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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征收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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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征收補償條例

耕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第1篇

關鍵詞:水利水電工程 菜地補償 制約因素 建議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5)08(c)-0220-02

1 工程簡介

新疆某水電站工程為徑流式電站,采用引水式開發,開發任務是水力發電。水電站整個動力引水渠道長31km,引水流量為138.8 m3/s,裝機容量220 MW(4×55 MW),保證出力126.4 MW,年發電量12.79億kW?h。

工程建設征地呈帶狀分布,征地影響范圍涉及3個鄉(鎮)、15個行政村及4個縣直單位的386戶移民。工程建設永久征收土地7551畝,其中耕地2421畝、園地122畝、林地1339.6畝、牧草地3228.8畝;臨時占地3210.3畝;拆遷房屋面積5827.7 m2,以及交通、電力、水利等專業項目恢復改建等。

工程永久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為:耕地補償基數參照新疆自治區新計價房[2001]500號文規定的一等耕地標準,即1200元/畝;補償倍數按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以下簡稱《移民安置條例》)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執行,其中,土地補償費10倍,安置補助費6倍。

工程建設基準年為2008年,設計水平年為2011年。征地移民安置補償投資主要材料及價格采用2008年12月價格水平。工程建設工期34個約。工程建設征地于2010年正式實施。

2 問題的提出

在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實施階段,15個永久占地村中有1個村的16戶被占地戶認為工程永久占壓他們的承包耕地為菜地,按照種植糧食作物的一等耕地標準進行補償是不合理的,他們不能接受,應該按照菜地的標準進行補償。為此,他們拒不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多次阻擋工程建設正常施工。在經過多次上訪無果的情況下,最終訴諸法律,不僅給全縣移民安置工作造成了非常被動的局面,而且使工程建設工期拖延2年之久。

針對這個問題,當地州、縣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機構曾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協調、協商,縣土地管理局、農業部門及菜籃子辦等部門也多次試圖對16戶被占耕地重新確定土地性質,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最終沒能達成一致意見。

移民監理單位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現場調查。具體情況為:工程建設永久征收該村耕地741畝,全部為水澆地,共計涉及97戶村民。其中,征收這16戶村民的承包地為110畝。在2005―2007年期間,這16戶村民有的種植了小麥或玉米,有的種植了洋蔥、胡蘿卜或是甜菜、胡麻等,基本上是糧食作物和蔬菜等經濟作物倒茬種植,一年僅能種植一季。但是,并沒有收集到每戶的詳細資料。

監理單位也查閱了國家相關政策和國內外以往類似案例,但是,要改變土地屬性、按照菜地進行補償,還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

3 主要制約因素分析

3.1 國家政策層面的制約

(1)我國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GB/T 21010-2007)》,我國土地按現狀分為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等12類,其中耕地又分為水田、水澆地和旱地。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閑地(含輪歇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含蔬菜)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獲一季的已墾灘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寬度

(2)關于菜地的定義。

經查閱,目前國家政策層面上對于菜地并沒有確切的定義。只是在《國家建設征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暫行管理辦法》([1995]農(土)第11號)中,對城市郊區菜地進行了約定,即是指城市郊區為供應城市居民吃菜,連續3年以上常年種菜或者養殖魚、蝦等的商品菜地和精養魚塘。一年只種一茬或因調整茬口安排種植蔬菜的,均不作為本辦法所稱的菜地。

從上述兩個方面進行分析,該村16戶被占耕地均不能定性為菜地。一是我國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沒有對菜地進行單獨分類,而是把用于種植蔬菜的土地涵蓋在耕地中。而耕地的分類為水田,水澆地,旱地,也不是按種植類別進行分類的。二是沒有確切的資料顯示這16戶的被占耕地連續3年以上全部種植了蔬菜,只是部分農戶在自家的承包地上根據需求倒茬種植了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及蔬菜等,是輪作地。三是當地的氣候條件決定了該地區每年只能種植一季農作物,即一年只種一茬,也不符合現行城市菜地的標準。

3.2 土地補償費測算問題的制約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目前,我國土地管理法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均是采用畝產值倍數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移民安置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畝產值的16倍。

我國對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采用的是土地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年產值乘以一定的倍數。從根本上講,這種計算方法不能體現土地本身的實際價值,同時倍數計算法也缺乏科學的衡量標準。一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種植的農作物是根據市場的供求狀況不斷調整的,很難確定3年中種植作物變化情況。二是實行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后,難以對農作物的產量作出準確的統計,調查也難以得到真實的情況。三是農作物的價格隨市場波動,年度之間和年內不同時期的市場價格都是不確定的,很難確定統一的計算價格。四是在實際工作中,取規定的下限還是上限相差很大,很難實行。

(2)征地前3年平均畝產值的確定。

根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規范》(SL 290-2009)條文說明,經濟社會“樣本調查的方法分別采用搜集農調隊的典型資料、實地訪問、問卷調查和隨機抽樣?!痹趯嶋H工作中,經濟社會指標的調查主要采取搜集縣農經局統計年鑒資料、農調隊資料等,根據收集到的資料,由設計單位等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征地前3年平均畝產值和工程征地補償基數。所以,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情況、設計人員的水平高低,都對確定征地前3年平均畝產值和工程征地補償基數數值有著直接影響。

3.3 移民安置規劃階段的相關制約

(1)規劃設計人員對于國家政策認知程度的制約。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土資廳發〔1999〕97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這里的“該耕地”,是指實際征用的耕地數量。而“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中的“該耕地”,則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數量。因此,在計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時,“該耕地”的概念是不同的。征用耕地土地補償費中的該耕地,可以理解為工程建設征地范圍內的耕地(一般以縣為單位),計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可以用區域內的平均數值;而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中的該耕地,是指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組每人占有的耕地數量,計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應與村、組平均前3年產值掛鉤。不能采用相同的數值進行計算。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規劃設計人員往往采用工程建設征地區域內前3年耕地畝產值進行計算,作為補償基數,再乘以相應的補償倍數即可。這種計算方法沒有按照“該耕地”的不同含義進行區分,以此確定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有違公平、合理,也不能完全反映實際情況。

(2)地方移民機構和鄉村干部等工作深度的制約。

根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實物調查規范》(SL442―2009)、《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水規計[2010]33號)的規定,實物調查成果應經調查者和被調查者簽字認可并公示后,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其中,屬于農村和城(集)鎮居民的實物,應由戶主簽字;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物,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屬于企業的實物,應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實物,應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在實際工作中,屬于農村和城(集)鎮居民的實物,屬于企業的實物或是企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實物,均能根據規定由相關物權人進行簽字、認可,但是,對于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調查,按照規定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一方面這是由我國土地的公有性質決定的;另一方面又現行的于土地承包經營相矛盾。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可的僅僅是被占土地的性質和面積,并不能真實的反映農戶實際種植了什么。

綜上所述,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約,使得在征地移民實施過程中,存在類似于菜地補償這樣細節性的問題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從而影響到移民安置工作的順利開展,影響到工程建設,甚至社會穩定。

4 建議

(1)目前,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新疆自治區“關于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新計價房[2001]500號,簡稱自治區500號文)”中都涉及到了菜地的補償問題,如,自治區500號文規定:“種植特種作物的耕地、菜地、果園的年產值應高于本表一等耕地標準”,“棉花地最高不得超過1.5倍;果園地不得超過2倍;蔬菜地不得超過3倍;葡萄地不得超過4倍。其他經濟作物按實際年產值測算”等,但對菜地沒有明確的界定。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細化政策、標準,使其更具操作性,為更加合理的實施補償提供政策依據。

(2)在進行實物指標調查時,應按照相關政策要求、根據工程建設不同階段,逐步深化、細化實物指標調查,特別是對土地的調查,在實施階段進行土地分戶時,應對每戶的土地的性質、種植結構進行調查、登記,并有影像記錄備查;縣、鄉移民機構,尤其是鄉、村干部,應切實負起責任,盡量提供符合實際的經濟統計資料,認真做好實物指標調查、核實工作;同時,應加大土地征收中農戶的參與程度,以維護移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在對實物指標成果公示期間,涉及人員一定要認真核對,在確定數量、地類、面積無誤后,再進行簽字、認可;以避免影響在后續工作。

(3)遇到國家現行政策對實際存在的補償問題沒有嚴格界定時,征地移民參建各方應參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不突破政策框架的前提下,對有爭議的補償問題做出切合實際的約定,以維護移民群眾合法權益,并保障工程建設順利施工。

(4)目前,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征地補償的計算依據是征地“前三年”的平均畝產值,這種單一的“前三年”平均產值為計算依據,沒有考慮未來幾年土地地價增值、產值增加、物價漲幅、科技進步及全社會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等因素;從另一方面講,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從進行可行性研究到征地移民開始實施直至工程建設開工,往往需要幾年的時間,根據我國近年來國民總值增長率都在8%以上進行推斷,我國農村的耕地收益,無論是傳統的種植,還是調整結構以后種植其他的農產品項目,每年的收益也都是增加的趨勢。因此,在征地移民補償中,建議充分考慮未來幾年的物價上漲等因素,實行價格動態管理,使征地補償更加公平、合理。

參考文獻

[1] 張穹,矯勇,周英.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釋義[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7:41-54.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2004.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1998.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SL 442―2009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實物調查規范[S].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

耕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第2篇

眾所周知,我國的土地分為城市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于年初出臺,對遏制違法拆遷、野蠻拆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和補償,仍沿用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不僅不夠細化,而且難以適應近年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所以,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需要一部專門法規予以規范。

實際上,近年來引起社會強烈關注的惡性拆遷事件,更多的發生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農民的宅基地)上。比如在唐福珍事件和江西宜黃拆遷事件中,被拆遷者舍命保護的是自家建造的小樓,而拆遷者想征占的則是樓下的宅基地。毫無疑問,如果不對征占農民土地的權力進行規范和約束,這類影響很壞的強拆仍會繼續上演。

除了致人死傷,農村土地征收問題還表現為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撤村并居”“兩分兩換”,不少農民“被上樓”“被進城”――這似乎是當下一大趨勢:城市里能拆的地方已經拆得差不多,一些地方轉而將推土機開進農村,征收、拆遷攻防“主戰場”向農村轉移,農地和農房成為被強征、強拆的主角。

應該看到,相比城市居民,農民的話語權更微弱,沒有多少博弈能力,面對強征強拆,他們要么忍氣吞聲,要么以命相拼;城市居民的房屋被拆遷,涉及的還只是補償、安置是否合理的問題,而農民的土地被征用。則可能危及他們的“生命線”以及子孫后代的活路。

耕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耕地保護;土地征收;分析思考

一、目前土地征收和耕地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土地征收的程序雖然已經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有關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較簡單、粗糙,在許多具體的制度設計上仍然存在漏洞,表現在:

(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確?!巴恋卣魇漳康谋仨毢戏?,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土地。”這一原則在實施過程中受到了嚴重扭曲,公共利益在程序上沒有保障,審批程序中沒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專項審查,在征地公告中也沒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專門說明。我國目前還沒有對公共利益的范圍進行明確的界定,“公共利益”作為一個高度抽象、難于界定的概念,在實踐中對有關公共利益的解釋和界定過于靈活,在巨大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常常被人為地濫用,極易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憑借這條依據無視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志,強行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損害農民利益。

(二)缺乏民主參與,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后,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9條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此可見,在土地審批之前,政府并沒有將征地信息告知被征地人的義務,被征地人對征地無法提出異議,只有在審批通過后的征地過程中,才有對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權利。缺乏廣泛有效的民主參與,使得政府的征地行為缺乏最有力的監督——來自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三)缺少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制約。在我國,行政機關既是土地征收的決定者、亦是執行者。如在征地范圍的決定權、征地審查權、賠償方案確定權等方面都只規定由行政機關自主決定、具體實施,缺少對行政機關的必要監督,導致行政機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容易帶來行政權力的泛濫,危害社會穩定。

(四)嚴格責任追究制的弱化。盡管近年來國土資源部不斷加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力度,但在結案的9萬余件中,只處理了相關責任人3593名,其中2名省級干部受到黨紀處分。4%的低處罰率,意味著超過96%的土地違法案件并未追究責任人,而刑事處罰率更是低到 5‰,出現權責不對稱的局面。

目前我國耕地面積約為18.26億畝,比1997年的19.49億畝減少1.23億畝,保護耕地的壓力不斷增大。2009年,國土資源部在全國開展保紅線、保發展的“雙保行動”,2011年,繼“雙保行動”后,全面升級啟動開展“雙保工程”,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在的一些地方,巧立名目占用耕地、耕地的性質被改變、以罰代法、政府的不當行政行為等時有發生,蠶食耕地的現象仍然非常嚴重。

二、進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及耕地保護的建議及對策

(一)清理閑置土地,開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城鎮用地要持續增多,耕地又必須嚴格保護,這似乎是一種兩難的選擇,如何做好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便成為了當前的一項重點工作。積極清理閑置土地,盤活存量土地,縮小地區城鄉用地差異,切實提高用地率;嚴格農村建設用地管理,促進農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1、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準。(1)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從規劃控制上保護耕地;(2)從嚴控制城市用地規模,按照循序漸進、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科學確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標和發展規模,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3)嚴格征收土地的使用標準,對超標準用地的,要核減用地面積。

2、鼓勵提高農村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在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的原則下,依法盤活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規劃穩妥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

3、堅決制止耕地閑置、拋荒。全面清理占而未用、具備耕種條件的耕地,組織鄉(鎮)、村、戶及時復耕;對閑置一年以上的土地,要依法處以罰款;對閑置兩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把此項工作列入干部目標管理考核責任制,對耕地拋荒嚴重的地方,堅決追究、嚴肅查處當地領導的責任。

(二)完善官員考評和晉升制度,樹立正確的耕地保護意識。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官員除了進行目標考核外,還應采用違法征地民主評議和“一票否決”制度,要將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工作情況,作為考核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工作的重要內容。地方政府必須加強政治思想學習,充分認識我國的國情和土地基本國策,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保護耕地的關系,強化經濟發展的全局意識、責任意識和耕地資源節約意識,嚴格依法征地,切實保護耕地。

(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及補償

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明確征收范圍。要嚴格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兩種不同性質的用地。要把為公益性項目而進行的征地與一般經營性項目用地嚴格分開,縮小征地范圍。

2、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土地用途管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城鎮社會發展規劃、土地供給能力和各項建設等對土地的客觀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等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征地年度計劃。堅決控制建設占地規模,加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把基本農田這條 “紅線”變成“高壓線”。

3、認真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積極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嚴格執行“占一補一“,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全面實行建設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掛鉤制度,建立和完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管理制度,以重點項目實施為導向,全面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形成補償耕地的良性循環機制。

4、改進土地征用補償方式。調整土地收入分配結構,確定補償安置最低標準,給被征地農民及時、合理的補償,并不斷探索解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長遠生計的辦法。

(四)建立科學的土地監察制度,嚴防征地權力濫用

1、保證土地監察執法隊伍的獨立性與公正性。土地監察部門應作為一個獨立于政府的機構的監察機構,而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預。

2、規范政府征地行為。除了用法律約束政府征地權行使外,還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國土地國情的,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輿論監督、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作用的土地違法監督機制。

3、強化違法征地責任追究制。把“狠抓源頭、重心下移”作為控違的一把利劍,實行定人員、定責任、定范圍管理,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實現控違全覆蓋。

耕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第4篇

一、土地征收實施主體

凡在我市行政區范圍內開展國有、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均委托土地征收所轄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實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凡涉及所征收土地用于商服、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以及省國土資源廳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其它應以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為土地征收實施主體報批土地的,委托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實施土地征收。

2、對特定區域內其它用途的土地實施土地征收的,委托專門征地機構實施土地征收。

二、征地補償標準

市政府委托的各征地機構可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片區開發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市人民政府關于合福高速鐵路段征地補償拆遷安置意見》等文件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征地補償標準。

1、實施區片綜合地價區域內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按被征收土地類別標準給予相應補償:耕地類(含水田、菜地、魚塘)按5.5萬元/畝計算,其中土地補償費2.1萬元/畝,安置補助費3.1萬元/畝,青苗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0.3萬元/畝。非耕地(含園地、林地)征地補償標準(不含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區片綜合地價區域外征地補償標準》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

2、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但不在實施區片綜合地價區域內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按被征收土地類別標準給予相應補償:耕地類(含水田、菜地、魚塘)按5.5萬元/畝計算,其中土地補償費2.1萬元/畝,安置補助費3.1萬元/畝,青苗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0.3萬元/畝。非耕地(含園地、林地)按2.6萬元/畝計算,其中土地補償費1.5萬元/畝,安置補助費0.5萬元/畝,青苗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0.6萬元/畝。

3、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按征收區域內所確定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測算,具體征地標準詳見附表。

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界定按(2005-2020)城市總體規劃予以確定。

4、征用國有農、林業、牧、果、茶、漁場土地的,可參照上述征地補償標準,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征地補償費用。

5、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類: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其征收補償安置應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類: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其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程度予以確定。具體標準參照市建設、物價主管部門的房地產交易行情執行。

三、回撥(留用)地適用范圍及標準

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用于商服、住宅等經營性開發用地的,回撥被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總面積7.5%的土地,作為被征收土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用地,該回撥地土地取得成本由被回撥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負艿鼗負苊娣e大于等于10畝且獨立成片的土地可直接予以相應面積回撥,其他原則上應以地塊規劃指標折算成相應建筑面積方式予以回撥;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用于工業、重點工程、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用途的,原則上不給予回撥地。

四、嚴格土地征收工作經費范圍和標準

市政府委托的專門征地機構在征收土地中,須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征收的,可按下述標準,由市政府委托的專門征地機構按征收土地的用途和面積向協助征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征地工作經費:

(一)征收土地用于商服用地、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的

1、征收土地面積100畝以下的,征地工作經費支付標準為3000元/畝。

2、征收土地面積100畝至500畝的,征地工作經費支付標準為2000元/畝。

3、征收土地面積500畝以上的,征地工作經費支付標準為1000元/畝。

(二)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

1、征收土地面積100畝以下的,征地工作經費支付標準為2000元/畝。

耕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第5篇

第一條 根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征用土地,凡符合《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國家需要,支援國家建設,按時交出被征土地,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三條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國的國策。各級人民政府要管好用好土地,對各項建設用地,要嚴加控制,嚴格審批制度。

一切建設工程,都必須遵循經濟合理的原則,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園地、精養魚塘等經濟效益高的土地。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并同改造舊城區結合起來,以減少新占土地。

第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按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深圳、珠海、汕頭經濟特區范圍內的建設征用土地,由深圳、珠海、汕頭市人民政府按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原則,制訂征地細則,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 省、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的征地辦公室以及各縣(市)建設委員會(基建局)是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工作機構,負責貫徹執行《條例》和本實施辦法,并對本地區的征地工作進行檢查督促。

第六條 征地審批權限:

一、征用水田、旱地、魚塘、藕塘、蒲草地兩畝以下,林地或未計稅、無擔負征購任務的開荒地五畝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十畝以下,拆遷農民房屋五戶以下的,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二、征用水田、旱地、魚塘、藕塘、蒲草地五畝以下,林地或未計稅、無擔負征購任務的開荒地十畝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下,拆遷農民房屋十戶以下的,由所在地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三、使用廣州市市區內的土地,征用廣州市郊區、市轄縣和深圳市寶安縣菜地、魚塘、藕塘五畝以下,水田、旱地十畝以下,林地或未計稅、無擔負征購任務的開荒地二十畝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五十畝以下,拆遷農民房屋三十戶以下的,分別由廣州市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四、征用珠海、汕頭、韶關、湛江、佛山、???、茂名、江門、肇慶、惠州、梅縣、潮州等市郊區菜地兩畝以下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審查批準。

五、征用土地面積或拆遷農民房屋戶數超過以上審批限額的,分別由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審批。征用水田、旱地在一百畝以內和其它土地五百畝以內的,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建設委員會審查批準;超過此數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或轉報國務院審查批準。

六、生產隊土地一般不應全部征用,確需全部征用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七、一個建設項目所需土地,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報批,不得化整為零。分期建設的工程,應當分期征地,不得早征遲用。

八、越權批準征地的,一律無效。

第七條 征地程序;

一、用地單位持計劃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向擬征地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申請選址,經審查同意后進行選址。占用耕地面積較多或影響農業生產規劃和生態平衡較大的項目;應取得當地農業部門同意;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應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

二、建設地址選定后,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有關單位,初步劃定征地范圍線,商訂征地補償和安置協議書。

三、初步核定用地面積和劃定征地界線后,由用地單位向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正式申報。申請征地報告應說明征地用途、土地屬境、位置、類別和面積,同時報送下列附件:(一)計劃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副本);(二)標明征地界線及經雙方簽名蓋章的征地地形圖和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三)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四)對“三廢”污染的治理、砍伐樹木和綠化建設方案;(五)被征用土地所需減免糧食征購任務和增加統銷指標的有關材料等。

四、按審批權限批準征地后,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發給用地單位使用土地通知書。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書同時生效。

對于重點建設和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可采用由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包干負責的辦法。上列征地工作事項,由當地管理征地工作機構統一辦理。具體辦法由省征地辦公室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施行。

第八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標準和計算辦法:

一、征用廣州市郊區水田、旱地、魚塘、藕塘,按其年產值的六倍補償。征用其它地區水田、旱地、魚塘、藕塘,按其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償,但征用城市郊區菜地、魚塘、藕塘,按其年產值的六倍補償。征用無擔負征購任務的開荒地,補償青苗費和開荒工本費。

二、征用城市郊區菜地、魚塘、藕塘,除按照規定補償外,還須交付新菜地、魚塘、藕塘開發建設基金,??顚S?。基金數額按其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三、征用果園、茶園、油茶園等園地,按其年產值的五至七倍補償;對翌年內將有收成的園地,參照同類已有收成的園地的年產值給予適當補償。

四、征用竹林、杉林、松林和其它樹林地,其補償標準按低于當地耕地補償費的原則,由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區行政公署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五、年產值的計算方法是,根據統計年報算出征地前三年該被征耕地的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規定的價格(包括征購價和超購價);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農產品按當時當地主管部門規定的議購價格計算。

耕地的年產量包括該耕地上各類作物有價值的主、副產品的產量(如秸桿、稻草等)。

六、征用土地上的水井及其它設施等附著物,要合理補償。

七、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屬短期作物的,補償一造產值;多年生長、多年收成的花木、果樹等,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適當補償。但是在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搶種的作物、果樹、竹木和搶建的設施,不給予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給予補償。

第九條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農業人口數的計算方法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被征地單位征地前農業人口每人平均占有耕地兩畝以上的,征用一畝耕地安置半個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上,不足兩畝的,征用一畝耕地安置一個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不足一畝的,征用一畝耕地安置兩個人;余類推。

征地需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為該被征耕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十倍。個別特殊情況,按照上述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尚不能保證維持被征地群眾原有生產和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限額。

第十條 征地需安置的農業人口,由用地單位按規定付給安置補助費,由被征地單位統籌興辦各種企業、事業,給予安置。征用城市郊區耕地,如被征地單位安置勞動力確有困難,用地單位又有招工指標的,經地區、省轄市勞動部門核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按招工制度和招工條件招收部分需要安置的農業勞動力當工人,并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安置補助費。

第十一條 征用林地的安置補助費,其標準為該被征林地的土地補償費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征用園地的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與耕地同。

第十二條 征用未開發的海灘、海涂,以及荒山荒地和未計稅、無擔負征購任務的開荒地,不付給安置補助費。

第十三條 征用的土地,要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原負擔的糧食和農副產品統、派購任務,由所在地縣、市有關主管部門負責辦理;農業稅減免辦法,按省有關征收農業稅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因征用土地造成農民口糧水平比正常年景下降幅度較大的生產隊,留口糧水平又低于鄰近同類生產隊的,可酌情減少其糧食征購任務;糧食征購任務已減免完或原來無糧食征購任務的,供應統銷糧,其標準不能高于省規定同類地區的供應標準。

第十五條 減免或增銷的糧食指標,由縣、市在機動糧和包干銷售指標中調劑解決。屬于中央和省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征用耕地五十畝以上者,需減免或增銷的糧食指標,縣、市解決有困難的,可報省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六條 生產隊耕地被全部征用后,原農業人口需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逐級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越權批準轉戶的,一律無效。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事業,需使用生產隊耕地的,必須嚴格控制,按照《廣東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參照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付給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十八條 國家建設用地需拆遷城鎮有合法產權的私人房屋,應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被拆遷房屋的業主和住戶,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按時搬遷。

業主要回房屋產權者,由用地單位補回建筑面積與質量大體相等的房屋。如原房屋與補回的房屋的產價相差懸殊的,按當地房管部門評定的統一產價標準結算差價,雙方多除少補。原屬出租的房屋,業主應繼續保留原租戶的租賃關系。

業主不要求領回房屋產權者,由用地單位按當地房管部門評定的統一產價標準給以補償;并參照原住戶居住面積或按當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安排其租賃住房。

對拆遷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和外籍華人有合法產權的私人房屋,應從嚴掌握,適當照顧。除國家建設項目、市政公共設施需要用地和城鎮規劃拆遷外,一般不要拆遷。凡拆遷其房屋,安置業主住房的地址、居住面積,以及聯系協商辦理征地手續的時間均應予以適當照顧。

第十九條 國家建設用地需拆遷房管部門經營的房屋,用地單位應補回建筑面積與質量大體相等的房屋,或補償產價。如補償產價,用地單位應參照原住戶的居住面積或按當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負責安置原住戶的住房。

國家建設用地需拆遷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房屋,由用地單位按原建筑所需投資、材料、撥給拆遷單位自行重建。確有困難的,可由用地單位申請另征撥土地、交給拆遷單位自行遷建或由用地單位負責遷建。

第二十條 征用拆遷農村集體的和私人的房屋,由生產隊或房屋所有者按照被征地單位的統一安排進行重建,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征用折遷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籍華人在農村的房屋,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一條 國家建設用地拆遷房屋的安置和補償的具體計算辦法,由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上述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原則制定,報省征地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 凡認真貫徹執行《條例》和本實施辦法,保護耕地、節約用地有顯著成績的,在同違法行為作斗爭中有重要貢獻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應視其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侵占或買賣集體土地者,一律追回土地,沒收其非法所得;如已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應予征收、沒收或限期拆除,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國家工作人員有侵占或買賣土地行為的,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二、用地單位在未經批準征地前,非法占地建設,影響城鎮規劃的,應限期拆除,退回土地,并負責恢復土地的耕種條件;不影響城鎮規劃的,應補辦征地手續,對非法占地建設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

非法占地期間,國家不減免糧食征購任務,由用地單位負責賠償損失。

三、越權批準征地,或假借國家建設用地名義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批準征地的,征地協議無效;情節嚴重者,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可以并處罰款。

四、對已經確定征用的土地和拆遷的房屋,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堅持無理要求,拒不簽訂征地協議,經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裁決,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后,仍不如期交出被征土地,影響建設施工的,應限期執行,并對被征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經濟制裁。由于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執行征地協議,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應責令賠償,并限期執行;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五、弄虛作假,侵占招工、轉戶指標的,招工、轉戶無效,應注銷城鎮戶口,退回原處,并對責任人處以罰款或行政處分。

六、在征地過程中,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貪污、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物,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上列各項,行政處分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提出意見,并按照對干部、職工的管理權限,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濟制裁和責令限期執行,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期滿前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個人罰款數額,最低為人民幣五十元,最高不超過本人六個月收入的總和。罰款由個人負責。

第二十五條 在本實施辦法公布以前,征用土地已按國家有關規定達成協議的,仍照原協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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