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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調查機構是政府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統計局調查隊是國家統計局在我縣的派出機構,是縣政府統計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統計調查的范圍不斷擴大,統計調查的內容日益豐富,涵蓋了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貧困監測、消費者價格指數、農作物播種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畜禽監測、農民工監測、退耕還林監測、規模以下工業和部分服務業增加值等常規調查和組織工作滿意度、文明城市測評、黨風廉政建設、水產大縣、畜牧生產大縣、糧油生產大縣等重大專項調查。
(二)統計調查數據是政府管理的重要信息基礎。統計調查為中央實施宏觀調控和管理提供了大量的基礎性信息,發揮著重要的信息支撐作用,同時也是匯總全國主要經濟社會指標的重要來源。
統計調查為縣委、縣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了翔實的基礎數據和基本情況,同時也為核算地方生產總值(GDP)提供重要依據,為量化經濟社會進程提供了豐富的數據,是認識國情、省情、市情、縣情的重要渠道,為綜合評價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提供了基礎資料。
二、嚴格執行國家統計調查制度和方法
(一)維護統計調查制度的權威性。國家統計局統一的制度和方法是統計調查工作的行為準則,具有設計的科學性、執行的嚴肅性、程序的統一性和行為的法定性。調查隊和各被抽中的調查單位和調查對象必須嚴格執行,不斷提高制度方法的執行能力。
(二)提高統計調查工作的規范性。國家統計局調查隊負責統一管理、組織、協調、實施國家抽樣調查任務以及相關的調查任務,按照國家統計局、湖北調查總隊和黃石調查隊調查制度統一要求,嚴格進行規范性調查,完成好各項調查任務。
(三)確保統計調查工作的獨立性。國家統計局、湖北調查總隊、黃石調查隊布置的各項調查任務,由調查隊獨立組織調查,獨立上報調查結果,并對調查數據采集、上報、審核、加工和實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務形式干擾統計調查工作,確保統計調查數據真實、準確。
三、大力加強統計調查基礎建設
(一)嚴格管理調查網點。調查網點的代表性與數據質量對總體推斷十分關鍵。各鎮(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被抽中調查網點的基礎建設,做好調查工作宣傳和調查點、調查戶的慰問工作,加大行政支持力度,落實調查補貼。
(二)精心組建輔調員隊伍。各鎮(區)要高度重視輔調員隊伍建設,選配好輔調員,支持配合調查隊配齊、配強調查網點的輔助調查隊伍,各鎮(區)統計協管員納入輔調員管理范圍,落實必要待遇。
(三)著力提高數據采集手段。調查隊要把提高源頭數據的采集手段和工作條件作為基礎建設的重要內容,按照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系統建設的要求,加快利用電子終端、衛星遙感技術及其它電子技術采集并直接報送原始數據工作的步伐。縣級統計調查機構要建立網點電子名錄庫、原始數據庫及電子技術采集系統。
(四)大力提高信息化水平。著力加快我縣統計調查信息化建設,提高技術裝備水平,按照國家統計局和湖北調查總隊統一要求,建立聯網直報系統和辦公自動化系統,加快改善網絡接入方式,促進網絡應用技術的提升。
四、積極推進統計法制建設
(一)廣泛開展統計普法宣傳。要面向社會和統計調查對象廣泛開展《統計法》、統計調查知識宣傳和培訓工作,增強全社會特別是統計調查對象的法制意識,增強統計調查對象接受統計調查、提供統計資料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二)加大統計執法力度。統計執法工作要經常化、制度化,對瞞報、拒報統計調查資料的調查對象和篡改、干擾統計調查數據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
五、不斷提高統計調查數據質量和服務水平
(一)加強統計調查數據評估和協調工作。要加強重要調查數據與地方統計數據、實際情況的協調性評估,提高統計調查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國家統計局調查隊與縣統計局按照國家統計局分工要求,明確工作職責與任務,協調好關系,建立重要數據協調機制和資料共享機制。
(二)提高統計調查服務水平。調查隊要搞好“兩個服務”(為國家統計局服務、為地方服務),要不斷創新調查服務的方式方法,增強統計調查數據服務多樣性、方便性、及時性,提高進度分析的及時性、規范性和專題分析的針對性與深度,重點圍繞宏觀調控、結構調整、改善民生等一系列重大問題開展分析研究,服務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六、切實加強對統計調查工作的領導
(一)加強統計調查隊伍管理和建設。國家統計局調查隊納入縣政府管理范疇,屬政府系統組成部門之一,要定期向縣委縣政府匯報工作;調查隊干部納入全縣交流、調配、培訓等范圍;各鎮(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調查隊輔調員隊伍建設工作的領導,在人員和經費方面予以支持。
第一條為加強對部門統計調查的管理和監督,規范部門統計調查行為,提高統計調查的整體效率,減輕被調查者負擔,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提高共享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開展的統計調查,以及上述部門和單位與其他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法院、檢察院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是指部門搜集國民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情況,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類統計調查。包括以數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問卷、電訊(電報、電話、傳真等)、磁盤磁帶、網絡通訊(網絡表格、電子郵件等)等為介質的普查、經常性調查、一次性調查、試點調查等。
第二章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
第四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和協調部門統計調查。國家統計局管理和協調國家一級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縣及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統計局管理和協調同級部門的統計調查。
第五條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管理和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調查活動,制定本部門的統計調查總體方案。部門內其它職能機構無權單獨制定統計調查項目。
第六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通過建立審批備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調查項目公布制度、跟蹤檢查制度、舉報制度,對部門統計調查進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第七條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可以制定與職能范圍相對應的統計調查項目。
國務院臨時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統計調查項目。工作需要的統計資料,應當向有關部門搜集、加工。確有需要調查的,須事先取得國家統計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統計調查。
法院、檢察院可制定業務情況統計調查項目。
第八條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調查要有明確的目的和資料使用范圍。
第九條統計調查的內容和調查范圍必須與部門的職能相一致,必須符合既定的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分工原則。
第十條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充分考慮基層調查人員和被調查對象的承受能力。必須符合精簡、效能的原則。凡一次性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調查;凡非全面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調查。最大限度地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
第十一條調查項目中的報表表式和文字說明必須規范;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必須科學;調查內容要簡明扼要,不能與其他調復、交叉、矛盾。
第十二條調查項目中的統計標準和分類必須與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使用的標準和分類相一致。涉及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以外的專業標準和分類,要與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相一致。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化科學及分類科學的原理進行歸納和設計,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所使用的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要結合調查目的和要求選擇最適當的調查方法,以獲得最大的調查效益。避免由于調查方法使用不當給基層造成過重負擔和產生數據質量問題。
第十四條重大調查項目必須經過研究論證和試點,必須有完備的論證材料和試點材料。
第十五條調查者必須依法使用調查資料,對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對屬于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和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審批及備案程序
第十六條部門建立以系統內單位為對象的調查項目,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備案;部門建立調查范圍涉及到系統外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在取得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的同意或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系統內是指:與部門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單位及部門的派出機構;省及省以下與部門對口設立的管理機構;國家級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除此之外均屬系統外。
第十七條審批及備案程序的有關時間規定:
(一)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在收到部門正式申請函及完整的相關資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完成時間以復函日期為準。
(二)部門收到復函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將布置調查的正式文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送達政府綜合統計機構,以便及時在“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中建立或更新記錄,以及履行公文存檔手續。
(三)對有關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預知、有特殊時效性要求的調查,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將根據特事特辦的原則,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審批工作,備案項目可事后補辦。
第十八條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送審及備案時,須備齊以下文件:
(一)以部門名義發出的申請審批或備案的函。
(二)調查方案和表式。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基層表式、綜合表式、統計標準和分類目錄、指標解釋、邏輯關系及抽樣方案(針對抽樣調查)等。應明確表述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范圍、調查方法、調查頻率、填報要求、報送渠道、時間要求等。
(三)相關文件。包括新建立該調查項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調查項目的研究論證材料及試點報告等。
第十九條制定統計調查的部門,在將調查方案送審的同時,要認真填寫《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送審的部門統計調查進行初審,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部門應積極配合,及時作出說明和解釋,并按照修改意見認真進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見,雙方應進一步研究磋商達成一致。否則由國家統計局進行最終裁決,部門應按最終裁決意見進行修改。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送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提出修改意見和完善建議。
第二十一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的具體審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統計局名義發函批復。批復分為:同意實施;不同意實施;建議暫緩實施三種。部門收到批復后,應嚴格按照批復執行。
第二十二條部門收到同意實施的復文后,要及時印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起草布置實施的部門文件,部署調查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實施調查、延期實施調查或需調整變更調查方案的,須及時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報告說明。
第二十三條調查范圍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單位的部門調查,在將調查任務逐級布置時,應及時通知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
第二十四條對部門內職能機構為監控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環節而建立的內容專一、分類至細、頻率固定的業務統計項目,在其內容不與其它統計調查項目重復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提出申請,由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研究同意后,授權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進行定期審批管理。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后,須將調查方案送政府綜合統計機構,以便納入“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
第五章調查的法定標識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部門統計調查經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批準或備案后,必須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法定標識包括:
(一)表號;
(二)制表機關;
(三)批準機關/備案機關;
(四)批準文號/備案文號;
(五)有效期截止時間。
第二十六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實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準的年度調查及其調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兩年;普查、一次性調查、調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調查,其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備案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三年;一次性調查的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有效期皆以復函的日期為起點計算。
超過有效期的調查項目,一律自動廢止。如需要繼續執行,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在有效期內發生變化的調查項目,應隨時辦理重新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了保護合法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順利實施,采取以下監督措施:
(一)定期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以便建立全社會監督機制。“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的內容包括:
1、經過批準或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名稱;
2、制定及組織實施該項調查的單位名稱;
3、批準文號或備案文號及其日期;
4、調查項目的有效期。
同時公布經查實的違規調查項目和因超過有效期而被廢止的調查項目。
(二)建立對違規調查的舉報核實制度。在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設立舉報接待部門,根據舉報線索,對違規調查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為保護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的權益,減輕被調查者和各級數據加工部門的負擔,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調查的資料使用情況、實施方案與批準方案的一致性進行監督,監督內容包括:
(一)檢查調查取得的資料是否被正當使用。資料使用與調查目的是否一致;資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圍;資料是否被私自用于營利目的;是否違反有關保密的規定;是否有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權益的行為。
(二)檢查調查資料的有用性。對大部分內容使用頻率不高、針對性不強的調查,建議修改、合并或停止實施。
(三)檢查調查實施過程中是否嚴格按政府統計機構批準的方案執行,是否有擅自變更調查內容、調查范圍、計算方法和報送頻率等行為。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履行法定的審批或者備案程序和擅自變更調查方案的部門統計調查,縣級以上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可以依法予以廢止,并按照《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管理部門提供的服務
第三十條為主動作好部門統計調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現的問題,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制定統計調查的部門提供有關業務性咨詢、調查方案設計指導。幫助部門掌握設計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設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第三十一條為了避免調查項目之間的重復、矛盾,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建立并向部門開放“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部門在制定調查項目前可先進行查詢,以達到避免重復調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第三十二條對于部門利用已有資料,精簡調查項目和調查內容的,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給予充分支持和協助。對部門之間在利用對方資料中遇到障礙的,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可出面協調。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于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與部門聯合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以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統計機構的文號),參照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調查審批程序辦理;以部門為主制定的(使用部門的文號),參照部門調查審批程序辦理,最后以會簽文件作為實施依據。
一、管理范圍
凡以國家統計局批準文件正式布置,由國家統計局的司、隊、普查辦公室等單位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以及由國家統計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包括具有行政職能的總會、總公司等單位)共同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均屬本規定的管理范圍。本規定管理的統計調查項目按不同性質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按調查頻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單位、工業、農業、第三產業等普查;
2、經常性調查:包括年度統計調查、定期統計調查及周期性專項調查;
3、一次性調查:包括各種試點調查、專項調查以及臨時調查。
(二)按調查組織形式分
1、單獨調查:指由國家統計局自行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
2、聯合調查:指由國家統計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
3、委托調查:指接受國務院各部門以及有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委托進行的各種統計調查(包括無償調查和有償調查)。委托調查分為“強制性調查”和“非強制性調查”。“非強制性調查”,被調查者可根據自愿原則進行填報或回答。“非強制性調查”必須在調查表上作出明確標志。
國家統計局各行政單位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以局、局辦公室和司、隊的名義接受企業或個人的委托,組織進行統計調查并調查結果。
(三)按調查信息形式分
1、數據形式:包括采用紙張、電話、磁介質及網絡等各種伶輸方式收集的填有統計數據的各種統計報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種傳輸方式收集的采用問答或擇項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種調查問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種傳輸方式收集的填有統計數據和問卷文字的各種統計調查表。
所有上述統計調查不論是全面調查還是非全面調查,都必須納入本規定的管理范圍,并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二、審查機構
為建立科學、協調的決策咨詢機制,國家統計局設立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負責審議新建或作較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
1、審議小組由總統計師、總經濟師以及設計管理司(2人)、核算司、綜合司、計算中心、財基司、政法司、辦公室領導各一人組成。組長由總統計師擔任,副組長由設計管理司領導擔任。
審議小組一般負責對重大統計調查項目的審議,重大統計調查項目包括:經常性統計調查制度(各項統計年報和定期統計報表制度)、各項普查制度以及重要的專項統計調查制度。審議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并根據審議內容的需要邀請有關司、隊領導參加。審議會按成員最終表決結果決定審議意見。
2、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設計管理司,負責對統計調查項目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制定審議會議程、準備會議文件、整理會議紀要等。
三、審批原則
1、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必須有充分的依據,符合既定的職能分工范圍,并有明確的調查目的和資料用戶。
2、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充分考慮基層調查人員與被調查者的承受能力,調查項目必須有相應的經費保障。
3、統計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講求調查方法的經濟效率。
4、各項統計調查內容要簡明扼要,防止重復、繁瑣、矛盾。
5、政府統計調查與部門統計調查要合理分工。
6、重大統計調查項目必須經過研究論證和試點。
7、統計分類、統計單位、計量單位和數據格式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統計局和部門的統一規定。
四、審批權限
1、設計管理司負責對各種統計調查項目的建立、修訂或撤銷方案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并按不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總統計師或局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
2、局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負責對新建或擬作較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和審批進行集體討論和審議,并提出決策咨詢意見。
3、總統計師負責對現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的審定,負責主持統計調查項目的審議工作,并將審議會表決結果以及本人初步審定意見報主管統計制度方法的局領導(以下簡稱主管局領導)。
4、主管局領導根據審議小組表決結果以及總統計師初步審定意見,對統計調查項目進行審定。其中新建或作重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應提交局常務會議研究審定。
五、審批程序
(一)經常性調查
1、新建統計調查項目
(1)申請:擬新建經常性統計調查項目,應在每年二月底前隨同本年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計劃提出立項申請,并填寫《新建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概要說明立項的主要依據、調查的目的、調查范圍、主要指標、調查頻率、經費預算與來源等情況。
(2)立項:為嚴格控制新建統計調查項目,避免立項的隨意性,減輕被調查者的負擔,批準新的統計調查項目,應嚴格對其立項依據和立項條件進行審核。新建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①局常務會研究決定的統計調查任務;②符合《國家統計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和《專業統計制度改革要點》要求的調查任務;③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并具有相應經費保障的統計調查項目。設計管理司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立項申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審議小組;審議小組在三月二十日前進行立項審定。
(3)設計:經審議立項后,設計單位應在四月底前完成統計調查方案的設計,設計方案應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基層表、綜合表、調查方法、填報要求、分類標準、指標解釋、邏輯關系及實施方案等。報表格式設計必須符合《統計報表制度格式規范化規定》的要求。
(4)審議:設計管理司于五月底前完成對調查方案的初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小組六月底前對統計調查方案的科學性與可行性作出審議,經總統計師簽署意見后報主管局領導。
(5)審批:主管局領導于七月底前根據審議小組的審議意見和局常務會議研究結果,對統計調查項目進行最后審定。
(6)印發:經主管局領導簽發后,由設計管理司辦理調查制度的統一編號,并由局辦公室辦理批準文號。于九月底前以國家統計局名義統一發文,并印發統計調查制度。
2、修改統計調查項目
(1)重大修改:擬作較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應在每年二月底前隨同本年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計劃提出修改要點,同時填寫《修改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主要說明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內容、工作量增減、對原有數據產生的影響等。其審批程序同新建統計調查項目。
(2)一般修改:①應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統計設計管理司提交一般修改方案;②五月底前設計管理司提出審查意見并送有關單位會簽;②六月底前總統計師對修改方案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④七月底前主管局領導作出批示;⑤九月底前完成印發。
(二)普查
1、擬實施普查(即進行正式調查登記)前十八個月提出普查計劃安排,并組織進行必要的論證,實施普查前一年內完成普查方案(草案)的試點工作。
2、擬實施普查前十個月提交正式普查實施方案,三個月時間內履行規定的審核批準程序(同新建統計調查項目),并于普查前六個月完成印刷普查方案和布置實施工作。
3、重大普查項目必要時應在履行規定的審核、批準程序之后,上報國務院審批。
(三)一次性調查
一次性調查一般應在實施前一個月提出立項,并填寫《一次性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統計設計管理司同意立項后,設計單位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方案的設計。按規定的項目審批程序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方案的審議、審批和印發。
六、監督管理
第二條從事林業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林業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進行林業統計監督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林業統計調查對象,必須遵守國家統計法律法規,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四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和林業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兼職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
第五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林業統計工作;
(二)擬定和組織實施林業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林業統計資料;
(三)擬定林業統計標準和林業統計調查表;
(四)完成國家有關統計調查任務,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第六條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和林業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兼職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依法履行組織協調本單位的林業統計工作、完成林業統計調查任務、提供林業統計資料、管理林業統計調查表等職責。
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統計專業技術職務。具有統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和統計負責人的調動,應當符合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林業統計調查分為普查、經常性調查、一次性調查和試點調查。
林業統計調查可以根據要求采取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林業統計調查應當制定統計調查計劃及其調查方案。
林業統計調查計劃及其調查方案由林業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組織有關職能機構擬訂,經本部門行政負責人審批,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林業系統的,應當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重要的林業統計調查計劃及其調查方案,應當報國務院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林業統計調查計劃及其調查方案應當按照林業統計調查項目編制。
林業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申請文件,應當包括項目名稱、調查機關和項目、范圍、對象、方式、時間、內容等事項;重要的林業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申請文件,還應當包括論證材料和試點材料。
林業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申請報告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林業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應當及時要求補充或者修改有關材料。
第十條林業統計調查項目按照下列權限和程序審批:
(一)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林業系統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職能機構提出統計調查項目立項申請文件,經林業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審核后由本部門行政負責人審批,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二)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林業系統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組織有關職能機構提出統計調查項目立項申請文件,經本部門行政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林業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應當在收到林業統計調查項目立項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有關審核、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林業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應當在收到審批機關或者備案機關下達的林業統計調查項目批準或者備案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布置調查的正式文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報送國家統計局或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林業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應當在布置調查的正式文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批準或者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下達林業統計調查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三條經批準或者備案的林業統計調查項目,林業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或者林業統計調查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在相關統計報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內容包括:表號、制表機關及其文號、批準機關及其批準文號或者備案機關及其備案文號、有效期截止時間。
第十四條林業統計調查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統計編碼以及其他方面的統計標準,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制定。
第十五條經批準的林業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確定有效期:
(一)調查時間不超過1年的,有效期為2年;
(二)普查、一次性調查和調查時間超過1年的,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
(三)報國家統計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的林業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為3年。
林業統計調查項目的有效期自該項目批準或者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林業統計調查項目實施單位經統計調查形成的統計資料,應當經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或者統計負責人審核、簽署意見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第十七條林業統計資料由林業主管部門、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統一管理。
林業主管部門、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林業統計資料的保管、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資料、臺賬、統計報表、電子數據等統計資料檔案。
第十八條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職能機構、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需要報送或者提供的林業統計資料,應當經林業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審查同意。
第十九條全國性的林業統計資料,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公布。
地方性的林業統計資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公布。
第二十條全國性的林業統計資料,由國家林業局統一編輯、出版標準文本。
全國性的林業統計資料每年出版一次,編輯工作由國家林業局的統計機構具體負責。
第二十一條在林業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統計機構和專職、兼職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一、增強工作的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進一步提高對農村統計調查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就是用求實的態度、扎實的作風、科學的手段收集、整理、匯總、評估和反映社會經濟發展的相關數據,統計的實質是實事求是統計的過程和職能作用。形成真實可靠的統計數據和及時、快捷的統計信息,達到服務黨政決策、服務經濟發展、服務社會公眾的目的實踐證明,統計工作是宏觀調控和監測體系的重要組成局部,統計部門是國民經濟的核算中心和社會經濟信息的主體部門。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進程中,統計工作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作為農業大縣,搞好農村統計工作意義重大。
離不開農村統計調查工作。農村統計調查依照國家規定規范選取典型農戶,1要準確及時地掌握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現狀和農民的生活狀況、文明水平。對所有收入支出的每一分錢都及時準確記帳,各項數據指標達到5000多個,涵蓋了農村衣食住行和生產生活的各個層面,能夠綜合全面客觀科學地反映農民家庭的富裕水平、生活狀況和文明水平等。比方在標明富裕水平方面,通過統計農民家庭的吃穿用度和購買家用電器等耐用消費品帳目,就可以看出農民的消費水平。象今年西平林場一戶農民買了一架鋼琴,就表明了一些富裕的農民家庭已經開始有了高層次的消費需求。再比如,農民文明水平方面,通過抽樣戶的記錄,什么時間在哪打麻將輸贏,或者人情費用花了多少錢等等,從這些數據中也可以了解農村的社會風氣和農民的素質水平等。
實現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把決策建立在科學、準確的數據之上。這些數據的掌握,就要從統計調查當中得來。要研究農民近年來的收入增長規律,解農產品的產量、市場價格等,都可以從農村統計調查數據中獲取第一手資料,使我決策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2要推進農村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離不開農村統計調查工作。各級黨政組織要提高執政能力。
離不開農村統計調查工作。建立對各級干部的科學考評機制,3要對農村各級黨政組織和干部的政績進行科學考核。激勵和調動廣大干部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重要方面。對于目前來說,省市考核我縣的兩個最重要指標,一個是地方財政收入,另一個是農民人均純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是增是減,增多少,減多少的真實情況,就需要通過對農村統計調查數據進行科學分析來確定,如果是減或者增幅較低,就要查找當前制約農民增收的主要因素,制定出促進農民增收的相應措施。對此,全縣各鎮場區、各有關部門必需提高對農村統計調查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糾正認為統計工作可有可無,甚至認為統計調查是制造麻煩等錯誤觀念,切實把農村統計調查工作抓好抓實。
二、進一步加大農村統計調查信息化建設工作力度
縣委、縣政府始終高度重視農村統計調查工作,近年來。把農村統計調查數據信息作為了解農村、關注農業、走近農民的重要窗口,發展農村特色經濟、優化產業結構、組織農民勞務輸出等方面,充分發掘和利用農村統計調查信息資源,有力地促進了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加強農村統計調查隊伍自身建設方面,配備了專兼職干部,特別是7月份,已基本健全了連接各鎮場區、縣直各部門的公文傳輸網絡,為進一步推進我縣農村統計調查信息化建設打下了良好基礎。看到成果的同時,也要清楚地看到個別鎮場區、個別部門和一些領導干部中間,還存在對統計工作認識不夠;統計調查人員整齊不齊,缺乏經驗;對定點農戶補貼不到位,影響群眾積極性,容易造成統計信息不準確等問題。對這些有關的問題,必需采取切實措施,認真加以解決。下一步,要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拓寬統計人員的視野,1要加強對各級統計人員素質教育和統計業務培訓工作。統計調查部門要組織各鎮場區和各相關部門的統計人員和微機操作人員等進行業務培訓。要不斷提高農村統計調查工作人員的整體業務素質。擴大統計人員的知識面,提高統計業務工作水平,使廣大統計人員具備更準確、及時完成各項統計工作的基本功,使他能夠勝任本職工作,并能指導定點農戶及時準確客觀地記錄各項統計調查數據,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及時性、準確性和權威性。
重點解決各鎮場區、各相關部門統計獨立配置計算機問題,2要以統計信息化促進統計工作的規范化。借助業已開通的全縣的公文傳輸網絡系統。進而實現縣直部門和鎮場區統計機構網絡互聯互通,統計信息資源共享,推動統計工作方式的根本性革新,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便捷、更優質的統計信息服務。
加強新農村建設專題調研。繼續抓好農村住戶、農產品產量、價格和播種面積、畜牧業、農村固定資產投資及農村勞動力轉移等常規調查的基礎上,3要創新工作。要努力搞好對新農村建設工作的專題調查,要密切注視和跟蹤新農村建設發展過程的變化,打造一批數據詳實、分析深刻、觀點鮮明、有對策建議的統計精品。要進一步加強農村經濟運行情況的預警預測工作。緊緊圍繞新農村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反映農村各項改革的進展情況,對農村經濟發展形勢要進行全局性的分析,客觀的分析,及時掌握好全縣農村經濟發展態勢,用準確的數據和權威的觀點為科學決策服務。
要依照國家規范落實記賬戶補貼,4要重點解決農村統計調查定點戶的補貼問題。做好記帳調查農戶的思想工作的同時。把這項費用納入各鎮場區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切實調動定點戶的積極性、主動性,確保記帳調查農戶依照規范化要求記準、記實、記全、記好各種臺帳。
三、強化服務,轉變作風。全面落實農村統計調查信息化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