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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證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計劃生育證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計劃生育證范文第1篇

單位計劃生育證明模板一省縣鎮計生辦:

茲有 先生 :身份證號 ,戶籍地: ,現居住地: ,聯系電話: 。

計生情況:

其計生在我單位管理:于 20xx 年 4 月 30 日與 女士在 民政局登記結婚, 年 月 日生育第一個小孩,性別男。現有一個孩子,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該證明為辦理 先生戶口遷移之計劃生育證明。

證明單位:(公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單位計劃生育證明模板二茲有我單位職工某某,男,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與配偶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系(初,再)婚、未育、未抱養小孩情況屬實,無違反計劃生育。

單位蓋章

當地居委會蓋章

單位計劃生育證明模板三茲有我單位正式員工XXX,性別,民族,身份證號:該員工尚未結婚,也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特此證明。

XXX(單位章)

年月日

單位計生證明格式

1、報考人 姓 名 性別 婚否 戶籍所在鄉鎮

2、最小孩子 出生時間年月日孩次

3、根據《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是否違規生育

4、違規生育者社會撫養費足 額 繳 清

具體時間:年 月 日

5、戶籍所在或長期居住地

鄉鎮計生辦意見

經辦人簽名:(公章)20xx年月日

6、戶籍所在或長期居住地鄉鎮

人民政府審核意見

(公章) 20xx年月日

7個人承諾事項本人填報的1—4項內容真實有效,且如有計劃生育調查事項,將自愿主動配合,如調查事項必須做親子鑒定,本人將主動申請。若違反以上承諾,將視為自動放棄招聘資格。

承諾人(簽名): 20xx年月日

說明:

1、此表須由戶籍所在鄉鎮計生辦填寫(個人承諾事項由報考人簽字)。

2、違規生育者必須提供社會撫養費征繳憑證原件、復印件和處理終結證明。

一、計劃生育證明必須由以下單位出具

計劃生育證明

省 縣 鎮計生辦:

茲有 先生 :身份證號 ,戶籍地: ,現居住地: ,聯系電話: 。

計生情況:

其計生在我單位管理:于 20xx 年 4 月 30 日與 女士在 民政局登記結婚, 年 月 日生育第一個小孩,性別男。現有一個孩子,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該證明為辦理 先生戶口遷移之計劃生育證明。

計劃生育證范文第2篇

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對象:只生育一個子女、未滿14周歲,已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夫妻。

所需材料:上環證明,雙方申請并蓋有雙方村(居)委會或單位計生辦印章的申請表一式三份,子女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張。

辦理單位:加蓋所在鎮計生辦公章后到廬山區人口計生委辦理。

辦理時間:材料齊全,審核合格,即時辦理。

二、《一胎生育證》

對象: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均為初婚、未育、未抱養的夫妻。

所需材料: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夫妻雙方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簽訂計劃生育管理合同,育齡婦女信息卡(常住人口)或計劃生育接收管理證明,由雙方申請、并持蓋有雙方單位計生辦或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的申請表,女方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張。

辦理單位:夫妻一方戶籍地所在地的鎮計生辦。

辦理時間:材料齊全,報鎮政府分管計劃生育領導審批,審核合格即時辦理。

三、《再生一胎生育證》

對象:符合《條例》規定條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

所需材料:雙方書面申請,雙方單位或現居住地的村(居)委會的詳細計劃生育證明,夫妻雙方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是離婚條件的還需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符合條件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夫妻雙方是農民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鎮計辦審核批準并發證。夫妻一方為非農戶口的由區人口計生委審核批準并發證。

對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

辦理時間:女方戶籍地的鎮計生辦5日內審核,材料齊全合格后,通知其到鎮計生服務所進行優生檢測和尿檢,已懷孕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辦理并退回材料;未懷孕的,5日內報領導小組審批,審批后5日內通知申請人領證,辦證員憑計劃生育分管領導簽字發證。

四、人口指標

所需材料:需一胎生育證或再生育一胎生育證,雙方戶口本原件,結婚證,長效節育措施證明,嬰兒出生證明,并持有雙方所在村(居)委會農業人口指標申請表(加蓋公章)。

辦理單位:是農業戶口的,由鎮計生辦辦理;非農的由單位(居委會)計生專干到區計生委代為辦理。

辦理時間:材料齊全,審核合格,即時辦理。

五、計劃生育相關獎扶優惠證件

對象:符合計劃生育優惠獎扶對象。

所需材料:夫妻雙方戶口本原件,兩寸1張家庭合照,填寫好加蓋公章的優惠證申請表。

辦理單位:區人口計生委。

辦理時間:材料齊全,審核合格,即時辦理。

六、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對象:外出務工且已滿18周歲的本鎮公民。

所需材料:持戶口本及身份證原件、近期免冠一寸相片2張、流動人口審批登記表(加蓋公章)。

辦理單位:鎮計生辦。

辦理時間:材料齊全,審核合格,即時辦理。

七、病殘兒鑒定

對象:已生育一孩并是獨生子女的夫妻。

時間:每年6月15日以前上報市計生委。

所需材料:病歷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母子合影照片(兩寸)、九江市病殘兒鑒定報批表、尿檢記錄。

計劃生育證范文第3篇

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為了促進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轉變,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推動“關愛女孩行動”深入開展,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如下政策:一、獎勵扶助保障政策

1、農村獨生子女戶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十四周歲,每月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10元。由區計生局負責落實。

2、對農村符合生育二孩條件但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一次性辦理2000元的獎勵儲蓄直至育齡婦女年齡到49周歲時,一次領清本息。由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落實。

3、對農村雙女結扎戶并領取《雙女結扎戶父母光榮證》的父母各辦理2000元的養老儲蓄,其母親年齡到49周歲時一次領清本息。由區財政局、計生局負責落實。

4、領證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父母雙方在農村的補助5000元,其中區上補助2000元,鄉鎮政府、街道辦補助3000元,各相關部門也應給予必要的扶助。

5、對農村部分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的,每月發給夫婦雙方各50元的扶助金,直止亡故。由區財政局、計生局負責落實。二、優惠政策

6、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對農村領證獨生子女和雙女結扎戶的兩個女孩免收雜費,由區財政局、教文體局、計生局負責落實。

7、對農村領證獨女戶和雙女結扎戶子女在高中入學時,錄取分數線下調20分。由區教文體局負責落實。

8、在分配集體資產收益和財物時,對獨生子女領證戶增加一個人份的分配份額,雙女結扎領證戶增加半個人份的分配份額。由各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落實。

9、每年免費對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含流動人口的家庭婦女進行一次婦女常見病普查。由區計生局負責落實。

10、對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在申辦營業執照和繳納工商管理費時,各減免10%。由楊凌工商局負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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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區勞務輸出培訓中,免費對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進行培訓,并在勞務輸出時減免有關手續費。由區人勞社保局負

責落實。三、優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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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男到純女戶家結婚落戶的,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戶籍管理部門和鄉村要積極為其辦理戶口遷轉手續,對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的優先批劃宅基地。由區公安分局、國土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分別負責落實。

1

4、對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在各類企業招收從業人員或勞務輸出時,優先照顧和招收獨生子女戶和雙女結扎戶的夫婦或其子女。由區人勞社保局負責落實。

1

5、領證獨生子女和雙女結扎領證戶的孩子在參加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工作安置時優先照顧。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勞社保局負責落實。

1

6、對家庭困難的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優先給予困難救濟,優先納入低保和特困戶建房范圍。由區民政局負責落實。四、幫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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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區上建立計劃生育“三結合”項目,幫助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脫貧致富。由區計生協會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落實。

計劃生育證范文第4篇

首先一個問題是生育權是一項人權嗎?這個問題好像不值一問,但是如果我們考察一下有關國際和國內法律文件對于生育權的確認情況,我們就會發現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懷疑的問題。我們在《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幾個最權威的國際人權文件中都找不到關于生育權的規定,在我國的《憲法》和其他國家的憲法中也很難找到有關生育權的表述。那么生育權還是一項人權嗎?從常識出發這又好像是毫無疑問的,因為幾乎每個人都在事實上都可以生兒育女,因此這項權利的享有幾乎已經跟人有睡覺和穿衣的權利一樣是自然而然、毋庸置疑的。那么為什么生育權并沒有得到《世界人權》(即三個上述公約的總稱)和各國憲法的確認呢?道理也似乎很簡單,因為從人類歷史上看,生育權并不像生命權、財產權、人身自由權那樣受到了國家和社會強烈的干預[01];即使是對生命權和財產權侵犯非常嚴重的,對于人之生育行為也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那么歷史上各國政府為什么會對生育行為自由放任呢?原因有很多,例如因為可能人們在觀念上認為人口越多越好,或者因為政府官員認為很難從對生育行為的干預中撈到什么好處,除此之外,干預生育行為的難度也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即使在擁有發達的避孕、引產、絕育等技術的今天,強制干預生育行為也仍然是一個困難重重的過程。既然過去國家和社會幾乎不存在對生育自由的侵犯問題,生育問題在很長時間內也自然沒有上升為需要極力主張的人權問題。 但是國際人權公約和各國憲法對生育權規定的缺位并不能否認生育權的人權屬性,道理也很簡單,就像美國憲法第九條修正案規定的那樣,"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忽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生育權就可以說是這樣的自然權利,并且是比財產權、政治權等權利更"自然"的權利。

生育權作為一項自然權利,它成為一個令人關注的人權問題卻還是非常晚近的事。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以后,面對人口過快增長的壓力,許多國家,尤其是人口稠密的發展中國家紛紛采取了計劃生育政策,從這個時候起,才出現了國家大范圍干涉人的生育行為的現象,從此以后,這個在歷史上曾經一直安享太平的權利就開始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人口政策可能會將最隱私的個人行為置于政府的直接干預之下,從而使個人的自由與政府進行干預的權利相抗衡"。[02]許多國家為了限制個人生育而不惜采取諸如強制人工流產、強制絕育和強制放置宮內避孕器等強制性手段,這些對生育權限制措施的出現就使得生育權的保障問題也成為一個現實的人權問題。1968年的世界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首次開始關注生育權問題,它首次規定了"父母享有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的基本人權";1974年聯合國國際人口和發展大會通過的第XVI號決議也確認人口政策應該尊重"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負責地決定其子女的人數和生育間隔的權利"。雖然我國直至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二十多年后,才于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首次確認了公民的生育權,但是在這之前法律實際上也并沒有否認生育權,只不過只是承認受到嚴格限制的生育權罷了,這種對生育權的限制就表現為:子女的人數和生育間隔完全由法律作出規定,父母并沒有自主的權利。

生育權既然是一項人權,那么它是一項個人的權利還是合法夫妻雙方共享的權利呢?《德黑蘭宣言》認為生育權是父母的基本人權,1974年國際人口和發展大會通過的聯合國第XVI號決議也只是確認父母的生育權,但是在同一次會議中通過的《世界人口行動計劃》卻規定,"所有夫妻和個人都有自由而負責地決定其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以及獲得做出這種決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權利",這個規定似乎又確認個人的生育權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這些聯合國文件都沒有明確說明夫妻、父母和個人必須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雙方和個人。不過這對不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和那些寬容非婚生子的國家無關緊要,但是對于像中國這樣嚴厲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觀念又相對比較保守的國家就顯得至關重要了。

根據中國的《婚姻法》,"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生育權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雙方的權利,那么很顯然非法婚姻狀態中的個人顯然不具備生育的權利。二十多年來我國各個省份制定的計劃生育條例正是根據這個思想制定的,幾乎所有的生育權利和義務的主體都是"夫妻雙方"而不是公民個人。在實踐中,未登記結婚的個人或男女雙方是不可能獲得政府部門的生育許可的[03],即使個人或雙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這就是說,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無論是同居的男女雙方還是不同居的個人都不享有所謂的生育權[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于生育權性質的認識上似乎發生了一些改變,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從這種一般性的表述中,我們似乎可以推論出生育權是每個"公民"個人都具有的權利了。盡管立法者不一定有這樣的立法意圖,[06]但是《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的獨身女子生育權就是根據這種理解制定的。

該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這條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義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確認了沒有結婚的個人也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權。但是它對現行計劃生育法律體系的挑戰也在于此。如果將生育權定位為是一個不依賴于婚姻狀態為條件的獨立的個人權利,那么就會出現一系列的權利推論:既然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憑借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許這類婦女與男人(不管同居與否、有沒有感情)生育一個子女呢?既然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生育一個子女,那么為什么具有同樣情況的男人不能擁有相同的生育權呢?既然生育權是個人的權利,那么為什么那些達到法定婚齡、沒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生育權呢?

盡管《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獨身女子生育權的規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論都會與原來的計劃生育法律體系產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從確認個人生育權的角度來貫徹實施計劃生育政策還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因為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經常只是一味強調公民生育行為義務的一面,而對公民的生育權的保障考慮得還不夠充分。盡管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在實施上也已經越來越顯示出一些人權的價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權的保障方面,計劃生育政策在區別對待農村與城市公民、漢族和少數民族公民的同時,對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給予額外的生育配額照顧,但是對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權卻始終缺少應有的關注,而《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獨身女子生育權的規定無疑在這方面向前邁進了一步。雖然吉林省規定的"決定終身不再結婚"的條件顯然不切實際,因為生育權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結婚權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們表明法律對于一定條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權也應給予保障。

對于確認未婚公民生育權所引發的社會和倫理問題,人們提出了很多疑問和擔心是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卻并不足以構成法律否認這種生育權的理由。有一種意見認為法律如此明確規定獨身女子的生育權就好像法律在鼓勵"非婚生育",因此是在冒道德風險。但是我們必須對法律上保障的公民合法權益與公民行為的道德性評價有所區別。就像我國《婚姻法》宣布"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并不等于鼓勵公民"非婚生子",我國在娛樂場所推廣使用安全套并不等于鼓勵一樣,法律保障獨身女子的生育權,并不在于鼓勵"非婚生育",而在于一部分人的個人權利不至于因為有些公共政策的實行而受到不當損害。法律不能從道德的理想出發來設計法律的規范,而只能從實際存在的現實入手來實現對公民切身利益的關懷。從社會發展的趨勢來看,單身男女的比例會越來越高,未婚同居,或者只同居不結婚的人越來越多,這是一個不以某些道德理想者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實,難道法律要為了傳統道德的威嚴永遠宣稱這些人的生育行為為非法嗎?為什么法律不可以對符合特定條件,例如達到晚婚年齡、沒有子女的人的生育行為給予一定程度的寬容呢?有人擔心如果允許法律作如此規定會導致單親家庭的大量出現,從而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這種擔心或許不是多余的,但是我要說的是,如果這種情況出現,那么對這種現象的防止也絕對不是法律的禁止所能奏效的,就像法律宣布未婚同居為"非法"并不能阻止未婚同居現象的日益普遍一樣,這是一個現代經濟、社會和觀念變遷的結果,對這種趨勢法律應該做的不是一味抵制而是予以積極回應。再說,法律允許符合特定條件未婚公民的生育行為并不等于說就會造成未婚生子現象的大量出現,因為畢竟對于生育這樣的一個重大行為,除了法律外,人們不可能會無視經濟、社會、倫理各個方面的巨大影響而草率行事,畢竟對于這些法律無能為力的社會壓力,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去承受。法律可以對公民許多不合習俗的行為表示寬容,但是生活卻還要公民自己去繼續。

法律對公民個人生育權保障的規定對于我國未來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都很有啟示和指導意義:這說明計劃生育政策并不僅僅只是一味地要求公民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而且也應該充分保障公民的權利;在計劃生育政策嚴厲的面孔下,它也應該日益顯示出對公民生育權這種切身利益的人性化關懷。在中國的語境中,似乎只要一談計劃生育政策就只能談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而要求伸張權利就有反對計劃生育之嫌。但是事實上,生育權本來就是公民固有的權利和自由,只有在生育權的行使有可能危害社會的整體利益時,國家才對生育權進行了必要的限制,但是無論如何,這絕對不是要否定公民的生育權。有人認為,生育權雖然是公民的自然權利,卻仍不宜用法律明確規定獨身女子的生育權。但問題是,在中國目前的情境下,如果不明確規定這一條,獨身女子要么根本不可能獲得生育指標,要么會因為所生的孩子屬于"非婚生育"或"計劃外生育"而受到處罰。因此吉林省地方立法對獨身女子生育權的確認表面上好像只是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中關于"公民有生育的權利"這一條的具體化,但是實際上就實現對生育權的法律保障而言,它卻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否則獨身女子生育權的行使將遇到不可克服的行政障礙。

生育權問題也說明實施嚴厲計劃生育政策的同時也必須保障公民的各種人權。我國在實施計劃生育政策的很長一段時間,許多地方政府為了達到人口控制的目標簡直不擇手段,除了強制人工流產、強制絕育,還廣泛采取扣留、沒收、甚至惡意破壞公民財產,非法拘禁,亂罰款,對親戚朋友大搞株連政策等手段,[07]并且計劃生育政策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成了法律的盲區,政府為了實施這個政策可以為所欲為,而不服從計劃生育政策的公民卻幾乎不能獲得任何法律救濟。這些極端的措施和狀況不僅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而且還嚴重損害了中國計劃生育政策在國際上的形象。雖然在中國巨大的人口壓力和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背景下,政府在控制人口方面的困難是可想而知的,但是這并不表示政府在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方面的行為就不應受法律控制,恰恰相反,正因為這樣,在實施計劃生育政策方面實行法治、保障人權才尤為迫切。

我國在計劃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雖然發展緩慢,但是已經顯示出一些進展。2001年12月29日,我國制定了首部《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該法最大的亮點在于首次確認了公民的生育權,明確了對未計劃生育的行為征收"社會撫養費",并且規定了公民的行政復議和權。但是令人遺憾的是,這部法律規范性非常差,它不僅使用了大量的政策性語言,而且對于計劃生育政策實施過程中一些關鍵的內容仍然采取了鴕鳥政策:對于非婚公民的生育權問題未作規范,對于強制人工流產、強制絕育措施未予以禁止或作出規范;對于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也不作規定;對于現實生活中大量的株連政策也不予表態。如果嚴格按照法治中公權力"法不允許即禁止"的原則,那么像強制人工流產、強制絕育措施這種嚴重影響人身權利和生育權利的行為自然是非法的,但是在中國特殊的現實背景下,法律對這種措施的逃避態度只能為地方政府的各種任意行為提供法律漏洞。因此,從總體看,在使計劃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我們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注釋:

[01] 在納粹德國時期,為了推行優生學政策曾經采用過強制絕育等實際上侵犯生育權的手段。

[02] [丹麥]卡塔琳娜·托馬斯夫斯基:《人口政策中的人權問題》,畢小青譯,中國社會出版社1998年版,第1頁。

[03] 《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第18條規定,第十八條:"生育子女應當先取得生育指標;符合晚育條件的應當給予生育指標。"1999年這一條又修改為:"育齡夫妻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證》管理。"

[04] 根據《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和第37條的規定,對于非婚生育的,也要征收超計劃生育社會撫育費并可以給予其他的經濟限制和行政處罰。

[05] 根據法理學中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理論,我們也可以解釋為生育權與生具有,但是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結婚并且取得生育許可)才可以行使生育權,這種不同的說法對于實際生活的影響幾乎一樣。

計劃生育證范文第5篇

歡迎到鎮來檢查指導工作。下面,我向各位領導匯報一下今年以來,大興鎮紀檢、政法和計生工作的開展情況,懇請各位領導予以指點、指導和指示。

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們鎮黨委、政府、人大一班人,勇于在挫折面前不放棄,在困難面前不低頭,在挑戰面前不退縮,臥薪嘗膽,勵志圖新,團結一心,花大力氣,下狠著子,用苦功夫,狠抓計劃生育工作和穩定工作,狠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工作作風建設,努力打造“平安大興”和“法制大興”,為全鎮經濟的發展提供優越的軟環境,全力開啟大興快速崛起的新征程。通過不懈的努力,半年下來,以上各項工作都有了很大的起色,總結起來可以用三個“明顯”來概括。

一是重管被動局面明顯扭轉。年初,我們頭上扣上了計生、雙重管的帽子。面對嚴峻的形勢,我們找準癥結攻難點,強化措施求突破,狠抓落實爭上游。我們先后開展了計劃生育突擊旬和計劃生育攻堅月活動,及時召開計劃生育專題會議,通過冷靜分析,發現問題主要表現為:全鎮人口底數不清,瞞報漏報漏管現象嚴重;婦檢尾數大,參檢率低,村、站參檢把關不嚴;手術落實不到位,少數村干部工作疲軟。為此,我們加大清理力度,抖清各種底數,用三周的時間進行了三次拉網式的排查核實,共查出漏管126人,入帳管理81人,追找證明45人,清理01年以來漏報出生人,做到了擠干水分。同時,我們嚴格堅持“三為主”和“一票否決權”制度,加大追堵力度,加大考核力度,對重點戶進行包保,對未到位的村居,支部書記和計生專干離崗追逃,限期完成。一季度,全鎮婦檢率達到99.38%,四項手術全面完成任務,其中有3名村計生專干因工作突出被提拔為副書記,有4人因工作不力被停職待崗,1人被撤職。經過全鎮共同努力,我們在全區第一季度計生考核中名列第五位,實現了首季計生工作開門紅。4月份以來,我們嚴格按照區計生局要求,在一季度狠抓基礎的情況下,二季度狠抓重點。重點是:在全鎮開展“雙清”工作,搞好村民自治試點,開展婦檢尾數追找和四項手術的落實。截止到現在,應檢4504人已檢人,四項手術已落實人,其中結扎人,上環人,流引產人。

穩定工作上,我們堅持“村為主,鎮考核,誰接管,誰負責”的原則,出臺了《大興鎮接待制度》、《大興鎮值班制度》和《大興鎮工作條例》,實行責任包保,努力將矛盾鈍化在基層、解決在基層、消除在基層。對于以前遺留下來的疑難雜癥,我們不回避、不推諉,積極和有關部門協調,舉行現場聽證會,依法進行人道主義解決;對于違法越級上訪的村居和單位,我們不姑息、不遷就,嚴格按照江蘇省《關于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進行處理。鎮紀委下文,對大莊村、大興居委會的集訪事件,分別給與通報批評和年終目標綜合考核扣5分的處理,對該兩個村的駐村干部給與通報批評和罰款200元的處理。我們制定了《大興鎮處理實施意見》,明確規定凡是一年內出現一次上訪的村居,支部書記、副書記戒勉談話;二次上訪的,書記降為副書記、副書記降為副主任;三次上訪的,書記、副書記就地免職。通過大家的不懈努力,我們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全鎮顯現出良好的穩定局面。

今年來,我們先后組織黨員干部收看《悔與思》等6部電教片,開展廉政效能監察專項活動5項,來訪查糾問題12個,查辦案件4起,給予紀律處分5人。通過內部的嚴格管理,我們振奮了精神,踏實了作風,提高了效率。現在,人人自危、緊張快干、團結盡職的良好氛圍已初步形成,全鎮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干部隊伍的作風建設有了顯著的提高。

三是社會和諧良好形勢明顯加強。本著打造“法制大興”和“平安大興”,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局面,我們重點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我們成立了鎮依法治理法制教育領導小組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同全鎮各單位、各村居簽訂了綜治責任狀,實行社會治安否決制,強化法制教育,強化重點管理,堅持嚴打方針。我們于1月11日召開了全鎮公捕公判萬人大會,對違法犯罪分子進行了嚴厲的審判;我們制定了“四·五”普法方案,培訓普法骨干,搞好社會幫教,開展深入持久的法制教育;我們對校園內部及周邊環境進行綜合整治,創建了一個安全文明的育人環境;我們大力開展反活動,號召全鎮人民崇尚科學,反對愚昧;我們開展了食品安全檢查和安全生產檢查活動,消除了隱患,防患于未然;我們進行群防群治,巡邏打更,維護一方穩定,保一方平安。

總結今年以來的紀檢、政法和計劃生育工作,在上級的正確領導下,在全鎮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有了明顯的突破,取得了一定的進步,我們由衷的感激。

成績面前找差距,再接再厲爭上游。我們深知,與區委、區政府的要求相比,與周邊鄉鎮的發展相比,與全鎮廣大干群的期望相比,差距還很遠、問題還很多、困難還很大,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計劃生育和穩定工作基礎薄弱。這兩項重管中,計生尾欠多、基數大,瞞報漏報漏管現象仍然存在,少數村干部工作依然疲軟;遺留問題多,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鄉村道路鋪設上遺留下來的問題非常嚴重,加之鎮財政緊缺,其潛伏的隱患危害性大,會成為一段時間上訪的源頭。這兩項工作任務仍然繁重,我們深感壓力巨大。

二是村級財務混亂,債務消化進度太慢。通過一季度的村級財務審計,我們發現,凡是被查的村民主理財走過場,形同虛設;某些村干部獨掌財務,不予會計理帳;某些村會計更換頻繁,導致業務不強,帳務混亂,致使村級財務清理緩慢。此外,所查出問題的村財務管理惡性循環,不斷出現新的債務,長期背著沉重包袱。

三是鎮村財務緊缺,創建投入不足。目前,我鎮的財政狀況雖比以往同期有了較大的改觀,但由于外債較多,赤字較大,積重一時難返,整體情況仍然不樂觀。因此,在“法制大興”和“平安大興”的創建上,投入資金不多,許多硬件設施都難以完善。

針對以上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我們一定會想盡一切辦法來克服,用盡一切力量來解決。我們不會被困難所嚇倒,我們相信有上級領導的關心和愛護,我們一定會走出困境,大興一定會重振雄風。

“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從頭邁步越。”在下步的工作中,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狠抓計劃生育和穩定工作,狠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工作作風建設,狠抓“平安大興”和“法制大興”的創建工作,全力保持高快發展的勢頭,也希望上級領導能一如既往地給予大興更多的關心和愛護,給與我們更多的政策傾斜和資金支持,扶助我們重入軌道、重建家園、重振繁榮。接下來,我們將著重加強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進一步加大兩項重管力度,推動局面改觀。做好計劃生育的村民自治工作,確保二季度覆蓋面達80%;進行新一輪的底數清理,確保底數精確、精確、再精確;繼續嚴格獎懲,確保“四項手術”完成,力爭二季度全區計生考核保五進四。同時,加大隱患的排查力度,深入貫徹執行《工作條例》,嚴格按照“村為主,鎮考核,誰接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包保。

二是進一步加大紀檢監察力度,促進作風改善。加大案件查處工作力度,特別是對農村基層干部違紀案件的查處,并認真總結典型和經驗,決不姑息遷就,任由放縱。繼續深入開展鎮村財務審計,加快工作進度,公開審計結果,嚴懲違法亂紀行為。同時,繼續加強工作的考勤、考核和兌現,確保隊伍素質的不斷完善,工作效能的不斷提高。

三是進一步加大源頭治理力度,確保創建成功。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深入進行排查,找出隱患,及時處理,繼續加強普法的宣傳培訓,繼續加強安全防范,繼續懲治社會危害。加大“法制大興”、“平安大興”、“和諧大興”的創建投入,在經濟發展的各項工作中,爭取上級的政策、資金、人力扶持,努力實現大興各項事業的突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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