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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券發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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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券發行辦法

企業債券發行辦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管理,更好地運用股票、債券等形式籌集資金,推動企業的橫向經濟聯合,進一步促進廈門經濟特區建設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廈門市轄區內的全民、集體、內聯企業、三資企業采用股票、債券方式籌集資金,都必須按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股  票

第三條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為企業股東。股東依照企業章程規定,有權參加或者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領取股息、分享紅利,并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企業經濟責任和倒閉風險。

第四條  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的小型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多種經濟形式聯合企業、三資企業,都可以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發行股票。

第五條  股票的發行額,老企業發行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即除去折舊和借入資金后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

新建設的股份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  股票應當記名,一般不退股。但企業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發行定期股票,定期股票的股東除不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外,依照本法第三條規定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第七條  股票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兩種。企業、事業單位認購的股票為集體股;個人認購的股票為個人股。集體股和個人股都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享受權利,承擔責任。

第八條  股份的盈利分配方式可分為計息又分紅和分紅不計息兩種。股份企業可自選一種。

㈠依據盈利情況分紅:企業在保證依法納稅、提留專項基金的條件下,另提分紅基金,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每年分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五。如經濟效益好,經報市人民銀行批準可高于百分之十五。

㈡計息又分紅:企業按年從成本中支付股息,集體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單位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個人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居民儲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另視盈虧情況決定分紅或不分紅。分紅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每年股息和分紅的總額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二。如果銀行儲蓄利率變動,利息總額經過人民銀行批準可高于百分之十二。

第九條  股票歸持有人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可以繼承、轉讓、贈與、買賣;也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

第十條  股份企業解散或者倒閉時,在支付職工工資和生活費、國家稅收、歸還貸款、清償債務后,其余資產按照股份比例對股東進行清償。(國家企業破產法公布后,按該法規執行)

第三章  債  券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的債券是訂明償還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債券持有人沒有參與經營的權利,不承擔企業經濟責任。

第十二條  凡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多種經濟形式的聯合企業、財務制度健全且有盈利的集體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發行債券。

第十三條  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

第十四條  債券可以轉讓,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

第十五條  企業按期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個人購買債券的利率,最高不得比銀行相同期限的儲蓄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三十;企事業單位購買的債券,利率最高不得比銀行相同期限的企業存款利率高百分之三十。債券的利息按籌集資金的用途分別在成本或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企業可以對本企業職工發行內部債券,專用于發展本企業生產發展的需要。

內部債券也可以轉讓,但是,受讓人限于本企業職工。

內部債券持有人調離本企業,可以提前償還債券本息。

內部債券的其他事項,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四章  股票、債券的管理、發行和購買

第十七條  企業股票、債券向社會發行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管理和審批。人民銀行有權對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的資金運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以保障國家金融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護股票、債券持有人的正當利益。對擅自發行企業股票、債券的,有權加以制止。并責令其退還所籌集的資金。

第十八條  企業發行股票、債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提出申請:

㈠提交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證明文件;全民企業發行股票,應征得財政部門同意。

㈡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同意企業開辦的證明文件,金融機構應當交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㈢提交發行股票、債券的章程、辦法,其中包括投資項目、效益預測、現有資產、集資金額、發行范圍、收益分配等。

㈣現有企業提交本企業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財務報表。

㈤新建股份企業交驗發起人認購股份的驗資證明文件。

㈥發行用途屬于固定資產投資的,交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機關準于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文件。

㈦屬于委托金融機構發行的,應提交委托協議書。

第十九條  發行股票、債券,一律自愿認購。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所屬在職干部和現役軍人不得購買股票。

企業購買股票、債券,只能使用按照國家規定屬于企業有權自行支配的資金。

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只能使用本單位按規定有權自行支配的結余資金。

第廿條  股票、債券可向廈門特區以外的國內各地發行。臺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可按本辦法認購我市公開發行的股票和債券。

第廿一條  企業經批準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可以委托金融機構發行,手續費由委托單位和承辦單位商訂。發行單位對企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的資金來源是否符合第十九條規定,應進行審查。

發行單位對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的經營狀況,不負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票、債券轉讓過戶手續

第廿二條  股票、債券的轉移、過戶可由發行的企業自行辦理,也可委托金融機構辦理,并辦理股票過戶手續。

第廿三條  股票、債券的買賣,均應以現貨交易,禁止買空賣空、假冒偽造等不法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四條  凡企業在內部發行股票、債券的應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廿五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企業在國外發行債券。本辦法不適用于政府發行債券。

企業債券發行辦法范文第2篇

第二條中央企業公開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中長期債券(以下統稱債券)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

中央企業發行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債券,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央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

第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建立健全有關債券發行的風險防范和控制制度。

中央企業發行債券或為其他企業發行債券提供擔保,應當符合國資委有關風險控制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中央企業應當按照突出主業發展的原則,做好債券發行事項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宏觀經濟環境、債券市場環境、企業所處行業狀況、同行業企業近期債券發行情況;

(二)企業產權結構、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和發展規劃,本企業已發行債券情況;

(三)籌集資金的規模、用途和效益預測,發行債券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企業償債能力分析;

(四)風險控制機制和流程,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應對方案。

第五條中央企業在可行性研究基礎上制訂債券發行方案。國有獨資企業的債券發行方案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并形成書面意見;公司制企業的債券發行方案由董事會負責制訂。

第六條中央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債券,由國資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向國資委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債券發行申請;

(二)債券發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債券發行方案(國有獨資企業同時附送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意見);

(四)企業章程及產權登記證;

(五)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六)國資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中央企業中的國有控股或參股公司的發行債券,由其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公司在召開股東會(股東大會)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將債券發行方案及相關材料報送包括國資委在內的全體股東,國資委出具意見后,由其股東代表在股東會(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并及時將審議情況報告國資委。

國有控股或參股公司向國資委報送的文件資料比照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國資委根據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主要從企業主業發展資金需求、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資產負債水平、風險防范和控制機制建設等方面,對中央企業債券發行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決定或出具意見。

第九條國資委作出同意發行債券的決定、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同意發行債券的決議后,中央企業按規定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發行債券的申請。

第十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企業債券發行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5日內,中央企業應將有關情況報告國資委。

中央企業應當在債券發行工作結束15日內及兌付工作結束15日內,將發行情況、兌付情況書面報告國資委。

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實現其債權的重大事項時,中央企業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十一條中央企業發行債券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決策程序的,國資委將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企業債券發行辦法范文第3篇

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育遲緩的原因

在西方,企業債券市場一直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債券是企業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之按我國目前企業債券發行的規定來說,“門檻”并不高。如: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發債企業具有償債能力;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于該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等。但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仍然很低,1999年底,我國通過債券融資總額也僅為3000億元左右,對企業融資所起的作用很有限。這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

l、對企業債券的認識上存在偏差。我國政府和企業尚未能把企業債券當作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當作項目資金不足的補充。政府在利率、利息稅等方面的限制使企業債券收益低,回收周期長,與國債、股票相比在各方面都有劣勢。在企業改革及金融體制改革不到位的情況下,銀企之間虛擬的債權債務關系使得銀行不能擺脫對企業的軟約束。而企業債券面對的是社會投資者,到期不能還本付息將面臨破產清償的訴訟,企業債券的約束力要遠大于銀行債權的約束力;按《公司法》的要求,發行股票也只承擔有限責任。所以,我國企業更愿意選擇貸款和發行股票的融資方式。

2、企業債券管理的市場化程度低。我國現行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是在1993年8月頒布實施的,其核心主要是發行計劃規模管理、募集資金投向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具體發行采取審批制,即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擬訂全國企業債券發行的年度規模和規模內的各項指標,報國務院批準后,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未經國務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門不得擅自突破企業債券發行的年度規模,并不得擅自調整年度規模內的各項指標。這種管理方式已不適應當前的經濟環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行債券籌資完全是一種市場行為。企業根據自身發展確定所需要的資金量,然后選擇所偏愛的方式籌資。而我國的計劃額度管理發行體制,即企業向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申請企業債券的發行額度,經計委核準發行后,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債券發行的選擇申請材料。這種“配額制”使很多符合條件的企業(尤其是非公有制企業)沒有機會發行債券。同時,企業債券的定價采用行政定價方式,缺乏靈活性。由于企業債券所參照的儲蓄存款利率尚未實現市場化,這使企業債券有了較大的政策風險。我國企業債券的品種也十分有限,目前發行的多是期限在3年以下、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而且利率單一。

3、企業債券償付風險大。由于認識上的偏差使一些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財務管理不善、資金運作效率不高、效益達不到要求的企業發行債券,以至干到期不能償還。有資料顯示,我國企業債券到期不能償還的約占需兌付余額的11%。一些企業只能用“挖肉補瘡”的辦法從其它渠道拆借資金償還到期債券,這不但加劇了金融市場的風險,也給企業債券市場未來的發展埋下了隱患。2000年,新《企業債券上市規則》雖提高了企業債券的上市標準,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強化了債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上市債券的質量,但這也只能把住上市關,未能把住發行關。

4、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制度不記全。信用評級是投資者非常關注的信息,它反映了社會對企業的信任程度,西方國家都有很完善的信用評級制度。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尚不完善,全國沒有統一的評估體系和評估標準,評級機構對投資者也只有道義上的責任。企業債券在發行中采用自愿評級的辦法,實踐中真正去評級的企業也多是想盡各種辦法評出高等級,而且評級機構的跟蹤調查也很少,不能反映企業實際經營中的變化。這樣既使債券的信譽受到影響,也不利于投資者進行選擇以及政府部門的有效管理。

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幾點建議

1、企業要充分認識到企業債券的直要意義。企業債券并非只是項目資金缺口的補充措施,直接融資也并不單純是指爭取上市額度發行股票,企業要把債券真正作為除信貸、股票、外資之外的企業籌集資金的重要渠道。雖然利用股票融資在企業效益不佳時也不存在還本付息的壓力,但這種低風險也意味著在企業盈利時新增資產也永遠屬于股東,而企業債券在償還本息之后新增資產即歸企業所有。如果有更多的績優企業發行債券,改變企業債券的形象,幫助廣大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意識和風險意識,從而也就能引導居民的金融資產由間接投資轉向直接投資。

2、政府改變發行方式、實行市場化運作,激發企業發行債券的潛在需求。完善企業債券發行的審批制度,逐步向核準制過渡。政府應該取消企業債券發行的“配額”控制,嚴格審核企業的債券發行申請,監督發行企業是否公布真實的財務及經營狀況,保證公平競爭秩序等。核準制能夠保證企業債券質量與信譽的提高,避免無舉債能力的企業發行債券,也能讓投資者在掌握了更多發債企業信息的情況下作出理性的投資行為,規避不正常的風險。

企業債券市場要尋求發展,就要對現行的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改變現行的信貸資金供給體制,給市場化的融資渠道以發展空間。首先要有計劃地擴大發行規模,實行靈活的發行方式,如實行由發行審核委員會統一審批發行,然后由承銷商在營業部內柜臺發售,也可采用商業銀行柜臺分銷的辦法以便于各層次投資者的買賣。此外要鼓勵開發債券新品種,視企業經濟效益和信用等級的不同,采取多種利率類型,以及多樣化的還本付息方式,為投資者創造更多的選擇機會。在企業債券定價方面,在改革現行利率體制、人民幣基準利率形成之前,可參照國際證券市場慣例,在同期國債收益率的基礎上,增加幾個基本點,基本點的大小取決于發行債券企業的信用等級。同時,要考慮債券承銷與發行價格掛鉤,形成競爭性的企業債券發行市場。

3、有效控制風險。在市場準入方面,要核查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和歷年對銀行信貸的償還情況,將企業債券的發行與企業歷史經營業績真正聯系起來。對違規發債的企業進行嚴肅處理。為規范企業發債的資格,保證投資者能得到真實的信息,必須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管,完善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制度,整頓債券評級機構,嚴格在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9家機構進行評級的規定:強化抵押與債券擔保人制度,盡可能降低企業債券的兌付風險,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企業未按發行公告使用募集資金的行為應采取制約手段。有些舉債企業為了獲得更大的利潤,將募集資金用于其他風險大的項目。要解決企業違約使用資金的問題,只有提升企業違約成本,采取負激勵手段,才能使企業。投資者的利益達到一致。

企業債券發行辦法范文第4篇

一、我國企業債發展現狀

我國的資本市場由于市場的不完善以及制度不健全,加上某些先天性的缺陷,長期處于緩慢發展的境地。直接融資比重偏低是我國企業長期面臨的問題。據統計,過去10年我國企業直接融資比重,包括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一直在10%左右,而同期日本、德國、美國企業的直接融資比重分別達到50%、57%和70%。此外,在國外成熟市場,自從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以來,債券融資日益取代了股票融資,已經成為企業直接融資的主渠道,通過債券融資的金額往往是通過股票融資金額的3~10倍。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無論是企業債占債券總量的份額,還是債券融資占整個融資總量的份額都相去甚遠,這直接導致直接融資比重太低。

在2007年1月召開的第三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總理明確提出,“加快發展債券市場,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完善債券管理體制。”“企業債”第一次被提高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高度,這意味著這位昔日資本市場的“綠葉”要成為今日的“主角”了。我們不難發現,在溫總理的話里,出現了“企業債”和“公司債”。這是我國自己的特色,因為長期以來,我國債券市場都處于一個分裂的狀態。在英語里統稱corporate bond的名詞,在我國有企業債、公司債、金融債之分:企業債歸發改委管轄,公司債受證監會管轄,銀監會負責金融類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金融債。

債券市場,特別是企業債市場,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一條“短腿”。與發達國家企業債在其資本市場中的地位相比,我國企業債的發展還非常滯后。與國債和金融債相比較,我國的企業債的發展也嚴重滯后。2006年企業債全年發行達到1015億元,而同期記賬式國債發行規模為6533.30億元,政策性金融債發行8650億元,短期融資券發行2920億元,企業債的規模遠不及國債、金融債和后來居上的短期融資券。2004年企業債發行規模占全年債券發行規模的比重僅為1.20%,2005年和2006年分別為1.55%和1.75%,目前我國的企業債規模僅占我國金融市場的4%。

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里,總理再次談到要“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和比重,穩步發展股票市場,加快發展債券市場”以及“推進股票債券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為我們勾畫了未來資本市場發展的前景。尤其是“加快發展債券市場”,為今后企業債的大發展定下了基調。證監會主席尚福林也多次強調要“推動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完善債券市場的監管體制和發行體制”,并確定了發展公司債市場是證監會今年的工作重點之一。

雖然統一債券市場尚未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但相關部門已經制定出銀行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對接的三步走方案:首先打通市場主體,讓商業銀行重回交易所市場,讓證券公司更多地進入銀行間市場;然后是,順暢地進行市場間的轉托管;最后整合交易品種,實現相互掛牌,而企業債改革是中國債券市場整合的第一步。

二、我國企業債券市場面臨的問題

企業債券發行管理的市場化目前主要受制于管理體制和信用體系、利率市場化的程度等一系列基本制度的完善。

(一)嚴格的管理體制抑制了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目前,發行企業債券要經過兩道審批程序:由國家發改委安排企業債券的發行額度并監管其發行,中國人民銀行管理企業債券發行利率,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負責企業債券的上市審批。這種“規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級審批”的管理體制嚴重限制了企業債券的發展。首先,由于政府管制過多,審批環節過于復雜,批復繁瑣,審批周期漫長,使得企業債券的發行效率低下。其次,與銀行貸款相比,發行企業債券的資格審查更加嚴格,門檻更高,許多地區和行業僅僅把發行企業債券作為彌補中央和地方企業建設資金缺口的一個補充措施,沒有認識到企業債券作為融資工具的重要地位,使企業債券的發展受挫。再次,按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有上限,投資者投資于企業債券獲得的收益率遠遠低于國債和股票市場的收益率,因此市場對企業債券熱情不足,“股熱債冷”的現象非常明顯。另外,各個企業為了爭取有限的市場資金,紛紛把債券利率定為最高值,最終市場上企業債券的票面利率趨于一致,質優企業和質劣企業沒有差別,利率的市場調節作用無法發揮。融資在本質上應是企業的自主行為,由投資者、企業和市場中介進行選擇。大多數國家,對企業債券發行采用發行登記制,政府監管部門通過制定嚴格的標準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我國對發行企業債券的地域、行業、所有制等均需經過嚴格審批,準入限制較多,審批環節繁瑣,影響了有實力的企業發行債券的積極性。

(二)企業債券信用評級工作質量低。企業債本來是信用債券。充分發揮信用評級結果在解釋和披露企業債券風險方面的作用,對于促進債券市場的快速、健康發展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從國際慣例來看,信用評級使投資者決定是否進行債券投資的最根本的依據,是企業債券發行的必備程序。自1993年《企業債券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發行的所有企業債券都進行了信用評級,信用評級一直是企業債券發行工作中的重要工作程序。但也應該看到,我國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遠不能與發達資本市場國家的信用評級相提并論。一是評級體系不完善;二是評級行為不規范;三是投資者對評級結果的重要性認識不充分,沒有將評級結果真正當作判斷投資的基本依據。因此,提高評級作用,規范評級行為,提高對評級的認識,已成為今后我國企業債發展的重點內容之一。

從我國情況來看,發債主體基本為國有企業,發債資金幾乎都投入政府部門批準的投資項目,已發行的企業債幾乎全部依賴于政府信用支持,實質上就是“政府債券”。而且,我國發行的企業債券大多數是擔保債券,由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作為擔保人,要求發行人支付一定的擔保費。在信用體系還不健全的環境下發行信用債券,具有諸多障礙,發債企業選擇商業銀行擔保,也是一種無奈的選擇。目前,我國90%以上的企業債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購買。保險公司是企業債的大買家,但是《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不能購買無擔保債券。為了把債券賣出去,很多發債主體都要找銀行擔保。其結果是幾乎所有發債都有擔保,企業債也就從信用債券變成了擔保債券。

(三)企業債券利率市場化程度低。現有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企業債券的發行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居民定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這使得企業債券的利率選擇幾乎完全由行政機制確定而非由市場機制決定。由于我國金融市場利率還沒有實現充分市場化,因此企業債由市場確定利率的基礎還不存在。首先是目前我國的貨幣市場尤其是銀行存貸款的利率還沒有完全市場化,其次就是企業債還受到《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不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40%的規定。這雙重限制,直接決定了我國企業債券利率市場化程度很低的現實,因此,要發展和完善我國企業債券市場,必須盡快實現企業債券利率市場化。

在金融工作會議上以及政府工作報告里,總理多次提到要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和比重以及加快發展債券市場。這為企業債市場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修改也在進行之中。修改的重點放在了建立完整的信用評價體系、推進發行制度市場化、實行企業債券發行利率市場化等阻礙企業債券發展的方面。

三、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前景展望

企業債券發行辦法范文第5篇

在美國、日本、德國等發達國家,債券市場的規模遠遠超過了股票市場的規模,企業債券發行量往往是股票發行量的3倍~10倍。發行公司債券是許多優質企業融通資金的主要方式。據統計,2000年美國共有1592家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融資,而通過發行股票融資的上市公司僅有199家,到該年年底,公司債券的市場余額達到了3.4萬億美元,而同期市政債券余額才1.6萬億美元。在整個資本市場上,通過公司債券的融資已占到融資總量的30%左右,而股權融資額則不到4%。由此可見,與國外成熟市場經濟國家企業融資次序“內部融資債務融資股權融資”(注: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教授StewartMyrs用順序理論分析得出的結論)相比,我國的企業債券市場發展與整個資本市場的發展極不相稱,從而引發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結構性缺陷,在某種程度上導致證券市場的低效率運作。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由于發行企業債券融資有還本付息要求,且地方企業債券目前大多都不流通,所以大多數的上市公司偏好于配股和增發新股,只有少數上市公司偶爾采用發行企業債券的方式進行融資。如1998年和1999年先后有福建南紙、東湖高新、岷江水電、魯抗醫藥等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債券,這相對于近幾年上市公司紛紛進行的配股與增發而言,更顯微不足道。

2001年以來,隨著三峽、國電、鐵道、廣東核電、中航技等企業獲準發行企業債券,中央企業債券開始全面升溫,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呈上升的趨勢,2001年超過140億元;2002年共發行200多億元。而股票籌資雖然有所減少(2001年為1045.6億元;2002年為960.41億元),但還是遠遠超過了企業債券的發行量。特別要引起關注的是,現階段企業債券主要集中在中央企業債券,地方企業債券依然沒有得到良好的發展。

現階段我國企業債券存在的主要問題

發行規模小,滿足不了投融資需求

由于我國目前企業債券的發債及擬發債企業主要集中分布在交通運輸、綜合類、電力煤水業和制造業等具有相對壟斷地位的基礎性行業,而且主要屬于特大型企業,覆蓋的范圍很小,加上發行額度的限制,企業債券發行的規模很小。根據深交所近期推出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在目前的市場條件下,發行主體未滿足的發債需求總規模約為350億元,而機構投資者未滿足的投資需求總規模約為510億元,大于發行規模,企業債券市場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態。

企業債券品種少,結構單一

在我國股票市場上,既有A股、B股、H股,又有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轉配股等劃分,而在企業債券市場,就顯得品種單調。目前市場交易的品種只有按年付息和到期付息兩種,以到期付息為主,截至2002年3月僅有一只中移動為浮動利息券,其余皆為固定利息券。此外,目前大多數債券期限集中在5年到10年的品種,這種企業債券償還期限的單一性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為不同的企業對資金的期限要求不同,甚至同一企業從自身各種投資以及財務狀況等方面考慮,也需要不同期限品種的債券。總之,品種的單一,不僅難以滿足各類投資者的不同需要,限制了企業債券二級市場對投資者的吸引力,而且也使發行企業沒有過多的選擇余地,不能根據具體的資金需求特點設計合適的發行品種。

市場化不高

在過去的十幾年中,政府對于企業債券市場更多地采取了管制和限制的態度,特別是對發債主體限制較嚴,只局限幾個相對壟斷地位的基礎性行業,在其它競爭性行業和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中,則或多或少出現了一些歧視現象;同時,企業債券的基本要素——利率,在我國仍處于政府的管制之下,如規定利率水平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存款的40%,并常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這種固定利率的債券起不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同時在通貨膨脹持續不斷下,投資者難以接受,因為其實際利率可能是負數;在二級市場上,由于受相關法規限制,大多數投資者是個人。以上這些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存在市場化程度較低的問題。

流動性差

相對于發行市場而言,我國企業債券的流通市場則嚴重滯后,缺乏統一、有效的流通市場。到目前為止,我國的企業債券流通市場只是局限于交易所市場,柜臺市場還沒有建立起來,而到交易所上市流通還只是少數大型中央級企業債券的專利(目前深滬兩市交易的企業債只有11只,與上市的1000多只股票相比,形成了強烈的反差),大部分不能上市的企業債券缺乏必要的流通手段。

企業債券流通市場的低流通性一方面使企業債券市場缺了半邊天,市場功能喪失了一半,不能整體協調發展;另一方面又使投資者信心不足。金融產品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流動性,流動性差就意味著風險增加。投資者購買的企業債券如果不能上市流通,他們就不能根據自身需要及時調整資金運用方向。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不愿購買和交易企業債,企業債券市場就失去了發展的基礎。

制約我國企業債券發展的因素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中國資本市場中發展相對落后的部門就是企業債券市場,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制度因素

盡管在十四屆三中全會中,我國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資本市場,但是,在推進證券市場建設中,仍存在將傳統行政化思路運用到新興證券市場的發展與建設中的現象。我國證券市場從成立之初,就在國家強制性制度變遷的安排下,將證券市場納入行政化軌道,資本市場被嚴重行政化。對于債券市場,更是長期處于計劃經濟體制的管理模式下運行,受到嚴重抑制。自1987年國務院頒布《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股票債券管理的通知》,對企業債券進行統一管理以來,國家實際上是把發行企業債券作為計劃內的建設項目籌集資金。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對企業債券的發行進行了過多的制度約束。首先,是通過發行額度對企業債券實行規模控制,較多企業難以利用債券進行融資。政府每年對債券發行額度作出總量安排和結構控制,國家計委每年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等制定當年企業債券總體發行額度,并具體分配到中央各部門和地方以及各行業,反映了我國政府目前采取的是股票和國債優先的傾斜政策,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有限;其次,對發債企業進行行業選擇,以致出現行業歧視的偏頗,目前國家對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等具有相對壟斷地位的基礎性行業上,大部分競爭性較強的行業則受到嚴格的審批控制;同時,對企業債券實施利率限制,使得企業債券發行利率缺乏彈性,從而影響了企業債券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目前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審批制度不適應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的要求。

內在因素

首先,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不健全,是企業債券發展滯后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是由國有企業轉制而來的,國家股處于絕對或相對控股的地位。由于公司治理結構的種種缺陷,對經理階層的激勵約束機制不完善,企業實際上很難把“股東財富最大化”作為經營目標。體現在融資制度上,因為股權融資對經營者的當期業績的約束力度最小,使之把股權融資視為可以無償使用的“免費資本”,而對其他融資方式則極少重視;另一方面,由于“一股獨大”現象較普遍,通過股票募集資金不會影響其股東地位,這樣,債券融資“控股權維持”的優勢也不復存在,因此對于當前出現的“國有企業熱衷于上市融資,上市公司熱衷于配股、增發等再融資”現象就不足為怪了。

其次,企業的高資產負債率,影響了其進行負債融資的決策。盡管發行企業債券能夠給企業迅速籌集到生產建設所需資金,但債務增加后,企業風險和費用也將相應上升,企業債務的增加使企業陷入財務危機甚至破產的可能性也增加,特別是目前許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偏高,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實現融資相當艱難。

外在因素

缺乏規范、公正的債券評級機構及評價體系是制約我國企業債券發展最重要的外在因素.首先,信用評級公司參差不齊,經營不規范,缺乏統一的管理;其次,指標評價體系缺乏規范化和標準化,多受主觀人為的影響。目前我國債券評級機構對企業債券采用的評級方法是事先給出各指標的分數,根據各指標實際值和得分標準加分或扣分,最后根據總分數確定企業債券的級別。這種評級的局限性是:第一,人為地事先給出各指標分數,顯示不出各指標對不同類型債券在不同時期進行評級的重要性;第二,指標未進行橫向比較,無法判斷發債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這樣,評級信譽及可信度很難令人信服。另外,評級機構缺乏獨立性,難以做到客觀公正地評價債券的作用。由于企業的信用是企業發行債券的基石,企業信用評級及評價指標體系的不健全嚴重影響了企業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信息披露因素

首先,目前我國企業債券市場信息披露的監管主體不明確、監管力度不夠,投資者難以對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做出有效判斷;其次,信息披露渠道不暢通,投資者難以及時得到有價值的信息;再次,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完善,許多有價值的信息投資者難以得到。這些問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發展我國企業債券的若干對策

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證明,沒有債券市場的證券市場是畸型的,也是“短命”的,舉債是公司發展的最本能的融資方式。因此,在發展我國股票和國債市場的同時,要大力發展企業債券市場。筆者認為,發展我國企業債券市場,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逐步擴大企業債券發行額度,滿足更多籌資和投資者的需求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及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在企業債券發行方面,應該實行市場化的審批制度,擴大發債規模,改變目前供不應求的局面。在企業債券發行額度的結構控制上,一方面應當繼續保持一些國有重點企業的發債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安排一部分額度給予一些經營業績優良卻又資金短缺的其它企業;在對發債主體的行業要求方面,要放寬審批那些競爭性較強的行業的資金需求。從市場化的大趨勢看,發行債券與否是企業的自我選擇,管理層應順應潮流穩步擴大額度,并積極創造條件向注冊制過渡。

簡化審批程序,降低融資成本

如果審核程序非常復雜,包含審核成本和時間成本在內的實際融資成本就會大大提高,甚至會高于銀行貸款,發行人就不會考慮采用企業債券進行融資。因此,審核程序應該簡單、迅速,抓住關鍵因素,例如公司未來的現金流量情況等。

實行企業債券發行利率與企業信用級別掛鉤,豐富企業債券的期限品種

建議打破《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利率的僵硬規定,充分發揮企業債券進行創新的能力,由企業根據自己的信用級別及償債能力制定相應的利率,將企業債券的利率水平與風險進行掛鉤,或根據市場供求狀況相對自主地確定發行利率。同時,發債企業可根據自身對于資金期限的不同需要而制定相應的還債期限。在品種設計上,針對投資者的不同需求設計債券品種,期限上做到短、中、長期連續,付息方式做到一次付息、貼息與按年、半年、季度付息等的品種齊全,便于投資者按自身需求選擇持有。

完善企業債券的法律法規體系,加強監管

建立和完善與企業債券相關的各項法律制度,加強監管是促進我國企業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我們應當在相關的證券法規的基礎上,制定與完善企業債券發行的法律法規,從而規范企業債券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的運作。同時,由債券主管部門對我國當前企業債券市場建立一個嚴格有力的監管體系也是當務之急。就我國當前企業債券的法規制度建設而言,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擔保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尤顯緊迫。首先,在信用評級方面,除了對信用評級機構進行嚴格的資格認證外,為促進評級機構間的競爭和防止評級機構與發行人之間的合謀行為,監管部門可以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多次評級制度,規定發行人一次發行必須有多家評級機構進行評級并予以公布;其次,要完善企業債券的擔保制度,健全擔保的關鍵是在于對企業違約時的處理抵押物技術問題。西方國家的財產抵押方式值得借鑒。這一方式的特點是以企業特定的財產(例如容易變賣的產品、原料甚至機器設備等)為抵標,比較有利于操作;在規范信息披露方面,要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制度,使企業債券市場在公開、公正、公平的環境下得以健康發展。

提升債券市場的流動性,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

可流通性是企業債券市場能否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們要通過健全交易規則和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提升二級市場流動性,在這方面可做好以下工作:

(1)積極建立做市商制度和引入同業經紀人。做市商制度已被國際債券市場證明是提高市場流動性的有效手段,買賣、柜臺交易和雙邊報價是建立做市商制度的三大前提條件。為了促進大宗交易和適應部分市場參與者希望在交易達成前不暴露身份的商業經營要求,應當參照國際運作規則引入同業經紀人。

(2)統一托管和清算。目前,兩市場的債券是分別登記托管、分別結算。實現統一托管結算,可以實現兩個市場運作中的統一,不僅有利于合理的市場價格的形成、恰當發揮兩個市場各自的優勢,而且可以使市場參與者獲得以一個賬戶同時參與兩個市場的便利,有利于提高市場效率。

(3)加快發展債券基金。債券基金應當成為非金融企業和個人間接投資債券的主要渠道。設立債券基金有利于吸引資本向債券市場流動,增加各類債券的發行量,刺激債券市場的發展,有助于提高債券市場流動性。在目前市場上,只有屈指可數的純債券基金,應當加快發展債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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