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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海島管理部門對項目申請工作進行了有效管理,組織專家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提出改建意見,對于提高項目質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為了進一步規范項目申報,提出以下兩點建議。31進一步明確規定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深度現行的《關于啟動實施2012年海島生態修復示范工程與領海基點保護工作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12〕113號中,規定了海島生態整治修復及保護項目實施方案編寫的大綱和主要內容,對于規范項目的實施方案編寫起到了較好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但是,沒有詳細明確每一部分內容編寫的深度。由于項目申報各單位對編寫大綱理解的不同,編寫的內容深度不一。為了全面、翔實、客觀、可行地反映項目內容,不同項目之間又具有相對統一的標準,建議制訂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的技術要求,明確編制深度,特別是針對項目的主要內容與技術指標、圖件部分應該詳細說明。目前,已經組織實施了多個海島生態整治修復項目,基本掌握了生態整治修復內容,能夠進一步提出各內容和技術指標要求。項目申報材料增加海島所在縣級政府的意見當前,海島生態整治修復及保護項目一般由縣(市)級海洋主管部門作為承擔單位申報并組織實施。海島生態整治修復及保護項目,很多是針對有居民海島的整治修復。根據《海島保護法》的規定,有居民海島由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管理。建議有居民海島生態整治修復及保護項目申報材料,應當征求海島所在縣級政府或項目承擔單位同級政府部門的意見,并由縣(市)級人民政府或項目承擔單位同級政府部門出具申請方案文件申報,以便縣級政府統籌管理轄區內的有居民海島,統一安排政府各職能部門積極參與和支持海島生態整治綜合工作,也便于項目批復后縣(市)級海洋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海島生態整治修復及保護項目實施管理
海島生態整治修復及保護項目批復后,如何進行實施過程中和實施后的驗收和管理,尚未出臺有關的規定,各地海島生態整治修復及保護項目都是參照其他行業項目實施,正在探索經驗。本部分針對項目實施管理提出5點建議。建立和完善項目管理流程海島生態整治修復及保護項目由國家海洋局負責組織申報并同財政部進行會審后予以批復。方案編寫、總支項目預算編制、項目實施的基本程序、施工圖紙審查、施工過程的檢查管理和技術監理、竣工驗收管理等是項目實施工作的幾大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影響項目執行質量的關鍵。管理部門應當逐漸完善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力度,對項目任務實施管理。陸地上建設工程從申請立項到施工許可,再到工程實施和竣工驗收,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管理流程,明確了管理依據和審查要件。對于新興的海島生態整治修復及保護項目的任務實施管理,可考慮以下兩種方式。(1)項目實施方案批復的同時,財政部下撥了項目經費,后續的管理流程可參照現有陸地上建設工程的管理模式進行管理,如會商規劃部門會審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會商建設部門會審施工圖紙、審查施工合同、備案安全措施、施工許可證等,會商監理單位和建設部門進行施工監理,會商建設、規劃等部門聯合進行工程預檢查驗收等。(2)國家海洋局應當建立具有海島特點的統一管理的流程,明確項目施工圖紙、施工、監理和驗收等規定,對項目進行全面管理;也可以對部分環節進行統一管理,其他環節與陸地有關管理部門合作。明確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要求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能力和水平,直接決定海島生態整治修復及保護項目實施的質量。目前,陸地上的建設工程,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對具體承擔單位都有明確的資質和技術要求。但是,海島生態整治修復及保護項目不同于陸地上的建設工程項目,涉及島陸及周邊海域兩部分,施工作業極易受到天氣、交通的制約,造成項目實施難度大、成本多、危險系數高等諸多不利制約因素,部分整治修復內容,如島陸植被修復、沿岸防波堤建設、植被保護綠化等,都需要考慮耐海水、海風腐蝕和海洋性氣候因素,項目實施的風險較大,不確定性較高。應當根據海島生態整治修復及保護項目屬性的特點,以工程量或投入經費為標準,明確提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要求,確保項目的有效實施。建立完善的項目檔案材料項目檔案記錄了項目立項、實施、竣工的全過程,而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和聲像等是項目檔案管理最有效的載體,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也是對海島整治修復及保護項目實施效果的最好見證和檢驗。對于海島生態整治修復及保護項目,除了與一般建設工程相類似的檔案資料外,項目實施前的海島現狀和項目實施后效果的數據和影像資料尤為重要。海島生態整治修復是要通過各種人為修復手段改變海島生態環境受到破損的狀態,修復前后的海島對比資料是說明生態修復效果的最好依據,也是檢查、驗收海島生態整治修復項目的重要檔案資料。因此,建立完整的項目檔案資料,尤其是準確、客觀地反映修復前后的數據和影像對比資料,是管理部門需要引起重視的重要環節,也是各項目實施單位需要做好的基礎工作。實施嚴格的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海島生態整治修復及保護項目的部分建設內容是否按照方案實施,在實施工程中難以準確把握。例如,采取補沙的方式整治修復沙灘,由于海水的流動性和潮汐的自然作用,實際補沙的數量很難檢查;修復島陸植被,可能由于極端天氣和客觀環境的影響,植被的適應性能要求高,造成成活率極低,實際修復的數量和質量難以核實。因此,除了遵循現有的管理規定外,還應當建立結合項目實際的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組織管理部門和專家隊伍實施跟蹤管理和全過程的記錄管理,規范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執行,確保國家財政資金落到實處,充分利用,使有限的資金發揮出最大的效益,產生最大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國家已經開展了《海島整治工程管理與績效評價研究》,建議結合項目的特點,應盡快組織應用,為實施項目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支撐。組建專家團隊跟蹤項目執行海島生態整治修復及保護項目剛剛實施不久,無論是管理還是施工技術,可能存在一些不盡完善的部分,國家和地方海洋管理部門應當組建專家團隊,采取異地或本地相結合的辦法不斷跟蹤項目執行過程,包括項目施工設計、項目施工、修復技術應用、項目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項目驗收及項目檔案管理等,查找不足,完善和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國家編制了《海島生態修復整治技術指南》,專家團隊應當跟蹤技術指南的應用情況,掌握這些技術是否具有普遍性和實用性,是否有新材料和新技術能夠應用,不斷提高海島生態整治修復技術指導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真正把海島項目做成百年大計工程。
關鍵詞:河道治理;河流生態修復;治理原則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3.244
1 河道治理存在的困難
我國非常注重對水資源的利用,并采取多種措施進行了河道整治,讓河道為城市化進程發展發揮作用。但隨著人為且不符合自然規律的干涉整治,河流生態系統遭受到樂氐鈉蘋擔即河流出現污染、干涸等問題。因此為了使河道以正常的生態特征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人類需要進行河流生態修復。河道屬于自然生態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身具備自我生態修復的能力,然而人們常常采用人為治理的方式,對河道自我生態修復造成影響,致使河流生物逐漸遷徙,甚至死亡。人們在對河道進行整治時,會使河流、水質、植被等都產生影響,這些都是保障河流生態環境的因素,如果其受到影響,則河流生態環境則會受到破壞。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針對河道治理的措施越來越多,如采用各種技術和設施,使河流轉向、斷開、加深、拉直等,導致河道的形態被強行改變。河道形態的改變,會影響城市地下水的生態性,使城市供水出現問題。河道本身蜿蜒曲折,符合自然規律,但采用人為整治的方式,導致河道儲蓄洪水能力遭受到破壞。人們采用混凝土進行改造,致使自然水體之間不能完成互動,增加洪水發生期間洪水的破壞力,同時也會增加泄洪難度。因此在進行河道治理和改造時,要考慮河道原本的形態,滿足自然規律下河流本身的形態。
人為進行河道治理,勢必會對自然生長的植物產生影響,很多植物會因為河道改造而逐漸死亡,對自然環境產生不良影響。如果城市主張發展旅游經濟,被破壞后植物會影響城市的美感,導致其旅游經濟受到影響。而且如果不針對河流和植物進行修復,則會導致城市自然環境越來越差。
2 河道治理的原則
如今人類的生產生活對自然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大,且人類為了加大水資源的利用率,而采用人為整治的方式,強行對河道進行改造,致使河道生態系統受到嚴重的破壞。因此在進行河道治理時,不能夠強行采用人為方式進行生態修復,而是需要滿足自然規律和河流原本生態系統的情況下,適當地采用人為方式進行生態修復。如通過植物改造河岸的方式,進行河道的治理。河道治理工程比較復雜,且需要耗費較大的精力和較長的時間。我國應當注重對各個國家先進治理經驗的學習,根據河道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治理規劃。除了考慮河道的特征外,還需要結合城市特征和發展規劃,進行河道治理規劃。在進行河道治理時,不能單單只考慮河道生態系統或城市經濟發展,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的因素,保障各個因素的協調發展。人們之所以進行河道治理,是希望河道能夠最大化滿足人們的需求,因此在進行河流生態修復時,要考慮人類的需求。如果城市發展和生態環境出現矛盾,則需要著重考慮生態環境,避免生態環境惡化,影響城市的發展。但仍然需要注意,河道治理不僅僅是自然生態系統的一部分,也是城市規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3 河流生態修復技術
3.1 河道形態的修復
人為進行河道修復主要是進行緩坡或低坡的改造,將已經難以發揮作用的攔河壩拆除。同時為了保障河流水體的流動性,需要建設通道,促使河流恢復生態流動的連續性。另外還可以通過建造和埋設溝壑的方式,確保水體流動性更加符合自然規律。為了使河道的泄洪能力得到提升,應當進行堤線和灘地高度的改造,使河流具有增多的流動空間。
3.2 河床斷面的修復
人們在進行河床斷面的修復時,主要是針對護岸和護坡進行改造。人們之前在進行河道改造時,會在河床上鋪設硬質材料,不利于河流生態修復,因此需要將硬質材料拆除,并結合河道實際情況采用石頭或魚巢的方式,進行河床生態修復。另外,還可以根據河道的徑流進行河道的拓寬,可以根據相應的分級方式,將河道徑流分為多個不同的等級,隨后徑流級別進行改造。針對已經暴露時間較長的河床,可以通過種植植物的方式,保障河床的生態型建設。通過種植植物進行河床的改造,還可以增加河道的美觀性,并對河流水質凈化起到作用,符合城市發展規劃和生態系統修復的要求。
3.3 河流水質的修復
生態浮床技術、河道曝氣技術、外流引水稀釋沖刷技術及底泥疏浚等都是目前水質修復的常用方法,生態浮床技術主要是利用水生植物進行河水水質的修復,即通過水生植物及其他物種的關系,提高人工生態系統的作用,以達到降低河流污染的目的。河道曝氣的主要作用是河流水質實現自我凈化的能力,即通過加速復氧過程,提高河流生物的活性。外流引水稀釋沖刷技術,主要是通過引入外流,降低河流的污染負荷,但通過外流引水的方式,會導致河流本身水質受到影響。底泥疏浚的主要作用是清除河流底部的毒害物質。在城市的發展中,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對水資源污染效果比較嚴重,因此在進行河流水質的修復時,還要進行各類廢水的控制,避免因為廢水過多,污染過于嚴重,而導致河流水質修復無法產生作用。
3.4 河流生態修復材料的應用
植物是最常用的河流生態修復材料,如蘆葦具有凈化水質的作用,且其對生長條件的要求不高,因此可以通過大范圍種植,促進河流生態系統的修復。另外生物相容型材料具有透氣透水等優勢,滿足多類植物的生長需求,同時其還具備吸附微生物的作用,達到水質凈化的目的,因此可以使用發材料進行河流生態修復。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城市的發展,人們為了使水資源滿足生產生活需求,而對河道進行整治,導致河流生態系統受到破壞,出現水資源污染、干涸等情況,因此需要進行河流生態修復。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河流生態修復屬于復雜且耗費時間較長的工程,需要進行完善的規劃,確保河道具有生態性,并滿足人類的需求。
參考文獻:
[1]徐世輝.基于河道治理的河流生態修復的探討[J].農民致富之友,2014(18):288.
(一)我國西部農業生態環境修復行政管理機制的概念
關于西部農業生態環境修復行政管理機制,目前學界研究甚少,至今也沒有產生統一和公認的定義,結合我國西部農業生態環境修復的概念與特點以及我國環境行政管理的相關論述,筆者對我國西部農業生態環境修復行政管理機制作出如下定義:是指為了恢復我國西部農業生態環境,促進我國西部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從中央國務院、環保部到西部所有行政區劃內行政管理體制中關于環境保護與修復的行政組織結構體系、權力配置結構與職權運行機制等一系列規則與制度的總稱。對這一概念進行分解,可以看出其目的是為了對我國西部農業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地域范圍是在我國的西部地區,而主體在中央主要就是指國務院和環保部,在地方是西部地區所有環境保護與修復的行政管理與執法部門,其主要內涵是關于行政組織結構體系、權力配置結構與職權運行機制等三方面。
(二)我國西部農業生態環境修復行政管理機制的內容
從法律規定上看,我國《環境保護法》與相關環境與資源保護單項法律對我國環保行政管理體制進行了規定,比如于2014年4月24日最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十條就明文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可見,環保部門對環保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等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環保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此,我國環境保護形成了統一監督管理與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行政管理體制。而從體制內容上看,我國西部農業生態環境修復行政管理機制的主要是包括行政組織結構體系、權力配置結構與職權運行機制的相關內容。
二、我國西部農業生態環境修復行政管理機制存在的問題
總體來看,在我國西部農業生態環境修復中,目前的這種統一監督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環境管理體制,在我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對于保障西部生態環境,促進西部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曾經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我國西部農業生態環境修復行政管理機制也存在如下問題:
(一)環保行政管理機構設置和權力配置方面的問題
首先,環保行政部門存在重疊、交叉設置的問題。這主要是由于我國機構改革不徹底而遺留的負面效應。由于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是從各部門分工管理逐步變為統一監督管理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的,而在這種改革過程中一般只注意對新機構的授權,而沒有顧及或沒來得及對原有機構及其相關職能的撤銷或合并,于是就發生了某些管理機構相重疊的現象。另外,在權力配置方面出現了權限設置混亂的現象。我國目前環境立法中關于部門之間職責范圍的規定是很不清晰的,尤其是關于部門之間如何開展協作的規定更是語焉不詳,使得行政自由裁量空間過大。而行政主體出于本部門利益的不正當考慮,對于法律規定不是很明確的地方,不同部門對有利可圖的事務競相主張管轄權,而對于不利的事物則主張沒有管轄權,當缺乏上級權威部門進行協調的時候,執法部門之間往往出現相互扯皮、互相推誘的現象,嚴重影響法律的執行。
(二)環保執法員數量不足、素質不高
我國西部地區幅員遼闊,在進行環保執法時肯定需要大量的環保執法人員,然而在我國西部某些省份的環保執法人員是嚴重缺少的。根據調查研究,四川省環境監察總隊有30多個人,而實際卻需要120到150人,缺口很大,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四川省竟然還有16個縣仍沒有環保局。在我國西部不僅面臨著執法人員的嚴重不夠,而且環保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也是不容樂觀的。例如,據調查了解到,在陜西省環保局法規處的5個工作人員中沒有一個是法律專業畢業的或者是曾經進修學習過法律知識。
(三)環保部門在財政上對政府的嚴重依賴
根據我國現有的財政體制,我國基層環保部門的工資和福利都是由各地政府提供的,總體看來,基層環保部門的經費長期以來一直呈現出一種較為緊張的狀態。在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一批批高污染企業紛紛被默許誕生,因為這些企業一般都是本地的納稅大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當地政府部門的保護,雖然這些污染企業是環保執法部門的執法對象,但是因為基層環保部門在財政上嚴重依賴當地政府,其自身地位不獨立,所以環保部門在執法時也不得不看本地政府的臉色行事了。由于政府依賴企業,環保部門依賴政府,所以試想一下,在西部經濟整體水平發展不足的情況下,要以減少政府財政收入、對自身投入的經費為代價,要求環保部門去嚴格執法消除一切污染現象,著實是有些難度。
(四)環保行政管理機構職權運行方面的問題
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是一種橫向的各部門并立的所謂統一管理與分部門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但由于諸多原因,我國環保行政管理體制沒有實現統一監督管理的局面,分部門管理職權重疊交叉,管理部門錯位等多種弊端而嚴重影響環境法律的有效實施的情況,但另一方面,我國又缺乏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即沒有設置對這些部門沖突與矛盾進行有效協調的權威性部門或機構。雖然有些地方己經出現了一些協調的經驗,但是卻也不夠成熟更沒有得到推。
(五)政府政績評價體系不合理
目前我國西部很多地方政府的財政并不富裕,很多地方政府還在苦苦為走出吃飯財政、工資財政而努力奮斗。在這種大的環境與背景之下GDP的增長遂成為了地方政府官員政績考核的主要依據。在面對高污染、高耗能企業時,如果嚴格貫徹執行環保計劃的各項指初,必然會關停大量企業,這顯然會影響到GDP的增長。理性的人會選擇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決策,官員也當然不會例外。地方官員一般在地方任職也就是幾年,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盡一切可能推進GDP的增長在短期內效果顯著,而環保計劃的實施見效時間較長、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且又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經濟效益。所以,地方官員使盡渾身解數發展GDP成為了必然,環保計劃的諸多指標未能如期完成也成為了意料之中的事情。
三、完善我國西部農業生態環境修復行政管理機制的建議
解決上文指出的我國西部農業生態環境修復行政管理機制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科學設置環保行政管理機構,合理劃分行政機構管理權限
由于我國目前的環境管理體制是從各部門分工管理逐步變為統一監督管理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在這種轉化過程中由于不合理的因素導致了環保行政部門的重疊、交叉設置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在設置環保行政管理機構時,能夠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與布局,在設立新機構時能及時對原機構撤銷或者合并。另外,由于我國西部地區人稀,環保任務嚴重而環保執法人員卻嚴重不足,在這種背景下,可以考慮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的力量,加強村委會與居委會的建設,壯大我國西部地區環保執法力量九龍治水最后卻也沒有把水的問題解決就是對行政管理機構之間職責不清、權限不明后果的生動體現,所以對環保行政管理機構的職能要進行科學的分工,并清晰其權限范圍就顯得特別的重要,在具體做法上,我們可以根據部門的性質來進行抉擇,因為不同性質的部門主要只能從事與其性質相適應的工作。另外也要講究效率以及考慮到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加強西部環保執法的隊伍建設,保障環保事業的執法力量
一項事業能夠合理有序的推進,不僅需要良好的制度,因為這是基礎,也需要高素質的人才去踐行,因為這是關鍵。我國的環保事業也不例外,在進行我國西部農業生態環境修復這項偉大的事業當中,西部環保行政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數量是否充足、素質的高低就是這項事業能否成功的關鍵之處。所以,首先應該增加環保行政人員編制,擴充環保執法隊伍,嚴格把關環保行政人員的產生方式,例如,在每年的環保公務員招考時,可以提高考生的報考條件,對報考人員的學歷和專業進行限制,這樣在一定層面上就可以保證被錄取人員的綜合能力與素質。不僅如此,還需要依法加強對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的環境科學基礎教育、環境法律法規教育,現代管理科學和計算機技術教育等崗位業務培訓,以提高環境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能力。
(三)建立獨立的財政體制,提高環保部門的權威性
在每年的政府報告中,我們都可以看到我國環境保護部門得到的經費基本上是最少的,這個問題幾乎每個省市都存在。所以目前我國環保財政不獨立,每年環境保護的經費短缺的問題就成為了制約我國政府環境保護職能發揮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要改革現行的體制,最根本的辦法是把地方政府從目前的準企業狀態還原為真正意義上的公共政府和福利政府,我們應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管理體制,把目前分灶吃飯、自主創收的財政體制,轉變成先集中、后返還、收支兩條線的體制。在環保這一塊,可以在提高財政預算的同時,能夠增加各種費用的返還比例,比如說,對于排污費的比例可以從20% 曾到30%。
(四)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保障行政管理機構職權的順利運行
西部農業生態環境修復是一項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系統工程,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是保障行政管理機構職權的順利運行、確保建設項目順利實施以及實現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關鍵。所以應該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建立跨部門、高規格的環境管理協調機構,這樣對環境保護事務的有效開展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對部門之間出現的沖突與矛盾也可以妥善的進行協調與解決。另外,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實行農業生態環境恢復與重建目標責任制,定期檢查,并接受社會監督:各級環保部門建立與環境保護監督相配套的管理機制:建立綜合決策機制,提高地方政府在可持續發展方面的綜合決策能力,以減少開發項目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1.滄州旺發生物技術研究所,河北 滄州0610051;2.滄州市運河區農業局,河北 滄州 061001;
3.河北工業大學,天津 300130;4.滄州市水產技術推廣站,河北 滄州061000)
摘要:利用模擬池塘水質實驗和采集水處理實驗來驗證高效復合微生態制劑(枯草芽孢桿菌:球形賴氨酸芽孢桿菌:蠟狀芽孢桿菌為2∶1∶1)的脫氮效果。模擬實驗中,亞硝酸鹽的去除率達75%,氨氮的去除率在40%;采集水實驗中,氨氮和亞硝酸鹽的去除率分別為34%、48%,除此之外,COD的去除率可達30%。
關鍵詞 :微生態制劑;氨氮;亞硝酸鹽;COD
目前氨氮廢水的處理方法主要有折點氯化法、化學沉淀法、吹氮法、離子交換法、生物脫氮法。其中生物脫氮法因為成本低、無二次污染,在水處理方面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本文中所用到的微生態制劑為河北工業大學海洋學院生物實驗室所制備,該制劑中包括的菌株有枯草芽孢桿菌(Bacillus subtilis)、球形賴氨酸芽孢桿菌(Lysinibacillus sphaericus)和蠟狀芽孢桿菌(Bacillus cereus),制備過程中的接種比例為2∶1∶1。
1實驗方法
1.1模擬池塘水質實驗
選取一個調溫養殖試驗缸來模擬池塘微生態環境。實驗缸長為1.5 m,寬為0.4 m,加入水深為0.5 m,即總體積為300 L。將養殖池塘內的底泥鋪于實驗缸中,厚度約為0.05 m,加入平均體重為100 g的魚4只。水溫控制為23 ℃左右,每天照光10 h,并且每天喂食2次。
實驗缸內氮循環可表示為圖1,圖中模擬了簡單的氮循環情況,只是考慮了主要的影響因素,未考慮次要的因素,比如水體中的雜質、浮游動植物的殘骸以及其他微生物的影響等。
養殖一周后,每天采集水樣測定一次氨氮和亞硝酸鹽的含量,持續一周。然后進行一次實驗缸的清理,重新還原上述實驗缸的模擬情況,養殖一周后,按照4%的接種量加入7號菌組合制劑進行處理,同樣每天采集水樣測定氨氮和亞硝酸鹽的含量,持續一周。
1.2池塘采集水處理實驗
實驗地點為唐山市曹妃甸區百川工業園區,處理水質為南美白對蝦養殖池更換水。實驗之前采集足量的水樣,加入7號菌組合制劑,探究不同的接種量、溫度以及處理時間對水樣中氨氮和亞硝酸鹽變化的影響,并同時測定水質中COD的變化,持續五天。
2實驗結果與討論
2.1模擬池塘水質實驗
模擬池塘水質實驗中亞硝酸鹽和氨氮的變化情況如圖2、3所示,從圖中可以看出變化曲線很均衡,產生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在于模擬池塘規模較小、生物種群單一、影響因素不顯著,但是實驗結果還是可以充分說明7號菌組合制劑處理的效果是很明顯的。
根據圖2結果可知,模擬池塘中亞硝酸的含量是比較低的。當不加7號菌組合制劑時,水中亞硝酸鹽的含量處于持續上升的狀況;當加入制劑以后,水中的亞硝酸鹽的含量不但沒有增加反而會在一定的程度上下降,最高的去除率高達75%。
氨氮的變化情況與亞硝酸的趨勢基本相同。不過在用制劑處理的過程中出現了一個小幅度的回升現象,回升的原因很可能跟制劑中的菌株部分失活有關,不過回升的趨勢不是很大,表明該制劑在維持水質中氨氮的含量方面有很好的效果。
2.2池塘采集水處理實驗結果
該組實驗中處理的是南美白對蝦養殖池的更換水,更接近實際生產水處理,制劑處理的效果是非常值得借鑒的。
從圖4中可以得出跟阪崎腸桿菌實驗一樣的結論,接種量不是越大越好,當接種量超過一定值后,有害物質的含量反而會增加。實驗結果表明最佳的接種量是4%,COD、亞硝酸鹽、氨氮的含量同時達到最低點。
溫度對制劑處理效果的影響是比較大的,從實驗結果中可知最適的溫度為35 ℃,但是實際生產中養殖的溫度往往到不了35 ℃,最多的應該為30 ℃。對比35 ℃和30 ℃兩種條件下的處理情況,氨氮和亞硝酸鹽的處理差異不是很大,COD的差異相對較大,但是整體處理的效果還是可觀的。
時間對處理效果的影響也是非常顯著的,在處理前三天變化比較大,處理四天后開始趨于平衡,處理的濃度均達到了養殖用水的標準。
3結論
實驗中對高效復合微生態制劑進行脫氮能力測試。在模擬性能檢測中,由于模擬的生態環境很簡單,整個系統中所產生的有害物質很少。但即便是很低的濃度,復合微生態制劑的處理效果也是非常可觀的,亞硝酸鹽的去除率達75%,氨氮的去除率達40%。采集水性能檢測實驗中,氨氮和亞硝酸鹽的去除率分別為34%、48%,除此之外COD的去除率可達30%。
近些年來,作者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調查中發現,其中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防治法律體制架構、生態補償機制、生態吸附機制等都存在很多的問題,對此,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一、當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問題分析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問題
眾所周知,公眾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有著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公眾可以通過行使自身的權利,來對破壞海洋環境的現象進行訴訟,并由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審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運行情況來看,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對公眾權利內容不夠全面,使得一些居民發現海洋存在著污染的情況卻無能為力,從而使始作俑者更肆無忌憚的對海洋進行破壞,因此,對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中公眾參與內容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問題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應有著針對性的防治方向,結合不同海洋區域的實際情況,對相應的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并將其嚴格的實施下去,從而保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整體架構缺乏合理性,法律體系架構過于雷同,未能結合實際的海洋區域進行相應的設計。
另外,缺乏對陸源污染的重視,陸源污染作為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蘊含著多種破壞因素,而陸源污染問題卻沒有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進行充分的體現,影響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科學性。2013年新《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內容較少,僅僅修改了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內容,刪除了第八十條的內容,海洋污染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樣,海洋資源的稀缺,以及經歷了十余年的經濟發展與近年來的深化改革,調整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關系和適用范圍及風險評價、責任追究制度上應當進行立法調整。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問題
海洋資源能夠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同時也帶動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而要想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則必須對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 。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及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情況來看,整體運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機制的落實力度嚴重不足,很多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條例過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環境防治工作順利的進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
通過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在運行的過程中,民事責任制度還有待完善,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首先,應賦予公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訴訟權利,這樣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權利來行使請求權,從而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環境權主要包括知情權、使用權、環境權、參與權等,公民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賴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給居民的海洋生產造成極大的影響,在居民所得到的賠償不公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權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這樣不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補償,同時對保護海洋環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壞也有著重大的意義,在海洋環境防治中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應不斷的完善海洋環境民事責任制度。通過大量的實踐發現,海洋環境侵權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原則上通常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當然,為了提高民事責任制度運行的有效性,應重視免責情況的運用,不僅要嚴格的執行下去,同時要根據其發展趨勢不斷的對免責制度進行完善,其中對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現的重大過錯,應屬于正當的免責事由。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完善
經過多年的發展,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已經得到不斷的改進和完善,而在實際中,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隨著人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視,一些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導致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運行的不合理,應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 。
首先,應站在海洋環境保護的角度上對其體系架構進行完善。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點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個國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這里我們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國家海洋環境污染防治辦法,再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海洋環境的進化現狀,對一些重點海域制定相關的單行法、行政法,不斷的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例如,渤海、東海、黃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來源卻有著很大的差異性,應根據這些海域污染的差異性有針對性的對其制定防范措施,從而保證各個海域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運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針對我國南海環境保護中,對其制定了《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在經過多年的發展中,《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也得到了不斷的改進和完善,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保護質量。
其次,應重視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有針對性的對其《條例》進行不斷的完善。所謂陸源污染主要是在陸地上所產生的污染,進入到海洋之后對海洋環境造成破壞的污染源,陸源污染與大氣污染、海洋污染等構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陸源污染不僅具有較多的種類,而且,數量也比其他兩種污染源多,并且給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為嚴重的,因此,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重視陸源污染的防治條例的完善。作者認為,在對《條例》進行改善的過程中,應充分結合陸源污染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細致化、具體化、原則化,要將其與《海洋環境保護法》一致,進一步完善《條例》,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有一些與陸源污染息息相關的法制體系,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應對其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這樣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效率,為海洋環境保護發揮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以往針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雖然制定了相應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十分不足,針對這類情況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僅要對民事法律進行完善,更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完善
所謂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主要是指海洋資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礎上利用相應資源的時候所支付相應費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來,我國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的過程中,補償機制不夠全面,還依舊存在一些補償問題,例如,一些海洋區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改變,其污染實施者卻未能對其實施生態補償,制度的缺陷將會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也會讓更多的實施者大肆而為之,針對這種現象,必須完善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生態補償法》的修訂,結合海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對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陸源污染、海岸工程、傾倒廢棄物污染等實施生態補償制度,在完善法制體系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循著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并根據海洋區域的實際資源使用情況確定受補償主體、資金來源、補償程序、補償主體、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提升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效率。
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來進行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極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出現生態改變,針對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壞,通過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復能力,能夠實現良好的修復效果,而針對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壞,僅僅通過海洋自然修復能力修復是十分緩慢,甚至是出現無法修復的問題,將會給海洋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在這里需要對海洋環境的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復機制的實施來加快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應將其作為海洋環境修復的輔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復能力為主體對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修復,再進行適當的人工輔助,將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恢復,對海洋生態系統進行完善。另外,在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的過程中,應結合各個地區的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完善,當然,在此過程中,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地區或是先進國家的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例如,建設人工魚礁、為海洋生物建設繁殖場所、棲息場所、建設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補我國當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空白,從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實施效率,為海洋環境修復工作打下夯實的基礎。
(四)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幾方面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還應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運行質量。首先,應重點考慮海洋環境污染與相關環境保護法之間社會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權、環境權之間的平衡,根據不同海洋區域的特點,對于一些沒有超標的排污所造成的損害來說,其賠償機制應當建立在社會化賠償機制之上,如公害賠償的商業保險、賠償基金等,為保證海洋環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應該加強執法改革,從以往對海洋環境執法的情況來看,在行政管理體制上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應不斷地對海洋行政管理體制進行優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國家的,因此,在海洋環境防治法律上,應加強國際之間的合作,相互之間簽署國際協定、公約等進一步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海洋污染,從而為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總結
綜上所述,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而為了避免或降低對海洋環境破壞的程度,需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進行完善,希望通過以上的分析,能夠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積極做好我國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工作,促進我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