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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保護體系;三亞崖城
Abstract:The authors try to set up a hierarchical framework of the conservation plan of historical town, which contains five levels-“administrative area of town, historic town area, conservation area, 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 together with historic building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is framework, which has certain value for setting up a standard of the conservation plan of historic towns, meets the need of comprehensive conservation of all kinds of the heritages in historic towns.
Key words:historical town;conservation plan;conservation framework;Yacheng Town of Sanya
中圖分類號:TU08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1)-06-68(5)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是我國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03年起,住建部與國家文物局陸續評選并公布了四批共143處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和108個中國歷史文化名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級文化名鎮名村已達529個,我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契機。但同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仍存在著不少問題,其中之一就是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嚴重滯后 。雖然2008年4月由國務院正式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下文簡稱《條例》)明確規定了名鎮、名村所屬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責任與義務,并規范了保護規劃中的部分核心問題,但由于缺少明確的編制辦法標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至今仍只能參照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及文物保護相關規范進行。
無論是《條例》為代表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中,還是相關規劃研究中,名鎮名村保護往往同時提出,似乎二者在保護方法上具有完全的一致性。但事實上,對于歷史文化名鎮,由于其在城鎮規模、功能復雜性、城鎮化發展對保護的壓力、遺產分布的廣泛性和片段化傾向等方面與歷史文化名村有著顯著區別 ,決定了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相較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將呈現出更加復雜的特點,如何科學合理的探尋其保護規劃的編制方法更成為當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的重要課題。而科學的建立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分層次保護體系,使之既能滿足當前遺產保護先進理念指導下對名鎮范圍內各類遺產全面保護的要求、又能使名鎮保護規劃與鎮其它規劃實現良好對接,更是成為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編制方法研究的核心問題之一。
2009年,筆者參與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委托進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辦法》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管理辦法》編研工作,并結合三亞崖城等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規劃研究,對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分層次保護體系的建構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索。
1對現有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層次的分析
我國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脫胎于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之后經過多年的探索,其編制方法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缺乏像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建立的極為明確的“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三個層次的保護體系 ,現行的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往往存在以下問題:
1.1重古鎮區,輕整個鎮域
歷史文化名鎮既有按行政邊界劃分出的鎮域范圍,又有歷史文化資源相對集中的老鎮區。還有圍繞歷史鎮區周邊,并逐漸在之后的歷史時期發展起來的歷史文化村落或歷史地段。從這方面來講,名鎮與名村不同,名村一般規模小,遺產集聚度高,多在老村,保護范圍的劃定也集中在老村范圍,但名鎮就很有可能會有分布于古鎮區以內以及古鎮區之外的保護范圍存在。現行保護規劃多重點關注古鎮區(即歷史文化資源較為集中的中心區),而對整個鎮域層面的若干保護要素――如鎮域范圍的山水格局、文化景致、傳統聚落等,則缺乏詳盡的保護措施。如2006年完成的《上海朱家角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 以及2005年完成的《湖南里耶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 等。
1.2重保護區及文物保護單位,輕歷史建筑
眾所周知,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的核心內容即是通過保護區劃的劃定和保護措施的制定,實現對歷史文化名鎮核心遺產的保護,因此大部分的保護規劃對于保護區層面的保護控制及管理措施都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對文物保護單位,名鎮保護規劃也多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要求予以落實。而對于歷史建筑這個層面,則重視程度不夠,尤其對于歷史建筑的檔案建立及保護措施的確定,在保護規劃中極少提到。很多保護規劃甚至沒有建立歷史建筑檔案。如:《多倫縣多倫諾爾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 及《云南劍川縣沙溪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 等。
關于這點,仇保興副部長曾指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首先要摸清家底,明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歷史建筑、歷史環境要素、歷史街巷的基本信息,把這些內容在整個村鎮空間層次上都列為保護的內容,建立歷史建筑檔案,在此基礎上提出不同保護范圍、不同類型建筑的保護整治措施。”①
1.3重物質空間,輕文化空間
多數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對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足夠的重視,但是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及文化空間的保護則缺乏具體詳實的調查研究,尤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賴以生存及傳承的文化空間重視程度不夠。現代化建設進程的加快,使我國的傳統文化生存環境發生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受到巨大的壓力,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承載傳統文化的文化空間或是已經不存在,或是淪為其它功能。
以《廣西昭平縣黃姚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 為例,在保護規劃中對古鎮有較高價值的宗祠文化、詩聯文化、牌匾文化及抗戰文化都做了歸納,并希望能繼承和發揚下去,但是對于這些傳統文化的文化空間卻沒有加以詳細地分析,更缺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文化空間如何結合、如何加以保護的措施。
2建立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分層次保護體系的思路
建立科學的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保護體系,必須從名鎮保護規劃的屬性和主要目標入手。
2008年開始施行的《城鄉規劃法》確定了與城市規劃體系一致的鎮規劃體系,《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則明確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基于以上法律法規,《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辦法(專家審議稿)》中對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屬性定義為:“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是鎮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可與鎮總體規劃一同編制,也可單獨編制。單獨編制時,保護規劃應遵循總體規劃的要求和原則,如與總體規劃發生沖突,應對總體規劃提出必要的調整建議”。因此,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在規劃范圍上理應與鎮總規保持一致,即鎮域行政區劃范圍。
按照《條例》第二十一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的要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在鎮域范圍內主要應做好遺產普查、價值評估、山水環境、文化景觀、歷史聚落保護等宏觀保護控制工作。
我國有些歷史文化名鎮,歷史上行政級別很高,曾作為州府等地區行政、經濟、文化中心存在,其歷史價值與遺存豐富程度很可能與有些省級歷史文化名城類似。另外一個與名城類似的特點是,今天很多名鎮的建設現狀是依托原有老鎮區發展新鎮區、形成新老鎮區并存的狀態,當然其遺產集中地和其價值的集中體現往往就是通常意義上的老鎮區。因此在保護方法上,我們不能像名村保護那樣,直接進入類似“歷史文化街區保護”中的“核心保護區與建控地帶形成的保護范圍”層次,而應該借鑒《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中“歷史城區”的概念,將歷史文化名鎮中能體現其歷史發展過程或某一發展時期風貌、歷史范圍清楚、格局和風貌保存較為完整的需要保護控制的地區――涵蓋一般通稱的古鎮區和老鎮區――定義為“歷史鎮區”。歷史鎮區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歷史格局、功能結構、傳統風貌、歷史街巷、歷史水系、社會構成等方面,其突出特征是整體性與完整性,因此,保護規劃在該層次上需要通過控制人口、疏解功能、保護風貌、嚴控高度、改善設施等規劃措施對其進行整體保護與控制。
《條例》中還明確要求歷史文化名鎮應劃定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并對保護范圍內建設活動進行了嚴格限制――包括“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等極為嚴厲的條款。這顯示出立法者堅決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最集中存留地的決心。因此,保護規劃應科學、合理的劃定核心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它們應當涵蓋歷史文化名鎮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最集中的地區,在該區片內,保護規劃應以風貌嚴格保護為基本原則,詳細確定每處建筑的分類保護與整治措施、建筑高度、風貌等的控制要求。
對名鎮價值具有重要意義的文物及歷史建筑是重要的單體保護要素,保護規劃應對二者進行詳細調查、價值評估,并確定保護措施。尤其是對于之前關注不夠的歷史建筑,應加強歷史建筑檔案的建檔工作,作為保護規劃重要的基礎資料之一。
以上四個層次從“宏觀―中觀―微觀”建立了歷史文化名鎮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體系。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日益成為遺產保護的重要內容,保護規劃理應將其納入保護體系。非物質文化遺產涵蓋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兩大類 ,由于傳統文化表現方式主要屬文化部門分管,保護規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要側重于文化空間的保護、還原與利用。
基于以上研究思路,筆者結合三亞市崖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案例,對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分層次保護體系進行了較為系統和細致的研究。
3崖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層次與內容
崖城鎮是海南省著名的歷史文化古鎮,位于三亞市西部。全鎮總面積約349.79平方公里,近10萬人口,是漢、黎等民族聚居的地方。崖城鎮擁有兩千年建制史,曾為八朝州郡治所,1954年三亞建市前是縣政府所在地,歷史上曾長時間作為海南南部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崖城自然、文化資源豐富,鎮域內擁有南山、大小洞天2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崖城學宮、崖州故城、官溝及廣濟橋、迎旺塔、天涯海角石刻、小洞天石刻6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盛德堂、何秉禮故居等15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2007年5月31日,崖城鎮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授予第三批“中國歷史文化名鎮”稱號。崖城鎮成為海南省首批唯一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率先填補了海南省此項空白。
面臨著“國際旅游島”上升為國家戰略和三亞創建“國際性熱帶濱海旅游城市”的重要契機,作為三亞城市發源地和文化遺產最重要聚集地的崖城必將承擔起發揚傳統文化、提升文化旅游的重要職能,原有崖城鎮總規已與這一要求極不相稱。2008年8月,筆者所在的北京清華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開始同時承擔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編制和鎮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
由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屬于鎮總規的專項規劃,崖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的規劃范圍與崖城鎮總規一致,為崖城鎮域范圍,面積約349.79平方公里。重點工作范圍――即劃定歷史鎮區、保護范圍的研究范圍――為總體規劃中確定的規劃區范圍,約68平方公里。本次保護規劃建立的分層次保護體系如下:
3.1鎮域層面
該層面的工作主要包括對崖城鎮域文化遺產的普查,確定鎮域范圍內保護要素,構建鎮域文化遺產網絡,明確鎮域山、河、港、城、村、文物古跡、地下文物埋藏點、歷史建筑等的保護措施。在對鎮域遺產全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歷史鎮區范圍(圖1)。
3.2歷史鎮區層面
歷史鎮區,即通常意義上的崖城老鎮區,是古崖州歷史最為重要的環境及空間載體,也是崖州古城的所在位置。由于崖城主要現存歷史文化遺存以清代、民國時期為主,而此時崖州古城的發展已越過城墻內范圍,在寧遠河北呈現連綿發展態勢,因此,本次規劃將寧遠河北、以崖州古城為中心的連綿發展區劃定為歷史鎮區。
在該層面,保護規劃對崖州古城輪廓、山水格局、街巷格局、人文景致、河湖水系、高度控制等提出具體的保護措施。對人口、用地、交通、市政基礎設施、防災等提出規劃措施,確保歷史鎮區在嚴格保護其文化遺產和價值特色的基礎上,實現可持續發展(圖2)。
3.3保護范圍與風貌保護區層面
由于崖城歷史鎮區周邊還擁有具有悠久歷史和深厚文化底蘊的水南村,歷史文化資源豐富和傳統建筑風貌保存較好的保平村,以及展現崖城地區的騎樓特色及入海口風光的保港歷史地段,它們同屬于本次總規修編中確定的規劃區范圍,其中也存有大量的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因此,本次保護規劃在該范圍內進行建筑質量、年代、高度、風貌普查,并以此為依據劃定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風貌保護區和環境協調區。
崖城歷史鎮區劃定的保護區包含:兩片核心保護范圍(含鎮海門外核心保護范圍,日坊核心保護范圍)、三片風貌保護區(崖州古城風貌保護區、官塘村風貌保護區、起晨坊風貌保護區)及一片建設控制地帶;
歷史鎮區保護范圍包括:水南古村核心保護范圍(水南三村核心保護范圍)及兩片建設控制地帶;保平古村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及環境協調區;保港兩片核心保護范圍(含保港北區核心保護范圍、保港南區核心保護范圍)及一片建設控制地帶。
保護規劃對劃定的保護范圍內的建筑劃分為不同的保護類別,提出保護與整治措施,并對不同區劃內建設行為提出規劃管控措施、明確管理權限,為下一步編制保護范圍內指導實施的詳細規劃提供依據。
3.4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建筑層面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主要包括對崖城鎮域范圍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建立檔案,科學劃定文物保護范圍,并提出具體的保護措施。在崖城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中,一方面加強對作為中國海上絲綢之路重要港口大港的地下文物埋藏點的保護,另一方面結合保護規劃和文物主管部門意見,對尚未劃定保護范圍的文物保護單位劃定保護范圍。
保護規劃還按照《條例》要求,將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等保護價值,能夠反映崖城鎮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確定為歷史建筑,建議政府適時予以公布。對歷史鎮區、水南村、保平村和保港范圍內的歷史建筑建立歷史建筑檔案,并針對每處歷史建筑提出具體保護措施。
3.5非物質文化遺產層面
保護規劃對崖城鎮域范圍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普查,并進行詳細的價值評估。在此基礎上,規劃以文化空間為紐帶,將傳統文化表現方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展示結合起來,恢復必要的文化空間、將傳統活動還原到舉行活動的特定場所,讓老字號返回到傳統街巷中,實現“活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保護(圖3)。
4結語
通過崖城的規劃研究實踐,我們嘗試構建了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分層次的保護體系。它涵蓋鎮域、歷史鎮區、保護范圍、文物保護單位與歷史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五個不同層次,每個層次針對的保護對象與保護措施側重點各不相同,最終形成一套完整的歷史文化名鎮保護體系。這套體系明顯不同于歷史文化名村,而更類似于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方法。在宏觀上實現了在規劃范圍、內容上與鎮總規的銜接,在中觀、微觀層面為下一個層次的名鎮歷史鎮區、保護范圍的詳細規劃以及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詳細規劃與修繕設計提供了指導和良好的對接可能性,并嘗試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落實在物質空間上,希望能夠對于推動我國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編制方法的研究與規范起到借鑒參考的作用。
注釋
①仇保興在第四批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授牌儀式暨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研討會上提出今后一個時期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的主要任務和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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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遺產保護的總體目標
到2010年,在對文化遺產資源全面普查的基礎上,建立完備的文化遺產資源檔案和數據庫;重要文物保護單位險情基本排除,搶救一批珍貴、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不斷得到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長效管理機制逐步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和展示的基礎設施逐步完善,文化遺產保護隊伍整體素質有較大的提高。到2015年,初步實現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科學化和規范化,以政府保護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體制基本形成,保護文化遺產成為各級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共識和自覺行動,文化遺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顯著增強。
二、加大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
(一)加強文物資源調查研究。20*年抓好文物資源普查試點,三年內完成調查、登記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資源檔案和數據庫。推進文物普查成果轉化,根據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公布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建立檔案。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保護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周邊環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學的文物保護規劃,根據文物資源狀況,結合各地實際,制定文物保護總體規劃,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并與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改造、旅游發展等規劃相銜接。要統籌安排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文物保護利用要嚴格按照規劃實施、禁止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破壞文化遺產。
(三)正確處理文物保護和基本建設的關系,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注重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審批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門意見,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并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后方可實施,基本建設工程涉及的文物保護單位要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因特殊情況需要拆遷和拆除的應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歷史信息,建立完備的文物檔案。
(四)切實抓好重點文物維修保護工程,按照全面保護、重點維修的原則,當前重點維修保護一批文化內涵豐富、利用潛力較大、急需搶救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排除重大文物險情。規范文物維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審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護維修招投標和工程監理、驗收制度。實施文物維修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認證,文物維修保護項目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確保工程質量。
(五)推進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工作,在推進城市文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及其環境,把保護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等文化遺產作為城市化戰略的重要內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會同文物部門啟動我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普查工作,摸清我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底數。公布第一批市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積極指導和推動保護規劃的落實,對歷史民居、臨街店鋪及公共建筑進行保護性修復,對基礎設施進行建設和改造,對環境進行保護和整治,依法嚴肅查處違反保護規劃、隨意建設等各種破壞行為,建立群眾參與監督和跟蹤檢查制度,調動廣大群眾參與保護的積極性。
(六)進一步加強博物館建設,積極發展博物館事業,重點抓好唐山博物館建設,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建設填補博物館門類空白和體現行業特性、區域特點的專題性博物館,鼓勵設立非國有博物館,加強民族民俗類博物館建設,搶救保護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和民間手工藝,改善博物館陳列條件,充實、豐富、創新展覽內容,強化精品意識,不斷推出適應社會需求的陳列展覽。提高博物館服務水平,堅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會群體減、免費開放,充分發揮博物館在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中的作用。
(七)強化館藏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根據本地館藏文物狀況,建設設施完善、達到國家安全技術防范標準的文物庫房,提高館藏文物保管條件。規范館藏文物保護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實施文物調查及數據庫管理系統建設項目,建立全市博物館文物信息數據庫,制定和完善保護措施。積極推廣科學技術在館藏文物研究、保護、展示等方面的應用,提高館藏文物保護的科技含量。
(八)加強文物市場的調控和管理。依法實施文物流通市場行政許可,嚴格把握準入條件。加強文物流通領域的管理和執法檢查,規范文物市場秩序,取締非法文物市場。規范文物經營和民間收藏行為,完善文物出入境鑒定審核工作,依法加強對文物銷售、拍賣前的審核備案,嚴防珍貴文物流失,做好社會文物征集工作,補充藏品缺項。
三、努力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和保護體系
(一)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施規劃。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創新與發展,探索弘揚傳統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長遠保護目標和階段性工作任務,以我市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為抓手,帶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整體開展,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和保護體系。
(二)認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狀況,確定一批具有較大歷史價值、特色鮮明,又處于瀕危狀態、急需搶救的項目,制定保護名錄,并運用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資料和數據庫。
(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要按照《唐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審暫行辦法》,嚴格評審標準和程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進行認定,建立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逐步形成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
(四)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要切實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加大相關學科建設力度;對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認定,制定專門保護方案,通過多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存。建立健全實物資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要充分發揮各級公共文化機構的作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研究、展示和傳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博物館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學有效的傳承機制,要重視建立以人為核心、科學有效的傳承機制,采取鼓勵代表作傳承人(團體)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進行傳習活動,開展創建民間傳統文化之鄉等活動,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后繼有人。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的建設,建立科學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人才培訓體系。
四、落實責任,進一步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
(一)強化政府行為,把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制定文化遺產保護的近期、中遠期目標及基本任務,為切實加強對我市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成立市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市政府主管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市直有關部門分管領導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各世界文化遺產地和歷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遺產較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切實把文化遺產保護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遺產保護涉及面廣,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心協力支持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文物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對文化遺產保護的主導職責,落實文化遺產保護的各項法規制度。建設、規劃、交通、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和審批建設工程時,應主動征求文物部門意見,涉及文物保護時應依法征得文物部門的批準。公安、工商、海關等部門要加強文物安全的綜合治理,加大打擊文物犯罪的力度。旅游、宗教等部門要依法合理有效地利用文物資源,確保不對文物造成損害。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的力度,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關鍵詞:歷史文化名城;名城保護規劃;保護規劃體系
Abstract: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y has been the core of historic city protection system. In practice it has been established conservation planning theory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on protection levels and objects, principles and methods. Thirty years of urban conservation experience proves that urban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a whole level work,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on "crossed" planning, more important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through the "off-line" urban planning control, which requires a whole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at all levels to suppor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protection concept through to all aspects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this is where the essenc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Key words:historic city ; urban conservation ;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中圖分類號:C9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6)-08-13(5)
1 把握名城保護規劃的真正內涵
對于保護規劃的必要性早在名城保護制度創立開始就格外強調。1982年國務院公布第一批名城時就明確指出:“各有關省、市、自治區的城建部門和文物、文化部門應即組織力量,對所在地區的歷史文化名城進行調查研究,提出保護規劃”。對于什么是名城保護規劃,1983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幾點意見》中指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就是以保護城市地區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為重點的專項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1993年全國名城保護工作襄樊會議上名城保護的內容被總結為“保護文物古跡及歷史地段,保護和延續古城風貌特色,繼承和發揚優秀傳統文化”。2005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對名城保護規劃的定義是:“以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協調保護與建設發展為目的,以確定保護的原則、內容和重點,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保護措施為主要內容的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項規劃。”2008年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內容主要也是針對保護規劃與實施做出具體規定,可見保護規劃在名城保護中具有重要的主導作用。
然而,名城作為一個整體,與其他不可移動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其動態性。城市是一個不斷發展、更新的有機體,始終處于新陳代謝過程中,一成不變是絕不可能的。對于名城而言,保護不會也不可能是全部,除了保護,如何保留、改造、更新以適應新的城市發展需要,是名城保護必須面臨的問題。遺產保護的必要性與城市發展的必然性,使名城保護的內容與方法不僅要包含對遺產自身保存與維護問題,同時還包括對遺產所處城鄉環境的變化與發展的控制與引導問題,兩者同樣重要[1]。名城保護規劃不僅是一種針對歷史遺存的技術措施和方法,而且是通過各種方法使一定規模的城市環境保持整體的和諧關系,是涉及城市發展的整體性、全局性問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城市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成為規劃建設中必不可少的內容。城市歷史保護不僅意味著文物古跡或歷史地段的保護,而且還包括城市經濟、社會和文化結構中各種積極因素的保護與利用”[2]。因此,名城保護要從城市全局和整體發展來做好保護和規劃工作,名城保護的理念要貫穿到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的各個層面,這才是保護規劃的要義所在。
同時,名城保護規劃也不是指純粹的規劃編制過程,完整而有效的保護規劃應該包括從規劃研究、編制,到規劃實施、管理的每個過程。正如周干峙院士所指出,“名城保護工作不僅僅是保幾個區、幾條街、幾幢房的問題。它實質上是對名城整體工作的一個全面的認識問題和工作的綜合反映,它涉及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方方面面。”[3]
2 三十年名城保護規劃的體系演進
名城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本身就是名城保護的重要實踐,名城保護規劃的發展歷程反映了名城保護理念與方法的演進,從1980年代開始大致在各個年代呈現出不同的主要特征:
2.1 1980年代的探索期
1982年,國務院公布第一批國家名城名單的同時就下文要求編制名城保護規劃。針對名城保護規劃編制工作剛剛起步,1983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下發《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幾點意見》,對名城保護規劃的概念、規劃編制與審批等做出規定。1986年,《國務院批轉建設部、文化部關于請公布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單的報告的通知》中明確保護規劃要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按《城市規劃條例》(1984)規定的程序上報審批,名城保護規劃的內容是“要保護文物古跡及具有歷史傳統特色的街區,保護城市的傳統格局和風貌,保護傳統的文化、藝術、民族風情的精華和著名的傳統產品”。這三個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對1980年代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起到了重要的規范作用,盡管尚未形成明確的體系,但是就保護對象而言,涵蓋了文物古跡、古建筑或建筑群連片地段和街區、城市傳統格局和風貌、遺址、山川水系、傳統文化等較為全面的內容,尤其是強調對城市歷史的研究與現狀的調查,根據名城自身的特點去探索保護規劃的重點。
1980年代名城保護規劃在體系上雖然沒有建立統一的編制標準,但是大部分的名城保護規劃都能圍繞名城特色,抓住保護的重點,為以后的名城保護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如西安保護規劃提出保護舊城完整格局,顯示唐城宏大規模,保護周、秦、漢唐城市遺址;蘇州提出“全面保護古城風貌”以及在古城西側開辟新區的總體建設布局;昆明保護規劃既有市域范圍內對滇池的保護,也有城區范圍內點線面的保護;延安保護規劃對革命紀念地實行分級保護;平遙保護規劃提出對古城實行全面整體的保護,全城劃定三個級別的保護范圍。這些早期名城保護規劃的內容與方法,在此后保護規劃的修編制定中都得以延續。
1980年代名城保護規劃的重點是解決保護對象的問題。保護規劃基礎研究扎實,對城市特色與歷史文化價值定位準確,規劃重點突出。但是在保護層次方面,文物古跡是保護的重點,歷史街區還沒有作為一個明確的保護層次出現。在規劃實施方面,由于受社會經濟發展條件所限,全面實施保護規劃的現實條件并不成熟,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實踐對規劃編制的反饋和檢驗,使保護規劃往往帶有一定程度的理想化和局限性。在規劃體系方面,整個城市規劃體系尚處在不成熟階段,保護規劃也不例外,上與城市總體規劃,下與詳細建設規劃都缺乏有效的銜接。
2.2 1990年代的成形期
1993年全國名城保護工作襄樊會議明確了名城保護的內容,即“保護文物古跡及歷史地段,保護和延續古城風貌特色,繼承和發揚優秀傳統文化”。1994年在國務院頒布第三批歷史文化名城之后,建設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規范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與審定。在歷史城區普遍遭受建設性破壞的背景下,歷史街區保護的重要性開始被認識。1997年,建設部轉發《黃山市屯溪老街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指出歷史文化保護區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這一完整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個層次,也是我國名城保護工作的重點之一。因此,名城保護規劃的內容開始形成三個層次的框架,名城保護規劃編制逐步規范化。
這一時期,北京名城保護規劃明確提出三個層次的保護體系,并對北京舊城整體格局與風貌保護提出十大方面措施;武漢名城保護規劃是嚴格按照建設部要求進行編制的范例,規劃內容覆蓋面全,分為城市整體、城區、市域三個層面,每個層面明確各自的保護對象與措施;洛陽名城保護規劃針對地上地下文物豐富的特點,提出建立展示體系來揭示名城歷史文化內涵,為遺產保護展示利用提供了新的思路;上海針對近代遺產豐富的現狀,主要抓住優秀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這兩個重點。
1990年代名城保護規劃的重點是解決保護方法的問題。在明確了名城保護的三個層次之后,其所對應的保護方法也是不同的。對于文物保護單位,要遵循“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保存歷史的原貌和真跡。對于歷史文化保護區,要采取保護與整治的方式,保護真實的歷史遺存,整體的歷史風貌,維持和提升原有功能。對于歷史文化名城,不僅要保護城市中的文物古跡和歷史地段,更要保護和延續古城的格局和歷史風貌,以及繼承和發揚優秀的城市傳統文化。
隨著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的不斷完善,詳細規劃開始在名城保護中承擔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歷史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街區保護與整治修建性詳細規劃等新規劃類型的出現,完善了名城保護規劃體系,彌補了名城保護規劃停留在城市總體規劃層面的不足。但是,這些詳細規劃在編制中尚未形成統一的規范,控規中與保護相關的指標體系,保護整治規劃中建筑的分類與措施等核心問題在各地的規劃實踐中不盡相同。此外,計算機制圖尚未完全普及,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規劃編制的準確性和操作性。
2.3 2000年以后深化期
2000年之后,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與執行進一步制度化。2003年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將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納入法律范疇。2005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出臺,對名城保護規劃的體系,保護范圍與措施,保護內容與重點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范,成為全國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村鎮保護規劃的唯一技術標準。
針對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的要求,建設部相繼出臺了《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2002)、《城市紫線管理辦法》(2003)、《關于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2004)、《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評價指標體系》(2004)、《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評估標準》(2010)、《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2014)等部門規章和文件,將名城保護作為重要的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之一。
2007年新的《城鄉規劃法》修訂頒布,其中明文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內容應當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
2008年,國務院頒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由于其主要內容都是圍繞保護規劃的編制、審定、實施等,保護條例本身就是名城保護規劃編制的重要依據與標準。按照保護條例的要求,2012年12月,住建部與國家文物局聯合下發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要求(試行)》,成為保護規劃編制最為權威的規范要求。
2000年以后,名城保護規劃的顯著特點是保護體系的不斷深化完善,并呈現出全面、分層、分級的特征。隨著城鄉規劃范圍的不斷擴大以及城市遺產保護對象的不斷拓展,名城保護規劃已經從城市總體規劃層面以歷史城區為主的專項規劃演變為各類保護對象、各個規劃層面、各項保管層級的保護規劃體系。如南京名城保護規劃在市域、主城、老城三個層面,分別構建了從物質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內容框架,以及劃分了法定保護、登錄保護、規劃控制這三個等級的分級控制體系。蘇州名城保護規劃在市域、市區、中心城區、歷史城區等若干層面確定不同的名城保護對象。上海將名城保護規劃具體落實到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和歷史文化風貌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層面。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確立了與行政區劃等級一致的名城名鎮名村的城鄉保護管理體系。在規劃類型上,保護規劃有名城名鎮名村的總體層面的保護規劃,歷史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古鎮古村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文物古跡的保護規劃等。在保護內容上,包括文物古跡、歷史街區、歷史村鎮等物質文化遺產,優秀傳統文化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風景名勝、歷史景觀、山川形勝等自然遺產。在保護級別上,在國家、省、市縣的法定保護層級中也不斷出現規劃控制的非法定級別。
30多年來,名城保護規劃總的發展趨勢是從簡單到系統,從沒有體例到逐步規范,隨著規劃編制的不斷發展,保護對象的不斷拓展,保護體制的不斷完善,名城保護規劃在各個層面形成相互支撐的保護規劃體系。但是,當名城保護規劃朝著“全面系統、分層分級”的方向發展,如何在復雜的保護規劃體系中突出名城特色和保護重點依然是值得反思的問題。同時,名城保護規劃最終要放在保護實踐中加以檢驗才具有真正意義。
3 厘清名城保護三個層次及反思
名城保護的層次問題非常重要,當下普遍的問題就是錯位的保護與建設,比如把本該對待新區的建設方式,用到歷史城區導致大拆大建;把本該對待歷史城區的有機更新方式,用到了歷史街區導致拆舊建新;把本該對待歷史街區的保護整治模式,用到了文物古跡導致毀真造假。
名城保護體系有三個重要的保護層次,即文物古跡、歷史地段、歷史城區,它們所對應的法定概念就是“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歷史文化名城”,這樣的劃分是因為不同的保護層次對應不同的保護方法,這是中國名城保護工作30年的經驗總結,是解決保護與城市發展矛盾的有效途徑。[4]
3.1 第一個層次是文物古跡
文物古跡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遺址、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具有價值的不可移動實物遺存,由縣級以上政府公布重點保護的文物古跡就是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關于文物古跡的修繕,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核心在于真實全面的保護文物有價值的“歷史信息”。申報國家名城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求城市建成區內保存有較為豐富、完好的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與歷史建筑。
國家名城保護制度的產生與文物保護有著天然的聯系,1980年代初全國政協通過廣泛調查研究向國務院提出把歷史城市作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整體保護的意見,就是為使文物古跡保護與城市規劃建設密切配合,相得益彰。然而文物古跡“保”易“控”難,名城中對文物本體保護尚能基本保障,但是文物保護范圍之外的建設控制地帶卻常常處于建設“失控”狀態,造成文物古跡周邊視覺的污染、尺度的失調、安全的隱患等等破壞行為,而現行《文物保護法》規定的50萬元最高限額的行政處罰根本制止不了破壞性開發建設的利益沖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正是文物保護管理的尷尬所在。
歷史建筑是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新增的保護對象,在類型與方法上可以歸為文物古跡一類。歷史建筑在法定概念上是由地方政府公布保護的非文物類建筑,因此,歷史建筑的保護應該有別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求,強調“保用結合,永續利用”,由此帶來歷史建筑的保護方法也應該更加多樣。歷史建筑是“文物保護單位”的有益補充,對建筑遺產的廣泛保護、多樣保護具有積極的意義。
3.2 第二個層次是歷史地段
歷史地段主要指能較完整的體現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區,包括城市歷史街區、歷史村鎮、建筑群等。歷史街區和歷史村鎮之所以屬于這個保護層次,就是因為它們的特點和保護方法接近。
長期以來名城保護工作的重心落在了歷史街區保護上,使歷史街區成為名城保護實踐的主戰場。歷史街區保護必須堅持正確的理念,這也是歷史街區保護的基本經驗。一是要保護真實的歷史遺存,延續真實的城市記憶,這是作為城市遺產的基本要求。街區內反映典型歷史風貌的建筑和環境要有豐富的歷史信息,這是不可復制的。二是要保護完整的歷史風貌,強調街區內建筑與環境的整體融合性,并非強調建筑單體的獨特性,而作為城市歷史發展的見證,歷史街區整體上又具有明顯區別與其他區域的歷史場所感和社區歸屬感,這是歷史街區的特色與價值所在,是不可替代的。三是要保持永續的街區活力,城市遺產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動態性,歷史街區不僅記載著過去,也承載著未來,保護街區、復興街區,使其成為當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歷史街區永續發展的動力所在。
對歷史街區而言,實施積極的保護永遠是第一位的。現實中歷史街區物質環境的破敗正是長期以來被過度忽視的結果,不能因為歷史街區保護的復雜性而放棄對其應有的維護,歷史街區既然作為名城保護的重要層次,就要體現出重點保護的地位,對動態的城市遺產而言,消極的留存就是破壞。
歷史街區的保護更不能操之過急,急于求成。歷史街區的特色是在城市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的,保護歷史就要對一磚一瓦、一草一木予以敬畏,要一朝一夕恢復上百年的歷史風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焚琴煮鶴。實踐證明,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是曇花一現、不可持續,成功的街區保護本身需要經歷時間的磨練。因此,歷史街區的保護注定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積極踐行,審慎漸進。
3.3 第三個層次是歷史城區
歷史城區是體現名城歷史文化價值的核心區域,是感知城市文化特色與氛圍最直接的、最重要、最全面的部分。同時,它也是有生命的有機體,有數以萬計的人在這里生活和工作。所以歷史城區的發展變化是不可避免的,歷史城區重在整體保護,有機更新,其內涵就是包括了保護與更新、控制與引導。
30多年來歷史城區一直是名城保護的最大盲點,歷史城區在1980年代節節失守,在1990年代處處失控,到2000年以后多數已經面目全非,名存實亡。2008年出臺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關于“保護措施”的第一條赫然就是“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但是歷史城區整體保護不只是一句時髦的口號,要深刻認識整體保護的內涵不易,要全面付諸實踐行動更難。
歷史城區的“失守”不僅有認識上的問題,也有規劃方法上的問題。從表面上看,保護文物古跡、歷史街區,以及歷史城區整體格局與風貌是個點線面結合的保護體系,但是最后主要落在文物古跡與歷史街區的保護范圍上,所謂歷史城區整體格局與風貌,也主要體現在諸如道路格局、城河城墻、河道水系、城市軸線、城市地標、建筑風貌等“點線”控制要素上。這樣的規劃方法由于從一開始就忽略了“整面”的保護與控制,抓“點”放“面”,其結果是文物古跡與歷史街區的保護線劃到哪兒,線外的拆除改造就跟到哪。2007年全國政協委員馮驥才先生在全國“兩會”上提及北京的“規劃性破壞”質疑的就是這樣一種規劃情況,“在古城內劃出若干片歷史文化保護區,隨后便在保護區之外大拆大建,文保區基本都成了孤島。”[5]所謂歷史城區面積的大小根本不是放棄整體保護的借口,諸多世界遺產城市的歷史城區范圍都在幾十平方公里,整體保護貴在保全,“面”不全則“城”不善。
4 建立名城保護的規劃控制體系
實踐證明,僅有名城保護規劃是不夠的,要建立一整套保護規劃體系,將名城保護的要求貫徹到城市規劃的各個層面,即在整體層面予以統籌協調,在局部層面予以空間落實。名城保護的規劃體系涵蓋了從總體規劃層面的名城保護規劃、名城保護發展戰略規劃,到詳細規劃層面的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地段保護與整治規劃,以及文物專項保護規劃等(圖1)。
一是總體規劃層面的名城保護規劃。除了劃定各個層面的城市遺產的保護范圍外,更為重要的是要從城市遺產保護的角度影響和反饋總體規劃,即依靠總體規劃的統籌協調作用,從整體層面來解決名城保護的問題,包括城市功能定位、發展方向、用地布局、產業調整、交通組織、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措施。
二是歷史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城區的整體保護就是要將保護與控制要求具體落實到每一個街坊地塊,如蘇州、泉州、常熟等古城的建筑風貌與高度的有效控制,就是得益于較早運用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規劃管理的長效手段。
三是修建性詳細規劃層面的歷史地段保護規劃。對歷史街區、歷史村鎮的保護就要將保護與整治要求落實到每一個建筑,整體保護建筑及其空間環境,堅持漸進改善的保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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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有歷史文化建筑;保護;利用
歷史文化建筑有一定的法律概念,我國2008年頒布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它把歷史建筑明確定義為經市或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有一定保護價值,反映一定的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從法律意義上給歷史建筑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私有歷史文化建筑和歷史建筑的法律定義又有一些區別,它通常是指所有權歸私人的有一定文物價值的建筑古跡。
一、私有歷史文化建筑的特點介紹
(一)所有權方面,私有歷史文化建筑遺產歸集體和個人所有。此類建筑古跡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所有權證明,比如,一些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產證的個人和集體所建造的建筑,因為最初的建設多是由私人完成,它們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產權登記有著明顯的區別。(二)文物特征方面,私有歷史文化建筑有一定的文物價值。這類歷史文化建筑大多都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從建筑方面來說,其在建造和工藝上有一定的審美和藝術價值,從人文方面來說,很多歷史文化建筑因居住過歷史人物或發生過較大的歷史事件從而具有一定的文物價值。不過是否就此認定為文物還需要一定程序的確定認證。
二、私有歷史文化建筑保護面臨的困境
(一)歷史文化建筑的保護意識不強。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歷史文化建筑的生存面臨極大的挑戰,比如前幾年非常火的一個新聞,梁思成故居被拆,社會輿論反應很大。此類事件也從側面反映了,政府工作中對歷史文化建筑的保護意識的欠缺,而近幾年雖然公民對歷史文化建筑的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但由于客觀條件制約,公民對歷史文化建筑的保護能力上稍顯不足。
(二)經濟開發和歷史文化建筑的沖突。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的建設對保護歷史文化建筑也造成一定影響,城鎮化建設的不斷發展和旅游業等產業的發展,導致一系列歷史文化建筑以各種理由被拆除,政府保護的弱化和商業化的過度開發導致歷史文化建筑的保護工作舉步維艱,大量的文化建筑慘遭破壞,歷史文化遺產也無法得到傳承。(三)相關部門的管理缺乏。在眾多歷史文化建筑被拆遷的過程中我們也經常見到文物保護部門的身影,他們權力有限、人力物力缺乏、或者說沒有相關法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只能看著他們在那里呼吁號召,沒有什么實際保護措施。政府部門對歷史文化建筑的保護意識相對薄弱,資金投入力度不足,也導致眾多的歷史文化建筑得不到保護。
三、如何更好的保護私有歷史文化建筑
由于私有歷史文化建筑具有一定的文化、人文、和社會價值,對它進行合理的保護就顯得非常重要,如何對私有歷史文化建筑進行保護是值得探討的話題。
(一)政府部門方面。首先要建立完善的保護法規,私有歷史文化建筑的保護是一個較為宏大的工程系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文化、文物保護體系。建立文化保護立法政策、文化遺產相關法律、完善相關的文化遺產權利保護法制度,只有做到有法可依,相關部門才能在保護歷史文化建筑的工作中做的更好。同時,提高相關部門的保護歷史文化建筑的意識也是關鍵,對一些不重視保護歷史文化建筑的作為實行問責制,政府部門在保護私有歷史文化建筑的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城鎮化的建設過程中樹立大局觀念,城鎮化建設和保護歷史文化建筑有機結合。(二)社會各界。新聞媒體單位應加大保護歷史文化建筑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使歷史文化建筑保護意識深入人心。正確引導輿論,提高民眾的歷史文化建筑保護意識,促進開發商對保護歷史文化建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民眾要有主人翁意識,歷史文化建筑是全人類共同的財富,需要我們共同的保護,積極參與到保護歷史文化建筑的活動之中,同時,監督政府保護工作的實施。
四、保護方法方式的選擇
歷史文化建筑的保護應該根據自身特點做到因地制宜,它不同于文物保護單位,對文物的保護要求非常嚴格,外觀和內在都不能有所改變。歷史建筑的保護相對靈活,外部盡可能的保持其歷史原貌,而建筑內可以根據合理需求進行改動,但是這種改動需要在保護規劃的前提下進行,否則也很容易對歷史建筑造成破壞。
五、私有歷史文化建筑的利用
私有歷史文化建筑具有很高的文化、藝術、歷史和科學等價值,同時他還有一定的使用價值,還能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對私有歷史文化建筑的利用都顯得尤為重要,私有歷史文化建筑的利用有很多不同的方式。(一)發揮其原來的作用。這種一般適用于保存較為完好的建筑,其作用一直沒有改變沿用至今,這種利用方式是使用私有歷史文化建筑的首選,能較為完整的保存其原始風貌。(二)作公益類用途。可以作為博物館、紀念館等使用,這種歷史文化建筑一般保存也較為完好,且這類建筑通常本身有很高的文化、藝術、美學、教育等價值,將其最為城市文化展示的場所,對城市形象的樹立有很大的幫助。(三)發展旅游業。越來越多的私有歷史文化建筑成為旅游熱點,它既能展現自身的文化內涵,又能拉動當地經濟增長。
結語
文化歷史建筑具有不可再生性,也體現了它的珍貴價值,它承載了寶貴的歷史信息,也具有很高的文化、藝術等價值。所以,對私有歷史文化建筑的保護與利用就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它又不同于文物的保護,對私有歷史文化建筑的保護有其自身特性,應從自身特點出發,因地制宜的制定符合自身發展的保護和利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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