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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分配制度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農村土地分配制度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農村土地分配制度范文第1篇

改革首先要回答“誰擁有”和“誰管理”的問題:農村土地所有權歸國家、經營管理權歸農村集體、經營使用權歸農民個人。國家通過國土資源部實行全國農村土地的統一規劃和調控,制定相應的農地轉讓、流轉政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經營管理權,由鄉鎮統籌協調鄉鎮、村、組三級關系;具體的經營使用權歸農民個人。針對補償標準不一、農民獲得土地收益比例過低的問題,國家應建立農地收益分配制度,統一規定國家、集體、農民三者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以保證農民應有的土地收益權利;同時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國家、集體土地收益資產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公有資產安全。同時,中央政府須用國家土地收益專款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縮小農民土地收益差距,并協調各方利益關系,化解矛盾。

2. 農村土地收益矛盾的政策關注重點應放在西部

由于西部地區農用地面積占西部總面積的65.2%,占全國面積的45.8%,因而城鎮化進程中西部將成為農地征用的重要拓展地區;西部地區同時又是資源富集區,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對資源需求的增長,不僅水資源、礦產資源、能源資源開發等占用農地問題突出,而且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西南交通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李杰認為,農村土地收益矛盾的焦點在西部,農村土地收益矛盾的政策關注重點也應當放在西部地區。

農村土地分配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土地集體所有制;村莊集體;經濟基礎;土地分配不公平

中圖分類號:F30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2674(2012)06-070-06

一、引言:問題的提出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既是法律規定,也是人們的共識。但現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面臨實踐和理論的雙重挑戰。相關法律規定和國家政策使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斷趨于完整且有保障,而集體所有權卻不斷在虛化。那么,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還需要存在嗎?這一問題在理論上更是存在爭議。學者們從完全取消土地集體所有權到增強土地集體所有權提出了五種不同甚至相反的觀點。

一是取消集體所有權說。即農地私有化。堅持這一說法的學者認為,農地私有化可以促進農民對土地的投資、推進規模經營,有利于農業的發展;能使精英農民和資金留在農村,有利于農村的發展;農民能通過賣地或抵押獲得進城資金,不但促進城市化,更有利于農民的發展。農地私有化能防止鄉村集體侵犯農民利益,遏制官員圈地,也不會造成大面積土地兼并和農民流離失所。

二是虛化集體所有權說。趙陽認為,應虛化以“共有”為特征的集體所有權,強化包含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在內的“私用權”,讓農地集體所有制僅僅“淪為”一種帶有意識形態色彩的名義制度。他認為,土地調整不但會降低農戶轉包土地的意愿,也會降低農戶對土地進行長期投入的積極性。他認為隨著土地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土地再分配制度將逐步消失。

三是細分集體產權說。即將農村土地產權進行細分,所有權歸村莊集體,承包權歸農戶,經營權流轉給了種植大戶、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外部涉農企業等。通過這種產權劃分,村莊集體獲得中介和管理收入,緩解或擺脫了村莊集體的“空殼化”困境;承包農戶獲得地租或分紅收入,加速農民的非農化轉移;土地經營權主體獲得經營收入,促進農業的產業化和現代化。

四是保持集體所有權說。持這一說法的學者認為,土地集體所有是進行土地均分的前提,而土地均分又是保障“人人有飯吃”的制度基礎。由于農村土地承載著億萬農民的基本生存、家庭養老和失業保障,因此絕不能私有化。一旦土地私有化,可能會使一盤散沙的農民什么也分不到。私有化后,小農會在地方權利和資本結盟的強勢介入下大批失去土地。土地集體所有在面對征地時比土地個人所有更有談判能力,土地集體所有是抵抗資本剝奪農民生存權的最后屏障。

五是增強集體所有權說。持這一說法的學者認為,農民的土地權利大了,那么集體的土地權利就小了。隨著國家出臺禁止土地調整的法律以及免除農業稅費的政策,農民事實上擁有了更為完整的土地產權。當前這種農地產權制度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不公平。新增人口可能沒有土地,代際之間不公平。脫離土地、脫離農村的強者繼續擁有土地,而不得不以土地為生的弱者卻缺地少地;另一方面是不方便。農田灌溉、水利設施、道路修理和維護等公共產品村莊集體沒有能力(包括動員能力和經濟能力)和積極性提供。不利于緩解農地細碎化,不利于推進土地規模經營,甚至還可能導致拋荒。因此,要增強集體所有權的權能,其不但要有調整土地的權利,而且要恢復對承包農戶收取土地租金的權利。

以上學者們的五種觀點,都從不同角度提出了支持和反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理由。虛化和取消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理由主要有五個方面,即激勵農民增加生產投資;有利于農業的規模經營;阻止鄉村集體侵犯農民的利益、限制政府圈地;推進城市化進程;帶來的不平等問題可通過土地流轉進行解決。保持和增強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理由,主要有土地是農民的社會保障,私有化會導致農民之間的不公平,農業生產的不方便,等等。

從以上分析來看,支持和反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雙方陷入了誰也無法說服誰的“僵局”。其實,無論是支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還是反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我們必須弄清楚土地集體所有制是什么?在現實中具有怎樣的內涵和作用?土地集體所有制中的“集體”又具有怎樣的地位和功能?只有全面認識和理解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評價和取舍。

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內涵和本質

什么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似乎是一個不言自明的問題,但是仔細分析和推敲,它不是一個簡單的概念,在現實中具有多重含義和解釋。

農村土地分配制度范文第3篇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rural residential land spontaneous transfer generally and exit mechanism missing, confirmed that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are the mainstream of the rural residential land ransfer mechanism, guide and inspire are the mainstream of the rural residential land exit mechanism. Then, according to practical situation, established a rural residential land transfer mechanism including "regulation-incentive-pressure" and a rural residential land exit mechanism including "guide-incentive-pressure".

關鍵詞: 農村宅基地;流轉機制;退出機制

Key words: rural residential land;transfer mechanism;exit mechanism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15-0017-02

0 引言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然而,伴隨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我國農村勞動力大量流動,農戶兼業化、村莊空心化趨勢仍然明顯。積極建立農村宅基地流轉退出機制既有助于促進宅基地集約利用,也有助于進一步凸顯農民的財產權利。

1 建立宅基地流轉退出機制的總體思路

針對目前農村宅基地自發流轉普遍、宅基地退出機制缺失的現狀,明確宅基地流轉的改革思路是先出臺政策規范,然后鼓勵規范流轉,并制定適當的壓力政策,完善宅基地流轉監管,即建立宅基地流轉的“規范――激勵――壓力”機制;明確宅基地退出的改革思路是先打好基礎,引導農戶退出宅基地,然后通過合理的補償與保障制度激勵農戶主動退出,并針對違規持有宅基地的現象進行打壓,即建立宅基地退出的“引導――激勵――壓力”機制。通過建立合理的宅基地流轉與退出機制,規范流轉,讓符合條件的農戶主動地、積極地退出宅基地,以實現耕地面積不減少、建設用地不增加、農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目標,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快統籌城鄉發展進程。

2 建立宅基地流轉機制

2.1 宅基地流轉規范機制

2.1.1 嚴格限定流轉規則,明確規范性目的 主要針對范圍、主體、前提條件等流轉規則進行嚴格限定。開展農村宅基地流轉的范圍應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擴展到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內,待改革試點成熟時,可進一步擴展到區縣、全市乃至全省范圍。現階段流轉主體必須是農村戶籍人口,城鎮戶籍人口不能參與宅基地流轉。流轉必須符合以下前提條件: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必須產權清晰,擁有合法的權屬證明,防止違法建筑、小產權房通過農村房屋交易變相合法化;已確定用于掛鉤指標歸還、地票復墾的農村宅基地不得流轉。

2.1.2 組建農村土地交易中心,凸顯市場化特征 建立農村土地交易中心是規范宅基地流轉的基礎設施,是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化交易的重要平臺,可以依托國有土地交易中心設立。通過農村土地交易中心,以轉讓、出租、轉租等方式對宅基地進行流轉。由于宅基地流轉涉及農民權益,在市場化交易的同時,應具有政府參與的交易管理體系,可通過嚴格流轉程序來實現。具體程序應包括“流轉主體提交流轉申請――國土部門審查申請――公開流轉――簽訂流轉合同――國土部門登記備案”。

2.1.3 建立集體建設用地價格評估體系,細化收益分配 合理評估宅基地價格,是在流轉中保障農民財產權益的重要途徑。可以參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對包含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分等定級,并制定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作為宅基地流轉的政府指導價。流轉價格以政府指導價為基礎,最終價格由市場決定。通過交易獲得的流轉價款應根據所有權與使用權的權利不同進行合理分配。流轉收益主要歸原使用者所有,原宅基地實際占用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的流轉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以切實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收益。

2.1.4 分區域開放宅基地流轉,實行階段式推進 由于宅基地流轉對市場、需求、經濟發展水平等有一定的要求,并不適合一時間將全部區域納入流轉范圍,可分區域、分步驟地逐步推進。具體可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設立宅基地流轉試點,可選擇統籌城鄉改革示范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區、具備農村土地交易中心等在農村土地流轉與利用方面有探索與實踐經驗的區域設立試點,先行先試;第二階段在總結試點經驗,研究出臺相關規范細則的基礎上,擴寬到有實際需求的經濟水平較高的區域;第三階段是在制度成熟、多數區域實踐順利的基礎上,實行全域開放,全面推進宅基地流轉。

2.2 宅基地流轉激勵機制 農村宅基地的規范流轉能夠體現出宅基地的財產性價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調動農戶的流轉積極性,有利于流轉的可持續發展。

2.2.1 加強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提高宅基地區位條件 農村宅基地長期以來財產性價值無法凸顯的重要原因是區位條件差,因此,加強飲水安全、農村道路、農村電力、農村沼氣等農業生活性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農村義務教育、農村衛生、農村文化設施等農村社會發展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宅基地區位水平,可以增加流轉收益,提高農戶流轉的積極性。

2.2.2 提供宅基地交易的小額貸款支持和優惠政策,為受讓方提供融資渠 針對位于地災區、高山區、危房區等居住條件較差的農戶,在流轉過程中提供一定的住房補貼,為一般農戶提供小額的貸款支持,為農戶解決購買與租賃宅基地的資金問題,以鼓勵農戶參與宅基地流轉。

2.3 宅基地流轉壓力機制 在鼓勵農戶以規范的途徑流轉宅基地的同時,還應注重對違法違規流轉行為的制止與懲罰,增加非法流轉的壓力,以疏堵結合的方式完善宅基地流轉機制。

2.3.1 加強監管,提高基層執法水平 增加鄉鎮國土所管理人員、車輛和資金預算,建立宅基地動態巡查制度,提高基層的執法力度,加強宅基地利用與流轉監管。

2.3.2 加重處罰,堅決杜絕非法流轉 加大非法出租、非法倒賣宅基地的處罰力度,明確不同類型的處罰金額,對非法倒賣宅基地情節嚴重的給予拘留或拘役處罰。

2.3.3 加強宣傳,提高農戶守法意識 提倡規范流轉的同時加大對非法流轉危害與處罰的宣傳,提高農戶的遵法守法意識與權益保障意識,在農戶中產生威懾力,引導農戶自覺脫離非法流轉的隊伍。

3 建立宅基地退出機制

3.1 宅基地退出引導機制

3.1.1 編制村級規劃,完善規劃引導 編制村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等村級規劃,建立和完善農村人均用地標準[1],合理確定宅基地的數量、布局和用地規模,因地制宜地規劃中心村建設,完善中心村配套基礎設施,使之成為吸引力、輻射力的示范村,讓農戶主動退出原來宅基地而到中心村集中建房。

3.1.2 建立宅基地流轉機制,形成制度引導 只有從制度上完善了宅基地流轉的機制建設,放開了宅基地申請主體資格的限制,宅基地的退出及集約利用才能有好的制度基礎,也有利于推進新農村建設。

3.1.3 健全宅基地整理復墾機制,形成政策引導 現行法規政策提出了“實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鼓勵宅基地向中心村、小城鎮集中”、“提倡相對集中建設公寓式樓房”等推進農村宅基地整理復墾的要求,在此基礎上,國家和地方政府給予一定量的配套資金,積極開展整理復墾規劃,完善宅基地整理復墾的政策支持,引導宅基地通過整理復墾方式規范的退出。

3.2 宅基地退出激勵機制

3.2.1 建立宅基地退出補償制度 農戶作為理性經濟人,只有當補償制度符合其預期的時候才會考慮退出宅基地。為了充分體現宅基地的用益物權,應考慮多種補償方式,大致可以分為實物補償和貨幣補償兩大類。關于實物補償,即結合新農村建設,以整理規劃為推力[2],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同時國土部門下達一定的啟動指標,作為新農村建設周轉使用,農戶在退出宅基地后立刻就能入住新居,提高了農戶退地的積極性,也大大降低了過渡期的開銷。關于貨幣補償,適合合法擁有一戶多宅、已在城鎮購房的農戶,補償款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補償兩部分,其中房屋補償金額可以參照征地補償標準中對房屋的補償標準確定,宅基地補償金額根據宅基地流轉價格均價確定。

3.2.2 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農村宅基地的退出與利用不僅需要農戶積極參與,還需要政府部門的大力推進和集體經濟組織的積極配合,因此只有建立起保障政府、集體、農戶三方利益的收益分配制度,才能有效推動宅基地的退出與集約利用。農戶作為宅基地的實際使用權人,自然應獲得宅基地退出補償的主要部分,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土地所有權人,也應有所有權收益的體現,二者的分配比例可以參考重慶地票價款分配85:15來確定。政府的參與分配方式則為收取稅費。

3.3 宅基地退出壓力機制

3.3.1 建立部分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 壓力機制并非針對全部宅基地,面積合規、一戶一宅的農戶仍然可以無償使用宅基地。對于超標超占、非法取得的宅基地則應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其中對于合法取得一戶多宅的,僅對多余的宅基地收取使用費,并執行累進制計算,即擁有的宅基地數量越多,所繳納的使用費越高;對于超標超占、非法取得一戶多宅的,除了繳納宅基地使用費,還應收取處罰費用,通過經濟利益的約束,使其主動退出宅基地[3]。壓力機制的建立不僅促使農戶退出多余宅基地,也有利于對違法用地的控制。

3.3.2 建立建新拆舊履約保證金制度 為切實解決“建新不拆舊”問題,在農民申請新的宅基地時,以合同形式要求其繳納可支付舊房費用的保證金,約定在其新房建成后的規定時間內拆除舊房,將舊宅基地歸還本集體經濟組織。履約后該保證金如數退還;占新不拆舊,則依法,保證金用于支付執行費用。

參考文獻:

[1]黃滟.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機制的思考[J].決策與信息,2012(3):16-18.

農村土地分配制度范文第4篇

“非轉農”現象的原動力在于戶籍制度中農業戶口載附的價值,消融“非轉農”的關鍵在于剝離戶籍制度中的經濟價值,如果不能剝離戶籍制度中的戶籍價值,也只能形成形式化的居住證制度。無論是戶籍制度改革,還是其他制度改革,都需要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降低戶籍的預期收益。消融我國“非轉農”現象的制度改革可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禁止新增農村戶籍擁有的土地承包權與宅基地使用權,減少“非轉農”的附加價值,緩解農與非農的利益糾紛;二是推進建設農村土地的市場化制度,盤活農村土地,促進農村土地流轉與規模化經濟,提高農村收人;三是以現代農業發展為依托,國家惠農政策應落實到現代農業建設中,而不是增加農業戶口的經濟價值。

我國“非轉農”現象的本質原因在于制度障礙,消融“非轉農”應從推動制度改革人手。一方面,通過政策創新來解決“非轉農”問題。消融“非轉農”現象的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在于解決資金問題,通過財政制度與城鄉土地制度改革來解決農民工面臨的收人與保障壓力,聯動社保制度、教育制度與就業制度等層面的改革。另一方面,通過消除城鄉二元結構來剝離戶籍制度中的經濟價值。地方政府應發揮牽頭作用,建立健全公共服務平臺,提高農民工群體獲取信息的能力,并幫助農民工處理信息。同時,政府應改革一系列不合理的制度,這樣才能消融我國“非轉農”現象。

(二)消融我國“勞動力回流”現象的制度改革與政策創新

消融我國“勞動力回流”現象的制度改革首先要進行戶籍制度改革。從短期來看,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財政制度改革與土地制度改革。從長期來看,制度改革應聯動社保制度、教育制度、就業制度等層面的改革。同時,提高農民對于土地承包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認識,允許農民工轉讓土地承包權與宅基地使用權,通過轉讓權利來獲取進城資本。此外,還應完善農村土地的流轉制度,促進農民增收,緩解農民進城務工的資金壓力。同時,強化全國及地方政府的政策創新,由政府部門牽頭,加快建立民間組織,強化城鄉公共服務建設,降低農村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

由圖一1可以看出,我國“逆城市化”現象的制度改革與政策創新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分別是正式約束、非正式約束與保障措施。我國應優化分配制度,科學分攤“三農”成本。從正式約束、非正式約束與保障措施三個方面來消融“逆城市化”現象。

正式約束框架規定了經濟主體行為的基本制度改革,分別為財政制度、土地制度、戶籍制度、社保制度、教育制度、就業制度與土地流轉制度等。這些制度都以法律制度為基礎,消融“逆城市化”現象框架中蘊含削弱農民工的土地、宅基地等方面的權利,提高農民工社保、教育等方面的權利,促使農村轉移人口的“應然權利”轉變為“實然權利”。農村轉移人口作為城市中的弱勢群體,地方政府應保障這些人的權利,為他們提供法律咨詢平臺,增加農民工城市就業機會,建立完善的勞動力培訓體系,整合社會資源,幫助農民工解決子女教育、就業就醫等難題。

農村土地分配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股份公司;土地經營

一、土地證券化

農村土地證券化實際上是土地承包權的證券化,指以農村土地收益或土地項目作為擔保發行證券的過程,主要目的是為農業發展融資。它可以盤活沉淀在土地資源上的人類財富,成為農村土地資源利用的新方向。農村土地證券化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它能夠充分利用土地作為一種不可再生資源所具有的增值特性對土地實行證券化,廣泛籌集社會資金,為我國農業生產提供資金支持;并且土地證券化使土地經營權的價值貨幣化,從制度上將難以流動的土地轉變成流動性較強的證券資產,土地流動變成證券流動,不僅降低了土地流動成本,提高了市場效率;也擴大了土地流動范圍,使土地資源在更大的范圍里進行優化配置。

土地證券化借助有價證券這種虛擬資本形式將農民的土地經營權轉化為土地證券這種所有權憑證,農民憑借持有的土地證券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并按比例分享企業利潤。具體來說,土地經營股份公司土地證券化主要包括經營權轉化為公司股權和股份流轉兩個方面。

二、多元化經營

現代股份制企業,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經營目標。在激烈的市場經濟中,企業要想實現盈利本就應該采取多元化的經營模式,更不用說以土地為主要資源的農村土地經營股份公司,應該嘗試以多種方式利用土地及其附屬資源,找出最有效的土地利用形式。

1、發包、出租 在成立了土地經營股份公司的情況下,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成為股份公司的財產,公司可以將土地發包給農戶個體經營,并收取承包費,也可以將產房設備出租給他人收取租金。但是公司發包和出租的對象將不再局限于本集體內部成員,其他村、鎮農民或企業也可以參與承包和承租;土地承包應該簽訂承包協議,規定承包期限、費用、各方權利義務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各方職責。

2、轉讓所有權 由于土地供應的有限性,以及城市化發展對土地的巨大需求使得土地的價格不斷上漲。因此,轉讓土地的所有權將使企業獲得高額收入。隨著土地所有權的轉讓,與土地所有權相關的一切權利也一并轉讓了,也就是說企業在轉讓土地所有權的同時,也讓渡了土地帶來其他收益的機會。

3、投資 土地是一種重要的資源,土地經營股份公司可以將土地折算成等額現金入股其他企業獲取紅利,或者以土地資源為資本與其他投資者合作成立企業分享利潤。投資給土地經營股份公司帶來經常性收益,但是企業也要承受一定的風險,當投資的企業虧損時,公司也會按照出資比列承擔一定的損失。

4、自主經營 自主經營是土地經營股份公司利用土地資源或其附屬資源經營農業或非農業項目以獲取收入。公司可以利用自有土地發展規模經濟并采用先進機械技術走現代化農業道路,也可硬聘請種植能手來經營土地以獲取高額的農產量;可以利用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發展非農項目,如農家樂和其他娛樂項目;可以利用良好的自然資源發展旅游業或生態農業等等

此外,土地經營股份公司還可以采取多種經營方式,只要是能夠給公司帶來利潤的合法經營方式,都可以被采用。

三、利潤分配

作為股份制公司,土地經營企業不僅要遵循利潤分配的一般原則,還應該特別注重農戶利益,爭取使每個農民都能參與分享土地經營的收益。因此,土地經營股份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管理時要堅持以下原則:

1、依法分配原則 為保障企業利潤分配的有序進行,維護企業和所有者、債權人以及職工的合法權益,促使企業增加積累、增強風險防范能力,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對利潤分配的基本原則、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企業必須依法進行分配。

2、分配與積累并重原則 一個想要實現長期發展的企業必然會重視積累,而利潤是積累的重要來源,企業利潤中分配與積累的比例關系到所有者當前利益與企業發展戰略。若分配的比例過重,雖然能使所有者得到豐厚的投資回報增強對企業的信心,但是低額的積累必然影響企業的長期發展使企業的某些戰略的實施因缺乏資金額無法進行;若積累的比例較高,雖然能使企業在發展中放開手腳去做而不用受資金短缺的限制,但較低的分配使所有者看不到投資回報容易失去信心撤回投資,從而影響企業的發展,因此處理好分配與積累的關系,做到二者并重才是企業利潤分配的原則

3、保護農戶合法利益原則 由于土地經營公司的所有者以農為主,土地是他們最大的生活依靠,他們不懂經營管理,只把希望完全寄托于土地經營者,他們也不懂法律,當利益受侵害的時候不懂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因此企業的利潤分

必須公平公開的對待所有農民投資者,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使農民真正的能夠從土地經營公司這種組織形式上獲得利益。

4、企業員工分享利潤原則 現代企業,為激勵員工更好的為企業服務,往往會實施員工參與利潤分配的計劃。土地經營股份公司作為農村企業,其員工主要來源于農村,讓他們也參與利潤的分享有利于改善農村的收入差距情況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此外,公司的管理人員可能是外來的專業人才,他們以專業知識幫助農民發展自己的企業也應該參與到企業的利潤分享中來,真正做到發展的成果被大家分享。

四、企業管理

1、管理人才專業化,權責分配制度化

傳統村鎮企業管理人才的安排受到地域和血緣關系限制,一般由本村鎮內部村民擔任,他們可能文化素質不高,缺乏專業知識,且受血緣和黨政關系影響,容易滋生腐敗。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土地經營股份公司首先必須擁有專業化的管理隊伍,這是企業管理的基礎和發展的前提。通過管理人才市場聘請專業人才為企業管理服務,并通過允許管理權入股等激勵制度激勵管理者以所有者利益為首要目標,各部門管理者權責關系制度化,管理者收益與業績掛鉤等,只有這樣才能使土地經營股份公司擺脫血緣和黨政關系的束縛,為企業以后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基礎。

2、專業技術與經驗管理相結合

一般來說管理人才市場提供的管理者擁有專業的管理技術知識,面對大而復雜的外部環境,他們往往能夠搜集到準確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判斷,為企業做出有效的戰略部署。但是,面對農村土地這樣一個特殊的市場環境,農民——這樣一個把土地看做自己的生命之源的群體,可能比那些從書本上獲得知識的專業人才更具有發言權。因此土地經營股份公司的管理,絕對不能脫離農民,而應該利用當地農民對土地了解的優勢,使專業管理與經驗管理相結合。由專業人才擔任上層管理者,負責制定總體方針道路作決策,農民作為下層管理者負責命令的具體執行和監督管理,這樣,企業管理才能即專業又符合實際。

五、小結

土地經營股份公司通過土地證券化盤活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將令人頭痛的土地流轉問題轉化為公司股權交易問題;以企業為組織形式必然以利益為首要目標,采取多元化的經營模式使農業資源得到最優化的使用;現代企業運行有著嚴格的規章制度和先進的管理技術,必然能最大限度的激發農村勞動力的潛能并實現其價值;股份制企業明確的利益分配機制使得農業發展的成果能被更多的人共享。它不僅可以解決農村土地流轉問題,而且試圖以最有效的方式利用每一塊土地,實現其價值,最終實現農業發展的終極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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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方文. 完善農村土地流轉長效機制的個案研究-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為例.經濟縱橫,2010,(3).

[5] 黃小彪. 土地證券化實踐與理論研究述評.特區經濟,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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