些事項作出詢問,表明此等事項并不重要,或者可以推定保險人已經知道這些情況或者雖不知情但免除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自然沒有必要主動進行告知。有鑒于此,本文認為,對海商法上關于如實告知的規定,應作寬松的解釋,即投保人只對保險人關于重要事項的詢問有如實告知義務;而對保險法第17條應作反面解釋,即如果保險人沒有詢問投保人的事項,投保人沒有必要告知保險人。
(四)對《保險法》第17條第1款的修改意見
建議將該款修改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
五、關于告知義務的免除
投保人告知義務的免除,是指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隨著保險業的發展,許多國家在規定了投保人負有告知義務的同時,亦嘗試在某些情況下免除告知義務。如美國《加州保險法》第333條的規定和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62條的規定。17
對于保險人沒有詢問的事項,投保人沒有義務告知保險人,但對于保險人詢問的事項,投保人并不負擔無限告知的義務。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事項,應當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危險情況的重要事項(即直接影響保險費率的確定和危險發生的程度的事項),以保險人在投保書中列明或者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詢問的事項為限。例如,投保人在訂立人壽保險時,有關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住所、職業、收入、健康狀況、有無重大疾病、心理健康狀況、家族病史等事項,應當為重要事項。保險人已經詢問的事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沒有告知義務。18
告知義務的免除制度,我國保險立法尚未確立,不過,許多國家的保險立法已傾向于由保險人自身承擔因過失而放棄或不知本應知道的事實的責任。對此我國臺灣地區張某訴保險公司一案的判決可以反映此種立法潮流。19
張某于1995年5月向臺灣某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300萬元,約定被保險人發生癌癥時賠付50%,身故時賠付50%。投保書健康告知欄中有關于過去5年是否患有癌癥以及現在是否患有良性腫瘤,惡良性不明腫瘤的詢問,投保人張某均填寫“無”。同年6月,張某因感冒內耳積水就診,經檢查得知已患初期鼻咽癌,張某因此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經審核,發現其住院病歷中張某主訴自覺頸部有硬塊約2個月(即投保前)。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前已自覺腫塊而未如實告知為由予以拒賠。張某不服,至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為,保險人不能舉證證明投保人在投保前曾有鼻咽癌就診記錄,應認為張某投保前未經證實已患鼻咽癌,因此也就不存在投保人不實告知的問題,故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理由是,投保人在投保之初,已經在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體檢,有專職負責體檢的醫生進行詳細檢查后,就有關部門是否有腫塊或腫脹,均填寫“無”,由此可以認為,投保人在投保時無頸部腫塊及腫脹。保險公司提出的拒賠理由主要為,病例上記載有投保人自述頸部有硬塊約2個月,對此張某認為,此屬主治醫生誤記,主治醫生已予以證實,保險公司不能憑一次的記載即作出不利于被保險人的認定,從而對保險公司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由的拒賠決定不予支持。
本文認為,從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角度,我國《保險法》對告知義務的免除似有補正的需要,但對此不宜簡單照搬。
六、關于違反告知義務的要件
告知義務的違反,須具備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方可構成。主觀要件指義務人未告知或作不實的告知,是否為故意或過失所致。其客觀要件,是指告知義務人不告知有關重要事項或有關事項作不實說明。關于違反告知義務的主觀歸責性,立法例多采過失主義,20日本和意大利更是將此種過失限于重大過失。21
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可見,我國立法對違反告知義務的主觀歸責性亦采過失主義,而將告知義務人主觀上無過失的情況排除在外,此種立法主張值得肯定。縱觀各國立法,違反告知義務的客觀構成要件,大體有兩種體例22:因果關系說和非因果關系說。
第一種,因果關系說。此說主張,若投保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的事項和保險事故的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保險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不負保險賠償責任。若已賠償的,保險人可請求返還。至于未如實告知事項和保險事故發生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須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未能證明彼此間有因果關系,保險人可解除合同并不負理賠責任。德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及美國Kansas、Missouri、Rhode三州采此說。23
第二種,非因果關系說。此說認為投保人只要有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事實,不論其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保險人都可以據之解除合同,免負保險賠償責任。此說又稱危險估計說。因為其重點只在于投保人的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可能影響保險人在訂約時的危險估計,至于事后是否影響保險事故的發生不在所論之列。法國及美國大多數州皆采此說。24
針對上述兩說,本文認為,非因果關系說只論投保人是否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表面事實,而不論事實上是否影響保險事故的發生。這與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即投保人所告知的范圍以重大事項為限的立法本意是不相符的。因而是不可取的。
如果采因果關系說,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投保人未將所知或所應知的事項如實告知,已違反“誠信原則”,若所涉及的事項屬重大而影響保險人的危險估計,保險人可解除合同,并保留收取保費的權利。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事故的發生無關聯,那么,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賠償的責任。這種法理可由我國保險法第37條的規定得知。25保險法第37條第2款規定的宗旨是,危險增加本應依同條第1款的規定通知保險人,否則應負特定的不利法律效果,但若后來損害的發生不影響保險人的負擔,投保人的通知義務可以免除,保險人不得主張本可主張的法律后果。換言之,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解除權未行使或危險增加對于保險事故的發生及保險人的給付范圍無影響,保險人仍應負給付的義務。據此,因果關系說似較合理。
告知義務人違反告知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兩者間如果沒有因果關系,保險人可否解除契約?美國法院近來已有區分險種的做法,即在財產保險及責任保險,保險人固不必證明有因果關系即可解除契約,但在人壽保險,則須違反告知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保險人始得解除契約。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在1992年修訂時特別增加“……,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于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26換言之,對此持否定觀點,即告知義務人違反告知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如果沒有因果關系,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對違反告知義務的客觀要件,應采因果關系說。基于此觀點,本文認為,應對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2款和第4款作如下修改: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于危險估計者,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事故發生后亦同。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未基于其不告知或未如實告知的事項時,不在此限。
七、關于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告知義務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各國立法的規定不盡相同,有規定合同無效者(如俄羅斯、法國),有規定合同終止者(如韓國),有規定合同撤銷者(如意大利),但多數國家均規定由保險人享有合同解除權,我國《保險法》亦作如此規定。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并不產生保險合同無效的后果,保險人只是有條件地取得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保險人因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取得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稱之為保險人的解約權。因為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使得保險人承保風險后實際處于很不利的地位,保險人是在沒有了解真實情況的前提下同意承保,法律若繼續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對保險人不公平,反而會鼓勵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補救。
因違反告知義務所產生的解除權,在保險合同成立的同時即已發生,不問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是否已經開始。另外,此項解除權不限于保險事故發生前,才能行使,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也可以行使。保險人多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才發現有違反的事實,此時即有解除的必要。但為使法律關系早日確定起見,保險法應規定解除權的除斥期間。
臺灣地區保險法對解除權的除斥期間作出了相關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2)危險發生后,利害關系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3)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保險人之請求,系由于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對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本文認為應作如下修改: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以上的除外。
注釋:
1德國《保險契約法》第16條
2《意大利民法典》第1892、1893條
3《越南民法典》)第577條
4《俄羅斯民法典》第944條
5《韓國商法典》第651條
6陳顧遠:《保險法概論》,正中書局印行,第121頁。
7施文森:《保險法判例之研究》(上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75年版,第183頁。
8江朝國:《保險法論》,瑞興圖書公司1990年版,第197頁。施文森:《保險法總論》,三民書局1985年版,第156頁。
9參見:李玉泉:《保險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頁;羊煥發、吳兆祥:《保險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頁。
10周玉華:《保險合同與保險索賠理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219-221頁。
11施文森:《保險法判決之研究》(上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第187頁。
12李玉泉:《保險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頁。
13徐衛東:《保險法論》,吉林大學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第336頁。
14陳欣:《保險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58頁。
15李寶明、鞠維紅:《保險索賠理賠規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6頁。
16李政明、賈林青:《海上保險合同的原理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頁。
17鄒海林:《保險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125頁。
18RaoulColinvaux,TheLawofInsurance,5thed.,Sweet&Maxwell,1984,P95.
19鄒輝:《保險糾紛案例》,經濟日報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第44頁。
20參見《德國保險契約法》第16-19條;《韓國商法》第651條;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64條;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8、20條。
21參見《日本商法典》第644、678條;《意大利民法典》第1892、1893條。
22《保險合同與保險索賠理賠》,周玉華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243頁—第244頁。
23《德國保險契約法》第21條規定:“若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解除合同的,若告知義務的違反并不影響保險事故的發生或保險人應負責任的范圍時,其給付義務仍不改變”。
《日本商法典》第645條第2款但書規定:“但經投保人證明危險的發生并非基于其告知或不告知的事實的,不在此限”。
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64條第2款但書規定:“但投保人證明危險的發生不是基于告知或未告知的事實時,則不在此限”。
美國各州的規定,參考陳世義(臺),現代保險15期,91頁。
24法國保險合同法第21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匿或虛偽告知時,假如其行為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的危險評價,保險合同無效;雖此行為對于危險事故的發生無影響,亦同。”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體制的改革,高職高專教育已經成為我國教育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五年高職高專在整個高職高專教育體系中也占據重要位置。隨著國家教育體制的轉變和社會的發展需要,五年高職高專教育的普及,在學生的教育和管理中出現了新的問題。
1 五年高職高專教育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
一是,現代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普及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我們知道,任何事情都是兩方面的。現代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給學生的生活、學習和思想觀念帶來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沖擊。首先,手機最初的功能是加強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后來隨著科技的高速發展,智能手機出現了,而且更新換代的步伐也越來越快,功能也是越來越多,聯系的功能反而不再占主要地位。其次,網絡的快速發展給學生的學習、生活提供了便利,他們可以通過網絡查找學習資料,了解最新的學習信息,接觸多樣的學習資源。但是五年高職高專的學生畢竟是十五六歲的孩子,他們自我控制能力較差,抵制不住游戲等的誘惑,在使用網絡學習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沉迷于游戲中而無法自拔。在教室里,因沉迷手機游戲而不能認真聽講,在宿舍里,因沉迷網絡而不能按時就寢導致第二天精神萎靡不振、注意力不集中、上課時睡覺等等問題。二是,高職高專教育管理隊伍數量嚴重不足導致不能有效教育管理。第一,管理人員數量上不足,一名管理人員要管理多個班級幾百人,時間、精力不夠,直接影響了教育管理的有效性;第二,管理人員專業管理知識不足,在管理方法、管理模式、管理技能上沒能有效地進行教育管理。這種情況下,任課教師可以在適當的時候,比如課間或與課堂學習內容相關時的課上,對學生進行單獨的、簡單、深刻的教育管理。
解決上述問題,提高學生五年高職高專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培養社會所需的實用性人才,就要運用恰當的教育管理思想來指導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而人本教育思想就是合適的教育思想。
2 人本主義教育思想的主要觀點
現代人本主義教育思想是一個包括眾多教育流派的龐雜體系。從狹義上說,它特指20世紀60、70年代盛行于美國以羅杰斯等為代表的人本主義教育思想。這一教育思想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強調發展人的潛能和樹立自我實現觀念,主張教育是為了培養心理健康、具有創造性的人,并使每個學習者達到具有滿足感和成就感的最佳狀態。
人本主義教育思想在五年高職高專學生教育管理中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五年高職高專的學生來自初中畢業生,這時的學生年齡在十五六歲,他們活潑、熱情,自我控制力較差,自我認識不足,人生觀、世界觀都還不成熟完善,學習基礎不扎實、學習知識掌握不牢固,已有的學習習慣不足以讓他們自覺地習得更多的知識,但是他們的可塑性很強,善于和老師、同學交流,有較強的積極向上的意愿,也較容易接受來自老師、同學正能量的影響。
3 人本主義教育思想在五年高職高專學生教育管理中運用的研究
人本主義教育思想的核心就是要“以人為本”。在五年高職高專學生教育管理中,就是要以學生為本,而不是以教師為本。在這一過程中,教師要做到以下幾點:
3.1 促進每個學生個體的潛能的發展
每個人都有自己無法估量的無限潛能。學生最終的知識量的多寡、學習能力的高低等等,取決于學生個體潛能激發的程度。以學生為本,重視學生在教育教學管理中的主體地位,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凸顯學生的主體地位,發揮學生的積極能動性,最終激發學生的學習能力、為人處世的潛能,學生將來工作的高度、生活的質量。人之所以能,是相信能。
3.2 承認、尊重個體差異,展現學生豐富多彩的個性世界
世界上沒有完全一模一樣的事物,人也不例外。每個學生都有自己的特點,有的學生屬于會學習型的,輕松學習(相比較那些埋頭苦讀而言)就能獲得理想的成績;有的學生屬于善于交際型的,可以和不同性格的人友好相處;有的學生屬于領導型的,對于學生工作做起來得心應手,等等。這時,作為教師,要看到學生個體的差異,尊重這些差異,不一刀切,不統一標準、要求,要以學生為本,營造更多的、多種多樣的氛圍,強調學生“自我實現”,讓學生充分展示自己的個性。
3.3 注重培養學生的健全的人格,智商高不如情商高。
五年高職高專的學生中的大多數人的學習習慣、學習模式、學習能力已經基本定型,而且根據我國高職高專教育的培養目標,對此類學生的培養重點應該是實用技能的培養,那么,這一階段的學生的教育管理的重點也應該是注重學生健全人格的培養,而知識的傳授應該次之。培養學生成才之前要先成人,成為人格健全的、樂觀的、積極向上的人。
3.4 教師在教育管理中的身份和角色要轉變。
【論文關鍵詞】科學人文主義;新課程;人文精神
【論文摘要】新課程更加關注科學主義價值觀和人文主義價值觀的雙重體現,為更好的實現課程目標,我們要用科學人文主義指導高中物理教學。我們要充分發揮高中物理新課程設置的優勢,在授課的同時將人文知識傳遞給學生,同時,要從“發揮美育功能”、“加強科學價值取向指導”等角度對學生進行人文精神的培養。
新課程理念更加關注科學主義價值觀和人文主義價值觀的雙重體現,以形成“科學—人文主義”的價值觀。 科學人文主義是一種以科學主義為基礎和手段,以人文主義為方向和目的的人的發展觀和社會發展觀。高中課程領域之一是《科學》,其中物理這個學科的理科性較突出,其人文教育作用則更需要挖掘。為了實現物理課程標準,提高學生科學素養,教師應當努力進行理論探討和實踐,用科學人文主義指導高中物理教學。
一、充分發揮高中物理新課程設置的優勢,在授課的同時將人文知識傳遞給學生
高中物理新課程,不論是目標設置還是課程標準上,都體現著了鼓勵學生“學習終身發展必備的物理基礎知識和技能”,我們物理教師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的課程和文化活動,為學生提供人文文化的土壤。
1、倡導物理研究性學習課題的開展。
研究性學習通過富有啟發性的問題或能激起問題的事物或現象,驅動學生積極主動地進行觀察、實驗、收集事實證據,提高質疑、推理和批判性地思考科學現象的能力。近兩年來,我校物理教師指導的研究性學習的課題有:《從力學角度研究球鞋用料和性能》、《廚房里的物理》、《光污染的危害與防治》、《中國古代船技術評析及模型制作》、《刀具上的力學》、《直升機主旋翼對飛行姿態的影響》,這些物理類研究性學習課題的開展對學生應用物理規律和知識解決問題提供了表現的平臺。
2、精心設計問題,由問題引導學生了解物理基礎知識在生活生產中的應用。
在學習高一物理新課程第一章是“探究自由落體”時,我編制了一道開放性問題:
水火無情,人所皆知。發現火災后,人們為了阻止大火沿著電氣線路蔓延,都會拉閘停電,所以萬萬不可乘坐電梯(消防電梯除外)逃生。跳樓求生的風險很大,只在樓層比較低,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才使用,并且一樣要注意方法。首先,可把棉被和床墊丟出窗下,以便身體落地時減少受傷。其次,爬到窗外,雙手抓住窗沿,身體豎直下垂,然后放手,雙腳落地跳下。這個姿勢比蹲在窗沿上,直接躍下去受傷的可能性小一些。請你用物理規律解釋為什么這兩種落地的方法受傷的可能性小一些。(寫出必要的公式)
讓學生了解火災中自救的方法,是很實用的知識。學生普遍反映,做完此題就更正了許多火災逃生時錯誤的想法。
留心積累材料事例,精心設計引導意圖的習題,就能在授課的同時將人文知識傳遞給學生,發揮新課程改革的“終端”的角色。 "
二、用科學人文主義指導物理教學,人文精神是最核心的東西
在人文文化中,人文精神是最核心的東西。人文精神是人文文化的精神理念,是人文知識、人文素質的內化和升華,是人們的一種精神取向。
物理科學技術往往可以在短短幾年內成倍的發展,而人文文化卻不可能“速效”生成。人文文化和精神的缺陷和隱患就像慢性惡化,關系到民族興衰,千萬不可走到岌岌可危的地步,才去重視它!為此,我們在物理教學中要重視以下幾方面:
1. 發揮美育功能
物理何來美呢?物理是很美的!高一物理教材以力學為主要內容,高二以熱、光、核為主要內容,無不充滿客觀事物的和諧美。比如說,運動與靜止、反射與折射、電磁光三者的相互關系,體現了物理理論的對稱與統一,充滿哲學美;又有誰能說三棱鏡的色散、光的衍射、干涉等形成的圖案,不是充滿科學密碼的天然美?反粒子存在的預言、相對論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高度統一,更加是科學之美!
物理教學內容雖然反映的是客觀事物的規律,充溢其間的是概念、公式、定律和定理,但讓學生領悟其中的簡潔、對稱、和諧、統一,發揮美育功能,能進一步加強學生對物理知識的理解,對自然的認識。這種融合了自然界客觀事物的規律之美在美術、語文等詩情畫意之美中又如何感受得到?唯有物理教師才領悟得到!
2.加強科學價值取向的指導
物理教學使人掌握真理,具有理性。目前,大學生、中學生生活態度的畸變和接連不斷的校園暴力事件令人吃驚,如果我們能夠將科學的理性影響擴展到學生的價值觀中,引導他們關心他人,關心社會,并學會用聯系、發展的觀點看待問題,那么,青春的困惑和不良誘惑難道不會得到更好的處理途徑嗎?科學價值取向的指導可以擦亮孩子的眼睛,對科學的愛戀可以增強孩子對社會不良風氣的“免疫力”。
一個“學高為師,德高為范”并注意將科學人文主義運用于物理教學的老師,將為學生的一生播下幸福的種子,使之受益無窮!
【參考文獻】
近幾年來,我開展了一些物理教學專題研究活動,對物理教學質量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下面就教學專題研究中的幾個問題,談一些看法和做法。
1. 轉變認識 所謂教學專題研究,就是針對教學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需要解決的問題,運用科學方法,有目的、有計劃地去探索教學規律的研究活動。其根本目的是為了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然而,并非所有教師都能從思想上認識到教學專題研究的作用和意義。有的教師課務很重,感到沒有時間進行教學專題研究;有的教師認為教學專題研究是專門從事教研人員的事情;有的教師則對普通任課教師能否開展教學專題研究,在思想上缺乏足夠的信心;有的教師還認為搞教學專題研究會分散精力,影響正常教學任務的完成;也有的教師認為搞教學專題研究花費時間,但研究成果未必就能在報刊上發表。因此,為了搞好教學專題研究,首要任務是要弄清進行教學專題研究的意義和作用,掃除上述心理障礙。在實際中,若任課教師不搞教學專題研究,只憑教學經驗,也許能把課勉強地講下去,但教學質量只能停留在較低的水平上。若能結合教學進行專題研究,用科學方法研究教育對象和教學規律,就能使教學質量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也會使教育者的教學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實踐證明,教師只要重視教學專題研究工作,認真實踐和總結,一定會取得豐碩成果。例如,研制物理新教具就是提高物理教學質量的一個重要方面,前幾年,筆者曾把它作為一項教學專題進行了系統地研究。首先對高中物理教學大綱所規定必做的演示實驗逐個進行分析,根據多年的教學實踐,找出現成的教學儀器的不足之處,從中確定幾件重要的實驗裝置作為主攻對象,再根據推陳出新的原則,進行新教具的設計和制作,并在實際教學中進行檢驗和進一步改進,最終研制出具有較高水平的新型“全電路歐姆定律演示器”、“電阻定律演示器”、“電流天平”、“自制光柵”等,對物理實驗教學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2. 找準選題是關鍵 如何確定教學研究課題,是搞好教學專題研究的關鍵。筆者在實踐中體會到,任課教師應該從中學教學實際出發,結合所教學科的實際情況,針對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研究。這種從教學實際中選題的方法是搞好教學專題研究的重要途徑。一般來說,任課教師課務較重,很少有較多的時間去作純學術性的大課題研究,所以。教師應充分利用身處教學第一線的有利因素,抓住教學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進行認真研究,這樣就能快出成果,提高教學專題研究的效率。就物理教學而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很多,例如,如何解決物理難教難學的問題;如何提高高中女學生物理學習成績的問題;如何解決學生物理學習成績兩極分化的問題;如何轉化后進生的問題;如何提高物理教學課堂效率的問題;如何正確處理物理會考和高考的關系等,這些問題都是值得我們認真研究的課題。
在確定研究課題之前,應該查閱有關資料,了解是否對這個問題已經研究過,還存在有什么問題沒有解決,這樣可避免重復性研究。例如,如何全面考查中學物理教學質量,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傳統的期中考試和期終考試只進行90分鐘的閉卷筆試,它不能考查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針對這個問題,我同兩位青年教師就把它列為一個研究課題,專門研究改進的方法,并在高一物理期終考試中實施了我們研究的綜合考試方法:采用標準化測驗形式,閉卷考查學生所學的基本知識和基本運算技能;再采用撰寫物理小論文的形式考查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最后采用實驗操作考查學生的物理實驗能力。考完以后,采用無記名的問卷形式,讓學生發表對這次考試方法改革的看法,教師則對考試方法改革的實踐和數據進行統計和分析。從而得出:綜合考試法能夠全面考查學生的實際水平,反饋性強,有利于促進教學改革,易于發揮學生的創造精神,是高中物理教學中一種較好的考試方法的結論。
3. 搞好教學專題研究須有扎實的教育理論做保障 教學專題研究是用科學方法探索教育規律的實踐活動。因此,在研究過程中,必須以教育理論為指導,探索教學規律,任何脫離教育理論的研究都是沒有普遍意義的。
一般來說,中學教師對教育學和心理學的基本知識是有所了解的,但只憑這些了解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該掌握教育科研的方法與理論,掌握教育統計和評價方法,更應掌握與教學研究專題相關的教學理論。如果沒有掌握教育理論,就談不上教學專題研究,最多也只能是教學經驗總結。若能以正確的教育理論為指導,就能提高研究成果的質量。例如,在高中畢業班物理教學過程中,我根據學生的學習情況,對一批尖子學生的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進行了具體地逐個分析,找出他們在物理學習上的特點和不足之處,然后根據因材施教的原則進行考前指導。結果,這些學生在物理高考中均獲得優異成績。
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和交叉科學的出現,給教學專題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我們可以運用多種學科進行綜合研究教學專題。因此,教師除了要掌握教育科學的一般理論知識和自己的專業知識外,還要廣泛地學習與教學專題研究相關的各門知識,特別要注意學習新學科,比如系統論、控制論、信息論等,以提高自己的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平。為了更好地從事教學專題研究和交流研究成果,還應提高外語水平和微機操作能力。否則,即使研究成果水平再高,交流起來也很不方便,更難進行國際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