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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稱“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
緊急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基于甲乙雙方現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作為雙方履約依據,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的類型與期限
第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項執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甲、乙雙方約定自年月日至完成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該工作全部完畢時,本合同期限屆滿終止。
(3)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
甲乙雙方同意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
第二條錄用條件為:
1、政治素質條件:熱愛祖國、誠實信用;無違法犯罪記錄;愛崗敬業,恪盡職守;遵紀守法,團結協作。
2、業務技能條件:(1)具備基本法律知識,了解有關保安管理政策、規定;(2)具備一定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溝通能力;(3)具備與崗位職責相應的觀察、發現、處置問題能力;(4)具備使用基本消防設備、通訊器材、技術防范設施設備和相關防衛器械技能;(5)掌握一定防衛和擒敵技能。
3、身體條件:身體健康,無傳染疾病,同時具備崗位需要的身高、視力等身體條件。
4、文化條件:具備初中以上學歷,特殊崗位應具備相應的文化業務知識和技能。
5、年齡條件:18—周歲。
6、團隊精神:
7、其他:
第二章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第三條乙方同意并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從事保安員工作,該崗位工作任務與職責如下:
1、執行門衛、守護、巡邏、人群控制等保安服務任務。
2、利用科技手段和設備執行保安服務任務。
3、對發生在執勤區域內的不法侵害和治安災害事故,及時報告客戶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采取措施控制事態擴大,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4、落實防火、防盜、防爆炸、防破壞和防治安災害事故等防范措施,發現執勤區域內的安全隱患,立即報告本公司和客戶單位,并協助予以處置。
5、保安員對執勤區域內發生的不法侵害行為應及時制止,對不法行為人應移交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支持、配合公安機關和其他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條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工作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A.甲方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B.甲方確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可以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C.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生產服務、工作質量、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五條乙方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內容及其工作條件,履行職責;并有責任按照甲方的工作部署與安排,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數量,并達到甲方規定的質量標準。
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六條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權臨時調動乙方的工作崗位(3個月內),乙方應當服從。
第三章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第七條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崗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實行三班制,每班8小時,每周工作6天,每周休息1天,實行輪休調休。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八條乙方加班須征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勞動后,有權獲得相應得勞動報酬。乙方實行計時工資制,乙方所在崗位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基本工資、_______、_______;其標準分別為750元/月、_______元/月、__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八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乙方工資報酬。
第九條加班加點計發工資基數為4.48元/小時,事假扣除標準為35.85元/天,病假扣除標準為5元/天,曠工扣除標準為70元/天。
第十條甲方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甲方每月日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資。甲方按月將工資打到乙方帳戶上,乙方在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一條甲方不得隨意、無故克扣乙方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資:(1)甲方代扣代繳乙方的個人所得稅;(2)甲方代扣代繳的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因乙方本人原因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需要賠償的,甲方可從乙方本人的工資中扣除;(5)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乙方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甲方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七條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應將制定、變更的規章制度及時告知員工,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八條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沖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第十九條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條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乙方確認,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對乙方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防用品。
第二十二條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八章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履行中,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甲、乙雙方可以就工資、崗位、工作內容等事項對本合同進行變更;未經與對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對本合同約定事項進行單方變更。
第二十四條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錄用條件的,甲方可即時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與乙方解除本合同:
1.因乙方未能在5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至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其他相關手續的。
2.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
3.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1000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5.乙方系特種作業人員的,因其自身原因違章作業或造成物損1000元以上事故的,除給予經濟處罰或處分外,甲方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6.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8.乙方向甲方辭職或者經協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9.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10.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除甲方規章制度另有規定外,下列行為為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的行為,乙方具有下列行為的,甲方可不經預告給予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補償:
1、連續曠工3日或一年累計曠工6日以上;
2、對別人惡語中傷、辱罵,造謠生事,詆毀公司或他人的名譽、信用的;
3、對主管和同事使用恐嚇、脅迫、暴行及其他不法行為,危害人身安全的;
4、挑撥是非,教唆、煽動他人怠工或者罷工,參與打架斗毆的;
5、私自接受業主和客戶饋贈的;
6、服務態度惡劣、損害客戶利益、影響公司聲譽的;
7、盜竊公私財物的;
8、連續兩次在群眾測評被排在后三位或被公司處理兩次以上仍不改正的;
9、利用社會不良力量解決公司內部問題的;
10、蓄意違抗公司或主管領導的合理安排或調遣,拒不服從工作分配的;
11、其他: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工作中因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或工作失職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第二十八條乙方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扣除乙方三天的工資作為補償。
試用期滿解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時如未能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的,應當按乙方當年正常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對方作為代通知金。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相同勞動條件的續簽達成一致的。
2.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如已確認乙方完成了某一項工作任務的。
3.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4.乙方享受基本養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死亡的。
5.乙方暫時無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脫產學習與進修、執行有關部門的公益性任務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過15天的。
6.乙方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一條乙方在下列情形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乙方因自身主觀過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本合同被確認為無效;(2)本合同訂立時,因乙方隱瞞其尚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事實,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使甲方承擔連帶責任的;(3)本合同履行中,因乙方主觀過錯或重大過失,給甲方造成損失;(4)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主動提出與甲方解除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5)乙方因違反本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而造成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6)乙方因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規定而造成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
第三十二條除按本合同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屬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甲方應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
第三十三條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者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中做相應的扣除,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三十四條甲方與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應該按照甲方的規定辦理好工作、辦公用品、財務和其他交接手續,甲方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款項后支付乙方的剩余的工資。乙方應在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的時間內為乙方出具離職證明和辦理各種關系轉移。
第十章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第三十五條如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應補充訂立培訓協議為本合同的附件,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雙方應補充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章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十二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甲方依法制定的下列規章制度作為屬本合同的主要附件,與本合同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生效前雙方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四十二條乙方同意,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托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系人”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該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超級秘書網
乙方確認,甲方有關文書在無法直接送達給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寫的家庭住址為甲方郵寄送達地址。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另行約定條款:
1、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約定的工時工作制度、勞動報酬標準無異議,并保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不再就月工資金額和加班工資標準再追究對方的責任。
2、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住宿的,甲方免費提供住宿,乙方分攤水電費用。
第四十四條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審閱過本合同的內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慈溪市天成物業有限公司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甲方: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乙方需要租用甲方上網專線,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租賃范圍:
1、 乙方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章)或其它相關證件。
2、 乙方將向甲方提出租用上網專線申請,甲方根據乙方租用中國聯通線路的要求,在符合國家有關的電信業務規定,用戶端線路無特殊問題的前提下,甲方根據乙方專線租用申請單上的要求,為乙方提供專線上網業務。
3、 專線具體要求(見專線入網申請表)
第二條、租期和起租時間
自專線正式開通開始計算租賃時間,租期為 年。合同到期后,如雙方無異議,本合同自動順延壹年。
第三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即乙方向甲方租賃專線在一個計費周期內(即每月的一日至三十日)的費用。
2、 租用帶寬: 2m
3、 月租費: 壹仟捌佰元整 (大寫),送公網ip地址2個,免收初裝費。
4、 乙方按年交上網月租費,使用之前預付費,全年費用為21600元。
5、 乙方在該合同簽訂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壹拾貳個月專線月租費;在專線開通后,自動抵作以后專線12個月的租用費。
6、 合同期內,如國家出臺新的資費政策,甲乙雙方按新標準另行商定。
7、 如乙方在業務開通之后,未能在甲方規定期限內交納足額月租費,乙方需每天按應繳納租費的千分之三交納滯納金,對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仍不繳納租費的,甲方將有權予以終止該線路的使用,并通過法律途徑追索欠費和滯納金。
8、 乙方在租期內如提出退租要求,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告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提前退租補償(支付標準為退租之日起至租賃有效期截止之日期間所租專線租費的25%)
第四條、甲乙雙方的責任及義務
1、 甲方負責投資建設專線兩端連接雙方機房的接入工程。
2、 甲方有權對放置在乙方室內(或室外)的甲方任何設備進行轉接或遷移等作業,乙方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阻撓或干涉,否則甲方將沒收乙方當月的月租并依法追究乙方的經濟及法律責任。
3、 甲方負責專線及設備的日常維護。甲方每周7天,每天24小時受理乙方租用專線的故障(非用戶終端設備故障)申報,并負責對該故障進行協調和排除。甲方保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復乙方故障專線。每月出現有6小時以上的故障并影響了用戶通信時(計劃中斷除外)如經核實確定,故障確實發生在甲方所負責的責任范圍之內,則甲方按相關規定減免乙方該專線當天的租費。如頻繁出現6小時以上的中斷雙方另行協商費用的減免問題。如故障發生在用戶所負責的責任范圍之內,甲方則不負責補償。
4、 甲方有權對乙方在租用專線上所開放的業務內容和用戶終端方式應與專線租用申請單上的業務內容和組網方式保持一致進行不定期的檢查驗證,如乙方在租用專線上發生下述任何一項用戶終端方式的變化時:
1) 開放的業務內容發生變化;
2) 用戶兩端終端設備或數量和組網方式發生變化;
3) 經營性質(非經營性、經營性)發生變化;
4) 和其它用戶合用租用專線;
5) 與公共網連通與否的變化;
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下方可進行,否則甲方將停止提供所租用的專線。
5、 乙方對本單位的設備維護時,如需要對線路進行變動時,應提前通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
6、 在專線發生故障時,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檢查系統和線路。
7、 乙方負責向甲方免費提供接入設備放置場地及所需電力。
8、 乙方租用此專線只能用于乙方已聲明的有關業務內容,不得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它業務,否則由乙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9、 乙方應在合同簽字后,入場前一周內為甲方做好如下準備:
① 乙方積極配合甲方勘測現場施工條件,并負責提供纜線進入乙方機房所在建筑的路由以及建筑內布放纜線所需的管道或通路,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② 提供工程用電、場地、協助人員。
③ 乙方在施工條件具備后通知甲方進入現場。
10、 乙方負責提供給甲方專線線路進入乙方機房施工所需的配合與支持,及時提供其系統設備接口等詳細情況,并協調解決線路入戶所遇到的問題。
11、 甲方原則上在乙方訂金到帳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乙方租用的專線工程實施并負責開通。
第五條、免責
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十五日內將情況告之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第六條、爭議的處理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方法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訴訟,由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合同生效
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2、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所有補充合同以及有關文件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成為本合同附件不可分割的有效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為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
第八條、其他
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商定的內容以合同、紀要、附件、洽商等形式,經簽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乙方:
關鍵詞:農業發展銀行;綜合業務系統;財會工作
中圖分類號:F830.4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06)11-0067-03
一、綜合業務系統上線是對傳統操作方式的深刻革命
(一)會計管理由核算型向核算管理型轉化
綜合業務系統打破了傳統的部門和業務種類界限,整合了農發行目前所有的會設業務,統一了業務平臺,實現了業務處理的簡易化、組合化及全行業務數據的集中化管理。綜合業務系統建立了客戶基礎資料庫,存儲了詳細的客戶資料,這些既為農發行業務拓展提供了充分的空間,也為農發行從以賬戶(或以業務)為中心向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轉變提供了技術條件,又為各級行經營分析、經營決策提供了可靠依據,使得會計工作從核算型向核算管理型轉化。
(二)勞動組織由崗位分工轉為個人身份識別
綜合業務系統設置了操作員身份認證機制,崗位分工轉變為個人身份IC卡識別,系統對賬務的處理只認同有操作權限的操作員進行操作,而對操作員具體崗位沒有強制的規范。在不違反內控制度的前提下,任何操作員都能從事錄入賬務的復核工作。而且,系統通過身份識別,詳細記載每一筆業務的錄入、復核、授權業務操作過程,日終實行總行統一軋賬,各營業網點不具有隨時恢復數據的權力,用技術優勢彌補了操作過程中違規而不易被發現的缺陷,能有效地規范操作、劃分責任,電為基層行合理設崗、均化勞動強度提供了技術支持,提高了崗位輪換制度的可操作性。
(三)業務處理由手工操作向自動生成轉變
首先,操作員在辦理業務過程中,不再采用門柜對公系統那種簡單的模擬手工向向記賬的做法,只需正確地選擇交易代碼并錄入相應的交易數據,其賬務處理全部由系統自動完成。其次,系統遇到科目維護、利率調整、折舊計提、結息日的批量結息、月終報表牛成等業務,均由總行中心完成。同時變系統軟件由營業網點自行維護升級為由總行中心統一維護升級,簡化了處理過程,降低了操作員工作的勞動強度,提高了工作效率。第三,系統建立了統一的資金清算模式,對系統內匯劃進行實時交易、實時轉賬,各核算主體直接對應總行中心實時清算,實現了柜面業務實時處理,企業資金實時到賬,銀行資金實時清算,各管理行本級及轄屬行資金頭寸實時查詢,極大地提高了服務效率和資金運營效率。
二、現行管理體制制約綜合業務系統優勢發揮
(一)經營和會計管理理念陳舊
農發行的經營管理理念仍停留在注重業務的控制與完成上,員工對客戶的服務意識普遍不強。在農發行面臨的職能轉變、業務拓展、機制創新的大潮中,這種陳舊的經管理念問題越來越突出,影響了綜合業務系統以客戶為中心的金融服務功能的充分發揮。
(二)崗位設置不合理
目前,對業務處理范圍的界定是以崗位為要素來劃分的,這與綜合業務系統以規范操作、明確責任、相互制約為理念的設計、以操作者的身份識別為要素來劃分業務處理范圍不適應,存在著分工不合理,崗位虛設、苦樂不均等不合理現象,每個勞動者的作用和潛能不能充分發揮,影響了綜合業務系統高效性優勢的實現。
(三)內控制度監督單一化
農發行現行的內控制度停留在傳統的規范業務操作的各環節上,這與綜合業務系統用程序強制規范業務的處理方式不相適應。以現金付出為例,會計操作員要先錄入會計賬,以獲得一個銷賬號提供給出納員,現金付款操作員要錄入這個銷賬號才能處理實物賬,完成付款業務。
(四)會計人員綜合素質較低
目前,農發行基層財會人員的知識結構存在著很大局限:一是知識面窄,較少了解本專業之外的相鄰學科知識;二是對現代科學的管理方法掌握較少;三是計算應用技術僅停留在簡單的文字、表格處理上。人員綜合素質較低,不能善于運用現代管理知識、方法和手段來解決財會工作中的各種問題,缺少應有的應變能力,復合人才甚少。
三、綜合業務系統下做好財會工作的思考
(一)樹立現代經營和會計管理理念
農發行正處在體制、機制和職能轉型期,經營理念要向以客戶為中心轉變。綜合業務系統提供的以客戶為中心的金融服務功能為農發行拓展職能、提高服務打下了科技基礎,農發行應從注重業務開展向注重客戶服務的方向轉變,樹立精業務、重服務、強管理、講效益的經管理念。精通業務是提高服務質量的前提,完善的管理則是創建良好服務質量的保證,良好的服務則足現代銀行提高經營效益的重要途徑。經營效益對財會人員來說,一方面要通過為客戶提供更先進、更優質的金融服務來贏得信譽,從而吸引更多更優質的客戶。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會計信息資源,及時反映全行的業務經營狀況和成果,分析經營過程中的不足之處,找出難點,解決重點,更好地為業務經營服務。這要求財會人員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強化“服務第一、客戶至上”的經營意識,熟練掌握綜合業務系統下各類業務操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為客戶提供安全、快捷的金融服務,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據和數據保證。
(二)合理設崗,均化勞動
綜合業務系統打破了依靠崗位設置來劃分操作權限的限制,在不違反內控制度并確保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的前提下,要合理分配工作,避免出現“能干多干,不會不干”的情況,提高工作效率。由于業務主管、六級操作員對業務知識和電腦知識掌握的要求較其他操作人員要高一些,在設置操作員時要考慮由熟悉業務、善于管理的人員從事較高級別操作員的原則和滿足為培養熟悉業務、懂電腦、會管理的綜合型人才需要的原則。基層行要根據業務需要和人員條件,按照均衡勞動的原則分業務主管和操作員崗位,至少應設置四名人員:兩名會計業務主管,其中一名必須由會計坐班主任擔任,一名六級操作員,一名五級操作員,財會主任和坐班主任除授權監督外可兼職操作員錄入業務的復核工作,以完成綜合業務系統平臺上基層農發行會計出納工作。有條件的行還可以增配一名六級或五級操作員,各級各崗操作員要有計劃地定期進行輪換,提高員工素質,培養和發展復合型財會后備力量。
(三)加強內控制度建設
內控制度建設應由注重崗位監查向注重對操作員管理方向轉移。一是建立健全綜合業務系統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切實根據業務要求設置崗
位,將責任細化到崗,做到目標清晰,責任明確。實際操作時,讓員工做到各司其職、有章可循、行為約束,有據可依,置身于規范化的管理中。二是嚴格制定詳細的崗位操作規程。各崗位人員在辦理業務時應該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履行手續、嚴格按程序操作,使每一個環節都處于嚴密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之下,有效地避免和控制操作風險。要嚴格執行“印、押、證”三分管原則,切實做到程序嚴密化、操作規范化。三是加強IC卡和系統專用計算機的管理。IC卡是每位操作員進入系統的唯一身份標識,各網點綜合系統專用計算機已經成為全行業務處理系統網絡上的一個結點,它們的安全和穩定直接關系到綜合業務系統運行的安全和穩定。要特別加強IC卡和系統專用計算機的管理,要嚴格按規程操作和設置密碼,杜絕一切省略、敷衍的行為,確保系統安全。四是建立健全全方位的會計監督檢查體系。加強綜合業務系統下業務主管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嚴格貫徹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并與上級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及時發現業務運行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內控制度的落實。
(四)轉變工作重點,不斷提高經營效益
綜合業務系統使基層財會人員擺脫了被整日算賬、記賬、結賬以及制表報表等日常事務所牽制的局面,切實提高了基層行工作效率。隨著系統功能的不斷完善和后臺服務的不斷優化,綜合業務系統必將成為經營管理、分析決策的基礎平臺,會計組織構架扁平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會計工作將從核算型轉向核算管理型。因此,新形勢下的基層財會人員要從事務型向管理型轉變,從繁瑣的事務工作中解脫出來,掌握先進的科技知識并熟練處理各項業務,充分發揮現代科學技術的優勢,研究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提高綜合分析能力和分析質量,更好地指導全行各項業務的開展,促進經營效益不斷提高。
法定代表人唐純初,董事長。
委托人黃海林,上海市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建筑第五局第二建筑安裝公司,住所地:本市長寧區武夷路351號112、121-127室,聯系地址:本市浦東北路3211號。
法定代表人葉福平,總經理。
委托人朱復新,公司職工。
委托人陳愛珍,上海市第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湘華實業發展公司訴被告中國建筑第五局第二建筑安裝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1999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1999年5月27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人黃海林,被告委托人朱復新、陳愛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湘華實業發展公司訴稱,1996年1月25日,被告作為總包方與原告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分包合同》,約定被告將其承建的崮山住宅小區一期的部分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給原告,三大材由建設方供給被告后再轉撥原告包干使用。工程自1996年1月18日開工,至1996年9月10日竣工。合同工程造價暫按每平方米500元計算,共計456萬元。雙方對工程款的付款方式、工程款的決算、質量保證金的預留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對崮山小區動遷房一期A型房一棟及F型房二棟進行了施工,至1996年12月底,被告共計支付工程款1532844元,致工程嚴重脫期,原告為此墊資施工。至1998年6月,被告又陸續支付工程款1192801.80元。原告施工工程于1997年5月26日通過質量驗收,同年9月,被告編制了該工程的預算書,建設單位上海陸洋經濟聯合發展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滬港工程審價事務所對工程進行了審計。1999年2月8日,該事務所出具了審計報告,根據該審價報告,原告施工的A型房一棟及F型房兩棟的土建工程造價共計6305387元,安裝工程共計919993元,兩項合計7225380元。根據被告編制的《湘華公司結算單》的計算,被告擅自扣除包括保修金、管理費、調節金、水電費及三費、個調稅等錢款,對于上述不應扣除的費用,被告實際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973109.2元。除上述費用外,被告同時應返還原告質量保證金100萬元及利息298054元。由于被告拒付工程欠款和質量保證金,故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973109.2元;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質量保證金及利息1298054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中國建筑第五局第二建筑安裝公司辯稱,原、被告簽訂工程分包合同,雙方構成民事法律關系,原告不能以被告與總包方的工程決算決定分包的工程價款。由于原、被告之間未就分包工程進行決算,原告也從未向被告提出其分包工程的決算,故原、被告間的工程款未能結清。原告提出的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的數額,與其實際支付的數額不符,雙方應進行對帳后予以確定。原告支付的100萬元質量保證金,已返還原告。對原告分包工程的決算及被告已付工程款的數額,由法院通過審計事務所審計予以確定。
經審理查明,1996年1月25日,原、被告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分包合同》,雙方約定,被告根據工程需要,將被告總包的崮山小區A型房一棟、F型房二棟,建筑面積9119.4平方米交原告分包施工,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進行,三大材由建設方供給被告后再轉原告包干使用,開工日期為1996年1月18日,同年9月10日竣工,工程造價按(93)定額和被告中標費率取費標準編制,暫按500元/平方米計,共計456萬元,原告須做出施工圖預算交被告,雙方約定了工程款支付的辦法,并約定預留2%作為質量保證金(其中1%為房屋質量保證金,保修期1年,1%為屋面質量保證金,保修期為3年),原告應在竣工驗收后30天內提出竣工結算,被告在收到原告提出的結算后送交建設方一并審計,被告向原告收取工程總決算價3%作為總承包管理費,原告委派劉夢華為施工現場負責人,雙方同時對竣工驗收、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同年1月16日,雙方約定分包工程被告除向國家代交的稅金及檢測費用外,不向原告提取管理費,原告提供質量保證金100萬元,墊資部分由原告自行解決等。合同簽訂后,原告于1996年1月16日將100萬元質量保證金交被告,被告予以確認。在施工過程中,原告出具委托書,全權委托劉孟華處理崮山路住宅小區工程事宜。被告陸續向劉孟華支付工程款。1997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發函稱,從1997年3月18日開始,被告撥付原告工程款,一律憑蓋有“上海湘華實業發展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收據,方能撥款,其它不論是上海湘華實業發展公司崮山工程部,還是劉孟華本人簽字蓋章均不得付款,以前凡是被告憑上海湘華實業公司崮山工程部印章或劉孟華本人簽字而無“上海湘華實業發展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收據所預付的崮山工程款,一律要求劉孟華按以上要求補辦手續。同年5月26日,原告分包承建的工程通過質量核驗。被告作為總承包方對總包工程進行決算后,將其制定的決算書交建設方,被告提交的涉及原告施工的工程為A型房一棟造價924203元、F型房二棟造價5381184元、簽證部分393641元、調整項目-117701元,合計6581327元。1999年4月6日,被告致函原告稱原告施工工程土建部分結算為4195933元、水電部分結算631355元、合計4827288元(管理費和稅金已扣),其已付工程款3896285.29元、預留保修金65813元,預留約定優良率109433元、預留約定工期款322485元,尚欠款項為433271.71元,質量保證金100萬元已返還,關于質量保證金的利息,由于雙方未有約定,被告也從未給原告任何承諾,故按建設方在利息結算后,雙方予以按實結算。由于原、被告就原告分包工程決算及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數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
在本院審理工程中,被告出具其向原告全權委托人劉夢華支付工程款的證據,該證據表明,劉孟華即劉夢華。對此,劉夢華本人予以確認。被告舉證的證據中,由劉夢華于1996年2月12日出具的收據,證明收到被告歸還借款50萬元,1996年3月21日的收據,收到被告歸還的30萬元。被告以此證明其歸還的是質量保證金80萬元。
原告向本院舉證,被告于1996年7月9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有被告出示的收據為憑,該欠款被告未能返還,應在此案中一并解決。原告對其出具的質量保證金收據的解釋是,該80萬元錢款在原告收到后,即代被告向建設方上海陸洋經濟聯合發展有限公司繳納質量保證金80萬元,其并未實際收到該錢款。之后,上海陸洋經濟聯合發展有限公司將該80萬元錢款作為被告繳納的質量保證金于1996年7月2日退還被告,故應認定被告仍欠原告100萬元質量保證金。
被告不否認其未向建設方上海陸洋經濟聯合發展有限公司繳納質量保證金的事實。
為查明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數額,本院委托上海光華會計師事務所對被告付款情況進行審計,該所審計結論為,被告在1996年3月28日?1998年12月31日共計支付原告工程款3787978.21元,雙方對此均無異議。另被告舉證,其除支付上述數額的工程款外,另由劉夢華簽收的工程款為879204.54元,(該錢款中包括由劉夢華于1996年2月12日出具的收據,證明收到被告歸還借款50萬元,1996年3月21日出具的收據,證明收到被告歸還的借款30萬元),由劉夢華委托蔣萬鵬領取的工程款16200元,由原告工程部財務章簽收的工程款398817元,1997年3月18日原告發函停止付款后由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296126.30元。
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雙方對由原告施工的崮山住宅小區A型房一棟及F型房二棟的工程決算達成一致意見,即原告分包工程總造價(包括土建和安裝)為495萬元。
本院認為,由于原、被告雙方對工程的決算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以被告與建設方之間的決算作為原告分包合同的決算沒有理由,按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總包需向建設方負責,分包向總包負責,且雙方合同約定的條件不盡相同。經本院主持針對分包工程的決算雙方確認為495萬元,可以作為雙方決算的依據。經審計確定被告已付工程款數額為3787978.21元,雙方均無異議,可以認定。在雙方仍有爭議的錢款中,被告已舉證證明由劉夢華簽收的錢款為879204.54元,但該證據中,被告將劉夢華簽收的質量保證金80萬元作為原告已收到的工程款,經審理應認定原告確未收到該錢款,而是代被告交給建設方作為被告的質量保證金,建設方已將該80萬元作為被告交付的質量保證金予以退回,故在由劉夢華簽收的879204.54元中,應扣除80萬元,實際為79204.54元。蔣萬鵬作為劉夢華委托的收款人,其收取的16200元及由原告工程部財務章簽收的398817元視為原告已收取的工程款。上述錢款總計4282199元,按雙方一致認可的決算,被告尚應支付原告工程欠款667801元。原告于1997年3月18日致函被告,明確要求被告停止向除原告以外的其他人或單位支付工程款,而被告仍支付款項共計296126.30元給劉夢華,被告應承擔支付該錢款的過錯責任。原告已收取的工程款中,不應包括該錢款。但被告可另行追索。關于被告于1996年7月9日出具的借款50萬元,由于此款并非工程款引起的爭議,故本案不予處理。關于合同約定的2%質量保修金,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質量保修金扣除的辦法,原告的工程欠款中應當扣除2%的質量保修金。雙方確定的工程決算額為495萬元,其2%為99000元,故被告應支付的欠款數額為568801元,所扣除的質量保修金待原告符合合同約定的返還條件時,由被告按約返還。關于100萬元質量保證金返還的利息,原、被告雖未就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有利息的約定,但按公平原則,被告應當承擔該錢款的利息,利息計算可以按建設方返還被告80萬元的時間即1996年7月2日開始計算,按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息。
綜上所述,原、被告之間的分包合同應為有效,原告按合同約定完成分包工程,雙方應按約進行工程款的決算,經雙方一致認可的決算額為495萬元,扣除原告已經收到的工程款及按約預留的錢款,余款為被告的工程欠款,被告應予以支付,該欠款中,原告未主張利息,故不予處理。被告應返還100萬元質量保證金,并承擔該錢款的利息。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一月內,支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幣568801元;
二、被告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一月內,返還原告質量保證金人民幣100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息,從1996年7月2日計算至執行之日止。
關鍵詞:委托 轉租 營業稅 房產稅
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樓盤開發銷售過程中,總會因為某種原因或多或少的留下一小部分房屋不出售,作為自持物業,留作辦公自用或者向外出租。向外出租的過程中,有的公司是直接與租戶打交道;有的公司與物業公司簽訂協議,協議中約定將這部分房屋交由物業來打理出租,租金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成。前者因為只牽扯到出租房與承租方,關系簡單,涉及的稅收問題也相對來說比較簡單;后者因為牽扯到產權人、物業公司、承租方三方關系,且租金牽扯到產權人與物業公司的分成問題,涉及的稅收問題也較為復雜。
針對這一情況,淺談一下對此問題的看法與見解。對此問題,通常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物業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的是委托合同,承租方的房租實際上是支付給開發公司的,物業公司只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報酬而已,所以說雖然是承租方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但是物業公司實際上是起了一個代收代付的作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中的第三條第十九款規定:“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且開發公司與物業之間形成的是委托行為;據此來看,物業公司可以按照實際所收取的報酬來計算繳納營業稅,即:由物業公司開具全額租金發票給承租人,開發公司按照全額租金扣除應該支付給物業公司的報酬后的余額給物業公司開具發票,物業公司按照兩張發票的差額計算繳稅即可。開發公司方面應該按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將全額租金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入賬,將支付給物業公司的報酬(即全額收入與開具發票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其他業務支出入賬。至于房產稅方面,房產稅屬于財產稅,房屋產權屬于開公司,理應由開發公司按照物業公司收取的全部租金金額作為房產計稅依據,按12%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
另一種觀點認為物業公司與承租者簽訂的租賃合同應認定為轉租行為,理由是在房屋租賃時是由物業公司與承租者直接簽訂的合同,物業公司已經是租賃合同的當事人,理應承擔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所以說物業公司的出租行為構成轉租;根據國稅發[1995]76號《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第五條規定:“關于轉租業務征稅問題:單位和個人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再轉租給他人的行為也屬于租賃行為,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據此來看,物業公司應該按照服務業中的“租賃業”5%的稅率對全部租金計算繳納營業稅;即物業公司按照租金全額開具發票給承租人,并作為收入入賬;開發公司按照全額租金收入扣除支付給物業公司的報酬后的余額開具發票給物業公司,并據此發票做為收入入賬,物業公司據此發票作為支出入賬。而房產稅的理應有產權人(開發公司)按照物業公司對承租者收取的全部租金按12%的稅率計算繳納。
這兩個觀點的根本分歧在于物業公司與承租者之間的合同關系屬于委托還是轉租的關系。《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由此看來,雖然租賃合同是由物業公司與承租者簽訂,但是物業公司已與開發公司簽訂委托合同,合同中的出租方的權利與義務顯然是由開發公司來承擔;并且如果認定物業公司的行為屬轉租的行為,那么該房屋是否已出租給承租者,物業公司都要向開發公司繳納房租,這顯然與前述的委托合同相悖。綜上所述,物業公司與開發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應該屬于委托的關系,相關的會計處理也應按照第一種觀點種的方法來處理。
但是不難看出,這種會計處理方法中開發公司存在重復繳納營業稅、多繳納稅的問題,因為:由物業公司開具全額租金發票給承租人,開發公司按照全額租金扣除應該支付給物業公司的報酬后的余額給物業公司開具發票;開發公司方面應該按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將全額租金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入賬,將支付給物業公司的報酬(即全額收入與開具發票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其他業務支出入賬;房產稅方面,由開發公司按照物業公司收取的全部租金金額作為房產計稅依據,按12%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完全可以采取簽訂三方合同的做法,承租者的房租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以房租的形式支付給開發公司,由開發公司開具房租租賃發票給承租者;另一部分(即開發公司應支付給物業公司的報酬)以管理費的形式支付給物業公司,由物業費開具發票給承租者。這樣的話,開發公司就可以將支付給物業公司的報酬從總租金中剔除,以實際收到的租金計算繳納營業稅及房產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