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大件垃圾處理方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生活垃圾;現狀;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X7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388-01
一、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現狀
隨著我國城市人口增加,國民經濟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城市垃圾產生量不斷增加,使我國成為世界上生活垃圾包袱最重的國家,人均每年垃圾產量400公斤,城市歷年的垃圾堆存量高達66億噸,侵占幾十億平方米的土地,已有2/3的大中城市被垃圾包圍,有1/4的城市不得不把解決垃圾危機的途徑延伸到鄉村,尤其是城市的二次污染,導致城鄉結合帶區域生態環境惡化。
但是,從政府相關部門傳遞的信息顯示,垃圾焚燒將成為中國大城市垃圾處理的新趨勢。按照規劃,北京市將在2015年前投資100億元興建40座垃圾處理設施,其中包括9座垃圾焚燒廠。這項計劃的背后,是北京市垃圾處理能力提升速度的嚴重滯后。目前全市共有23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計日處理能力1.04H噸,實際處理量已經達到每日1.74萬噸,平均超負荷率67%。全中國的情況與北京相似。據統計,1981年的全國垃圾清運量約為3000萬噸,到了2004年則迅速增長為1.6億噸,年增長率約為7%~10%,和GDP的增長幅度大致相當。
二、存在的問題
而現有的垃圾處理場的數量和規模遠遠不能適應城市垃圾增長的需求,現有的衛生填埋也被認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服務于當代,遺害于子孫”的“污染物轉移”方式,很多小城市與鄉鎮的簡易填埋場中大部分垃圾仍呈露天集中堆放狀態,對環境即時和潛在的危害很大,問題日趨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說,生活垃圾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可能要比廢氣、廢水和噪音造成的危害要嚴重的多。
1.侵占土地垃圾不加回收利用就需占地堆放,堆積量越大,占地越多。2.污染土壤垃圾堆置,其中的有害成分直接污染土壤,威脅人類健康;有些廢物經過風化、雨淋,產生高溫、毒水或其他化學反應,能殺死微生物,從而降低土壤的肥力;3.污染水體垃圾隨大氣降水徑流直接進入地表水體,或由其產生的漂塵、揮發性物質,在降水或重力作用下,也會進入水體,造成地表水污染;垃圾隨滲瀝水滲到土壤中,進入地下水,使地下水受到污染。4.污染空氣垃圾中的有機物質經微生物的分解,釋放出大量的硫化氫、甲烷等有害氣體,直接污染空氣;垃圾中的細小顆粒物、粉塵受到風吹日曬也會污染空氣;垃圾的焚燒處理將導致二次污染。5.傳播疾病垃圾、糞便中的有機物,是病菌、蚊蠅、老鼠的孽生地和繁殖場,可通過土壤、空氣、地下水、生物等進入食物鏈,傳播疾病,威脅人類健康。
但是,垃圾焚燒如果處理不善,必將產生劇毒物質二惡英。問題在于,盡數填埋也不是長久之計。同樣會產生大量有害氣體,甚至會污染地下水源。近年來,涉及垃圾填埋場的也是層出不窮,社會影響力一點也不亞于垃圾焚燒。
三、對策
到底是焚燒還是填埋?垃圾問題僵在了這里。要想打破僵局,第一要務就是垃圾減量。
要想做好垃圾減量,必須首先搞清垃圾的成分。2008年4月,北京大學環境與工程學院副教授李振山及其學生對北京市113戶不同類型的居民家庭垃圾進行了抽樣調查,要求居民把所有垃圾(包括本來打算賣掉的垃圾)放置在專門的收集桶中以供研究。調查結果顯示,北京市每人每天產生0.233公斤垃圾,廚余垃圾占到70%左右。使得居民垃圾中的含水量高達50%,這就極大地降低了垃圾的熱值。廚余垃圾有機物含量高,填埋后極易產生臭味,不易處理。因此,解決廚余垃圾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堆肥,但堆肥對垃圾的純度要求較高,如果混雜了過多的塑料包裝物,堆肥效果便會大打折扣。由此可見,要想減少垃圾量,實現垃圾的資源化和無害化,首先必須解決垃圾分類的難題。
垃圾分類:
北京是世界上第一個提出垃圾分類這個概念的城市,這是世界公認的。1957年7月11號的《北京日報》有篇文章,題目叫做《垃圾要分類收集》。當居民們看到環衛工人把分類箱內的垃圾統統倒進一輛垃圾車運走時,便很自然地對垃圾分類失去了興趣。
在1994年德國政府和北京市開展合作,幫助北京市建立一套現代化垃圾處理場站。垃圾車運來的生活垃圾先被放置在傳送帶上,由工人負責挑出大件物品,比如家具或電器。然后垃圾進入一個長11米、直徑3米的斜置滾筒,被滾筒上的孔洞分為篩上物和篩下物兩類。篩上物先經過磁選選出磁陛金屬,然后再通過風選,把質量較輕的塑料吹出來單獨收集,余下的送去焚燒。篩下物也要先經過磁選,然后進入孔徑更細的彈跳篩,這次篩下來的都是直徑更小的灰渣,直接送去填埋場。篩上物大都是廚余垃圾,有機物含量40%~60%左右,正好運到南宮堆肥廠進行好氧堆肥。
簡單地說,除了大件垃圾和金屬,小武基基本上就是按照垃圾的物理性質進行粗分,體積大的送去燒,中等的送去堆肥,小件的運到填埋場,如果體積大又比較輕,則會被當做塑料單獨分出來進行資源再利用。經過這套粗分系統分類后,很多后續處理存在的問題便得到了很好的解決。再比如,從小武基出來的填埋料都經過粉碎,有機物含量較少,填埋后滲漏液不多,不容易發生堆體坍塌事故。與小武基配套的北神樹衛生填埋場幾乎和公園差不多,堆體經過一層層壓實和覆蓋后再種上不同種類的草坪,一點也看不出山下堆的都是垃圾。少量沼氣通過導管被從堆體內引出,用于發電,少量滲濾液經過污水處理后可以養魚。若干年后,垃圾被完全礦化后變成土壤,可以重復利用。
奧運會期間,小武基和北神樹被選為北京市重點對外參觀單位,接待了大批外賓和記者的參觀。這套光分選系統無疑是重中之重,明星中的明星。
(一)全面發動,大力宣傳南京市成立了以市政管委、市容委牽頭,其他部門參加的綜合性領導小組,加強了分類收集工作的領導和指導。編印了60萬封“致市民一封信”,召開三次全市性垃圾分類收集骨干動員會,逐級動員,分層培訓。由于各級領導重視,媒體的大力宣傳,在南京引起較大反響,社會的廣泛支持,群眾的積極參與,為垃圾分類收集工作的開展奠定的基礎。
(二)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南京市市容委會同公安、工商、房產、環保、供銷等部門先后下發了《關于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意見》、《關于準予統一聘任垃圾資源回收員進入居民小區收集垃圾的資源通知》、《關于加強可再生垃圾資源管理的通告》《及垃圾資源回收員暫行管理辦法》等,形成各方支持、齊抓共管的局面。
(三)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將垃圾分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再由環衛站或回收網點二次分揀。組建了一支150人的專職回收員隊伍,隸屬市供銷社的物資回收公司管理,統一培訓、統一持證、統一標識、統一量具、統一車輛、統一價目、統一中轉,定人、定時、定街回收。同時立足社區,以物業管理人員、環衛職工、民辦保潔員為兼職回收員,并對400多家廢舊物資收購站點兼并聯網,形成一個專兼結合、布點合理的回收網絡。南京市的分類收集工作已基本上在6個城區、47個街道、900多個社區普遍推開,并引入了競爭激勵機制,把垃圾分類收集推向市場。可見雖然分類收集工作在南京開展的時候不長,但取得了令人鼓舞的進展。當然,在這短短的幾十天的實踐調查中,我也發現其中還有一些可以研究討論的問題:
20xx年《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城鄉生活垃圾處理遵循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分類處理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落實城鄉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保障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生活垃圾清掃、分類和收集轉運、處置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全省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盡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處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分類與投放
第八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城鄉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物品,如紙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紡織品和金屬等。
(二)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家庭廚余垃圾和廢棄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如廢棄的充電電池、紐扣電池、燈管、醫藥用品、殺蟲劑、油漆、日用化學品、水銀產品以及廢棄的農藥、化肥殘余及包裝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無汞電池、煙蒂、紙巾、家庭裝修廢棄物、廢棄家具等。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辦法,引導城鄉居民分類投放垃圾。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區、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或者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農村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經營單位負責;
(六)道路、公路、鐵路沿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橋)、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旅游景區、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實際管理人負責;
(七)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工作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記錄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和去向,并接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標準和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制止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檢查垃圾分類,把垃圾交由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條 可回收物應當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錄,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飲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飲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飲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等過程的聯單制度或者信息化監管措施,對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檢查。
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落實餐飲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餐飲垃圾應當交給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運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有害垃圾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專業企業處理。
第十五條 居民家庭裝修廢棄物和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三章 清掃、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七條 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制度,明確清掃區域、標準要求、作業規范。道路兩側、山邊,河流(涌)、湖泊、水庫及沿岸應當納入清掃范圍。
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負責清掃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 城鄉生活垃圾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收運,鄉鎮、街道、村(居)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運工作。
第十九條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量、作業時間等因素,做好收集和運輸工作:
(一)按時收集生活垃圾;
(二)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或者處置設施;
(三)生活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運輸線路應當避開水源保護區;
(五)不得混合收運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將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轉移至本省處理。
第二十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無害化焚燒、生化技術、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處置。
鼓勵發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方式,以焚燒發電為依托,結合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集約化生活垃圾處理環境園。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及時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第二十二條 有機易腐垃圾的處置應當采用生化處理為主的綜合處理方式。
鼓勵集貿市場、超市、食堂、餐飲單位以及有條件的居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有機易腐垃圾處理裝置,就地處理有機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條 從事餐飲垃圾處置的單位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餐飲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飲垃圾飼養畜禽。
第二十四條 農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
(二)有機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處理,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
(三)低價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建立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
(四)惰性垃圾實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類型的垃圾由市、縣(區)統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城鄉結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農村的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偏遠地區或者人口分散的農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礎上,因地制宜就近處理;不能就近處理的,應當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承擔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的單位。從事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作職責,并執行環衛作業標準和規定。
第四章 建設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組織編制全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專項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計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把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保護范圍,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
自然村應當按照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圍蔽的生活垃圾收集點,并定期清運、清潔、消毒,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標準規范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
站內滲濾液應當統一收集并進行預處理后,運往垃圾滲濾液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廠,或者通過市政污水管道輸送至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和專項規劃,同步推進城鎮和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技術路線開展,做到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規模適度。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
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投資。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必須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十五條 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和簡易填埋場,應結合垃圾堆放、填埋規模、場址地質構造和周邊環境條件制定綜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庫容已滿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當按規定進行封場、跟蹤檢測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氣、垃圾堆體沉降指標,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資金需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經費,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垃圾處理收費不足時的運營成本補充。
第三十七條 城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經費保障。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分類新模式,城鎮地區可在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開展源頭分類減量和低價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勵資金。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機制,科學合理設置補償原則和補償標準。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主要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環境美化、環境整治,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經濟發展扶持和補償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對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現場派駐監督員。
第四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運營規范,建立生活垃圾處理運營單位信用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黑名單制度,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狀況和處理效果的監管開展年度評價,并公開評價結果。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數量、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情況進行監管和評價。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全過程信息管理系統,并與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實時聯網。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包含環境衛生作業全過程監管,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營在線監控,以及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實時監測信息。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環境監測,及時督促整改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狀況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數據等,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排放中的違法行為,監管單位應當依法受理和查處,并公布查處結果。
監管單位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實并依法處理后,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獎勵。
第四十八條 環境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行業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處理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一)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未納入專項規劃即開展項目建設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垃圾處理設施的;
(三)挪用垃圾處理專項經費的;
(四)因監管不力造成影響公眾健康和重大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責任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將家庭裝修廢棄物或者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擅自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擅自收集、運輸處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等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或者未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由市、縣(區)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單位,由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對單位處應當繳納的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上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的,妨礙環衛工人正常保潔作業的,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飲垃圾,是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機關、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食堂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
一、垃圾分類的歷程回顧和概念解析
(一)北京市開展垃圾分類的簡要歷程
上世紀90年代前,垃圾分類和廢品回收基本上是一個概念。記得小時候,牙膏皮、桔子皮、墨魚骨等各種可循環利用的物品都可以賣給廢品收購站或藥店。據北京環衛集團考證,北京日報早在1957年就有“垃圾分類,利國利民”的報道,這是在正式刊物上最早出現的垃圾分類的概念。
1996年,北京市西城區大乘巷社區在環保組織的倡導下,開始推動以廢品回收為主要內容的垃圾分類。2000年,住建部確定北京等8座城市試點垃圾分類,垃圾分類進入政府主導層面,開始“可回收”、“不可回收”兩分法的推廣。2001年,北京申奧成功,之后到2008年圓滿舉辦,北京的垃圾分類一直圍繞實現奧運承諾開展工作。
2009年,北京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推進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意見》,引領全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進入新的階段。面對激增的人口,城市每年需要拿出500畝土地用于垃圾填埋,城市運行不堪重負,同時面臨垃圾圍城的嚴峻形勢。《意見》中首次明確了采用“焚燒發電、生化處理、衛生填埋”三大成熟主流技術進行綜合處理,將垃圾處理結構優化為4U3U3,徹底改變主要依靠衛生填埋處理的方式。
2013年,為改變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滯后的局面,北京市政府出臺了《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三年行動方案》。同時確立了“全程管理、系統銜接、科學分類、適應處理”的垃圾分類工作基本原則。按照大類粗分的標準,將居民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其它垃圾三類。《意見》后,在朝陽區“三街兩鄉”先行開展了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試點,取得了明@效果。2010年以來,在試點的基礎上,開展了垃圾分類達標小區創建工作,到2015年,先后在3759個小區建立了規范的垃圾分類投放站點,配置垃圾分類收集車,入戶發放分類垃圾桶、垃圾袋,在社區招募“綠袖標”垃圾分類指導員隊伍2萬余人,宣傳、普及和現場指導居民投放垃圾,垃圾分類覆蓋人口達到800萬人,占比達到可推行垃圾分類小區的80%。此外,在制度建設方面,北京市在2011年創新性地制定了代表國內地方立法先進水平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12年3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正式施行。
(二)對垃圾分類概念的解析
首先,上位法中生活垃圾概念缺失導致垃圾分類方向不明。按照我國固廢法中的定義,垃圾為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對于生活垃圾則沒有明確的定義。參考其他國家對生活垃圾的定義,則包含了垃圾分類的基本技術路徑和政策思路。比如德國,將城市生活垃圾分為家庭垃圾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兩類。家庭垃圾包括普通家庭生活垃圾、大件垃圾、生物垃圾、可生物降解的庭院和公園垃圾、可回收物(包含玻璃、廢紙、紙板、輕質包裝材料、金屬等);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包括街道清掃的垃圾、餐廚垃圾、市場垃圾、其它混合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不包括礦產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垃圾、以及二次垃圾(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需要繼續處理的垃圾,如飛灰、爐渣、破碎物、淤泥、動物殘留物等,不包括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可作為原料或產品的垃圾)。日本對生活垃圾的定義是指日常家庭生活中產生的生活廢棄物(家庭垃圾)以及商業活動場所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商業垃圾),不包括工業廢棄物以及法律規定的具有傳染性、有毒性、爆炸性等特性的有毒有害的廢棄物。
其次,城市管理體制分割導致了對垃圾分類的狹義理解。長期以來受政府管理體制的局限,垃圾管理表現為各自為戰的“碎片化”狀況。生活垃圾處理由環衛部門負責,廢品回收由商務部門負責,危險廢物處理由環保部門負責,裝修垃圾由住建部門負責,電子垃圾由工業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的執法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循環經濟政策由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如此等等。環衛部門發起的垃圾分類工作,多年來在環衛部門的職責范圍內打轉轉,分出廚余垃圾幾乎成為垃圾分類工作的全部。一方面,廚余垃圾的分出率僅有5%左右(開展垃圾分類小區的平均水平),高投入低產出,財政績效不佳,垃圾分類效用飽受質疑;另一方面,進入終端處理設施的垃圾中幾乎沒有可用之物。如果按照國際通行的垃圾分類標準,2008年北京奧運會時就已經達到了資源化率70%的水平。相對于2016年北京市每年872萬噸的生活垃圾清運量,20萬拾荒大軍每年分揀出約500萬噸的再生資源,而這部分貢獻并未計入垃圾分類效果。
最后,“兩網融合”是對垃圾分類的理性回歸。從歷史發展的進程和垃圾分類概念的國際接軌來看,垃圾分類的主要內容和突出矛盾在于再生資源回收。同時,要從根本上破解“垃圾圍城”的困局、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出路在于循環經濟政策方針的落實。從城市經濟和城市發展的角度看,伴隨著國際市場原油、鋼鐵等大宗商品的價格持續低迷,疏解非首都功能力度加大,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低、小、散、亂的經營難以持續,需要及時構建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避免可再生資源流入生活垃圾處理體系,從戰略上保障城市運行安全。從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角度看,北京市委十一屆十次全會的改革措施中,明確了將原來由商務部門負責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職能劃轉城市管理部門,職能上的一體化為開展垃圾分類工作創造了條件。垃圾分類應是對包含再生資源在內的所有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由環衛部門推動的以分出廚余垃圾為主要內容的垃圾分類系統與商務部門管理的再生資源回收系統的“兩網融合”是新時期垃圾分類的應有之義。
二、垃圾分類的問題表現和路徑解析
(一)北京市垃圾分類的問題表現
垃圾分類知易行難。北京市垃圾分類工作起步較早,先后經歷了以廢品回收為主的“二分法”,到以廚余、可回收、其它垃圾的“三分法”實踐,以及由試點突破到提高覆蓋率的管理目標的調整。從環衛部門自身原因來看,一是沒有擺脫“放幾個分類垃圾桶”的糾結;二是末端處理設施建設滯后的“瓶頸”始終沒有突破;三是“政府推動有余,全民參與不足”的矛盾沒有得到有效解決。而片面追求垃圾分類達標覆蓋率,進一步造成了考核標準的偏差,使垃圾分類流于形式,脫離了其應有的社會基礎。
從問題表現上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垃圾分類關系民生保障、關系城市環境、關系城市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推進垃圾分類工作站位不高、抓手不足、措施不嚴;二是垃圾分類宣傳“最后一公里”環節沒有解決好,物業公司等單位垃圾分類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還存在居民不了解垃圾分類方法的情況;三是在社區收運環節存在混裝混運問題。分類收集車輛配備不足,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挫傷了居民垃圾分類的積極性;四是再生資源市場低迷,回收人員減少,回收網點嚴重萎縮,各級分揀集散中心尚未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快遞包裝、電子垃圾快速增長,給垃圾分類提出了新的課題;五是法規政策標準體系不完善,約束性不足,執法難度大,考核體系不夠配套,沒有形成制度化、常態化的長效機制。
(二)垃圾分類的路徑解析
從根本上解決垃圾分類的問題,需要從路徑上明確垃圾分類的三大關系。
一是明確垃圾分類目標和手段的邏輯關系。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是目標,垃圾分類是手段,不能為了分類而分類,本末倒置。北京市在“十三五”時期環衛發展規劃中明確了垃圾處理的“金字塔”體系。處在頂端的是減量化,即減少垃圾的產生,往下兩層分別是再利用和資源化,前三個層級涉及循環經濟的范疇,主要措施包括限制包裝、減少一次性用品、凈菜進城、不剩餐、舊貨交易、廢品回收和垃圾分類等。再往下是熱回收,也就是垃圾焚燒或進行生化處理,最后一級是無害化。垃圾分類中的干濕分開,是對后兩級垃圾處理的直接支持。
二是建立政府、市場和社會聯動的結構關系。以法治為基礎,在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中,要通過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和社會宣傳動員等手段,打造垃圾分類的環境基礎,通過政府引導、企業參與、社會組織協同、市民自覺,最終養成全民垃圾分類的行為習慣,在形成行為改善和環境改善良性互動的同時,p少社會整體成本。從其他城市的經驗看,采用積分獎勵等經濟手段在垃圾分類工作開展的前期階段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是長期實施將面臨效用遞減和財政保障的困難。
三是認同末端決定前端、循序漸進的時空關系。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需要時間。特別是終端的生活垃圾焚燒廠、生化處理設施需要加快建設,如果只有單一的填埋工藝,垃圾分類難免重蹈覆轍。此外,正規的再生資源收集、分揀、打包、轉運、資源化利用等設施需要明確空間布局并加快建設,正規的運營隊伍需要及時形成。當前,再生資源回收市場萎縮,正是正規企業進入并替代“拾荒大軍”的時機,需要政府給予一定程度的支持,制定精準的財政補貼政策。
三、垃圾分類的思路探究和措施建議
(一)垃圾分類的思路探究
垃圾分類作為典型的公共管理問題,是城市經濟、城市社會、城市環境共同作用的產物。它集中體現了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作用,體現了人與環境和諧關系中的城市文明,并與整個社會的共同價值、法治精神、環保意識、自律意識等密不可分,是一個綜合系統的社會治理工程,必須調動政府、企業、社會、家庭、個人等各個主體的積極性,缺一方而不可為。在當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補足環境短板的大背景下,北京市更要堅持首善標準,加快構建全行業、全領域、全過程的垃圾分類管理體系,形成政府、社會與市場合作互動的工作機制。堅持“兩大原則”、立足“三大屬性”、緊扣“四大環節”,通過突破難點、落實責任、建立互信、持之以恒,努力提高垃圾分類制度覆蓋范圍,提升首都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1.堅持“兩大原則”,科學制定管理思路
一是“末端決定前端”原則,即前端垃圾分類方法取決于末端設施的處理方式。北京市生活垃圾有機質多,含水量大。一直以來,垃圾分類的技術路線是“資源回收、干濕分開”。近年來,隨著末端處理設施的建成投產,北京市已經基本可以實現干的垃圾進行工業化機械再分選后,有價值的東西再利用,剩余部分焚燒處置;濕的垃圾主要是生化處理,轉化為沼氣等可再生能源。到“十三五”中期,焚燒處理能力將達到1.82萬噸/日,生化處理能力達到6350噸/日,基本滿足垃圾分類處理需求。
二是“習慣決定效果”原則,即分類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居民的分類習慣。垃圾分類是文明進步、公民意識提升的結果。很難想象在環保意識不強、習慣于胡亂丟棄的環境中,垃圾分類能夠推行下去。近幾年的實踐證明,垃圾分類工作開展好的社區都離不開居民的積極配合,自覺分類;少數市民未能很好地支持配合分類,根源還是“怕麻煩”、“圖方便”的惰性思維,缺乏自覺意識和內在動力。因此,提升市民的分類意識,要突出抓好宣傳發動工作,要進社區、進校園、進家庭,從娃娃抓起,提高垃圾分類知識、方法和流程的知曉率,確保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這是基礎性的工作。要采取居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抓好領導帶頭、機關示范,發揮居(家、村)委會、社會組織、環保志愿者等的指導作用,把活動做深、做細,不斷增強市民的環保意識,提高市民參與垃圾分類的自覺性,變“要我分”為“我要分”。同時,要加大政府投入,配套完善垃圾分類各環節相應的基礎設施,最大化方便居民群眾,最便捷地完成分類。
關鍵詞:垃圾;環保;電動汽車;發電
中圖分類號: R124.3 文獻標識碼:A
1電動汽車行業發展的制約因素
地球石油資源的日益枯竭是眾所周知的,無論是汽油或者天然氣都是非常有限的,電動汽車新能源的解決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必要性。因此,大力發展以電動汽車為代表的新能源汽車是地球能源利用與環境安全的必然要求,對環境保護以及中國汽車工業實現跨越式、可持續發展,提升我國汽車產業國際地位,特別是提升國際競爭力的重要舉措。
1.1節能與環保的挑戰
公眾普遍認為只要是電動汽車就是節能環保,因為表面上看來電動汽車使用的是電網電力,屬于清潔能源,其實不然,在中國,有近70%以上的電力是由煤炭轉換而來的。眾所周知煤炭燃燒后產生的二氧化碳對大氣具有較強的破壞作用,同時煤在使用過程中對地球環境也存在嚴重的污染;電力在傳輸過程中會產生損耗,進而降低了煤炭的利用效率,這樣更進一步增加了煤的損耗量;電動汽車充電需要消耗大量的電力資源,迫使其大幅提高發電總量;所以不燒汽油改燒煤的狀況不僅不是環保節能甚至是惡化環境浪費資源,現狀無疑是對我國能源和環境保護的巨大沖擊和嚴重挑戰。
事實上,在廠商以及推動電動汽車技術應用的職能部門看來,電動汽車技術以零排放、低噪聲等優勢遠遠優于汽油汽車,但其實不然,按照電動汽車技術未來發展的趨勢預測,電動汽車將會在短時間內迅速普及,屆時電力需求劇增是無法承受的,并且如果電力來源還是依靠燒煤產生,這對我們并非是好事。
結論是:電動汽車的現狀并不環保,也不節能,甚至可以說是高耗能高污染產業,電動汽車的高速發展將有賴于能源結構的優化。
1.2普及和推廣的挑戰
電動汽車要上路,首先要解決的是能源保障和充電系統的合理建設。雖然國家電網已經開始規劃充電站網絡建設,但目前新能源汽車配套基礎設施的建設仍處于初級概念階段,并未形成成熟的商業模式,這就需要耗費巨額資金給電網擴容并建設龐大的的電動汽車充電網絡,高污染高耗能將迅速產生,同時所有投資將轉嫁到運行成本上,形成惡性循環,嚴重阻滯了電動汽車的發展。電動汽車充電及運行費用問題是電動汽車無法普及和推廣的主要原因。
1.3能源供給的挑戰
綜上所述,電動汽車似乎又走入“死胡同”,在環保低碳的外衣下依然面臨許多本質未變的問題。如果說電動汽車的出現緩解了燃油的消耗,而在其他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上又有所增加,本質上資源與能源利用并沒有得到優化。電動汽車如果擺脫了對燃油燃煤的依賴,改為依靠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水利等清潔的可再生能源進行發電,才能真正實現節能環保。但是利用水利或者太陽能、風能作為電動汽車的動力能源必然受到地理環境和區域劃分的限制也是十分有限的;生物質能雖可以利用,但是原料的供應將得不到保障,同樣存在著嚴重的間歇性問題。
電力來源和電力短缺形成了電動汽車產業發展的瓶剄,成為急需解決的大問題,要進入電動汽車的健康發展關鍵的問題在于尋找獨立的可持續的新能源。
2電動汽車發展對電網的影響
電動汽車作為用電大負荷產品對電網和供電系統的影響隨著電動汽車保有量的增加日益加劇,其對電能的需求將嚴重影響現有輸配電網絡,電動汽車的普及程度、類型、充電時間、充電方法、充電特性以及儲能特性的不同會使電動汽車對電網的影響和沖擊發生變化。電動汽車充電對電網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主要體現在:
2.1在峰荷時間進行充電將加重電網負擔,在非峰荷時間進行充電雖然對電網的沖擊減小,但總體上看都將對電網造成很大的沖擊和巨大能耗;
2.2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中整流裝置在工作時會產生大量的諧波,這會給電網帶來諧波污染;
2.3需要增加無功補償裝置、濾波裝置,從而大大增加電網建設的投資成本和運行費用;
2.4電動汽車在負荷高峰時刻進行充電時,充電設備產生的電網電流需求會使電力系統過載,使剩余電量儲備增加,使電網效率降低。聚集性充電可能會導致局部地區的負荷緊張;電動汽車充電時間的疊加或負荷高峰時段的充電行為將會加重配電網負擔,直接影響民用和工業用電。
2.5電動汽車發展和電網的需求是成正比的,電能負荷集聚擴張將給我國電力能源工業形成巨大的壓力因此為電動汽車充電提供獨立的能源體系是唯一的出路。
3城市高速發展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矛盾日益突出
當前,每年產生數量巨大的城市生活垃圾對環境管理以及污染控制形成了嚴重挑戰,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世界垃圾量正以快于經濟平均增長速度的2.5-3倍的速度增加,年平均增長速度為8.24%。我國城市垃圾年產量已達1.4 億t 以上,占全世界年產垃圾的四分之一以上,且仍以每年8%-10%的速度增長,而實施簡易處理的城市垃圾僅占總量的2.3%,目前我國歷年垃圾堆存量已高達60億噸,占用耕地5億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達80億元人民幣。全國城市現已發展到660個,其中已有200個城市陷入垃圾包圍之中。以城鎮人口2.6億,每人每年產生440公斤垃圾計算,產生垃圾量為1.14億噸,可以使100萬人口的城市覆蓋1米。且每年還在以8~10%的速度在遞增。中國已成為世界上垃圾包袱最重的國家,城市垃圾的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已迫在眉睫。
隨著國民經濟及城市建設的發展,城市生活垃圾的排放量逐漸增大,傳統的以填埋方式和簡單堆放后再采用土地還原法處理垃圾的處置管理模式將發生變革。目前,現代化大城市土地價格昂貴、生活水平高,垃圾成份趨于復雜且潛在經濟價值較高 ,從資源化和保護自然環境與生態平衡的角度來看,在保證垃圾處理無害化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實現垃圾處理的資源化已是發展方向。近十年來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在我國發展很快,特別是在城市化進程快、經濟較為發達、人口密集、人均可利用土地資源少的大城市以及南方,沿海地區都呈現出較大需求。焚燒技術成為近年來許多城市解決垃圾出路的新趨勢及新熱點。
4解決電動汽車能源的途徑
電力缺乏成為急需解決的大問題,要進入電動汽車的健康發展關鍵的問題在于尋找獨立的可持續的新能源。解決電動汽車充電的能源途徑可以是多方面的,目前的捷徑是依賴電網電力。在我國電網電力來源無外乎是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以及極少的核電,水力電力是清潔環保能源,但在我國水力電力只占有極小的一部分,絕大部分的電力還是來自煤炭資源,不環保也不節能。所以電網電力資源不能作為電動汽車行業發展的可持性能源保障。
太陽能電源和生物質發電能源投資巨大成本極高,且受地域和氣候的影響太大,不適合推廣和應用。
城市生活垃圾卻是不間斷的取向,城市生活垃圾取之不盡用之不絕,利用來焚燒發電的同時處理城市生活垃圾,一舉數得,環保、節能,因此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電動汽車充電系統是解決電動汽車發展能源保障的最優選擇。
5建立GPC系統的必要性和重大意義
GPC系統是將處理城市生活垃圾和電動汽車充電有機結合形成新的垃圾焚燒發電電動汽車充電系統產業鏈,不僅解決了城市生活垃圾的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處理,同時利用垃圾焚燒發電建立獨立的電動汽車能源體系,完全擺脫了依賴市政電網作為電動汽車能源的傳統方法;建立電動汽車換電站取代耗巨資在市區建立眾多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保障電動汽車能源的補充網點得到迅速普及。隨著電動汽車行業的高速發展,在城市中建立電動汽車充電站是必然的趨勢。GPC系統建立獨立的電動汽車充電能源體系,解決了電動汽車能源的補充,有效緩解了電網壓力,對電動汽車的高速穩健發展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同時有效解決了城市生活垃圾的資源化,實現GPC衍生產物的綜合利用,提升了城市環保的效果。城市生活垃圾發電電動汽車充電系統的建成,對我國的能源結構調整,具有深遠的極其重要的社會、經濟和戰略意義。
5.1解決城市生活垃圾環保處理最佳途徑,是新能源發展的一個契機;
5.2建立獨立的電動汽車充電系統,擺脫了電動汽車發展依賴電網的模式,突破了電動汽車發展的瓶頸,為電動汽車行業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5.3推動城市垃圾處理和新能源建設新,創造全新的GPC產業鏈,實現產業結構的升級。
6 GPC系統運行體系
6.1運行模式
將城市生活可燃垃圾進行焚燒發電,建立電動汽車充電站和蓄電池充電站、蓄電池換電站,完成對城市電動汽車的能源補充,不需要市政電網的接入,也就不需要電力變壓器、高低壓變電保護等設備就可以有足夠的電能使用。
垃圾發電生產的電能供給蓄電池充電站、電動汽車充電站、經過直供電網直接使用,富余的電能通過高壓裝置可以并入市政電網。在提供充電站足夠電能的同時實現了垃圾的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環保處理,實現再生能源的充分利用,從而擴展再生能源的應用領域;避免了依賴市政電網供電,不需要投入大型變電及其他輔助設備,大大降低了投資和運行成本,同時避免了電力傳輸損耗和對電網的沖擊;垃圾發電充電站不僅沒有消耗電力資源,剩余的電能可以實現其他應用價值或者并入市電網絡。
6.2GPC運行機構和程序說明
6.2.1GPC系統運行原理: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后通過垃圾封閉運輸方式運送到GPC系統工作站,對垃圾進行儲存。垃圾壓縮和淋漓后送入垃圾分選區,期間滲濾液經過環保綜合處理和利用。
垃圾分選系統將金屬、塑料、玻璃以及電子產品等回收利用,食物餐廚垃圾送入養豬基地或做其他回收處理,沉降固體和液體作為有機肥料送入田間,可燃垃圾進入烘干處理程序。
焚燒處理要求垃圾的熱值大于3.35MJ/kg,在技術上采用前期熱風烘干的手段就可以達到,不需要添加助燃劑,從而降低運行成本。GPC系統可燃垃圾利用焚燒爐燃燒處理后的煙氣進行烘干干燥,熱值提高后的垃圾送入焚燒爐焚燒。(參照本人專利ZL201120211636.2和ZL201220190093.5)
垃圾焚燒產生的灰渣進行處理后可以制作和生產建筑材料,如建筑用磚等。
焚燒尾氣進入環保處理設備三級處理后符合國家環保標準排放。
余熱鍋爐產生的蒸氣供給汽輪發電機組發電,剩余的熱能作為采暖熱源供給學校、賓館、工廠、娛樂以及農業使用。
汽輪發電機組生產的電能直接提供給電動汽車充電樁、蓄電池充電房,富余的電能可以并入市政電網或者為高耗能用戶提供能源。
汽輪發電機組發電使用后的蒸氣綜合利用到相關行業,如木材蒸氣烘干、紡織化工電鍍、食品加工、飲食釀造消毒以及洗浴桑拿保健行業。
6.2. 2GPC供電系統示意圖
GPC系統設置配電中心、蓄電池充電房、公交車充電站、專用車輛充電站、私家車充電站。蓄電池充電房建立蓄電池配送系統,將充滿電能的蓄電池由派送單位送到市區蓄電池換電站以及需要更換蓄電池的電動車輛上進行更換。更換下來的蓄電池送回蓄電池充電房充電。富余的電能經過高壓設備升壓后并入市政電網。
7系統方案實施和具體要求
7.1垃圾焚燒發電廠選址和建設原則
垃圾焚燒發電廠場地選擇原則:城市周邊地區,遠離城市中心,有利于廢水廢氣的環保處理,離城市中心20KM的輻射距離為理想地點,經濟發達地區可以在城市周邊地區多點建廠,以降低運輸成本;尤其可以在道路兩側的鄉鎮街道廣泛建立GPC系統。
7.2城市垃圾收集和儲運以及前期處理
采取封閉運輸垃圾的方式,避免垃圾儲運過程中的二次污染。運輸車輛采用專用的自卸車。
垃圾分選系統通過垃圾均勻給料、大件垃圾自動分選系統、大件垃圾破碎系統、袋裝垃圾自動
破袋、大塊有機物自動破碎系統、全封閉機械化風選系統、塑料水選系統、有機物高溫高壓水解水熱氧化“熱選”系統等工藝處理后,可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選為:無機物類,沙土類,有機物類,不可回收可燃物類(塑料、橡膠),薄膜塑料類,鐵磁物類,為下道工序垃圾處理“資源化、產業化”打下基礎。
要提高焚燒爐的運行質量,加大熱能利用率,減少尾氣治理成本,首先應在垃圾進爐前進行更有效的預處理,為焚燒創造有利條件是至關重要的。
7.3蓄電池充電廠
建立蓄電池充電廠,對備用蓄電池、電動汽車更換下來的蓄電池實施標準充電。電動汽車可以
自行行駛到蓄電池充電廠來更換蓄電池。
7.4電動汽車充電站
在GPC系統內設立符合要求的電動汽車充電樁,對私家電動車、公務電動車、公交車輛等車輛集中充電,公共車輛實行白天運營夜間集中充電。
7.5 蓄電池換電站
在市區利用現有的石油制品加油站建立電動車輛蓄電池更換點,快速完成電動汽車能源補充,更換下來的蓄電池通過專用車輛送至GPC系統換電站。在道路兩側可以廣泛建立蓄電池更換點。
7.6 監控調度中心
垃圾焚燒監控,蒸氣發電監控,蓄電池充電廠監控,電動汽車充電樁監控,電力使用和并網監控。
8 經濟效益分析
以城市社區30萬人口的小型城市,滿足40臺公交車、180臺小型車輛、2000輛電動自行車和1000組蓄電池的充電需求,需要電功率4500KW。
8.1使用電網電力
8.1.1電費:4500KW電功率,每天4500*24=10.8萬度電,電費按1元計算,費用為10.8萬元/天,每年電費高達3942萬元。
8.1.2充電樁造價3萬元,30個充電站300個充電樁需要投資900萬元
8.1.3使用土地30*500=15000㎡ 占城市中心土地23畝,約值4600萬元
結論:投資總額達5500萬元,每年消耗電費4000萬元
8.2使用GPC系統,配置3臺4500KW/0.4KV發電總量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直燃發電充電站,采用3臺10t/h的垃圾焚燒爐和3臺1500KW凝汽式汽輪發電機組,每天處理生活垃圾180t,可以解決約30萬人口的生活垃圾環保處理;同時滿足充電站40臺公交車、180臺小型車輛、2000輛電動自行車和1000組蓄電池的充電需求,剩余電量并入市政電網。
8.2.1GPC系統基地使用郊區土地30畝,約值600萬元;
30個換電站3000㎡約值900萬元;合計1500萬元。
8.2.2 GPC系統總造價2000萬元;
8.2.3 垃圾收費18000元/天,657萬/年
8.2.4 可回收利用垃圾100元/T,657萬/年
8.2.5 余熱利用價值5000元/天,185萬/年
8.2. 6 發電充電收入3000萬元
結論:每年的收入總計約為4500萬元,扣除所有投資3500元,當年贏利1000萬元。今后每年都產生利潤4500萬元。
8.3 綜合經濟運行評估:按全國1000座城鎮計算,將產生至少450億元人民幣的經濟效益。
結語
運用GPC系統在環保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同時建立了獨立的電動汽車能源體系,蓄電池的充電和更換使電動汽車的能源補充及時、便捷和網絡化,大大降低了投資和運行成本,對推進電動汽車的高速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在我國乃至世界普遍建立GPC系統,有著積極的、重要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將GPC系統作為基本的國家環境保護要求,制定國家或者國際GPC標準,建立政府層面的相關研究機構。將規劃中的城市垃圾處理費用、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建設費用投資于建立GPC系統,城市垃圾處理、垃圾發電、電動汽車充電系統的有效結合,真正做到有效處理城市垃圾的同時解決城市充電站的布點建設,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新能源和環保建設,推進電動汽車的發展。
參考文獻
[1]辛建波, 溫宇賓.電動汽車規模應用對江西電網的影響分析 [J]. 江西電力, 2010.[2]郝艷紅, 王靈梅, 邱麗霞.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工程的能值分析 [J]. 電站系統工程.
[3]許迎春, 何志武,我國垃圾焚燒發電的政策文本解讀 [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 ,2010(1).
[4]張翔,論中國電動汽車產業的發展[J]. 汽車工業研究,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