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社會保障制度論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非正規就業社會保障對策
非正規就業是相對傳統就業(或正規就業)而言的,主要是指私營、個體經濟中等非正規部門的各種就業門類和企事業單位等正規部門的短期臨時性就業、非全日制就業、勞務派遣等就業形式。“非正規就業”被稱為吸納勞動力的巨大“海綿”和“蓄水池”,已逐步引起我國政府的重視和部分專家的認同。筆者從非正規就業的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健全角度,分析發展、促進我國非正規就業的主要對策。
一、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因為非正規就業是一種勞動關系不穩定的、短期性的、季節性的、臨時性的就業形式,這就意味著,勞動者就業具有非長期性,收人缺乏連續性,因此,非正規就業勞動者面臨的生活風險遠遠大于正規就業者。面對高度市場化引起的高風險,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干非正規就業者來說,其社會保障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1.社會對非正規就業的認知存在明顯的歧視性。受傳統就業觀念的影響,社會各界對非正規就業的認知仍徘徊的“正規”之外,部分人尤其是下崗人員心理預期偏高,選擇就業崗位重正規、固定就業,輕非正規、彈性就業,對收人期望值較高;現行的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對“正規就業”和“非正規就業”沒有明確的界定,使非正規就業缺乏法律地位的保障。
2.現行社會保險制度與促進非正規就業發展的需要嚴重不適應。我國現行的各項社會保險在計費年限、繳費辦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據正規就業的情況而設計的,具有明顯的偏向性,不適應于非正規就業的情況和特點,從事非正規的人員普遍沒有社會保險。例如,由于勞動關系和收人水平的不確定性,雇主和非正規就業者很難按照工資總額分別交納各種社保費用;正規就業狀態下的“續保”、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以及繳費責任等規定在非正規就業狀態下幾乎全不適用。這種情況不僅給從事非正規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使他們難以同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并放心大膽地進人非正規部門就業,而且給社會留下了嚴重的隱患。
3.非正規就業者的工資、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工資報酬達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拖欠、克扣工資情況嚴重;工時大大超過法定工作時間,而且也領不到加班加點費;勞動和安全衛生條件惡劣;被隨意解雇;常常受到老板的污辱甚至打罵,人格尊嚴得不到維護,等等。上述情況使非正規就業者的處境更加惡劣,他們為了謀生,只得忍氣吞聲、忍辱負重。
4、缺乏針對和適應非正規就業的法律規范。目前,勞動法律明顯不適應非正規就業情況的有以下幾個方面:按月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適應非正規就業的特點;關于工時的規定一是太死,二是標淮太高;用人單位雇用人員時“必須簽汀書面合同”的規定也在很大程度上不適應小型和微型企業的實際情況;有關社會保險的制度基本上不適應靈活就業的特點。
以上原因帶來的必然后果是:(1)勞動力一旦從正規就業轉人非正規就業,就失去正規就業者享有的全面的社會保障,使勞動力流動的機會成本加大,導致勞動力滯留在正規就業勞動力市場,從而使正規就業勞動力市場供給過剩,出現失業;(2)社會保障的偏向性使非正規就業者權益受損,使其均衡工資可以遠遠降至正規就業者工資之下;(3)造成我國非正規就業勞動力市場出現扭曲狀態。
綜上所述,相對正規就業而言,非正規就業風險很大,卻很難得到社會保障體制的保護,不利于勞動力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非正規就業社會保障體制對策建議
1.確定非正規就業的法律地位,為非正規就業提供社會認知上的地位保障。正式承認并提升非正規部門和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地位,對于進一步拓寬就業門路,推進勞動就業制度的改革和勞動者就業觀念的轉變,是十分必要的。同時,應制定專門的法規或行政規章,對非正規就業所涉及的一系列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確定非正規就業的法律地位,如在專門的法規或行政規章中重新界定“就業”的涵義。
2.以促進就業為目標,重構失業保障體系。非正規就業勞動者的失業風險遠遠大于正規就業,而且其頻繁的工作變動決定了非正規就業者必須及時進行人力資本更新以適應新的就業崗位的要求,在構建非正規就業的社會保障體系時,應以促進就業為重要原則,以積極的培訓和就業服務為核心,通過提高勞動者的人力資本積累來增強其就業能力,從而防范失業風險。首先,應當設立相對獨立的失業保障管理部門。許多國有企業建立了再就業服務中心,但實施再就業措施的企業管理職能十分分散,對市場需求反映極不靈敏,結果既造成耗費了大量資金,實施效果又遠不盡如人意,使下崗職工再就業比率呈逐年下降的趨勢。為了降低制度的實施成本,可以將分散在各個企業的再就業服務中心從企業內部分離出來,進行集中并重新整合,將其設為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中的一個獨立機構,并設立市、區、街道三級分支機構,專門負責非正規就業與失業的管理工作。其次,在資金供給方面,可通過盤活一定的國有資產獲得的資金并從財政預算中劃人一定比例資金建立“非正規就業基金”,專門用于促進非正規就業。
3、進一步規范非正規就業的勞動關系。針對非正規就業的實際,修訂相應勞動關系調整法律法規,規范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社會保險繳納、工傷處理等方面的行為,以適應非正規就業勞動關系變化的需要。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在深人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及時進行用工政策的咨詢和指導,如協助做好勞務派遣協議的制定和簽訂,認真把好勞動合同鑒證等,從源頭規范多種用工形式的管理。
4.進一步規范用工制度,保障非正規就業者合法權益。勞動保障部門應制定適應非正規就業的法律規范.頒布非正規就業用工的有關法規,對用工時間、最低工資標準等作出明確規定。如在實行以月為單位計算的最低工資的基礎上,制定最低小時工資等,力爭減少勞動者的后顧之憂,保障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實現。加大對非正規就業人員侵權行為的監察和處罰力度,盡量使非正規就業人員享有與全日制就業人員同等的權益。只有這樣,才能使勞動者認可非正規就業方式。:
[關鍵詞]軍人社會保障制度;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實施機制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因此,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從結構上說也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實施機制三個要素。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功能在三個方面都存在嚴重缺陷,因此,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問題上我們要有整體思路,同時也要有具體的路徑選擇。
一、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創新的整體思路
新制度經濟學對關于制度變遷的理論分析,既繼承了西方正統經濟學理論的某些傳統(如經濟人分析、邊際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等等),又超越了這種正統經濟學理論的限制,這種超越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把在正統經濟學理論中被認為既定不變的制度視為會被修正和創新的,進而影響經濟發展的內生變量。制度內生化是制度經濟學的重要特征。(2)放棄了正統經濟學理論中的“信息費用、不確定性和交易費用都不存在”的非現實假定,理論分析更加接近于真實現實。(3)認為經濟人并不能解釋所有的經濟行為。但是,任何制度創新都離不開理論的支持,因此,我們有必要對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功能創新問題從宏觀上和整體上作出基本的理論和實踐準備。
(一)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主體
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的主體就是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初級行動集團是指一個決策單位,它們的決策支配了制度安排的創新過程,這一單位可能是單個人或由單個人構成的團體,這一單位意識到了一些目前暫時不能獲得的收益,只要能改變制度安排的結構,收益就有可能增加。次級行動集團是指一個決策單位,它們幫助初級行動集團獲取收益而進行一些制度變遷。
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都是制度變遷的主體,初級行動集團是制度變遷的創新者、策劃者和推動者,次級行動集團是制度變遷的實施者,初級行動集團通過制度變遷創造收益,初級行動集團雖然不創造收益,但是,參與收益的再分配過程。劃分并考察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的意義就在于有利于幫助對軍人社會保障制度變遷主體的分析。我們要注重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
(二)完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
制度環境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和分配基礎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基礎規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是指,目前,我國現實存在的一系列旨在促成國家和社會對軍人給予特別激勵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方面的基礎規則。從實質上來說,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就是指基礎性的制度安排(Foundamentinstitutionalarrangement)?熏它是我國基本制度規定,決定并影響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的構成及變遷,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中,我國憲法和法律結構至關重要。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相比,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也是可以變遷的,所不同的只是變遷的速度要慢得多。
(三)重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經濟學中的“制度安排”的含義就是“制度”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是暫時的,也可以是長久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就是指具體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是指國家和社會對軍人給予特別激勵的設計和安排。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應該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中進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決定著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的性質、范圍和進程,反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也會反作用于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從比較靜態和福利經濟學的角度來說,一項新制度安排的評價標準有兩個:帕累托改進和卡爾多—希克斯改進。帕累托改進是指新制度安排為覆蓋群體提供利益時,沒有一個人會因此受到損失。卡爾多—希克斯改進是指雖然新制度安排損害其覆蓋下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另一部分人所獲得的收益大于受損人的損失,總體上還是合算的。
綜上所述,為了更好地進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我們必須準確厘清上述基本概念的準確含義,同時,把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區別開來,還要注意準確把握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團體和次級行動團體的區別。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是一個錯綜復雜的邊際調整過程,制度環境決定了制度安排的性質、范圍和進程,制度創新也會使制度環境不斷完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的初級行動團體是制度變遷的主力軍,目前,缺乏適宜的初級行動團體是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路徑選擇
(一)積極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
由于對根源于文化歷史傳統和意識形態領域的非正式制度的培育和演變沒有給予足夠重視,結果導致非正式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全社會缺乏普遍的擁軍愛軍的主流意識,致使已有的正式制度設計缺乏運行的制度環境和基礎。因此,積極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要重點把握以下方面:
1.轉換指導思想,確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新理念
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的指導思想具有時代局限性。對軍人所承擔的額外義務進行特別補償是現行軍人特別保障的立法根據,這一點沒有任何問題。但是,通過軍人社會保障對軍人應該如何激勵?在具體的制度設計層面上,我國軍人保障的指導思想卻具有明顯的時代局限性,“重犧牲奉獻,輕優待激勵”的立法思想具有深刻的時代烙印,只強調對軍人設置義務,忽略了對軍人的物質和精神激勵,忽略了應該從內外兩方面進行立體的激勵和保護,在保護理念上具有顯著的偏差和錯位。由于軍人特別保障強調“犧牲和奉獻”忽略“優待和激勵”的制度設計沒有回應市場經濟發展而做到與時俱進,在新時期根本擔負不了保護軍人的重任,它已經和正在給軍人造成制度性的傷害。
因此,在新時期我們要轉換軍人社會保障的指導思想,確立軍人激勵的新理念,為此,要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1)大力研究軍人職業不同于普通職業的特點和規律,對軍人實行科學激勵;
(2)充分挖掘“保障”的內涵,對軍人實行全面立體保護;
(3)顧及軍人的私權性質,對軍人實行官方和民間雙重保障;
(4)與時俱進,不斷修正保障激勵思想,完善保障激勵范圍和保障激勵內容。
2.發動思想教育,引導樹立正確的國防價值觀
心理學和行為學理論認為,人的價值觀念決定了人的行為方式。也就是說,價值觀念會影響人的思維模式從而決定人的行為方式。國防價值觀念就是指人們對國防價值的觀點、思想和看法,具體包括國防為什么存在,國防對人民意義的大小,如何建設國防以取得最大的國防效用,如何對待軍人職業,軍人職業與社會的關系等等一系列的觀點和態度。可以這么說,有什么樣的國防價值觀念就會有什么樣的國防態度和行為。國防價值觀念的形成與個人的家庭經歷、受教育程度、人文環境、政府宣傳導向、價值觀念、人生觀和世界觀等諸多因素有密切關系,國防價值觀念的形成和轉變都是一個相對緩慢的過程,具有很強的穩定性。思想政治教育歷來是我們黨和政府的工作優勢,20世紀80年代以前,黨和政府在培育整個社會正確的、積極向上的國防價值觀念曾起到很大作用。20世紀80年代以后,由于黨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轉移,較之于物質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的步伐大大落后并凸顯消極負面影響,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念都崇尚金錢、地位、權力、美貌等,浮躁趨利成為現代社會價值觀念的主要特征,國防價值觀念受到沖擊。20世紀80年代以后,軍人作為一個群體無疑成為這種業已變化了的國防價值觀念的犧牲品和受害者。現代社會價值觀念所崇尚的金錢、地位、權力、美貌、學歷等似乎都與軍人群體沒有太大關系,相反,由于軍人職業特點和輿論導向的作用,軍人群體給整個社會的印象是貧窮、危險、困頓,等等。因此,黨和政府要根據國防價值觀念形成、轉變特點和規律,從正面的思想教育入手,大力進行輿論引導,輔助以改善軍人整體形象,增強軍人職業吸引力,從而在全社會培育積極向上的國防價值觀念。
3.培育軍人意識,強化軍隊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堡壘都是從內部攻破的。軍人保障更應該從強化對軍人的激勵入手,如果軍人職業的吸引力、競爭力增強了,軍隊自然也就會堅不可摧。因此,我們在進行非正式制度的培育時要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1)全面激勵軍人,提高軍人的社會地位,增強軍人榮譽感;(2)提高現役軍人待遇,增大軍隊對人才的吸引力,增強軍人優越感;(3)發動思想教育,增強國防事業的主流意識,增強軍人歸屬感;(4)打擊破壞軍人形象行為,增加外力破壞的犯罪成本,增強軍人職業神圣感。
(二)建立健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就是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均衡、低效率和不公平。因此,建立健全軍人保護正式制度要把握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新時期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法規體系
20世紀80年代以前,黨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視軍人的社會保障激勵,并對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問題實行特殊政策。主要體現在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共同綱領》有關規定、1950年制定的《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上,但是,當時的法律規定主要是通過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來對軍人進行保障,這種規定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曾起到激勵的作用。
20世紀80年代以后,軍人得到了《憲法》、《兵役法》、《軍官法》以及各種關于軍人社會保障的條例從多個層面的不同保障,從而構建出一套完整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體系。但是,現行的法律制度同樣是靠各項強行性規定來進行社會保障,強行性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的法律規定沒有任何變化。
因此,在新時期我們在立法規劃中,必須重新構建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健全有關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規定。除了保留《憲法》、《兵役法》、《軍官法》以及各種關于軍人社會保障的條例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條款之外,還要在《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社會救助法》中規定有關對軍人進行社會保障激勵的各種事項。國家采取措施保護現役軍人及其親屬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實行特別保障和優待,在退役安置、醫療保險、住房補貼、子女入學、生活補助、法律援助、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給予特別優待。重點優待軍人及其配偶,給以實實在在物質刺激,增強軍人優越感和軍人職業的吸引力。從而構建新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激勵軍人,提高軍人的社會地位。
2.建立健全新時期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政策體系
軍人社會保障激勵不能僅僅依靠法律法規,還必須依靠黨和國家的各項激勵政策。政策一般指黨和國家為實現一定的政治目標,完成一定的任務而做出的政治決策。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基本內容和本質方面具有聯系,包括階級本質、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社會目標等方面存在共性,但是,二者也有顯著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意志屬性不同。法律法規體現國家意志,政策體現全黨意志。(2)規范形式不同。法律法規表現為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和國家認可的其他形式,具有穩定性和成文性。政策表現為黨的決議、宣言、決定、聲明、通知,等等,具有綱領性、原則性和方向性。(3)實施方式不同。法律法規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政策依靠黨的紀律保證實施。(4)調整范圍不同。法律法規主要調整以權利義務界定的社會關系領域,政策調整的范圍比法律法規更為寬廣。(5)穩定性和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法規具備極強穩定性,非經嚴格程序不能變動。政策較為靈活,可根據形式變化做出較為迅速的反應。由于法律法規和政策各有其適用的對象和調整范圍,各有其獨特的調整方式和強制措施,因此,我們在制定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時既要注重法律法規建設,同時還要兼顧政策的制定,發揮各自優勢,相互配套和銜接,共同激勵。
(三)合理配置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實施機制
任何設計完美精細的法律和制度都必須依靠實施機制才能體現出價值。判斷一個制度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實施機制是否有效,離開實施機制,任何制度安排都形同虛設。檢驗某種制度的實施機制是否有效,最關鍵是考察社會收益與個人收益之間的關系。根據諾斯的理論,當個人收益等于社會收益時,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就會得到有效實施。
1.強化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
從本質上說,非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主要是一種軟約束,它不是一種強制性的規范,因此,軍人通過國防活動產生的社會收益大于個人收益的那部分別人獲得的收益,難以得到強制性的補償,并且還會導致已有的正式制度設計因缺乏運行的制度環境和基礎,預期的激勵難以體現。
但是,非正式制度實施機制的非強制性本質并不能成為我們束手無策無所作為的借口,我們可以強化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增加破壞國防事業的道德譴責,將珍視國防事業的道德觀念與思想品德建設掛鉤,將國防價值觀念作為考察人的“德”的一個重要方面,增大破壞國防事業的違約成本,從而增強非正式制度的強制性,使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的實施得以強化。
2.重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
在正式制度中,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制度最為完整系統,但是,從經濟學角度分析,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實施機制的設計和安排具有先天性的缺陷,軍人從事國防活動產生的社會收益與個人收益之差過大,導致激勵不充分。因此,要對軍人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立體綜合激勵。這就要求我們的實施機制在制度設計的保障范圍上不僅要保障軍人本人,還包括軍人的其他近親屬。現行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設計重心是放在軍人本人的激勵且激勵力度不大,沒有全面構建實施機制體系,沒有建立保障軍人近親屬的全程激勵的實施機制,沒有科學合理地配置激勵資源,難以起到激勵的作用。因此,全面構建軍人社會保障激勵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體系,科學合理地配置激勵資源,就成為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改革時需要重點考慮的一個方面。
[參考文獻]
[1]汪洪濤.制度經濟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競爭必然會造成一部分勞動者被迫退出或者暫時退出勞動崗位,帶來本人及其家庭經濟和生活的困難,需要國家提供生活保障。社會成員在年老、體弱、疾病、傷殘、遭遇災害等情況下,也需要國家提供物質幫助或者給予救濟,以維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近年來我國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仍面臨著人口老齡化和城鎮化進程加快、就業形式日益多元化等嚴峻挑戰。為了實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今后應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各項社會保障制度。
要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逐步建立覆蓋城鄉所有勞動者的社會保障體系。從發達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社會保障最初只覆蓋工業工人,隨后依次逐漸擴展到商業和第三產業的勞動者、公務人員和農業工人、個體勞動者和小業主,甚至工薪勞動者的配偶。擴大社會保障范圍,使之逐步覆蓋城鄉所有勞動者,這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長期奮斗目標,也是實現社會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必然要求。
合理確定支付水平,使社會保障水平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根據我國人口眾多、年齡結構老化、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較低、未來社會保障負擔沉重的現實情況,再考慮到國家層面上的社會保障資源嚴重不足,經濟不景氣時社會保障支出反而會急劇增長,因此,在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的時候,支付起點應相對低一些,社會保障制度的受益者從整體上只能享受低層次的社會保障水平。低保障、廣覆蓋應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長期政策選擇。
針對國民保障需求的多元化,建立多樣化的社會保障模式。我國應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注重結合自己的國情與國力,建立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模式。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決定了國家建立的基本保障制度只能起到基礎性作用,解決國民在遇到收入風險時的基本生活問題,尚無法滿足人們多元化的需求。這樣,補充保險或政府鼓勵的基本保障以外的其他保障選擇就顯得十分重要。多樣化的社會保障模式由多功能的社會救助體系和包括國家強制的最低水平的社會保險、由繳費決定或自愿購買的補充保險在內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體系構成。
要擴大籌資渠道,實現社會保障基金來源多元化。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以往主要采用現收現付制。這種模式既不公平,也不能籌集到足夠的基金以備未來之需。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均壽命延長,老齡化社會到來,人們對生活質量和健康質量的要求進一步提高,要求社會保障既能體現自己養活自己的原則,又能夠籌集到足夠的資金以備將來使用。這就要求實行多樣化的籌資模式,即實行以部分積累制為主體,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并存,個人賬戶制、捐贈、發行彩票和可降低管理成本的志愿者服務等形式相結合的多種來源渠道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模式。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傳統文化;辯證關系
中圖分類號:D63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1月14日
文化作為一個國家的軟實力,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有著不容小覷的影響,其更成為當今社會的一個焦點,是各國都在爭相熱討的話題。我國作為一個文明大國,在中華上下五千年的歷史進程中,形成了豐富多樣的文化形式。各歷史時期的統治者也因深受文化思想的影響,在建立某些制度時打下了傳統文化的烙印。其中,社會保障制度正是在傳統儒家思想的影響下開始略見雛形。但是,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時在20世紀80年代左右從西方傳入到中國,我國古代的社會保障制度只是思想意義上的。在本文中,筆者也考慮了古代的社會保障思想與傳統文化的關系。這種考慮,可以從文化的視角完整分析社會保障思想和傳統文化之間的關系。
目前,國內學者對社會保障與傳統文化在理論上的研究并不多,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方面是從經濟角度或者實用角度分析社會保障制度因傳統文化引起的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某方面不完善的問題,如鄭秉文(2009)等學者在《中國與拉美社會保障比較:傳統文化與制度安排――提高覆蓋率的角度》中除了作比較,更是在比較的基礎上從文化角度分析覆蓋率問題;另一方面是在從理論角度分析二者關系,并沒有明確表示傳統文化下社會保障的發展趨勢,如車程(2013)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運行與傳統文化的關系》一文中分析了社會保障在傳統文化蘊涵中的發展以及存在問題;王文茹(2015)在《淺析我國傳統文化對社會保障發展的影響》一文中更多的分析各類傳統文化(儒家、佛家、道教等)對社會保障產生與運行的影響。由于近幾年弘揚傳統文化的興起,傳統文化與社會保障之間的關系也引起了學術界的思考與探討,尤其是一部分學生也開始關注,并以此為方向完成學術論文,他們從分類角度單獨分析某種傳統文化對社會保障的影響或是從傳統文化對社會保障中某種社會保險的作用,這一類主要以學生論文居多,如劉麗(2009)在《儒家社會保障倫理思想探究》一文中梳理了社會保障倫理的思想史。以上學者主要是多種傳統文化去分析,本文則是從儒家文化角度,歷史縱向發展分析傳統儒家文化與社會保障的關系,并分析在傳統儒家文化的影響下,社會保障的發展趨勢,具有一定的獨特性。
為了更好地了解社會保障思想與傳統儒家文化思想之間的關系,我們有必要讓讀者清楚本文的社會保障制度與傳統儒家文化的概念。本文的社會保障制度既包括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即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先生所講的“是國家或社會依法建立的、具有經濟福利性的、社會化的國民生活保障系統的統稱,包括法定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系統和非法定的各種補充保障措施。它遵循公平、正義、共享原則,通過對社會財富分配的國家干預,實現保障民生與改善民生的發展目標”,也包括具有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特征的社會保障思想――社會救助思想、軍人優待思想等類似思想;傳統儒家文化則是指早期的一些儒家文化,主要以孔孟為代表人,具有中國本土特征的文化系統。
一、傳統儒家文化與社會保障思想形成與發展淵源
社會保障思想的形成在我國最初可以追溯到春秋時期的奴隸社會,在這個階段影響最大的是以孔子和孟子為代表的儒家思想。當時的儒家文化主要提倡“孝道”、“民本”、“仁政”等思想,這些思想形成了最初的社會保障思想雛形。“孝道”提倡每個社會成員都應該尊老、愛老,讓每個老年人安享晚年,強調的是個人責任與社會責任;“仁政”強調的是政府的責任,統治者應該對其統治的社會成員施予仁政,用“仁愛”思想處以政事;“民本”則是在一個宏觀指導思想的基礎下進行“孝道”、“仁政”,強調的是一切以百姓利益為重的社會文化思想。除了儒家思想的主導地位外,道家、佛教等也起到了輔助作用。如道家的“無為而治”強調的是政府的責任。中國化的佛教思想構成我國文化的重要一部分。信奉佛教的人要有同情之心、憐憫之情、慈悲情懷,使得信教之人具有利他思想。佛家文化講究“普度眾生”、“慈悲文化”,這可延生擴展為政府應平等對待社會成員,講究的是平等性,在精神上樹立一種為他人著想的思想,對古代的慈善事業非常有幫助。正是在這種傳統文化的影響下,社會保障思想也出現了獨特性,從無到有,從簡到繁;從最初毫無規章制度及毫無尊嚴的“施粥形式”,到后來初具國家意識的“開倉濟民”,這些全部屬于現代意義上社會救助思想和慈善思想,是社會保障思想的最初形式。
歷史的發展并沒有抹滅社會保障思想的發展,社會保障思想也逐漸成熟發展起來。從古展到建國以來,我們的社會保障思想并沒有太大變化,這和中國人根深蒂固的傳統儒家文化影響有關。20世紀80年代,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引入到中國,中國開始結合國際經驗重新整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一時期綜合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借鑒了國際經驗,但更多的是與中國國情相融合。也可以講,此時的社會保障制度吸收更多的是與時俱進的思想,但占主流的仍然是我國的傳統儒家文化思想。
由此可見,無論是在最初萌芽階段,還是建立以及完善階段,我國傳統儒家文化思想對社會保障制度思想都具有一種推動作用,促使其建立并不斷完善,傳統儒家文化思想體系中都有社會保障形成的影子。
二、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影響下的傳統儒家文化
社會保障制度與傳統儒家文化二者是一種相互作用的關系,除了傳統儒家文化在社會保障思想建立發展過程中的推動作用外,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也對傳統儒家文化有所影響。古代的儒家文化占據社會文化思想的主流,任何形式的制度都無法撼動其主導地位,而且更是由于傳統儒家文化根深蒂固,深入人心,所以早期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傳統儒家文化的作用不明顯,更多的只是一種鞏固和加強作用,也可以簡單理解為早期的社會保障思想只是傳統儒家文化發展過程的副產品,對傳統儒家文化并沒有什么影響。
社會保障制度在現階段的發展對傳統儒家文化的影響是最強烈的,這種影響可以分為兩種:積極的推動作用和消極的抑制作用,這兩種作用也主要從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內容中體現,具體表現如下:
1、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削弱了傳統儒家文化的“孝道”思想。我國自古以來形成的養老模式是以家庭養老模式占主導,體現的是“大家族”似的宗法保障模式。隨著社會多元化的發展以及國際潮流的引入,發展形成了居家養老、社會養老、機構養老等多種形式的養老模式,家庭養老模式的功能不斷弱化,這種弱化的后果則是削弱了我國傳統儒家文化思想中的“孝道主義”。在現階段,網絡上以及報道中不乏看到許多家庭子女虐待老人、苛待老人的現象,甚至出現因贍養父母問題進而引發的“打官司”現象,這種現象并非只在城鎮中發生,就連受外來文化影響力較弱的農村也有所發生。這些現象的出現從側面反映出我國社會保障形式發生變化,但從文化角度則可以看作是傳統文化的弱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在社會成員思想中的作用遠不如從前,“傳統家族”、“宗法文化”的弱化,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引起的一系列后果,這種后果進一步削弱了家庭養老的功能,進一步推動及催發政府及社會在社會保障制度中應該發揮作用。
2、社會福利思想強化了傳統儒家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最初形成的社會保障思想中并不包含社會福利思想,社會福利思想是在20世紀80年代社會保障制度傳入中國后不斷發展起來的。社會福利是國家向全體社會成員提供旨在提高生活質量的一種保障制度,這種制度從無到有的出現表明政府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更加以民為本,以社會成員的利益為基礎出發點。從簡單的教育福利到復雜的醫療福利,從兒童福利到老年人福利,這些方方面面的完善更能證明政府清晰認識到自己的責任,也在努力承擔起自己的責任。這些做法向著“仁政”方向進一步靠攏,并不斷完善“民本”思想。
3、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改變著傳統文化中的“德治先行”思想。我國在古代就講究“德治”,并沒有像西方那樣形成法律先行的思想。無論是在古代還是在現代,我國制定政策更多時候并沒有做到法律先行。在吸收西方經驗以及社會發展需要的過程中,國家開始注意到法律先行的重要性。尤其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把法律的建立提到了重要日程上。在我國這個充斥著多元文化的社會中,現階段法律應該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推動法律先行的思想也是有利于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的。
三、傳統儒家文化影響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方向
鄭功成指出:“通過對中國社會保障制度50多年發展歷程的簡要考察,可以發現,前30多年是典型的國家-單位保障制,近20年則是逐漸在向國家-社會保障制演變,目前正處于國家-社會保障制的建設與完善階段。”這種完善階段也是在傳統文化的影響下不斷發展。目前乃至將來,我國面臨著嚴峻的社會保障形勢:人口老齡化加速,社會保障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凸顯;城鄉之間差別性取消,社會保障制度的流動性問題亟待解決;社會成員權利意識的增強,社會保障的公平性需更加普遍完善。
人口老齡化的加速發展,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重要難題。人口老齡化意味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在當前乃至將來面臨著空前的養老壓力。這種養老壓力對當前的養老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年人口的增多,使得養老更為困難,單純的靠“4-2-1”式的家庭養老似乎難以解決這個重任。所以,國家也在不斷發展其他形式的養老模式,形成了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嚴格意義上的家庭養老與居家養老并不同,但是從目前發展趨勢看,傳統文化中的“孝道”思想影響下的家庭養老方式并不會完全消失,只是在不同社會發展階段有不同程度的削弱。
社會成員權利意識的增強強調的是社會保障制度在今后的發展中更注重公平性。權利意識的增強是一種主觀形態上的發展,這種主觀意識的增強相對應的是客觀存在的強化,客觀存在則是政府責任的存在。社會成員權利意識增強強調的是社會保障公平性,強化客觀存在則是政府認識自身責任,并不斷完善,這種責任是在國家成立初期就存在的,是一種無法磨滅的自然責任。權利意識和國家責任的相互作用在今后的社會發展中會推動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進一步發展,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傳統文化中“眾生平等”原則。
城鎮化的加快,對社會保障制度的流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已經實現省內流動,今后要做的是全部實現省內流動和省際之間的流動。現在,社會發展迅速,人口流動性加強,社會保障制度自然也要跟上時代步伐,滿足社會大眾需求。其實,這與文化之間的融合相通。每個地方社會保障的具體實施措施有所不同,在相互整合的過程中需要參考多方面因素,即調整過后的社會保障方式也可以具有某種適合當地需求的特征,并不全部是相同的。在大趨勢下,求得生存和發展,與時俱進。
四、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及改進措施
當然,在目前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在執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不好的地方:總體經濟水平低、制度不完善、法律依據不夠等,這些與我國的傳統文化有關。自古以來的小農經濟和自然經濟使我國經濟發展受到一定阻礙,再加上人口基數大,增長速度快,社會保障的經濟發展自然受到限制;“德治先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的法律發展。而且,我國在處理社會保障產生問題的解決辦法多是從政策法規入手,很少關注文化層面。規章制度是必要的,但是要根除問題,還是要從思想源頭抓起,這樣才能治標治本。
首先,我國需要做的就是“法先行”。任何規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這樣才能使制度實行長久,執行順利,減少或規避漏洞,更加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如此,我國社會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比較晚,更是受到西方社會保障制度的影響,在完善過程中結合了我國國情。但是,其在完善過程中應該做到法律先行,做到法律保障。
其次,注重文化思想的影響。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的某些形式開始弱化,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人們更加關注平等思想,既看到社會保障過程中個人的責任,也意識到國家不可推卸的職責。我國需要擺正態度,正視自身職責,并利用有效的文化思想影響社會成員,使得社會成員在社會保障發展過程中樹立正確的思想觀,減少社會上出現的“不文明”養老現象,同時也為其他的社會保障經濟效果奠定思想基礎,從思想上達到統一。
我國傳統文化源遠流長,它不僅影響著歷代統治者的統治和管理,也指引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方向。無論是“孝道”、“仁愛”,還是“民本”思想,都在社會保障中得以彰顯。傳統儒家文化影響著社會保障思想的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傳統儒家文化的進一步發展,二者在一種相關的關系下得以發展。我們在解決社會保障問題時,應該吸收傳統儒家文化的精華,并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堅持以人為本,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主要參考文獻:
[1]鄭秉文,J威廉姆森,E卡爾沃.中國與拉美社會保障比較:傳統文化與制度安排――提高覆蓋率的角度[J].拉丁美洲研究,2009.2.
[2]車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運行與傳統文化的關系[J].商界論壇,2013.3.
[3]王文茹.淺析我國傳統文化對社會保障發展的影響[J].人資社科,2015.2.
[4]劉麗.儒家社會保障倫理思想探究[D].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06.3.
論文摘要:進入21世紀以來,黨和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推進力度不斷加大,尤其是2009年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即將開始啟動,理論界對此問題的研究也進入了新的階段,研究內容集中于:當前我國農村老齡化的現狀及發展趨勢、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模式的選擇、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角色及職能定位等方面,其特點在于緊密結合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聯系農村社會保障的進程,尋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對策與建議。
進人21世紀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正由城鎮向農村穩步推進,以農村合作醫療、養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三項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經形成,但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使得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遇到了城鎮不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因而引起了理論界的關注,2000 - 2009年是國內關于農村社會保障理論研究取得豐碩成果的時期,僅就論文方面來看,根據中國期刊網收錄的相關論文,從2000年至2009年中,國內共發表社會保障相關論文共12195篇,其中涉及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的論文數量為1240篇,約占社會保障論文總量的10. 2%;而涉及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研究的論文數量有463篇,約占社會保障論文總量的3. 8%,農村社會保障相關論文數量的37.3 %。特別是2007 - 2009年,國內關于農村養老保障的理論研究更加深人,涉及的內容更加廣泛,所取得的成果更加豐碩。據統計,這一時期國內關于農村養老保障相關論文數量約有212篇,約占養老保障論文總量的45. 8%,反映了在黨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學發展、共建和諧”方針指引下,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理論研究進人了新的階段。
一、關于當前我國農村老齡化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在對我國農村老齡化趨勢以及養老保障的現狀進行了調研的基礎上,鄧大松等指出,農村地區有65歲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戶占家庭戶數總數比例為22. 02%,分別比城市和鎮同比高出4. 69和5. 78個百分點;65歲以上老年人家庭中一人戶、二人戶的比重,農村地區均高于城鎮地區。其他學者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看法,李瓊指出,2000年我國人口第五次普查結果顯示,中國農村人口為8. 33億人,其中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7. 36%,民族地區農村占7. 56%,到2030年,6. 64億農村人口中,65歲及以上老齡人口將占17. 39%,民族地區將占18. 1%,可見民族地區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不僅高于城鎮,而且高于其他農村地區。鄧大松等認為,農村高齡老人目前主要還是依靠家庭成員、親屬的照顧,而且越是在不發達的農村地區,人們的老年生活保障越是依靠家庭。穆光宗的研究結果顯示,在城市,養老方式順序為社會養老、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三者的比例是:1:0.7:0.3(以社會養老為1);而農村的順序則是家庭養老、自我養老和社會養老,三者比例為14. 6: 6. 6: 1(以社會養老為1)。可見農村老年人主要還是依靠傳統養老模式度過自己的晚年。當前的問題是,這種非正式的農村養老制度正受到巨大的沖擊和嚴峻的挑戰,其保障功能在逐漸衰減,已經不能單獨承載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并且,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農村的養老壓力相對城鎮將更加突出,如不未雨綢繆,將會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一部分學者們認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已勢在必行。
二、關于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關于從1992年1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至1999年7月國務院暫停執行這一方案期間7年多的情況,學者們總體認為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彭希哲、宋韜綜合國內學者的各種分析后認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表現在:(1)農村社會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著制度上的不穩定性;(3)是資金保值增值困難;(4)保障水平過低;二是執行過程當中出現了問題,表現在:(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和完善;(2)機構管理費用人不敷出;(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陣的混亂局面。
當前我國農村是否具備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學者們對此問題的看法迥異,劉衛國認為,我國具備了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理由是:第一,我國整體經濟已進人快速發展時期,已具備進行國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與手段;第二,農村經濟日益發展,農民收人逐漸提高,城鄉差別正在縮小,農民權益保護意識不斷強化,農民參保意識也在不斷增強;第三,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不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部分鄉村,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基本具備;第四,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破解“三農”問題的戰略需要。而何文炯等人則認為,國外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大都是在工業化發展的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從經濟指標看大體有:(1)農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份額在巧%以下,農業勞動力結構份額在20 %以下;(2)農業人口在總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處于老齡人口高峰期;(3)經濟發展總體水平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按照這些指標來衡量中國農村所處的階段,總體上差距是比較大的,在中西部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差距會更大,全面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認為中國目前尚不具備普遍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觀點得到多數學者的認同。
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模式的選擇
由于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存有分歧,因此在養老模式的選擇問題上學者們各抒己見,莫衷一是。
第一種意見是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同水平實施分類處置,何文炯認為,就全國而言,農村養老保險應當有進有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他提出,暫緩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欠發達地區宜在積極發展經濟、增加農民收人的同時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堅持家庭養老;二是建立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是發揮土地的保障功能;四是發揮商業保險和儲蓄的養老保障功能。楊志玲在對云南麗江納西族聚居地區調查后發現,隨著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家庭養老模式不僅長期以來受到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及民族經濟發展狀況的影響,表現出與城鎮、漢族家庭養老模式不同的特點:一是少數民族農村家庭養老受少數民族傳統道德觀念影響較大,具有強烈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意識;二是農村家庭養老方式比較穩固;三是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在少數民族地區具有較強的延續性;四是少數民族農村家庭養老模式的發展受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由于家庭養老形式難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因此,以家庭養老為主,發展農村社區養老,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是少數民族農村養老形式發展的必然選擇。
第二種意見是建立“三結合”式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楊翠迎認為,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而且重點在于解決養老資金來源的問題。在中國經濟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
第三種意見是“實物換保障”,盧海元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指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如年輕農民可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則實行“土地換保障”,等等,他強調,與一般建立養老保險的方案不同的是,實物換保障是一個能同時解決養老和發展問題的方案,而這正是該方案的最大特點,也是世界銀行所倡導的新模式。
各位學者還分別就上述三種模式下的農村養老保險籌資方式提出了相關建議。
四、關于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角色及職能定位
國內學者比較一致地認為,在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過程中,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如柴瑞娟、羅新銘認為,政府職能社會化已成為當代政府職能發揮的一個顯著的趨勢,這種從單一權力行政向公共服務行政的轉變決定了提供公共產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務是當今政府的職責所在,而穩定健全的社會秩序和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無疑是最為核心的公共物品。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然參與其構建和管理。尤其是當今農村社會保障現狀巫需國家出面支撐,政府之責義不容辭。
石秀和等認為,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職責具體體現為:(1)政策設計:為農村社會保障的推行提供有效實施手段;(2)組織引導:推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構件的進程;(3)財政責任:為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4)管理監督:使農村社會保障納人規范化軌道。馬雁軍、孫亞忠則進一步指出,農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公共產品特性決定了政府職責邊界。政府盡管在農村基本養老中居于主導地位,但政府履行責任并非在任何時間、任何地域都一成不變。政府責任具有三個重要特征,即動態性特征、區域性特征和層次性特征。這三個特征客觀上要求政府責任在不同時間和地域其側重點和功能有所區分并相機抉擇,從而保證政府主導原則在當前實踐中的有效貫徹。
如何進一步提高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障方面的決策水平與施政能力,江治強等提出,優化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公共決策,首先應樹立公正決策的理念,要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社會,科學發展觀等理念,科學認識農村社會保障事業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構建和諧共享的和諧社會中的基礎作用,指導中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建設;其次應重新審視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形勢,包括分析農村經濟形勢的變化對社會保障形式的影響,客觀估計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的保障功能,農業的市場風險對政府社會保障的制度需求,對農村宗族及社區保障作用作深刻的研究,理順政府制度性保障與農村非制度性保障的關系,準確定位政府在社會保障事業中的職責、職能。再次應注重公共決策與農民認同的良性互動,充分利用中國特色的民主政治體制,政府現代運行機制以及培育農村社會非政府組織發揮其反映訴求的作用,把農民的呼聲和認同更好地融人政府公共決策當中。孫文基指出,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時,在處理其中最重要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這一問題上,政府才是投人的主體,而不是主要由農民承擔。在農村社會保障的投人以政府為主體與我國各地現階段的財政是否相符、是否會構成很大的財政壓力的問題上,他認為,只要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這個問題是不難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