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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試用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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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試用期工作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作范文第1篇

一、關于初次就業的探討

現在,普遍認同的就業的含義就是在法定年齡內的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愿望的人們依法從事社會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在現代經濟條件卜,就業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在傳統的國有、集體單位就業,可以是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就業,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就業、自我雇傭就業,還可以是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傮w來說就業可以分為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就業。正規就業是指正規的全日制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有穩定的勞動法律關系、獲有工資福利和收獲保障的就業;非正規就業是指未簽訂勞動合同,無法建立或暫無條件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一種就業形式。從勞動關系角度看而言,非正規就業勞動關系不規范,而且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的特征,從業人員職業特征難以界定;從社會保障角度看,非正規就業與社會保障體系之間幾乎沒有制度性聯系,或者有制度性規定但很少被遵守。

因為就業形式多種多樣,如何認定初次就業,各地方規定不一致。實踐中,有的單位以是否與原就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來判斷是否初次就業;有的單位以是否與原就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來判斷是否初次就業,還有的單位根據進入事業單位后工資審核時對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來確定是否屬于初次就業。在各種判斷方式中,非正規就業人員的勞動關系證明和社會保障證明不好取得或者取得的證明文件不符合傳統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一系列相關配套制度的規定,所以進入事業單位的非正規就業人員都被視為初次就業。正規就業人員在進入事業單位時,也會因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傳統人事制度規定被視為初次就業。比如:

例1:小李,大學木科畢業后在自己家門口的小飯館打工,每月取得穩定收入,也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1年后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入事業單位。

例2:小張,大學木科畢業后在自己家門口的小飯館打工,每月取得穩定收入,自己繳納社會養老保險,1年后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入事業單位。

例3:小土,大學木科畢業,進入企業工作,每月取得穩定收入,企業繳納社會養老保險,1年后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入事業單位。在進入事業單位時,因為還在2年的派遣期內,因此辦理改派的手續。

例4:小趙,大學木科畢業,進入企業工作,每月取得穩定收入,企業繳納社會養老保險,1年后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進入事業單位。在進入事業單位時,辦理的是調動手續。

以上4人在進入事業單位前都實現了就業,因此進入事業單位時,不是應該是初次就業。但是,例1、例2中的小李、小張初次就業的形式是非正規就業,例1中的小李無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的證明材料,例2的小張自己繳納了社會養老保險,但是無法提供符合人事制度要求的其他材料,所以在進入事業單位后,小李、小張都被認定為初次就業。例3、例4中的小土、小趙初次就業都是正規就業,但是進入事業單位時,手續不一樣,對初次就業的認定也不相同。例3中的小土在進入事業單位時,因為辦理的是改派的手續,進入事業單位后,認定參加工作時間時,按照改派后的時間認定,這樣小土也被認定為初次就業。例4中的小趙手續符合人事制度要求,進入事業單位后,不認為是初次就業。

由于初次就業不好把握,有的單位實行凡是新進人員都是試用期1年;有的單位除了在簽訂聘用合同時有約定試用期1年之外,其他各方而都體現不出試用期,因此在《條例》中使用初次就業這個詞語,不利于火事工作的開展。

正規就業人員和非正規就業人員都是國家的勞動者,也都實現了就業,其勞動也都體現了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這是沒有區別的;他們的區別在于他們形成的勞動關系不同,也就是他們的雇主不同。筆者以為,應該從勞動關系的角度出發,將初次就業限定為初次在國家機關或國有事業單位就業,這樣既體現了對其過去的勞動關系的承認和延續,又不用過多的考慮參加工作時間和社會保障的因素,因為這兩個因素可以在確定工資福利待遇時得到充分體現。

二、關于試用期12個月的探討

《條例》第13條規定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結合《條例》第12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因此可以理解為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最少3年,試用期12個月。那么,試用期為12個月是否合適呢?另外,初次就業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事業單位是否有試用期呢?如果有試用期,試用期的又該多長呢?這個在《條例》中沒有做出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各個單位執行時間不一致。

事業單位試用期長短的規定,應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勞動關系出發。事業單位既有其作為組織存在的服務社會經濟的共性,又有其圍繞公共利益的特殊性。事業單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擇業,首先這是一種平等的聘用關系,這跟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平等的勞動合同關系沒有什么不同,都是一般的勞動關系;其次,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之間的聘用關系,屬于公共服務關系的一部分,不僅涉及聘用雙方的利益,還與公共利益、公眾利益相關。

一般勞動關系決定其試用期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公共服務關系決定其試用期可以參考《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拭行)》第2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

結合前而對初次就業的討論,筆者建議: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試用期為12個月;其他人員可根據簽訂的聘用合同時間長短,約定試用期長短,或者由國家直接做出統一明確具體的規定,比如3個月或者6個月。

三、關于試用期崗位的探討

《條例》規定了試用期,但是對試用期內的崗位沒有做出規定。有的省份專門出臺文件,規定試用期滿確定崗位,并對不同學歷、學位人員在不同類別崗位,確定的崗位等級做出規定。比如,大學專科(含中專畢業生)、大學木科畢業生、獲得碩士學位和學歷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試用期滿后,到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可分別按十三級、十二級、十一級、十級確定崗位等級;到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可分別按十級、九級、八級、一七級職員確定崗位等級;崗位任職時間從聘用認定之日起計算。

筆者以為,試用期是對進入事業單位相應崗位的試用,而不是進入事業單位的試用;試用期崗位應為公開招聘崗位,受聘工作人員在公開招聘時,應聘的是什么崗位在試用期就應該是什么崗位,而不是試用期滿確定崗位。試用期滿考核以應聘崗位的任職條件為標準進行考核。如果試用期內沒有具體崗位類別和等級,那么試用期結束后以什么標準為考核受聘人員,來判斷受聘人員是否稱職呢?當然,也要允許有任職資格要求的崗位的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內取得相關資格,而不是在上崗前就取得相關資格。比如:

例5:小劉,博士研究生畢業,應聘高校講師職位,此崗位在公開招聘方案中注明屬于技術十級崗位,2014年7月經過公開招聘報到工作,并且是初次就業,2014年11月取得高校教師資格證,2015年1月取得高校講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并聘任。

例5中,小劉是初次就業,試用期為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試用期內崗位技術十級崗位,而不應該是試用期滿確定為技術十級崗位。試用期內取得作為從業資格的高校教師資格證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這應該是小劉適應崗位要求的一種表現。如果小劉在試用期內未及時取得高校教師資格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這至少說明小劉并不是完全符合崗位要求的。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作范文第2篇

    ——受聘人可單方解除合同

    浙江省人事廳有關負責人稱,與以前明顯不同的是,實行細則提出了受聘人可單方解除合同。即受聘人員提出解除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又不屬于在試用期內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依法服兵役,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等情形的,受聘人員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但是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應屆畢業生直接進入見習期

    根據這份試行細則規定,試用期以及聘用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計入合同期限內。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值得一提的是,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實行1年的見習期,而不需要再經歷試用期。見習期計入合同期限內。

    ——押金培訓費用不能亂收

    在以往的實踐中,押金、違約金、培訓費用等經常成為爭執的焦點。為此細則給出了清晰的界定: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不得扣押各種有效證件。聘用合同對受聘人員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即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同時,合同對培訓費用沒有約定的,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后解除合同,聘用單位不得收取培訓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但不得超過為受聘人員培訓的實際支出,并按受聘人員培訓后回單位服務年限,以每年遞減培訓費用20%的比例計算。

    ——續解聘要經過群眾評議

    今后,無論是續聘還是解聘,聘用單位都要拿出依據,即領導判斷和群眾評議相結合的考核。細則指出,聘用合同履行期間,聘用單位應當對受聘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情況實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和群眾評議相結合。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作為受聘人員續聘、解聘或者調整崗位的依據。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作范文第3篇

為了考核評價試用期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和成效,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和管理,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領導干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精神,對試用期滿的領導干部均需進行正式任用考核?,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核對象

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由區委提名或任命的黨政領導職務,試用期已滿的領導干部。

二、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是政治思想素質方面:學習政治理論和黨的方針政策,提高理論水平和政策水平的情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實踐“三個代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大膽開拓創新的情況;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貫徹執行區委、區政府的決策、決定,顧全大局、服從領導和組織安排的情況;公道正派、堅持原則,遵守社會公德,在兩個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的情況;

二是組織領導能力方面:決策能力、組織指揮能力、適應能力和分析問題的能力,以及妥善處理各種矛盾、協調各方面關系的能力情況;在工作中拿出工作思路、工作措施、解決問題的辦法等情況;知人善任,調動干部職工積極性,推動工作開展的情況;

三是工作作風方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和區委關于加強作風建設的意見的情況;堅持群眾觀點、走群眾路線,樹立宗旨意識,開展調查研究,為基層和群眾服好務,辦好事、實事的情況;堅持原則,敢于負責,嚴格管理,嚴謹細致,勤奮敬業,認真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重大問題集體研究、決策,發揚民主,虛心聽取意見,維護班子團結,搞好協作配合的情況;

四是工作實績方面:履行崗位職責、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的情況;抓住工作重點和關鍵,采取有效措施,取得實效和成績的情況;完成上級和本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的情況;

五是廉潔自律方面: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廉潔奉公,自覺杜絕吃、拿、卡、要和行為的情況;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加強對干部職工的教育管理的情況;廉潔自律,帶頭遵章守紀的情況。

三、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一)組織領導

對試用期已滿的領導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區委組織部統一組織領導,各鎮街黨委(黨工委)、區級各部門黨組(黨委、黨工委)具體組織實施,直屬事業單位試用期已滿的處級領導干部的考核由其主管部門黨組(黨委、黨工委)具體組織實施,未設黨組的單位由行政組織實施(下同)。

(二)個人述職

試用期滿后的領導干部均需撰寫本人試任現職期間的思想工作總結(材料在3000字以上),并在民主測評大會上進行述職。

(三)民主測評

由各單位黨委(黨組、黨工委)召開民主測評大會。由本人進行述職,然后,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民主測評。

對試用期滿的領導干部的民主測評,分為勝任、基本勝任、不勝任三個等次。

參加民主測評大會的人員為:機關全體在職干部職工(包括掛牌機構和內設機構)、直屬企事業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實到人數不得少于上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鎮街的還要有村黨政主要領導,以及3至5名離退休職工。

(四)個別談話,查看資料,調查了解

要分別找領導班子全體成員,二級班子全部負責人,直屬企事業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離退休職工代表進行座談了解,座談了解人員必須在20人以上(不足20人的,應全部找完)。

對考核中反映出的問題要認真進行調查核實,掌握事實依據,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價。

(五)綜合評定

根據民主測評結果,結合座談了解、調查核實等有關情況,對試用期滿后的領導干部能否勝任所任職務、是否適應所在崗位,進行綜合評定,形成考核報告,明確提出正式任職或免去試任職務的建議意見??己藞蟾?、個人總結、匯總測評表以及民主測評表原件交區委組織部(干部科),由區委組織部報區委審批。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作范文第4篇

為嚴肅干部人事工作紀律,規范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鞏固治理“吃空餉”工作成果,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人員流動管理

1、組織、人社部門負責擬定人員調配政策,承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選任工作。在編制限額內,按規定承辦市直單位、鎮、街道和集聚區人員、人才的調配、錄(聘)用事宜;各單位的人員調配、錄(聘)用事宜,按規定向組織、人社部門報送相關材料。

2、堅持組織、編制、工資關系與人事關系相一致的原則。自調動決定宣布之日起30日內,必須完成組織、編制、財政、人事等手續辦理,調出單位不再保留已調走人員人事、工資關系。

3、工資關系未隨人事關系轉辦的人員,不得辦理職務晉升、工資晉級等手續,職務晉升的從工資關系理順之日起執行。

4、組織、編辦、財政、人社等部門要建立部門之間相關文書內部傳遞渠道,及時調整調動人員的編制、人事、工資手續,有效杜絕編制、人事、工資關系脫節、失管、失控的現象發生。

5、公務員調動到事業單位的,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

6、調動手續必須由單位負責人事的工作人員辦理,有關部門原則上不得受理個人申請。

二、規范借用人員管理

1、嚴格審批借用手續。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借用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須將借用理由、期限及人選基本材料,報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送組織、人社部門審批,并報編辦備案。未經批準,擅自借出工作人員的,將核減借出單位編制和經費,并按照規定嚴肅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2、借用人員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借用期滿,借用單位應書面通知借出單位,做好對借用人員表現的鑒定并向借出單位反饋,同時將借用人員返回情況向組織、編制、人社部門備案。如因工作需要延長借用時間的,須向組織、人社部門重新辦理借用手續,借用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2個月。

3、被借用人員工作結束后,應立即返崗,不準拖延,否則按曠工處理。

三、規范人員考核工作

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1、要強化對日常德、能、勤、績、廉的考核。各機關事業單位要將本單位人員平時的工作作風與年度考核相掛鉤。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不合格)、基本稱職(合格)的,各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由組織、人社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工資待遇。

2、工作人員無特殊情況未完成當年上級統一安排或所在單位安排的學習培訓任務,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對培訓教育法規政策貫徹落實不力、未完成培訓教育任務的單位,適當核減該單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

3、經組織、人社部門批準,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人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未經組織、人社部門批準,機關事業單位外出學習的人員,從脫產之日起停發工資待遇,超過半年的,不予考核。

4、病、事假、探親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6個月的,不進行考核;累計超過考核年度3個月的,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5、對因公(工)負傷的,在治療期間進行年度考核,治療終結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確定為稱職(合格)等次。

6、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寫評語、補定等次。

7、受行政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8、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確定為不稱職,其他錯誤的不確定等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撤職處分當年考核不稱職,第二年不確定等次;受到一年處分的,處分第一年考核不稱職,第二年不確定等次;受到二年處分的,處分第一年考核不稱職,第二、三年不確定等次。

9、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人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10、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由組織、人社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工資待遇。

四、規范執行退休制度

1、堅持到齡即退原則。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無需本人申請,可按管理權限直接辦理。

2、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請,經鑒定符合病退條件的,可辦理病退手續。

3、嚴禁違規辦理提前離崗內退。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機關事業單位一律不得自定政策辦理工作人員內退和離崗待退。

4、對未按規定按時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工作年限只能計算到法定退休年齡,并應追繳其辦理退休手續延遲而多領待遇部分。責任單位不履行職責的,人社、財政部門可暫緩該單位人事、經費辦理。

五、規范受黨政紀法紀處分人員待遇的調整程序

1、市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做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黨政紀處分或刑事處分決定后,需將處分決定及時抄送到組織、編制、人社、財政部門。

2、當事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到組織、人社部門進行登記,對當事人的當年考核結果進行預處理備案。

3、組織、人社部門根據處分決定,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審理受處分人員相關情況,調整其工資福利待遇。

4、當事人單位要在一個月內將受處分人員工資辦理的結果報市紀委、監察局和司法機關。

六、規范執行請銷假制度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事(病)請假,應履行請假手續,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領導干部請銷假制度按相關規定執行。

2、對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單位組織其參加傷病殘鑒定,經鑒定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為其辦理病退或退職手續;不符合病退條件的,原單位 要及時督促其限期返崗,對確需請假治療的,報組織、人社部門審批后,辦理執行病假工資手續。

病假兩個月以內的,全額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基本工資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額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80%計發;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

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機關工作人員(含參公單位)津貼補貼月執行標準按60%計發,事業單位人員按基礎性績效工資的85%計發。

3、一個月內,事假累計7--10天的,次月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60%發放,事假累計10天以上或曠工一天以上的,次月津貼補貼(績效工資)停發。

4、工作人員連續病假和全年累計病假超過3個月的,當年年終獎金(獎勵性績效工資)不再發給。

5、工作人員全年事假超過22天的,從23天起,停發本人事假期間全部工資。

6、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或其請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7、未經批準離開工作崗位或自行休假的,視為曠工。對曠工或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工作人員,單位應在兩個月內按規定予以解聘或辭退。

七、規范遺屬補助領取管理和核查工作

1、領取遺屬補助實行實名制。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和遺屬補助證書到亡故者生前所在單位領取。各單位每半年要對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進行一次摸底排查,發現享受遺屬補助人員不再符合條件的,須在一個月內到人社部門核消其遺屬補助證書,取消相關待遇。

2、各機關事業單位有人員亡故的,當事人單位須在一個月內到市編辦辦理減編手續,并將減編結果報送組織、財政、人社部門,核銷死亡人員的相關手續。

3、財政、人社部門定期對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進行核查,及時核銷不符合條件人員的領取資格。

八、加強試用期人員管理

1、各機關事業單位要加強對試用期人員的培養教育,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履職能力、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培養鍛煉,做好傳幫帶,使其盡快勝任工作。

2、對新招錄(聘)用人員應當安排在錄(聘)用職位工作,試用期內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組織或人社部門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

3、要做好對試用期人員的平時考核和試用期滿考核工作,對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聘)用機關應按規定給予任職定級(正式聘用),未經考核不得任職定級(正式聘用),對考核不合格的,將取消錄(聘)用資格。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作范文第5篇

FS醫院現有職工1000名,其中,在編人員516人、合同人員(參照正式工待遇人員和聘用合同制人員)440人、借調返聘人員44人。因在編人員執行事業單位聘任制度,依據相關規定套改工資;借調人員執行原單位工資標準;返聘人員依據退休時職務、職稱確定返聘工資。筆者在本文中著重分析合同用工中參照正式工待遇人員的薪酬現狀。

二、FS醫院合同人員薪酬管理現狀

1.適用人員范圍:適用于國家全日制統招本科畢業生、能辦理正規調動手續、借調學院統招本科、碩士畢業生和院黨政聯席會通過享受參照正式工待遇并簽訂正規勞動合同的人員。

2.執行標準:執行績效工資,包含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1)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護士10%;工資結構參照正式編人員的工資項目、標準執行。(2)績效工資:包括基礎性績效和獎勵性績效。一是基礎性績效工資:依據包頭市市直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績效工資標準執行。二是獎勵性績效工資:包括獎勵性績效工資1、獎勵性績效工資2、獎勵性績效工資3三個部分。獎勵性績效工資1:在工資表中按月發放。執行30%正式在編人員績效工資標準獎勵性績效工資2(月獎金):按月發放,包含獎金和工作量,發放標準執行財務績效獎金分配規定。獎勵性績效工資3(年終獎勵性績效):按年發放,參照正式在編人員執行,特殊引進人才執行特殊規定。

3.見習期工資:(見習期3個月~1年)。(1)無執業、職稱證見習期工資:執行至少6個月見習期。統招碩士研究生執行1700元,本科生執行1350元,統招大專生(特殊崗位)執行1200元。(2)有相關專業執業、職稱證見習期工資:無工作經歷的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執行至少3~6個月見習期,工資依據無執業、職稱證見習期工資執行;有工作經歷的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執行至少1~3個月試用期,工資執行試用期工資。

4.有相關專業執業、職稱證正式上崗工資:博士、碩士研究生參照上述績效工資結構執行,并給予100%獎勵性績效工資;對本科生及其他類人員執行30%獎勵性績效工資(要求工作滿1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

5.試用期工資:在原工資基礎上下浮100元(不執行獎勵性績效)。

6.年休假、病事假、生育假、探親假工資:參照正式工工資管理規定執行。

7.引進特殊人才執行正式編制人員全部待遇。

8.兌現工資相關規定:(1)具有相關專業執業資格證并執業注冊在本院,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且獨立值班。(2)對于無執業、職稱證人員執行至少6個月的見習期。(3)對于有執業資格證或成績單,但無工作經歷的統招本科醫療、醫技、護理人員,執行至少3~6個月的見習期。(4)對于能辦理正規調動手續、全日制統招本科有執業資格證或成績單,并有一年以上工作經歷,注冊在我院工作的醫療、護理人員,視同正式調入人員對待,執行至少1~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第1個月暫不發放工資,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依據上述制定的工資標準執行,并補發試用期工資。(5)對于無工作經歷的統招本科行政崗位人員,執行至少6個月見習期(見習工資執行1350元/月)。在本院工作滿半年且考核合格獨立承擔工作后,依據上述制定的上崗工資標準執行(科室負責人承擔考核)。(6)對于有1年以上工作經歷的統招本科及以上學歷的行政崗位人員,執行至少1~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第1個月暫不發放工資,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依據上述制定的工資標準執行,并補發試用期工資。(7)對未取得執業資格證的醫療人員,連續執行兩年見習期工資,兩年后取消見習工資;護理人員執行一年見習期工資,一年后取消見習工資。(8)在醫院工作的學院編制人員,工資由學院發放。(9)工資執行:與崗位考核掛鉤,崗位考核參照正式編職工進行。(10)對工作滿1年的碩士研究生執行100%獎勵性績效工資,助理醫師執行30%獎勵性績效工資(工作經歷證明)。

三、參照正式工待遇人員中臨床一線醫師與特殊學科醫師工資改進

(一)執行待遇條件

基本條件。(1)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且執業注冊地點在本院。(2)從事臨床一線與特殊學科工作且獨立值班。(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碩士學歷第一學歷可放寬條件)。

(二)一般學科其他條件

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1)具有初中級醫師執業資格,要求來醫院工作滿1年。(2)正、副高醫師,要求本院工作試用期滿考核合格。2.全日制本科學歷。(1)取得初級醫師資格后,要求在本院工作滿3年。(2)取得主治醫師資格后,要求在本院工作滿1年。(3)正、副高醫師:要求本院工作試用期滿考核合格。

(三)考核相關規定

要求本人獨立較好勝任本職工作,完成醫師準入規定的相關手術與工作內容。每年進行個人業績考核、排名,績效考核結果記入個人技術檔案。由人事科、醫務科進行個人業績評估,院黨政聯席會審核。崗位聘任依據院聘任文件規定,參照正式編制的同等條件,結合個人三年績效考核結果進行。

(四)執行相關待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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