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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號審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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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號審核制度

公眾號審核制度范文第1篇

為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著力打造服務政府、法制政府、陽光政府、責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市政務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工作意見》(渝府發〔〕41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市政府門戶網站建設的通知》(渝辦發〔〕209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政府門戶網站建設和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好政府門戶網站的重要意義

加強政府門戶網站建設,有利于加大開放力度、改善發展環境,樹立和展示全縣對外開放的良好形象;有利于進一步增強政府的透明度,打造陽光政府;有利于強化社會公眾對政府依法行政的監督,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工作效率提高;有利于改進政府與社會公眾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各單位要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政府門戶網站建設的重大意義,切實將政府門戶網站建設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堅持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落實專人時時抓,真正把縣政府門戶網站建設成為政務公開的載體、便民服務的窗口和互動交流的平臺。

二、進一步加快政府門戶網站體系建設步伐

(一)逐步完善全縣政府網站體系

根據市政府關于區縣一級政府應以門戶網站為主,職能部門網站為政府網站提供內容支撐,政府門戶網站是進入職能部門網站的門戶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按照“縣級集中、分步部署、統一標準、資源共享”的原則,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升級改版縣政府門戶網站為統一門戶,實現鄉鎮、部門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建立欄目,并動態更新信息;第二階段按照建設規范的要求,完善部門網站建設。各部門已建網站要進一步規范,整合鏈接到政府門戶網站上,以實現資源共享,統一規劃,規范管理,達到統一電子政務網絡平臺要求。

(二)全力加快政府網站規范建設

縣政府門戶網站按照“四大功能版塊、三級欄目設置”的原則進行設計。四大功能版塊即“走進、政務公開、辦事服務、互動交流”;三級欄目即門戶網站在每個版塊下最多設立三級子欄目,方便公眾點擊瀏覽。政務信息公開欄目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市政府政務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要求執行,結合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的通知》(府辦〔〕5號)內容,凡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都須向公眾公開,切實做到“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辦事服務欄目重點強化面向公眾的在線行政審批事項,形成以縣政府門戶網站為統一入口,各行政主體部門協同聯動的網上辦事和政務服務的工作體系與技術支撐體系,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公益服務,方便企業、投資者、旅游者和社會公眾的社會需求,提高辦事服務效能。互動交流欄目重點加強與公眾的互動交流,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接受社會監督搭建新的平臺。部門網站的基本構架參照縣政府門戶網站,做到簡潔、實用,重點突出部門和地區特色。政府門戶網站建設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2011年6月底前全面形成政府門戶網站體系。

三、切實做好縣政府門戶網站信息保障工作

(一)明確信息保障職責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全縣政府系統電子政務和門戶網建設的組織、規劃、協調和指導;負責組織實施縣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和縣政府門戶網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負責指導各鄉鎮、各部門網站的規劃、管理、考核工作;負責承辦、維護和更新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各鄉鎮和政府部門、有關單位要堅持“高效運行、及時快捷”的原則,按照縣政府網站內容保障任務分解表,由主要領導負總責,明確一名分管領導具體抓,落實1-2人專門負責。建立健全規范的信息采集、審核制度,做到基本數據及時更新,動態信息隨時,交流互動欄目限時回復。各鄉鎮、部門向媒體披露的信息與縣政府門戶網站信息同步,樹立公開透明的政府形象。各單位須在年11月25日前將縣政府門戶網站內容保障責任單位聯絡表報縣政府辦公室電子政務科。

(二)嚴格信息保障原則

1.合力共建、資源共享原則。縣政府門戶網站內容由縣政府辦公室與各部門、鄉鎮、公共服務單位共同保障。各責任單位要充分發揮主動性和積極性

2.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原則。依法及時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政府職能有關的信息,確保信息權威、準確、全面,發揮網上政務公開主渠道的作用。

3.強化服務、便民利民原則。充分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整合信息資源和服務項目,努力為公眾提供快捷、方便的網上服務。

(三)創新信息保障方式

縣政府門戶網站內容主要依托各鄉鎮、部門及公共服務單位提供資料和子網站,采取分布加載、提供文檔、欄目鏈接、共建欄目等方式保障。

1.分布加載。縣政府辦公室授權各單位,直接在縣政府網站指定欄目信息,經審核采用后顯示。

2.提供文檔(圖片)。責任單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電子政務專用信箱:)將組織的信息數據,提供給縣政府辦公室加載(須在年11月30前整理提供文檔內容)。

3.網上抓取。由縣電子政務中心定時從各新聞媒體網站、縣有關部門網站抓取,經審核后更新于相關欄目中。

4.欄目鏈接。縣政府網站直接與責任單位網站首頁或相關欄目鏈接。

5.共建欄目。責任單位按要求在本單位網站上組織欄目內容,縣政府網站在網頁中保留欄目入口,顯示欄目內容,共建欄目內容由責任單位負責更新。

四、嚴格落實政府門戶網站建設的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信息的審核管理。各鄉鎮、部門及公共服務單位要對提供的信息嚴格把關,制訂《信息采集、審核和制度》,切實堅持“誰提供、誰負責”和“誰、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專人負責,加強管理。嚴格保管分配的賬號和密碼(如有變動,及時更改),嚴禁未經本單位領導審核的信息在網上,嚴格杜絕信息上網。擅自在政府網上未經審核信息或信息的,將按有關規定嚴格追查當事人的責任。

公眾號審核制度范文第2篇

現行消防法律法規從廣義上講,包括國家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規章以及各種規范性文件。這些都是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從事日常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但目前國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技術標準中普遍存在“陳舊和規格低、執行難、執法監督少”等問題,突出表現出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是政出多門,法制統一性不強。目前有相當多的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著與消防法律、行政法規不相吻合的條款,絕大部份行政機關自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一些“土政策”都沒有向社會明確公示,透明度不高,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

二是司法審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據WTO有關司法審查的規定,成員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如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將納入到法院的司法審查范圍;部分終局行政裁決行為將納入到法院的司法審查范圍。目前我國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中還不包含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消防監督機構制定的一些事關管理相對人權益的規范性文件還無法進行司法審查。在火災事故原因認定、責任認定等工作中還有行政終局決定的規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審查的可能性。

三是消防法規體系不夠完備。雖然國家已經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但是總體而言,我國的消防法制體系本身還很不完備。有些消防法規己明顯滯后,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我國加入WTO形勢的需要,《消防法》就存在諸如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各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不夠明確、具體,消防行政審批過多和行政處罰前置條件過多,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處罰缺乏必要的強制措施,基層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執法主體地位不明確等等。有的消防技術規范條文相互間有矛盾,不便執行,有的技術規范己不適應新材料、新工藝和新技術的發展和應用要求。消防法還有許多條文需要修改,一些急需的消防法規、消防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出臺。

四是絕大多數技術規范的溯及既往性。我國現行的消防技術規范絕大多數都溯及既往。特別是技術規范在不斷修改和完善,而這些修改條文又都是強制性條款,要求新老單位都要立即實施整改,而沒有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時間要求,這就給當事人的消防安全權利造成了不穩定性。

這些特點都不符合WTO規則對法制統一性、透明性和穩定性以及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基本要求。為加速與WTO規則的有效接軌,形成適應WTO和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筆者認為,加快消防法規的立、改、廢工作迫在眉睫。

當前最緊迫的是抓緊修訂《消防法》或出臺《消防法》的實施細則,這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和上行法。《消防法》不修訂,其他法律法規特別是地方性法規無從出臺。有的技術性標準規范可采取直接引用的方法,為我所有。對現有法律法規規章之間有沖突、有矛盾的,這主要體現在《消防法》、國務院344號令、公安部18號令、30號令、36號令、37號等法律法規之間,要抓緊修定,該刪除的刪除,該統一的統一,該延伸的延伸。不管怎樣,無論是新出臺的法律法規,還是修訂的法律法規都要提高立法質量,避免政出多門和與WTO規則相抵觸,保持法制統一,保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穩定性、統一性、先進性、公開性。

其次要抓緊創制新的法律法規。針對當前消防工作的新形勢、新特點和消防法制中的空白,要抓緊創制新的法律法規,建立起與WTO相銜接的消防法規體系。

筆者認為,消防監督管理的有關法規,在立、改、廢過程中應重點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完善建筑工程防火設計消防監督審核驗收法律制度

《消防法》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工程防火設計實施消防監督審核驗收,這是我國落實消防安全源頭管理,實施消防安全事前監督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但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消防法》對建筑工程消防審核驗收的范圍的規定是“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需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這一標準過于原則,而且范圍過大,在經濟快速發展,公安消防機構人員編制緊張的情況下,公安消防機構越來越難以及時、有效地完成監督審核驗收工作任務,同時也增加了一些社會單位(個人)的運營成本,因此,有必要對這項制度進行修正和完善。一是要進一步明確并逐步縮小建筑工程防火設計消防監督審核驗收制度的適用范圍,將有限的警力集中在自動消防設施、重點工程、公眾聚集場所以及生產、儲存。銷售危險物品的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監督審核和驗收上,并著重在“監督”二字上下功夫。二是進一步明確和落實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的防火設計責任,在工程審核驗收過程中一旦發現有違反國家強制消防技術標準的情形,一方面要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同時還應當追究設計單位、設計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三是要完善監督審核驗收程序,對申報、受理、審核驗收期限、法律文書的出具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通過規范程序,合理分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公安消防機構等單位(部門)對建筑工程防火設計所應承擔的責任,提高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二)完善消防安全檢查法律制度

《消防法》規定公眾聚集場所開業(使用)前和大型活動舉辦前應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消防監督管理的實踐證明,設立這一法律制度是必要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一是公眾聚集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的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在程序上重復,實體內容也基本相似,從方便社會、節省警力的角度,將兩者合并為消防安全檢查制度比較適宜。二是法律沒有對公眾聚集場所明確定義給法律適用帶來困難,應當進一步明確公眾聚集場所的內涵和外延。三是法律沒有明確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的有效期限,不符合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狀況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這一事實,應當建立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年檢和撤銷制度,公安消防機構對場所進行一次年檢,根據場所實際情況重新核發意見書。另外公安消防機構在日常抽查中一旦檢查發現曾經檢查合格的公眾聚集場所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應當及時撤銷曾經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四是通過修改《消防法》,將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延伸到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開業和使用,建立起對易燃易爆行業長期有效的監督管理。

(三)完善消防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現行消防法規關于消防行政處罰的規定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一些消防法律規范要素不完整,只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或者只給行為人設定了義務,但沒有對違反禁止性規定或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設定行政處罰,致使法律規范得不到有效實施。二是《消防法》規定了大量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處罰,但對如何確保這類處罰的執行缺乏有效措施,大量“三停”處罰難以執行。三是將責令限期改正作為實施處罰的前置條件,與責令停產停業處罰形成邏輯悖論。例如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開業,按照《消防法》的規定,首先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才可以實施責令停止使用的行政處罰,但從法理上講,這里的責令限期改正已經包括了責令停止營業和補辦消防檢查手續兩方面的內容。四是一些處罰設定得不夠合理。例如《消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營業性場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而實際上,像安全出口上鎖、疏散通道堆放雜物等影響疏散的行為,應當責令立即改正,并給予適當的罰款處罰即可,無需限期改正,處以停產停業則過于嚴厲。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期限三個月屆滿之后才可以提出,這一規定不完全符合消防安全工作的特點,因為需要責令停產停業的場所,往往是火災隱患比較突出的場所,隨時都有發生火災的危險。因此,要通過消防法規立、改、廢,完善消防法律規范,避免因法律規范本身不完整造成執行上的困難。(1)取消或減少實施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2)減少停產停業處罰的設立,同時要明確“三停”處罰的執行手段和執行途徑,授予公安消防機構采取必要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確保停業處罰及時、切實地執行。(3)按照合理、有效的原則,對不同違法行為和違法情節設定不同的處罰種類和幅度,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等等。

(四)完善火災事故調查立法,加大對火災事故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目前在火災事故責任追究方面,《刑法》對消防責任事故罪規定不合理。《消防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罰款:(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是采取抽樣性監督檢查的方式,因此公安消防機構不可能對每一個公民或者單位都能夠監督到,因而也就不可能去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該如何處理呢?這就出現了一個悖論,違法了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已經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卻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建議對《刑法》第139條有關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條文進行修改,規定只要違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規引發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即可按照消防責任事故罪定罪量刑,而不把“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作為定罪的要件,這樣就可以擴大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處延,有利于火災事故刑事責任的追究。同時,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造成火災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從嚴設立行政處罰。

(五)進一步完善確立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的立法

公安部頒布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作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對強化單位的消防安全主體意識,落實社會消防安全責任,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但是貫徹61號令,還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用部門規章的形式給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定(或明確)消防安全職責,其權威性受到局限,建議通過修改《消防法》將有關規定直接上升為法律。二是61號令對單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行為沒有設立有效的處罰措施,不利于貫徹執行,建議通過修改《消防法》加以改正。

公眾號審核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字:IPO;發行制度;注冊制核準制;改革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335-02

IPO發行制度作為證券市場中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其定價是否合理、發行是否符合市場發展都直接影響著整個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進而關系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運行效率以及實力提升。

我國新股發行目前就是采取核準制。核準制是指發行方在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完全充分地披露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發行必須符合證券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和相關法律后才準予公開發行證券;注冊制是目前很多具有成熟資本市場的國家所采用的新股發行制度,例如美國,它是指發行方在發行證券時依法將全部與所要發行證券有關的資料真實、完整、準確的送交證券主管機關進行申請注冊。

一、我國IPO核準制帶來的諸多弊端

(一)市場在配置資源基礎無法得到實現

我國實行核準制對證券發行的定價干預過多、上市門檻過高,使一些真正需要融資、發展潛力巨大的公司無法上市,而很多通過虛假上市的企業占據了大部分資本市場的資源,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和不公平競爭的產生,甚至損害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長此以往,必然影響證監會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公信力。

(二)“權力尋租”導致申請上市企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不夠

核準制下的強制保薦制度帶來的人為操控IPO發行、定價是明顯的,給予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保薦機構過度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由此引發了大量的權力尋租的現象,不僅是發行公司,還有中介機構都想通過這些機會爭奪IPO供給缺口,這樣的結果便導致上市公司過度粉飾財務報表,以達到上市要求,即發行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真實性難以得到保證。

(三)“三高”現象嚴重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新股發行普遍存在高發行價格、高市盈率以及高超募資金的“三高”現象,這一現象源于核準制扭曲了資本市場的供求關系。高市盈率和高超募資金的產生與高發行價格是分不開的,核準制下,擬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的利益高度一致,由于一些保薦人早已入股擬上市公司,所以不惜一切推高新股發行價格,從中獲得收益。同時,會計、審計等一些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也可以通過高發行價格賺取不菲的中介費用。

二、中美兩國IPO發行制度的比較分析

中美兩國新股發行制度分別采取核準制和注冊制,二者之間存在不少差異,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作比較:

(一)發行審核公開程度不同

美國證監會對于擬上市企業的發行審核十分強調“公開”這一要求,任何一個想要上市的企業向美國證監會提交注冊表后,都會在美國證監會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的文件不僅包括招股說明書,也包括重大合同、章程等注冊表所要求的其他附件。此外,美國證監對注冊表提出的意見以及擬上市公司對于意見作出答復也會被公示在證監會網站上;而在我國證券發行核準制下,申請材料的公開程度遠遠不如美國。預披露之前,發行公司向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證監會的審核意見說明以及申請人的回復等都不公開。而且申請材料只在發審會審閱的幾天前向投資者公開,公開的材料也只限于招股說明書。

(二)審核流程不同

1.核準制強調實質審核,注冊制則側重于信息披露。我國證券監管部門對于證券發行規定的內容比較詳細,對發行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僅審核完整度,還要對其內容進行真實性審核,但是在實際運行中由于在公司的價值判斷上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因此沒有嚴格遵循著實質審查的標準;美國公司在美國境內上市并發行證券,除有豁免注冊的情況外,一般必須在聯邦與有所涉及的州兩個層面同時注冊,即所謂的雙重注冊制,許多申請文件只做形式審核,各個州對自己所在州的擬上市公司進行實質審核以判斷其是否可以上市。

2.美國證交會通常會將審核注冊登記材料的任務交給專業的審核小組,這個審核小組通常由律師、會計師、分析師以及部分行業專家組成,他們各自負責自己擅長領域中的申請報告;而中國證監會的首發預審小組中,暫時還沒有行業專家。

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我國證監會在初步審核時都會針對注冊登記書出具審核意見:在中國叫“反饋函”,美國則叫“意見信”。中國的反饋函中的問題大多是關于公司運作的經營是否規范、出資是否屬實、稅收優惠是否符合法律等等,而美國證交會的意見信所提及的問題則是新產品的開發、生產、營銷以及客戶滿意度,是否有關聯交易未予披露等等一些與信息披露緊密相關的問題,而且在之后審核上市公司修改意見書的環節中還要持續地提出幾十個問題,可見審核的嚴格程度。

(三)法律處罰力度不同

美國的雙重注冊制下,政府和專業機構共同主導證券監管。當信息披露和經營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SEC和各州的證交會有權調查,還可以對責任人提出法律訴訟,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以嚴厲的懲罰措施監督上市公司如實披露信息,對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公司給予摘牌處理。對于那些不盡職盡責的專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剝奪他們的從業資格并給予嚴厲處罰;在中國,雖然上市公司因為虛假陳述等違規問題會遭到行政管理部門公開譴責、責令整改等行政處罰,但這種懲罰力度不足以有力地制約這種行為的發生。針對證券市場虛假上市之風嚴重,除了我國證券制度不完善外,最重要的還是我國虛假陳述的違法成本過低,違法退市制度和虛假上市刑罰制度不夠嚴厲。

三、美國IPO發行體制對中國IPO改革的借鑒作用

一、建立新型的IPO注冊制

具體而言,按照我國國情,建立一個遵循市場化方向,以信息披露為基礎,以審慎的形式審查為核心的,以嚴格的法律制度為后盾的新型IPO注冊制度。將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門的工作職責由目前的實質審查轉變為審慎的形式審查,逐步減少行政力量對市場選擇股票發行人的過度干預,從而建立起市場化運作機制。

作形式審查的時候要重點關注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若對于申請材料有質疑,一定要向擬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索要原始的會計憑證,工作文件以及會計賬簿等等,必要時還應該進行實地調查,核實情況。

二、強化信息披露,嚴格明確法律責任

《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中強調股票發行審核以信息披露為中心,這是核準制向注冊制過渡的基礎性步驟,也是十分重要的一個環節。借鑒美國證券市場新股發行體制,進一步嚴格要求上市公司所提交申請材料的詳細程度和公開程度,證監會、中介機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人員要正確履行各自的職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行。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明確違反信息披露原則的上市公司和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而在美國注冊制下,信息的真實性完全由申請上市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這樣就迫使發行人樹立法制意識和誠信意識。在申請審核過程中,一旦發現公司上市有粉飾財務報表欺詐上市或者信息披露造假等違法行為,所有在文件上簽字的公司高管和中介機構的負責人都應該負相應的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并伴隨嚴重的經濟處罰。利用極高的犯罪代價使得申請上市公司不敢不如實披露信息,使得已經上市的公司不敢貿然披露虛假信息而失去上市資格。

公眾號審核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企業;環境;環境審核;環境社會責任;管理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1-090-02

一、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概念

企業社會責任以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同時,主動承擔起推動社會進步、關注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扶助社會弱勢群體、參與社區發展、保障職工權益,履行對利益相關者和社會公共事業的責任為內容,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社會的發展,已成為全球不可遏止的一種發展趨勢。在企業社會責任實施過程中,企業如何摒棄傳統公司法“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影響,從企業經營的長遠利益出發,樹立起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以人為本、以社會為本,加強內部管理,積極主動地投身于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中,顯得尤其的重要。而國家如何通過立法的完善與政策的鼓勵,創造良好的實施企業社會責任的氛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營造公平、公正、誠信、和諧的市場秩序,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支持企業社會責任的局面,使更多的企業自愿、主動地參與到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之中,也是企業社會責任實施的一項重要內容。

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追求自身營利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對生態環境保護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企業環境責任包括企業在保護環境方面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是企業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研究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價值。現如今的競爭,不僅僅是產品的競爭,還包括企業形象。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對企業形象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義。在21世紀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將成為最具競爭優勢的資源之一,決定著企業的存亡與發展。在構建和諧社會、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的今天,企業應由“經濟人-社會人-生態人”逐漸轉變。

二、環境審核現狀

ISO14011中環境審核定義為:“客觀地獲取審核證據并予以評價,以判斷特定的環境活動、事件、狀況、管理體系。或有關上述事項的信息是否符合審核準則的一個以文件支持的系統化驗證過程,包括將這一過程的結果呈報委托方。”

環境審核由于審核方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第一方審核組織內部進行的環境管理體系的審核。第二方審核通常是對供應商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由需方組織中能勝任的人員承擔。第三方審核通常是以ISO14001標準的認證為目的,由獨立公正并由權威部門認可的機構來承擔,這種審核和評價要求相當嚴格。第一方審核通常稱為內部審核,而第二方和第三方審核通常統稱為外部審核。

說到環境審核,必須提到國際環境管理標準ISO14000,是國際標準組織借鑒英國的BS7750和歐共體(EEC)的《工業企業自愿參加環境管理和環境審核聯合體系的規則》,簡稱EMAS,質量管理體系ISO9000的基礎上制定的環境管理標準。ISO14000適用于一切組織。

在實際環境審核實踐中,環境審核分為環境體系審核,環境法規符合性審核以及環境專項審核。目前,企業自身發展所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下的環境審核為最常見的,也是最主要的環境審核。還有一種是由于政府環保部門的企業信息公示和NGO組織等公眾媒體公開披露的企業違害環境的信息,企業為了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請獨立的第三方審核機構就環境危害事故做的專項環境審核。

世界頂級IT商家蘋果公司,近來,同意與環境組織共同審查其供應商的環境問題。在公共環境研究中心(簡稱IP E)以及其他環保組織的推動下,蘋果公司的多數供應商將接受不同形式的環境審核,并根據需要將審核結果公示于公眾環境平臺。這種綠色供應鏈環境審核將成為一種趨勢,特別是對于國際品牌公司,如微軟,沃爾瑪,耐克,阿迪達斯等。

三、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管理

企業應承擔起應有的環境保護責任,在任何情況下都采取對環境負責的行為。近年來,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取得了一些進展,在履行環境責任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績,我國已經締約或簽署了包括《斯德哥爾摩公約》、《巴塞爾公約》、《京都議定書》等50多項國際環境公約,積極地承擔起環境問題的國際責任。

隨著人們的環境意識不斷加強和可持續發展的觀念深入人心,環境因素對產品競爭力的影響將會越來越大。目前,我們衡量一個企業的產品競爭力,除了它的價格競爭力和非價格競爭力(即產品的質量、包裝、品牌及服務等)以外,還應加上一個環境因素,即環境競爭力。

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管理的途徑有如下建議:

1.企業應加強企業環境管理體系的構建。環境管理體系是提高企業環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建立企業內部的環境管理標準體系是非常必要的。它是企業環境管理行為的系統、完整、規范的表達形式,有利于高效、合理地系統調控企業的環境行為,有利于企業實現對社會的環境承諾,保證環境承諾和環境行為活動所需的資源投放和有效措施;通過循環反饋,保持企業環境管理體系的動態優化。企業主動要求通過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ISO14000環境標準系列的認證,以防止其生產或產品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2.企業推行清潔生產體系。企業在生產鏈上實行“綠色供應”,即向上游供應企業提供“綠色供應標準書”,規定產品、材料、部件的各種標準。清潔生產是對生產過程與產品采取整體預防的環境策略,減少或者消除它們對人類及環境的可能危害,同時充分滿足人類需要,使社會經濟效益最大化的一種生產模式。

3.企業推行綠色供應鏈管理。優先選取具有“ISO14001”認證資格或推行“環境管理體系構建”的企業作為供應商,采購對環境影響小的部件、材料、原料。綠色供應鏈是由原材料供應商、制造商、分銷商、零售商、用戶組成的鏈狀結構、通道或網絡。在供應鏈的各個環節從原材料獲取到產品的制造、運輸、使用過程都會產生廢棄物,對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威脅人類的健康和生態平衡。

4.企業應進行環境法規符合性審核。企業研究環境法律法規體系,進行企業適用法規的符合性評價。法規審核是企業對環境法律和其他要求程序文件,以及與遵守法律法規相關要素等程序文件的實施情況,以及受審核組織各部門遵守法律、法規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核。

5.企業及時關注環境信息披露。企業通過環境信息披露可以滿足消費者、投資者、管理者等利益關系人對環境信息的需求,從而使得自己獲得競爭優勢。

將環境保護與其經濟利益結合起來,從而降低企業經濟活動中對環境所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通過信息披露向公眾表明其無污染的特性或為環境負責的態度,從而消除公眾對企業存在的誤解并減輕公眾對其的環境保護所施加的壓力;四是信息透明可以使得其他機構借鑒到在環境保護上一些好的做法并獲取可循環利用的資源信息,并使得政策制定者能夠做出更為有效的決策。

四、結束語

公眾號審核制度范文第5篇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8)03-0049-06

隨著互聯網新媒體的興起和發展,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通過微信、微博等社交媒體維護客戶關系和開展廣告營銷。由于社交媒體具有可轉發、受眾廣、傳播快等特點,在內部控制、風險披露等方面對現有金融廣告監管形成了挑戰。近年來,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以下簡稱“FCA”)和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FFIEC”)分別了金融機構使用社交媒體的指導意見,對我們加強社交媒體金融廣告營銷管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英美金融監管機構對社交媒體的主要做法

(一)FCA的主要做法

FCA于2015年3月了《社交媒體與客戶溝通――基于社交媒體的金融營銷活動指引》(以下簡稱《FCA指引》),對金融機構使用社交媒體進行廣告營銷的風險提示、信息轉發、審核記錄等合規要求作了解釋和指導。《FCA指引》的主要內容:

1.社交媒?w的范圍。FCA認為社交媒體可以被定義為:“使用戶能夠創建和分享內容或參與社交網絡的網站和應用”,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比如推特)、社交或職業網絡(比如Facebook、Linkedin、Googleplus)、論壇、圖片和視頻分享網站(比如YouTube、Instagram、Vine、Pinterest)等。

2.社交媒體信息構成金融營銷的標準。社交媒體的信息是否構成金融營銷,主要看信息是否包含邀請或引導消費者從事金融活動的內容或者傳達信息時是否屬于“開展業務過程中”,“開展業務過程中”的判斷基于“傳達信息一方的行為出于商業目的”。FCA強調,社交媒體信息是否構成金融廣告營銷是根據信息內容進行判斷而不是根據信息主體。比如公司用其企業賬號在社交媒體上非商業信息不屬于營銷,而公司員工出于業務目的用私人賬號產品信息的行為則可能構成金融營銷。

3.社交媒體金融廣告營銷的性質。根據英國和FCA有關法規,廣告營銷按照通訊特點可以分為“實時”和“非實時”,按照消費者意愿可以分為“許可”和“未經許可”(主動式營銷),不同類別適用不同的法規條文。FCA明確社交媒體的金融廣告營銷屬于“非實時、未經許可” 的廣告營銷。FCA提醒金融機構注意:即便社交媒體從技術上看是實時的,但卻仍屬《金融營銷規則》定義的“非實時”范圍;即便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社交網頁進行了“關注”、“喜歡”等操作也不能改變其“未經許可”的性質。

4.社交媒體的金融廣告營銷應當進行風險提示,同時做到清晰、公平和非誤導。一是明確相關法規中“特定金融產品和服務應當包含風險提示和聲明”的要求適用于所有的媒體,包括社交媒體。比如廣告詞提及業績就必須披露近5年的真實業績;二是要醒目顯著,廣告營銷內容要遵守FCA的《關于金融營銷顯著性要求的指引》及其他法規的顯著性標準;三是要確保的初始信息即便最后傳達給了非目標群體(通過其他人的微博“轉推”或臉譜上的共享等手段傳播)仍然能夠保持清晰、公平和非誤導;四是要考慮在有字數限制的社交媒體(比如推特)上營銷復雜金融產品是否合適。

5.社交媒體的廣告營銷應符合“單獨合規”原則。FCA要求社交媒體上的每條信息(比如每條微博、每個Facebook頁面、每張圖片)需要單獨考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比如強調收益的內容與風險提示不能分屬不同頁面。“風險提示”和“單獨合規”兩個原則對那些使用有字數限制社交媒體的金融機構形成了挑戰。FCA強調,如果社交媒體金融廣告觸發了風險提示和相關披露要求,則以下幾種情況不合規:一是“一鍵鏈接”,在強調產品收益的網頁上提供鏈接,點擊一次即可另頁顯示風險提示;二是插入圖片,用文字強調產品收益,用插入圖片進行風險提示。雖然文字和圖片在同一頁面,但社交媒體圖片實時顯示或預覽功能可以被消費者設置為關閉,導致文字與圖片不同時顯示;三是“路標性”文字表達不當,用簡短的文字引導消費者點擊頁面鏈接,但路標性文字觸發了風險提示和相關披露。以上三種情況都不符合“單獨合規”的要求。

6.社交媒體信息轉發傳播的責任問題。在社交媒體上進行金融廣告信息轉發(比如“轉推”),責任在轉發者,但創建信息的金融機構仍然要承擔原始信息的合規責任。如果是金融機構轉發消費者的信息,則視轉發的內容情況決定是否構成金融營銷并適用相關法規。例如,公司轉發消費者對公司“周到服務”表示滿意的信息不屬于廣告營銷,因為客戶服務不是受監管活動。如果消費者發表認可金融產品服務收益的信息,公司共享或轉發此信息將構成廣告營銷,即使公司沒有制作信息內容,仍將為此負責。

7.社交媒體信息的審核與記錄。FCA要求金融機構建立工作機制:一是由金融機構中具備能力和資質的人員審核社交媒體的信息;二是充分保存社交媒體信息記錄,不能依賴社交媒體渠道保存,因為社交媒體可能刪除舊資料;三是其他適用于印制物、廣播和戶外媒體的審核記錄規定同樣適用于社交媒體;四是要按照FCA關于高級管理人員和內控制度的要求加強管理,防范法律、聲譽等風險。

(二)FFIEC的主要做法

2013年12月,FFIEC代表其成員機構(貨幣監理署、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國家信用社管理局、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州監管機構聯絡委員會)向金融機構了《社交媒體:消費者保護的合規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FFIEC指引》),對有關法規在社交媒體上的適用包括金融廣告合規問題進行了解釋和指導。《FFIEC指引》的主要內容包括:

1.社交媒體的范圍。《FFIEC指引》對社交媒體的定義是:“社交媒體是一種交互式在線交流方式,用戶可采用文本、圖像、音頻或視頻來生成和分享內容”。社交媒體包括但不限于:微博(比如Facebook、GooglePlus、MySpace和Twitter);論壇、博客、點評網站(如Yelp);照片和視頻網站(比如Flickr和YouTube);職業社交網站(比如LinkedIn);虛擬世界(比如Second Life)和社交游戲(比如FarmVille和CityVille)。FFIEC認為單獨發送電子郵件或短信不構成社交媒體。

2.金融機構應建立使用社交媒體的風險管理計劃,使其能夠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相關風險。風險管理計劃的規模和復雜程度應與社交媒體的使用深度相稱,應由技術、法律、人力資源和廣告營銷等方面的專家參與設計,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有職責明確的社交媒體管理機制,由高級管理層直接指導;二是制定社交媒體使用和監控的政策和程序;三是對社交媒體相關第三方的選擇和管理應建立風險管理流程;四是制定員工培訓計劃,培訓內容包括單位、個人使用社交媒體的政策和程序,界定不允許的行為;五是監測由金融機構或第三方管理的社交媒體網站信息;六是審計社交媒體使用的合規情況;七是定期向高級管理層評估報告社交媒體風險管理情況。

3.社交媒體開展金融廣告營銷的合規要求。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同樣適用于社交媒體開展廣告營銷的行為,《FFIEC指引》強調了下列合規要求:

(1)《誠實儲蓄法》及其實施規則《DD條例》、國家信用社管理局規則第707節。存款機構應按照上述法規要求披露存款產品的費用、年度百分比收益率和其他條款,不得以誤導、不準確或歪曲陳述存款合同的方式對存款賬戶進行廣告營銷。例如,社交媒體廣告如果包含了“獎勵”或“年度百分比收益率”等觸發詞匯,則必須清晰地披露獲得此獎勵或收益率所需的最小存款余額。

(2)公平信貸類相關法律。《平等信貸機會法》及其實施規則《B條例》禁止貸款人在廣告營銷行為中以不恰當的理由阻礙借款人申請貸款或跟蹤申請情況。《公平住房法》要求廣告陳述中不得含有基于種族、膚色、宗教等的限制或偏好。另外,如果金融機構從事住房抵押貸款并在社交媒體上有主頁,則公平住房的LOGO必須在其頁面上顯示。

(3)《誠實信貸法》及其實施規則《Z條例》。《Z條例》將廣告定義為:“宣傳消費信貸的任何商業信息”。貸款人通過社交媒體宣傳信貸產品應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披露貸款條款、年度百分比率等情況,廣告提及的條款必須是貸款人能夠真正提供的條款。另外,如果社交媒體廣告觸發了相關披露要求,《Z條例》允許披露的信息與廣告分屬不同頁面,前提是廣告中醒目地鏈接到披露信息所在頁面或位置。

(4)《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機構通過社交媒體的廣告不得有“不公平、欺詐或濫用”行為,應確保在社交媒體網站上傳達的信息準確且不會產生誤導。

(5)存款保險和股份保險相關規定。參加存款保險(對信用社而言是股份保險)的存款機構應當在其存款?a品廣告中聲明該產品受保,投資產品則聲明不受保。上述要求同樣適用于社交媒體廣告。

(6)《反垃圾郵件法》和《電話消費者保護法》。如果金融機構通過社交媒體向消費者發送未經許可的通信,可能涉及這兩部法律的適用。

(7)《公平信用報告法》。金融機構利用其掌握的消費者個人信息,通過社交媒體向消費者營銷其金融產品應遵守《公平信用報告法》的要求。

4.金融機構使用社交媒體應關注三類風險。一是法律風險。除了前述直接涉及廣告營銷的法規外,還要注意社交媒體的使用是否違反《公平債務催收法》《銀行保密法》《社區再投資法》等法律法規;二是聲譽風險,包括社交媒體可能涉及的欺詐、第三方管理、隱私、消費者投訴咨詢、員工使用社交媒體等問題;三是操作風險,包括內部人員操作問題以及外部攻擊等信息安全問題。

二、我國社交媒體金融廣告營銷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機構對社交媒體廣告營銷的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

近期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對海南省19家銀行的金融廣告營銷管理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有7家銀行未制定統一的廣告營銷制度,建立制度的12家銀行中僅有1家明確規定廣告內容應經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審核,多數銀行都是由企業文化部等部門進行品牌、外觀、費用等審核,由發起的業務部門進行內容審核;有16家銀行在微信上建有自行管理的公眾號,2家銀行有新浪微博賬號,但其中僅有7家銀行制定了社交媒體廣告營銷管理制度。這些制度也存在缺陷,比如局限于對企業公眾號、微博號的管理,缺少對員工使用社交平臺的規范;側重于保密、聲譽風險管理,忽視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審核等。

(二) 社交媒體的金融廣告違規情況時有發生

根據《廣告法》和《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互聯網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廣告應當進行風險提示。然而目前社交媒體金融廣告的違規情況仍較為常見,比如未進行“廣告”標注、未進行風險提示、過分夸大收益等。實際上,上述法規生效后,新浪微博、微信等社交平臺的廣告投放系統已經進行更新,金融機構通過系統投放的批量廣告已經自動合規,但在社交媒體主頁產生的零散廣告仍有較多違規的情況。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部分金融機構未對其社交媒體管理團隊進行充分的廣告法規培訓,導致有些管理團隊沒有意識到其的內容已經構成了廣告,也不清楚需要進行標注和風險提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對轄內19家銀行的調查,只有5家銀行的社交媒體平臺管理員接受過《廣告法》和《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培訓。

(三) 社交媒體金融廣告缺乏行業合規標準

一是缺乏認定標準。由于社交媒體和金融產品的特殊性,對于圖文分離、文字鏈接、金融機構轉發消費者言論等情況是否構成廣告,還沒有界定標準。二是缺乏顯著性標準(視覺標準)。雖然《廣告法》等法規要求標明廣告和進行風險提示,但未規定字體、大小、顏色、位置等視覺標準,有的金融機構將廣告和風險提示用非常小的字體在邊角處顯示,消費者很難察覺。目前社交媒體廣泛推送的信息流廣告與非廣告內容高度相似,缺乏視覺標準讓消費者更難區分。三是缺乏風險披露標準。《廣告法》等法規并未明確詳細的風險提示內容,這使得目前金融產品的風險提示都是“投資有風險”等口號,無助消費者對真正風險的把握。四是缺乏適當性標準。微博等社交媒體屬于開放平臺,同時又有傳播速度快、長度展示限制等特點,使用此類平臺進行復雜金融產品的廣告可能對消費者造成較高的風險,目前尚未有相關的負面清單、目標群體限制標準。

(四)社交媒體金融軟廣告具有較大的潛在危害性

“軟文”(軟廣告的一種)是社交媒體特別是微信公眾號常用的廣告形式,其語言與內容極具隱蔽性,往往能讓消費者信服而又無法識別出是廣告。比如某銀行撰寫的軟文,沒有生硬要求消費者購買其理財產品,而是以與銀行無關的“理財高手”身份,用大量收益數據和客觀比較證明該銀行理財產品優于競爭對手。這樣的軟文一旦不標注廣告及來源公眾號,經過朋友圈轉發后消費者更難辨別。如果金融機構使用軟文的形式營銷復雜金融產品,將對消費者形成較大風險。由于“軟文”模糊了廣告與普通文章的邊界,在判定、監測和處理方面存在困難。

三、啟示和建議

(一)健全金融機構社交媒體廣告營銷的內部管理機制

可以借鑒FCA和FFIEC做法,要求金融機構建立社交媒體管理機制。一是建立綜合性的廣告營銷制度和社交媒體管理制度,規范總部、分支機構和員工個人使用社交媒體的行為;二是制定完善的社交媒體廣告流程,對廣告內容至少進行業務審核、合規審核和消費者保護審核;三是制定員工培訓計劃,培訓內容應包含《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四是監測和評估社交媒體廣告效果,以及員工使用社交媒體的行為;五是完整歸檔社交媒體廣告情況,并定期進行審計。

(二)制定社交媒體金融廣告的合規標準

金融管理部門可聯合工商管理部門共同制定金融行業的社交媒體廣告合規標準。對于認定標準,可以借鑒FCA做法實行“單獨合規”,即每張圖片、文字、鏈接都作為單獨的廣告考量。金融機構雖然沒有制作內容但轉發消費者評論的也可根據實際判定為廣告;對顯著性標準,可以規定廣告和風險提示的字體不小于正文字體,信息流廣告可以通過邊框涂色與非廣告內容區分;對風險披露標準,不同類別的金融產品實行不同的風險提示內容,同時借鑒英美做法,實行觸發式披露;對適當性標準,可建立金融產品負面清單,禁止復雜金融產品通過社交媒體廣告或定向推送給不適合的客戶群體。

(三)加強對社交媒體金融軟廣告的規范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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