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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過對網絡媒體迅速發展形勢下數字圖書館自身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挑戰的分析,探討了數字圖書館如何應對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關鍵詞: 信息化 數字圖書館 知識產權
[中圖分類號]:G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39(2010)-20-0175-01
在數字圖書館的建設與服務過程中,所涉及的信息資源采集、文獻信息資源數字化、網絡信息傳播、數據庫、計算機軟件等都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在使用和傳播時,隨時可能遇到侵權問題,這在數字圖書館的建設與服務中必須引起重視。下面提出幾條解決加強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對策:
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
建設數字圖書館是信息時代的要求,進行這樣一項浩大的工程,需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數字圖書館建設者和廣大用戶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首先,要掌握知識產權法的有關法律法規,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什么情況下是合理使用以及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從而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其次,要加強信息倫理的教育。這里的信息倫理是指人們的自我約束能力,它是普遍認同的道德觀念和標準,是對信息法律政策等約束手段的補充。無論是對信息用戶還是圖書情報人員,都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倫理教育,促使其從受制轉向自覺,增加人們自覺遵守法律的意識。
二、“合理使用”與“授權使用”作品
在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特別是版權問題,但總的原則就是要合理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合理使用”是目前各國版權法中普遍承認的原則,各國在不同程度上都有允許社會公眾對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合理使用”的規定。目前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也規定了“合理使用”作品的情況,為數字圖書館有效地規范自己的行為提供了最基本的尺度。但是,在網絡環境下傳播數字化信息資源時,必須特別強調這種使用“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適當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不能限制在“合理使用”上,還應該積極謀求取得合法授權。數字圖書館在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時,首先要根據法律判斷作品的歸屬和法律形態,然后履行諸如付酬和獲得授權許可等相應的程序。若作品出版時,作者已將光盤、網絡數據庫等電子形式的專有出版權授予出版機構,則涉及鄰接權問題,數字圖書館的建設者應與該作品的出版機構進行授權談判;若作者出版印刷出版物時沒有將數字化專有出版權授予出版機構,則數字圖書館的建設者應與作者談判,獲得作品數字化的授權;如果已經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并且該組織已經與著作權人達成委托或轉讓協議,則數字圖書館建設者應與該集體管理組織進行授權和付酬等內容的談判。
三、建立權威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版權聯盟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統一管理他們的權利,即監視作品的使用,并與未來使用者或使用單位洽談使用條件,發放作品使用許可證,在適當條件下收取使用費,并在權利人之間進行分配。著作權集體管理能在著作權人與數字圖書館之間架起溝通的橋梁,既能有效地實現著作權人個人無法行使的權利,又為數字圖書館提供了利用他人作品的合法途徑,從而解決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版于2001年10月27日正式頒布,其中第八條增加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為使用者和著作權人提供一個共同的著作權機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這樣使用數字圖書館這種海量信息的人不必一一尋找權利人洽談著作權授權事宜,只需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協議,就可獲得幾乎所有作品的合法使用權,提高授權效率和成功率,降低交易費用,由此大大減輕了數字圖書館取得授權的負擔。
建立圖書館版權聯盟,可以協調各種信息資源的采購和共享,統一獲得版權信息的許可,統一支付版稅,爭取部分著作權人和出版商出于知識廣泛傳播的目的,對在圖書館等公益性質的范圍內使用其版權作品放棄部分權利和版稅。建立圖書館版權聯盟,使得數字圖書館在合法合理利用和建設信息資源的同時減輕了所支付的版權費用,不失為數字圖書館解決版權問題的好對策。
四、利用現代化技術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
互聯網已經成為全世界大多數人收集、加工、利用和傳播信息的最主要手段。因此,利用現代化技術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針對知識產權保護,數字圖書館的版權保護技術各式各樣,主要就是為了防止無權訪問和非法使用,從而僅允許那些獲得授權的合法用戶獲取或復制。目前較為常用的有以下幾類:(1)最基本的是使用權限限制,設置密碼,限制無權用戶非法訪問和獲取信息;(2)運用數字水印技術在數字作品中加入特制的、不可見的標記,用以證明原創作者對作品的著作權;(3)安全容器技術,是目前最有前景的數字版權保護技術之一,目前較好地應用在商業信息領域;(4)設置認證程序,建立著作權人和資源利用者之間的信任關系;(5)加密技術與數字簽名技術,通過對網絡傳輸的信息進行加密,使得信息服務更加安全可靠,保證了信息的完整性和統一性,同時,用戶也可以采用數字簽名技術來確認網絡傳輸文本的確實性,防止在網絡傳輸中被竊取或篡改;(6)訪問控制技術,允許用戶對其常用的信息庫進行適當權利的訪問,限制他人隨意刪除、修改或拷貝信息文件,保護網絡資源和重要數據不被盜用。這些保護措施雖然在本質上不屬于知識產權法的任務,但它們都是用來保護版權與鄰接權的手段。
五、加快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人”是最終解決一切問題的根本因素,數字圖書館的建設與發展需要盡快培養出一批復合型的專業管理人才。未來數字圖書館的建設者不僅要具備扎實的圖書情報專業知識,還應精通法律和計算機網絡知識,只有這樣才能適應網絡環境下數字圖書館建設的需要。因而,培養一支專家型、律師型和網絡管理型的復合型人才隊伍,是解決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要基礎和保障。
參考文獻:
[1]馮建偉:信息新論[M]。新華出版社,2001。
[2]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3]黃勤南:知識產權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2003。
[4]崔海亭,崔新春:數據庫水印技術在數字圖書館版權保護中的應用[J]。圖書館學研究,2008,(08)。
[5]郭志敏:淺談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J]。經濟技術協作信息,2007。
(一)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
當前,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的、全面的、高層次的法律還處于缺失狀態,而且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大多是事后保護且可操作性不強。例如,現行的知識產權特別是版權并沒有對創意產品的思想和理念進行保護;對于創意產品的界定,創意的價值評估,如何在給予創意保護的同時不會限制公眾的思想傳播等問題現行法律仍然沒有給予明確的規定。[2]同時,我國關于文化創意產品被侵權的處罰力度過小,對侵權方來說侵權即使被發現只要道個歉,罰個款就行,起不到警示作用,而對被侵權方來說向侵權人提起侵權訴訟在某些時候成本較高甚至得不償失,不如直接忽略它,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侵權之風。
(二)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
知識產權保護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是必不可少的,而要讓文化創意產業擁有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需要政府、消費者、文化創意企業共同的努力。消費者往往缺乏對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對購買、使用侵權盜版的復制品的危害性沒有樹立正確的認識;文化創意企業本身也存在著產權保護意識淡薄的問題,既對自身創意產品缺乏保護意識,同時又實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究其原因,在于企業規模較小沒有足夠的資本來提升自我創新能力;對知識產權保護沒有足夠的重視,缺乏“權利先于創作”的理念;介于成本,放棄通過法律救濟途徑來維護權益。
(三)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管理和服務體制不健全
在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體制方面,我國當前還沒有專門為文化創意產業設置統一的管理和服務部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所依靠的政策支持還沒有落實到位,知識產權的不同權利客體受不同部門管理,沒有做到統一處理,缺乏工作效率。但是隨著文化創意產業日新月異的發展變化,出現了一些包含多項權利的創意產品,該如何管轄就成了問題。在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服務方面,雖然我國有些地區的文化創意企業已經聯合創建了創意產業行業協會,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也起到了不小的積極作用,但由于是民間組織,容易忽視與政府之間的溝通協調。而且此類協會多數缺乏具有知識產權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無法在文化創意產業遭遇知識產權糾紛時發揮切實的作用,更談不上預防機制的建立。
二、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完善建議
(一)健全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
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才能保障和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穩步發展。針對新形勢下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模糊和真空地帶,立法機構應及時出臺和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樹立正確的立法指導思想,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國際化發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礎。在侵權處罰方面不能僅限于單一的金錢懲罰,應考慮增加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提高侵權成本,加大處罰的威懾力,這樣會在一定程度上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文化創意產品可能包含著多種權利,針對當前不同權利歸由多部門分別管理的模式,為了使文化創意企業能清晰的厘清救濟機構,緩解其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時的資金和時間壓力,可以考慮由有關政府部門帶頭創立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維權和糾紛解決平臺,統一力量,提高解決問題的效率。
(二)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意識決定行動。要加強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首先就要樹立正確的、充分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相較于發達國家,我國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還處于初始階段。特別是在創意產品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方面遠遠遜于發達國家。文化創意產業若要在發展中避免或減少遭遇知識產權糾紛就得防患于未然,政府、民眾以及文化創意企業都必須提高知識產權意識。文化創意企業應設立專門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和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部門,聘請具有豐富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政府除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務外,還應采取多種途徑培養人民群眾的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諸如組織相關專家向民眾普及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知識,解惑答疑。只有市民自覺運用法律的武器對文化創意進行保護,文化創意產業才有真正的生存與延續的空間。
(三)針對創意作品權利客體的特點確定對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文化創意產業包含很多類別,權利人要注意應針對不同的權利客體采取不同的保護手段。專利權保護的對象是發明創造、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對這些權利客體的保護大多都屬于事后保護。對于專利侵權一般都先由被侵權企業寫警告信給侵權方,當對方不予理睬時,本方才會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在侵權訴訟中最主要的就是證明專利權的歸屬問題,而一般專利權都有登記,具有時效性和專有性,容易證明,所以這類侵權糾紛比較好解決。而對于商業秘密文化創意企業則要特別注意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因為商業秘密沒有經過登記,不具有專有性、排他性和時效性,所以只能進行事前保護。
(四)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建立企業聯盟
論文關鍵詞 高校 知識產權保護 法律規范
很多時候我們更愿意看到一個具有法律意識的人,因為他能為我們提供正面的東西,進而推動事物的發展,而知識產權保護僅僅只是一種義務,它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但法律意識卻是需要在一個特定是時間段,由環境等因素去塑造,一旦塑造,變漸漸成型,慢慢朝一個方向發展。在高校校園的環境里,正是培養這個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好時機。知識產權公共課程應當從本科生的選修課程提升為全國所有非知識產權專業全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限選課程以至必修課程。并要針對當前知識產權的焦點、熱點問題,組織國內外專家作專題報告。例如,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面向同濟大學全校本科生開設的公共選修課有:知識產權法、專利法、科技法;面向法律系開設的課程有: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商標法;面向藝術設計系開設的課程是專利法;面向土木工程學院開設的課程是知識產權法;面向繼續教育學院開設的課程是知識產權法。
一、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勢在必行
(一)建設和諧文明校園的重要前提
和諧文明的校園環境,不僅僅只是開展教學工作的順暢和高效與師生的文明禮儀謙讓,同時也應該是重視了知識產權的保護,發展和塑造了人的內心和諧文明,以人為本,注重了個人對整體的影響和發揮的作用。學生是校園整體中的重要一環,也是校園存在的前提,在建設和諧文明校園中,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方向,而我們不斷加強學生和教師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必然要努力加快他們的申請專利。所以,在建設和諧文明校園的時代要求下,我們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設力度和關注程度,必然影響著我們建設和諧文明校園的成就,是建設和諧文明校園的重要前提。
各高校都致力于發展自身的校園和諧文明環境,大力的開展和鼓勵學生們參加各種促進校園和諧文明進步的活動,并在各高校之間加強交流,借鑒重要經驗措施,結合自身特點和優勢,注重發展自身的校園氛圍,把學生作為展示自身成果的重要環節。可見,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們建設和諧文明校園中的重要性,而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范更是其重中之重。
(二)高校人才培養精髓的重要體現
高校不僅僅是技能的培養,更是其素質的塑造。一個技能過硬素質平庸的人才,固然能為社會發展提供必要的推力,卻無法將他的貢獻不斷擴大和發展,而一個技能過硬素質優秀的人才,必然能為社會發展提供無限的推力和不斷創造更多的價值。無論大學給了他們多么高超的學識和技能,倘若他們在現在和將來不能以誠信塑造自我,就無法在人群中樹立起值得信任的人格形象。作為培養專業技能型人才的高校,更應該注重對人才的知識產權法律的培訓,努力為社會發展進步提供更高質量的人才類型,而不是目光短淺,只是現實需求。樹立全新的人才理念,在有技能的基礎上,加上有素質,在培養過程的開拓新思路,重視全方位的培養塑造,體現所培養人才的全新的精髓實質。
高校正處在快速發展的大好時機下,知識產權保護是勢在必行,當前一些高校仍然存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不強,當自己的知識產權受到侵犯時,不能及時地訴諸于法律途徑,使得自己的成果反而成為了他人的,特別像一些發明專利,可能是花了很長時間才得到的成果,遭到他人剽竊。
(三)展示院校品牌的首張名片
一個有著優秀的人,必然是有著正確職業素養和人生觀、價值觀的人,高校所培養的未來職業人,如果是一個有著法律保護意識的人,必然受到社會和企事業單位的肯定和青睞,是打造院校品牌、打響院校名氣的直接途徑。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范的構建,不是單純的僅僅為了名聲,而是以此為契機,不斷發展,不斷進步。我們無法短期的眼光去評價,而應當是以更長遠的眼光去等待,它的價值一定是巨大的,對一個院校的發展肯定是利大于弊的。
二、新形勢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范缺失
(一)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意識淡薄
在高校的相關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員,需要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建立保護知識產權相關的制度,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相對落后,由此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要落實好,高校應該把這個問題專門部門來進行管理,特別是針對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員的一些專利發明,技術資料,教學資源等等,可以說當前高校大部分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上都顯得很淡薄,究其原因:首先,由于有形資產價值取向,使得經濟價值取向高于其他利益,從而引起高校對自身的利益權利保護不夠;其次,高校在宣傳方面做的不夠,一些教職工對知識產權保護認識還存在很表面的程度,一些具體的法律程序都一知半解,這給他們維權和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對知識產權法知曉太少。再次,很多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上能力缺失,特別是科技人才的專利文獻不能將自己的知識文獻很好地結合起來,不能起到專利和知識經濟結合的目的。
(二)缺乏健全統一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
高校的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內容老套、滯后,缺乏時代性。并且知識產權內容界定不清,內容設置與法律保護是融合在一起的。很多知識產權的內容并不能與時代相結合,不能解決當前存在的一些問題。知識產權內容達不到理想狀態。知識產權在管理層面也不能得到很好的重視,目前大部分高校的知識產權和科研成果大部分都是科研處管理,但管理特別零散,不系統,特別是知識產權轉讓時,并沒有相關的制度是由本人簽訂知識產權轉讓技術合同,還是院系領導,這些問題高校都沒有明確的制度規范,使得管理不到位,使知識產權和科研成果流失,而找不到追究責任的人。
(三)缺乏統一的、操作性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或管理辦法
不少教師因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使得自己用了很長時間才完成的專著、論文和發明專門等科技成果被其他人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在不支付知識產權轉讓費的情況下進行盜取和剽竊,有教師甚至認為打官司比較麻煩,就不去追究,這樣就助長他人不正之風。在進行知識產權的管理過程中,由于一些截然相反的價值觀念、制度安排等異質性因素導致學校在對科研成果、技術進行評估時,致使了各種各樣的問題產生。所以,我認為當代高校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缺失行為的發生可以從這種社會轉型特殊時期普遍存在的社會失范上尋找原因,即是學校、個人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效果缺乏合力。
三、加強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范的建議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人類的知識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長、集成并向更廣大的范圍傳播和轉化,知識財富已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需要詳細而周密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來確定產權的歸屬,有效地解決糾紛。
處于時代前列,參與世界競爭的我國高校,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已成為不容回避的問題。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與完善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模式和制度:
(一)加強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宣傳與教育
我國教育部曾于1999年通過并了《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這需要高校要在廣大教職工、學生之間進行宣傳、培訓,讓增強他們維護自己知識產權的權益,同時高校可進行一系列地的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講座,聘請國內外在這方面有很多建樹的學者進行講學,真正把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宣傳工作落實到實處,讓教職工和學生能夠真正了解維權的方法和手段,為學校營造一種和諧、誠信、尊重知識、依法維權的氛圍。可以說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要無時無刻不滲透到高校學術和教學中。
(二)加強領導與管理,建立健全統一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
在高校知識產權管理中,高校要起著主導地位,高校要成立專門負責知識產權保護、轉讓等相關部門,讓學校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都不能出現流失,要充分考慮到廣大教職工和學生的利益,鼓勵他們進行技術創新,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同時讓他們簽訂承諾書,以屬于高校知識產權的無形資產不能私自進行轉讓和交易,要重視自身合法的權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要明確自己的職責,不能為了個人利益,進行私下交易,在沒有經過著作者,專利擁有者,技術持有者的同意而進行無償地賣給他人,造成不必要地流失和對知識產權擁有者本人的不尊重。因此,高校除了建立相關部門外,還要引入監督機制,讓高校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工作邁上新臺階。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企業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已經基本建立.但我國有關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制度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我國政府與企業的共同努力.我國政府應該加強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及完善立法,企業應該在靈活運用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的同時積極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作為知識經濟發展內在動力的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逐漸成為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目前,由于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日漸完備.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國內應用與保護已無太大問題.但企業對于其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能否得到妥善解決.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可持續發展和能否在國外長久發展的決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
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關乎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關乎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空間.因此.世界各國紛紛通過各種手段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求本周知識產權能夠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
(一)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規則與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由于其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復制性等特征而導致了知識產權境外應用與保護的困難性目前.國際貿易中有關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則主要體現在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1條、42條及43條所確定的規則之中
TRIPS是一部旨在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而充分的保護.以減少國際貿易阻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多邊協定。協定所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及成員方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對成員方在境外的知識產權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但協定中的諸多例外規定導致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大打折扣作為國際公約的TRIPS協定.在實踐中很少有國家將其直接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依據.而是把對該國有約束力的TRIPS協定轉化為國內法.再根據國內法來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雖然對于一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一國必須遵守。但一國在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時.還有很大的變通空間.這就意味著.一國知識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另一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這就給一國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帶來了很多不確定因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l條、42條及43條中雖然規定了國際貿易買賣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1985年通過的《技術轉讓國際化規則》只是側重于對轉讓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轉讓技術中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僅第2條第6款規定:‘承認工業產權的保護由國內法授予。]目前.WIPO公約與TRIPS協’定都沒有關于技術轉讓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這對于那些以技術為支撐的企業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國際貿易中雖然有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規則雖然存在.但這些規則還有不完善之處.這就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埋下了隱患。
(二)各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現狀
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企業主要依靠企業自身制定的知識產權策略來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而國家則是通過國家立法和參加知識產權國際公約這兩種途徑來確保企業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應用和妥善的保護這兩種途徑在知識經濟發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較好的保護效果.但隨著知識經濟的迅速發展及全球信息流動速度的加快.僅僅依靠企業自身的力量和簡單通過國家立法已經很難適應知識經濟迅速發展下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種能夠更全面、更有效的確保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策略便應運而生.即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而通過建立知識產權戰略體系確保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各國的通行做法。
所謂知識產權戰略是指:“從戰略全局出發,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整體謀劃、大力推進知識產權創造、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加速知識產權流轉、強化知識產權管理.遏制競爭對手,謀求競爭優勢,全面推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制定主體的不同,又可分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隨著全球競爭的加劇.發達國家為了提升本國產業的競爭力而紛紛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起,通過制定《拜杜法案》、《技術創新法》、《聯邦技術轉讓法》等法律.具體規定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措施。此外,美國通過在《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加強了對境外侵犯美國知識產權行為的制裁力度,以保護美國的境外知識產權。一直提倡以技術立國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通過了知識產權基本法,并確立了從知識產權的制造、保護、應用以及人才基礎四個方面制定行動計劃。確保了本國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韓囤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中規定了要積極加強企業在外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以上各國通過建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保障了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外國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也紛紛通過建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加強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如美國IBM公司在新產品發表前.必先徹底調查知識產權情況,特別是對于產品銷售國.IBM會派專人對該國他人的有關商標和專利權進行詳細調查.以確保本企業知識產權在該國的順利應用與保護而日本東芝公司為了確保海外企業的專利權.通常會“在工作日志上記述研究人員所做出的發明記述特征和實施案例.并記載和先前技術的差異.附上照片等相關研究資料。最后簽上研究人的姓名.攜此資料到美國法院公正發明日期,以為解決將來紛爭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國為了確保本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可謂是做足了文章。這也說明了各國對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重視
(三)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必要性
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已成為衡量該國科技實力和經濟實力的標志。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世界未來的競爭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知識產權以其獨有的壟斷性和獨占性成為世界各國、各地區發展科學技術。繁榮社會文化.增強競爭力、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戰略性武器:成為激勵自主創新、促進科技進步的法律制度,成為支撐經濟發展、保持競爭優勢的戰略資源,成為引領社會前進,促進文化繁榮的重要途徑”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占領市場、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的重要手段和標志.成為培育國家核心競爭力的基礎。
而知識產權對于企業來說則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能力將直接影響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資產構成中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資產所占的比例越大.該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生命力就越強一個企業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及對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度與保護力度已成為關乎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因素而知識產權在境外的應用與保護水平直接關系到企業能否在境外市場立足、確立競爭優勢.特別是在金融危機影響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特別是對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已成為企業克服金融危機帶來的消極影響.重新建立競爭優勢的重要因素
二、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
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通過完善國內知識產權制度、發展和協調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已為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建立了一個較為完善的企業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但對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
(一)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歷史發展與現狀
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在改革開放前.由于技術創新成果被納入公共領域.所以幾乎沒有私法意義上的知識產權.這就直接導致了我國調整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幾乎空白.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工作長期停滯。從改革開放后到1985年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頒布這段時間.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實行.企業開始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以商標、專利法為代表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開始建立,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也開始覺醒.一些技術領先的企業開始學習和應用知識產權制度。從1985年到2001年我國加入WTO期間.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建立.企業真正成為市場主體。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通過司法、行政對知識產權的全方位保護體系逐步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擁有量持續增加.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日漸提升。我國加入WTO后,隨著全球競爭的日益激烈,我國企業真正認識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已成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此.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逐步提高。
隨著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不斷完善及國家司法、行政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能力逐漸提升.很多企業已經建立了相壺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各個方面。此外.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意識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與自主創新大會上,有80家中央企業參會并簽署了《企業適用正版軟件倡議》和《企業保護知識產權倡議》。展現了我國企業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積極姿態
雖然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對于發達國家的一些跨國企業而言.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近幾年.我國很多企業商標在國外被搶注一事就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標在德國被搶注.致使該企業進軍歐洲市場的計劃被打亂。而“海信”在德國被搶注.最終也是由海信集團支付了大筆的轉讓費才最終取回了商標權這些商標被搶注事件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顯了由于我國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缺失
(二)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已基本建立.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水平也達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國的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制度還存在不完善之處。特別是對于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還有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
1.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不強雖然我國企業應用與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業對于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的主動意識還沒有形成。據商務部的一份調查顯示.我國企業明顯缺乏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境外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數量相當低。¨6(據有關機構統計.中國500個最有價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國注冊.有50%未在澳大利亞注冊.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冊,而在歐盟的未注冊率則高達76%這充分說明了中國企業對商標境外保護意識的薄弱
2.國家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立法缺失我國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比較完備.但關于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卻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說。我國目前有關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或其他的一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中.很難找到關于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規定。其誤區是以國內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問題三、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完善
隨著我國企業進軍海外市場步伐的加快.企業如何通過充分應用知識產權確立競爭優勢及對企業知識產權予以妥善保護已成為我國企業能否長久立足海外市場的關鍵對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僅僅通過企業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夠的.企業要想在海外市場取得長足發展.肯定離不開國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體系.筆者認為應通過企業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開展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樹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目前.我國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立法雖不完善.但這并非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頻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個因素成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境外屢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沒有形成由于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缺乏.導致“即便知識產權立法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機構是完善的,知識產權人才是充足的,我們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就無法發揮應用作用”。相對于立法這種短期就能實現的目標,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的形成卻需要相當長一段時問.因此.我國政府應該積極開展境外知識產權教育,樹立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意識
在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專門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辦公室.召集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對那些發展勢頭良好的企業予以重點關照.為他們提供專業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服務.以確保這些企業的知識產權在境外得到充分應用與妥善保護此外.國家還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加強對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教育的宣傳力度.以提高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與保護意識。
2.借鑒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完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等特點決定了企業僅僅依靠自身力量去應用與保護知識產權任務的艱巨性一個企業可以通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來保障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得以合理應用和妥善保護.但企業的力量畢竟有限.因此,僅僅依靠企業的努力將難以達到對其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理想狀態。通過對發達國家的觀察可以發現.任何企業要想在世界市場中站穩腳跟都離不開本國境外知識產權立法的支持但我國目前關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立法還相當不完善。因此,如何盡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法律已成為當務之急具體到應如何完善我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立法.筆者認為.除了要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外.還應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經驗而美國對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方面的立法應是我國借鑒的主要對象
美國通過《綜合貿易競爭法》中制定“特殊301條款”對本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給予保護美國“特殊30l條款”的主要內容是:美國貿易代表通過以下兩個標準.(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的外國”.(2)“拒絕了依賴于知識產權的美國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場準入機會”.來確定未對美國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的“重點外國”.通過關稅措施或其他限制進口的措施對該外國的某一經濟部門或整個經濟實施貿易制裁美國制定“特殊301條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國的知識產權在國外得到有效保護.保障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公平而有效地進人外國市場”。事實上,美國通過這一條款對本國的境外知識產權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保護作用.美國之所以成為知識產權貿易大國。相信這一條款的作用功不可沒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在完善有關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法時.可以借鑒美國的這一“301特殊條款”,比如:我國可以在《對外貿易法》或在相關知識產權法律中增加相關條款.規定凡不對我國境外知識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保護的國家.我國將對該外國的某一行業采取諸如增加進口關稅、實施進口限額、取消貿易優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該外國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給予充分而有效的護。
與美國這樣的知識產權大國相比.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貿易發展相對落后.但隨著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我國的知識產權產業也會迅速發展.美國所遭遇的問題目后我國也會遇到。所以.現在加強境外知識產權立法不失為前瞻之舉
(二)企業方面
1.熟悉和掌握國際知識產權規則.靈活應對境外知識產權侵權活動現行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所管轄的公約。即:《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等,這些公約共同構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這一系列重要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是各成員方必須遵守的.而且公約所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員方必須執行的.因此.我國企業在保護境外知識產權時應充分利用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確立的這些原則、規則。比如:我國企業產品進入某一成員國或者企業在某一成員國進行直接投資時.可以要求該國給予我國企業“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以使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能夠享受到與該成員國企業相同的保護。此外。我國企業還應要求成員國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給予的保護達到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所要求的最低標準。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企業境外知識產權得到應有的保護、
關鍵詞:中小企業 知識產權 保護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企業也逐漸地參與并融入了世界經濟交往之中。企業開始意識到國際化、全球化的戰略發展已成為其生存的必然選擇。中小企業由于本身的靈活性和發展的巨大潛力,逐漸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但在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創造經濟利益的同時,由于缺乏對企業精神產品即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與必要手段,中小企業往往要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無形中也提高了企業運營成本,制約了其自身的發展。
一、知識產權的含義
知識產權是人們的智力活動所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的結晶而依法對其享有的民事權利。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其特點有三點: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時效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
二、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在國外,企業早已對知識產權進行千方百計的保護了。然而,我國不少中小企業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變得只重視有形資產的積累與保護,忽視了對企業發展最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大數企業在科研成果研究出來后,不是去申請專利尋求法律保護,而是進行成果鑒定,,公開成果,造成申請專利權利的喪失。
2.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這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企業科技人員的流動造成知識產權的流失;另一方面企業忽視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導致知識產權流失。此外,以往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而被批評的中國內地企業,現在卻不得不因為自己的知識產權頻頻被海外企業和個人惡意侵犯感到頭疼。據報道,近幾年中國內地著名商標在海外被侵犯或惡意搶注的至少在300件以上。
3.知識產權管理弱化
發達國家的企業普遍設有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而我國中小企業老板一般都是和一線工程師通過在市場上的摸爬滾打才闖出來一片天地,在他們看來,技術才是最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對他們來說是比較遙遠的事,更談不上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靈活地運用知識產權戰略來促進企業發展了。
4.不善于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中小企業自身的經濟限制決定了很多中小企業對于自身的知識產權被侵犯后,不能及時采取維權成本較高的法律手段來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
5.企業沒有制定知識產權戰略。輕視了知識產權戰略在企業的發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制不健全;是知識產權的運用主體,但因為其實力弱、發展規模小,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很不夠,80.2%的中小企業沒有知識產權部門,88.5%的企業沒有專利許可貿易。知識產權問題使得中小企業在競爭中處于被動位置。
三、加強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1.加深中小企業對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的認識
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財富越來越顯示其威力,諸如搶注商標、搶注互聯網域名等侵權事件也大量出現,無論搶注者的真實動機如何,從某個角度來看,足以證明國人已逐漸對知識產權認識和重視。我們要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作為規劃自主創新工作的重要內容和主要指標,貫穿于創新發展的各個環節和方面,明確技術創新成果及知識產權的歸屬政策,依法規范科技人員在從事知識、技術創新活動中應當享有的權利,扭轉重論文、重鑒定,輕專利、輕轉化的傾向,在進行成果鑒定或驗收之前,應當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知識產權分析報告,對創新成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
2.提高中小企業自我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
首先,中小企業要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的研發機構。其次,要提高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企業應考慮多種方式或途徑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根據保護客體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再次,我國中小企業應健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專利文獻檔案,配備專職的專利管理人員,將知識產權指標納入企業績效考核體系。
3.要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企業在注意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同時,也應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有些企業在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前,通常關心的是它們的市場前景,或者果斷放棄,或者與對方協議有償取得該技術的使用許可,由于公開的申請還沒有取得授權,只是處于一種臨時保護的法律狀態,其許可費通常要比授權后的許可費低,或者向專利局提供有關資料,盡量使其不能通過實審。
4.熟悉國際知識產權法律規則
隨著世界市場的逐步形成,我國企業將會越來越多地走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如果不熟悉國際規則,就將舉步維艱。中小企業要生存,要發展,必須熟悉國際規則,在國際市場上尋求自身發展的合理空間。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擴大化、保護標準的國際化、保護水平的高程化對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小企業應認清形勢,盡快轉換角色,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潮流。
5.完善保護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和法規
目前,我國已先后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修訂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的法律,修改了刑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規定,基本上建立了符合國際規范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因此,我國現階段需要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尤其是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完善職務發明制度,進一步提高商標審查效率、縮短審查周期,健全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和利用協調機制,制定專門保護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規章制度等,從而加強對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使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的地位。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 韓學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思考[J].電子知識產權,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