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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媒介 文化消費 影視化
近幾年,“百家講壇”捧紅了易中天、劉心武、于丹等一批登壇演講的作家,他們的作品一躍成為暢銷書,形成了“易中天現象”、“于丹現象”。電視劇《永不瞑目》、《牽手》的熱播涌現出海巖、王海等“編劇作家”。影視熱播帶動文學作品暢銷似乎已成市場慣例,影視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影響著人們的文化消費與娛樂,這是否再次印證了電子媒體將取代印刷媒體成為這個時代的主流傳媒?早在1927年,法國電影導演阿培爾?岡斯就熱情滿懷地說:“莎士比亞、倫勃朗、貝多芬將拍成電影……所有的傳說、所有的神話和志怪故事、所有創立宗教的人和各種宗教本身……都期待著在水銀燈下的復活,而主人公們在墓門前你推我搡。”①
一、影視化:文本的終結?
影視化指將文本的情理與敘事性借助影視手段加以表現強化,即通過影視技術將語言文字轉化成影視語言,制成聲音和畫面兼備的屏幕作品。在視覺文化沖擊下,文本類作品的發揚光大在很大程度上要仰仗影視的巨大魅力,傳統文學從意識形態話語到大眾審美文化的中心地位和權威身份被顛覆。文學作品的魅力在于“一千個讀者有一千個哈姆雷特”,而影視化的結果可能是“一千個觀眾一個哈姆雷特”,讀者數量擴大的同時也犧牲了質量,作品雖日益普及但經典卻“千呼萬喚出不來”。
從文字到影視,改編者以個人“一己之見”替代無數受眾對文字文本“千差萬別”的解讀,造成文字信息的第一次流失;同時還存在從一種表達方式(文字)到另一種表達方式(圖像)所必然面臨的“圖不達意”,造成文字信息的第二次流失。兩次流失中,想象空間的限定和簡化是致命的,有時還會將原作的意境固定。影視的逼真性、假定性、故事性和大眾化,造成文本的想象空間被擠壓,掏空了文學的詩性和美感,不能充分體現一些復雜的人物關系和社會狀況以及經典的文本精神,無法與文字持續地鋪陳、描寫、刻畫而帶來的審美體驗等同起來。莫言認為原作和影視“畢竟是有獨立品格的兩回事,……改編是一種固定化,每個人在讀小說時都在想像和創造,比如林黛玉是高是矮,長臉圓臉,每個人有每個人的想法,但一旦改成影視作品,就明確了,固定了,也就限定了,林黛玉就是某某演員那樣瘦的長臉。所以影視其實是用對作品的一種解讀代替抹殺千萬種不同的解讀。從這種意義上講,文學是活的,影視卻是死的”。②
正如嚴歌苓所說,“文學借電視劇來傳播自己,它本身的價值和美感就下降了,變成了電視劇的工具,比如越來越注重情節,語言越來越粗糙。”更令人擔心的是寫作者產生功利心態和文學精神性的商品化,作者放棄寫作的崇高性在媒介的漩渦里隨波逐流。王安憶表示:“電影給我們造成了最淺薄的印象。很多名著被拍成了電影,使我們對這些名著的印象被電影留下來的印象所替代,而電影告訴我們的通常是一個最通俗的,最平庸的故事。……電影特別善于把名著平庸化,大眾化,變成一種可使大家廣泛接受的東西。”③也正是這些特點,使得影視更適合當代快餐式的文化消費主張。
二、媒介技術與傳播特征
傳統社會人們對世界的理解靠文本,現在則讓給了視聽。影視憑借聲音和圖像訴諸大眾的視聽感覺,將語言描述轉化為可視的屏幕形象,其直觀性、自由性使觀眾獲得更為強烈的審美觀感。它還能解除文字符號對大眾的限制,不論受教育程度高低,任何人都可與文化接觸。影視是動態的,畫面和形象直接進入觀眾腦海,不由受眾掌控,快速連續的特點要求直觀、直白,這種拒絕深刻的特點是影視化成為主要娛樂手段的關鍵原因。
影視是一種對人的視聽沒有過高要求的“平白語言”,雖然它削弱了理性話語,但情感力量不容忽視。它展示的主題雖多,卻不需要觀眾動腦筋,故事或觀點會以最易懂的方式出現。影視把娛樂變成了表現一切經歷的形式,關鍵不在于展示娛樂性的內容,而在于所有內容以娛樂的方式表現。“影視追求直截了當的敘述、撲面而來的視覺沖擊、跳躍不羈的懸念,因此,對受眾的直接感官刺激加大、加快了,但是那種迂回曲折的精神掙扎、似斷實連的心理邏輯、入木三分的性格刻畫、峰回路轉的情感歷程、欲說還休的生命況味消失了”。④
文字是作用于讀者頭腦的想像藝術,能表述抽象概念、心理流程和細致入微的思想感情,其魅力在于似乎沒有對象又似乎任何人都是對象。文字是靜態的,閱讀速度由受眾掌控,可時快時慢或停下來揣摩,受眾的主動性大。閱讀文字需要讀者具有分類、推理和判斷能力,對不同的觀點進行對比,并且能舉一反三。印刷媒介把語言凝固下來,使思想接受持續而嚴格的審察,具有較強的推論性,鉛字有序排列、具有邏輯命題的特點,能夠培養 “對于知識的分析管理能力”。⑤
實驗證明,觀看是人類獲取外部信息最佳和最主要的方式,視聽是最具直觀性和同步性的信息呈示方式,它與客觀真實性的天然聯系使觀眾有身臨其境之感,使人對視像幾乎不假思索地接受,需要受眾參與和思考的程度較低。因此,視像在爭取受眾方面具有先天優勢,它甚至可使觀看者超越語言障礙與畫面進行直接交流,而文本閱讀對于主體接受能力的要求高得多。
電視是最能說明視像文化在今天具有統治地位的媒介,它的出現全面地改變了人類的文化生存狀態,使人類真正由主動審美進入被動觀看的時代。如今,電視已成為大眾文化消費的日用品,每天只要打開電視,人們就不得不接受紛至沓來的視覺轟炸。人類創造了影像技術,也就創造了被影像所包圍的生活,影視甚至通過控制人們的時間、注意力和認知習慣獲得了教育的權力。因此,文學作品通過影視化降低受眾的參與門檻,從而獲得更多受眾和更廣泛的傳播。
三、影視化:大眾文化消費
隨著大眾日漸強化的社會參與意識和文化分享意識及現代傳播技術的發展,過去只能為少數人享受的文化藝術作品如今迅速走進千家萬戶。我們從“讀圖文化”到“電影文化”再到電子媒介廣泛應用的歷史可以看出,影視文化正是大眾文化的典型代表,它脫胎于傳統的民間說唱藝術,代表了大多數社會成員的趣味。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影視不但成為民間說唱藝術的主要傳媒,而且憑借特有的聲光效應,發展出一套具有獨立審美價值的影象語言,實現了從精英文字話語到大眾文化消費的轉變。人類延續了數千年的文學生產與消費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文學消費活動日益從過去的那種以文字閱讀為中心轉向現在的以影像接受為中心。
就像復雜的談話節目不適合電視一樣,媒介的表現形式不可能和媒介本身的傾向相對抗。影視最關鍵的是能看,人們想看的是動感斑斕的畫面,給觀眾留下形象是影視所長。電子媒介的性質決定它必須舍棄思想,迎合人們對視覺的需求以適應娛樂業的發展,正如印刷術曾經控制政治、宗教、商業、教育、法律和其他重要社會事務的運行方式一樣,如今影視在大眾文化的消費中脫穎而出。
尼爾?波茲曼認為,“媒介形式偏好某些特殊的內容,從而能最終控制文化”,文化交流媒介對于文化精神重心和物質重心的形成有著決定性的影響,由最便利、最普及的媒介提供的文化消費必然占據文化活動的中心。因此,作為當今最便捷、最直接、最普及同時也最具即時消費性的媒介,影視取代文本成為社會文化消費的寵兒顯然有歷史的必然性。從繪畫到象形符號,從字母到電視,每一種媒介都會對文化進行再創造,每一種媒介都為思考、表達思想和抒感的方式提供了新的定位,從而創造出獨特的話語符號,這就是麥克盧漢的“媒介即信息”。因此,文學作品借影視暢銷的多限于言情、武俠、青春偶像等故事情節強的“淺閱讀”類通俗文學作品,如二月河、海巖等的小說、“百家講壇”書籍等,而文學經典、心理小說、感覺小說、意識流小說和抒情詩、政論文是很難成功改編的。
今天,我們進入了一個大眾傳播時代,隨著媒介技術的發展,人類的生活方式、文化消費方式必然會發生改變。暢銷小說家海巖指出:“我們現在處于視覺的時代,而不是閱讀的時代,看影視的人遠遠多于閱讀的人,看影視的人再去閱讀,其要求的閱讀方式、閱讀心理會被改造,對結構對人物對畫面感會有要求,在影像時代,從事文本創作時應該考慮到讀者的需求、欣賞、接受的習慣變化,所以作家在描寫方式上很自然會改變,這是由人物和事件結合在一起的時代生活節奏和心理節奏決定的。”⑥多元化的媒介環境下,人們既需要閱讀經典文學,也需要娛樂化的淺層次作品。影視作為“嚴肅文學的通俗讀本”,對文學作品的改編不過將其大眾化,實際上無法取代它的精英本體,還可以使之在更大范圍傳播。
現代社會是為大眾消費文化所覆蓋的社會,影視化的出現為大眾文化的消費提供了一個最基本的途徑,同時也是新時代文化消費景觀的表征和必然結果之一,它使我們的文化生存模式與運作模式發生了根本改變。影視傳媒的圖像敘事和多媒體性及娛樂、消費特征,使語言文本的審美性讓位于圖像文本的娛樂性。隨著新傳媒不斷產生,不同傳媒力量此消彼長和技術的突飛猛進,紙媒的生存空間會受到空前擠壓,語言更多地讓位于影視,后者將成為大眾主要的文化或文藝消費形式。可以預期,傳媒的超文本、非線性傳播特征必將取代文學作品被動單一的線性文本走向互動的多媒體綜合藝術。■
參考文獻
①本雅明:《機械復制時代的藝術作品》,浙江攝影出版社,1993年,第8頁
②陳潔,《作家的影視新感覺》,《中華讀書報》,1999年6月1日
③王安憶:《心靈世界――王安憶小說講稿》,復旦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11頁
④黃有發:《準個體時代的寫作》,上海三聯書店,2002年
⑤翁格:《口語和讀寫能力》,紐約麥休恩出版,1982年,第35頁
消費者對消費者(C2C)電子商務作為一種重要的交易模式,在我國表現出了很強勁的發展勢頭。國內幾個較大的C2C購物網站,如淘寶網、TOM易趣網、拍拍網占據了網上購物67.1%的市場份額。[1]盡管如此,誠信問題依然是阻礙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第一大障礙,C2C電子商務網站遭遇這方面的問題就更為突出。由于C2C電子商務交易的參與者一般為個人或者小型企業,沒有什么知名度,交易雙方缺少了解渠道,無法獲知交易對象的身份和信用狀況,因而網上欺詐現象更容易發生。
目前各大主要的C2C電子商務網站都采用信譽評價系統來提高用戶對網上交易的信任度,但是當前的信譽評價系統都存在一定的問題,無法防止信譽的炒作和誹謗。本文針對現有信譽評價系統的不足之處,分別從評價等級、評分標準、初始信譽值設定及用戶評價可信度等方面進行分析探究,給出一個改進的可信度更高的信譽評價模型,并通過實例對該模型進行驗證。
二、現有評價模型存在的問題
國內主要的C2C電子商務網站(如淘寶網、TOM易趣網、拍拍網)均采用了信譽評價系統。雖然各自的信譽評價系統略有差別,但總體上相類似。以淘寶網為例,目前采用的信譽評價系統是:對于所有注冊用戶的初始信譽值設置為零,買賣雙方在交易后均可為對方作出相應評價。評價一般分為“好評”、“中評”、“壞評”,分別對應1、0、-1的分值。用戶的累計得分值即為用戶的信譽值。[2]
現有的信譽評價體系,雖能對買賣雙方的信譽作出評估,但仍存在如下問題:
1.信譽的評價等級過于簡單
僅僅用“好評”、“中評”、“壞評”作為評分的等級,無法真實地反映用戶的評價。例如,在淘寶網上,有不少用戶在評論中都對賣家的服務和產品以及其他方面有不太滿意的地方,如有的產品沒有包裝,有的產品色澤與圖片有一定的差距,但由于產品的總體質量沒有太大問題,所以用戶還是給出了“好評”。
2.沒有充分考慮原有信譽值的影響
由于網站只是采用簡單的累計加分原則,這使得結果一樣的情況無法反映用戶信譽值的差別。例如:某個用戶得到了100個“好評”,而另一個用戶得到了200個“好評”、100個“壞評”,反映出這兩個用戶的信用情況應該是不一樣甚至相差很大的,但信用累計值卻是相同的。
3.沒有考慮時間權重對于信譽值的影響
用戶的信譽值應該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用戶行為的變化也會導致信譽值隨之變化,用戶不同時間作出的評價其影響也是不同的。如用戶3天前作出的評價和45天前作出的評價不同,三天前作出的評價更能反映當前對方用戶的信譽值。而目前的評價系統無法反映此種變化。
4.沒有考慮交易次數和交易金額對信譽值的影響
現有的評價系統沒有考慮到交易次數和交易金額的影響,交易過一次的用戶和交易過100次的用戶作出評價的效果是一樣的,小額交易用戶和大額交易用戶作出評價的影響也是一樣的,這就無法防止某些用戶開始用小額交易多次的方法賺取信譽值,等到信譽值較高時對高額交易進行詐騙的現象發生。[3]
5.無法防止信譽的炒作和誹謗
由于目前的信譽評價都假定用戶的評價是真實可靠的,對于所有的“好評”“、壞評”都100%地計入評價的總分,對于評價的可信度無法進行衡量,這就無法防止一些用戶通過虛假手段炒作自己的信譽值。此外,也難以防止一些用戶為了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利用不正當手段對競爭對手進行惡意評價,降低對手的信譽值。
6.沒有鼓勵第三方服務
保羅·帕沃羅(PaulA.Pavlou)和大衛·格芬(DavidGefen)論述了第三方服務對于網上交易的重要作用。他們指出,第三方服務是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模型,尤其是買賣雙方擁有不同的社會和文化背景,并且之前也未發生過交易的時候。[4]麥肯耐特、查德瑞和卡默(McKnight,Choudhury&Kacmar)也指出,第三方服務對于買家感知賣家的信任、幫助完成網上交易有重要作用。[5]然而現有的評價系統只是建議進行第三方服務,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勵進行第三方服務。
三、信譽評價模型的改進
針對上述信譽評價模型存在的問題,本文擬從評價等級的設定、初始信譽值的設定、評價分數的設置、評價的可信度方面進行改進。
1.評價等級的改進
本文將用戶的評價分為四個維度,即產品因素、服務因素、配送因素和支付因素,每個因素對應一個評價。分別針對產品、服務、配送、支付各設一個評價問題,如服務方面可設問題為“對方的服務態度如何”,對應的答案分別為“好評”“、中評”、“差評”,分別對應1、0、-1的分值。用戶可以根據交易過程中對方在各方面的表現,作出更為客觀的評價。
2.初始信譽值的設定
當買賣雙方都第一次申請加入C2C網站時,各大主要的C2C購物網站對于買賣雙方的初始信譽值都設置為零,使得買家無法對賣家信譽值的差別作出判斷。對此,我們認為賣家的初始信譽值與他所采用的第三方服務認證有關。
定義1:ISj表示賣家Sj的初始信譽值,有n項第三方服務,賣方經過n項第三方服務認證,wi表示第i項服務認證在所有第三方服務認證中所占的權重,權重越大,表示該項服務認證在交易中對買方感知賣方的誠信度越高,定義函數(fw)i表示第i項服務認證所得到的分數,賣家的初始信譽值是賣家進行各項第三方服務認證所得分數的總和。ISj=ni=0Σ(fw)i(1)即初始信譽值與其經過的認證有關,第一次注冊便得到了基本身份認證。如i=1表示通過第三方支付認證,i=2表示通過身份認證,且w1>w2,如果S1只通過支付認證,S2只通過身份認證,S3未通過任何認證,則有IS1>IS2>IS3
3.用戶評價分數的設定
定義2:設Sj表示第j個賣家,Bi表示與Sj交易的第i個買家。Tx表示Bi與Sj的第x次交易。R(i,j,x)表示Bi與Sj第x次交易時對Sj的信譽值作出的評價。在前文已經將評價劃分為四個維度,Score表示這四個評價維度所得出的此次評價的分數,定義函數:
Score=(fservice,product,distribute,payment(2)=αservice+βproduct+χdistribute+δpayment其中service、product、distribute、payment分別表示服務、產品、配送、支付各維度所得的評價分數。因不同類產品對四個因素要求不同,所以不同類產品各因素所占權重也有所不同。令α、β、χ、δ分別表示各個對應維度在計算此次得分時的權重值,α、β、χ、δ∈[0,1],且α+β+χ+δ=1。權重越大,表明該因素在本次交易中對賣方論文聲譽的影響越大。α、β、χ、δ的權重值根據C2C交易網站上用戶的調查統計得出。由(2)式可知,Bi對于Sj的評價R(i,j,x)可映射為以下函數:R(i,j,x)={(3)由(2)式和(3)式得知,當用戶的四方面都為“好評”時,得分為1,四方面都為“壞評”時得分為-1,四方面都為“中評”時得分為0。假設一個用戶的評價為(-1,1,-1,1),而對應的各個方面的權重為(0.5,0.2,0.2,0.1)時,該用戶的Score=0.5×(-1)+0.2×1+0.2×(-1)+1×0.1=-0.4<0,此次對賣家得出的信譽值為-1。由上述函數可以看出,如果買家認為該用戶的質量雖沒什么問題,但是服務和送貨效率都不令人滿意,而服務在此交易中非常重要,所以該賣家還是得到了-1分,避免了以往信用評價過于簡單的問題。
4.用戶評價可信度的確定
不同情況的用戶作出評價的效果也應該是不同的。一個有多次交易經驗的用戶作出的評價應該比沒有任何交易經驗的用戶作出的評價更具說服力,交易額大的用戶評價應該比交易額小的用戶評價更有影響力。一個買家如果同多個賣家發生過交易,其所作的評價應該比只與一個賣家發生過交易的用戶的評價更具可信度,因此可以有效地抑制信譽的炒作和誹謗。
定義3:關于直接可信度Y。Bi與Sj交易后,對Sj進行信譽評價時,可根據Bi與Sj以前直接交易的次數和交易金額來推斷此次評價的可信程度。定義如下函數:Y=k(p×sum+qraccount)(4)1Score>00Score=0-1Score<0其中,sum表示之前交易的次數;account表示之前交易的總金額;p、q分別表示交易次數和交易金額對于直接可信度的影響系數,p、q∈[0,1];r表示交易金額的消解因子,保證即使account值比較大時,能在同一數量級上影響Y,r的值根據sum和account值的情況選取。k為調節因子,使得Y∈[0,1]。由(4)式可以看出,交易次數越多、交易金額越大時,Y的值也就越大,但Y的最大值只能為1。
定義4:關于間接可信度Z。Bi與Sj交易,Bi對Sj作出評價時,根據Bi與其他S(ji≠j)交易的情況來推斷Bi評價的可信程度。一般認為與Bi發生交易的其他交易用戶的數量越多,Bi評價的可信度越高。定義如下函數:Z=ρ×num(5)其中Z∈[0,1],ρ表示Bi與其他用戶交易的次數對于間接可信度的影響系數(ρ>0),num表示與Bi發生交易的不同交易用戶的數量。
定義5:關于用戶評價的可信度CR(Tx,B)i。Tx表示Bi與當前賣家Sj的第x次交易,C(RTx,B)i表示根據用戶Bi與Sj及其他賣家過去的交易情況來預測用戶此次評價的可信程度,以此來決定此次評價對于對方信譽值的重要程度。CR(Tx,B)i∈[0,1],0表示此次評價是不可信的,1表示此次評價是完全可信的。C(RTx,B)i由直接可信影響因素和間接可信影響因素組成,由(4)式、(5)式可定義如下函數:C(RTx,B)i=夼×Y+(1-夼)×Z(6)其中夼∈[0,1],夼用來控制直接可信度權重,它與該用戶和與其發生交易的其他用戶的數量num存在一種近似反比的關系。當num=0即Bi只與Sj發生交易時,夼=1,用戶的可信度C(RTx,B)i由Bi與Sj過去的交易情況推斷。當num的值不斷增加時,表示Bi與其他越來越多的用戶交易時,用戶的間接可信度在判斷用戶可信度C(RTx,B)i時的作用越來越大,但是間接可信度的權重不會超過一定的值,表明雖然間接可信度作用在增大,但是不可能完全取代用戶的可信度。
5.評價模型的改進
在上述討論的基礎上,我們提出一個改進的信譽評價模型。考慮到時間因素的影響,用戶的歷史評價可能已經過期,對于評價當前用戶信譽度的影響應該減小,而近期的評價對于評價信譽度的影響應該更大,近期所作的評價應該比以往所作的評價更能反映用戶的信譽度。因此,我們把時間也作為評價信譽度的一個權重,定義如下:定義6:時間權重ωt定義為如下函數:ωt=e-tλ(7)其中ωt∈[0,1],t表示時間跨度變量,λ為相關時間調節因子,以保證ωt適用于不同的情況。例如,如果要表示五天前的評價影響權重應該是當前評價權重的一半時(假如五天前的評價影響權重為0.5,當前的評價影響權重為1,t=5),那么,λ=-5ln(0.5)。由(1)式、(3)式、(6)式、(7)式可以得到改進的信譽評價模型,定義如下。定義7:R(i,j,x)表示Sj與Bi交易所得到的總的信譽評價值,L表示Bi與Sj交易的總次數,所以有:R(i,j,x)={(8)模型中賣家的信譽度由初始信譽值和用戶評價的信譽值相加得到。改進的信譽評價模型綜合了評分等級設置、用戶評價分數設定、用戶評價可信度及時間等多方面因素。由(8)式可以看出,當買賣雙方從未進行交易時,賣家的初始信譽值由他所進行的第三方服務認證確定,第三方認證越全面,其初始信譽值就越高。當買家與賣家進行網上交易時,賣家的信譽值就由買家交易后的評價值獲得,此時初始的信譽值所占比重就會越來越小。買家在交易過程中就產品的服務、質量、配送、支付四個方面進行評價,最后構成此次評價的得分。對于買家評價的可信度,我們可以根據(6)式得出。
由(8)式可知,買家對賣家過去的評價對于賣家可信度是有影響的,越是有經驗的買家,我們認為他評價的可信度就越高,而越是近期的評價就越反映了賣家近期的信譽度,并且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對信譽的炒作和誹謗。用戶的可信度、用戶此次評價的分數和時間權重的積構成了此次用戶對于賣家真實的信譽評價分。賣家的總的信譽評價分是各個買家對他的信譽評價分的總和。
四、模型應用實例分析
為了促進C2C電子商務平臺統一標準,方便用戶,我們認為用戶可以進行任何有效的第三方支付認證和身份認證,并且該認證在各個C2C交易平臺上都認可。設S1、S2、S3都表示某C2C交易平臺上賣防紫外線遮光布的用戶,該平臺當前鼓勵兩項第三方認證,即用戶身份認證和第三方支付認證,其各自的權重分別為0.6和0.4,初始總信譽分值設為1。S1進行了身份認證和第三方支付認證,S2進行了第三方支付認證,S3未進行任何認證,所以三者的初始信譽值分別為1、0.4和0。
例來分析該模型的應用。商品的單價為10元,Bi表示與之交易的用戶。以當前C2C交易平臺的信譽評價系統得出S1的信譽得分為5,并且用戶評價效果沒有任何差別。但我們對表1的交易情況應用改進的評價模型(8)式進行分析,根據網上的調研統計,得出用戶對于時尚裝飾類的四個維度占信譽度評價的權重分別為0.3、0.4、0.25、0.05,根據(2)式、(3)式計算出這幾次的交易評價得分為(1,1,1,-1)。在(4)式中,設k=0.5,p=0.2,q=0.8,在(5)式中,設ρ=0.2。計算B1第一次的評價分數可信度:設r=10,B1第一次交易的Y=0.5×(0.2+0.810×10)=0.4,由(5)式計算出Z=0,B1第一次的評價分數可信度為0.4。計算B1的第二次評價分數可信度:設r=50,由于此時num>0,設夼=0.6,Y=0.5×(0.2+0.850×100)=0.9,Z=0.2×5=1,C(rT2,B1)=0.6×0.9+(1-0.6)×1=0.94。時間權重值的設定:我們設參數λ,可以得到前一天的時間權重是1,15天前的時間權重為0.5。計算B1對S1總的評價分數為0.4×0.5+0.94×1=1.14。同理可求得B2、B3、B4對于S1的評價分數分別為0.4、0.4和-0.4。
由(8)式求得S1總的信譽評價分數為初始信譽分與各個買家對其評價的和為2.54,由此可以看出S1信譽值要比改進前的評價系統得出的信譽度要低。用戶B1在第一次與S1發生交易時,由于其交易的金額和次數都比第二次要少,而且評價也不是最近評價,所以其評價的分數與第二次評價的分數是有很大差別的。計算其評價的可信度時,第一次因為沒有與其他用戶發生過交易,所以可信度只能由直接可信度獲得,而第二次交易時,由于B1與其他賣家也發生過交易,所以其評價的可信度應該由其直接可信度和間接可信度獲得。
[論文摘要]目前電子商務發展勢頭猛進,大有取代傳統商業之勢。但是與傳統的商業交易相比,電子商務有其自身的特點,在這其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也呈現出新的特點,如何在確保電子商務經濟不斷進步的同時,又有效保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文章針對這一問題展開討論,分析了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 消費者 權益保護 問題分析
近年來,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在網絡的有效輔助下,世界聯系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信息網絡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商務交易的方式也呈現出多樣化特征,網上商務交易逐漸盛行起來,信息網絡為商家與消費者提供了一個虛擬的教育環境,成為商務教育的舞臺。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逐漸走入人們的視線,與傳統的現場交易相比,電子商務交易為人們的生產生活節省了時間、精力,已經逐漸為人們所接受,網上購物成為現代人們炙手可熱的購物方式。據阿里巴巴的的數據統計,截止2012年11月30日,淘寶和天貓的銷售額突破萬億,這從側面預示著電子商務真正的走進了千家萬戶。但是,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還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的聲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給消費者的效益保護帶來了新的問題,為此,本文對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殊性
電子商務簡單說就是網上購物,網上成交生意,買家與賣價通過信息網絡,本著各自的需求進行交易與交流,在網絡提供的虛擬平臺中,獲取自己的利用。與傳統的真實的現場交易行為方式對比,網絡交易具有自身的特點。
首先,網絡信息的傳播速度更加快捷,而且網絡商品信息往往能夠波及更多的人,覆蓋更大的消費人群,而且網上交易往往在形式上更加單一,缺少復雜的交易制度或者行為規范的制約。
其次,網上交易是一種虛擬交易行為,交易雙方沒有真實地看到對方,消費者無法真切地觸及到商品的質量與模式,而是通過網頁或者網頁圖片上的說明,或者宣傳海報來選取產品,簽訂交易協議書,在這一過程中,客戶缺乏的是直接的感官認識,與實際產品的驗證。
再次,網上交易對于消費者來說具有很大的優勢,節省了消費者的時間與精力,但是主要的優勢特征還是更加傾向于經營者。因為經營者往往掌握了商品、資金以及貨源的主動權,并在網絡技術方面也擁有更多的優勢,這樣的交易性質,決定了消費者一方處于劣勢地位。因為經營者有隨意掌控商品信息的公開程度的權利,這樣就會使消費者對與一些交易方面的具體規則與商品的實際情況發生疑慮,往往在這個時候,消費者會上當受騙。
最后,網上交易屬于事后交易。經營者從自身的利益角度考慮,對消費者采取極大的防御措施,一般都是消費者先付款,然后才能收到商品,這樣消費者收到商品以后,往往會發生實際商品與網絡圖片差距甚遠,或者不相一致的狀況,而且多數情況下,一旦交易行為達成,貨物就不予退回,這就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所以,同傳統的現場交易方式想對比,網上交易往往使消費者面臨著更大的交易風險。
電子商務交易是科技發展,經濟進步的產物,它的持續發展需要建立在一系列公平與公正的規范與制度的基礎上,使交易雙方都能夠在行為規范的限制下約束自身行為。從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來看,缺乏法律制度方面的規范,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展需要對消費者的權益給予保護。
確保電子商務長遠發展的最根本的條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方面: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是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基本保障,這其中涵蓋了信息網絡系統的安全運行,網絡交易過程的安全以及消費者生命財產方面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公平。公平是市場交易行為最重要的靈魂。交易雙方要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不隨意侵犯對方的利益,確保交易雙方的平等與互惠、互利,只有在雙方互惠互利的基礎上才能保證電子商務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一旦電子商務交易失去了誠實信用,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就會失去消費者的信任與支持,這種交易方式就會逐漸被人們所遺棄,影響其長遠發展。
二、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具有自身的特點與特征,在整個的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屬于弱勢群體,一方面是由于網絡信息技術的欠缺,以及消費者網上購物經驗的匱乏,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費者這些弱點來采取措施進行不正當交易,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大肆宣傳商品,用虛假圖片誘惑消費者,實際商品與圖片大相徑庭,以次充好的現象時有發生,消費者在經驗不足的情況下,很容易上當受騙,買去劣質產品,自身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害。
第二,拒絕履行許下的承諾,一些不法商家一旦收到了客戶的貨款就以為獲得了利益,對于消費者的服務十分滯后,不按時送貨上門,貨品質量低下,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正當利益,這是對市場交易公平與城市信用原則的極大破壞。
第三,商品質量與價格不符,損害消費者利益。一些不法商家在商品交易過程中,以次充好,開展非法的傳銷活動,以此騙取巨額錢款。
第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計算機技術騙取消費者與其計算機相連接,利用匿名與消費者用昂貴的國際長途電話系統,騙取消費者高額的電話消費。
第五,利用網絡交易合同中的不科學因素來損害消費群體利益。具體表現在:利用合同格式方面的漏洞來限制或者剝奪消費者的利益,將合同風險責任轉嫁給消費者,縮短法定瑕疵擔保期限,故意扭曲與模糊合同上面的文字,或者隱藏一些條款等等,這樣一旦出現問題,主動權仍然掌握在經營者手中,消費者處于劣勢地位。
以上是經營者行為的綜合評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電子商務也存在一系列問題:
首先,電子商務本身是建立在一個開放性的網絡平臺環境下,這樣就為經營者犯罪提供了溫床,客觀上增加了消費者財產受到侵害的風險。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網上銀行支付,同傳統的現場錢物交換行為相比較具有更大的風險性。消費者在網上貨幣交易過程中往往要成承受下面的風險:在沒有獲得授權的前提下,啟用信用卡形成損失,電子貨幣被盜取或者丟失,電子貨幣系統被病毒侵害——目前在這一環節出現問題,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損害的例子屢見不鮮。
其次,電子商務交易中,對于所有貨品的質量、價格以及使用、送貨等環節,消費者都無法深入了解,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很難確保自身的利益。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始終處于被動地位,互聯網是一個巨大的數據存儲設備,商品信息的更新速度異常之快,相關的監管部門不能夠對這些信息進行有效地監管與審查,沒有對使用網絡信息的企業權限進行限制,這在客觀上就加劇了經營者對消費者利益的侵害。一些企業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隨意在網上信息,不顧及所的信息是否合法。一些商家隨意向消費者的郵箱內廣告郵件,這些非法郵件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一些廣告由于無法從表面信息辨認出來,使得一些消費者主動打開郵箱,影響了消費者的利益。
再次,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后,無法獲得賠償。在傳統的面對面實物消費中,消費者的財產安全一旦受到侵害能夠直接找到經營者請求賠償,然而,電子商務交易本身就是一種虛擬的交易行為,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很難找尋到對應的經營者。
最后,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受到侵害,一些不法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會以各種理由向消費者索要信息資料,在未經消費者允許的情況下,隨意向他人傳播這些資料,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隱私權。
三、完善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方法
第一,嚴格控制網絡經營企業的市場準入。要想進入網絡世界進行商品銷售,從事電子商務,就要接受相關部門的資格登記審查,無論是經營團體還是個人都要向相關部門申請資格認證,獲得審批條件以后才能正式進入電子商務經營,而且要具體細化審批條件與登記內容,防止出現問題時找不到明確的負責人。
第二,確保消費者在網絡交易過程中享有知情權。電子商務的經營者要負責保護消費者的消費安全,對于一些涉及到消費者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提醒與告知的義務。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經營者的詳細信息,例如:注冊名字,責任人的名字,經營生意的網站以及具體的地理位置,聯系方式等等。2.和交易有聯系的信息。這些信息體現在:商品以及服務的類型、價格以及方式,送貨方式以及售后服務等等。3.經營者要向客戶說明網絡通訊所采用的方式、每一筆費用都要清清楚楚地向客戶列出,以此確保客戶對信息享有知情權。4.向客戶提供爭議的解決方法并指出對應的法律依據等等。5.經營者的經營信用情況,具體涵蓋了:認證機構以及社會團體,通過一些社會服務性機構對自身的服務質量做出承諾與保證。對于以上信息,經營者沒有提供給消費者的行為,完全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第二,建立健全統一的退貨與換貨制度與規則。為了有效保證消費者的利益,要在互利公平的基礎上建立為消費者提供換貨的服務,保證消費者的正當利益。經營者還要負責保護消費者的隱私,包括消費者的銀行卡號,身份證號以及個人信息等等。
第三,建立健全網上交易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行政法律制度。要想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切實保護,可以將電子商務交易列入工商行政監管與檢查的范圍內,由相關的執法部門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