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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征地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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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征地賠償標準

林地征地賠償標準范文第1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 農業和牧業用地

第四章 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五章 工礦和交通用地

第六章 城市用地

第七章 林業用地

第八章 國家建設征撥用土地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合理利用和科學管理土地,建立良好的生態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土地政策、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節約土地是我國的國策。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制止浪費和破壞土地資源,是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是全省各族人民應盡的義務。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轄區內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園林、林地、草地、水域、荒地、荒山和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礦、交通、國防、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等用地,以及未開發利用的土地。

第四條 凡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確定和變更,土地的勘查、規劃、保護和利用,都必須依照本條例辦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管理行政轄區內的一切土地。農業部門是土地的管理機關,負責掌握行政轄區內的土地利用總體情況和辦理征用土地事宜。城市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包括建制鎮,下同)規劃區內的土地規劃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要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搞好自然資源調查,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經原批準機關同意,不得變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七條 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簡稱國有土地,下同):

(一)城市土地(不包括城市中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國家所有的林業用地;

(三)國家依法沒收、征用或者征而未用的土地;

(四)國家撥給機關、部隊、學校和國營企業、事業等單位使用的土地;

(五)經批準劃給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六)經批準劃給農民(承包者)使用的國有林地、草原、水域、荒地、荒山;

(七)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不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八條 下列土地屬集體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飼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

第九條 為了確認和保障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土地所有單位和土地使用單位或個人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頒發土地證和土地使用證。

土地證和土地使用證所確認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對集體所有制土地實行征用,對國有土地實行撥用。已征用和撥用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

第十一條 禁止買賣、變相買賣土地或者以其它違法方式侵占土地。

地上附著物的買賣、租賃或轉讓,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時,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因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爭議,按本條例第五條確定的管理范圍,由主管部門主持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在爭議未解決之前,爭議各方均須服從同級人民政府的裁決。

第三章 農業和牧業用地

第十三條 所有使用農業用地的單位,都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開發、利用、治理、保護所使用土地的具體規劃和措施,搞好經營管理,保持水土,涵養土質,提高土地利用的經濟效益。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部隊、學校和國營企事業等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不得自行劃撥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另作他用。上述單位需要在其使用的土地上進行基本建設的和因特殊需要必須劃撥的,均須經主管部門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鄉人民政府根據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村鎮(包括鄉村居民點、村莊、集鎮,下同)的建設規劃,并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經批準的建設規劃,非經原批準機關同意不得變動。

制定村鎮建設規劃,要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閑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良田。

農民(包括農村非農業戶,下同)和村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必須服從村鎮建設規劃,不準多占少用、占而不用。

第十六條 農民建房使用村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必須經鄉人民政府審批其用地位置、面積、用途和標準,并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含宅基地使用證)。

鄉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參照有關征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農民建房用地面積,實行限額管理。

第十八條 由于遷居等原因騰出的舊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如仍作宅基地轉他人使用時,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因遷居或原有宅基地面積不足而出賣房屋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時,買方要重新申請和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嚴格控制從耕地上取土生產磚瓦和挖取砂石。城鄉國營、集體企業單位確需從耕地上取土生產磚瓦和挖取砂石的,要分別按照或參照有關征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農民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住宅,開礦和毀田打坯、燒磚瓦等,不得棄耕棄管。違反者,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土地的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加強草原管理,保護草原資源,搞好草原建設,積極治理嚴重退化、沙化、堿化的草場,不斷提高草地生產能力。嚴禁墾草開荒、破壞草原設施、草場資源以及其他有害于草原建設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歷史文物保護區、風景區、療養區范圍內的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進行建設時,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保護區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進入保護區內占用土地。因特殊需要必須占用的,須征得保護區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上述范圍內現有生產、建設單位在土地及資源利用上的權利和義務,統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章 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二十三條 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國營漁場范圍內的土地,由國營漁場使用。

經批準定期經營天然泡沼的生產單位,在泡沼干涸期有權繼續使用。

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各類水利工程保護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門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水利工程用地,按有關征撥用土地規定執行。

國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辦水利工程,須由主辦單位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占用非受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要用受益單位土地或未撥用的國有土地予以調劑。調劑不了的,由受益單位按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給予土地補償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間聯辦水利工程用地,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占用非受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用受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予以調劑,或由受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給予土地補償費。

縣與縣之間聯辦水利工程用地,須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章 工礦和交通用地

第二十五條 經國家批準因工程建設和開發地下資源,妨礙當地人民生產、生活的資源和設施時,由建設或開發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修復或新建。

第二十六條 鐵路、公路占地,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

鐵路、公路沿線以及因安全防護等特殊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視為征而未用的土地,任何單位不得侵占。特殊需要臨時使用的,必須經鐵路或公路部門同意;需要收回時,使用單位要無代價交還。

位于城市的鐵路留用地的規劃、利用,必須服從所在城市的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家新建、改修公路用地,按有關征撥用地規定執行。

筑路、養路所需砂、石、土,要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解決。如需從公路用地外有收益的土地上挖取砂、石、土,必須辦理征、撥用土地手續。從城市規劃區外的公路沿線附近的荒山、河灘上挖取砂、石、土等天然筑路材料,要經有關部門批準,但不付補償費用。公路部門要搞好水土保持,不得破壞自然資源。

國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辦的公路工程用地,由主辦單位報請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使用該路的單位調劑補償,或參照有關征地規定,付給補償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合進行農村道路建設,須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第二十八條 鐵路、公路綠化林或防護林,要在國家規定的用地內種植。

第六章 城市用地

第二十九條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土地均為城市用地。城市建設用地,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規劃區范圍,不得擅自擴大。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需要使用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向城市建設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的申請,由城市建設部門審查批準其用地位置、面積和范圍。征用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城鎮總體規劃和有關征地規定統一辦理征用事宜。

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和征用后的土地,均由城市建設部門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含宅基地使用證)。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必須經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臨時用地許可證。臨時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還要征得土地管理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二條 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或擴建居民點和企業、事業單位,其用地位置、面積和范圍,要經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由土地管理機關辦理批準手續。

第七章 林業用地

第三十三條 林業用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林間空地、宜林地和苗圃用地。凡屬國家的林業用地,一律由林業部門統一管理。凡屬集體的林業用地,林業部門有權對其進行檢查、指導。

第三十四條 凡按政策規定劃給非林業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的林業用地,不準改作他用或擴大占用面積。

劃給個人使用的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溝、荒灘、荒坡、沙丘等宜林地或其他林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第三十五條 嚴禁集體和個人在林地內開墾小片荒地。

凡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開墾耕作的,由各級人民政府作出規劃,限期退耕還林。

第三十六條 征用集體林地和撥用國有林地,必須征得林業部門同意,由土地管理機關辦理征撥地手續。

第八章 國家建設征撥用土地

第三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撥用土地,凡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被征、撥地單位和群眾必須服從,不得妨礙、拖延和阻撓。

第三十八條 國家建設征、撥用土地,必須嚴格執行設計定額,禁止多征、早征,杜絕浪費土地的現象。凡有空地、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

第三十九條 一個建設項目所需土地,必須一次申請報批,可分期撥用。

凡有“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的新建工程項目,必須同時提交經環保部門批準的治理“三廢”設施的規劃,方能辦理征、撥用土地手續。

臨時搶險、防洪等緊急用地,可先占地施工,后補辦征、撥用土地手續。

第四十條 申請征、撥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土地或國有林地,須向被征、撥地所在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提交用地申請書。附經批準的建設計劃、設計任務書和按國家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由土地管理機關辦理征撥用土地手續。

第四十一條 征、撥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耕地、園地三畝以下(含三畝),林地、草地十畝以下(含十畝)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下(含二十畝),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耕地、園地三畝以上、五畝以下(含五畝),林地、草地十畝以上、二十畝以下(含二十畝),其它土地三十畝以下(含三十畝),縣城、鎮、工礦區規劃區內菜田三畝以下(含三畝),由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審查批準。

耕地、園地五畝以上至一千畝以下,林地、草地二十畝以上至一萬畝以下,其它土地三十畝以上至一萬畝以下,縣城、鎮、工礦規劃區內菜田三畝以上至一千畝以下,各市規劃區內的菜田一千畝以下,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撥用省屬林業局管轄的國有林地,面積一千畝以下(含一千畝),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耕地、園地、林地一千畝以上,其它土地一萬畝以上,報國務院批準。

外省來我省征、撥用土地,一律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征地,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

第四十二條 征用土地,要根據土地數量、質量、地面附著物等情況,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城市規劃區內菜田和近郊菜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計算;征用城市遠郊菜田和其他所有的耕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計算。

征用果園、精養漁塘、葦塘、條通,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計算。

征用集體林地,被伐林木交林木所有者;撥用國有林地,被伐林木交森林經營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林地補償標準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撥用有收益的其它國有土地給原用地單位造成損失的,由雙方協商補償。

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對征、撥用土地上的生產(生活)設施和青苗,由建設單位與原用地單位協商,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合理補償。在開始協商征、撥地方案后,違背農時搶種的作物,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田(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菜田),還需向被占地所在城市繳納新菜田建設費,統一上繳地方財政,用于新菜田建設。

(二)安置補助費:被征用耕地(包括菜田),每個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因征地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被征地單位征地前農業人口(按農業戶口計算,不包括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遷入的戶口)和耕地面積的比例及征地數量計算。年產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十倍。

按上述規定確實安置不完的剩余勞動力,由建設單位按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面積比例人數予以安排,并相應核減安置補助費。如安排有困難,可向當地有關部門交納安置補助費。由當地有關部門安排。

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備遷、并條件的,經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可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將原有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原有的集體所有財產和所得的補償費、補助費,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與被征地單位商定處理,用于安置其他人員的就業(包括自謀職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私分。

(三)附著物補償費:由征地單位與原用地單位協商賠償。

征用土地的補償、補助費,除將地上個人附著物的補償費付給個人外,均應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集體生產、安置群眾生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

第四十三條 用地單位和個人兩年未使用的土地,凡屬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安排使用;凡屬城市規劃區外的,由土地管理機關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條 臨時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其使用面積乘以該土地每畝平均年產值逐年付給原用地單位土地使用費。臨時用地期滿,用地單位負責恢復土地的耕種條件或按恢復工作量向原用地單位支付費用,及時歸還。

臨時使用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國有土地,確需補償的,由臨時用地單位與原用地單位協商處理。

不準在臨時用地上修永久性建筑物。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第四十五條 在征、撥用土地范圍內發現文物、古跡和無主財物時,施工和用地單位要妥善保護,并立即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不得破壞和竊藏。

第四十六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進行基本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搞聯營使用集體土地,比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辦理征用土地手續。

第四十七條 辦理征、撥用土地手續的管理機關要嚴格掌握土地的補償、補助、賠償標準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八條 執行本條例,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保護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成績顯著者。

二、維護土地政策、法律,同違法行為作堅決斗爭,有重要貢獻者。

三、在建設項目的設計、選址、審批、施工中,節約用地有顯著成績者。

四、在農房建設上不占耕地,節約用地,成績顯著的鄉、村。

五、在土地的勘查、規劃、登記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土地管理機關,城市建設部門和林業部門按其管理范圍執行制裁:

一、買賣、變相買賣土地者,其土地交易無效,并沒收交易的土地、款、物,對直接責任者、指使人處以罰款。

二、未經法定審批手續占用或多占土地,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者,責令其退還土地;地上建筑物要限期拆除或沒收,并賠償被占地單位的經濟損失;對占地單位、直接責任者和指使者處以罰款。

三、以欺騙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或超越審批權限審批土地者,均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四、濫開荒地,毀壞草原、葦塘及其自然資源,以及超坡開荒造成水土流失者,責令其退耕還林、還草,賠償經濟損失,并對其單位、直接責任者和指使者處以罰款。

五、不執行征地補償、安置、賠償經濟損失、治理恢復土地等規定者,責令其執行并對直接責任者和主管人處以罰款,擅自提高補償、補助或安置、賠償費用者,對主管人處以罰款,并追究批準機關領導者的行政責任。

六、以無理要求阻撓征、撥地,或不按本規定如期交出被征、撥地,影響建設施工者,責令其按規定或限期交出土地,對被征、撥地單位主管人處以罰款。

上述各款中的賠償金和罰款由企業單位支付的,從企業自有資金中開支。由行政、事業單位支付的,從預算包干結余和預算外資金中開支。對非法占地建設單位的罰款,按工程投資或造價的百分之三至三十計算;對個人支付的,最低不少于三十元,最高不超過本人六個月的總收入。收繳的罰款上繳地方財政。

對不服從經濟制裁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上述條款情節嚴重者,按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者和指使者給予行政處分;對國家、集體的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借土地糾紛,煽動群眾鬧事,破壞生產秩序,或造成人身傷亡,和使用暴力或其它手段,阻礙土地管理人員執行任務,情節嚴重者,交司法機關懲處。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都有權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檢舉或控告。

對土地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敲詐勒索、貪污受賄的,從重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省過去的有關土地管理規定與本條例有抵觸的,一律以本條例為準。

林地征地賠償標準范文第2篇

2014年1-8月,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案件總數件2673件,涉及當事人6758人,調解成功2633件,調解成功率是98.5%;疑難復雜案件433件;婚姻家庭糾紛521件;鄰里糾紛579件;房屋宅基地糾紛250件;山林地糾紛323件;生產糾紛83件;損害糾紛賠償215件;勞動爭議糾紛45件;征地拆遷糾紛364件;合同糾紛92件;道理交通事故糾紛5件;其他糾紛195件;防止集體上訪8件;防止民間糾紛轉化刑事案件8件;防止群體性械斗1件。

__縣的矛盾糾紛主要以婚姻家庭、損害賠償、鄰里、房屋宅基地、糾紛山林地糾紛、征地拆遷糾紛、勞動爭議等類型的民事糾紛居多。婚姻家庭糾紛仍然是__縣當前乃至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所占比重最大的矛盾糾紛。損害賠償糾紛主要為工傷(死亡)賠償、非因工死亡賠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類型的糾紛。鄰里糾紛主要表現為農村相鄰房屋之間因巷道、屋檐、宅基地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因房屋宅基地引發的鄰里糾紛呈現上升趨勢,集中體現在鄰里間因宅基地邊界劃分問題鬧矛盾,雙方各不相讓從而矛盾加劇。山林土地糾紛主要涉及占地,侵權方面。合同糾紛則主要涉及農村土地租賃、生產經營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則以建筑工地勞資糾紛和企業勞資糾紛為主,這些勞資糾紛多為群體性,涉及人數多,內部關系比較復雜,調解難度較大,但經過聯合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調處,都在較短的時間內得到妥善處理。重大或群體性矛盾糾紛主要是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糾紛。

(一)關于婚姻家庭、鄰里、宅基地糾紛。鄰里、婚姻家庭糾紛有其共性原因:人際交往中產生矛盾,進而因某些問題而導致矛盾激化。也有其個性原因:鄰里糾紛大多發生在農村,經常是因為村民間房屋和口角問題產生;婚姻家庭糾紛則因婆媳關系惡化、婚姻感情破裂或子女不贍養父母等原因產生。很多的宅基地問題主要是由于房屋重建或者堆放物品過程中一方越界而引發另一方的不滿,歸結原因是近今人多地少的問題越加明顯,也有建房用地政策方面的原因,產生村民為了給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而對宅基地周邊的土地寸土必爭。以上這些糾紛很多時候是因長期磨合不成爆發,所以調處難度大,對調解不成功的則引導他們通過法律途徑例如訴訟解決,然而打官司更容易傷害感情,所得出的效果也不如理想。以上三類矛盾糾紛估計將較長期在__縣農村地方普遍存在。

(二)關于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類賠償糾紛的主要成因:一是企業自身粗放式經營,成本意識和法制意識不足,將工程或項目外包給沒有資質的主體,如建筑工地開發商將工程外包給沒有資質的工程隊;二是在生產過程中,工人上崗前沒有經過專業培訓,施工過程中沒有足夠的安全意識及做好相關安全措施;三是損害事件發生后,用工單位和工人之間因勞動關系、社保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或勞動者方面以企業的過錯為由,提出的要求超出法定賠償標準,并以群體性的過激手段,用影響社會穩定的方式來達到目的,從而導致矛盾激化。

(三)關于農村土地租賃合同糾紛。近年農村土地升值,部分村民以多年前簽訂的合同約定租金過低、損害村民利益為由,利用幾年或十幾年前簽訂的合同中存在的缺陷,主張合同無效或要求承租方大幅提高租金。這種現象有從點到面擴散的趨勢,因為一些村民小組在主張無效合同中取得了較大利益,引起其他村民小組的跟風。

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經過多年的努力,目前,__縣共建有各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92個,有調解員469人,其中專職調解員24人,兼職調解員445人,基本形成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調解組織網絡。但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必須高度重視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長效機制對維護當前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性。

(一)適應時代趨勢,適時調整方式和策略。傳統的婚姻家庭及鄰里糾紛,對社會的影響不大,通常情況下不會引發群體性上訪鬧事事件,但這類矛盾糾紛占的比例最大,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且長期存在,如處理不及時、不妥當,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從而影響社會穩定。對于這類矛盾糾紛,關鍵是要發現早、處理早、調解好,防止矛盾激化,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或始發狀態。針對土地及房屋拆遷糾紛,要重視此類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做好群眾工作,講法律,講政策,爭取通過共同協商方式解決問題。對于一些歷史遺留的問題,同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盡快制定解決問題的可行性辦法,無法協商的情況下,正確引導群眾遵循法律途徑解決。

(二)提高調解隊伍綜合素質。新時期的矛盾糾紛有突發性、潛伏性和反復性等特點,化解難度大,這就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調解隊伍,司法行政部門要根據工作實際,

適時開展專業知識業務培訓班。(三)加強聯動,提高效率和質量。進一步加強各部門的聯系,形成社會管理合力。進一步加強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爭取在第一時間作出應急反應,協助有關部門快速處理事件,防止矛盾糾紛事態及影響擴大。建立多方聯調機制,形成人民調解合力,防止及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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