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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nomads settlement project made scattered herdsmen be moderately centralized, directly influenc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des of production and life of the nomads. Taking the nomads settlement project as the opportunity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accelerating theconstruction of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關鍵詞: 游牧民;工程;合作社;意義
Key words: nomads; engineering; cooperatives; meaning
中圖分類號:F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25-0250-01
0引言
農牧民定居工程的實施,使分散居住的牧戶適度集中、聚集,從而直接影響游牧民的生產生活方式的轉變。一是游牧民定居后,生活條件得到改善,牧民獲得信息的渠道增加,生活、生產觀念會隨之發生變化;二是由于集中生活,形成消費群的集中,在牧民定居點農貿市場會逐漸形成;三是由于人群集中,會帶動第三產業的發展,那么人口的增加也成為一種趨勢,消費群體擴大,對農產品的需求量也會相應增加。這種變遷將對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帶來很大機遇:一是由于牧戶的集中,便于我們開展宣傳和組織工作,降低了合作組織的發展難度;二是由于觀念轉變,牧民對合作組織容易接受;三是由于集中消費區的形成,對畜產品的需求量增加,為合作社規模經營創造了條件;四是定居與暖棚的同步建設,為合作社的發展奠定了產業基礎。因此,要按照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積極發展的方針,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加快培育多種類型的畜牧業合作組織,多渠道引導分散養殖戶轉變觀念、積極參與。
1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目的和任務
發展目的:組織牧民發展畜牧業生產合作社就是為了轉變牧民粗放的經營方式和落后的生產方式,實現畜產品的規模經營,解決生態平衡與勞動力合理使用,增加成員收入。
發展重點:立足地方優勢和主導產業,組建牧民專業合作組織。玉樹、果洛州應圍繞發展牦牛、藏系羊為主、環湖地區應圍繞發展細毛、半細毛以及改良羊為主,發展專業合作組織。
2發展的主要途徑
2.1 農牧業服務部門帶動由縣農牧業服務部門領辦或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指導和興辦,農牧戶以土地草場、資金、勞動力和技術等共同參股,發展營利性專業合作組織。
2.2 供銷社轉型帶動基層供銷社要充分發揮資產、場地、信息、營銷網絡、組織等優勢,改革管理體制,轉變經營機制,圍繞畜牧業專業生產、流通、加工等,興辦各類專業合作組織,帶動更多從事專業生產的農牧戶聯合起來,促進農牧業生產經營向貿工農一體化的方向發展。
2.3 科學技術協會帶動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協會的技術、人才和組織優勢,發展壯大各類專業技術協會,把專業技術協會的職能逐漸向產前、產中、產后延伸,吸引更多的農牧民到協會中來,擴大協會覆蓋的范圍和影響力,形成多樣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組織。
2.4 龍頭企業帶動依托從事農畜產品貯運、加工、銷售的農牧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把從事同類農畜產品生產的農牧民組織起來,建立農牧民專業合作組織。
2.5 能人帶動圍繞同類農畜產品的生產和市場營銷,依托能人、大戶的技術、管理經驗和資金、銷售網點優勢,由專業經營大戶帶頭,在一定區域內聯合其他專業戶和農牧戶興辦專業合作組織。
2.6 基層組織帶動鼓勵村級組織帶頭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組織,在農牧民專業合作組織中發揮核心作用,形成“村委會+協會”的發展格局,加快農牧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
3合作范圍與合作方式
3.1 草場利用合作合作組織對擁有的草場進行有效整合,按草場分布狀況劃分羔羊育肥草場、母羊草場(在四季草場輪牧)、后備母畜草場、種公羊草場、綜合草場(夏秋草場)等;草場利用方式,一方面合作組織對草原通過人工種草滿足牲畜草料需求,保護草原;另一方面實行劃區輪牧和季節性輪牧;既保護了生態,又避免草場超載。
3.2 牲畜飼養合作對成員入社的牲畜進行分類,形成母羊群、種公羊群、育肥羊群、牛群等,由合作社組織統一管理牲畜,即統一購買牲畜、統一放養,并對牧民進行飼養方法培訓。
3.3 流通領域的合作流通領域的合作主要在購買生產資料和出售畜產品方面。由合作組織直接到產地購買牧草和精飼料,從藥廠訂購獸藥,為牧民成員節省成本;在羊毛銷售上與毛紡廠聯合,減少了中間環節。
3.4 綜合性合作方式牧民加入合作社,成員入社可將牲畜以股份的形式加入合作社,草場以流轉的形式交由合作社統一使用;一是對牲畜進行優化組合:對成員入股的牲畜進行分類,形成母羊群、種公羊群、育肥羊群、牛群等,由合作社組織統一管理牲畜;二是整合草場:對合作社擁有的草場進行有效整合,按草場分布狀況劃分羔羊育肥草場、母羊草場(在四季草場輪牧)、后備母畜草場、種公羊草場、綜合草場(夏秋草場)等;三是以草定畜:根據草場的承載量,確定放牧數量,并實行劃區輪牧,分群放牧;對草場不能承載的牲畜進行舍飼育肥。四是整合勞動力。除管理人員外,將入社成員根據成員的實際情況和生產技能進行分組,形成生產組和服務組。由于分工合作,將節約三分之一的勞動力可轉移到其他產業,或外出務工,增加勞務收入。
合作社產品銷售與分配。由合作社畜產品銷售,實行統一定價、統一出售;畜產品收入進行統一核算,統一分配。收入分配程序:首先,由合作社統一補充牲畜,達到社員入社時的規模;其次,合作社根據章程規定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第三,盈余部分的60%以上用于成員分配。根據社員入股的牲畜等生產資料的量確定各成員所占股的比例,按股分紅。
因此,合作組織的建設,不僅能夠解決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生產弊端,而且有利于形成規模、形成效益,更有利于使牲畜、草場和勞動力得到有效整合利用。
論文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比較
合作社自1844年英國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RochdaleSocietyofEquitablePioneers)誕生以來,至今已有160多年的歷史。合作社是商品經濟發展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活躍主體。農民通過專業合作社,推進了農產品的標準化生產,降低了生產和交易成本,從而給農民帶來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加速了農村自然資源與勞動力資源的整合,大大提高了農民的專業化合作化水平。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及和諧社會的建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不僅關乎農村與農民,而且關乎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與穩定;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關鍵在于其治理結構的設計與運作。作為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商事主體—公司,其理論研究與實踐經驗皆較為成熟,本文就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公司的治理結構進行比較分析,以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認識。
一、相似之處
農民專業合作社由于其成員的開放性和財產權利的明晰性與公司具有相似性。總的來說,合作社是一種由客戶掌握所有權的企業,而向企業投入資本的人只是合作社眾多客戶中的一種,所以,商事公司其實只是合作社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川公司治理已有了豐富的經驗,公司法人的治理結構自然就成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治理結構的主要借鑒來源,其相似之處主要體現在:
(一)均具有法人資格
法人為法律所創造,在使法人得與社團的社員或財團的財產分離,而以獨立的單一體,經由其機關從事法律交易。私法上的法人是通過私法行為設立的長期存在的人的聯合體或組織體,它本身是與其全體組成人員和管理人員相互分開的實體。它本身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通過其機關的行為取得權利并履行義務,由此發揮自己的作用并參與法律交往。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法律所擬制的一種民事主體,它可以獨享權利并獨擔責任。
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之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曾遇到過設立、登記、貸款、交易等障礙,都與其法律地位不明確直接相關,嚴重影響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法人應當具備四個條件,從合作社的制度特征和現實情況來看:有自己的名稱和固定場所,有比較健全的組織機構(一般由社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和合作社章程,有獨立支配的財產經費(一般來源于社員股金、銀行貸款和積累資金),并以這些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需登記注冊方可有效成立并運轉。這些顯然符合了民法通則中法人的成立條件。如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這從法律上確立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使其成為一個獨立的商業生產經營者,改變了過去的模糊認識,消除了體制上的障礙,有利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和運作。
公司是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公司的營利性是其與生俱來的本性。公司本由投資者出資組成,公司不過是投資者實現投資利益的法律工具,對營利的追求是公司名正言順、無須掩飾的目的。作為法人已成為不容置疑的事實,在此不多贅述。
(二)社員、股東均負有限責任
通觀世界各國和地區立法例來看,社員對合作社債務的責任形式有多種,既包括有限責任,也包括無限責任、保證責任。學界普遍主張采取有限責任制度,其理由主要是:我國經營規模小,小農占主體是客觀事實,如果采取無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從事小農生產的農民可能不會加人到合作社中來,這樣勢必影響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為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確實,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目前尚處于開始發展階段,且地區性差異嚴重,為了鼓勵農民積極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合作社的發展,結合我國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采取有限責任制度是可取的。
對公司的投資者來說,面對商業環境中各式各樣的經營風險,公司組織形態在法律上的責任設計自然是其所關注的焦點。《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明確了有限責任的原則,這與公司的獨立責任是相輔相成的。公司形式有效地在公司與其債權人的合同關系增加一項默認條款:公司的債權人只能針對公司的財產行使債權,而無權針對股東或經營者的財產行使債權。對投資者股東而言,公司在經營上所可能遭遇到的風險責任,僅止于其所認繳的出資額(認購的股份),不及于其個人財產,此一制度設計,對于投資者的風險控管具有相當意義。
二、不同之處
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和公司一樣具有法人獨立地位,但作為一種新型的法人類型,其法人治理結構的設計與運作,不應只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翻版,而應綜合考慮我國的國情、農村經濟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現狀、特征及其法律屬性等情況。其不同主要體現在:
(一)所屬法人類型的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屬于企業法人,應屬創設的合作社法人。合作社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卻從事經營活動。雖不強調公益性,但由于社員身份與特定區域密切關系,因而其在促進所在地區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以及環境保護方面又體現出其公益性。由此可知,合作社是一種介于企業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之間的中間狀態的經濟組織。
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合作社法,幾乎都明確規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具體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設立專門的合作社法人,如大陸法系國家的德國、法國、日本等;另一種是把合作社視為公司法人的一種,如英美法系國家的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之所以兩大法系在此問題上存在著差異,是因為英美國家公司法的覆蓋范圍廣泛,不僅包括以贏利為目的的公司和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公司,而且還包括了按特別法成立的合作社法人。另外,這兩個國家的合作社既可以按照公司法中的特別注冊合作社法人,也可以按照民法或者州頒合作社法登記取得合作社法人資格。如美國各州的法律,是將合作社確定為按公司法建立的法人企業。我國立法總體秉承大陸法系,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亦應采設立專門的合作社法人,以利于體系的協調和統一。
2、公司屬于企業法人。我國由于受社會制度的長期影響,將法人根據其管理職能和設立方式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種。公司存在的目的就在于追求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簡而言之就是營利,固公司顯然屬于企業法人,這是不可置否的事實。
(二)目的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目的是獲得合作社的服務,互助各需。合作社制度是經濟弱勢群體為了避免大資本中間商的盤剝,維護自身的生存地位,創立的以服務成員為目的的自助組織。他們聯合起來,試圖以團體的力量解決個人無力解決、或解決不好、或個人解決不合算的問題,改善自身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因此,合作社不賺取其交易對象、服務對象—合作社成員的錢。合作社以勞動為核心,強調勞動支配資本,雖也有資本聯合,但以勞動聯合為主,是人的結合,具有較強的人合性,原因在于:社員之間因相同的經濟和生活境況而擁有類似或相同的身份和地位;社員之間具有相同的經濟利益,至少有一種利益相同,群體的目標也就是成員個體的目標。
“雖然合作社社員也要繳納一定的出資(股金),但出資不是他們合作的基礎,合作社成員的聯合基礎是從事性質相同或相似的勞動,及所有社員都對某種服務有需求。"
合作社的服務,包括服務性合作社通過與社員交易提供的服務和生產性合作社組織社員合作勞動、創造就業并保障社員分享勞動成果的服務,這種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關系即是社員聯合的基礎。以這種基礎建立起來的合作社,其目的在于實現一種集體形式的自我幫助,是對合作社社員進行資助,可以說合作社的目的就是為滿足成員的社會和經濟的需要。也就是說,通過社員之間的合作而互利,注重的是社員之間的共同合作與平等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內不以營利為目,僅是把所獲得的可分配盈余(利潤)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社員。
2、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營利。在公司中,資本成了公司的核心,資本支配著勞動,具有典型的資合性,全體參與者是通過資本聯合起來的,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的企業。正如美國法律研究院于1994年修正的“公司治理原則”中規定的那樣:營利公司從事商業行為,應以提升公司利潤與股東利得為目標。公司是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潤、實現資本增值的企業形式,其根本目的就是營利,營利是其天性,沒有營利就沒有公司,不能營利公司就不能生存,為股東謀取利潤是其初衷也是其最終目的。公司發行股票及股東購買股票都是基于營利目的,股東是為了分紅、資本增值或賺取股市差價,而公司是為了籌資用于營利性經營,因此公司和股東是為了營利的資本交易關系。
(三)出資者的權利性質和權利實現方式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對合作社的權利來自其成員資格,它是一種成員權(社員權)。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社員所有、社員控制和社員受益,反對資本控制和資本雇傭勞動,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企業,其社員權利平等,故社員在選舉和表決中的議事規則實行“一人一票”制(法律中稱其為基本表決權,就是指對于合作社重大事項的表決,不管社員股金的多寡及一般社員還是理事社員,一名社員只有一個表決權),這樣可以將理事會或監事會置于全體社員監督下,有助于促進社員積極參與合作社的事務,有助于提高決策的透明度,有效地保護了普通社員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消除了個別人控制合作社的隱患。
作為一種例外性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還規定合作社的章程可以規定出資額或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這種附加表決權在整個表決權中占有得分量很小(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且合作社還可根據具體情況在章程中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根本無法動搖合作社“一人一票”制這種民主管理的基本特征。
2、公司股東對公司的權利來自其對公司的投資,它是一種財產權利(或主要體現為財產權利)。公司的資合性(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略顯人合性,但公司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比較起來還是具有明顯的資合性)特征決定了股東在決定公司重大事務時按出資比例形式表決權,即所謂的“資本多數決原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稱“股份多數決原則”),如果我們將股東的投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成數股,我們也可以稱之為“一股一票”制,這充分體現了資本對公司的控制,實質上是一種“財閥制”。這樣一種“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只是實現了股權(股份)平等,股權平等是一股權衡量(或以股份平等為表象)的權利平等,股東雖然都有權選舉董事會,但由于按股權多少分配投票權,真正能選舉和控制董事會的,事實上只有股權相對集中的少數大股東,沒有解決由股份平等所導致的表決力差異引發的地位的不平等問題。
(四)成員權利的流通性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社員權不可轉讓。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一定的單位或團體,也就是需要合作社服務的人或單位團體,在履行了合作社章程規定的人社手續后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合作社成員的權利是一種不可轉讓的權利,其為了取得社員資格而在人社時繳納的人社股金,是不可以轉讓給他人的。如果社員不再和合作社發生業務往來、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時,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并抽走人社時繳納的股金或人社費。退社成員的社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2、公司股東的股權可以轉讓流通。當股東履行了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且成立了公司之后,便不得抽回注冊資金,否則便構成了法律禁止的抽逃出資(即股東在公司成立時業已出資,但在公司成立后將其所認繳的出資暗中抽回的情形),我國法律對股權轉讓做了一定的限制;而股份具有財產性,財產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實現其最大價值,禁止轉讓股權將導致財產的退化,并且阻礙財產的改進,從而對公司財富造成損害,同時,禁止股份的流通也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故法律賦予了股東以股權(股份)轉讓的權利,股東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其股權(股份)轉讓給本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五)收益的分配依據不同
1、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它所奉行的是惠顧額返還原則和“資本報酬有限”原則。所謂惠顧返還原則是指合作社不以社員為營利對象,合作社盈余按社員同合作社交易額比例(供銷合作、消費合作、信用合作等)或者按社員在合作社中的勞動貢獻比例(生產合作)返還給社員。聯合社對成員社也同樣實行惠顧返還。所謂“資本報酬有限”原則是指合作社利益分配上雖然也會體現按資分配,但按股金分配的紅利不得超過法定比例或章定的比例。“合作社清盤時,所有的凈資產無論是來自企業的利潤留成,還是來自企業的資產增值,都要依照每個社員與合作社交易的累計數額按比例分配給所有社員。"
為進一步貫徹黨的*屆*精神,做好“三農”工作,現就本市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見:
一、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政扶持力度。各級政府要繼續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財政投入。財政扶持資金主要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農業比重比較大的區縣和經濟相對困難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生產糧食等國家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優先給予扶持。通過市和區縣各類支農資金,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項目的扶持。
二、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優惠。要抓緊落實國務院批準的有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即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免征農產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免稅農產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得稅在國家出臺有關優惠政策前,暫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執行,企業從事農業、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免征減征所得稅(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各級稅務部門要認真梳理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落實好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扶持政策。工商部門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員名冊登記。
三、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本市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和金融服務。市和區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支持各區縣用于農業貸款擔保資金。擔保資金主要用于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需要。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等級評定,對授予市級守信用農民專業合作社稱號的,給予重點扶持,小額貸款可采用信用貸款方式。農業保險公司結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點,開發有針對性的保險產品,積極為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等環節提供各類保險服務,進一步擴大政策性保險的品種和覆蓋面,切實提高理賠服務水平,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抗風險能力。創新農村金融服務的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積極探索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撐。
四、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用地用電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種植養殖業場、農機示范推廣和設施農業用地,屬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直接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臨時性生產輔助設施,主要包括倉庫用房(存放糧食、農資、農機具,進行冷藏、蔬菜整理等)、場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可參照本市對設施糧田、設施菜田內生產輔助設施建設臨時用地的審批辦法解決,但不得移作它用。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加工企業等所需要的非農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和農業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門優先安排用地計劃,及時辦理用地手續。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業養殖業,享受國家農業用電優惠電價,具備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申請享受農業生產分時電價的優惠政策。
關鍵詞:市場化;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
農村的建立確保了農民的農業生產的主體地位,市場經濟的發展賦予了農民的商品交易的主體地位。伴隨著這兩大制度變遷的發生和發展,農民在自主經營的積極性空前提高的同時,離散化程度也日益加深。在家庭經營長期不變的背景下,如何克服市場化進程中農戶分散經營的局限性,有序地引導農民和市場接軌,走向專業化、商品化、現代化,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這是我國農業發展面臨和解決的重大現實問題。實踐表明,作為“民有,民管,民受益”的農民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日益成為引導農民發展生產和增加收入,教育農民,繁榮鄉村文化,連接政府與農民的有效組織載體作用。以浙江省為例,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起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2003年4月浙江被農業部確定為全國唯一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試點省;2005年1月率先出臺、實施了中國大陸地區的第一部合作社法規《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隨后進行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根據浙江省農業廳提供的數據,截至2006年底全省已有比較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3856家,社員31.2萬個,帶動農戶237.7萬戶,占總農戶的19.4%。許行貫等(2004)指出,浙江省近些年來農民農業收入保持較高的增長速度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浙江省在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張曉山(2004)認為,以浙江省為代表的發達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在全國具有一定的先導性,它們出現的一些苗頭性的東西可能代表了中國農業經營方式和農民合作組織未來發展的一些趨勢。鑒于此,以浙江省為例探討市場化進程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行機制,對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農民主體,多元主導
合作社的市場開拓行為間接地引起了市場資源在不同行業間的配置和流動,甚至直接作用到社會其他投資領域;同時隨著市場對農產品的需求變化,合作社經營者為了適應市場環境,逐漸吸收了一些社會資本向農業領域流動,出現了投資者社員、銷售者社員、加工企業社員、供銷社和大戶等,從而使社員性質即合作社的組建主體具有多元性。從浙江的實踐來看,小農戶牽頭創建的專業合作非常少見,熱心組織創辦專業合作社的農戶多數是那些具有一定經濟規模、農產品生產的市場化商品化程度較高的專業大戶和長期從事農產品銷售的販銷戶。同時,一些政府涉農部門(如農、林、牧、漁、供銷社等)和涉農企業,出于自身的政治利益或經濟利益,也參與創辦專業合作社。參與主體的多樣性,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結構具有高度的異質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異質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不同參與主體的資源稟賦不同。在“人多地少”和土地流轉不通暢的情況下,大多數農戶承包的土地規模不大,擁有的自然資源有限;只有少數生產大戶擁有相對較多的自然資源。由于農業收入增長十分有限,農民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相對較難,多數小農戶缺乏資本資源,擁有資本資源的成員數量有限。在農產品普遍過剩的情形下,多數小農戶缺乏農產品營銷和企業經營管理能力,相對而言,運銷大戶和龍頭企業在人力資源上具有優勢。政府涉農部門由于自身的權威,具有其他組織和個人無可比擬的社會資源,此外,農技部門擁有技術優勢,村干部等鄉村“精英”人物擁有一定的威望和人際關系網絡。
2、不同主體參與合作社的動機和目的不同。多數小農戶參與合作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產品的銷路和增加收入;生產大戶由于生產經營規模較大、承擔的市場風險更大,通過組建合作社可以形成一定規模的商品銷售量,從而增強談判地位,更有效地抵御市場風險;運銷戶單純靠牽線搭橋、聯系買賣、提供服務等方式提取手續費很難把業務做大,組建合作社可以提高質量標準、進行品牌營銷、實現加工增值等。供銷社領辦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主要是為了尋求自身體制改革的出路,既有經濟利益上的追求,也有政治利益上的考慮——爭取對農民合作社的管理權;龍頭企業參與組建合作社一方面可以通過合作社穩定其原料供應,另一方面可以獲得政府部門的財政和稅收優惠;一些基層政府和涉農部門參與合作社主要是出于自身工作的考慮和政治經濟利益追求,當然也有部分基層政府出于造福一方的公心考慮。
3、不同參與主體在合作社創建和發展過程中的角色不同。對絕大多數小農戶而言,由于缺乏自然資源,資本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由他們出頭創建合作組織的可能性較小,從個人理性的角度而言,小農戶也不愿意這么做。因為作為集體而言存在“外部利潤”分配到個人是非常有限的,為了獲得不多的收益而花費成本、承擔風險是不可取的。在合作社的形成過程中,小農戶主要充當惠顧者的角色,少部分社員也可能會向合作社投資。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產品普遍過剩、農業產業化浪潮不斷推進的背景下形成的,很多合作社一開始都具有縱向合作的色彩。在合作社的創建和發展過程中,對資本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的需求比較強烈。因此,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生產規模、農產品生產的市場化商品化程度較高的專業大戶,掌握一定農產品銷售渠道的販銷戶,農民社區里的“精英”人物,擁有一定資本實力的企業和個人以及擁有一定社會資本的組織,有能力組織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將中小生產者及利益相關者帶動起來。總的來看,小農戶的資源稟賦決定了他們只能是合作社的普通成員;而其他參與主體由于愿意面對風險,也能夠承擔合作社的組織成本,充當了合作社創建的主導力量,他們大多是合作社的所有者、控制著,或者利益相關者。
綜上所述,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不同要素所有者為了共同的利益而結成的契約組織。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參與主體在資源稟賦、參與目的和主要角色等方面差異,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結構具有高度的異質性。總的來看,合作社的成員可以歸兩大類:多數普通成員(一般農戶)和少數核心成員(生產大戶,運銷大戶,供銷社,龍頭企業、農技人員以及農村的精英人物等)。
二、面向市場,服務成員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持續生存和發展,需要完成兩項互相關聯的任務,一個是協調組織成員的活動和維持內部系統的運轉,另一個是適應外部環境。第一項任務要求合作社經由某種復雜的社會過程使其成員適應組織的目標,而組織也適應成員的個人目標。這一過程也被稱之為“互相適應”、“內適應”。第二項任務要求合作社與周圍環境進行交流和交換,稱之為“外適應”。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而言,要實現內部整合與外部適應,對組織的經營策略進行合理定位無疑是重要內容之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進程的推進和深入,農業生產經營越來越具有市場導向性。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農產品市場格局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變,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深入發展,消費者需求的多樣化,農產品買方市場特征越加明顯。在這種背景下興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想在市場上取得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單純依靠傳統的“生產導向性”戰略已經很難成功,而必要考慮如何有效的采用“市場導向性”戰略。
盡管現階段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還處于發展初期,相對穩定和成熟的市場戰略尚未形成。但是,筆者對溫州、臺州兩地的150家合作社的調查顯示,很多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經營策略上從一開始就具有一定的市場導向性(見表2)。例如相當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基本上都在采用“要求社員掌握統一的生產技術和質量標準”,“向市場統一提供品牌化的產品”和“根據市場需求靈活地確定向市場投放產品數量”的經營策略:并部分采用“面向不同的客戶提供差別化的產品”,“在制定產品價格時根據客戶的意見進行調整”,“根據接到的訂單組織社員的生產”的經營策略。由此可見,浙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大多是為了在市場競爭中獲利而存在的,市場導向是其與生俱來的重要特征。
在面向市場的同時,絕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時堅持為社員服務的宗旨。對浙江省372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調查顯示,從服務內容來看(見表3),提供購買服務的有184家,占49.5%,提供運銷服務的有179家,占48.1%,提供技術、信息服務的有110家,占29.6%,提供加工服務的有100家,占26.9%,其他服務還包括共同生產、倉儲服務和農機服務。浙江省農業廳2004年對146家合作社調查顯示,有84%的合作社統一采購供應種子種苗、化肥等農業投入品;76%的統一注冊或使用商標;68%的統一進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63%的統一分級包裝和銷售。
三、強調效率,體現公平
浙江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轉型時期復雜的社會背景下,各參與主體出于自身利益追求的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各參與主體的資源稟賦和角色作用不同,價值取向、利益偏好和所追求的目標差異明顯,這必然會影響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認知。
首先,不同成員對組織目標和功能的認知存在差異。在多數小農戶看來,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解決產品的銷路和提供服務,而專業生產大戶和運銷戶則認為合作社可以通過提高質量標準、進行品牌營銷、加工增值等方式贏利。供銷社領辦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主要是為了尋求自身體制改革的出路,既有經濟利益上的追求,也有政治利益上的考慮。龍頭企業(公司)可能把合作社當作其穩定其原料供應的基地和獲取政府部門財政和稅收優惠的手段,一些基層涉農部門往往把合作社當作是自身職能的延伸。如果各參與主體從自身定義的角度來看待合作社,必然導致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定位的多元性。
其次,對外的協調和對內的整合也會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定位的多元性。一方面,在以市場為導向的外生性農民專業合作社中,部分成員追求的主要是經濟利益,因此贏利性無疑是組織核心和持久的特征之一,也是組織實現內部協調的前提和基礎。然而,為了獲得存在的合理性和成員的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又必須要堅持合作社原則,作為自己獨特的特征。
既追求效率,又追求公平,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特點。一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作為一種經濟行為它需要在市場上追求利潤(盡管合作社與社員的業務是“在非盈利或成本基礎上”經營,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只有這樣才能保護成員的利益并滿足他們的共同需要,這是經濟效率的體現。另一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有自己獨特組織原則,作為滿足社員共同需要并為社員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互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內部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人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這體現了對每位成員公平的一面,這是公平的體現。
在如何處理效率與公平問題上,市場和政府的角色起著重要的作用。從浙江的實踐來看,各級政府支持合作社的目的在于扶持農業、扶持農民,實現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因此,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其更多地強調合作社是農民的組織,強調合作社的利益要向生產者傾斜。一句話要體現公平優先的原則,也就是通常所謂的“民有、民管、民受益”原則。然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不能簡單地建立在理想的原則和美好的期望的基礎之上。實踐表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形成和發展不得不依賴于生產和運銷大戶、農村基層組織、供銷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少數處于相對“強勢”地位的非小農群體。在“強者牽頭,弱者參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制度安排的核心是利益格局的調整。比如,在起步時之所以出現少數人占有絕大多數股份,是因為股份集中是聚集人力資本和貨幣資本等稀缺生產要素的前提,多數社員也能理解和接受。隨著合作社的發展壯大,股份過于集中的弊端日益突出,面臨調整和變革的壓力。原因在于:一方面,市場競爭使合作社的帶頭者意識到,與農戶結成利益共同體并取得農戶的支持和擁護是保持和擴大既得利益的重要基礎;另一方面,政府的政策導向使合作社的管理者意識到,讓利于農戶是取得政府的保護和支持的重要前提。
通過對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的分析,可以發現,在市場化進程中相當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已超越了國外傳統合作社發展階段,直接面對和適應農產品市場格局、終端消費者需求多樣化、農業生產技術發展等現代農業發展趨勢,成為具有市場導向性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客觀地講,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實踐在全國處于發展前列。在相當程度上,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所呈現的一些特征在我國東部沿海地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體現了農業市場化背景下經營方式和農民合作組織未來發展的一些趨勢。由于在市場發育程度、資源基礎、政府行為等方面的差異,需要對浙江的實踐和經驗保持清醒的認識。
參考文獻
[1] 黃勝忠,轉型時期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行為研究:基于成員異質性的視角[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8
[2] 許行貫,創新農村經營體制的探索與實踐[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
[3] 徐旭初,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制度分析[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示范、帶動作用,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現結合我縣實際,就創建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活動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緊緊圍繞我縣發展現代農業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總體部署,堅持以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目的,依托主導產業和特色產品,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完善政策措施,加強工作指導,加大扶持力度,切實搞好服務,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健康發展。
二、創建目標
通過創建示范社建設行動,規范和壯大一批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實現標準化生產、規模化經營、規范化管理,使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明顯提高;使合作社管理規范化水平和產品競爭力明顯提升,帶動全縣農民專業合作社又好又快發展。從年起,每年在全縣范圍內申報評選10個縣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并爭創省級示范社2家,國家級示范社1家,到年,力爭使合作社直接或間接帶動農戶數占全縣總農戶的70%以上,戶均增收1200元以上。
三、考核認定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創建標準》,對創建示范社的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百分制考評。具體程序是: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各農民專業合作社提出申請并自評,各鄉鎮對提出申請并自評60分以上的合作社組織復查,復查結果于12月31日前報縣經管局,縣經管局對全縣范圍內提出申請并基本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綜合考評,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綜合得分在位列前20名的,可進入縣級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的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