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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陜北地區 礦產資源開發 支撐利益 法律對策
陜北地區地處黃土高原,位于陜西省的北部,包括榆林、延安兩市。受區域自然條件的限制和歷史原因,該區域生態環境脆弱,生態平衡明顯失調,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態問題相當嚴重。與此同時,該地區又是能源、資源富集區,被譽為中國的科威特。其中,榆林市每平方公里的土地蘊藏6噸煤、140立方米天然氣、140噸鹽、115公斤油。延安市的煤炭、石油、天然氣、紫砂陶土等資源也很豐富,已探明石油儲量4.30億噸,煤炭地質儲量為71億噸,天然氣33億立方米,紫砂陶土5000余萬噸。目前,以煤炭、石油以及天然氣為主的礦產資源開發及加工已成為陜西省的支柱產業。榆林市更是被列為國家“十二五”能源化工業基地。
隨著國家、省、市企業對陜北地區能源、資源的大規模開采,整個陜北地區的生態環境受到了嚴重影響,造成了諸如地面下陷、地表水斷流和環境污染等新的生態問題,部分礦區甚至出現了生態災民。如何通過法律調控,實現該地區可持續性發展,是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亟需解決的問題。為此,本課題組以支撐利益及法律規制為切入點,對此問題加以研究,以期拋磚引玉之效。
一、支撐利益研究的理論基礎
支撐利益是生態整體主義的集中反映。生態整體主義以現代生態學為理論基石,以生態利益為最高衡量標準。現代生態學認為,生態系統是一個和諧有機的整體。生態系統的每一部分、每一小環境都與周圍生態系統處于動態聯系中。對生態系統某一部分的破壞或改變都可能對整體生態系統產生影響。反之,對生態系統的保護本身有利于構成生態系統的每一要素的生存和發展。以此為基礎,生態整體主義者認為,生態系統是一個獨立的價值單元,沒有它,有機體就不可能生存。由于生態系統本身也具有價值,因而,我們既對那些創造出來作為生態系統中的內在價值之放置點的動物個體和植物個體負有義務,也對這個設計和保護、再造與改革生物共同體中的所有成員的生態系統負有義務。在生態整體主義視野下,土地是由氣候、地貌、巖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自然資源共同作用下所形成的自然綜合體。依附于土地的礦產資源與其周圍的自然環境之間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依存,既相互促進又相互制約,構成了一個復雜的支撐與被支撐體系。基于土地的整體性、生態的連鎖性和環境影響的廣泛性,賦存于土地的礦產資源兼具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雙重屬性。因礦產資源開采所造成的生態破壞,不僅會影響到相鄰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私人利益,還會影響到社會利益乃至全人類的利益。在法學范式下,我們將蘊藏于礦產資源與其依附的自然環境中的權利和利益統稱為支撐利益。支撐利益的功能在于維持和保護生態系統的和諧、平衡和持續存在,實現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和諧統一。
基于礦產資源賦存的地質特性和礦產資源開采的技術特性,支撐利益損害具有影響范圍廣、累積性、長期潛伏性以及生態修復難、成本高昂等特點。對支撐利益的保護更應堅持環境優先原則。
基于生態環境的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礦產資源的生態價值是最具有公共性的自然和社會存在。與其他勞動產品不同的是,生態價值不存在作為商品的交換價值,或者即使有交換價值,其交換價值也非常小,近乎于免費使用。生命個體對生態環境的利用具有顯著的共享性和非排他性。這意味著,生態問題的解決需要全面綜合的、從生態學角度出發的方法,把生態問題的各個方面集中成一個完整的形式來解決。這需要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公共利益和要求;二是各機構在分別履行環境責任時要進行有效地協調合作。要做到這樣,必需有一個從公益出發而又強有力的政府。公共信托理論正是構造這樣一個政府的有力工具。
公共信托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設立的信托。信托的公益目的是公共信托的根本屬性和核心要件。從歷史發展的脈絡看,公共信托理論建立在三個相關原則基礎上。其一,某些利益例如空氣與海,對全體國民具有如此重大的意義,以至于將這些利益作為私人所有權的客體是很不明智的。其二,這些利益蒙受自然如此大的恩惠,而不是某個企業的恩惠,以至于這些利益應該提供給全體國民自由使用,不論國民的經濟地位如何。其三,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增進一般公眾的利益,而不是按照從廣泛的公共用途到有限的私人收益用途重新分配公共物品。基于此,公共信托理論成為公民環境權和政府管理權的理論基礎。是對支撐利益給予保護的理論基石。
二、陜北地區支撐利益損害的主要表現及成因
陜北地區能源、資源開發始于20世紀80年代。由于缺乏整體規劃和有效監管,整個陜北地區的生態環境受到了嚴重影響。盡管這幾年,國家加大了對陜北地區生態環境的治理和保護,但因歷史欠賬太多,該地區生態狀況仍不容樂觀。
1.陜北地區支撐利益損害的主要表現。(1)地面塌陷問題嚴重。在陜北地區,常見的礦產資源主要有煤、石油、天然氣、鹽等。這些資源一般賦存于地下一定空間之中。對礦產資源的開采本質上是對地下特定空間的一種利用。基于空間物理邊界的對抗性,受礦產資源開采影響的支撐利益不僅存在于土地與土地、地表與地下空間、相鄰地下空間與地上空間之間,也存在于土地分層之間。在礦產資源和其他固體礦石被運出地面后,地下往往形成一個巨大的空間。空間四周的巖層在重力作用下,極易發生陷落。這種陷落不僅影響到地表地貌,也會引發山體崩塌、滑坡及地面沉陷等生態災害。(2)地下水遭到嚴重破壞。陜北地區屬于黃土溝壑地帶,部分溝谷地帶是長時期地質變動形成的生態區域。因此形成了該地區居民依賴的“潛水滲流補給的溝谷網水系”生態。礦產資源開采引起的巖層松動和地貌改變,改變了潛水流場,破壞了補給網,影響了溝谷的水量,最終導致井泉下漏、淤壩干涸、樹林枯死等生態問題。(3)水土流失嚴重。陜北地區位于黃土高原,水土流失一直是這里的生態難題。隨著煤炭資源的開發,這里的水土流失問題更為嚴重。
2.陜北地區支撐利益損害的主要成因。(1)政策導向不利于支撐利益保護。現代政府存在“內部效應”,政府組成人員有自己的利益偏好,有追求部門利益最大化的傾向。(2)監督機制不健全。與其他地區相比,陜北地區屬于西部欠發達地區,為了快速改變貧窮落后的面貌,自20世紀80年代,陜北地區大上五小企業并為此付出了沉重的環境代價。隨著環境保護優先理念的提出,陜北地區開始走上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但由于缺乏有效管理,陜北地區的生態環境治理和建設速度仍趕不上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的速度,生態環境繼續惡化。導致管理無效的一個主要原因是,部門監管職責既相互交差又存在缺位,部門之間缺乏有效協調,綜合決策機制不健全。(3)礦產資源開發區立法效力層次低。在我國,有關環境立法的權力過于集中于中央和省級國家機關,礦產資源開發區的立法效力過低,制定的相關法律無法起到應有的效果。(4)生態補償機制不健全。生態補償機制是基于“受益者付費和破壞者付費”原則制定的環境經濟政策。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實施、90年代中期進一步進行改進,對礦產資源開發征收了礦產資源稅,用以調節資源開發中的級差收入,促進資源合理利用。之后又開征了礦產資源補償費,目的是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察、保護和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現在,除了沿用礦山開發押金制度外,有些地方采用征收保證金的辦法,進行礦山治理和生態修復。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包括陜西省在內的許多地方多是按照礦產資源銷售量或銷售額的一定比例征收生態補償費,用于生態修復和保護。但這一生態補償模式存在嚴重弊端。現行的補償模式偏重對礦區群眾房屋、耕地毀損等嚴重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對于因生態破壞導致的耕地減產、水源減少等輕度的或者間接的損失缺乏足夠重視。對于短期內沒有顯現的損失更是缺乏考慮。另外,生態補償標準采取固定價格模式,采區生態治理和恢復投資在資源生產成本中列支較少。企業大多不愿投入巨額資金進行生態保護。最后,在我國的石油和天然氣主采地區,開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沒有評估體系和標準,更無從談賠償問題。
三、支撐利益保護的法律對策
人類一切行為包括經濟行為、政治行為、社會行為等都無一例外地參與生態系統的演變。可以說人類的智慧可以超越環境,但在很長時間內受制于生態環境。在生態文明的語境下,支撐利益既是社會利益和經濟利益得以生成的基礎,又是度量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準則。產生于工業文明的法律規范的不適性和滯后性,決定了人類必須創設一種全新的法律規則,以求對支撐利益給予充分保護。
1.我國環境與資源法對支撐利益的保護。如前所述,公共信托理論是對支撐利益給予保護的理論基石。依據公共信托理論,支撐利益屬于全體公民的共有財產,公民為了管理他們的共有財產可委托給政府。政府應當為了全體公民及其子孫后代管理好這個財產。由此,政府和公民之間便建立其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關系。支撐利益公共信托法律構造的核心在于,保證政府盡到善良管理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國家責任包括立法、司法和物質給付三方面。從已有實踐和公共信托理論看,我們需要從以下方面強化國家責任:首先,修改《環境保護法》和《礦產資源法》,建立完善的生態補償機制。主要包括:(1)建立企業對礦區所在地、資源輸入地對輸出地、國家對地方的三級生態補償機制。(2)完善資源稅和環境稅立法,通過稅收解決生態補償資金不足的問題。當務之急是設立生態補償稅,對資源開發與管理、生態環境建設、資金投入與補償的政策措施進行統一的規定和協調。(3)進一步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將煤炭資源稅的征收辦法,由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其次,修改民事訴訟法,建立健全公益訴訟制度。 環境公益訴訟是西方發達國家一項重要的環境法律制度,是指社會成員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針對侵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環境公益訴訟,不僅可以達到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均衡發展,還可以較好地監督政府的行為。由于公益訴訟必須經過民事訴訟這樣的方式來進行,這就涉及到訴訟資格,社會公眾與政府關系、行政權與司法權關系等問題。對于這些問題,公共信托理論給出了圓滿的答案。按照公共信托理論,國家是社會公眾生態利益的受托人,由于國家的特殊性質不可能親自出庭參加訴訟,而是將訴權分配給檢察機關或政府相關部門,由這些機關來代表國家行使訴權提起訴訟。如果國家怠于提起訴訟,公民或者社會團體可以自行提起訴訟。在具體制度設計上,可借鑒英美法系的做法。再次,強化行政責任和問責制。囿于“管理型”的立法思路,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忽視了地方政府、環境資源監管部門的責任,在責任形式上過于依賴行政處罰,缺乏配套的民事、刑事責任。從已經發生的大規模的環境侵權案件看,生態損害都與政府監管不到位有關系。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下,強化地方政府的行政責任,建立完善的問責制是一種較為現實的制度設計。最后,考慮到生態損害救濟技術性強,所需成本高,國家有義務在公眾向生態環境破壞者尋求權利救濟的過程中提供技術、資金以及信息的幫助,協調政府與司法機關、行政部門之間的關系,以便于社會公眾環境權的實現。
2.我國物權法對支撐利益的規制。我國物權法上不存在支撐利益這一概念,與支撐利益有關的權益主要是通過相鄰關系、地役權等制度間接予以保護。客觀而言,我國物權法的規定過于寬泛,很難對支撐利益給予有效保護。為此,我們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增設空間地上權。我國物權法雖未明確規定空間權,但實際上肯定了空間權利的獨立存在。如物權法第136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在學理上,將這種以地上空間、地下空間為客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稱為區分建設用地使用權。與空間地上權相比,區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范圍較為狹窄:空間地上權可以存在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而建設用地使用權僅僅存在于國有土地之上;空間地上權并不區分建筑物的用途,只要是利用他人的土地,就統統由地上權制度解決。但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因建筑物的用途不同而存有差異,如果是在他人土地上建造農戶住宅,則由宅基地使用權制度負責。對于煤炭資源開采來說,采礦權人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遠遠超過其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面積。在超出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的土地上,區分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無適用之余地。這意味著,與集體土地相關的支撐利益主體受到了法律的不公平待遇。國有土地的空間價值得到了肯定,而集體土地的空間價值則成了免費的午餐,由此,極易發生西方經濟學家所說的“公地悲劇”。采礦權人可以恣意地超越已征收土地的范圍,進入未征收土地的地下從事開采活動。這不僅不利于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資源的掠奪式開采。為此,我們有必要在借鑒英美國家支撐權制度的基礎上,增設空間地上權。具體措施是,采礦權人在取得采礦權的同時,自動取得礦區范圍內的空間地上權。但其在從事開采活動時,應該選擇對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損害最小的方法為之,并支付相應的補償。如果因開采活動導致土地失去原有使用功能,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采礦權人征收該部分土地或者給予合理的補償。如果因開采活動危及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主體權益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主體有權要求采礦權人消除危險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另外,為了充分保護支撐利益人的利益,空間地上權不得單獨轉讓。采礦權期限屆滿,空間地上權隨之消滅。(2)拓展地役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56條的規定,地役權是指不動產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用益物權。這些不動產雖然不以土地為限,但我國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其限于土地。這里的土地不限于地表,也可以是地上空間或地下空間,后者即所謂的區分地役權。結合我國煤炭資源開采的現實情況,我國物權法中關于地役權的規定對煤炭資源的開采活動具有一定的調控作用,但這種作用是極其有限的。這是因為,根據煤炭資源形成的地質特征,煤炭資源并非獨立存在之物,而是土地的構成部分。煤炭資源與土地的其他構成部分形成合力,共同支撐著地表及其上的建筑物、構筑物乃至整體生態環境。從這個意義看,開發煤炭資源的權利也是環境權的重要部分,屬于一種環境利益。基于環境因素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體性、生態的連鎖性,因煤炭資源的開采而發生的影響范圍遠遠超越了傳統地役權調整的范圍。傳統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而存在的物權。但在煤炭資源和其他資源垂直依附于不同地層的情況下,供役地和需役地往往很難確定。在此情況下,強調地役權的目的性限制,實際上是限制了地役權優勢的發揮。對此,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規定突破需役地利益目的限制這一條件。凡是出于資源的有效開發或環境保護的需要,均可設立地役權。(3)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是國家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征收往往導致所有權的喪失,給所有權人造成了損害。因此,各國均對土地征收的條件及補償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物權法、土地管理辦法等規定,我國土地征收補償一般以地表的使用價值為基礎,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土地使用權在支付了上述費用后,即擁有了對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權,其使用范圍可延伸至地下一定的空間。顯然,現有的土地征收制度根本未考慮地下空間的財產價值。在我們承認了空間地上權的同時,土地征收就不應該局限于土地的平面劃割后的某一宗地的征收,應該包括對土地縱向分層后的特定空間范圍的征收。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一方面可以降低煤炭開采的土地成本,減少國家對征收、征用土地的補償;另一方面,對農村集體組織來說,在保留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同時,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土地的利用價值,緩解因資源開采造成的各種社會矛盾,實現國家和集體的雙贏。
【關鍵詞】 氯沙坦;高血壓;腎臟保護
現代臨床對高血壓的治療已從傳統單純降壓治療轉變為兼顧保護靶器官,降低或逆轉已受損器官的綜合治療[1]。氯沙坦屬血管緊張素ⅱ受體拮抗劑(atⅱ),通過阻斷at1受體發揮降壓作用的同時可對心臟、腎臟等重要臟器起到保護作用[2]。本研究通過應用氯沙坦治療原發性高血壓,旨在探討其對腎臟保護作用,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2010年1月-2011年2月收治的原發性高血壓患者40例,男29例,女11例,年齡41-69歲,平均年齡(55±6.5)歲。所有患者高血壓診斷均符合who的診斷標準,排除合并糖尿病,痛風,心、腦、腎等重大臟器疾病,免疫系統疾病,血液系統疾病,惡性腫瘤等。所有患者在年齡、性別、生活環境、生活習慣、文化水平方面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1.2 方法 所有患者進行研究前停用降壓藥一周,試驗前一天測量血壓與腎功能,測血壓具體方法患者取坐位測量右上臂血壓3次取平均值。給予氯沙坦(科素亞,杭州默沙東制藥有限公司生產,國藥準字h20000371,規格50mg)50mg,一天一次,四周一療程。療程結束后復查血壓與腎功能。
1.3 腎功能測定 采用北京中生生物工程技術公司提供的試劑以及保定長城臨床試劑,測定肌酐(cr)、尿素氮(bun),24h尿蛋白定量測定采用雙縮脲法,尿微量白蛋白(ma)、轉鐵蛋白(tre)、球蛋白(igg)測定應用array360系統以及配套試劑盒。
1.4 統計學處理 采用統計學軟件spss13.0進行分析,計數資料采用均數±標準差(χ±s)表示,均數比較采用t檢驗,以p<0.05具有統計學意義。
2 結 果
2.1 氯沙坦降壓效果 患者治療前收縮壓與舒張壓分別為(156±8)mmhg、(94±9)mmhg,治療后分別為(133±9)mmhg、(84±8)mmhg,治療后血壓顯著下降(p<0.01)。
2.2 腎功能治療前后變化 cr、bun比較治療前后無顯著差異(p>0.05),24h尿蛋白、ma、igg、trf下降顯著(p<0.01),詳見表1。
3 討 論
在高血壓的發病過程中,腎素-血管緊張素-醛固酮系統(raas)發揮重要作用,在血管緊張素轉化酶(ace)作用下,atⅰ可轉變成atⅱ,atⅱ可與組織細胞膜上特定受體結合,起到收縮血管、水鈉潴留等效應,對高血壓有促進作用[3]。ace抑制劑可抑制atⅰ向atⅱ轉化,有一定降壓作用,但atⅱ的產生途徑除了在心肌內循環ras外,還存在有ace以外的酶,例如肽鏈內切酶、胃促胰酶等,可促進atⅱ的生成,另外,ace抑制劑還具有促進p物質、緩激肽的堆積,引發咳嗽等副作用,使其應用更加受到限制[4]。氯沙坦為at1受體拮抗劑,對atⅱ縮血管作用有直接抑制作用。此外,氯沙坦還可降低腎小管對水鈉重吸收,對心臟、血管平滑肌增生肥厚有逆轉作用,有效達到降壓作用。本文研究結果顯示,給予患者氯沙坦治療后,sbp、dbp均顯著降低[5-6]。
現代觀點認為,對于高血壓治療不應局限在僅降低血壓,還應兼顧對靶器官保護方面治療,特別是心、腦、腎等重大臟器。如可有效降低腎小球損害,減輕左室肥厚,對高血壓患者預后將有巨大積極作用。本研究結果顯示,在治療期間,患者cr與bun均保持在正常范圍,24h尿蛋白、ma、igg、trf下降顯著(p<0.01),說明在對原發性高血壓患者治療過程中,其腎功能可以可逆性的改變,機制為通過對ras系統的阻斷作用,使出球小動脈的阻力降低,使腎小球基底膜的通透性與腎小球毛細血管壓力同樣降低,從而有效地降低蛋白尿的排泄,對腎小球硬化與腎小管間質損害起到延緩作用,發揮對腎臟保護作用。
綜上所述,應用氯沙坦治療原發性高血壓,不僅可有效降低患者血壓,還可對腎臟功能有顯著改善作用,且使用方便,療效持久,值得在臨床中廣泛推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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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滿意度測評是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新嘗試。”楊浦區人大常委會主任魏偉明主持會議時表示,“我們希望通過開展滿意度測評,進一步提升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職的意識,增強人大工作實效。”
講規范、微創新:制度出臺重調研
提升監督工作實效是楊浦區人大常委會一直以來關注的重點。今年4月,區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關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辦法。
在對以往開展相關工作的程序規范和工作環節進行梳理,學習借鑒其他地區好的做法的基礎上,開展具有創新意義的滿意度測評工作。辦法形成后,常委會黨組向區委作了匯報,得到了區委的支持。辦公室專門聽取了“一府兩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征求了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見。
根據辦法,滿意度測評結果統計以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數為基準。為保障常委會會議出席率,楊浦區人大常委會出臺了關于會議紀律的規定。
兩測評、兩公開:審議環節有亮點
“用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明確的定性指標來評價專項工作報告和審議意見辦理情況報告,這是一種新的做法。”一名常委會委員表示。
辦法規定,常委會會議在審議過程中開展滿意度測評,范圍覆蓋常委會全年度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所有議題,不僅針對專項工作報告開展,還要對審議意見辦理情況報告進行測評。獲得應到常委會組成人員超過三分之二滿意票、基本滿意票,且滿意票超過應到人數半數的,測評結果為“滿意”;未能獲得應到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滿意票、基本滿意票,或得到過半數滿意票、基本滿意票,但不滿意票超過三分之一的,測評結果為“不滿意”;介于兩者之間的為“基本滿意”。滿意度測評的票數及結果當場予以公布。
若測評結果為“不滿意”,報告機關需重新報告;經重新報告后,測評結果仍為“不滿意”的,報告機關主要負責人要在常委會會議上作特別說明。與此同時,區人大常委會還將視情況依法啟動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其他監督程序。同時,對有關報告、意見、測評結果以及辦理情況都會向社會公開,增加人大工作公開性和透明度。
多調研、慎按鍵:人大監督更剛性
在滿意度測評中,每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測評意見含金量相同,這既是常委會集體行使職權的生動體現,也增強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履職意識。
“本區有5家擔保公司、8家小額貸款公司、5個鋼貿市場和100余家鋼貿企業,根據目前的形勢,涉及到鋼貿企業的金融案件在近期將會大量爆發。建議區法院提前做好相關準備,與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做好預案。”一名委員有理有據的發言獲得了與會人員的贊同。會后他坦言,事先已調研了區內多家非銀行金融機構,密切關注本區鋼貿企業運營情況,多次細讀報告材料,并了解兄弟區縣相關工作情況,“是有備而來的”。
20__年,區人大常委會[:請記住我站域名/]將促進科學發展作為工作的永恒主題,圍繞中心,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扎實履職,保障了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關注經濟轉調,加強對經濟工作的監督。著眼于放大發展優勢、強化發展支撐、突出發展特色,聽取、審議和表決了區政府關于新材料產業發展情況和科技研發中心建設情況的報告,對全區工業重點項目建設和農業綜合開發工作進行了視察。針對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建議區政府深入實施品牌帶動戰略,切實提高新材料產業發展水平和科技研發中心建設水平;推進項目建設,充分發揮項目在經濟轉調中的引擎作用;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對此,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認真落實,收到了良好成效。
關注城鎮建設,加強對城建工作的監督。為確保城建重點工程順利實施,聽取、審議和表決了區政府關于20__年度城建重點工程項目安排情況的報告,對農村公路建設、城區道路升級改造等有關工程進行了重點視察;致力于提升山城形象,聽取、審議和表決了區政府關于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情況的報告;堅持建管并重原則,不斷強化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在常委會的積極推動下,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領導,細化責任,狠抓落實,全區城鎮面貌進一步改觀,管理秩序更加規范。
201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通知。
出臺背景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指出,“十一五”期間,生產安全事故總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國各類事故死亡人數年均減少約1萬人,反映安全生產狀況的各項指標顯著改善,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進程中,處于生產安全事故易發多發的高峰期,安全基礎仍然比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安全責任不落實、防范和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在一些地方和企業還比較突出,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2010年8月,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九部委聯合組成檢查組對15個省市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了檢查。從檢查的情況看,懲處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總體情況是好的,但在法律適用方面仍存在一些疑難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相關案件審判經驗基礎上制定了《意見》。
主要內容
首次明確審判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的3項原則
《意見》針對相關案件特點,明確了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區分責任、均衡量刑;主體平等、確保公正的審判工作應當堅持的3項原則。強調對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尤其是生產安全事故背后的權錢交易和瀆職犯罪,必須始終堅持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要根據事故原因、后果大小、主體職責、過錯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全案,正確劃分責任,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對于所有責任主體,都必須嚴格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則,確保刑罰適用公正,確保裁判效果良好。
《意見》規定,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導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數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或排放、傾倒、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意見》還規定,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同時構成職務犯罪或其他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進一步明確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責任認定
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涉案人員往往較多,犯罪主體復雜,既包括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也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有的還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而且事故原因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又有間接原因,原因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關聯程度又存在差異,如何堅持實事求是,正確區分責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
《意見》指出,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事故原因、損失大小、責任劃分作出的調查認定,經庭審質證后,結合其他證據,可作為責任認定的依據。對于多個原因行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在區分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的同時,應當根據原因行為在引發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確認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合理確定罪責。一般情況下,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關鍵性作用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對于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從業資格、從業時間、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現場條件、是否受到他人強令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等因素認定責任,不能將直接責任簡單等同于主要責任。對于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根據其崗位職責、履職依據、履職時間等,綜合考察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等合理確定罪責。
進一步明確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尺度
一方面,《意見》明確了實踐中對安全生產危害嚴重,社會反響強烈,應當特別強調予以從嚴懲處的若干情形,規定具有這些情形的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其中包括:非法、違法生產的;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產、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關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已發現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事故發生后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事故發生后,采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數罪并罰的。刑罰執行過程中適用減刑、假釋時,不僅要看其服刑期間的悔改表現,還要充分考慮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從嚴掌握。另一方面,對于事故發生后,積極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損失,有效避免損失擴大;積極配合調查,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確保寬嚴并用、罰當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