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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輕女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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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輕女的影響

重男輕女的影響范文第1篇

網友1:我有一個兒子,根據政策現在可以生二孩了,我特別希望能生個女兒。因為我周圍很多人第一胎都生的男孩,男孩和女孩比例失調,真害怕以后孩子會打光棍。而且,現在生活壓力大,養個兒子的成本相對來說比女兒更高,所以一兒一女是最好的。不過,要怎樣才能生女兒呢?也不知道網上那些方法靠不靠譜。

網友2:我第一胎生了個女孩,重男輕女的公婆很不開心,早就想讓我們再生一個好傳遞香火,我一直拿政策不允許做擋箭牌。這下可好,單獨家庭可以生二孩,我是躲不過去了。可是,怎樣才能生男孩呢?老公已經開始在網上尋找“包生男方”了,什么“清宮表”、陰道灌蘇打水,以及控制性生活時間、頻率甚至……這些方法管用嗎?

上述網友的想法,體現出家庭對孩子性別的期望,這很正常。但是,生男生女并不是由人的意志決定的。

自然情況下,男女數量趨于均等

從全球來看,男女兩性的比例基本處于平衡狀態。聯合國將出生人口性別比的正常值設定為103~107,這表示在正常情況下,每出生100個女孩,會相應出生103~107個男孩。因此,14歲以下的兒童少年人口中男多于女,主要因為出生嬰兒性別比是男多于女。而15~64歲的勞動年齡人口中,男女兩性人數大體接近,這是由于男孩的夭折率高于女孩,到婚育年齡,男女數量已趨于均等。

重男輕女,導致男女比例不平衡

但是在中國,男女比例卻并不平衡。有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出生人口性別比為117.7,明顯高于正常的出生性別比,這其實就是重男輕女的結果。盡管我國禁止在孕期做性別鑒定,但仍會有人為了牟利而違法。

在大城市,女孩開始受歡迎

長久以來,我國的生產生活方式導致不少人有重男輕女的思想。目前,在農村,很多人還是重男輕女的。在城市,男孩女孩接受教育的機會均等,時至今日,科技革命已經達到一定高度,生活對體力的要求越來越低,腦力勞動中男性并不占明顯優勢,所以重男輕女觀念淡薄了許多。甚至因為經濟、情感等因素的影響,不少家庭更喜歡女孩。

“單獨二孩”,給女孩更多機會

如果因為重男輕女思想導致了我國男女性別失衡,男孩多于女孩,那么,“雙獨二孩”“單獨二孩”政策的實施,女孩將會有比現在更多的出生機會。因為在只能生一個孩子的前提下,受重男輕女思想的影響,有些女孩沒能成功出生,所以男孩更多,而在可以生兩個孩子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將會大大減少。

因此,更多家庭可以生育兩個孩子,以及女孩的受歡迎,將有可能會對平衡男女性別比起到些許積極作用。

特別提醒

生男生女“秘方”絕不可信

李祥云

重男輕女的影響范文第2篇

一、本次調查的基本情況

(1)調查的時間和地點

本次調查從2009年9月中旬開始,到2009年11月底結束,在這將近兩個月的時間內,筆者走訪了金華市的五個農村社區,其中金東區兩個村(本文中的A村和B村),義烏市上溪鎮三個村(本文中的C村、D村和E村),獲得了當地非農化背景下社會變遷的第一手資料。

(2)調查的基本方法和調查對象的確定

本次調查采用的是訪談法,利用非結構性訪談的方式,在村委會辦公室、老年協會活動室、家庭等場合,通過與村干部或村民面對面聊天的方式,來收集我們所需要的資料。訪談對象的確定是本次調查活動的重要環節,由村干部確定,包括純務農村民、經商辦廠村民、務農又兼業村民等,在對這些村民調查后,又請他們確定一些調查對象,由村干部特別是婦女主任的安排,或由普通村民的推薦。可以說本次調查的對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調查基本目標

通過此次調查,我們了解到隨著非農化進程的推進,農村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農民的收入相對于過去有了大幅的提高,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思維方式和生活方式都越來越接近于市民,但有些方面仍保留了農村的特色。同時需要重點指出的是產業非農化對家庭關系的影響非常明顯,特別是對親子關系和生育觀的影響尤為突出。

二、非農化背景下農村生育觀變化的表現

在產業非農化的背景下,村民的生育觀變化了巨大的變化,主要反映在以下三個方面:

(1)養兒防老的觀念不再強烈

筆者通過調研發現,婆媳關系對親子關系的影響非常大。

金華市金東區A村的老年協會會長說:“村上有一對婆媳關系不好,兒子還把母親打傷了。一般來說,兒子對父母的關系都還是好的,而媳婦與公婆的關系不太好相處。村里大多數老人自理能力都比較強,經濟上不依靠子女,所以他們的關系都還好。而那些手頭沒錢的老人,他們和孩子的關系相處得不好。有一戶,老太太和兒媳鬧了點矛盾,老太太的灶臺就被兒媳給砸了。”雖然這種情況在農村是少數,但這些案例足以讓老年人對養兒防老這一觀念產生了懷疑。

B村也位于金東區,土地都已被國家征用,非農化程度較高。一位姓王的村民有兩個已成年但未婚的兒子,我們問他:“兒子對你們好嗎?”他的回答是:“現在是好的,以后就不好說了。”同時他還提到,在農村,兒子對父母好不好,與媳婦的關系很大,媳婦一旦反對,矛盾就產生了。由此可見,親子關系是否和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婆媳關系的好壞,這是大多數老人對養兒防老失去信心的主要原因。

(2)多子多福的觀念幾乎消失

雖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持農村戶口的夫婦第一胎生的是女兒,允許生育第二胎。但通過入戶調查走訪發現,許多農村家庭在第一胎是女兒的情況下,放棄生育第二胎,有些家庭會生育第二胎,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現象幾乎沒有。這一方面是農民思想比過去開放了,接受了生男生女都一樣的觀念;另一方面是迫于經濟壓力,因養育兒女的成本過高而放棄。

對于這個問題,A村的一位商姓村民這樣說:現在都有養老保險了,不用靠兒女養老了。同時隨著村民對教育的越來越重視,子女教育的投資不斷增加,養育子女的成本會越來越大。

(3)重男輕女的觀念弱化

隨著養兒防老的觀念淡化,農村重男輕女的思想也被削弱了。通過調查發現,老一輩的人重男輕女的思想還是存在的,年輕人基本上沒有了,而且認為生女兒可能更有福氣。在生育了一個女兒的情況下,往往爺爺奶奶這一輩人會建議子女再生育一個,但年輕一輩很少會接受。一方面,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養育男孩的成本比養育一個女孩的成本要高。另一方面,女兒比兒子對父母生活上的照顧更加貼心。

過去農村很多人為了所謂的延續香火,想法設法要生一個兒子,重男輕女的思想非常嚴重。但在筆者調查的幾個農村,農民的這一思想觀念在很大程度上已弱化。

三、非農化背景下農村生育觀變化形成的原因

認為,物質文化決定非物質文化,而非物質文化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穩定性。就非物質文化的變遷看,它的各構成部分的變化速度也不一致,一般來說總是制度首先變遷,或變遷速度較快,其次是風俗、民德變遷,最后才是價值觀念的變遷。

我國從1971年開始全面開展了計劃生育工作,1978年以后計劃生育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制度變遷先于其他各方面的變遷,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是引起農村生育觀變化的制度因素。通過調查我們發現,除了計劃生育政策執行到位、深入人心之外,農村生育觀的變化還受到以下幾個方面因素的制約。

(1)農村產業結構發生了變化

在傳統的農業社會里,農業是主導產業。農業生產需要大量的勞動力,而在體力方面,毫無疑問男性是占絕對優勢的。農業收成的好壞絕大部分取決于家庭中男性勞動力的數量,所以這就不難解釋為什么傳統農村會存在重男輕女和多子多福的觀念。而現在,雖然居住地未變,但大多數農村家庭已經不完全靠體力從事農業生產,或者從事其他產業。甚至在有些行業,女性比男性更有優勢,因而男性的絕對優勢地位被削弱。

C村是義烏的一個移民村,舊村落原先在浦江境內海拔800多米的山腰上,交通不便,信息閉塞,村民生活困難。2002年全村遷入義烏,生活條件得到全面的改善。C村的陳書記告訴筆者:“以前在山上的時候,一定要生兒子的,因為種田沒有勞動力是不行的。有時老人要是生病了,都要靠男勞動力抬出去醫治。”如今,C村舉村搬遷到義烏上溪鎮已有七年左右,村民不再從事農業生產,告別了傳統的生活方式,生育觀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改變,連年被評為“計劃生育先進村”。

(2)隨著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趨于完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必依賴兒女

社會保障最基本的含義是,政府通過立法,社會團體、社區等通過政府授權,以現金、物質、服務等形式向因精神和生理的殘疾、年老力衰、意外傷亡、失業、多子女負擔者以及他們的家屬提供旨在維持他們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雖然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還存在一些缺陷,但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在這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社會保障制度正趨于完善。對老年人而言,與他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逐漸覆蓋到廣大農村地區。金東區B村由村里給每個60歲以上的老人都交了260元的醫療保險。而金東區A村每年過年的時候會給老年人一筆慰問金,60歲以上70歲以下的是500元,70歲以上的600元。義烏市D村的老村長告訴我們,他們村60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可以領到170元的失地保險金,醫療保險費用由村里統一交納。另外,一些老年人閑不住,會在家里做做手工活,如串珠子、繡花等,以此獲得一定的收入,經濟上可以不依賴子女。

(3)撫養子女的成本增加,尤其是還要承擔為兒子買房、娶妻的負擔

在傳統的農業社會,受到戶籍制度的嚴格限制,農村人想要跳出“農門”的主要方式就是考大學。而現在雖然非農化程度比較高,但從事其他行業往往也需要較高的學歷和較豐富的知識。在認識到知識的重要性之后,農村父母對子女的教育變得越來越重視,對教育的投資也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是撫養子女成本的增加。在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心理作用下,大多數父母都想盡辦法讓子女接受較好的教育,但是考慮到教育成本的巨大,多養一個孩子,經濟負擔就成倍增加,所以一些農民會比較理性地決定只養一個子女。

雖然農村居民的很多生活習慣和思維方式都已經十分接近于城市居民,但是在娶妻婚嫁方面仍舊沿襲著農村傳統的方式。在有兒子的農村家庭,父母除了供其讀書之外,還要為其娶妻,而娶妻時,新房和彩禮又是一大筆的開支。義烏市C村的一位村民說:“我們搬下來這么幾年,建房子欠下的債基本上都還掉了。如果孩子不娶媳婦,就不會欠債。我們這里娶一個媳婦最少也要10多萬,條件好的還要更多。”在農村,為給兒子娶妻而負債的現象時有發生。

除了以上三個方面之外,影響農村生育觀的原因還有農村婦女的廣泛就業,改變了過去那種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生活方式,婦女從單一的家務勞動者的角色演變為家務勞動者和就業者的雙重角色,雖然在一些家庭中,男性也承擔家務勞動,但基本上還是婦女承擔比較多,而在精力有限的情況下,很多家庭選擇只養育一個孩子。

四、小結

重男輕女的影響范文第3篇

[關鍵詞] 中青年婦女;勞動;教育;經濟收入

【中圖分類號】 D669.6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5-021-2

近些年,隨著農村勞動力大規模轉移,農村社會中出現了一個獨特的婦女群體——留守婦女群體。這是農村城鎮化過程中出現的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并呈日漸擴大趨勢。當剛性的城鄉二元體制被沖破了缺口之后,從農業中游離出來的數以億計的剩余勞動力,開始了先是“離土不離鄉”、繼而是“離土又離鄉”的蔚為壯觀的非農轉移。始自1990年代,約有1億多青壯年進城務工經商。無論是東部還是西部地區,當越來越多女孩子也開始邁出家門走四方時,大部分已婚中青年婦女卻別無選擇地滯留在鄉野。她們為留守的家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溫飽、現金收入和基本生計,并為游移的城市打工者守住家園和農地。以河北省南皮縣為例,留守婦女中已婚中青年婦女占85%。已婚中青年婦女中,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占48%左右,其余則在農閑時外出打工以增加家庭收入。

為進一步了解新形勢下農村已婚中青年婦女的生存現狀,我們于2013年2月中旬至4月上旬,通過對相關部門、學校和農村已婚中青年婦女走訪座談以及抽樣調查、問卷等形式,采用定量調查與定性分析相結合,以定性分析為主的調研方法,調查內容涉及已婚中青年婦女的生存現狀、勞動及經濟收入現狀、生產生活條件與需求等方面。本次調查走訪150人,發放有效問卷120份、口頭調查30人。調查結果如下:

一、勞動強度大

在丈夫外出務工期間,妻子成為家庭生產生活的絕對主力,家中所有粗活、重活幾乎都壓在了她們肩上,尤其是農忙季節,勞動量更大。據統計,有83%的已婚中青年婦女靠種植業為生。我國種植業主勞動力呈現“女性化”、“老齡化”現象。 多數村婦已獨自或主要承擔起以往全家勞力分擔的生產和生活責任,維持著農家不可或缺的生計和農作活動。男人外出務工,贍養老人,養育孩子,洗衣做飯,喂養雞鴨豬牛等繁瑣的家務事也全落在了“留守婦女”的身上。同時村民們普遍公認:即便男人留在村里,農村已婚中青年婦女也因主要承擔沒有“影子”的家務勞動而比男的更辛苦。她們往往為了家庭特別是孩子無怨無悔地進行自我剝削。正如我們走訪南皮縣寨子鄉大安村的擔任該村婦女主任之職多年的一位婦女道出了村婦的艱辛和無奈:現在十家有九家婦女比男的更累,家里的活太多了。留在家里的男人有的幫忙干家務,有的不幫。同樣去地里干活,女的一回家就得燒火做飯,一邊做飯還要一邊喂牲口,男的回了家多數就心安里得地躺在炕上休息甚至抽煙,連收拾碗筷的都很少。假如反過來的話,風言風雨就多了,當地流行這樣一句話:‘婦女提高,男人打腰:柴不整,水不挑,冬天上炕頭,夏天上炕梢。’扶犁杖、捋糞等過去被認為是男人的活計,現在要是家里的男人不在的話婦女樣樣都得拿得起來。

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在一定程度上是男勞動力的轉移,而這種農村精壯男勞力的轉移,使農村婦女承擔起戶內戶外勞動密集型的生產與再生產勞動,使她們肩負起了雙重勞動負擔。

二、經濟收入少

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賀雪峰說,2003年國家在農村進行稅費改革,取消農業稅和提高糧價,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戰略使得農民的務農成本減少,收益增加。河北省2010年農村居民純收入為5150元。農村已婚中青年婦女的經濟收入主要來源于種植業。而更多的地方,農業機械化程度不高,集約化農業生產還遠遠不能實現。目前,婦女個人的主要支出項目排在前五位的依次是,個人及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占20.4%,供子女上學費用占19.3%,交各種其他費用占14.0%,家人看病支出占11.5%,修房支出占8.8%。供子女上大學的費用(占27.6%)、家里有病人(占25.5%)和致富無門(占16.4%)是目前婦女最擔心、最發愁的三件事。農村婦女勞動收入普遍偏低,近幾年,教育和醫療費用的不斷上升致使家庭經濟發生困難甚至入不敷出,貧困婦女的精神負擔和心理壓力增加。

三、受教育程度低

調查結果顯示:農村已婚中青年婦女中文盲占19.7%,小學以下占25.4%,小學畢業占26.8%,初中畢業占23.5%,高中占3.1%,大專占1.1%,本科及以上占0.4%。農村婦女不但文盲率高,而且在受教育者中,半數以上集中在小學。

調查結果顯示:農村男性農民受教育程度要普遍高于女性農民。這不得不說是農村根深蒂固的重男輕女思想作怪的結果。我們的研究對象——農村已婚中青年婦女就是在這種重男輕女的成長環境下長大的一代,而且這種思想也已經牢牢地統治了她們相對貧瘠空白的頭腦。所以以家庭為單位,占35.9%的家庭有孩子失學的情況。其中占64.7%的是女孩失學,占16.7%的是男孩失學,男孩女孩都有的占18.6%。“家庭經濟困難”(56.9%)、“沒考上”(20.5%)、“父母不讓上”(10.3%)是目前造成農村女童失學的三個主要原因。目前,農村適齡女童輟學或失學的現象還是存在,從調查數據上看,在同等條件下農村男孩能獲得的受教育機會是女孩的3.88倍。性別歧視就是導致女孩輟學的一個主要因素。

在現代社會中教育機會往往決定一個人在社會系統中的位置,接受較多的教育意味著為躋身較高的社會層次創造了前提條件。教育對婦女的經濟、政治、社會參與能力和婦女的生活質量有直接和間接的影響。農村婦女文化程度已經成為農業發展的限制因素之一。受教育程度低嚴重影響農村婦女文化素質和科技素質的提高,也是制約農村婦女改善生存條件、獲取自身發展機會的瓶頸

四、生活質量差

我們通過對河北省多個地區研究,包括平原農村、山區農村, 不管自然條件優越還是惡劣的地區,也不管農業是村里主要經濟活動還是副業,幾乎都存在這樣的一個情況:人們對于農業生產表現出缺乏興趣甚至厭惡的情緒。愿意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在減少,而且人們通常逐漸變得只是勉強地應付農業生產。在人們的認識里,無一技之長的人幾畝地是其最后的保障,并且種地是不需要什么技術含量的,不需要進行什么培訓,所以導致農業生產中科技科技含量低。男性農民可以遠離家庭外出打工,年輕女孩(未婚)也開始離開相對落后的家鄉,“走四方”、“創世界”。只有已婚的中青年婦女被老人、別孩子、被家庭、牢牢地拴在農家小院。用她們的自我犧牲,換來農村男勞力外出打工的一個安定后方、一種應對經濟沖擊的安全感。但是,對于這部分中青年婦女來說:“外面的世界很精彩”,而作為留守者,她們很無奈。

由于丈夫長年不在身邊,生活中缺少關愛,她們與丈夫缺乏溝通,感情上出現空缺,不少農村“留守婦女”精神壓力大,擔心丈夫是否忠誠,也確實有男性農民進城務工后,嫌棄自己農村的“糟糠之妻”的現象,使婚姻遭遇“紅燈”現象。近年來此類型的離婚現象已經不是新生事物了。有許多“留守婦女”想把承包的土地轉包給別人種,自己跟隨丈夫一起出去打工,但贍養老人、照顧子女,守家守業的責任又使她們難以走出家門。

衛生保健差。由于生產和生活的重荷,經濟條件的不足,農村婦女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都放在農業、畜牧業生產上,放在贍養老人、教育子女上,無暇或無經濟能力顧及自己的身體狀況,加之文化素質偏低,缺乏自我保健意識,這個群體普遍存在衛生保健較差的現象。很多農村婦女身受疾病困擾,像糖尿病、高血壓、乳腺疾病等常見病在農村婦女中患病率很高,并且得不到相應的醫療保健,首先她們自己就不在乎這些病患。由于自身保健意識差,經濟水平低,醫療條件不足等原因,農村婦女小病挨著,到實在忍受不了病患折磨的時候才勉強去像樣的醫院檢查,可是一經檢查,有很多婦女已經錯過了最佳的治療時間,已經到了疾病的晚期,這是非常悲哀卻不容忽略的農村婦女生存現狀。

農村“留守婦女”娛樂生活單調,精神文化生活比較匱乏。有些“留守婦女”常常因為空虛而從事賭博、迷信等活動,甚至樂此不疲的大有人在。有些村莊,人們的娛樂方式便是打麻將,導致打麻將成風,忽略了農忙還是農閑,忘記了孩子的呵護孩子身心的健康。這種不創造任何價值的活動,浪費了她們的時間,消磨了她們的意志,耽誤了她們該盡的職責,嚴重影響了農村的發展。

五、家庭教育缺失

隨著勞動強度的增大,農村留守婦女承擔著田間生產和家務勞動,消耗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從而無暇教育子女;其次,由于農村已婚中年婦女自身文化素養低,在子女教育上顯得有些力不從心。此外,有相當一部分婦女沒有教育子女的強烈責任意識,諸如打麻將上癮等,有很多婦女身陷在無意義的活動中樂此不疲。還有就是一些婦女由于丈夫不在家中,對農村生活無奈又找不到出路,從而產生的負面情緒,會很自然的影響到孩子的生活和成長。這些因素導致在留守兒童身上出現了很多問題。而在留守兒童中女孩子的問題又相對突出。農村婦女在重男輕女的環境中長大,并且這種重男輕女思想已經根深蒂固地讓她們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于是受害者變成施害者,作為家長,作為母親的她們依然把更多的關愛、機遇略過女兒給予了兒子。

綜上所述,農村已婚中青年婦女是個弱勢群體。中國這個農業大國,村婦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甚至已經超過了所謂的“半邊天”了。守望農田的村婦不僅承受著一家一戶小規模、低報酬小農經濟的弊端和市場失靈的困境,她們還得承受社區共同體趨于衰敗的代價乃至不平等政治經濟發展的歷史遺產。農業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世界各國工業化、城鎮化的普遍趨勢,也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如何提高農村婦女的綜合素質和就業技能,有力地促進剩余勞力向二三產業的轉移;使農村中青年婦女逐漸由體力型向智力型技能型轉變;改變農村婦女保守落后的觀念和貧困而無所為的生存狀態,幫助農村婦女“就業難”、“創業難”,從而也緩解男性進城務工農民的經濟壓力和精神壓力以及企業的“招工難”等,這些問題值得我們去深切地反思,更迫切地需要我們為之而行動。

參考文獻:

[1]中國婦女研究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與性別平等——多學科和跨學科的研究[M].北京:中國婦女出版社,2007.

[2]齊齊哈爾市婦聯.齊市婦聯關于留守婦女權益狀況的調查報告[EB/OL].[2010-4-21]http://.cn/News/ShowInfo.aspx?ID=898.

重男輕女的影響范文第4篇

一、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父母買賣子女行為的認定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一)刑事司法實踐的依據。父母出賣子女,這種違背倫理道德的行為,從法律角度來看同樣存在社會危害患。刑法上的拐賣婦女兒童罪不能囊括此種行為,造成刑事法官在判案時存在疑難情況,因此,司法機關頻頻相關文件進行指導,具體如下:1.1990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座談會紀要》)。2.200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國婦聯,《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3.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二)以上依據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法院在審理裁判時往往以這三個文件為依據,將其作為司法解釋來適用。而這樣的做法是對刑法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突破。1.從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來看,包括“罪之法定,刑之法定,法律解釋之法定,犯罪成立規格之法定”。罪之法定,刑之法定,對于父母出賣子女這種行為來說,我國刑法并未作出明確規定,罪名與刑罰都是缺失的。在罪名與刑罰法律都缺失的情況下,對某種行為進行犯罪認定,這無疑是對罪行法定原則的徹底突破。2.法律解釋之法定是指對刑法規范進行解釋要符合法律規定,包括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解釋的制定有著嚴格的法定條件,而這三份文件并不完全具備。根據《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解讀:(1)司法解釋制定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授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司法解釋權的使用存在法定情形,只只有當法院在審判過程中適用法律遇到問題時,才可以進行司法解釋,如果問題還沒有產生,那么就不能行使司法解釋權,因為事前解釋屬于立法范疇,只能由立法機關制定。(3)司法解釋的對象是具體的法律條文。從解釋的自身性質來看,所謂解釋就是對具體法律條文進行的補充說明。兩者之間是從屬關系,解釋一旦脫離了具體法律條文,就不再起補充說明作用,也就不再是司法解釋。比如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對理解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事實進行指導的司法意見,因其指向的對象不是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各級法院提供的辦案方法、規則,供各級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參考,不宜作為司法解釋的對象”,也就是說,類似辦案指導這樣的指導性文件,不屬于司法解釋。而上述的《座談會紀要》、《通知》及《意見》,就對象而言,都不是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作出的解釋,而只是針對某些特殊案情的一種指導性意見,對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應當如何處理進行建議與指導,其實質是司法機關內部的一種操作規范或者說指導性文件,不符合司法解釋的法定成立要件,也就不具有司法解釋的效力。法律上不具有司法解釋的效力,而實踐中卻把他當做司法解釋來適用,這是對罪刑法定原則下——法律解釋法定的突破。3.從罪行法定原則的特點來看:罪行法定原則具有“法定性;實體性;明確性;合理性;禁止類推和擴大解釋;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1)法定性、明確性與禁止法外施刑。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對于父母出賣子女這種行為,由于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其罪名與刑罰,所以嚴格意義上,在我國并不屬于犯罪,不能適用刑法對行為人加以制裁。而我國當前的做法恰恰與此相反。(2)禁止類推和擴大解釋。我國當前的處理方式是將這類行為歸入到遺棄罪或者拐賣兒童罪,先且不論《座談會紀要》、《通知》、《意見》這三個文件本身的效力,單就他們的內容而言,實際上是按照情節比照刑法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量刑,這種從近適用的方式是類推制度的體現。而類推制度與罪刑法定原則是完全相悖的,我國刑法在1997年進行修訂的時候就已經明確廢止了類推制度。所以當前的實踐處理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的突破。

二、我國刑法中應設置“出賣子女罪”

(一)出賣子女行為的成因。1.父權思想是當下中國父母出賣子女的歷史遺留原因。自古以來,中國的小農經濟逐漸形成父權家長制。封建社會長期發展使得君權與父權的結合進一步發展了父權,鞏固了父權的權威。父權至高無上使家長在處理家務時擁有絕對權力,在特定歷史時期,家長甚至有權把子女作為財產加以買賣處分。秦朝法律規定,父刑殺子弟臣妾需要謁官,但其已殺死子弟臣妾后,政府并不追究其法律責任,而且控告該罪行者反而有罪。這在一定程度上默許了父權擁有對子女的生殺權。當代中國,父母對子女不再享有生殺權與出賣權,但由于立法缺失和懲戒后果不完善,以及封建父權思想根深蒂固,使得該類行為屢禁不止。由于普法不完善以及傳統封建思想影響,很多人認為出賣子女的行為不違反法律,僅屬于“私人送養”的范疇。通常出賣子女的家庭大多為非獨家庭,在生育了超過撫養能力數量的子女后,由于生活壓力所迫,又受傳宗接代等封建殘余思想的影響而出賣女兒,有時甚至會出現畸形的賣女養兒家庭,違法超生,無力撫養便出賣,直到生出兒子為止。2.經濟差距與合法領養困難重重是滋生買賣子女市場的現實因素。除思想因素外,現實經濟因素對該類案件有著決定性影響。數據顯示,大多被父母出賣的兒童來自內地、西北、西南等欠發達地區,其父母離鄉前往發達地區打工,收買人則大多分布于沿海或省會城市等經濟發達地區。地區之間的巨大經濟差異,使得父母將子女出賣往經濟更發達地區,其原因有二,一方面能夠獲得更多收入,另一方面,父母可能會認為這樣對子女的未來有利,從而冒險違法犯罪。雖說收買方大可以選擇合法領養,但事實上困難重重。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對收養人有諸多限制,這就將一批家庭排除在外,使其無法通過合法途徑領養。其次,符合條件后,需辦理繁雜手續。在國內,作為合法送養主體的福利機構,設立的龐雜手續和高昂收費抬高了收養孤兒的門檻,使得大部分家庭望而卻步。領養一個孤兒要向孤兒院等福利機構繳納數千至數萬不等的福利基金。領養費用過高,使得經濟能力不足的家庭被限制,而經濟能力較強的家庭,則會選擇試管嬰兒或庫等方式擁有自己的孩子,這使得合法領養更受冷遇;最后,福利機構選擇收養對象首選外國人,中國收養人難參與其中。據媒體報道稱,“中國的收養機構無意為我們(中國父母)提供服務。”對那些想領養中國嬰孩的外國人,會有各種機構向他們提供酒店、交通及翻譯等服務,甚至還有觀光。而中國人要難得多,“孤兒院通常不公開有關孩子的信息,這造成許多中國家庭找不到孩子來領養”。合法領養困難重重,收養的需求無法得到滿足,而經濟發展的差距,家庭經濟狀況等綜合起來,滋生了非法買賣子女的市場。現代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不允許買賣人口,我國亦如是,刑法設立了諸如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等罪名。但是,從犯罪構成要件來分析,出賣子女的行為不符合我國刑法分則中的任何罪名,顯示出當下我國法律的缺失。(二)出賣子女入罪的必要性——以出賣子女罪的特殊性為視角。我國當前的處理方式是將父母出賣子女的行為按照情節的不同分別歸入到遺棄罪或者拐賣兒童罪。這種做法雖然比較靈活,但一方面突破了罪行法定原則,另一方面也忽視了“出賣子女罪”自身的特殊性,出賣子女罪雖然與拐賣兒童罪、遺棄罪有部分相似之處,但更多的是不同之處。以下將重點從犯罪構成四要素的角度來對比其與拐賣兒童罪、遺棄罪的不同,分析出賣子女的特殊性,進而論證單獨設立罪名的必要性。1.主體不同。首先,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被出賣人法律關系上的父母,即生父母,養父母與繼父母。除上述三類特殊主體外,其余一般主體實行出賣他人的行為,均不應認定為本罪,從這一點上來說,出賣子女罪主體范圍已經明確小于相似的兩項罪名。拐賣兒童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指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觀上與被害人不具有父母子女關系;遺棄罪主體雖然也是特殊主體,但范圍大于出賣子女罪,只要是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且具有扶養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基于職業、業務所產生的法定義務。之所以將父母從一般主體中分離開來,單獨設立為出賣子女罪的主體,原因如下。第一,從具體法律來說,父母對子女負有義務,這是一般主體所不具備的。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特別是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義務。上述法律均是針對父母這一特殊主體的義務作出的規定。若父母將子女出賣,即為不再履行上述義務,有違法律規定;第二,從公序良俗角度來說,父母子女屬于特殊的近親屬關系,人類社會的發展即建立在父母對子女進行撫養監護的基礎上,未成年子女心智發育尚未完善,將其出賣,不僅侵犯其合法權益,更易對其心理造成極大創傷,對社會造成潛在危害。綜上所述,父母出賣子女,比起其他一般主體來,所造成的影響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極有必要將其單獨設立為一類特殊主體。2.客體不同。從犯罪構成的客體來說,一方面,出賣子女罪違背了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基本原則,與法律保障人權的理念互相沖突。其犯罪行為侵犯了子女的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等基本人權,出賣人即父母未盡到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等應盡義務。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人格尊嚴作為一項基本權利,是指人作為人,人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尊貴的身份和地位不受侵犯,禁止非人待遇,不得對任何人施加侮辱性的對待和懲罰。“把人當作人看,尊重人及人的權利,這是公民以至一切人類享有權利的基礎,因為法律上的公民權和道德習慣上的人權是以承認人的主體地位為基礎的,尊重人,也就是承認人的作為人類社會主體的社會存在;同時,不尊重人的權利,也就是等于剝奪了人的社會存在。”出賣子女的行為人將子女當作一種物品與他人進行交易,從而獲取利益,這無疑是對子女人格尊嚴的嚴重踐踏。第二,人身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由支配和控制自己的身體,非依法定條件并經法定程序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害的權利。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之所以重要,原因有二:其一,人身自由是公民個人的人身自,是公民參加各種活動和實際享受其他權利的前提;其二,人身自由是給予公民以形成、發展其人格,實現其價值的基本手段和必要條件。基于此,“公民不能將其自身所享有的人身自由轉讓于他人,換言之,無論是強賣、強買還是自賣,都不得以公民自身的身體作為買賣的標的物。”因為這種對身體的轉讓,根本上會妨礙公民知識、道德或身體的優良發育,與國家承認的目的不相融。出賣子女罪的行為人——父母,大都憑借與被害人之間的特殊親子關系,將子女出賣給他人。雖然被害人大都是未成年人,甚至是嬰幼兒,客觀上還不能完全自由支配和控制自己的身體,但這并不影響其作為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權。父母借其子女未成年、不能自由支配和控制自己的身體,將其出賣給他人,這是變相剝奪子女的人身自由。另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出賣子女罪與拐賣兒童罪侵犯的都是被害人的人身不得買賣的權利,但被害人的范圍是不一樣的。首先,出賣子女罪的犯罪對象局限于行為人自己的親生子女、收養子女和繼子女;而拐賣兒童罪的犯罪對象沒有這種限制,只要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都可以成為其犯罪對象。其次,由于深受重男輕女思想的影響,在客觀現實中,出賣子女罪的對象往往是女兒;而在買賣兒童的市場上,同樣由于重男輕女思想的影響,對于男性兒童的需求要遠高于女性兒童,因此,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為了迎合這種需求,拐賣的對象更多的是男性兒童。3.主觀方面不同。從犯罪構成的主觀來說,出賣子女的主觀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間接故意或過失。這與拐賣兒童罪及遺棄罪的主觀相同,但出賣子女罪與拐賣兒童罪同時還具備以獲利為目的,而遺棄罪無此限制,動機如何,不影響其成立。出賣子女的行為應當是父母知道其行為會導致子女的身體自由權與人格尊嚴權受到侵害,卻依舊對危害結果持積極促進態度的。在對該罪名進行認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兩種主觀情節:(1)在于當事人的主觀是否存在獲取財物為目的的故意,在本罪名的定義中有明確提出“以獲利為目的”。對于客觀生活確有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父母,即便不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所規定的合法送養途徑將子女進行送養,只要不以獲取財物為目的,應當不作為本罪認定,僅認定為非法送養。但在生養子女后,為賺取利益而將子女作價出賣的,或是以免費送養為名,變相收取顯然不合理的過高“營養費”、“康復費”等費用的,應當認定為以獲取財物為目的,成立本罪。對于該類費用是否合理的界定,應當參考行為人所在地的醫療人均費用與平均婦保福利。(2)當事人是否由于重男輕女等思想影響而出賣親生子女。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7日《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曾指出,對那些迫于生活困難,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而出賣親生子女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但隨時展,爭取女性合法權益的呼聲日益高漲,重男輕女思想所導致的出賣子女,導致了女性人身權比起男性被侵犯的可能性更大,如果不采取打擊措施,將不利于我國的性別平等。主觀可影響罪名的成立及量刑,因此,由于重男輕女等思想偏見的影響,將子女出賣的,同樣應當成立本罪。4.客觀方面不同。從犯罪構成的客觀來說,本罪名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將子女出賣給第三人的行為。本罪中的出賣,既包括直接作價出賣給第三者的行為,也包括以送養為名義,變相收取其他過高不合理費用的行為。出賣與拐賣兒童罪中的販賣在概念上容易混淆,但其實存在差異。出賣是直接交易,沒有轉手的環節;而販賣是指將拐騙、綁架、收買的兒童重新作價賣給第三者換取錢財,是轉手出賣。所以,出賣不同于販賣,也就不屬于拐賣的一種行為方式。因此,本罪客觀方面的范圍要遠遠小于拐賣兒童罪與遺棄罪,主要表現為實施出賣這種具體行為,行為方式單一;而拐賣兒童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之一的行為,具有多種行為方式;遺棄罪則表現為逃避應負法定扶養義務的行為,并且必須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出賣子女罪則不同,只要實施了出賣行為,導致子女已處于他人的控制之下,即應當認定為本罪既遂。同時,在確定罪名后,出賣行為所造成損害后果不同,應當影響本罪的量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原有的量刑基礎上,從重處罰:(1)導致子女轉移至他人控制后,被虐待或其他合法權益遭到侵害仍為之的;(2)出賣子女時子女年齡未滿14周歲的;(3)導致子女被二次出賣或拐賣的。建議成立本罪的初衷,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和心理健康。出賣子女本身就已侵犯了子女的人身權,嚴重損害了子女的心理健康,而由于出賣行為,使被出賣的子女遭虐待、二次出賣或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更大。規定從重情節,是由于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社會上一般犯罪的發生,使人知所畏懼,不敢觸犯刑律,如此一來,能夠有力打擊該類違法行為,更充分地保障人權。

重男輕女的影響范文第5篇

關鍵詞 中職生 家庭教育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G455 文獻標識碼:A

人的一生,需要接受的教育是終身的,活到老學到老,終身學習。如果將人接受的教育分類的話,可分為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等三類。家庭教育是人一生接受的最基本的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學校教育為人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充分的挖掘人的潛能,讓人得到最好的發展,成為一個社會人;社會教育則是通過社會的風氣、文化、風俗等影響人的發展,從這三種教育中,我們可以看到家庭對人的發展起到奠基與啟蒙的作用。所以,當我們看到中職生身上出現問題時,我們就不得不從家庭教育中尋找根源。

1中職生家庭教育存在的問題

魯迅先生說過:“一個問題學生背后一定有一對問題家長”。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庭是孩子生活、成長的第一環境,對孩子良好的道德行為養成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說:父母給孩子創造怎樣一個家庭教育環境,決定著將自己的孩子培養成怎樣的一個人。可以想像,一個和諧、健康、快樂的家庭出來的孩子,一定不會是一個所謂的“問題學生”,讓我們從家庭這個根源來尋找“問題學生”的原因。

1.1新“讀書無用論”

新的“讀書無用論”左右著中職生家長的大腦,他們認為孩子讀與不讀,有無所謂,讀職業學校也不過是出來給別人打工。家長就認為中職教育無用,根本不理解教育對孩子的影響和作用絕非一朝一夕可見的。家長不重視孩子的學習,導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荒廢孩子的學業,讀書就真的被變成了“無用”。

一般讀中職的學生,大多是初中時成績差,考不上高中的學生,老師就會建議他們選擇中職,而家長也認為中職學一門技能,是就業的捷徑。然而,大多數家長對讀中職的孩子沒有什么指望,只說的是“讓他把年齡混大一點,好出去打工”。他們這種悲觀失望的態度,導致他們不重視孩子的學習,對孩子的影響也是極大的。

1.2過渡權威或放縱

中職學生有很多的心理問題,這些問題產生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家庭教育里面去,一般叛逆、輕生、撒謊、打架斗毆、冷漠等這些問題,都與家長的教養方式離不開的。容易讓孩子產生心理問題的教養方式多為兩種極端,即過度的權威或者過度放縱。

案例1:唐可(化名),女,16歲。在班上是典型的問題學生,只要班上出現違反紀律的問題,基本上都有她的名字。該生每一次犯錯,都會遭到嚴厲的懲罰,如有一次和家長吵架,離家出走,父母找到后,把她用繩子栓起來打。

案例2:安利(化名),男,14歲。父母長年在外打工,在家和爺爺奶奶過日子,對于他的學習和學校的生活,父母從不過問,爺爺奶奶又不懂,更管不了。該生常常逃學上網,打架斗毆,偷東西,結交損友,因一次與其他幾名社會小混混偷盜,而被抓進了教養所。

權威型家長對孩子的教育是存在問題的,過度的嚴厲,只會讓孩子更加的叛逆,這樣的教育效果適得其反。同樣的,放縱型家庭教育也還讓孩子的良好行為習慣的養成也是不利的,過度的放縱也就是溺愛,這種對孩子的教育方式是不對的。當孩子感覺不到父母的關注和愛的時候,孩子就會輕生,認為自己來到世界就是多余的。從案例中,我們還可以體會到,父母的教養方式不對,不能及時的幫助孩子改正錯誤,或者不關注自己的孩子,不能給予孩子足夠的愛和力量,可能讓孩子誤入歧途。

1.3缺乏尊重和信任

中職生這個群體很特殊,因為這些孩子,既不是傳統觀念的中學生也不是大學生。中職學校的管理也很特殊,對學生的行為習慣的管理很嚴,類似于中學,對學生的成績學分的管理又類似于大學。中職的這兩個特殊性,也決定了中職教育的特殊性,同時,對于中職生的家庭教育顯得尤為重要。

然而,有些家長對于上中職的孩子不夠重視,認為讀中職的孩子已經沒有任何的希望,只是混混日子而已,甚至有些家長在言語上直接重傷孩子,不尊重孩子,不能給予孩子足夠的信任,常常打擊孩子的自信心,一個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如果缺乏自信,那么他的人格就不健全,對他將來的發展就會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甚至影響他們的下一代。

1.4重男輕女

中職的老師,對學生的教育,都是以鼓勵賞識為主,教他們認識自我,重塑自我,建立自信,如果家長樂意與學校配合,就能使孩子的學習或者行為習慣得不到很好的糾正,但是,有些農村的家長,仍舊有重男輕女的觀念,認為女孩子讀多少書沒有用,將來都要嫁人,還不如早早的出去打工賺錢,補貼家用。

案例3:有一個小女孩,叫小文,14歲,來讀中職,是屬于年齡比較小的了,但是這個女孩很懂事。在學校里學習認真,樂于助人,很珍惜在學校學習的日子。但是好景不長,才讀了半年,她的父親就叫她和親戚一起出去打工,掙錢補貼家用。小文不同意父親的做法,父親把小文關在家里,不讓她去讀書,也不讓她吃飯。學校老師還有村干部知道此事后,都去給小文的父親做思想工作。小文的父親說,讀了中職學校還是一樣的去打工,一個女孩子讀那么多書干嘛,讓她出去掙錢給她的弟弟上學還差不多。最后,小文的父親還說:這是我的家事,與你們何干。

案例中小文的父親重男輕女觀念嚴重,且不配合學校教育,過早的將家庭生活壓力強加給孩子,一意孤行,這樣侵犯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未成年的相關合法權益,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改善中職生家庭教育問題策略

2.1建立家長學校,樹立科學的教育觀念

不止中職生的問題可追究到家庭教育的根源,每一個人在成長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都可以或多或少從家庭教育中找到原因。可見家庭教育對人的成長的重要性。所以政府、學校、社區應該高度重視家庭教育問題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如:政府出臺相應政策,建立婚前家庭教育學校;學校設立家長學習班;社區開設家庭教育輔導班,同過學習和宣傳,讓家長接受科學的教養知識,以達到科學的教育孩子,幫組孩子健康成長。

2.2家長要多鼓勵支持,培養孩子的自信心

自信心是一個人對自身力量的認識和充分估計,是一種良好的心理品質,也是一個人克服困難、自強不息、取得成功的內在動力。一位哲人曾經說過:誰擁有了自信誰就成功了一半。所以,必須要努力的培養孩子的自信心,自信應該從小時候做起,尤其是到了中職的孩子,更需要自信,所以中職生家長更要注意培養孩子的自信心。

中職生因為所處環境的特殊性,使他們的心靈要承受更多的壓力,他們的自尊心就更加的需要家長的尊重和保護。在中職學校里,自卑的學生很普遍。有些獨生子女在家長的溺愛下,變的非常懦弱。讓他做什么事,他連想都不想,“我不行”三個字順口就說了出來,這種缺乏自信心的孩子遇到事情總是向后退縮。自卑是對自己的品質和能力做出偏低的評價或對自己智力和能力懷疑所產生的心理感受。它不僅影響了孩子正常的學習和生活,而且也不利于健全人格的形成。

2.3男女平等,重視孩子的學習

案例4:王生龍(化名),90后,從小便是在重男輕女的環境中長大。不是來自父母,而是老一輩。我是獨生女,至少在戶口上是這樣,實際上父母為了生男孩生了3個,結果三個都是女孩,另外兩個因為家庭經濟不允許,送給了別人家養。那么問題來了,為什么我父母這么執著地生小孩呢?原因在于爺爺奶奶嚴重的重男輕女觀念。老媽當年因為生了女孩沒少受到爺爺奶奶的指責,坐月子期間各種不公對待。據老媽說,當年我出生后,奶奶得知我是個女孩,淚灑醫院,然后我爺爺干脆抱都懶得抱,直接扭頭。

案例5:于萍,女,16歲。該生在校已經一年半,只有一年就畢業了。學習認真,對師長有禮貌,與同學之間的關系也很好。有一天,她的母親突然打電話給他說:你不要讀了,家里也沒有錢,你回來去打工掙錢給你弟弟讀書……。

王生龍告訴我,他的名字都是爺爺取的,象男孩子,因為爺爺奶奶都希望自己是個男孩,然而,得知出生的是女孩的時候,爺爺奶奶直接不理睬。

如今的家長,要想讓孩子健康的成長,就必須丟掉重男輕女,堅持男女平等,男孩女孩的學習一樣的重要,要將孩子的學習當作家庭的重要事情來做,不論家里有多忙有多艱難,也要記住孩子的學習才是第一位的。孩子學好了,長大了,懂事了,家長也能從中找到成就感。

隨著國家的重視和社會的支持,中職教育得到大規模的發展,中職生的數量也在急劇增加,中職生的身心健康問題更應該得到社的關注。中職生這個特殊的群體應該得到廣泛的關注,同時中職生的家庭教育問題亟待解決,還有中職生的成長問題應該引起學校、家長、社會的關注,都應該盡力的幫助中職生建立起健全的人格,并能夠健康快樂的成長。

作者簡介:唐米香(1985-),女,漢族。貴州省安順市民族中等職業學校教師,主要研究方向:中職生家庭教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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