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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交所風險控制制度的主要特點
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高風險,芝加哥商業交易所十分重視交易相關的風險控制問題。在過去的30多年中,該所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保證金是芝加哥商業交易所風險控制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
(1)芝交所關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風險控制制度,以交易所監管清算會員負責內部和客戶賬戶風險控制的二元風險管理制度為基礎。交易所根據聯邦期貨監管委員會條例和內部管理章程對所有清算會員實行風險防范管理;清算會員則根據交易所相關業務章程和內部控制制度對自己和客戶賬產業務風險進行管理。
(2)通過逐日盯市制度及時調整清算會員和客戶保證金是交易所控制風險的主要制度安排。交易所根據市場交易行情變化即時調整(增加)日中盯市清算頻率。這是防范清算會員和客戶風險擴大的有效措施。在市場劇烈變動之時,增加日中盯市清算安排,可以有效地限制清算會員和客戶風險累積擴大的幅度,從而為防范交易所范圍內出現體系性風險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3)交易所通過按期核準清算會員最低凈資本金標準和財務報告的形式審查清算會員資格,同時要求清算會員購買商業交易所股份、向交易所存繳安全存款準備金,并要求清算會員根據客戶賬戶交易和持倉規模繳納和調整賬戶維持保證金的辦法,控制清算會員和客戶交易風險。這種風險控制制度不僅要求清算會員對自己和客戶風險進行有效控制,而且交易所和清算會員之間建立了事實上的風險控制利益共同體。這是芝交所有效防范交易風險的重要制度保證。
(4)芝交所集多年金融衍生品交易風險管理的經驗研究開:發的標準組合資產風險分析系統(SPAN)是交易所、清算會員和參加金融衍生品交易單位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風險的有效工具。這一工具不僅可以用于交易保證金的計算,而且對于各種市場條件下風險值的匡算,以及實現交易風險實時監控,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
(5)作為芝交所金融衍生品交:易風險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清算會員對客戶風險的監控需建立在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制度。事前控制的必要組成部分包括,會員下單核實、風險管理和定單管理的內容。會員下單核實主要包括對交易雙方身份的認定、下單內容的審核等內容。風險管理主要包括在定單交易之前檢測資金支付方保證金是否足額,是否符合限倉和大戶報告等其他需要滿足的風控指標。如果保證金不足,需要求資金支付方在交易前的一定時間內補足保證金。如果違反限倉制度和大戶報告制度,則要求資金支付方先滿足這兩個制度,再進行交易。定單管理指及時顯示和取消在交易時間里未成交的定單,并及時把相關信息轉遞到中后臺。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基礎上,兼顧市場交易效率和風險管理目標也是風險控制制度建設的重要參照指標。
風險分析和控制系統
風險分析和控制系統(SPAN)由芝交所于1988年設計開發并執行。目前SPAN是全球50個注冊交易所和清算組織的正式保證金機制。
SPAN的主要功能有三個:在一組給定風險參數下,給定的投資組合的最大可能損失是多少;SPAN根據保證金設定機構(通常是交易所或清算組織)設置的風險參數,通過計算標準投資組合所能承受的最大損失來評估投資組合的風險;保證金設定機構對保證金參數和保證金保險范圍有完全的控制權。
保證金的計算
SPAN在投資組合水平、清算水平和混合水平上,在盡可能廣泛的產品的基礎上計算保證金。SPAN提供的詳細的投資組合信息包括保證金數據、投資組合價值、詳細頭寸。
SPAN掃描風險――風險矩陣
SPAN對于每一個合約,都有一個多重(通常為16)風險矩陣。每一個矩陣上的點代表著特定市場假定下,合約發生的潛在的收益或損失。投資組合里的每一頭寸都將和風險矩陣進行組合,得出頭寸自身的收益或損失。一個投資組合所有頭寸的收益/損失矩陣綜合在一起,形成投資組合總的收益/損失矩陣。風險矩陣中有最大損失的那個點代表的風險就是投資組合的價格掃描風險。在掃描風險范圍內的潛在的價格上升或下跌以及在掃描風險變動率范圍內的期權變動率的上升或下跌的組合,形成SPAN系統中的每一個市場假定。
CMEl6個市場假定條件如下:價格不變,數量上升;價格不變,數量下降;價格上升1/3,數量上升;價格上升1/3,數量下降;價格下跌1/3,數量上升;價格下跌1/3,數量下降;價格上升2/3,數量上升;價格下跌2/3,數量下降;價格下跌,數量上升;價格下跌2/3,數量下降;價格上升1倍,數量上升;價格上升1倍,數量下降;價格下跌1倍,數量上升;價格下跌1倍,數量下降;極端市場變動,價格上升3X,覆蓋部分數量不變,極端市場變動,價格下跌3X,覆蓋部分30%數量不變。
SPAN分析過程
SPAN首先估計每一種商品的直接市場風險(價格掃描風險),過程如下:
■估算在同樣的假定條件下,不同到期合約之間價格行為差異引起的風險,即跨月價差風險;
■針對可能存在的流動性(交割性)風險附加的額外費用,即交割風險;
■如果投資組合中含有期權空頭頭寸,計算期權空頭的最低風險;
■加總價格掃描風險、跨月價差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比較加總后的數額同期權空頭最低風險的大小。較大者作為組合商品的風險值。
然后,比較不同商品組合之間風險值的價差抵扣。
最后,保證金要求將所有商品組合的風險加總后減去不同商品組合之間的風險信用抵扣。
SPAN的功能分離
從理論上看,在定制的SPAN中僅包含保證金計算和SPAN文件生成功能是完全可行的,但客戶只能購買或者放棄SPAN,而不能只定制其中的某些功能,因為CME不是軟件開發商,且無此先例。
保證SPAN運行的一個關鍵點是必須向SPAN輸入特定格式的數據,即輸入SPAN文件,才可能輸出保證金計算結果以及其他風險計算結果,據了解,交易所層面運行SPAN有以下三種途徑:一是購買PC-SPAN軟件,同時開發能生成SPAN文件的軟件或者從芝所下載相關SPAN文件。開發能生成SPAN文件的軟件需投入較高成本,從芝所下載文件難以滿易所層面隨時計算保證金和計算保證金至客戶一級的需求(清算會員一般購買PC-SPAN,一天兩次從芝所下載文件,計算至客戶一級);二是購買SPAN風險管理清算軟件,該軟件包含了生成SPAN文件的功能,此時只需開發接口,將本交易所清算系統的數據通過接口傳至SPAN風險管理
清算系統,后者生成SPAN文件并計算保證金,目前新加坡交易所使用了此套方案;三是購買PC―SPAN軟件,同時購買清算二十一系統,清算二十一系統可以生成SPAN文件輸出供PC―SPAN計算保證金(SPAN體系共有3種軟件可供選擇,詳見黃面介紹手冊)。
國內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環境
健全我國相應的金融法規,相應完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監管體制是我國衍生品市場能夠實現高效和有序發展的必要條件。
首先,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對金融和外匯期貨交易監管。其相關監管法規主要包括《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199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金融機構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管理規定》(1993)、《中國人民銀行遠期結售匯業務暫行管理辦法》(1994)、和《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2001)。
第二,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期貨交易市場。其相關監管法規主要包括《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1994)、《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1999)、《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2002)、《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2002)、《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規范》(2000)、《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修訂,2002)、《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2002)、《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2001)等等。這些法規主要針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所有市場行為進行監管。
第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的監管。其相關監管法規主要包括《中國商業銀行法》(修改,2003)和《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4)等。大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目前還不具備銀監會《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條件。
此外,中國期貨行業公會和期貨交易所對衍生品交易存在自律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處理有關期貨交易的糾紛。
從健全我國金融外匯衍生交易法律環境的需要.出發對衍生交易場內市場進行重新立法,對期貨交易所的法律性質重新定位,允許交易所以公司制形式運營。同時,降低進入衍生交易所的準入門檻,制定對市場交易行為管理的規定,對外匯衍生交易中的糾紛和仲裁進行立法。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制定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在內的統一的行業協會自律和從業人員管理相關規定。
國內相應風險管理制度建設的建議
首先,結合國內有關市場風險管理的經驗,同時參照國際市場成熟風險控制制度和實際業務做法,從審慎發展國內銀行間金融衍生品交易需要出發,自主進行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建設。從目前實際出發,建議在金融衍生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中,堅持“事先原則”和“充分原則”。
關鍵詞:高職;心理學;教師;教學;心理輔導;心理健康;職業輔導;生涯規劃
高職院校的心理學教師,所承擔的角色往往比較特殊。首先,需要完成教學任務。而高等職業教育的特點,決定了其所教的課程多是以實踐應用為目的。即使是理論課程,也是為緊接其后的應用類課程做準備。其次,由于高職院校的特點,部分心理學教師亦會從事一些心理健康與職業生涯輔導的工作,這一點在民辦高職院校中尤其多見。再加上心理學專業內容本身的實用性,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高職心理學教師的實踐能力培養都是其主要成長與發展的重點。而基層單位的掛職鍛煉,無疑是全方位提升實踐能力的關鍵。
筆者作為一名高職心理學教師,曾利用課余時間前往多個與心理學和應用心理學相關的基層單位掛職鍛煉。通過在不同基層單位的實踐和研究,取得了一些專業收獲。作為高職心理學教師在產學研方面實踐意義的探索,在此權作分享:
一、課堂教學與學生未來工作實踐的緊密結合
課堂教學是教師的頭等任務。對于高職教學來說,其首要目的就是為了讓學生掌握更多將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所需的知識與技能。這也是心理學中對于“能力”的標準定義。但是,目前不少高職心理學教師由于個人發展的原因,往往缺乏更多基層實務工作的機會。而掛職鍛煉無疑是提高這方面能力的一個幫助。
心理學本身是一門應用非常廣泛的學科,幾乎在各個領域都有所涉及。但也正是由于應用面太廣,造成不少教師在講授時無法與實踐很好結合,常常沒有針對性地尋找心理案例。通過掛職鍛煉,可以直接了解工作崗位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并探索如何在課堂教學中與之結合,從而真正提高教學質量、符合高職教育的獨特要求。這也意味著,高職心理學教師在選擇掛職鍛煉崗位的時候,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原則:
第一,與自己所任教專業課程的相關。考量基層機構能否成為高職心理學教師掛職鍛煉單位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該機構提供的掛職鍛煉工作崗位能否與所執教專業課程的匹配。比如,心理咨詢機構能夠提供與應用心理學課程相關的素材,基層社區機構能夠提供與社區心理健康課程相關的實踐經驗。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有利于將實踐心得帶回課堂,作為教學案例分享給本專業學生;
第二,有利于了解學生在工作實踐中需要使用的心理知識與技能。教師的選擇崗位應盡量貼近畢業生工作的實際情況。例如,最佳的掛職單位是與高職院校簽訂校企合作協議的基地,歷屆基本上都有畢業生前往該處實習或就業。這就有利于教師了解學生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并在心理學的角度探討解決方案,加入到課堂教學的實例當中。
二、心理健康教育與輔導的實踐訓練
心理健康工作,是高校學生工作的重要方面,尤其對高職院校來說更是如此。但是,心理健康教育與輔導卻是離不開大量的一線實踐經驗。而目前高職院校中從事心理教育與輔導工作的心理學教師往往在實踐經驗方面比較有限。除了日常針對學生的心理健康服務以外,需要更多系統化的督導和訓練。由此,額外的專業實踐就成了必不可少的環節。
以某著名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務機構為例,該機構不僅針對青少年和家長身心健康長提供專業的心理咨詢服務,而且也是高職心理學教師進行實踐訓練的重要基地之一。由于對青少年人群的針對性,與高職院校的學生年齡有交集,因此服務期間也可收獲不少直接經驗與心得。比如,通過一線咨詢服務發現,不少學生心理問題與其家庭成員的代際關系十分密切。他們所表現出的行為,往往是和其家長的影響極為關聯。這一點,是單在校內從事心理健康服務時難以發現的,而在這里就能容易找到問題的關鍵所在,如此才能制訂出正確的干預方案。另外,該機構提供專業的心理督導服務,也使得教師在這里獲得了更多專業指導。
由此可見,凡是在校內從事心理健康教育與輔導工作的高職心理學教師,在進行基層掛職鍛煉時,應當在實踐中加入一線臨床心理服務的內容,以提升自己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三、對學生職業規劃與工作實踐輔導的幫助
高等職業教育的培養目標,主要是使求學者獲得某一特定職業或職業群所需的實際能力,提供通向某一職業的道路。但現實中有相當數量的高職學生畢業后所選擇的職業與其所學專業并不相關。以某高職學院的社會工作專業為例,在五屆已畢業的學生中,每年從事相關職業的學生都沒有超過10%,而相應當地社會工作行業每年的人才需要缺口卻始終居高不下。究其根本,有學生自身在專業選擇上的問題,也有教師教學與指導的問題。就后者來說,教師個人的直接經驗顯得尤為重要。
職業心理學的創始人F.帕森斯提出,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人格模式,每種人格模式都有其相適應的職業類型,即“人-職匹配”。如果遇到不匹配的崗位,自然就會出現難以維繼的情況。而通過針對高職院校實習生的調研發現,大多數學生并未對自己所適合的崗位以及成長目標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往往只是根據物質待遇、工作強度等情況盲目做出了選擇。這是許多畢業生無法長久安心工作而頻繁跳槽的關鍵,也突顯出在高職院校心理課程當中職業規劃與工作實踐輔導方面的不足。
目前許多高職院校所開設的職業生涯輔導課程,往往是由心理學教師或職業指導方面的專業教師通過大型講座開展理論宣教。到了畢業實習指導時又常常只求完成實習報告或論文,缺乏深入的實踐指導。這體現出教師對于基層工作崗位的認識有限、無法幫助學生樹立“人-職匹配”的理念。而通過基層的掛職鍛煉,尤其是前往專業相關的崗位中進行實踐,可以身臨其境地了解學生就業的過程及其遇到的問題、有效地幫助學生學習職業規劃和實踐的技巧,找到真正適合自己的崗位。另外,由于教師直接到基層崗位中參與工作,這也在很大程度上給學生以身作則的榜樣,更能體會到他們就業過程中的真實處境,并在情感上給予支持和鼓勵,避免了無法設身處地理解學生的尷尬局面。從人本主義教學與管理的角度,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將真正促使學生達到用心投入的“有意義學習”狀態。
因此,對于從事學生職業輔導的高職心理學教師來說,掛職鍛煉是直觀認識“人-職匹配”的意義、幫助學生掌握具體方法,以人性化的方式教育和指導學生完成職業規劃與就業過程的重要途徑!
綜上所述,高職心理學教師在基層的掛職鍛煉中是可以大有作為的。無論是教研、應用能力還是實踐指導方面,都是良好的訓練平臺。基于本人研究能力的有限,在此僅作拋磚引玉的探討,希望有更多專業同行能夠以此為契機,獲得更有價值的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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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鄭春賢:高職院校專業教師赴企業掛職鍛煉的思考. 北京勞動保障職業學院學報,2008年第2卷第4期,2008.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推動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均適用本辦法。
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按規定出售、出租、抵押。
第三條 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應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則,體現政府對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優惠政策,促進住房消費,推動房地產業發展。
第四條 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的價格過渡要與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水平相協調,使租房和買房相互促進。
第五條 以市場價出售所購公有住房的職工,不得再向單位申請分配住房,不得購買成本價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房、安居房、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
第二章 交易條件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可上市交易:
(一)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住滿5年的。
(二)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未住滿5年,在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時,已過渡為成本價的。
(三)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四)職工以無折扣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第七條 下列公有住房不允許上市交易:
(一)機關辦公區內、學校教學區內的公有住房。
(二)戶籍凍結地區和改變使用性質的住房。
(三)各市政府、行署規定不宜出售、出租的公有住房。
第八條 房改中出售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已經取得當地政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二)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后,由于繼承或贈予改變產權人,已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條 各級政府在房地產交易市場設立公有住房售后交易專柜,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職工出售所購公有住房,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向原產權單位聲明。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二)房改管理部門審查售房條件。
(三)經合法的房屋評估機構評估售房價格。
(四)持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房價評估證明、身份證及其它相關資料到專柜辦理交易手續。
第四章 交易稅費征收
第十一條 公有住房售后上市交易應交納有關稅費:
(一)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應繳稅款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執行,在權限范圍內從低掌握,確保各項優惠政策的落實,具體由財稅部門予以明確。
(二)按照出售收入的1%交納土地收益金。
(三)按成交價的0.5%以內交納交易服務費,交易服務費由買賣雙方分攤,具體標準由各市地物價管理部門核定。
第五章 交易收入分配
第十二條 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進入市場后,其出售收入扣除各種應交稅費后與購房時的標準價(不扣除購房時的各種折扣)之差,即增值部分,按產權比例分成。
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若購房時超標部分已按成本價或市場價購買,超標部分的增值全部歸購房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三條 以房改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進入市場后,增值部分全部歸購房職工所有。
第六章 交易后維修、管理
第十四條 職工所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后,原提取的住房維修基金,轉移到新房主名下,其利息長期用于該住房公用部位的維修。今后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統一按實際售房款的20%提取住房維修基金。
第十五條 進入市場后的住房,產權產籍的管理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的發放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為了貫徹中央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的決定,做好市級黨政機關所辦經營性企業的脫鉤工作,經北京市黨政機關與所辦經營性企業脫鉤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對我市市級黨政機關移交、撤銷企業人員的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移交、撤銷企業人員的范圍
移交、撤銷企業的人員應是2000年6月30日前正式錄用,并與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在冊人員。
二、移交企業人員的安置和社會保障
(一)移交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隨企業一并移交。對于編制在黨政機關及其事業單位的人員,原則上隨企業去向安置,并與機關脫離行政關系;離休人員由市級黨政機關各部門負責安置,不隨企業移交;對于編制在黨政機關的人員,參照市委、市政府《北京市黨政機關機構改革人員分流的意見》的有關政策,符合提前退休、提前離崗條件的,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離崗,不隨企業移交。
(二)移交企業的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由于企業移交造成企業名稱變化的,應變更勞動合同的企業名稱;造成職工崗位、待遇變化的,雙方應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協商不一致的,企業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三)移交企業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應按《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令1998年第2號)、《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令1999年第38號)、《北京市地方所屬城鎮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規定》(市政府令1995年第6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市政府令1999年第48號)及有關規定,在企業移交前到企業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職工養老、失業、大病統籌、工傷保險等手續,并補繳社會保險費用。若企業無力補繳,2000年12月31日前所需社會保險經費由企業原主管單位籌資解決。已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移交后應繼續向所在區、縣社保機構繳納各項保險費用,不得因移交而中斷或拖延繳費。移交企業中凡編制在黨政機關或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在首次辦理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時,其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職工個人繳納保險費的年限。
三、撤銷企業人員的安置和社會保障
(一)撤銷企業的職工,由企業主辦單位本著“統籌安排、積極穩妥”的原則負責安置。
(二)撤銷企業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的約定處理勞動關系。職工被安置到其他企業就業的,原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職工與新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新企業應將職工在原企業工作時間視同現企業工作時間。企業主辦單位與職工就重新安置協商不一致的,原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比照經濟性裁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撤銷企業職工自謀職業的,企業可以按照每人一萬元的標準一次性發給安置費,安置費由企業和企業主辦單位籌措。
(四)撤銷企業工傷職工傷殘程度為五至十級的,由企業主辦單位負責安置。如本人自愿自謀職業,由企業按照市政府令1999年第48號的規定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由企業和企業主辦單位籌措。
(五)已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大病醫療、工傷保險的撤銷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到其他企業的,社會保險關系隨同轉移,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自謀職業的職工,可將其檔案委托存放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人事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存檔,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與存檔前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失業的職工,可由企業將檔案轉到職工戶口所在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失業人員進行求職登記,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目前,股指期貨交易已成為西方金融市場最熱門的交易,股票分析家稱其為“股票交易中的一場革命”。其中,世界上最具權威性及代表性的股指期貨合約主要有:標準普爾500種指數期貨合約、倫敦《金融時報》100種指數期貨合約、紐約證券交易所股票指數期貨合約、日經225指數期貨合約、香港恒生指數期貨合約及美國主要市場指數期貨合約等。下面將根據上述各種股指期貨合約交易運作不同模式進行比較分析。
(一)股指期貨交易模式
由于各國證券期貨市場發展水平及國情不同,目前國際上進股指期貨交易主要有一種模式:(1)以美國、英國及香港地區為代表的分離模式,即股指期貨專門在期貨交易所(或在專設的股票指數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比如開設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標準普爾500種指數期貨合約、開設在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的倫敦《金融時報》100種指數期貨合約及在香港期貨交易所的香港恒生指數貨合約等。(2)以日本為代表的整合模式,即由證券交易所開設股指期交易,比如日經225指數期貨合約的交易地點就在大阪證券交易所。類似的有韓國、以色列、挪威等一些新興國家。(3)以巴西、波蘭、俄羅斯為代表的混合模式,即證券交易所及金融期貨交易所分別設立股票指數期貨交易,如IBOVESPA指數期貨由巴西金融期貨交易所開設,而ISENN指數期貨則由圣保羅證券交易所開設。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投資全球化以及證券業國際競爭的加劇,證券業和期貨業高度分割化的市場結構模式逐漸變得缺乏效率,因此,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合并已成為國際化趨勢,可以預計股指期貨交易的整合模式將被世界各國所廣泛采用。
(二)股票樣本指數的選擇
綜觀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股指期貨合約所選擇的股票樣本指數(即合約標的),它們雖然它括綜合指數、績優股指數、普通股指數、成分股指數等眾多品種,且各有特色,但一個共同的原則就是能較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對應股票市場的整體情況。如標準普爾500種股指的樣本股市值約占紐約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總市值的80%;作為第一股指期貨合約的價值線綜合指數則為全美1700余種股票價格指數,這些股票約占美國有價證券價值的96%;倫敦《金融時報》100種股票價格指數是由10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所構成的加權平均指數,這100家成分股的市值約占英國股票市場總市值的70%;恒生指數雖然是33種各具特色的績優股的指數,但它們的價值能達到香港聯交所上市股份總市值的79%左右。上述這些典型股票價格指數的優點在于具有抽樣面廣、代表性強、且能比較準確地反映各種股票的價格對整個股市行情的影響,有利于投資者進行套期保值等避險交易,因此它們被普遍認為是一種理想的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約的標的指數。
(三)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及合約單位
在股指期貨的交易中,合約價值是以合約單位與標的指數的乘積來表示,而合約單位是個固定值。世界上各國不同的股指期貨品種,其合約單位也可能有所不同;各交易所一般是根據本國的國情、各種股票價格指數的特點、流動性及交易成本合理情況來確定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及合約單位。證券期貨市場較成熟的國家(比如美國、英國等),由于機構投資者和擁有較多資金的專業投資者為市場的主流,為了滿足機構投資者進行套期保值的需求,這些國家各交易所確定的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及合約單位都相對較高。而新興市場國家由于證券期貨市場上的主要參與者為中小散戶,為保證股指期貨合約的流動性,這些國家各交易所確定的合約價值及合約單位就都相對較低。
(四)股指期貨合約報價及合約最小報價單位限制
股指期貨合約報價限制是指每日價格的最大波動范圍的限制,報價限制幅度的確定是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其大小直接影響到股指期貨交易自身風險的大小及其避險功能發揮的程度。在國外股指期貨市場中,對有無報價限制有不同的規定,如紐約股票交易所股票指數、日經指數期貨合約等就沒有設立報價限制,而標準普爾500種股指、恒生指數、倫敦《金融時報》股票指數等大多數股指期貨的合約都設立了不同的報價限制。因此股指期貨合約是否確定報價限制主要是根據各種股指期貨的特點、市場發育程度及投資者構成來決定。
所謂最小報價單位,是指股指期貨的買入價與賣出價的最小差額。確定合適的最小報價單位要處理好市場的活躍程度與投資成本的關系。盡管目前還沒有找到確定其大小的必然理由或公式,但從國外股指期貨合約中可以在報價限制和最小單位之間找出一些規律(見表1)。
表1 報價限制和最小報價單位的聯系
合約名稱
單位
報價限制 最小報價單位 比值
標準普爾500指數
500美元
+5點
0.05點
100:1
主要市場指數
250美元
+80點
0.05點
1600:1
-50點
1000:1
恒生指數
50港元
+100點
1點
100:1
倫敦《金融時報》指數 250英鎊
+5點
0.05點
100:1
澳大利亞股指數
100澳元
+5點
0.1點
50:1
在表1中,除去最高比例值和最低比例值,大多數比例值為100:1。這為我們確定最小報價單提供了某種參考依據。
(五)關于股指期貨保證金水平
國外早期金融期貨保證金一般定為合約價值的10%左右,但通過對目前國外較著名的股指期貨合約的考證,發現大多數股指期貨合約所引用的保證金水平與10%相去甚遠。實際上現在股指期貨保證金水平大多為固定值。如標準普爾500種指數期貨合約的保證金為5000美元;英國《金融時報》股指期貨合約保證金為2500英鎊;恒生指數期貨合約保證金為15000港元。因此僅僅簡單地以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保證金水平并不是很科學。那么期貨合約保證金水平如何合理確定?通過對國外多種股指期貨合約的比較分析發現,保證金的水平與日交易價格波動限制之間有一定的關聯性(見表2)。
表2 保證金水平與日交易價格波動限制的關聯
合約名稱
保證金水平
日價格波動限制
比例
標準普爾500種指數
5000美元
500美元×5=2500美元
2:1
恒生股指
15000港元
50港元×100=5000港元 3:1
倫敦《金融時報》股指 2500英鎊
250英鎊×5=1250英鎊
2:1
澳大利亞股指
1000澳元
100澳元×5=500澳元 2:1
從表2中可以發現,大多數股指期貨合約的保證金水平與日價格波動幅度限制的比例在2:1左右。考慮到這些股指期貨幾十年的運作都很成功,我們可以認為實踐證明了這些合約指標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因此,確定保證金水平基礎應該是日價格波動幅度限制。
(六)股指期貨合約期限及合約的最后交易日
香港恒生指數期貨的合約月份為現貨月份、現貨月份隨后的一個月份以及近期的兩個季末月份。美國的價值線綜合指數期貨、標準普爾500種股指期貨、紐約交易所股指期貨等大多數的股指期貨合約是按季交投,即合同月份為3、6、9、12月。因此,按一年的每季作為暖指期貨合約期限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已在世界上大多數股指期貨合約中采用。
有關股指期貨的最后交易日,標準普爾500種股指期貨合約、紐約證券交易所股票指數期貨合約、香港恒生指數期貨合約等規定合約月份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或之前一日)為最后交易日,而像日經225指數期貨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則定在合約月份的第3個星期三等。總之,國際上通行的方法是將最后交易日定在合約月份的下半月。
二、我國股指期貨交易的模式設計
我國股指期貨交易模式的設計,對于確保股指期貨合約的成功上市和規范運作十分重要。在設計中應從下列幾個方面考慮:其一是遵照國際慣例,其二是符合我國資本市場的現狀與發展需要,其三是盡可能滿足投資者的避險要求,其四是確保市場的流動性,有利于交易的活躍。鑒于此,借鑒國外股指期貨交易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國情,筆者就合約設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提出如下設想。
(一)我國股指期貨合約上市地點的選擇
有關選擇哪個城市作為我國股指期貨合約上市地點,國內期貨界說法不一,候選城市主要是上海、武漢等。筆者認為最佳的上市地點當首選上海。因為作為國際大都市的上海,歷史上就曾經是遠東的金融、貿易中心。改革開放以來,上海不但是全國的經濟、金融、貿易中心,而且已成為亞太地區的金融中心。另外,從證券市場的規模、市價總值、上市公司的數量、輻射能力、吸引力和地理位置等方面來看,上海也具有其他城市不可取代的地位和作用。有關交易所的選擇,鑒于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亡海期貨交易所相比,無論在交易、規模、資金管理、監管等方面都具有較大優勢,參照國際上通用的股指期貨交易整合模式,可以考慮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股指期貨合約。
(二)合約標的指數的選擇及合約價值、合約單位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