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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養老保險體系體現出“雙軌制”特征,即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雙軌制”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雙軌制”。
1.1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雙軌制”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雙軌制”主要體現在繳費與給付模式差異。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養老金完全由地方和中央財政負擔,給付水平按工齡劃分為不同層次:工齡滿35年,養老金為退休前工資的90%;工齡30~34年,養老金為退休前工資的85%;工齡20~29年,養老金為退休前工資80%。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由現收現付制基礎養老保險和生命周期積累個人賬戶養老保險構成,基礎養老保險繳費由企業負擔,繳費率為20%,給付替代率與繳費年限相掛鉤,如繳費35年,基礎養老金替代率為35%,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由個人負擔,繳費率為8%,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積累額決定。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間待遇差別導致勞動力難以在兩種制度之間自由流動。
1.2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雙軌制”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并未真正建立,農村養老保障主要依靠土地收益、家庭內部子女供養和農村“五保供養”等相關制度。2009年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極大推動了農村養老保障水平的提升,但在給付水平方面仍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之間存在較大差距。根據2009年《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農村基礎養老保險最低給付標準為55元每月,同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給付水平約為1274元/月。城鄉養老保險水平差距過大,阻礙勞動力城鄉流動,抑制城市化進程快速推進。為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難以對接的問題,2014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對接進行相關規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養老保險體系城鄉分割的局面得到一定程度緩解,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給付水平差異仍會導致參保人口繳費與給付之間的不對應,進而造成養老金收入損失,需要未來在城市化推進過程中逐步完善。
2、養老保險制度“并軌”需求
2.1縮小收入差距需求
養老保險屬于收入再分配范疇,養老保險制度合理設計能夠實現合理收入再分配,縮小城鄉間、行業間以及不同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隨著我國步入中等收入國家行列,改善社會成員福利成為社會發展的基本需求。根據阿瑪蒂亞森的社會福利理論,縮小收入差距是提高社會福利水平的重要途徑。通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可以縮小城鄉老年人口的收入差距,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并軌”能夠實現城鎮就業人員養老福利均等化。養老保險制度“并軌”體現了縮小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需求。
2.2完善勞動力市場需求
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導致勞動力難以實現城鄉間、行業間的自由流動,形成勞動力市場完善的制度障礙。養老保險制度“并軌”能夠實現各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對接,如農民工就業流動性較強,養老保險制度分割導致其養老福利損失,影響其自由選擇就業。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并軌”使得城鄉養老保險繳費和給付水平相一致,進而使勞動力可以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之間自由選擇。
3、養老保險制度“并軌”設計
3.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采用國家財政負擔的非繳費制養老保障模式,應逐漸向養老保險模式轉變。為避免制度“并軌”造成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出現下降,造成“并軌”阻力過大,應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年金”制以補償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損失。逐步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和“年金”制度并存過渡到完全養老保險制度模式。
3.2做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1997年之前退休的“老人”采用老辦法發放養老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由完全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制轉變過程中,由于“老人”沒有個人賬戶積累,所以個人賬戶養老金由財政負擔。而且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快,各地區基礎養老保險基金出現“缺口”,導致出現個人賬戶基金用于彌補基礎養老金缺口,進而造成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在養老保險制度“并軌”中需要不斷提高財政支出水平,做實個人賬戶。
3.3逐步提高農村養老保險給付水平
記者:董教授,您好!近年來,黨和政府十分關注人口老年化問題,社會各界談論有關人口老年化問題的越來越多。人口老年化有什么標準?我國目前老年化程度如何?由此會產生什么負面影響?
董登新:首先要肯定的是人口老年化是一種世界現象或趨勢。衡量人口老年化程度的指標有許多,其中,最主要的測度指標包括老年人口比重、老年撫養率、老少比、年齡中位數、8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和失能老人人數。第一,老年人口比重。由于各國法定的退休年齡標準不同,因此,國際上通常把60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達到10%,或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7%作為國家或地區進入“老年化”社會的標準。但當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達到14%時,標志著“老年社會”已變成現實。第二,老年撫養率。也稱老年撫養負擔,它是指老年人口數與勞動年齡人口數的比值,即年滿65周歲的人口數與15~64歲人口總數比值。第三,老少比。也稱老年化指數,它是指老年人口數與少年兒童人口數的比值。第四,年齡中位數。即指將全體人口按年齡大小的自然順序排列時居于中間位置的人的年齡數值。年齡中位數是一種位置的平均數,它將總人口分成兩半,一半人在中位數以上,另一半人在中位數以下,反映了人口年齡的分布狀況和集中趨勢。截至2010年底,在全球226個國家或地區,年齡中位數在20歲以下的國家和地區共有43個,基本上都是非洲地區國家,其中,年齡中位數最小的國家是烏干達為15歲。年齡中位數在20~30歲之間的國家和地區共有88個,大多為亞非拉地區的相對落后國家;年齡中位數在30~40歲之間的國家和地區共有64個,年齡中位數高于40歲的國家和地區共有31個,其中,年齡中位數最高的國家是西歐的摩納哥為48.9歲,其次是日本44.6歲。
年齡中位數在30歲以上的國家和地區,大多為北美、歐洲及亞洲新興經濟體國家。在金磚五國中,南非為24.7歲,印度為25.9歲,巴西為28.9歲,我國為35.2歲,俄羅斯為38.5歲。全世界人口年齡中位數為28.4歲,正好巴西處在世界中間水平,南非與印度處在世界平均水平之下,我國和俄羅斯則處在世界平均水平之上。
對于人口老年化類型標準的劃分,1956年聯合國出版的《人口老年化及其經濟社會影響》提供了老年型建議性標準:年齡中位數30歲以上;65歲以上人口比重7%以上;14歲以下人口比重30%以下;老少比30%以上。
此外,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特別是8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和失能老人年均100萬的增長速度,對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顯,養老問題日趨嚴峻。
1999年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比重首次達到7%,邁入老年化社會的大門。2010年為8.87%,大約2026年達到14%,正式成為老年社會。2050年將達到30%,2100年將達31%。2050年之前稱之為“加速老年化”階段,2050年之后稱之為“穩定的重度老年化”階段。
人口老年化將直接帶來兩方面的影響:一是勞動力減少,社會消費能力下降,經濟發展減速;二是社會保障壓力劇增,養老醫療社會投入增加,社會保障基金收支難平衡。
記者:如此說來,我國已經逐步進入老年化,由此帶來的負面影響不能掉以輕心,尤其是關系到老百姓養老社會保障的問題更是時刻觸動著中國社會的神經。當前,我國養老保障現狀如何?老年化給我國目前帶來哪些問題和難題?
董登新:世界各國對于人口老年化問題的關注,都是基于退休制度將要承受更大的養老負擔而引發人們的擔憂與不安的。我國也不例外。因為我們有13億人口,65歲以上人口比重每提高一個百分點,就要新增老年人口1300萬人,這一比重提高5個百分點,相當于一個英國或德國的總人口。如果計算60歲以上人口,老年人口絕對數就更大了。
從農業社會的“家庭養老”到工業社會的“社會養老”,這是社會的一種進步。養老保障是現代社會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然而,養老保障面的寬窄以及養老保障程度的高低,則主要取決于一國或地區城市化進程及經濟發達程度。
事實上,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我國養老保障體系已有較大變革。其中,部分群體繼續沿用計劃經濟時代的做法,如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另有部分群體則采用了全新的規則,如城鎮企業職工。從養老保障面來看,目前,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障體系的覆蓋面大體包括以下幾個部分:(1)城鎮企業職工;(2)有城鎮戶口的自雇者和靈活就業人員;(3)農民工;(4)行政單位職工;(5)事業單位的職工;(6)少數已實行城鄉統籌地區的農民,如北京市。
總之,目前中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基本上呈現多元化、碎片狀特征。
我國不僅有著13億的龐大人口,而且城鄉差別大,城市化進程緩慢,大多數人口仍生活在經濟落后的農村。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國公民的養老保障必將遇到“四大難題”:全國統籌;城鄉統籌;行政、事業與企業統籌;多元化、多支柱養老統籌。
記者:董教授,請您具體地談談我國養老保障的“四大難題”,您先談行政事業退體制度改革好嗎?
董登新: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制度:仍舊承襲計劃經濟的“老做法”。對于行政、事業單位而言,雇主是非盈利性機構,它不同于盈利性企業,由于自身無法產生收益和利潤,行政、事業單位的全部支出均由財政全額撥款,如果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加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則意味著財政不但要給職工發放工資,而且還要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就是說,財政一手為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繳費,一手又將收費最終納入財政預算養老專戶,這實際上形同“左手”轉“右手”。因此,為了與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區別,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暫不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而是繼續沿用了計劃經濟年代的一貫做法,包括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實行“離休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人則實行“退休制度”。
公務員退休制度的受益人在退休前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退休后可直接享受國家財政撥付的退休金。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后,國家公務員實行職務級工資制。國家公務員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計發辦法是: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公務員基本退休金也應適時調整。其調節辦法是:在國家統一調整生活必需品價格時,退休公務員可按在職國家公務員并入基礎工資的補貼數額增加退休金;在職國家公務員根據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指數調整工資標準時,退休公務員可按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相應提高基本退休金標準。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比照公務員退休標準執行。
然而,由于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單獨實行“高福利”退休制度,至今卻仍不能納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對此,公眾和輿論界存在諸多批評和指責。他們認為,從養老給付的替代率來看,養老福利水平最高的是行政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其次是城鎮企業職工;其他群體的養老福利水平則相對較低且不穩定。有人估算,如果說企業職工養老給付的平均替代率大約是50%,那么,行政機關要比企業高出1.1倍,事業單位則比企業要高出0.8倍。
很顯然,這是有悖社會公平的。其一,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退休金給付替代率嚴重偏高,必須盡快實行與企業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制對接。因為企業養老給付替代率更接近國際慣例做法,例如,美國社會養老保險給付的平均替代率大約是40%左右。因此,大多數人主張,必須將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與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起來,在養老金統一給付標準上,要么讓行政事業單位向企業看齊,要么讓企業向行政事業單位看齊。
2009年1月2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宣布,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發,上海、浙江、廣東、山西、重慶5省市率先試點。為此,不少公立學校教師聞風而動,他們擔心試點后退休待遇下調,因此,他們希望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趕在新方案試點前拿到養老金。這一現象提醒我們在試點事業單位職工與企業職工養老統籌對接時,必須認真測算,科學推行,以此為行政單位職工與企業職工養老統籌對接積累經驗、作好準備。
記者:您再談談由于城鄉割裂而造成的農村養老仍無法納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
董登新:除作為直轄市的北京市于2009年1月1日率先宣布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外,其他省市的農村地區仍不能直接納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列。其中的主要原因有兩個:其一,歷史上的城鄉二元分割,經濟差距巨大,在社會養老保險上很難實行城鄉統籌;其二,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大多缺乏自我積累能力,農民基本上是農業自雇者,沒有雇主,社保繳費沒有穩定收入來源。因此,構建城鄉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直是我國社會保障網的一個“老大難”問題。
不過,十分值得安慰的是,從2009年開始,在全國試點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大體進度規定如下:2009年底,爭取試點覆蓋全國10%縣(市、區);2012年參保率達到50%以上,2017年參保率達到80%以上,2020年基本實現全覆蓋。
事實上,十七大要求2020年之前要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意味著到那時我國農民將會擁有真正意義上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那時,我國農村數千年的“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將會被重新改寫。這是時代的進步,更是下一步改革開放的偉大成果。
記者: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有利于勞動力自由流動與合理配置,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當前,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存在那些障礙呢?
董登新:我認為省級統籌乃至縣級統籌直接障礙了全國統籌下的賬戶劃轉。我國目前雖然已有17個省份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但大多數省、區仍以“縣級統籌”為主(全國大約有2000多個統籌區),要想實現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至今仍存在很大困難,這就造成了參保人異地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制度障礙。為此,國務院已提出基本對策:2009年底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2012年實行全國統籌的目標。
由于我國人多地廣,經濟發展水平整體不高,尤其是東中西部差距巨大,因此,在目前財政分灶吃飯的情況下,無法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賬戶的“無縫”劃轉,養老賬戶劃轉存在“轉出地受益,轉入地受損”的現象。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勞動力(包括農民工)的自由流動與合理配置,不利于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的“擴面”與發展。徹底解決這一難題的根本辦法就是實現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
實現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主要有三個標志:其一,必須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比方,以公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其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必須由中央政府統一收支并負責管理;其三,將地方社會保險費改征為中央社會保險稅,由國稅局統一征收,這既可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征集的統一性、固定性和強制性,也可以提高社會保障工作效率和法律地位。
記者:董教授,請您最后談談多元化,多支柱養老保障。
董登新:當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負擔壓力巨大,第二支柱實力有待大力增強。因此,建立多元化,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勢在必行。從養老保障結構來看,“三支柱”的多元化養老保障框架已在我國逐步形成。其中,第一支柱就是政府主導下的社會養老保險(這就是城里人一般所講的“社保養老”);第二支柱則是由雇主發起設立的“補充養老保險”(俗稱“企業年金”);第三支柱則是傳統農業社會的“家庭養老”(也稱“自我保障”)。
不過,目前我國公民的養老保障仍然呈現兩極分化格局:城市人主要依賴第一支柱養老,農村人則主要依賴第三支柱養老。與此同時,唯有少數壟斷行業(如銀行、電信、航空、電力等)和特大型國有企業的職工能夠在第一支柱養老之外,還能獨享豐厚的企業年金(即第二支柱養老),而絕大多數普通企業職工則無福享受企業年金福利。這便是我國養老保障的基本現狀。
從國際社會養老保障結構的發展趨勢來看,第一支柱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載重比例正在下降,而第二支柱的雇主補充養老保險載重比例則在不斷上升。以美國為例,從美國人的養老給付結構來看,社保給付替代率平均不足40%,其余養老給付部分則由補充養老保險與個人儲蓄投資來滿足,也就是說,企業和個人承擔了美國人養老負擔的大部分。這就是“三條腿”的美國人養老保障體系。
相比之下,我國養老基本上只有“一條腿”,而國外的養老金一般都是“三條腿”,尤其是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占養老金儲備的絕大比例,而我國的養老金儲備中卻基本上沒有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的位置。因此,要想降低社會養老保險的負擔,就必須大力發展補充養老(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分散財政和社會統籌的壓力。
我國的養老問題,最關鍵的是要建立一個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不能僅靠社會養老保險這個單一支住,補充養老(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要盡快壯大起來。要想降低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給付的替代率,減輕單一支柱養老保障的財政支付壓力,我國必須大力發展企業年金制度,不僅各類企業需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行政事業單位也應該為其職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只有為國民建立起了廣泛的補充養老保險機制,才能真正有效地分擔政府及財政的社會養老負擔。同時,這也是進一步完善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大趨勢。只有到那時,“為養老而投資”才能真正成為家庭理財與個人投資的一種社會時尚。
記者:我們今天的采訪占用了您不少寶貴時間。雖然還有一些問題想向您請教,但不便再繼續打擾您,改天方便的話,我們再來采訪您。
日前,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發表了《現行社保制度的“劫貧濟富”效果》一文,文章稱“社保制度建立的初衷是改善人們――尤其是那些窮人的境況,但當這個政策推行之后,它卻似乎起到了‘劫貧濟富’的作用,讓窮者愈窮、富者愈富。”
該文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公務員憑什么不交養老保險,卻能領取高額養老保險?老一代為國家奉獻了一生,財政說補貼,可這點補貼夠什么用?企業不想給員工辦理社保,怎么辦?我國現行的社保制度是在“劫貧濟富”嗎?……如此等等。
對此,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副部長李志培說:我國養老保險不是實行的現收現付制度,而是積累制,至少要積累15年。任何國家的養老保險都是主要靠人們干活的積蓄來保障退休后的生活,這是明擺著的事情,這不叫劫貧濟富。
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已基本確立,除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制度外,我國的養老保險分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下稱“新農保”)三種。
據悉,自從2009年新農保試點以來,國家試點和地方自行試點地區有近2億農村居民參保,已有5000多萬名符合條件的農村老年居民按月領取養老金。今年,全國60%的區縣將進行新農保試點,2012年底在制度上實施全覆蓋。
今年7月1日起,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在全國啟動,預計今年試點范圍覆蓋全國60%的地區,明年基本實現全覆蓋。
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人社部的統計基本上已經實現了全覆蓋,但知情人士透露,這其實只是在制度層面,實際上達不到100%覆蓋。“我們到企業進行實地了解,依然有企業不繳納社保費的,有很多企業只給企業中高層的管理人員或固定員工繳了,不給打工的人繳;還有很多勞務派遣工,特別是大部分農民工沒有參加社會保險。據統計數據,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是4000多萬人,而我國2.4億農民工當中已經在城鎮相對穩定就業的至少是1.2億人,那么至少有8000萬農民工沒有參保。”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副部長李志培如此說。
由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實施多年,相對比較成熟;而剛剛起步的新城保和新農保目前存在問題較多,兩相比較,新農保存在問題更大。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楊立雄認為,現行的新農保在制度上存在三大缺陷一
一是基礎養老金太低。“中央政府補貼55塊錢,如果你每年只繳100塊錢,等到退休的時候,55元加上個人賬戶,大概一個月也就是七八十塊錢。”
二是缺少一個調整增長的機制。“第二年應該達到多少,第三年應該達到多少。現在物價在漲,社會平均收入在漲,不能總是維持那55塊錢。現在增長機制沒有建立起來,過幾年以后,這55塊錢根本買不了東西,怎么去養老?”
三是個人賬戶問題不能做實。“個人賬戶要不要放在那里,如果不進行投資,在物價飛漲、利息低的情況下,過幾年就貶值很快。不僅是新農保,包括整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都存在這個問題,所以我主張不要做實個人賬戶,只要名義賬戶就夠了,反正不到60歲從個人賬戶中也取不到錢。到他60歲,再把其個人賬戶的錢放進去,因為之前積累著就會貶值。現在瑞典等東歐國家都是名義賬戶,只是記錄你繳了多少費,這樣就防止了貶值。”
據了解,已經有一些地方開始提高補貼,比如北京在2009年已將基礎養老金提高至每月280元,上海、浙江寧波等地的基礎養老金也已突破了中央規定的標準。
第一,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和養老保險體系,現階段中國已明確了建立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軍人養老保險制度、征(失)地農民保險制度、新型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這幾大制度有的已經全面落實,有的正在試點推行,有的政策正在逐步出臺,各項制度正在不斷得到完善。第二,將包括公務員、企業(含國有壟斷行業)職工、事業單位職工、城鄉居民及無固定職業的各類人員全部納入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管理,打破社會保險對身份、職業、年齡、戶籍、區域的限制,依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金保金卡”工程,為每個公民建立唯一的社會保障號碼,發放一張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實現全國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第三,在全國各級社會保障經辦系統專門設立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機構,為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的人員提供便利和優質的服務,提高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的效率。第四,將社保基金從實現省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國統籌管理,避免在辦理個人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手續時保險資金出現頻繁轉移,影響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利用效率,要加強對社保基金的監管,提升社保基金保值增殖的能力和空間。中國已建立了覆蓋全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涵蓋中央、省、市、縣(區)、鄉(街道)、村(社區)全國城鄉的社會保險各級經辦機構正在不斷充實和完善,統籌考慮各類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出臺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政策和轉接辦法的具體條件已經具備。
個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接的具體措施
(一)個人養老保險參保關系的轉接辦法
參保人在參加國家開設的任一類別的社會養老保險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參保人的個人身份證信息為參保人建立個人基本社會保障號,個人身份證號碼也是參保人唯一的社會保障號。參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標準制度,統籌考慮其他各類社會保險辦法,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繳費基數和比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消除各地區、各行業之間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差異,允許各地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與比例,鼓勵各地區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制定多標準、多層次和統一的補充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1.參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如何轉接。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因工作單位變更或戶籍遷移時,如保險關系轉移發生在同一社保統籌區間屬于本區轉接的,可以到原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證明后至新參保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參保人的個人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不發生轉移,保險資金不進行劃轉;如保險關系轉移前后不在同一社保統籌區域跨區轉接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為參保人辦理保險關系轉接手續外還要對參保人的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的保險資金依據規定進行跨區劃轉,對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可以不轉出,對超出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可以劃入轉入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當參保人員在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流動時,企業養老保險與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轉接辦法可以待全國實施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后作出具體規定,轉接辦法可以參照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轉接方法制定,逐步打破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對年齡、身份、區域的限制規定,簡化辦理養老保險參保關系轉接的手續。
2.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如何轉接。《關于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對軍人在服役期間參加社會保險和退役之后社會保險關系轉接的具體政策,對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的轉移接續辦法作出了調整和規范。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軍人服現役期間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中央財政承擔,所需經費由總后勤部列年度預算安排。對退役養老保險補助的范圍作了劃定,明確對轉業到企業工作和復員的軍官、文職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在軍人退役時一次算清,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現役期間各年度月工資20%的總和計算;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按本人退出現役時當年下士月工資起點標準的20%乘服現役月數計算。其中,12%作為單位繳費,8%作為個人繳費。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除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仍給予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對2012年7月1日前已退出現役的軍人,其養老保險辦法按原有“軍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政策執行。對軍人退役后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養老保險關系轉接辦法按照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規定辦理。
3.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如何轉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中斷繳費,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時,可保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暫停繳費,直接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中斷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可以暫時停止企保繳費,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保留企業養老保險關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被政府征收土地時,應終止保險關系,退還參保人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含財政補貼),納入征(失)地養老保險。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時,如企業保險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符合辦理企業保險退休條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含財政補貼)可以全部轉入企業保險,抵算應繳的企業養老保險費,累計合并計算參保年限,辦理企業退休手續;參保人企業保險累計不足十五年,不符合辦理企業保險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可以選擇延長繳費至繳足十五年辦理企業退休手續,也可以將企業保險繳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企業保險年限視同城鄉居民養老保繳費年限,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退休手續。
4.參加征(失)地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如何轉接。農村居民在被政府征收土地后,全部參加征(失)地養老保險,用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金設立征(失)地養老保障基金。對未超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年齡的農村居民,將其獲得的征地補償金按企業保險歷年繳費基數和金額向前折算成企業保險參保年限,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折算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年限累計不超過十五年,折算后征地補償金有余額的可以一次性退還,也可以抵扣以后年度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對超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年齡的農村居民,可以直接發放征(失)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費,發放標準可以參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十五年的退休待遇執行;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農村居民可以給予一次性征地補償金,不進入征(失)地養老保障體系。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目前尚處于嚴重滯后的較低水平,除少數“五保”老人享受政府給予的一定照顧外,農村的其他人群幾乎享受不到社會保障。近年來,農民的收入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自1985年起,我國農民收入的增長率總體上看低于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長率,也低于國民收入(G)和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增長率,1997年后,農民收入問題更加嚴重,增長率逐年下降,甚至為負值。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正想方設法幫助農民增收。但我認為,在我國僅依靠農民自己來解決農民自身問題的能量即將耗盡,在影響農民增收的眾多因素中最根本的問題是制度因素,包括土地制度、戶籍制度、財稅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其中加快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農民增收的作用顯得更有戰略意義。一、建立農民醫療保障制度是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促進農民增收的關鍵措施。
農民的身體健康是農民增收的前提和基礎,健康和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和實現富裕的根本。盡管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加大了農村扶貧脫困力度,農村貧困人口逐年下降,但應看到,由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農民因病致貧,一個原本殷實的家庭往往會因為醫治一個重病人而變得一貧如洗,如果病者是家庭的主要勞動力則情況更嚴重。因為沒有醫療保障制度,農民們往往是小病扛、大病拖、病入膏肓再看病,結果是人財兩空。因此在農村建立醫療保障制度對于農民脫貧致富顯得極為迫切,探索和建立起一種可以使農民敢去看病、看得起病、有病看病、沒病防病的醫療保障制度非常必要,可以先從預防疾病做起,花小錢來防病,從而達到減少農民醫療費用支出,保護農村勞動力,促進農民增收的目的。
二、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以改變農民的生育觀念,減少出生人口,促進農民增收。
目前在農村,農民的退休制度尚未建立,農村老人的養老沒有保障。從農村老人養老費用構成來看,80來自子女供給,老人養老對子女和家庭的依賴性極強,子女養老的效益相當高。當一個農民在沒有任何其它可靠的養老保障的前提下,他們惟一的選擇就是“養兒防老”。在男性單系偏重的繼嗣制度下,兒子成為養老的實際承擔者。農民對于“養兒防老”的需求正是基于這樣一種現實的風險預期。在這種背景下,農民通常的生育行為是重男輕女,多生多育,特別是多生男性子嗣。生得越多家庭負擔越重、越窮。可以設想當在農村建立起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民養老有可靠經濟保障之時,他們對多子女及男性子嗣的偏好必將大大減弱。相應的,生育減少,生活質量提高,增收較容易實現。
三、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農村勞動力的流動和轉移,有利于農村土地的合理流轉與規模效益的提高,從而有利于農民增收。
目前我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農民進城務工都是“離鄉不離土”。他們農忙時回家耕種,農閑時進城打工,有些人甚至將土地撂荒也不愿意放棄土地。根本原因是家鄉的“一畝三分地”始終是他們最可靠的保障。這種戀土情結實際上是一種“風險最小化”行為。農民不脫離土地就不能實現農業人口向非農業人口的有效轉化,我國城鎮化、工業化的進程必然受阻,按市場經濟規律應該出現的農業產業化升級、農業規模經營、適度規模效益在我國農村就無法實現。因此,只有在農村建立起社會保障制度,才能實現農業人口向非農業人口的轉化,才能實現土地的合理流轉,才能實現農業的規模經營,才能實現農民增收。
四、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讓農民也有權利享受公共產品,將投入到公共產品的資金轉移到生產生活中,從而實現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