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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發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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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發展情況

知識產權保護發展情況范文第1篇

目前,世界發明專利的97%掌握在發達國家手中。中國只有萬分之三的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99%的企業沒有專利。中國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了“專利奴”。在這種情況下,過于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保護了發達國家的利益。

比如微軟的WIN98當初在美國賣50美金,相當于美國人一兩個小時的工資,在中國賣6999元人民幣,相當于當時中國工人一年的工資。微軟每年在中國通過打擊盜版獲益20多億元,超過中國軟件產業前十大公司的收入總和。再比如英特爾公司每年在中國收取57億元的專利費,超過了中國電腦硬件行業前十大企業的年利潤總和。

眾所周知,中國生產DVD,每臺交了專利費約10美元,而廠家的利潤只有1美元。現在中國的電視機業又重蹈覆轍,美國規定從今年3月1日開始銷往美國的電視機必須是數字電視,而且必須符合美國標準,購買美國專利,這就使得中國出口到美國的電視機面臨全軍覆沒的危險。因為數字電視機專利費每臺要交20多美元,而目前中國銷到美國的電視機每臺的利潤只有10美元。

據報道,2006年中國生產手機3.8億部,占全球的一半,但中國制造商每部手機僅能獲利30美分,是國外專利品牌商利潤的三十分之一。

過于嚴格保護的專利制度可能起到了阻礙發展中國家發展的作用。發達國家“上屋抽梯”,他們自身發達了,就以超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讓發展中國家很難發展、很難翻身。

筆者認為,在知識產權方面要通過制度變革維護發展中國家的權益,否則,在不合理的國際經濟貿易制度的擠壓之下,中國幾乎沒有翻身的可能,只會永遠充當國際分工體系中的打工仔。

第一,知識產權不能過度保護。知識產權不是保護得越嚴越好。可以說,任何人的知識成果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取得的,幾乎沒有百分之百的個人發明。因此對于發明要分門別類地進行保護,對于簡易獲得的、沒有多少成本投入的專利和知識產權,比如一些歌曲之類的,還有對他人、社會、行業發展影響過大的知識產權要限制其權利。也就是說,這些擁有知識產權的個人和企業不能為了商業利益而置公眾利益于不顧,或者說商業利益與公眾利益必須兼顧。

第二,在國際上宣傳“知識產權人道主義”,在保護知識產權和保護“知識人權”之間達到平衡。或者說,知識產權要服務于普羅大眾,關懷弱勢群體,體現人道主義精神,有利于改善人權。可是,現在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很大的缺失,缺乏基本的人道主義精神,只是一味的商業利益。比如,曾經有很多的美國醫藥企業聯合南非政府,指控南非盜用了很多的美國診治艾滋病的專利。難道說,南非愛滋病患者的生命就沒有美國企業的商業利益重要?

第三,通過合作改變發展中國家的“專利奴”、“知識產權奴”的狀況。廣大發展中國家要加強合作,以資源換知識,對等高價。因為發展中國家主要出口資源,發達國家出口知識,我們以資源換知識,如同OPEC組織,合作起來,提高資源價值,對等協商,交換發達國家的知識。

第四,利用優勢爭取優惠。以中國龐大的市場、人力資源交換知識產權,在中外合資時合同中要引入知識產權低門檻的條款,對于外國人以知識產權限制中國出口的行為,比如限制中國彩電的出口,中國人應當以牙還牙,限制進口。

第五,盡快通過反壟斷法,在國內法中加入“反知識壟斷”的條款。我認為,即使微軟、英特爾等企業在美國不違反反壟斷法,但是到中國來,仍然可以以中國的反壟斷法對他們進行,因為你到中國來造成了壟斷。美國可能有企業與他們競爭,但是中國沒有。所以,中國必須利用國內的反壟斷法對于濫用知識產權保護、實行超級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進行遏制。

知識產權保護發展情況范文第2篇

[關鍵詞] TRIPS協議 軟件產業 知識產權保護

一、TRIPS協議中關于計算機軟件保護的內容

TRIPS協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的立場,它擴大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體現了高標準、高水平保護的原則。這一點在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尤為突出。

1.對程序代碼的保護

TRIPS協議第10條第1款規定:“計算機程序,無論是原代碼還是目標代碼,都將作為文字作品根據伯尼爾公約(1971)保護。”《伯爾尼公約》是世界現行的國際版權保護條約,它的核心在于規定了每個締約國都應自動保護在伯爾尼聯盟所屬的其它各國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護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國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

2.保護期

TRIPS協議第12條規定:“除攝影作品或實用藝術作品外,……保護期將不短于自己許可出版之年底起50年,或在創作之后50年內未許可出版的情況下為自創作之年年底起50年”。 TRIPS協議的這一條,規定了對計算機程序版權的保護期不應少于50年。大家知道,計算機程序是一個發展極為迅速的高科技作品,一項軟件產品往往在十幾年甚至幾年內就被更新換代了。

3.軟件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

TRIPS協議第45條第1款規定:“對已知或有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之活動系侵權的侵權人,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其向權利人支付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持有人造成之損失的損害賠償費”。根據該款規定,不法行為人侵害著作權損害賠償的條件,是行為人在實施不法行為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實施的行為屬于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即主觀上有過錯(故意或過失)。如果不知或不應知所實施的行為屬侵權行為,即主觀上無過錯,就不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出租權

TRIPS協議第11條中規定:“至少對于計算機程序和電影作品,締約方應該規定,其作者或者合法繼承人有權允許或禁止將他們具有版權作品原件或復制件向公眾出租。……對于計算機程序,此項義務不適用于程序本身不出租主題的情況。”根據這一規定,各締約方就應該把計算機程序的出租權列入程序權利人享有的專用權利之內。這實際上對計算機程序提供了高于一般文字作品的版權保護水平。

二、TRIPS協議下我國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對接問題

1.某些權利上沒有對接

TRIPS協議第11條規定:“至少對于計算機程序及電影作品,成員應授權其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許可或禁止將其享有版權的作品原件或復制件向公眾進行商業性出租”。 TRIPS協議是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出租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加以保護的。我國作為TRIPS協議的成員國之一,也應履行此項義務。但目前我國的《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來說,均未對計算機軟件的出租權作出明確的規定。

2.某些權利的保護方式上沒有對接

TRIPS協議第10條規定,無論是以原代碼或以目標代碼表達的計算機程序,均應作為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給予保護。但我國的《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則規定計算機程序及文檔作為一個整體予以保護。顯然,我國這種立法方式即把計算機軟件納入版權法中,又使之處于版權法保護的范圍之外,與國際上通行的將計算機軟件作為普通文字作品來保護的慣例不符。

3.保護水平上沒有實現對接

從保護期限看,TRIPS協議規定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期限和一般著作權無異都是50年。我國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實際規定保護期是25年,軟件著作權人可以申請續展25年。從保護范圍看,TRIPS協議并不將軟件侵權的最終界限延伸到任何最終用戶。我國采取的則是將軟件侵權的最終界限延伸到所有最終用戶,即不論單位、家庭還是個人,不問其目的如何,只要使用未經授權軟件就構成侵權。

三、TRIPS協議下我國軟件企業的應對策略

1.企業要全面了解TRIPS規則,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TRIPS規則是國際通行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條約,它提出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一般規則和要求,同時又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各國在運用其規則保護本國產業發展時,無不結合本國實際給予變通。所以,倘若我國軟件企業不去了解和掌握、運用這些知識產權規則,一方面將可能面臨嚴厲制裁(既有民事,還有刑事),同時又可能閑置自身應享有的知識產權的權利,造成一種巨大的浪費。因此,我國企業應對TRIPS協議策略首先應解決的問題就是研究TRIPS協議規則,樹立知識產權意識。

2.防止和抵御盜版、假冒等侵權行為

盜版、假冒行為往往給企業的危害是巨大的,有的是致命的,因此,企業一方面要加強防范措施,當發生侵權行為時,要注意收集證據,運用《TRIPS協定》和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的臨時措施等行政和司法救濟手段,及時有效地把侵權損失降至最低,以有效地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同時,要求軟件企業也要加強自律,保證自己不使用、出售盜版產品,避免侵權行為。

3.密切關注《TRIPS協議》的發展趨勢

計算機軟件的一大特點是淘汰率高、更新速度快,相應的對其實施保護的要求和標準、規則也在不斷變化。所以,作為軟件企業在關注軟件技術創新的新趨勢同時,也要關注當前國際上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出現的新動向,以有效利用國際新規則來充分保護自己權益。

參考文獻:

知識產權保護發展情況范文第3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專利;版權;商品貿易結構;中美雙邊貿易

中圖分類號:F7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0892(2006)11-0097-06

一、問題的提出及文獻綜述

隨著科學技術的國際合作和各國經貿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合法保護在社會經濟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正受到全世界更大的關注。但是,在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并未得到充分的認識。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雖然已逐步建立起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但是現有的文獻認為,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執行中仍是很不充分的(zeng,2002;Lina Wang,2004;Maskus,et al,2005)。自1979年中美貿易關系協定以來,美中之間圍繞知識產權的爭端時常發生,并且已嚴重影響到中美雙邊貿易。據《中國商務年鑒2004))統計,2003年在涉及中國產品的貿易壁壘調查中,美國對中國共發起7起指控中國企業侵犯知識產權的“337”調查案件,影響中國出口金額近1.8億美元。為此,我們擬探究知識產權保護與中美雙邊貿易問題。就現有文獻來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與中美雙邊貿易問題的研究主要有:

第一,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研究。Gould&Gruben(1996)認為,通過影響創新激勵,知識產權保護以重要的方式影響經濟增長。伊德里斯(2003)認為,知識產權是促進經濟發展和財富創造的“有力手段”,這一手段并沒有在所有國家中得到最好的運用,尤其是發展中國家。Lina Wang(2004)認為,知識經濟發展的核心在于知識創新,而知識產權保護給創新的所有者一段時期專有權利,以便他們能夠獲得創新收益,推動經濟發展。Fink&Maskus(2005)主張,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不僅為日益復雜的商業交易提供了一個框架,而且為吸引FDI提供了較強的激勵,這對于國內經濟增長是極其重要的。但是,Gilles Saint-Paulf2004)m認為,由于專利所有者的壟斷權,窮國似乎無法負擔起價格高昂的重要產品,這一事實支持對知識產權施加限制的觀點。不過,國際知識產權聯盟IIPA (2005a)指出,我們不應該認為遵守和執行知識產權僅是保護發達國家的利益,而應將其視為激勵國內工業,保護國家文化、發明和創造力的強有力工具。

第二,有關中、美知識產權保護研究。La Croix&Konan(2002)認為,許多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偏向在不同的發展階段為不同行業設定不同的知識產權標準,但是這樣的差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r11RIPS)協定設定的新標準不一致。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不愿意對發展中國家使用不同的知識產權標準。但是,一勞永逸的標準在發展中國家有時會過早地產生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這種兩難很可能是美中之間圍繞知識產權保護產生持續沖突的根源。Lina Wang(2004)認為,中國在商標、專利和版權立法上取得了巨大進步,現存知識產權法被認為是充分的,但是最好的法律沒有有效、深入和廣泛地執行是沒有用的。中國執行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障礙是人口眾多和區域發展分布不平衡。Clark(2004)指出,雖然中國在執行知識產權保護上進步緩慢,但是新的行動保證了希望,在未來幾年內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執行將更快地得到改善。

第三,有關知識產權保護與中美貿易研究。Maskus&Penubarti(1998)認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有著不確定的影響,因為通過市場擴張增加貿易的同時,通過市場控制力又減少貿易。Wu(2000)認為,更加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將保證中國出口更高質量的產品,導致更好的貿易條件,有助于中國在國際市場上變得更有競爭力。但同時,更加嚴格的保護很可能使國內企業面臨外資企業更大的市場競爭風險。Smith(1999)㈣發現,雖然美國出口依賴于進口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但是兩者關系取決于仿冒盜版能力。加強新興國家知識產權會減少其仿冒盜版,擴張美國對這些市場的出口;但知識產權會增強對仿冒盜版弱的國家的市場控制力,結果會減少美國對這些市場的出口。Zeng(2002)指出,美國試圖迫使中國改善知識產權保護至多產生混合的結果,美國談判者在使用貿易制裁來撬開中國市場中面臨著難題。究其原因,中美之間貿易是高度互補的,美國對華知識產權問題的制裁威脅在其國內會遭遇到不同利益集團的抵制,使得美國對華貿易制裁威脅變得不可置信。

以上文獻研究的主要觀點有三:(1)總體上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增進經濟發展,對發展中經濟吸引FDI尤為重要;(2)不同經濟發展階段應設定不同的知識產權標準,一勞永逸的高標準在發展中國家會造成知識產權保護過度問題;(3)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影響是把“雙刃劍”,中美之間知識產權爭端實質上反映的是中美雙邊貿易爭端。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與中美雙邊貿易問題:以版權為例

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中之間卷入無休止的保護美國知識產權產品貿易的爭端之中。1991年、1995年和1996年美國曾三次威脅動用貿易法“特殊301條款”對華實施制裁,試圖迫使中國改善對美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并為美國知識產權產品對華出口提供更大的市場準入。盡管口頭或書面上中國已做出了積極的承諾,但在實際執行中,中國對美國的制裁威脅并沒有做出令美方滿意的回應。可奇怪的是,美中之間并未因知識產權爭端而發生雙邊貿易戰。對此,La Croix&Konan(2002)認為,美國作為知識產權及知識產權密集型產品的凈出口國,有激勵迫使中國改善知識產權法和執行情況,而中國作為知識產權及知識產權密集型產品的凈進口國有激勵進行抵制。由此,針對美中之間源于貿易引發的知識產權問題爭端不斷,我們以版權為例探究中國知識產權保護與中美雙邊貿易問題。

(一)中國版權保護程度與美國版權貿易損失:橫向比較分析

假定參數為第i國或地區版權的仿冒盜版率,則(l-ni)表示第i國或地區版權保護程度。在此基礎上,我們來探究東亞國家或地區版權保護程度與美國版權貿易遭受的損失,并將其與中國作橫向比較。在這里,我們選取的東亞國家或地區是近年來被美國貿易代表

處(usTR)列入特殊301條款黑名單的10個經濟體,包括印度、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中國、菲律賓、馬來西亞、韓國、中國臺灣、泰國和越南。東亞國家或地區對美國版權盜版主要集中在動畫片、’唱片&音樂、商業軟件、娛樂軟件和圖書等領域,具體見表1:

由表1可知:(1)動畫片領域內,2003年、2004年仿冒盜版率很高(80%)的國家有: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中國、菲律賓和越南,其中越南動畫片盜版率最高;中國位居第二,盜版率達95%。也就是,中國對美國動畫片版權保護程度較低,僅為5%。但由于市場份額不同,美國動畫片遭受版權貿易損失較大的國家或地區有:中國、印度、中國臺灣和韓國,其中美國動畫片在華遭受版權損失最大,2004年達2.8億美元,占美國在東亞十國和地區動畫片貿易損失的47.2%。

(2)唱片&音樂領域內,2003年、2004年仿冒盜版率很高(≥80%)的國家有: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和中國,其中巴基斯坦唱片&音樂盜版率最高;中國位居第二,盜版率達85%,即中國對美國唱片&音樂版權保護程度約為15%。相應地,美國唱片&音樂遭受版權貿易損失較大的國家或地區有:中國、巴基斯坦、中國臺灣和馬來西亞,其中美國唱片&音樂在華遭受版權損失最大,2004年達2.03億美元,占美國在東亞十國和地區唱片&音樂貿易損失的39.0%。

(3)商業軟件領域內,2003年、2004年仿冒盜版率很高(≥80%)的國家有: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中國、泰國和越南,其中越南商業軟件盜版率最高;中國位居第二,盜版率達90%,即中國對美國商業軟件版權保護程度較低,僅為10%。但由于市場份額不同,美國商業軟件遭受版權貿易損失較大的國家或地區有:中國、韓國、印度、印度尼西亞和泰國,其中美國商業軟件在華遭受版權損失最大,2004年達14.88億美元,占美國在東亞十國和地區商業軟件貿易損失的60.8%。

(4)娛樂軟件領域內,2003年、2004年仿冒盜版率很高(≥80%)的國家有:印度、中國、菲律賓、馬來西亞和泰國,其中馬來西亞娛樂軟件盜版率最高;中國位居第二,盜版率達90%,即中國對美國娛樂軟件版權保護程度較低,僅為10%。但由于市場份額不同,美國娛樂軟件遭受版權貿易損失較大的國家或地區有:中國、韓國、中國臺灣和印度,其中美國娛樂軟件在華遭受版權損失最大,2004年達5.1億美元,占美國在東亞十國和地區娛樂軟件貿易損失的48.4%。

(5)圖書領域內,美國圖書版權遭受貿易損失較大的國家或地區有:巴基斯坦、菲律賓、中國和韓國。其中,中國僅占美國在東亞十國和地區圖書貿易損失的14.8%。因此,從五種版權貿易來看,中國版權保護程度較低,其中對美國動畫片、唱片&音樂、商業軟件和娛樂軟件的版權貿易損失影響較大,而對美國圖書版權貿易損失影響不大。

從總量來看,美國在東亞十國和地區中遭受版權貿易損失按照大小排序為:中國、韓國、印度、中國臺灣、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泰國、巴基斯坦、菲律賓和越南。其中,美國在華遭受的版權貿易損失最大。2004年合計達25.31億美元,占美國在東亞十國和地區版權貿易總損失的51.1%。可見,中國版權保護程度相對較低,對美國在東亞十國和地區版權貿易總損失影響較大,已占到一半之多。

(二)中國版權保護程度與美國版權貿易損失:縱向比較分析

雖然從橫向比較來看,東亞十國和地區內中國仿冒盜版對美國動畫片、唱片&音樂、商業軟件和娛樂軟件的版權貿易損失影響最大,但是從中國自身縱向比較來看,隨著中國版權保護程度的上升,這種情況已有了很大的改善。具體見表2:

根據表2,從歷年來看,1995~2004年中國對美版權盜版的五個主要領域都在發生變化。特別是,人世前、后中國對美五種知識版權保護力度的差異致使美國在這五個版權領域內遭受的貿易損失發生變化。其中:(1)動畫片領域內,人世后中國實際保護程度下降,美國版權損失在增加。不過,中國對美動畫片盜版給美國造成的版權損失并不大,2004年僅為2.8億美元。(2)唱片&音樂領域內,人世后中國對美版權保護程度在上升,美國遭受的版權損失在下降。(3)商業軟件領域內,1995-2004年中國對美商業軟件盜版給美國造成的版權損失呈現出先升后降態勢,表現為人世后中國對美商業軟件保護并未立即落實到實處.只是到2004年才出現改善。相應地,到2004年美國遭受中國商業軟件侵權的貿易損失得以下降。(4)娛樂軟件和圖書領域內,入世后中國對美娛樂軟件和圖書版權保護力度在增強,美國遭受中國娛樂軟件和圖書版權侵權的貿易損失都在大幅下降。

總的來看,1995-2004年中國對美五種知識版權盜版給美國造成的總損失呈現出先升后降態勢。入世后,中國對美知識版權保護程度增強,但知識產權保護成效存在著時滯,直到2004年美國遭受版權貿易損失的狀況才得以改善。IIPA(2005b)的特殊301年度報告指出,中國在所有部門的盜版率并沒有顯著減少,仍舊在90%左右。這表明中國在知識產權實際執行中對美國的制裁威脅并沒有做出讓美國滿意的回應。即便如此,知識產權這種無形的產品貿易相對于有形的中美商品貿易來說,在中美雙邊貿易中所占的比重實在是太低,幾乎是微不足道的。如2004年中美雙邊進出口貿易總額為2452億美元,其中商品貿易就達2314億美元,占中美雙邊進出口總貿易的94.4%,而中美知識產權貿易僅占剩余5.6%的一部分。因此,美中知識產權爭端至多成為中美雙邊貿易爭端的借口,往往是美國利用其在知識產權貿易上的比較優勢挑起的。但是,當知識產權爭端可能觸發中美雙邊貿易戰時,則因知識產權貿易占中美雙邊貿易權重過小,不可能由其真正造成中美雙邊貿易戰。這就很好地解釋了為什么美中之間盡管知識產權問題爭端不斷,但是始終并未因知識產權爭端而發生過雙邊貿易戰。

三、美中知識產權爭端與中美雙邊貿易結構

美中之間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持續爭端可追溯到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改革開放后中國與外界日益增長的經濟和文化交流開始凸現西方與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巨大差異。雖然從80年代初開始,中國政府采用增量改革措施,修改其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以便與國際標準相一致,但是國際社會對中國失衡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擔憂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日益加深。1989年布什當局首次把中國列為美國特殊301條款優先考慮的國家;1991年4月再度發起針對中國知識產權的特殊301調查;1992年1月中美雙方成功簽署了理解備忘錄(MOU),中國承諾對其知識產權制度進行深遠改革。此后,中國在很大程度上履行了承諾,使得知識產權保護有了相對完整的框架。雖然這些進展暫時安撫了美國,但是有關知識產權問題的爭端仍

舊沒有解決,美國知識產權行業和美國貿易代表很快將焦點轉向中國知識產權執行以及美國知識產權產品市場準入上。1994年12月,克林頓當局威脅對中國出口產品課征28億美元的報復性關稅,除非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建立知識產權審判庭。1995年2月4日美國宣布,除非中國在三周內采取措施解決問題,否則將對中國出口課征10億美元的關稅,使得雙邊陷入貿易戰邊緣。1995年2月26日中美雙方最終達成協定,中國承諾打擊盜版產品的生產商和零售商,加強現存規則和管理的執行力度,改善庭審程序,為美國知識產權產品提供更大的市場準入。但是,到1995年末,美國貿易代表對中國執行知識產權進展緩慢表示失望,再度發起特殊301調查。1996年5月,美國宣布將對中國出口課征20億美元的懲罰性關稅,除非中國執行先前達成的協定;中國則以反報復作為威脅,最終,美中知識產權爭端達成妥協。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WFO,人世后中國必須遵從TRIPS協定設定的知識產權最低標準,它改變著中國對待知識產權的態度。

盡管美中之間圍繞知識產權爭端不斷,但是在雙邊博弈中并未因知識產權爭端而升級到雙邊貿易戰。究其原因,La Croix&Konan(2002)將美中知識產權爭端歸因于中美經濟發展不同階段美國貿易比較優勢變化和美國貿易逆差。美國作為知識產權凈出口國,有激勵督促中國改善知識產權法和執行情況,而中國作為知識產權凈進口國有激勵進行抵制。Zeng(2002)認為,盡管美中知識產權爭端中美國屢次威脅使用貿易制裁,但是并未真正發生過雙邊貿易戰,其原因是中美之間貿易是高度互補的,美國對華貿易制裁威脅會遭遇到國內不同利益集團的抵制,使得美國對華貿易制裁威脅流于形式。據此,我們認為,美中知識產權爭端至多成為中美商品貿易爭端的借口,往往是美國利用其在知識產權貿易上的比較優勢挑起的。但是,鑒于知識產權貿易所占中美雙邊貿易權重過小,特別是中美雙邊互補性商品貿易結構更是使得美中知識產權爭端難以升級為雙邊貿易戰。

所謂貿易互補性是指兩國從事生產和出口不同類型商品的情況,當兩國比較優勢不同時,雙方有激勵集中生產那些最好地利用其比較優勢的商品,去交易其本國在合理成本上無法生產的商品,以獲取最大利潤邊界。互補性商品貿易結構與競爭性商品貿易結構形成鮮明對比,在前者情況下,兩國比較優勢相異,集中生產和出口不同類型的商品,經濟結構是互補的,雙方都傾向于通過貿易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結果雙邊貿易更富有互補性;而后者則相反。現實中,美日之間貿易是競爭性商品貿易結構的一個典型范例,而美中貿易關系為互補性商品貿易結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范例。依據IMF統計數據,美中兩國經濟發展水平相差懸殊,兩國在產業結構上存在著明顯的差異。2004年美國人均GDP高達39722美元,而同年中國人均GDP僅為1261美元,兩國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十分懸殊。正是中美兩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巨大差異決定了兩國在產業結構上存在著明顯的不同,中國在勞動密集型產業和資源易耗性產品對美貿易上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而美國在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對華貿易上具有顯著的比較優勢。中國主要向美國出口勞動密集型和資源易耗性產品,而從美國進口大量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品;美國則主要向中國出口大量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品,而從中國進口勞動密集型和資源易耗性產品。既然中美之間貿易是高度互補的,中國對美出口的主要商品美國不再生產,那么在美國很少有進口競爭(import-competing)的利益集團。代之的是,存在有大量使用進口(import-using)的部門,這些部門廣泛利用并依賴于中國生產的勞動密集型產品。這樣,當美國對華貿易制裁威脅時,大量使用進口的行業包括玩具、鞋襪和消費電子品的進口商和零售商利益會嚴重受損,他們勢必反對貿易制裁,使得美國對華制裁威脅變得不可置信。可見,兩國商品貿易結構的差異對發起威脅的國家國內利益集團間有著不同的影響。

正如Zeng(2002)指出,美國對華知識產權問題的制裁威脅在其國內會遭遇到不同利益集團的沖突,利用知識產權作為拓展中國市場份額工具的美國知識產權行業、進口競爭行業將與依賴中國市場的美國進口商、零售商和使用進口的出口商以及美國汽車、飛機制造商之間產生嚴重的分裂沖突(見表3),前者是對華貿易制裁的主要倡導者,后者是反對對華貿易制裁的支持者,他們之間的對立博弈削弱了美中雙邊貿易爭端。由此,即使美國貿易代表發起特殊301調查是出于關注中國仿冒盜版給美國企業利益造成的損害,但是來自美國國內不同利益集團的對立沖突勢必削弱美國貿易代表的強硬立場,使得美國對華貿易制裁威脅變得不可置信,也使得中方確信美國不會走得太遠而真正執行貿易制裁。所以,中美互補性商品貿易結構事關美中知識產權爭端的談判結果,美國不可能再從中國獲取如同從日本、歐盟和加拿大獲得的同等讓步。

現實中,美國對華貿易制裁威脅會遭遇到其國內多個利益集團如美國進口商、零售商和使用進口的出口商以及美國汽車、飛機制造商等的強烈反對,當然也存在中國的反報復威脅。這些力量共同促使美中知識產權爭端最終達成的結果是,美國抑制執行貿易制裁威脅,而中國修正其知識產權法并加強執行力度,部分滿足美國知識產權行業的合理要求。

四、簡要結論

通過對知識產權保護與中美雙邊貿易問題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結論:

1.1995-2004年中國對美五種知識版權盜版給美國造成的總損失呈現出先升后降態勢。人世后,中國對美知識版權保護程度增強,但知識產權保護成效存在著時滯,直到2004年美國遭受的版權貿易損失才得以改善。具體地,人世后中國對美唱片&音樂、娛樂軟件和圖書版權保護程度在上升,結果美國唱片&音樂、娛樂軟件和圖書對華版權貿易損失在下降。

知識產權保護發展情況范文第4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教育人才;現狀及其對策

1教育人才實施知識產權教育的現狀

(1)現狀不容樂觀。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利用法律手段保護和推動科技發展進步的法律制度,因此,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教育對鼓勵教育人才進行創造發明、開展科技活動具有重要的意義。教育人才能夠正確認識商標權的保護對象,但對著作權以及與教育人才的發明創造活動關系最密切的專利權的認識仍然不足。另外,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直接作用認識較為深入,面對其保護創造力開發和培養的本質意義的認識則較為膚淺。

(2)高校教師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亟待提高。我國建立知識產權制度以來,高校中的教育人才對知識產權教育重視程度有了一定提高,但還遠遠不夠。目前很少有學校將知識產權作為除法律專業外的必修課開設,即使在開設知識產權課的學校,老師也更多地把該課程當做一種法律知識向學生灌輸,知識產權教學理論多,實務內容少。高校中有些有著豐富創新成果的教育人才,對如何依法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也知之甚少。理工科高校的人才畢業后大部分將成為各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的技術骨干,而他們在知識產權方面知識和意識的匱乏為以后科研和商業活動埋下隱患。

(3)教育人才對知識產權的概念、作用認識不夠全面。有一項調查表明,我國大部分教育人才在近幾年打擊盜版的行動方面做得較好,但在有關宣傳教育、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糾紛案件的好評率卻不高。這表明無論是學校還是大眾傳媒,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方面仍存在較大的差距需進一步加強。香港已經啟動了一個耗資220萬美元歷時三年的滾動式公眾教育計劃,利用某些媒體,如廣播、電視和流行報紙的作用對公務員隊伍、新聞界和媒體、教育界、中小型企業進行一般背景知識的宣傳教育。內地也應就此方面出臺更多的政策和措施,推進知識產權教育。針對以上提出的關于我國知識產權教育的種種問題,加強知識產權教育已成為刻不容緩的大事。我們要創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教育的環境和條件,著眼于知識產權經濟對教育人才素質的要求,把知識產權教育和創新教育結合起來,廣泛開展包括創新意識、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和知識產權應用能力在內的知識產權教育。

(4)近年來,我國有關方面對加強教育人才的知識產權意識已逐漸達成共識,知識產權教育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重視。有關部門已開始舉辦一些旨在普及與宣傳知識產權知識的活動。由中國和阿爾及利亞共同提出的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提案,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第三十五屆成員國大會上被一致通過。2001年4月26日,我們迎來了第一個“世界知識產權日”。我國設有法學院或法律系的高校,紛紛開設了知識產權方面的課程或設立了相關的專業,這些高校為我國培養了大批知識產權方面的專業人才。目前,部分高校開設了知識產權或涉及知識產權內容的選修課,如《知識產權概論》、《法律基礎》等。但這顯然與增強教育人才的知識產權意識,提高他們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與水平的要求相差較遠。因此,在教育人才中開展知識產權教育顯得更為緊迫與重要。

2對教育人才開展知識產權教育的重要意義

(1)迅速提高教育人才的知識產權意識是迫在眉睫的現實需要。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面臨新的機遇與挑戰。一方面,中國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識產權領域中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這將對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日益開放的國內市場。迫使我國的企業要生存和發展,就必須在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上下工夫,盡快地、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國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最根本的就是要建立一種制度,來鼓勵技術進步與技術創新。世界發達國家實施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和我國十幾年的實踐表明,知識產權制度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保護和促進技術進步與技術創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我們必須更多地依靠和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來激勵和保護技術進步與技術創新。

(2)開展知識產權教育是激發教育人才創新精神的重要手段。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的財產權,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專利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利制度的基本宗旨就是保護發明創造、激勵研究與創新。通過申請專利,發明人將獲得具有排他獨占的專利權。發明人不僅能收回研究開發所付出的投入,而且還可獲得豐厚的回報。例如,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就非常重視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企業的利益。該企業研制出的環氧乙烷銀催化劑在美國、歐洲、日本、印度都申請了專利,并獲專利權。該專利產品為企業帶來了可觀的經濟效益,僅節約催化劑進口外匯一項就達3000多萬美元,近年來,年綜合效益達8億元。專利制度的這一機制激發了人們發明創造的熱情,調動了人們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從而使技術創新活動走向良性循環。

(3)開展知識產權教育是培養教育人才良好科研作風的重要途徑。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工業產權主要包括專利和商標;著作權主要包括文學、音樂、照片、技術圖紙、計算機軟件等。教育人才在科學研究、文學或藝術創作的各個環節,應全面地了解有關技術、產品、文學或藝術作品等的知識產權狀況及受保護范圍,避免發生侵權行為。充分利用專利信息,可避免重復研究,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專利信息是檢索科學技術文獻的一個重要信息源,這是由專利信息本身所具有的特點所決定的,專利文獻是報道新技術最快的信息源。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統計,通過專利文獻獲得的技術信息通常比任何其他渠道要早3~5年;全世界最新的科學技術信息,95%左右首先出現在專利文獻上。專利信息是一個數量巨大、內容廣泛的信息源。專利文獻是最詳盡、系統地描述有關技術特征的技術文檔。因此,在確定研究方向,選定科研課題之前,應對該領域的專利文獻進行檢索,了解該領域現有技術狀況,在最新的起點上確定自己的研究方向,避免重復研究。在研究方向確定之后,可對有關的專利文獻進行分析與研究,從而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統計,充分利用專利文獻提供的技術情報,可以縮短60%的科研周期,節約40%的科研經費。

3大力開展教育人才的知識產權教育

(1)知識產權教育的概念。知識產權教育就是指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如培訓、講座和授課等方式,向教育人才傳授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方面的相關知識,以及知識產權發展的最新動態與研究成果,其主要任務是引導教育人才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的精神,增強他們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提高他們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與水平,使教育人才能夠主動、及時地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同時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環境。

(2)宣傳、普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增強教育人才知識產權意識和法制觀念,加強知識產權法制教育,使教育人才充分了解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有關內容以及保護的范圍,做到學法、知法、守法。圍繞“4•26”世界知識產權日,開展系列宣傳活動。以“4•26”世界知識產權日為宣傳重點,同各省、市地區知識產權協調指導小組成員單位、科技部門組織開展大規模的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并同工商、文化等部門合作通過媒體進行有關專利、商標、版權宣傳片以及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活動,進一步擴大知識產權宣傳的覆蓋面和影響力,努力營造良好的創新氛圍。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以宣傳《專利法》為重點,抓好知識產權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圍繞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規則、科技創新、國有企業改革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等重點主題,全面提高全社會公眾特別是領導干部、科技人員的專利意識。切實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和專利管理秩序。針對不同部門和對象的專利普法現狀,通過各種途徑、各種方式廣泛開展宣傳,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專利意識,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激勵發明創造、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良好風尚,努力營造有利于科技進步的專利保護法治環境。

(3)向教育人才傳授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受知識產權保護的人類知識成果在科技與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已成為決定一個國家科技、經濟實力和綜合競爭力的重要指標之一。知識產權已被認為是當代除勞動力、資本和自然資源外國家富裕的第四大支柱。教育人才作為國家科技、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應對知識產權的作用有充分的了解。擁有知識產權不僅能使個人的利益受到保護,而且對于一個國家和民族來說,在高新技術領域擁有較多的自主知識產權,將在國際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

知識產權保護發展情況范文第5篇

背景提示

首家醫藥知識產權保護聯盟在長春成立

最近,由“長春?中國醫藥” 知識產權信息中心、長春醫藥集團、長春生物制品研究所、長春三九生物制藥等多家單位聯合發起的長春醫藥知識產權保護聯盟正式宣告成立。截至目前,入盟的企事業單位達到近180家。業內人士表示,聯盟的成立標志著中國醫藥企業在多重壓力下正逐漸成熟起來。

據了解,長春醫藥知識產權保護聯盟是以醫藥企業、科研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中介機構為主體組成的非營利機構,企業自愿加入和退出,且加盟的企業不需繳納任何費用。

聯盟今后的主要服務內容是,充分利用國家級醫藥專利文獻數據庫、中醫藥數據庫和醫藥期刊、雜志、論文、成果等數據庫,為盟員單位提供權威可靠的適用信息服務;通過開展學習跨國公司的專利戰略,讓企業掌握國際市場競爭的控制權;通過開展知識產權法律咨詢服務,召開知識產權熱點問題研討會;建立聯盟內部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盡量減少各方損失;設立專利交叉許可貿易制度,形成資源整合、優勢共享、互惠互利、一致對外的局面;開展知識產權各類相關培訓,提高企業運用知識產權保護促進自身發展的能力。

首家醫藥知識產權聯盟之所以在長春成立,一個重要的條件在于,長春擁有良好的信息平臺――“長春?中國醫藥”知識產權信息中心。該信息中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與長春市人民政府聯合成立,是國內惟一的醫藥知識產權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為聯盟的成立與運行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持。

“通過聯盟共享資源,加強合作,共同應對由知識產權引起的國際糾紛,這種作法是有益的嘗試。”聯盟理事長孫立群表示。據了解,雖然長春醫藥知識產權保護聯盟目前還是一個地方性組織,但該聯盟計劃在盡可能短的時間里將其影響力由吉林省擴展到全國,打造成在醫藥知識產權領域里具有一定權威性的組織。

中藥是目前我國在國際上占有優勢的少數學科領域之一,富含著中華民族的智慧、創造和貢獻。加強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將有力促進中醫藥科技的發展,保護國家和創造者的權益。

中藥知識產權問題涉及的范圍很廣,包括專利、商標、商業秘密、行政保護等方面。

1985年4月1日我國實施專利法,該法規定對“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授予專利權”。為了使我國的專利保護水平進一步與國際接軌,1993年1月1日我國實施修改后的專利法,擴大了對專利的保護范圍,對藥品開始給予專利保護。 專利是保護發明創造最有效的手段,專利所保護的是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對于藥品發明,其最本質的特征是:藥品的技術特征、藥品生產方法的技術特征和藥品應用的技術特征。

中國中藥界人才流失嚴重,新一代藥物研究又缺乏資金,而日本、南韓等與大陸合資、技術合作的藥廠占盡申請專利的主導地位,大陸中藥的知識產權正大規模流失。目前中國醫藥生物技術研究現狀令人擔憂,因為缺乏資金和人才,只能替外國打工,造成中藥處方專利權大規模流入外商手里。中國民間還有大量中藥秘方、偏方,雖然在長期的中醫臨床中行之有效,但由于大陸科學研究與解析分離技術水準太差,至今仍以非處方、草藥形態流傳,許多外商并正加緊搜羅研究分析,甚至搶先申報許多專利,大陸中藥這種國寶的知識產權,正以驚人的速度流失。

中藥是我國幾千年傳統文化的結晶,是中華文化的瑰寶,是前人留給我們最寶貴的財富。隨著人們對西藥副作用的認識不斷加深,中藥開始受到包括其他國家在內的全世界的關注。由于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晚,中藥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醫藥知識產權是指一切與醫藥行業有關的發明創造和智力勞動成果的財產權,其包括五大類:專利和技術秘密;商標和商業秘密;涉及醫藥企業的計算機軟件;由醫藥組織人員創作或提供資金、資料等創作條件承擔責任的有關編輯作品的著作權;同其他單位合作中涉及研究開發、市場營銷、技術轉讓、投資等與經營管理有關的需要保密的技術、產品信息和藥品說明書等。

據統計,全球現有170多家公司、40余個研究團體正在從事由植物成分、特別從中草藥中開發新藥的工作。近些年來,國際上申請的中藥及植物藥專利件數迅猛上升,1978年只有1.5萬件,1985年增加到3萬件,近年的申請數量更大。國外有人預測:1990~1995年只是中藥研究開發的低中度成長期,1995~2000年將進入成長的高峰期。

專利保護屬于法律保護,是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形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的規定,有關中藥的處方、生產方法、醫藥器械等均可以得到專利法的保護。這不僅有利于引進國外新的方法專利技術,將其應用于中藥現代化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可以促進和保護我國中藥的自主研制與開發。中藥的專利保護不僅在藥物研究過程中能起到很好的保護作用,對藥物研究開發市場也起著積極的競爭作用,同時還能推動藥物研究不斷創新。但是,專利保護同時存在以下缺點:(1)審批周期長。從中藥發明專利申請的提出到最終授權,大概需要將近三年的時間。(2)保護期限相對于中藥品種保護短。中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是20年,從申請日起算,而中藥品種保護最長可達30年。(3)侵權事實認定困難。中藥通常由復方組成,在制備成中成藥后,根據現有的分析和檢測手段,不易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產工藝。實踐中,專利權人認為他人可能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但拿到他人的產品后,無法與自己的專利產品進行比較,從而無法準確判斷是否侵權。(4)發明人對中藥專利認識上有誤區。他們認為,專利保護的中藥組合物,一旦經他人增減一味和幾味中藥,即可不構成侵權,因而認為專利無法保護其核心技術。(5)專利審查嚴格,要求具備三性,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這種“高門檻”使一些科研人員望而生畏。

商標作為商品和企業的象征,在企業的經濟活動中有重要的意義。對于藥品來說,商標的意義還在于藥品中的注冊商標可以作為藥品是否合法經營的依據。藥品的注冊商標對于企業創名牌、爭效益、保證藥品質量、提高競爭力,都有著重要的意義。例如,同仁堂、達仁堂等知名商標,由于在公眾心目中有良好的信譽,在同行業中一直保持著競爭的優勢。由此可見,商標是企業寶貴的無形資產。在商標保護方面,主要存在不注重中藥商標的注冊、名牌流失嚴重、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藥品通用名稱與商標混淆等問題。有調查顯示,平均40家企業才有一家企業注冊商標。而一些企業商標過期后不續展,致使商標在國外被搶注后花高價再將商標購回。

在1993年以前,由于我國專利法對藥品不進行保護,我國主要依靠行政立法保護藥品的知識產權。中藥的品種保護,是中藥知識產權的重要形式。1993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其中規定,中藥一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期限分別為30年、20年、10年。中藥二級保護品種的期限為7年。與專利不同的是,中藥品種保護期限內,中藥一級保護品種的處方組成和工藝制法不得公開。由獲得“中藥品種保護證書”的生產企業和有關的藥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保密。中藥品種保護與專利相比具有審批速度快、保密性強的特點。但在實踐中,中藥品種保護也存在著缺陷,如保護的對象僅僅是中藥品種,而對中藥的生產方法、專用器械等不給予保護。另外,對于同一種中藥品種,企業所享有的中藥品種保護權不具有排他權。也就是說,同一個品種,可能有多家企業同時受到中藥品種的保護。中藥品種的保護還受到專利保護的阻截,因為根據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只有沒有申請專利保護的品種才能申請中藥品種保護。還有,中藥品種保護只是國內的行政保護措施,缺少戰略保護作用。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主要出于政策性考慮,為中藥提供特殊保護,但是這種保護有著明顯的負面影響。它可能使企業對中藥品種形成壟斷,有利于促進個別企業的發展,但對整個社會的進步不利,也可能抬高中藥的價格,侵害消費者者的利益。另外,這種保護只在國內使用,無法與國際上通用的做法接軌。國內的企業要想走向世界,積極參與藥品的世界競爭,只有依靠專利才能保護自己的藥品知識產權。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闡明了“侵害商業秘密權益”的行為。商業秘密的產權屬性主要表現為:具有明顯的財產價值;是智力勞動和物化勞動的產物;可作為財產權的標的進行轉讓或入股投資。從中藥領域的技術特征看,商業秘密保護是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國是中藥的發源地,也是中藥的研究開發和生產大國。中藥在國內和國際上的知識產權保護,直接關系到我國中藥事業的發展,關系到人民醫療健康。之所以出現上文所述的種種問題,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規和規章在立法方面沒有兼顧立法技術的協調一致原則。另外,歷史因素也是導致上述問題的原因之一。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首先應當努力提高人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使人們意識到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的重要作用和重要價值。如開展廣泛的知識產權宣講活動,在中藥行業開展深入的學習、研討活動,以提高全行業的知識產權意識。在立法方面,要在根本上理順知識產權保護的途徑及方式。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一般來說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救濟途徑要通過民事司法救濟得以解決,即使在行政執法過程當中制定一系列法規、規章,也不應當與法律相沖突。藥品的行政保護在某種程度上給予了個別企業以市場壟斷的特權,這有悖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方向。因此,理順藥品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范的關系,是解決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當務之急。

據初步統計,從2001年~2003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化學原料藥發明專利申請分別為2487件、3050件和3423件,較上年增長了14.4%、22.6%和12.2%,平均增長率為16.4%;西藥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分別為1806件、2342件和3263件,較上年增長了13.3%、29.7%和39.3%,平均增長率為27.4%;中藥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分別為3247件、2865件和4030件,分別較上年增長了63.9%、-11.5%和40.7%,平均增長率為31%;生物制品專利申請分別為884件、1075件和1476件,分別較上年增長了37.7%、23.8%和41.3%,平均增長率為34.3%;而基因工程和蛋白質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分別為2331件、2077件和2144件,分別較上年增長了-47.1%、-11.9%和3.2%,平均增長率為-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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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有藥用植物、動物、礦物資源共12807種,是我國藥學工作者創制新藥的最經濟最有效的發展途徑。從建國以來到1990年底,在我國首次上市或經大量臨床實驗并鑒定過的單一化學物質,其化學結構清楚或基本清楚的創制新藥為184種。其中,來源于中草藥有效成分及其衍生物的有134種,占72.8%。在134種藥物中,直接以中草藥有效成分作為原型藥的有111種,以其衍生物作為新藥的有23種。自1986年我國實施新的藥品管理法以來,衛生部批準的西藥一類新原料藥有11個,來源于中藥或中藥活性成分衍生物的5個,其余的絕大部分為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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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仿制藥品情況

我國從1950年到現在,上市的新藥絕大多數為仿制產品,仿制藥占97%以上。然而,我國的仿制藥生產與美國、印度等國家仿制藥生產的差距在于,我國還處在低水平仿制和低利潤混戰當中。目前我國共有6000多家藥廠,但是這些廠家多數集中在低水平的價格層面競爭,這種情況下仿制藥的利潤平均只有5%-10%,與國際上仿制藥平均40%-60%的利潤率不可相提并論。

有數據顯示,2001年到2006年,是我國醫藥市場專利藥品到期最多的階段,全球大的跨國公司近一半以上的專利藥品到期。保守估計一下,若5年內有20種專利藥品到期,其背后將有2000億人民幣的市場空間。而現在,國內6700多家醫藥企業的1300億元銷售額,在未來的5年或許可達到1700億元。憑借著我國制藥企業的現有技術,完全能夠以低成本的仿制藥替代原研制藥,如果能在質量上站穩腳跟,將國產的仿制藥出口到國外是可能的。

在2004-2006年專利期即將到期、將仿制上市的熱點產品當中,抗感染藥占25%,神經系統用藥占20%,心腦血管用藥占14%,腫瘤用藥占12%。可以看出,抗感染藥和心腦血管用藥依舊成為我國研發主要領域外,隨著我國老年化社會的來臨,神經系統用藥和腫瘤系統用藥的仿制研發可能會是主流方向。面對我國制藥行業全面進入規范化時期,GMP、藥品價格改革等行業政策的實行使我國眾多生產廠家生產的藥品已經越來越接近國外原研制藥的標準,仿制藥生產和銷售會越來越規范化、標準化以及國際化。這將意味著在今后5年或者更長的一些時期內,我國仿制藥產業必將迎來一個新的發展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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