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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被封存的話,那是無法辦理公積金住房貸款的,要想貸款買房,只能去申請商貸了。
而之所以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是因為公積金賬戶封存是公積金繳存中斷,賬戶又無法轉移,且不符合銷戶提取公積金條件導致的。而要想申請公積金貸款,一個必備條件就是客戶有按時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當前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tài)。所以客戶要想辦理公積金貸款,那公積金賬戶就不能處于封存狀態(tài)。
有的人可能是因為換工作,與原先的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所以公積金才沒有再繳納。但等找到新工作之后,就可以辦理啟封手續(xù),將公積金轉移到新單位,讓新單位及時續(xù)繳上公積金。若新工作是在新城市的話,那客戶還要去辦理公積金異地轉移手續(xù),在新工作地開立新賬戶來繳存公積金。
(來源:文章屋網(wǎng) )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稱分中心)運用歸集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銀行(以下稱受托銀行)向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并在本縣購買(含建造、翻建、大修,下同)自住房的職工發(fā)放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凡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貸款:
(一)是本市常住戶口;
(二)按不低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最低比例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
(三)具有穩(wěn)定的經(jīng)濟收入,個人信用良好,無尚未還清的數(shù)額較大、可能影響公積金償還能力的債務或擔保,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正在購建個人自住住房,并能按要求提供各項合法證明材料;
第四條夫妻雙方都能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夫妻任何一方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共有房產(chǎn)申請貸款的,其房屋共有權人須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親屬。
第五條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采取職工住房抵押的方式。借款人須提供合法房產(chǎn)作為抵押物。
(一)購買預售房產(chǎn),且開發(fā)商已與分中心簽訂《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合作協(xié)議》的,在職工未取得“三證”(土地證、房產(chǎn)證、契證,下同)前,先由售房單位擔保,辦理商品房抵押按揭登記手續(xù),取得“三證”后,再辦理房產(chǎn)抵押手續(xù);如開發(fā)商未與分中心簽訂《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合作協(xié)議》,職工確需貸款,并經(jīng)分中心審核同意的,可先辦理商品房按揭登記備案,同時用其它合法房產(chǎn)提供抵押擔保,取得“三證”后,辦理所購房產(chǎn)抵押手續(xù),取消原來的房產(chǎn)抵押擔保。
(二)購買二手房的,取得“三證”后,以該房產(chǎn)作為抵押,按照不動產(chǎn)專用發(fā)票所載明的時間三個月內,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xù)。
(三)自建房土地為出讓且建筑進度已超過三分之一的,憑《國有土地使用證》、《規(guī)劃建設許可證》,由其它合法房產(chǎn)抵押,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xù);或建成并取得“三證”后,以所建房產(chǎn)作抵押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xù)。自建房土地為農(nóng)村集體土地且建筑進度已超過二分之一的,憑《建設用地批準書》、《村鎮(zhèn)規(guī)劃建設許可證》,以其它合法房產(chǎn)抵押,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xù)。自建房的造價按*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拆遷重置價計算。
第六條每戶家庭原則上5年內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累計貸款次數(shù)不得超過二次。
第七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收入證明等原件和復印件;
(二)購買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購銷合同》、首付款發(fā)票原件和復印件;
(三)購買“二手房”的,提交交易時的房屋評估報告、房屋買賣協(xié)議、《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契證》原件和復印件;
(四)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提交規(guī)劃、國土、建設部門批準的文件及《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農(nóng)村建房的,提交《建設用地批準書》、《村鎮(zhèn)規(guī)劃建設許可證》等;
(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貸款額度按以下條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定:
(一)不高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最高限額;
(二)不高于按照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
(三)不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倍數(shù)確定的貸款限額;
(四)不高于按照月繳存額確定的貸款限額;
按照各條款計算的貸款額不一致時,按最低額確定;在符合第(一)、(二)款的前提下,按本條第(三)、(四)款計算不到5萬元的,最高貸款額可按5萬元計算。(本條款中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最高限額、比例、倍數(shù)、按照月繳存額確定的貸款限額,報經(jīng)*市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執(zhí)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職工購買住房資金不足的,也可向受托銀行申請配套的住房組合貸款。
第十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并不長于借款人法定離休或者退休的時間。
第十一條貸款利率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zhí)行。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的利率檔次執(zhí)行。遇申請、審批過程中利率調整的,按放貸日利率執(zhí)行。
第十二條貸款程序
(一)借款人持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并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
(二)根據(jù)借款人的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其所購房屋狀況、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個人信用狀況及還貸能力等進行調查核實,結合借款人申請貸款額度及本細則規(guī)定的貸款額度核定辦法,計算、審定申請人的貸款額度,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獲得批準的,申請人可到分中心及受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
(四)分中心及受托銀行根據(jù)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對借款人的資格、資信及經(jīng)濟狀況進行風險審查,符合條件的,簽訂借款合同、辦理住房抵押登記等手續(xù),并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五)借款人按約定時間到受托銀行辦理放款手續(xù),受托銀行將款項劃入售房單位,對辦妥“三證”的“二手房”及自建房貸款,款項劃入借款人帳戶。
第十三條貸款本息償還方式
(一)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三)借款人每月歸還貸款本息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借款人家庭收入的50%。
第十四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逾期,按人民銀行規(guī)定向借款人計收逾期罰息。
第十五條借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依法處置抵押物,直至收回貸款:
(一)借款人提供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料不真實;
(二)借款人連續(xù)3個月(含)或累計6個月(含)以上不按合同規(guī)定償還貸款本息,或借款合同期滿,經(jīng)催討,借款人仍未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停繳住房公積金,經(jīng)催討仍不按要求繼續(xù)繳交的;
(四)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依法宣告失蹤或死亡,其財產(chǎn)繼承人、監(jiān)護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處置抵押物的所得價款扣除稅費后,首先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不足部分可依法追索,余款予以退還。
第十六條借款人清償貸款本息后,憑退還的《房屋他項權證》,到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十七條作為抵押物的房產(chǎn),在抵押期間借款人負有維修、保養(yǎng)、保證完好的責任。
第十八條借貸各方發(fā)生糾紛時,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九條借款過程中發(fā)生的抵押登記、房產(chǎn)評估等相關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或在本市無產(chǎn)權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八)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符合(一)、(五)、(六)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項(不含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實際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超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計算租金:一人戶40平方米,二人戶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戶60平方米。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用于支付房租、物業(yè)專項維修資金、物業(yè)服務費等費用:
(一)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四)遇到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有關規(guī)定進行認定。
第五條 職工與父母(或子女)購買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職工與父母、子女以外人員購買同一住房的,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僅購買住房部分產(chǎn)權且該住房剩余產(chǎn)權未變動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七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實際發(fā)生的購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遷后購買住房的,其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后實際發(fā)生的購房支出。
購買住房若約定住房產(chǎn)權份額的,按各自產(chǎn)權份額核定相應的購房支出。
第八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貸款本息。
第九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的,職工及其配偶當年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當年實際發(fā)生的超額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當年實際發(fā)生的房租額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職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一)、(五)、(六)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二)、(三)、(四)、(七)項規(guī)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一)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二)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提取額度不超過醫(yī)保核定的個人支付與個人自理金額之和。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三)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四)項規(guī)定的,其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jù)其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章 提取憑證和期限
第十二條 職工申請?zhí)崛∽》抗e金時,應當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和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其家庭成員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家庭關系證明。
第十三條 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請?zhí)崛∽》抗e金時,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提供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的,應當提供市房產(chǎn)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發(fā)票,購房時間以預售合同登記時間為準;
(二)購買二手房(含開發(fā)單位轉為自管產(chǎn)的商品房)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xiàn)金完稅證》、《存量房買賣合同》(《商品房現(xiàn)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購房時間以交納契稅時間為準;
(三)購買公有住房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全額購房發(fā)票(收據(jù))、《公有住房買賣契約》,購房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發(fā)證時間為準;
(四)在單位參加集資建房的,先由單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發(fā)展與改革委員會關于該集資建房項目的批準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該集資建房項目分配方案的批準文件和參加集資建房職工花名冊,經(jīng)管理中心核準后,職工應當提供集資建房購房契約(合同、協(xié)議)、購房發(fā)票(收據(jù)),購房時間以購房契約簽訂時間為準;
(五)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房時間以《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時間為準;
(六)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村鎮(zhèn)建設工程許可證》,建房時間以《村鎮(zhèn)建設工程許可證》時間為準;
(七)在國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街道(鎮(zhèn))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修房時間以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準;
(八)在集體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街道(鎮(zhèn))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修房時間以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準。
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價格參照物價部門核定的當?shù)亟?jīng)濟適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價計算。
在外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況辦理。
第十四條 職工(配偶)在購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證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zhí)崛∫淮巫》抗e金。
若購買的房產(chǎn)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xiàn)金完稅證》開具之日前一年內已發(fā)生產(chǎn)權變動并被用于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zhí)崛∽》抗e金時,按照提取還貸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六條 職工申請?zhí)崛∽》抗e金支付房租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于當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轄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xù):
(一)租住單位或房管部門公房的,應當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契約》、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當年全部租金發(fā)票、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應當提供與出租人簽訂的租房合同、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發(fā)放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當年全部租金發(fā)票、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學校宿舍的,應當提供學校出具的當年住宿費發(fā)票或收據(jù)、婚姻狀況證明和學生證;
(四)租住公租房的,應當提供《公租房租賃合約》,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當年全部租金發(fā)票、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第十七條 職工離休、退休申請?zhí)崛∽》抗e金時,應當提供退(離)休證,不能提供退(離)休證的,應當提供人社部門出具的有效相關證明或養(yǎng)老金領取證明。
職工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延遲退休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后、男職工年滿60周歲后,可持單位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第十八條 職工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申請?zhí)崛∽》抗e金時,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相關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殘疾人證》。
第十九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申請?zhí)崛∽》抗e金時,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或在外地就業(yè)的勞動合同、社保關系轉移到外地證明或者在外地繳納社保證明、戶口遷移證或者外地戶口簿,不能提供戶口遷移證或者外地戶口簿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條 職工出境定居申請?zhí)崛∽》抗e金時,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和定居國出具的定居證明。
第二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zhí)崛∽》抗e金時,應當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戶口注銷證明、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權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本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職工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提供區(qū)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證明》。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的,提供市總工會制發(fā)的特困職工證書;
(二)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病人的醫(yī)保卡、當年醫(yī)保中心醫(yī)藥費專用發(fā)票、與職工身份關系證明。每年辦理一次;
(三)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就業(yè)失業(yè)登記證》;
(四)遇到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財產(chǎn)損失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以處違法所提款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同時將相關信息記錄到個人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tǒng)。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由職工本人辦理。確需由他人代辦的,除職工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外,代辦人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當提供本細則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交所在單位核實,單位核實后在《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加蓋預留印鑒。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辦理網(wǎng)點申請?zhí)崛∽》抗e金。
第二十六條 職工持本細則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務網(wǎng)點申請?zhí)崛∽》抗e金。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儲蓄賬戶。
第二十七條 單位不按規(guī)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的,職工可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單位辦理,單位經(jīng)督促后,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購買經(jīng)濟適用住房和危舊房改造復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中低價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和新就業(yè)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特點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xiàn)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zhèn)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guī)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特點
(1)普遍性,城鎮(zhèn)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為了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健全監(jiān)督機制,切實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fā)[20*]12號文件精神,現(xiàn)就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和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積金歸集力度
(一)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按照潛房委發(fā)[20*]3號文件規(guī)定,目前,我市單位和職工執(zhí)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職工個人工資總額的6%—10%,為了進一步深化我市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從20*年1月1日起,有條件的單位(含中央和省直管單位),可以由原來單位和職工個人各繳存職工工資總額的6%—10%提高到6%—15%。
(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用于住房消費的工資性收入,各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存,凡過去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自本通知下發(fā)之日起應迅速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本單位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帳戶設立手續(xù);新設立的單位及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破產(chǎn)的,應于30日內分別辦理公積金的繳存、變更或注銷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分別辦理帳戶設立、轉移或封存手續(xù)。單位錄用職工的,從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帳戶設立或轉移手續(xù);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開始繳存。
(三)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已逐漸步入正規(guī)化、規(guī)范化、法制化軌道,各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就近指定的銀行網(wǎng)點辦理繳存手續(xù),在市財政局會計核算中心開設帳戶的,可在會計核算中心直接辦理轉帳手續(xù)后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換取收據(jù)。
二、切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一)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戶專用,職工個人確需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應按《條例》規(guī)定并提供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嚴格審批后方可提取。嚴禁違反《條例》規(guī)定提取公積金挪作他用。
(二)積極開展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凡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其職工可根據(jù)《條例》和《*市職工個人貸款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貸款。貸款實施以下兩種方式:
1、住房公積金余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5—8萬元,貸款時限1—8年,每月定時等額償還本息,貸款利率1—5年為3.6%,6—8年為4.05%。今后貸款利率隨著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調整而調整。
2、房屋抵押工資卡質押擔保貸款,即將貸款人(指實行工資卡發(fā)放工資單位的職工)的住房進行具有法律效力評估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貸款人簽訂房屋抵押合同和工資卡質押合同。同時,貸款人依法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并將其工資卡和存折移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保管。然后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與貸款人簽訂貸款協(xié)議,發(fā)放貸款。貸款額按房屋評估價值的50%發(fā)放,但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貸款最長時限不得超過10年,貸款利率1—5年為3.6%,6—10年為4.05%,今后貸款利率隨著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調整而調整。受委托銀行按照貸款協(xié)議的規(guī)定,每月定期定額從貸款人工資卡上劃轉資金償還貸款本息,至其貸款全部償還完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工資卡及存折歸還貸款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法人及分管負責人責任制,誰審批,誰終身負責,確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零風險。
(三)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歸集營運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嚴格按照《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續(xù)完備、帳目清楚、數(shù)據(jù)準確,切實保障住房公積金儲存安全、正常營運和有效增值,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及繳交單位與職工的監(jiān)督。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條例最新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350號令)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省直、中央駐肥等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省直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簡稱省直分中心)負責省直、中央駐肥等單位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yè)務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和使用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市無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四)家庭成員發(fā)生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五)被納入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
(六)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未再就業(yè)的;
(七)到國外、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
(八)離休、退休的;
(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nóng)民返回原籍;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4.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一)、(二)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配偶或房產(chǎn)共有人可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結清前,職工本人、配偶及房屋產(chǎn)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優(yōu)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同時不再受理其他住房類型的提取。
第九條 職工因商業(yè)貸款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的,僅限一套住房,貸款未結清前,不允許變更。
第十條 下列情況均可一次性辦理提取公積金手續(xù),逾期不予辦理。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商品房、經(jīng)濟適用房),應在網(wǎng)上備案之日起一年內;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簽發(fā)之日起一年內,其它類型住房,自最后一次開具購房有效憑證之日起一年內;全額集資建房,自有效材料簽發(fā)之日起一年內由單位統(tǒng)一辦理。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可憑有效憑證,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核實或不為職工出具《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省直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
第十二條 改制、破產(chǎn)企業(yè)的原單位封存戶職工,由原行業(yè)改制服務中心(或行業(yè)指定的留守組織、管理機構)進行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第十三條 職工憑提取憑證及單位核實的《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到省直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省直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在省直分中心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省直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
第十四條 經(jīng)省直分中心審核準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根據(jù)職工要求,由受托銀行將核定的支取額轉入單位財務賬戶,職工到單位財務部門領取或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該職工個人儲蓄賬戶。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單位審核的《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房屋產(chǎn)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房屋產(chǎn)權共有人身份證、房屋共有產(chǎn)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應根據(jù)不同情況,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須提供下列合法有效憑證:
1.購買自住商品房、經(jīng)濟適用房,須提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監(jiān)制并經(jīng)房產(chǎn)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含商品房網(wǎng)上備案確認單)和不低于購房總價30%的付款憑證。
2.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須提供屬地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拆遷批復(復印件)、拆遷安置協(xié)議、繳款通知書、結算清單、繳款憑證。
3.購買單位全額集資建房的,須提供房改部門簽發(fā)的單位全額集資建房批復、經(jīng)房改部門審核過的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核定單或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明細表、職工與單位簽訂集資建房合同或協(xié)議、交款收據(jù)及尚有多少集資房款未交清的證明。
4.購買單位公有住房的,須提供由房改部門審核過的價格核定單、預付款收據(jù)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證明。
5.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須提供交易合同、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交易費、銷售不動產(chǎn)發(fā)票等憑據(jù)。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市、縣級規(guī)劃土地和建管部門核發(fā)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村莊和農(nóng)村集鎮(zhèn)自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核發(fā)的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由屬地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內容建議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繕工程勘查意見書》以及相關費用證明。
(四)支付房租的,須提供在房產(chǎn)管理部門辦理的《無房證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租房單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租賃納稅發(fā)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須提供縣、區(qū)級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六)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未再就業(yè),須提供失業(yè)證及縣、市級以上社保部門提供的有效證明。
(七)家庭成員(指父母、配偶、和子女)發(fā)生重大疾病的,須提供二級(含)以上醫(yī)院蓋章確認的疾病診斷證明和出院小結、戶口本或相關親屬證明,醫(yī)療費發(fā)票。
(八)償還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請辦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業(yè)務,同時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及婚姻狀況等相關證明;償還自住房商業(yè)性貸款和其他市、區(qū)等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須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貸款銀行出具的已還貸本息清單及現(xiàn)實貸款余額。
(九)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職工離、退休的,須提供離、退休批準文件或離、退休證。
(十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九)項規(guī)定提取條件的,除須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外,另須提供下列材料:
戶口遷出本市,提供已落戶的外地戶口本;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nóng)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戶口證明以及單位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供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證明;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等相關證明。
(十二)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書面申請和法定有效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公積金轉入職工生前所在單位結算戶,由單位支付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第五章 提取額度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提取本人、配偶或房產(chǎn)共有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自購房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性提取,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費用;凡辦理住房貸款的職工,自購房之日起一年內首次提取總額不超過前期支付的房款總額,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償還實際已還款本息,提取金額至百元。夫妻雙方及房屋產(chǎn)權共有人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貸款還清后一年內,憑最后一次還清貸款憑證,可再提取一次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不得超過貸款本息總額。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金還貸的,按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金還貸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租賃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額度為15000元。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計提取不得超過當期實際支付住房租賃租金的總額,提取金額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請,且每次提取不得超過12個月的規(guī)定提取限額。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六)(七)(八)(九)項規(guī)定和第六條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賬戶在封存狀態(tài)下,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一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個人賬戶為封存狀態(tài)且符合提取條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分中心除追回所有款項本息外,提請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職工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三) 職工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直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xx年5月30日。
如何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的;
(八)非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戶口地就業(yè)且離開的;
(九)職工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fā)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guī)定的特殊病癥(參照公積金中心網(wǎng)站的部門文件欄目),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