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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文化遺產的物質性與精神性是一對矛盾。物質性是指其外顯的形態特征,精神性則是其文化內涵。物質性是外在形式,精神性是實質內容,形式表現內容。對文化遺產進行研究,不僅要對其物質實體進行研究,更重要的是揭示物質背后蘊含的豐富的歷史、文化和科技信息。正確認識文化遺產的物質性和精神性是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條件。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矛盾雙方是對立統一的,即矛盾雙方不僅具有相異性和區別性,同時矛盾雙方又是相互依存、互為存在的前提條件的。物質與精神是一對矛盾,二者是對立統一的。文化遺產的物質性與精神性也是一對矛盾,它們既對立又統一,物質性和精神性不僅相互區別,各自具有自身的相對獨立性,而且互為存在的前提條件。正確認識文化遺產的物質性和精神性是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條件。
一、 “文化遺產”概念的由來及其演變
在探討文化遺產的物質性和精神性之前,我們有必要先考察一下“文化遺產”這一概念的由來及其演變過程。“文化遺產”是從“遺產”一詞演變而來的。遺產是個古老的詞匯,指的是先輩留下的財產,即個體從家族那里繼承的私人財產。這種意義上的遺產,只是一種私有的物質財富,物質性和私有性是其主要性質。進入19世紀中期以來,遺產的內涵悄悄地發生了變化。開始有人把祖先留下的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公共財物視作遺產。這樣,原來僅限于家庭范圍的“遺產”一詞,被擴大到國家范圍內,私有性轉化為公共性,于是,產生了另一層意義上的遺產,也就是文化遺產。文化遺產是一種公共財富,是文化傳承和文明延續的紐帶,是需要人們世代傳承共同珍愛的精神財富。馮驥才認為,“早先遺產只是一種個人的與繼承權相關的概念,是物質的概念,而文化遺產是精神的概念,是一種公共的遺產,是一個民族的、一個國家、一個地域共有的精神的財富?!盵1]“把文化遺產當作精神財富繼承,是人類了不起的一個進步”。[2]“文化遺產”概念產生以后,人們在關注其物質性的同時,更多地關注其精神性。新的遺產觀被人們廣泛接受,人們在遺產觀上形成共識,于是,掀開了人類歷史上遺產保護的新篇章。
二、 文化遺產的物質性和精神性
文化遺產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精神財富”,是物質和精神的統一體。(注:本文提及的“文化遺產”僅指物質文化遺產,不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遺產通過物質載體向受眾展現其精神內涵,物質性和精神性是其最基本最重要的兩種性質。
作為歷史文化的物質載體,文化遺產是活著的歷史的記憶。一般認為,文化遺產都是物質的、有形的,看得見、摸得著的。無論是可移動的文化遺產,還是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它們無一例外都是用一定的物質材料構成的,離開了物質材料,它們也就不復存在。文化遺產的物質性指其外顯的形態特征,包括材料、形狀、大小、色彩、結構、藝術特點和實用功能等,是文化遺產的物化形式。各種各樣的形狀,千姿百態的造型,五彩繽紛的色彩,都是文化遺產物質性的體現。文化遺產的精神性則是蘊藏在物質形態之下的文化內涵,即它所反映出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科技、社會生活、民俗風情等多方面的內容,包括其制作技巧,歷史背景,以及在當前環境下的狀況、價值以及對現代生活的影響等等。
如果說物質性是文化遺產存在的外殼,精神性則是其內核。物質性是外顯形式,精神性是實質內容,形式表現內容,內容寓于形式之中,二者互相依存,辯證統一。物質性是靜態的,而精神性是動態的,動態的精神蘊于靜態的物質之中。精神性通過物質性來表現,離開物質性,精神性無從體現,如果將物質性看作皮,那么精神性則是毛,“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這句話可以說明文化遺產的物質性和精神性的依存關系。
如何準確看待文化遺產的物質性和精神性?王以培先生認為:“文物在文,不在物;物是文的載體,文是物的靈魂。如果我們失去了記憶,忘記了文物背后的文化與文明,那么,即使身穿金縷衣,手捧和氏璧,照樣一貧如洗;相反,倘若我們將逝去的往昔與經歷的歲月銘記在心,讓后世了解我們這個時代,正如我們了解祖先和遠古歲月,那么,我們還擔心失去什么呢?”[3]作為先人文明印跡的文化遺產,其珍貴性自不待言,人們在欣賞它們時,首先注意到的是其可視的、具象的部分,而忽略了其內在的具有生命力的內涵。事實上,這些內在的精神性因素,不僅凝聚著古人的智慧,更是其價值所在。文化遺產之所以是文化遺產,就在于它是攜帶了諸多歷史文化信息的載體。如果物質性是其“硬件”,精神性則是其“軟件”,如果物質性是“軀體”,精神性則是“靈魂”,二者無法分割,缺一不可。因此,對文化遺產進行研究,不僅要對其物質實體進行研究,更重要的是揭示物質背后蘊含的豐富的歷史、文化、科技信息,了解其中奧妙,發掘其中有價值的成分,做到古為今用、批判繼承、推陳出新,使之為當前的現實服務。
文化遺產是作為物質被制造或建造起來的,在被生產建造之初,使用價值是其主要價值,在演變成為文化遺產之后,它的性質發生了巨大變化,原先的使用價值被大大降低或純粹廢棄,相反,它的歷史文化價值凸顯出來,成為時代的象征,文明的見證,聯系民族情感的紐帶,維系國家統一的基礎,成為人們參觀和研究的對象,引以為自豪的資本。因此,對文化遺產的認識不能僅僅停留在物質的層面上,而應該提高到文化的精神的層面上,只有這樣,我們才能透過現象看本質,透過表面看內在,真正把握文化遺產的精神實質和文化內涵。我們在鑒賞、研究、保護和利用文化遺產時,必須確立既見“物質”又見“精神”的眼光,不僅要從物的角度著眼,還要深入揭示其中蘊涵的精神和文化內涵。“假如我們像倉庫保管員似地一味關心文物之存亡,說明我們至少是缺乏激情和創造力,假如我們不顧文物的‘健康’,歪曲文物的精神,說明我們至少是缺乏理智。”[4]
我們現在保護文化遺產,其實質是通過保護其物質性達到保護其精神性的目的。保護其物質性是手段,保護其精神性才是目的,通過對物質形態的保護達到保留其精神內涵的結果?!斑@些物化形態和文化遺存之所以值得保護,則是因為它們背后有‘活’的精神、‘活’的文化。物質性載體是它們存在的手段,精神性價值是它們值得保護的依據。精神性、人文性與物質性、材料性的合一,才使‘遺產’成為真正的‘文化遺產’?!z產’是人的‘遺產’,也是有生命的‘遺產’。通過它們,人們可以體驗‘活’的意義、‘活’的歷史,可以體驗生命的延續、時間的綻開?!盵5]既然文化遺產的精神性是其實質所在,因此我們對它的保護就應該以保留其所攜帶的歷史文化信息為目的,而不能僅僅停留在物質性保護的層面上,這樣的保護是不科學的,至少是不全面的。由于精神性是由物質性來體現的,因此,在保護時,為了不使其精神性受損,應盡量保證其物質性不受傷害,這也是文化遺產要保持其原真性的理論根源所在。
關于文物之“文”與“物”,葉秀山先生有一段精彩的論述:文物為文化之“物”,人文之“物”?!拔铩北緛砭褪俏?,為什么還要飾以“文”?我們看到的那些品類繁多的陶器、瓷器,雖有不少精美的花飾,但相當一部分還都是實用的生活用品,像壺、罐、盤等等,此時“物”前之“文”,當不指那器皿本身上的花紋裝飾。那么它們“文”在哪里?為什么現在人們不在“用”它們了,反倒由普通的“物”,轉化成為“文物”?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可不可以設想和“后現代”派相反的一種思路,即不是把一切的“文獻”作“文物”看,而是將一切的“文物”都作“文獻”看,即隨著時光之流逝,此類“物品”之“實質”性、“物質”以及由之而來的“裝飾”隱去,而其精神性、文化則顯現出來,故而“物”成了“文物”。……“文物”作為“文物”之存在,而不僅僅作為“(歷史)實物”之存在,是此種“時間”性、“生命”性事物存在之“明證”。作為“過去”的“目擊者”,“注視”著“現在”和“未來”,保持著自身的“發言權”,“今人”要“知(道)”“過去”,要“設計”“未來”,必須“傾聽”這些“目擊證人”之“訴述”,和它們“對話”“討論”?!叭恕睍f話,“物”不會說話,但“文物”卻會“說話”。文物展現一種“意義”,這種“意義”不是“實物”本身所能涵蓋得了的。我們看到的一方古硯、一領衣冠、一個陶壺,都不是說一下“這是xx”之所能窮盡的。這些“文物”不只是“告訴”我們它們的名字和用途,它們向我們說的是很多很多的“話”,可能還不斷地在“說”,它們有“說”不完的“話”,不斷在“傾訴”。我們眼前的“文物”無不一一向我們“打招呼”,“邀請”我們與它們交談,以便“相知”。[6]
葉秀山先生的這段話很好地詮釋了文物之“文”與“物”,也就是文化遺產的物質性和精神性。從解釋學的角度看,一件文化遺產就是一個文本,這個文本具有兩重性,一方面,它是作為物而存在的,是一個符號系統。另一方面,它具有一定的意義,這個意義才是它真正要表達的東西。我們研究它,便是與它對話、交流,理解其物質形式所表達的思想、文化、觀念等等。物質形式是理解文本意義不可缺少的中介,但不是真正的或本質的理解對象。只停留在文本的“物質”層面,而忽略了文本的“精神”層面的理解,實質上是理解本質的失落。理解文化遺產不應該是一個單純的主體對客體的單向涉入,而應該是今人與古人的一個對話過程,這個對話過程的中介是以物質實體形式存在的文化遺產。如果能以這樣的視角看待文化遺產,對它的認識和理解才是全面的、積極的;如果能以這樣的視角對待文化遺產,對它的保護和利用才是合理的、科學的。
三、 物質性與精神性:認識與實踐
文化遺產不同于一般的物品或商品,它們是獨一無二的歷史文化載體和人類歷史發展的見證,具有符號和象征的作用,與人類的文化情感、群體認同具有密切的聯系。文化遺產的特殊性在于,它并非生來就是文化遺產,而是作為普通的物品被生產出來的,由于不可避免地負載了大量的時代文化信息,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演變成為文化遺產。因此,我們可以說,文化遺產的物質性是與生俱來的,精神性則是隨著時間的流逝逐漸增加的。在人類歷史漫長的演進過程中,其物質性必然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有所改變,甚至會變得非常脆弱,亟待保護,如果不加以保護,物質形態一旦消失,將會使其攜帶的歷史文化信息消失殆盡,這對后人造成的損失是極其巨大而且永遠無法彌補的。正因為如此,文化遺產才顯得更加彌足珍貴,保護的任務更加迫在眉睫。
在我國,從唐代開始,一直到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的一千多年間,“文物”一詞基本上等同于“古物”、“古玩”、“古董”或“骨董”,那時,人們更重視的是物的層面,主要看重的是其經濟價值和觀賞價值,沒有從文化的角度來認識。到上世紀二三十年代,現代考古學進入中國以后,才產生了現代意義上的“文物”一詞,人們開始在文化的層面上認識文物,探討其在歷史、科學、藝術等方面的價值,文物開始在人們的文化生活中發揮作用,它的歷史文化價值開始受到人們的關注。近年來,“文化遺產”一詞漸漸被人們廣泛使用,較“文物”而言,“文化遺產”是一種更為規范、更為科學、更為準確的說法,它所承載的歷史文化與社會意義也更加普遍、更加深刻。從“文物”到“文化遺產”概念的演變也反映出人們對文化遺產精神性的重視程度愈來愈高。
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全世界的普遍重視是近些年的事,2002年,《伊斯坦布爾宣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非物質文化遺產問題引起了世界的普遍關注。2003年10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獲得通過,同時加大宣傳力度,使得這一概念深入人心。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過去的實踐結果的凝固,表現為死的“物質”,它的傳承主要是對“物”的世代保存和保管。相反,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過去的實踐過程的當下演變,表現為活的“精神”,它的傳承主要是對活“精神”的繼承與發展。物質文化遺產中包含有精神性的成分,非物質文化遺產中也包含著物質的成分,它的展示和傳播都離不開物質。對非物質遺產的重視是因為其中蘊含了特定民族獨特的智慧,是一個民族得以延續的命脈和源泉,這一點與物質文化遺產是相同的。人類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也從另一個側面表明,應給予物質文化遺產的精神性以更多的關注與重視。
在當前文博界,只見“物質”不見“精神”的現象還比較多見。只見“物質”不見“精神”會導致兩種錯誤的認識,一種是把文化遺產當作普通物品來對待,全然看不到它的歷史文化內涵,這種認識的直接后果是由于看不到文化遺產的價值而忽略了對它的保護,進而導致文化遺產的毀損甚至消失。另一種是把文化遺產當作商品來對待,過分看重其經濟價值而忽視了其他價值,把文化遺產當作搖錢樹,作為換取經濟利益的資本,經濟利益的驅使必然導致重開發輕保護的嚴重后果,違背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從而造成對文化遺產的破壞。無論是哪種認識,對文化遺產的保護都是極其不利的,都是應該及時糾正并堅決摒棄的。
綜上所述,文化遺產的重要在于文化的重要,而不是遺產的重要,在于文的重要而不是物的重要。對這一點有清醒的認識,我們就不會在文化遺產保護的路途中迷失方向,就不會再有有悖于我們文化責任的行為發生。對文化遺產的物質性和精神性進行辨析,既是認識的需要,也是實踐的需要。科學的實踐需要正確的理論作指導,錯誤的認識必然導致實踐的失敗。前車之鑒,后世之師,我們已經在文化遺產保護的道路上走了很多彎路,為了民族命脈的延續,傳統文化的傳承,為了對得起我們的祖先,對得起我們的后代,我們一定要珍愛寶貴的文化遺產,尤其要珍視負載其上的文化內涵,使之為當前的文明建設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1]馮驥才文化遺產思想學術論集[M].銀川:寧夏人民出版社,2007.42-43.
[2]馮驥才.我們這個時代的文化使命——當代著名作家馮驥才在東南大學的講演[N].新華日報,2007-08-22.
[3]王以培.文物在文,不在物[J].南風窗,2004,(4).
[4]蔡達峰等.歷史研究與歷史文化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轉自人大復印資料網.
關鍵詞: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3)03-0071-02
文化遺產是指由先人創造并保留至今的一切文化遺存,是歷史遺留下來的一切經人類創造的物質和精神財富。文化遺產凝聚了人類共同的智慧,沉淀了人類文明世代相傳的寶貴精神資源和物質財富,是溝通歷史與現實的文化基礎。本文通過對三個代表性國家文化遺產的法律界定、分類與分級等基本問題的研究與整理,希望有助于我們在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學術交流中做到知彼知己,同時,也希望對我國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的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體系有所參考與借鑒。
一、日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日本是以法律的形式對無形文化遺產實行保護最早的國家,也是最早提出無形文化遺產概念的國家。1950年5月日本政府頒布了《文化財保護法》,并于同年8月29日開始實施,在總則的第二條為文化財所下的定義中,其內容包括了五個方面:有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民俗文化財、紀念物及傳統建筑群落;其中“無形文化財”是指那些具有較高歷史價值與藝術價值的傳統戲劇、音樂、工藝技術及其他無形文化載體。因為無形文化財所具有的“無形性”特征給指定工作帶來一定難度,因此,人們在指定無形文化財時也常常將這些無形文化財的傳承人――表演藝術家或工藝美術家們一并指定。但他們本身并不叫“無形文化財”。另外,在保護有形民俗文化財的同時也對具有重要價值的生產生活習俗、信仰、節日和民俗藝術等無形的民俗財作為法律保護的對象。
《文化財保護法》規定,對被指定的無形文化財進行保存和實施記錄整理,以及對傳承者進行培養等經費的支出,要由公費負擔一部分,并在此基礎上還建立起了保護“重要無形文化財技能保持者”制度,即所謂的“人間國寶”制度。對擁有這些重要無形文化財技能的個人或團體(技能保持者)也同時給予認定,即認定為前述的所謂“人間國寶”。關于認定的程序:一般是先由日本文部科學省下屬的文化廳在咨詢文化財專門調查會成員的基礎上篩選出認定名單,提交文化審議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后,由文部科學大臣最終批準并頒發認定書。文化廳長官負責監督被認定的“人間國寶”,人間國寶在傳承絕技時,要進行記錄、保存并公開,使他們實現藝術價值。
在具體操作上,認定分為三種形式:對具有高度技能的個人進行認定,稱為“個項認定”;對兩人以上成為一體共同表現的技能保持者進行認定,稱為“綜合認定”;對技藝表現上缺少個人特征,且屬多人共同表現從而形成一體感的整體技能保持者進行認定,稱為“保持者團體認定”。這些“人間國寶”每年可以從政府那里得到200萬日元補助金,以鼓勵他們不斷提高技藝和悉心培養后繼傳承者,但須向政府報告該款項的用途。同時,文化廳還對技能保持者(人間國寶)所屬團體,或技能保持團體培養后繼傳承的事業,也進行資金補貼。
《文化財保護法》盡管只是一部日本國關于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但對后來整個國際社會關于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制度的制定、對于人們觀念的更新,都曾發揮過重要作用。事實也證明,這部法律對日本乃之世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起了重大的推動作用,今天教科文組織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借鑒于這部法律。日本的保護實踐也表明,政府的重視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起了很重要的作用,這也是日本之所以能夠比較好地保存傳統文化的秘訣之一。
二、法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法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國家。1840年,法國頒布了《歷史性建筑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關于保護文物的法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在法律法規上還體現得不那么充分。但是它通過設立“文化遺產日”,極大地推動和促進了歐洲對歷史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法國的“文化遺產日”規定每年9月的第三個周末,所有博物館向公眾敞開大門,公立博物館免門票,像盧浮宮、凱旋門等著名博物館和歷史古跡也在免費開放之列。私立博物館門票減價,它們可以得到稅收優惠?!拔幕z產日”的前幾天,法國文化部和各省的文化機構都會向公眾推薦參觀名錄,全國的參觀點達一萬多個?!拔幕z產日”那天,人們扶老攜幼,舉家出動,朝圣般地參觀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增強了法國民眾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意識。
在法國“文化遺產日”活動的影響下,歐洲文化遺產保護活動也蓬勃地開展了起來。1991年,歐洲理事會確立了“歐洲文化遺產日”,同年歐洲其他數十個國家陸續舉辦這項活動,有了第一個“歐洲文化遺產日”。從此,“文化遺產日”成為全歐洲的活動?,F在,40多個歐洲國家每年都在9月的第三個周末舉辦“文化遺產日”活動。可見,法國設立的“文化遺產日”不僅對法國,而且對整個歐洲社會乃至世界在加強歷史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方面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三、意大利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個使用國內知識產權法保護民間文化的國家。意大利具有較為完備的傳統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它除了在1889年制定《文學藝術版權法》外,還制定了關于文化遺產及傳統手工業保護的法律。意大利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制定的保護制度之主要特點體現在:民間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享受無限期。如果以盈利為目的而使用民間文化的,不僅要征得文化行政部門的許可,還要繳納一定的使用費,把收來的使用費以基金的形式進行管理。20世紀60年代末,意大利提出了“把人和房子一起保護”的理念。規定歷史文化中心區90%的原住居民必須留下來,保護生活在那里的居民的原有生活狀態,實現“同樣的人住同樣的地方”。像建于公元一世紀的阿雷納露天劇場這樣的歷史文化遺跡至今保存完好,每年在這里舉辦歌劇節,意大利的音樂文化,吸引著五六十萬游客。意大利鄉村“生態博物館”旅游的興旺,也是本國整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亮點。生態博物館就是把當地的自然環境、歷史文化遺產如傳統的磨坊、釀酒坊、打鐵作坊、甚至過去燒炭的土窯等,和濃郁的鄉村節慶、傳統歌舞、服飾等傳統文化習俗、村民的生產生活方式一體化地、整體互動地保護起來,展示給外來的旅人,吸引了大批的國內外游客。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整體性保護,又促進了旅游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發展與現狀
國外關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觀念由來已久,而從現代意義的文物保護并通過國家立法開始于19世紀。最有代表性的文件就是1964年制定的《威尼斯》,它是一部關于文物古跡保護及修復的國際。2005年10月在中國通過的《西安宣言》延續了《威尼斯》的文物古跡周邊環境的概念并加以擴展,是國際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完善和發展。它把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的環境界定為:直接的和擴展的環境,即作為或構成其重要性和獨特性的組成部分。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也日益得到重視,并且取得了較快的發展。近年來,全國各地出于振興地方經濟發展的目的,大力開發當地的歷史文化資源。這些開發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但也出現了各種各樣不利于保護的問題。比如有些地方片面地認為保護的目的就是為了利用,急功近利,只重近期效益,竭澤而漁,過度開發,破壞了永續利用。還有些地方為了旅游效果,不顧歷史真實盲目復建,造假古董,仿古一條街方興未艾。這些做法不僅損害了歷史信息,損害了文物真實性和完整性,違反文物法原則,損害文物價值,也損害了國家和群眾的利益。
2世界文化遺產—平遙古城
位于山西的平遙古城,是一座具有2700多年歷史的文化名城,是中國目前保存最為完整的四座占城之一,也是目前我國唯一以整座古城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獲得成功的古縣城。平遙舊稱“古陶”,明朝初年,為防御外族南擾,始建城墻,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在舊墻垣基礎上重筑擴修,并全面包磚。以后景德、正德、嘉靖、隆慶和萬歷各代進行過十次補修和修葺,更新城樓,增設敵臺??滴跛氖?公元1703年),因皇帝西巡路經平遙,而筑了四面大城樓,使城池更加壯觀。平遙城墻總周長6 163 m,墻高約12 m,把面積約2.25 km2的平遙縣城一隔為兩個風格迥異的世界。城墻以內街道、鋪面、市樓保留明清形制;城墻以外稱新城。這是一座古代與現代建筑各成一體、交相輝映、令人遐思不已的佳地。
平遙古城歷史悠久,文物古跡眾多。它完整地體現了17世紀一19世紀的歷史面貌,為明清建筑藝術的歷史博物館。其古建筑及文物古跡,在數量和品位上均屬國內罕見,對研究中國古代城市變遷、城市建筑、人類居住形式和傳統文化的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這座堅實完整的磚石城池,數百年來在軍事防御和防洪擋險等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城內街道、古建衙門、市樓、商店、民居等還保留原有的明代形制,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97年12月3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平遙古城為世界文化遺產,列人世界文化遺產名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平遙古城的評價是:“平遙古城是中國漢民族城市在明清時期的杰出范例,平遙古城保存了其所有特征,而且在中國歷史的發展中為人們展示了一幅非同尋常的文化、社會、經濟及宗教發展的完整畫卷?!?/p>
3平遙古城的保護現狀和經驗
平遙被列人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后,古城在一瞬間產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為了完整保存平遙古城,山西各級政府部門做了大量的工作。1998年,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平遙古城保護條例》,隨后平遙縣據此編制了《平遙古城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平遙古城環城地帶修建性詳細規劃》等地方性保護辦法,對古城進行了全面綜合的環境治理工作。
為了改善環境質量,平遙縣開展了“藍天碧水”工程,從源頭上控制污染企業,不符合環保政策的企業一律不準審批,同時,對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進行取締;為改變古城內多年形成的基礎設施落后、環境臟亂差的狀況,當地政府先后投資數億元,對古城內10l?余條中小街巷進行了硬化改造,并完成了古城內主干街道的管線人地工程,改變了城內各種網線、電線桿如蜘蛛網密布的狀況;為了保持古城的原汁原味,當地政府開展了有序的移民行動。居民搬遷后,原與古城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被拆除,古文廟、城陛廟、清虛觀、日升昌票號等一系列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筑和明清宅院相繼受到保護,得到應有的原貌恢復。為配合大規模居民搬遷,平遙縣在古城外建了幾個居民小區,同時推行集中供熱、集中供氣,使住在古城內取暖、用氣不便的居民自行逐漸搬遷。
另外,當地政府針對不同文化遺產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保護和開發措施,使古城在得到有效保護的前提下保持活力。比如為了保護性開發素有“古代中國華爾街”之稱的西大街,使其既保存街道的古樸風貌,又延續自身的商業價值。政府將其辟為步行街,對其實行封閉式管理,禁止一切機動車輛行駛。西大街被劃定為古城內的一級保護區,其街面建筑嚴格保持傳統建筑的群體布局、空間風貌、形體色彩和建筑材料等,在維護、修復、重建中也必須按原有風貌進行施工。如今,西大街不再擁有“華爾街”的地位,但卻給平遙老百姓帶來可觀的財富,成為保護和開發相得益彰的典范。
4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原則和方法
保護歷史文化遺產要遵循保護和發展兼得的原則。既要使歷史文化遺產得以保護,又要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實現城市現代化。積極利用歷史文化資源,促進各項事業發展。
保護歷史文化名城還要遵循一定的保護方法。從城市總體角度采取綜合措施,確定合理的城市發展戰略,積極利用歷史文化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確定城市合理布局,開發新區,保護古城。分區控制建筑高度,保護古城空間秩序。做好城市設計,延續風貌特色。
另外,對于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根據不同特點采取不同方式。對于文物保護單位,要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保存歷史的原貌和真跡。對于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典型地段,要保存歷史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于歷史文化名城,不僅要保護城市中的文物古跡和歷史地段,還要保護和延續古城的格局和歷史風貌。
這些原則和方法是平遙多年來在龐大細密的古城保護和發展的工作中總結出來的,具有非常現實的借鑒和推廣意義。筆者認為,其他城市和地區在學習的同時,應根據各自地域特征和具體情況,制定出相應的保護規劃,確定明確的保護目標,確定保護內容及重點,提出保護措施。
關鍵詞:文化遺產 傳統文化 文化傳承
1、城市文化遺產在城市之中
遺產和城市之間必然會產生緊密地相互影響,有很多城市遺產地本身就是城市的經濟或政治繁榮區,所以城市文化遺產更易遭到破壞,在城市現代化進程中,城市建設和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之間的矛盾日益凸現,尤其是在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的升溫,許多城市出現了大規模改造的熱潮,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建筑被逐漸拆除,由一些突破城市規劃控制的大體量建筑所取代,出現了一片片平庸的建筑、平庸的街區,不僅對歷史文化環境造成了破壞,而且隨著資源、資金、人口、產業等長期向城市的過度積聚,導致大城市病不斷放大,制約城市發展的因素日益顯現,帶來諸多的社會和經濟問題。我國城市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問題變得比以往任何時期都更加突出保護和開發本身就是一對矛盾,導致我們在面臨這些復雜而難以解決的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的問題時,/是保護還是開發0經常還存在著一些模糊的認識一些專家和學者提出文化遺產由于其特殊性!唯一性和不可再生的特征,應該以保護為主,開發必然會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帶來不利因素;第二種觀點主張文化遺產應以開發為主,隨著風化、腐蝕等自然因素的影響,很多文化遺產最終都會衰落直至消失,因此及時開發其價值創造現實最大社會經濟效益是明智之舉”而且很多文化遺產就位于城市的黃金地段,具有優越的區位環境和文化環境,一旦開發必然會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它帶來的高額的投資回報也使很多開發商趨之若鶩”第三種觀點認為,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是一對難以調和的矛盾,這種觀點認為文化遺產與現代城市格格不入,經濟結構、生活方式、意識形態的發展必然使文化遺產逐漸衰敗,甚至在有些方面阻礙現代人的生活,因此已經沒有存在的價值,應該進行徹底的改造。
2、城市化是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
同時也引發了城市結構與環境的根本性變遷,城市化水平2020將接近60%一些發達國家的城市化歷程表明,城市人口超過總人口的30%,每年城市化率將增加1%一2%這就意味著今后中國將每年有1000萬至2000萬的農民人口移居到城市在此情況下,由于住房!就業需求必將引發大規模的城鄉建設,造成城市規模迅速擴大,城市建設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矛盾異常明顯的突現出來城市化是我國實現工業化、現代化的必經之路,城市化使得更多的人進入都市,享受現代社會舒適的生活和便利的配套設施服務但是另一方面,城市化也帶來了很多的城市問題,重等難題像交通堵塞、人口擁擠、競爭壓力過大、耕地銳減、環境污染、資源浪費。而且隨著城市住房!就業等方面的壓力,城市規模迅速擴張,市改造不斷加劇,產業園區建立和房地產開發等土地開發建設愈演愈烈,城市建設與城市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矛盾也日趨突出,出現很多急功近利的行為,在個別城市甚至出現為了開辟新的商業街將歷史街區整體拆除的情況。吳良鋪院士主持的城市化與城市文化報告將我國當前城市化進程中的文化危機總結為以下六條:重經濟發展,輕人文精神;重精英培養,輕大眾關懷;重建設規模,輕整體協調;重攀高比新,輕傳統特色;重表面文章,輕制度改良;重局部功效,輕長遠目標??梢姡鞘谢瘜Τ鞘形幕z產具有重要的影響。
3、國外很多國家都有悠久的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存的傳統”文化遺產保護的概念
早在16世紀的歐洲就已經產生幾乎所有的歐洲國家都在19世紀建立了文物和遺跡保護法,并逐漸完備了其保護體系到1964年,著名的威尼斯誕生,它是歐洲100多年文物建筑保護工作的總結,標志著文物保護工作終于成為一門科學,并建立其自己的基本理論;它也是保護文物建筑的第一個國際,意味著世界范圍內的共識己經形成隨后在1975年的歐洲建筑遺產大會上通過了阿姆斯特丹宣言,首次提出了整體保護的概念,標志著遺產保護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總體上來看,一些歐洲國家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起步早,歷時長,迄今己形成較為完備的保護制度管理體系和運作模式,進入了相對的平穩發展期。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于城市文化遺產價值的認識是處在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中的,遺產保護的內容和內涵也因之不斷擴展和豐富。
國外文化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研究,從18世紀末開始逐漸受到重視,在20世紀實現制度性的發展。1931年,《雅典》中明確提出“有價值的建筑和地區”,并強調各單元之間的相互影響,即本體與“周邊環境”的緊密聯系;1964年通過的《威尼斯》是“周邊環境”保護理論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其別提到:對古跡的保護,還“包含著對一定規模環境的保護”;1976年,《內羅畢建議》明確了“周邊環境”的保護也是對文物整體美感的保證;1979年,《巴拉》提出了“文化意義”的新概念——應當保留適當的直觀環境和其他對該地點文化意義有幫助的部分④,這使“周邊環境”的理論內涵更深一步;1987年,《華盛頓》提出了歷史城區的概念,并提出保護居民生活方式,使得“周邊環境”的保護從物質內涵拓展到非物質內涵。2005年,《西安宣言》闡釋了周邊環境對古跡遺址的重要性,并提出保護策略。各國在共同推進“周邊環境”理論發展的同時,也結合本國的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的獨特性,采取了不同的發展模式。(1)法國法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重視本體與周邊環境的同等性。在此理論基礎上,將保護對象分為三個領域;①文物建筑及周圍區域;②歷史保護區;③建筑、城市與風景歷史遺產保護區域⑤。1943年,法國制定了《文物建筑周邊環境法》,第一次明文規定對文物建筑的周邊環境進行保護,并將文物建筑周圍半徑500m的區域劃定為保護范圍。提出對文物建筑與周圍環境及建筑進行互視性控制等。1962年,法國頒布《馬爾羅法》,提出了“保護區”的概念,將保護對象從單體擴展到歷史區域。同時,法國還采取了靈活的措施來應對周邊環境范圍劃定的局限性。例如,1993年頒布的《景觀法》明確規定了“建筑、城市與風景歷史遺產保護區域”,并將規劃管理權下放到地方政府,從而為每個文化遺產與周邊環境的保護可以因地制宜,以適應不同情況。(2)英國英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將個體或區域與“周邊環境”視為一個整體。在此基礎上,保護體系主要分為登錄建筑與保護區。1882年,《古跡保護條例》規定“保護建于1700年以前的歷史古跡及周邊環境”;1947年,《城鄉規劃法》建立“歷史建筑的分級登陸制度”,著重登記歷史建筑和一些有特點有價值的建筑及周邊環境;1967年,《城市宜居法》提出“保護區”的概念:規定由地方規劃部門將具有特殊建筑或歷史意義的地區(歷史文化遺產以及其周邊環境)劃定為保護區;1990年,《登錄建筑和保護區會規劃條例》進一步定義了“保護區”的概念——“具有特殊歷史或建筑的價值,并且其內在特點和外觀需要保存的地區”。由于英國將個體或者區域與“周邊環境”結合起來看成一個整體,所以,“保護區”的范圍十分靈活,有很多保護區甚至沒有明確邊界。各級地方政府需要根據具體地段、地區的特點來定是否需要劃出明確界限。在實踐過程中,英國更注重外觀特色與周邊環境的協調性,在整體一致的基礎上,鼓勵內部功能的更新與再利用。(3)日本日本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雖然在“周邊環境”保護理論方面發展較晚,但率先提出非物質層面(如民俗、慶典等)的保護。早先《古器物保存法》(1871年頒布)和《文化財保護法》(1950年頒布)還只是針對本體;1966年,《古都保護法》開始確立保護古跡的周邊環境;1975年,《文化財保護法》第三次修改中提出“保存有影響的行為”,并提及“周邊環境”非物質層面的保護;近年來,“無形民俗文化財”的保護又從單體發展到單體所在的整個區域。由此可見,日本綜合了本體和“周邊環境”在物質和非物質兩個層面的統一性。
2國外文化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理論的案例分析
2.1法國里昂舊城大劇場
里昂市政府在劃定該劇場的保護范圍時,將周邊的里昂舊城區一并列入“受保護建筑”一列,這恰好體現了法國在重視個體與“周邊環境”同等性方面的特點。在總體規劃上,劇場周邊的新建建筑盡量與整個街區協調,重點烘托劇場氛圍和歷史街區場所感(圖1);此外,該劇場保護范圍的劃定突破了500m保護范圍的限制,將大劇院與周邊建筑互為背景,充分展現歷史、文化、藝術的底蘊。此外,劇場定期舉行演奏會、歌劇,既延續劇場的歷史功能,又保持了附近居民的風俗習慣。通過在物質和非物質層面的綜合措施,里昂市政府既保護了大劇場又保護了其“周邊環境”,并使兩者相得益彰,從而創造出富有歷史回憶的場所。
2.2英國斯托克斯克羅夫特街區
當地政府從“整體性”出發,根據該區域歷史形成過程中的肌理和文脈,梳理街區與“周邊環境”的各層關系:首先將圍繞街區的一處二級加登錄建筑(GradeII*)及多處二級登錄建筑(GradeII)劃入保護范圍,然后規定了“禁止切割文化統一性較強的區域”。例如,“整體”的界線的向南截止于前埃文郡理事會總部,因為這棟歷史建筑的地理位置正好可以將保護區與市中心一級圣詹姆斯巴頓環島隔開;“整體”向西以多芬街(DoveStreet)作為界限將其與金斯頓保護區劃分開(圖2)。使得本體和周邊環境這個“整體”不受周圍建筑或街區的干擾,其特色和場所得到完好的保護。
2.3日本川越城“一番街”歷史地段
川越市政府進行了精細的空間規劃,通過延續歷史氛圍和傳統生活(圖3),體現對“周邊環境”非物質層面的重視。街區規劃整理了街道上的電線桿和電線,盡量減少現代設施對歷史厚重感的影響;同時,當地還注重保留傳統的居民生活與商業形態,如:“果子屋橫盯”的諸多店鋪出售的糕點還保持著傳統的民間風味,讓人從視覺、味覺和精神上感受當地獨特的傳統文化。
3“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反思國內文化遺產保護“周邊環境”的理論與實踐現狀
3.1“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定義
(1)保護范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并在文物保護單位本體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⑥。(2)建設控制地帶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外,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⑦。由此定義,不難發現國內理論定義有以下局限性:①定義側重于保護遺產本體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僅將環境看作遺產對于外界的緩沖區;②僅強調物質層面,未明確提及非物質層面;③定義的籠統性、模糊性將造成操作的混亂性:目前“兩線”的劃定原則在國內各地標準不一,出現所謂“四至”——文物四周向東、西、南、北擴一定距離為“保護范圍”,“保護范圍”再向四個方向擴一定距離為“建設控制地帶”。這樣的定義和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反而破壞了本體與“周邊環境”緊密的關系——物質和非物質(人文、宗教等)層面的聯系,因為它們自身以及彼此都離不開每一個組成元素,在保護過程中,任意一個元素的缺失,都會嚴重損害遺產本體的真實性。
3.2國內相關案例反思
(1)上海思南路革命歷史保護區1991年,政府劃定了上海思南路革命史跡保護區的保護界線以及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限的劃分完全依照既有的路網進行,沒有考慮“周邊環境”對保護區的影響,同時也沒有結合城市未來發展的規劃進行。1992年,交通規劃部門在保護區上空建起了50m寬的高架公路,割裂了保護區的完整性(圖4)。因為未對“周邊環境”和潛在影響進行的嚴謹分析和判斷,使得保護區的革命歷史場所感受到很大影響。(2)廣州三元里古廟廣州三元里古廟是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占地面積200m2有余。古廟幾經修繕,雖然得以較好的保存,但是周邊環境不容樂觀。三元里古廟南側樹立著一排排3~4層高的民居樓,建筑形式雜亂,建筑底層店鋪也沒有統一規劃。古廟東北側緊鄰源中路、廣源高架路,且入口正對道路,沒有足夠的緩沖空間(圖5)。三元里古廟站距古廟圍墻只有幾米,公交車進、出站時的剎車聲和啟動聲以及道路、高架上來來往往車輛的噪聲打破了古廟本該寧靜的氛圍。不管從物質還是非物質層面,古廟“周邊環境”的保護都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4國外文化遺產“周邊環境”保護
理論在國內的嘗試——“嘉定高氏住宅”保護(1)項目信息高氏住宅為嘉定區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是一座民國時期建筑,位于嘉定老城中心。2011年政府公布的高氏住宅保護范圍為:北、南、西三面向本體以外各10m,東至橫瀝河;建設控制地帶為:北、南、西三面在保護范圍處再向外擴各10m,東至橫瀝河(圖6)。(2)“周邊環境”現狀西臨南大街,東枕橫瀝河,北有法華塔,南有嘉定孔廟,所處環境歷史文化氛圍濃厚。目前高氏住宅南側院落中有兩棟后期加建的一層平房,院落后便是5層樓的住宅小區,使得觀賞文物建筑正立面的視線嚴重受阻。住宅南側庭院內雜草叢生,圍墻外環境雜亂,嚴重破壞了建筑的整體風貌(圖7)。(3)現狀剖析死板的界限劃定,沒有抓住“周邊環境”的本質內涵,加之后期的操作不規范,使得古建筑風貌無存。(4)保護實踐在對高氏住宅保護范圍劃定上,本項目結合了國外文化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理論的相關經驗,具體采取以下幾點措施:①將住宅與周邊環境看成一個整體。保留高氏住宅南側及東側的院落;同時,院落里的古樹、青磚鋪地等歷史元素,均被看作高氏住宅的一部分予以保護;②將文物建筑與周圍環境及建筑進行互視性控制。控制高氏住宅周邊建筑的高度、色彩、形式等;③根據地塊原有肌理,重新進行“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具體操作時,不切斷與周邊原有建筑聯系,保持保護區域整體性的同時也方便保護措施的實施;④明確“周邊環境”中需要保護的對象。由于高氏住宅周邊已有較多的加建改建現象,因此在范圍劃定后,要明確周邊環境中需要保護的對象:如南院落中的加建平房、南側5層小區,雖然在保護及建設控制范圍之內,但并不屬于有價值的保護因子,在具體操作時,不予考慮;⑤保護“周邊環境”中的非物質文化元素。高氏住宅目前空置,其周邊有一些空間肌理類似的住宅,在保護時,應保護周邊住宅原有的生活形態,也為高氏住宅注入了新的活力。
5總結與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