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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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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信息服務范文第1篇

第66號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于2009年3月25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陳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保證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科學、準確,促進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通過開辦醫療衛生機構網站、預防保健知識網站或者在綜合網站設立預防保健類頻道向上網用戶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的服務活動。

開展遠程醫療會診咨詢、視頻醫學教育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按照衛生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共享性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在向通信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章設

第五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為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二)具有與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網站或者頻道有2名以上熟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提供性知識宣傳的,應當有1名副高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第六條申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中含有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內容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必須是醫療衛生機構;

(二)具有僅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的相關網絡技術措施。

第七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申請表。申請表內容主要包括:網站類別、服務性質(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內容分類(普通、性知識、性科研)、網站設置地點、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主辦單位名稱、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主辦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機構法人證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學歷證明及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及簡歷;

(四)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證明文件;

(五)網站欄目設置說明;

(六)網站對歷史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七)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八)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證醫療保健信息來源科學、準確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審核意見。予以同意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公告,并向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十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中審核同意的項目;

(二)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主辦單位的基本項目;

(三)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有效期2年。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內,向原審核機關申請復核。通過復核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

第三章醫療保健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內容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健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對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鏈接的信息負全部責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內容的信息;不得虛假信息;不得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上儲存和處理電子病歷和健康檔案信息。

第十三條醫療廣告,必須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注明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并按照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登載。

不得夸大宣傳,嚴禁刊登違法廣告。

第十四條開展性知識宣傳,必須提供信息內容的來源,并在明顯位置標明。信息內容要由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審核把關,確保其科學、準確。

不得轉載、摘編非法出版物的內容;不得以宣傳性知識為名渲染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的內容;嚴禁傳播內容。

第十五條開展性科學研究的醫療保健網站,只能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

嚴禁以開展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綜合性網站的預防保健類頻道不得開展性科學研究內容服務。

第十六條提供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登載的新聞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登載的藥品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底部的顯著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或者《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的編號。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的審核和日常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主辦單位提供的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開展審核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日常監管:

(一)開辦醫療機構類網站的,其醫療機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識宣傳和普通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是否取得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資格,是否超范圍提供服務;

(三)提供性科學研究信息服務的,其主辦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是否違規向非專業人士開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識宣傳和性科學研究的名義傳播內容,是否刊載違法廣告和禁載廣告。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上網用戶對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上網用戶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知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予以改正;對超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責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和監督管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通報同級通信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已通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或者復核同意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監管處理意見,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審核同意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的;

(三)未在網站主頁規定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或者復核同意書編號的;

(四)提供不科學、不準確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借開展性知識宣傳和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違規對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申請作出審核意見的,原審核機關應當撤銷原批準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

互聯網信息服務范文第2篇

當下,在“一帶一路”的發展構想、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戰略,以及北京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等政策指導下,京港洽談會將為兩地帶來新一輪的合作機遇。這首先體現在京港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合作的協同發展。

在以“聯系世界、接通商機”為主題的“京港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協同發展”論壇上,香港政府資訊科技總監楊德斌表示:“京港兩地攜手舉辦洽談會,有利于京港兩地在互聯網、在協同創新方面有更多的合作,激發香港在不斷創新中提供一個新的機遇。”

服務業擴大開放

為京港互聯網業帶來新機遇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毛東軍在致辭中表示:“作為全國首個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城市,北京市在三年試點期內要在包括互聯網、信息服務業等六大領域,通過放寬市場準入、改革監管模式、優化市場環境,努力形成與國際接軌的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發新格局,積累在全國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使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成為國家全方位主動開放的重要實踐。”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軟件處調研員孫志誼講道:“互聯網信息服務業進一步擴大開放有利于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引入,可在提高北京市企業競爭力的同時為企業走出去奠定基礎。同時,擴大開放有利于促進市場充分競爭,營造更好的競爭環境,進一步激發需求,提高企業的服務能力和水平,讓用戶能以最優的價格享受到最優質的服務。”

“一帶一路”結合服務業擴大開放政策,為香港資訊科技業創造更大機會。香港軟件行業協會副會長錢國強表示:“‘一帶一路’‘五通三同’的機遇,沿線貫通歐亞,涵蓋65個國家,可造就國際間經濟圈,為香港提供了實質的商貿平臺。香港擁有完善的基建設施,應利用作為商貿與國際金融中心的優勢,通過一帶一路策略,吸引外來投資者以香港作為據點或在港開設分公司,同時為他們提供數碼經濟的專業服務。”

香港是北京企業的“連接器”

國際化成果顯著

“香港的資訊科技服務和軟件市場將繼續增長3%至5%,技術外包市場2016年預計增長5%~7%。”ASL產品和市場總監洪明祝表示,“由于全球經濟的不確定性,香港將繼續定位為中國內地企業走向全球的‘連接器’,以抓住國家發展政策帶來的機遇。這個定位將可能增加對數據中心和專業資訊科技服務的需求。”

香港地鐵(MTR)首席信息官則分享了他在“大數據及知識管理的應用”方面的心得。他認為,數據是組織的寶貴資產,大數據分析適用于企業知識管理的各個階段。通過以數據分析為基礎的知識管理發展成為學習型企業,將有效幫助企業維持競爭優勢,應對未來挑戰。

京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孟芳亦參與了活動的主題分享。京泰集團為落實 “一帶一路”“京津冀一體化” 和北京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城市等重大戰略部署的實施,在香港成立京泰國際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并成功搭建“北京企業雙向投資常態化綜合服務平臺”,為京津冀三地企業海外發展提供全方位服務。

樂視亞太區公關總監陸峰在活動上主要介紹了樂視生態及其全球化戰略。樂視正推動其生態模式加速落地全球,在舊金山藝術宮舉行會時,宣布其生態系統正式全面落地美國,并展出樂視超級汽車LeSEE Pro概念車;樂視手機引爆印度市場,樂視超級手機在印度首次在線搶購的總預約量高達202.8萬部;香港手機開賣1天內售完1.2萬部;與俄羅斯簽訂樂視生態落地俄羅斯的四方備忘錄等。樂視產品正在東南亞多個市場領域挑戰三星等傳統亞洲知名企業。

互聯網信息服務范文第3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保護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及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提供服務。

第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惡意干擾用戶終端上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惡意干擾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的軟件等產品(“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的軟件等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下載、安裝、運行和升級;

(二)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或者詆毀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

(三)惡意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實施不兼容;

(四)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用戶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

(五)惡意修改或者欺騙、誤導、強迫用戶修改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參數;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侵犯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六條 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進行評測,應當客觀公正。

評測方公開或者向用戶提供評測結果的,應當同時提供評測實施者、評測方法、數據來源、用戶原始評價、評測手段和評測環境等與評測活動相關的信息。評測結果應當真實準確,與評測活動相關的信息應當完整全面。被評測的服務或者產品與評測方的服務或者產品相同或者功能類似的,評測結果中不得含有評測方的主觀評價。

被評測方對評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評測結果進行再評測,評測方應當予以配合。

評測方不得利用評測結果,欺騙、誤導、強迫用戶對被評測方的服務或者產品作出處置。

本規定所稱評測,是指提供平臺供用戶評價,或者以其他方式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的性能等進行評價和測試。

第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

(二)無正當理由限定用戶使用或者不使用其指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

(三)以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等方式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

(四)提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產品與其向用戶所作的宣傳或者承諾不符;

(五)擅自改變服務協議或者業務規程,降低服務質量或者加重用戶責任;

(六)與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不兼容時,未主動向用戶提示和說明;

(七)未經提示并由用戶主動選擇同意,修改用戶瀏覽器配置或者其他設置;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上進行軟件下載、安裝、運行、升級、卸載等操作的,應當提供明確、完整的軟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戶同意。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用戶下載、安裝、運行、升級、卸載軟件;

(二)未提供與軟件安裝方式同等或者更便捷的卸載方式;

(三)在未受其他軟件影響和人為破壞的情況下,未經用戶主動選擇同意,軟件卸載后有可執行代碼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駐留在用戶終端。

第九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終端軟件捆綁其他軟件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提示用戶,由用戶主動選擇是否安裝或者使用,并提供獨立的卸載或者關閉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十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彈出廣告或者其他與終端軟件功能無關的信息窗口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向用戶提供關閉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標識。

第十一條 未經用戶同意,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與用戶相關、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用戶的信息(以下簡稱“用戶個人信息”),不得將用戶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經用戶同意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和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方式、內容和用途,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務所必需以外的信息,不得將用戶個人信息用于其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第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管用戶個人信息;保管的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即向準予其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備案的電信管理機構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的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系統安全防護,依法維護用戶上載信息的安全,保障用戶對上載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刪除。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刪除用戶上載信息;

(二)未經用戶同意,向他人提供用戶上載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戶名義轉移用戶上載信息,或者欺騙、誤導、強迫用戶轉移其上載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戶上載信息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以顯著的方式公布有效聯系方式,接受用戶及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投訴,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認為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實施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對用戶權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立即向準予該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備案的電信管理機構報告。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報告或者發現的可能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的影響進行評估;影響特別重大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電信管理機構在依據本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前,可以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暫停有關行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執行。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或者第十三條的規定,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評測方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者第十四條的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不執行電信管理機構暫停有關行為的要求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處以警告,向社會公告。

互聯網信息服務范文第4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互聯網產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維護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公平公正有序的競爭秩序,保護用戶合法權益,鼓勵和保護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

涉及其他主管部門職責時,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與相關主管部門聯動管理。

第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向用戶提品或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相關標準,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侵犯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處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間的爭議時,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用戶至上、及時協調、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二章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行為規范

第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市場活動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商業道德和行業自律規范,公平有序競爭。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市場活動中不得有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或者惡意詆毀競爭對手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

(二)無正當理由,擅自對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實施不兼容;因非人為因素與已有的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不兼容時,未主動向用戶進行客觀提示,或欺騙、誘導用戶做出選擇;

(三)干擾用戶終端上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的運行,或者修改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的內容,或者攔截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的信息;

(四)通過任何方式誤導、欺騙、強迫用戶卸載或關閉其他合法產品或服務;

(五)其他有悖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七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產品或服務的安全、隱私保護、質量等存在異議的,應提交第三方權威機構進行檢測,不得自行組織測評并測評結果。

第三方權威機構應依據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檢測;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應組織相關方共同制定具體檢測標準和方法,并及時公布檢測標準和檢測結果。

第三方權威機構的認定方法及檢測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遵守《電信服務規范》的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單方面拒絕、拖延或中止向用戶提供服務;

(二)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戶使用其指定業務或者限制用戶選擇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三)利用虛假信息欺騙誤導用戶接受其提供的不公平服務條款或選擇其提供的特定業務;

(四)其他侵犯用戶知情權、選擇權的行為。

第九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需在用戶終端上進行軟件安裝、運行、升級、卸載等操作的,應向用戶提供明確、清晰、無歧義的提示信息,并征得用戶同意。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在用戶終端上安裝、運行、升級、卸載軟件,或以強制、欺騙方式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

(二)未提供通用的卸載方式,或在未受其他軟件影響、人為破壞的情況下,卸載后仍然有可執行代碼或其他不必需文件駐留在用戶終端;

(三)未經用戶同意,修改用戶瀏覽器配置或其他重要設置,迫使用戶訪問特定網站,或導致用戶無法正常上網,以及產生其他不良后果;

(四)其他侵犯用戶知情權、選擇權的行為。

第十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客戶端軟件捆綁其他軟件的,應明確提示用戶,由用戶選擇是否安裝或使用,并提供獨立的卸載方式,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上彈出廣告或其他信息窗口時,應向用戶提供關閉或退出窗口的明顯標識。用戶關閉或退出窗口后,無正當理由,不得再次彈出相同內容的窗口,干擾用戶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尊重用戶隱私,維護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個人信息處理行為。未經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或用戶的明示同意,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處理用戶的個人信息。如確需收集和處理用戶身份、行為等個人信息,收集的個人信息應與所提供服務直接相關,并明確告知用戶所收集和處理信息的內容和用途,不得超越服務范圍收集個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戶個人信息。

發生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情況時,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立即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及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積極配合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調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未經證實的信息。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信息依法承擔保密義務,應加強系統安全保護,實施嚴格的保密措施。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用戶信息內容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用戶數據內容(如文字、圖片、音視頻等)的安全性,保障用戶對自行提供數據的修改、刪除等權利,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擅自修改或刪除用戶數據;

(二)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戶數據;

(三)擅自或假借用戶名義,或者欺騙、誘導用戶進行數據轉移。

第三章互聯網信息服務爭議處理機制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之間發生服務爭議時,應遵守用戶至上、互相尊重、平等理智、友好協商的原則,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框架內,通過企業協商、行業組織調解、政府協調處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徑妥善解決,不得損害用戶合法權益,不得惡意詆毀競爭對手。

用戶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之間發生服務爭議時,用戶可向全國電信用戶申訴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提出申訴,申訴受理機構依法按照《電信用戶申訴處理暫行辦法》處理。

第十六條互聯網行業組織制訂并實施行業自律規范,倡導企業遵守商業道德,推動企業間理性競爭與協同合作。

互聯網行業組織設立爭議調解機構,在互聯網信息服務企業發生糾紛時,要求企業遵守行業自律規范和商業道德,尊重用戶權益,并從促進行業發展的角度進行調解。

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通過日常監測與協調處理機制及時解決相關爭議,并建立服務爭議的通報渠道與研判機制。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建立服務爭議的應急處理機制,對社會影響嚴重的事件,立即啟動協調和處理機制。

第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對爭議雙方進行協調時,應遵循有利于促進互聯網產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有利于保護互聯網用戶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有利于鼓勵企業創新的原則,公平、公正、客觀地提出協調意見。

協調意見做出后,爭議雙方應當在協調意見規定的時限內自覺履行。

第十九條爭議雙方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協調處理意見前,可以自行達成和解,并向相應的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協調處理過程中,或者電信管理機構在申訴處理過程中,可根據需要選擇經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機構依據相關標準進行技術鑒定,或組織經濟、法律、技術專家進行論證,并根據專家論證結果研究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之間發生爭議,且其爭議行為可能影響安全管理措施的,應立即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專家和第三方權威機構對爭議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如確實會造成安全管理措施失效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立即擱置爭議,確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實。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員在互聯網信息服務服務爭議處理活動中,嚴禁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濫用職權、泄露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用戶賠禮道歉,賠償用戶損失;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本辦法,結合互聯網信息服務技術和市場發展情況,及時制修訂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標準。

第二十六條各級電信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和相關標準,加強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監測及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組織監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互聯網信息服務范文第5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和相關新技術新應用的安全管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包括下列情形:

(一)開辦論壇、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訊群組、公眾賬號、短視頻、網絡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務或者附設相應功能;

(二)開辦提供公眾輿論表達渠道或者具有發動社會公眾從事特定活動能力的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規定自行開展安全評估,并對評估結果負責:

(一)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信息服務上線,或者信息服務增設相關功能的;

(二)使用新技術新應用,使信息服務的功能屬性、技術實現方式、基礎資源配置等發生重大變更,導致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用戶規模顯著增加,導致信息服務的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發生違法有害信息傳播擴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難以有效防控網絡安全風險的;

(五)地市級以上網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書面通知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自行實施安全評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評估機構實施。

第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安全評估,應當對信息服務和新技術新應用的合法性,落實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風險的有效性等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并重點評估下列內容:

(一)確定與所提供服務相適應的安全管理負責人、信息審核人員或者建立安全管理機構的情況;

(二)用戶真實身份核驗以及注冊信息留存措施;

(三)對用戶的賬號、操作時間、操作類型、網絡源地址和目標地址、網絡源端口、客戶端硬件特征等日志信息,以及用戶信息記錄的留存措施;

(四)對用戶賬號和通訊群組名稱、昵稱、簡介、備注、標識,信息、轉發、評論和通訊群組等服務功能中違法有害信息的防范處置和有關記錄保存措施;

(五)個人信息保護以及防范違法有害信息傳播擴散、社會動員功能失控風險的技術措施;

(六)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投訴和舉報的情況;

(七)建立為網信部門依法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監督管理職責提供技術、數據支持和協助的工作機制的情況;

(八)建立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查處違法犯罪提供技術、數據支持和協助的工作機制的情況。

第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安全評估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直至消除相關安全隱患。

經過安全評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應當形成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功能、服務范圍、軟硬件設施、部署位置等基本情況和相關證照獲取情況;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落實情況及風險防控效果;

(三)安全評估結論;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相關情況。

第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安全評估報告通過全國互聯網安全管理服務平臺提交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

具有本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信息服務、新技術新應用上線或者功能增設前提交安全評估報告;具有本規定第三條第三、四、五項情形的,應當自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交安全評估報告。

第八條 地市級以上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安全評估報告進行書面審查。

發現安全評估報告內容、項目缺失,或者安全評估方法明顯不當的,應當責令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限期重新評估。

發現安全評估報告內容不清的,可以責令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補充說明。

第九條 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根據對安全評估報告的書面審查情況,認為有必要的,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現場檢查。

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開展現場檢查原則上應當聯合實施,不得干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正常的業務活動。

第十條 對存在較大安全風險、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會同屬地相關部門開展現場檢查。

第十一條 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開展現場檢查,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監測管理制度,加強網絡安全風險管理,督促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行網絡安全義務。

發現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按本規定開展安全評估的,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其按本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第十三條 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發現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拒不按照本規定開展安全評估的,應當通過全國互聯網安全管理服務平臺向公眾提示該互聯網信息服務存在安全風險,并依照各自職責對該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網信部門統籌協調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工作,公安機關的安全評估工作情況定期通報網信部門。

第十五條 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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