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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化,中國國內投資環境也日益完善,外商直接投資一直保持著持續增長的態勢。從實踐來看,外商直接投資的大規模流入導致了生產活動的增加,這就直接帶來更多的資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從外商直接投資流入的行業結構來看,污染排放水平較高的制造業是外資流入的首選行業。1999—2009年外商直接投資在中國制造業投資中的比重都超過了50%,其中2004年和2005年投資制造業比重高達70%以上。從每年公布的《中國統計年鑒》的具體數據也可以發現,自1999年以來,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在中國的主要污染密集型行業中的資產占該行業總資產的比重,總體上處于上升趨勢。根據《中國統計年鑒》中利用FDI的國別來源分布、在華投資的區域分布、產業分布等相關數據可以看出,中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存在著明顯的“二元結構”模式。其具體表現為:從改革開放初期到21世紀初期,FDI的來源國(地區)主要是亞洲的一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其中香港地區所占比重最大。根據2002年數據,當年香港在中國大陸地區直接投資占亞洲總量的54.84%,占中國全年利用FDI的33.86%,遠超過其他發達國家在華投資額。外商直接投資在華地區空間分布體現在東部地區數量多、中西部數量少。形成中國外商直接投資來源國(地區)差異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到舊有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影響和制約,許多西方發達國家對中國進行經濟封鎖或限制或制裁,這一階段外資主要來源于港澳臺地區。由于利益驅動和技術限制,早期進入中國大陸地區的FDI主要投向了一些污染密集型產業。中國從1992年開始明確向市場化方向改革邁進,發達的歐美日等國家對中國的投資額開始不斷加大。但是由于發達國家已經基本完成工業化進程和階段,其國內產業也不斷處于調整和升級階段,發達國家也就抓住發展中國家市場開放的機會,將其國內的部分“夕陽產業”向國外轉移,其中中國就成為一個主要的轉移地,在某種程度上也就形成了中國所謂的“產業承接”。然而,這種所謂的產業轉移模式給中國國內帶來大量的資源環境保護問題,主要的資本輸出國家或地區利用直接投資基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瘋狂地大肆掠奪中國的一些耗竭性資源,或者掠奪中國的不可再生資源(如開采礦石等),或者基于保護其國內環境而其國內又需要某些高污染產品,將投資主要集中于污染密集型產業,嚴重地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形成當前中國地域空間上的FDI進入的“二元結構”格局,其主要原因不僅由FDI來源國的國別差異而造成,也與中國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差距關聯,還與中國對不同地區實施的差異對外開放政策有關。
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踐來看,環境污染直接受到經濟規模、經濟結構和技術的影響,污染排放與經濟規模和經濟結構重污染化同向變化,污染排放與環境技術反向變化。FDI導致了發展中國家經濟結構某種程度上的重污染化,因為外商在發展中國家投資一般以污染度較高的工業為主。發展中國家發展水平低,接受外商投資一般也就定位在包括大量重污染型產業的工業上,對于環境保護還沒有提到重要的位置。發達資本輸出國或地區利用FDI瘋狂從中國大量掠奪一些耗竭性資源(如開采礦石等),或者集中投資于污染密集型產業,嚴重地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一些外商將在本國已經淘汰的高污染環境的技術和設備想方設法轉移到中國境內,造成了中國的環境日趨惡化。由于跨國公司的最終目的是獲得高額收益,因此,發展中國家在污染產品生產上的國際比較優勢也是跨國公司海外投資的一個重要誘因。盡管中國政府也在不斷強化環境治理,十報告首次專門論述了“生態文明”的基本內涵和理念,首次提出了“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建設美麗中國。但是人們擔心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污染轉移”問題并沒有解決,有的行業還很嚴重。如我國工業主要污染排放指標(工業廢水、工業廢氣以及工業二氧化硫)從1992年至今基本上呈現逐漸惡化的趨勢。其中,工業廢氣持續增長,在1992—2010年間增長高達479%;工業二氧化硫排放在1992—2006年間快速提高,增幅達到69%,隨后出現緩慢下降,相對于1992年依然增長41%[5]。工業廢水在有效控制之后,排放基本保持不變,這凸顯了政策選擇對污染排放的有效性和重要性。沿海地區是中國加工貿易的重鎮,伴隨經濟的高速發展,其環境也日趨惡化。2002年國家環保總局的《典型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探查研究》報告顯示,珠江三角洲地區近40%的農田菜地土壤重金屬污染超標,其中10%屬于“嚴重”超標。全國范圍內,遭受工業固體廢物危害與生活垃圾危害的耕地已經達到1000萬公頃,每年損失的糧食已經達到120億公斤。全國13億畝草原嚴重退化和沙化。全國七大水系均遭受污染,全國90%以上城市水域嚴重污染,有50%城市缺水。2014年4月17日,國土資源部和環保部聯合《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結果表明,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達16.1%,其中污染點位輕微為11.2%、輕度為2.3%、中度為1.5%、重度為1.1%。從土地利用類型看,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為19.4%、林地為10.0%、草地為10.4%。從污染類型看,無機型污染占比大,有機型相對次之,復合型污染占比較小。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標的主要原因是工礦業生產活動和農業生產等活動。近年來,跨國公司在華污染事件頻發,給中國經濟造成巨大損失。根據《2012跨國公司中國報告》:2006年6月33家在華知名跨國公司因環保違規違法而被國家環保總局曝光,主要有超標準排放廢水的上海松下電池公司、超標排放污染廢水的長春百事可樂公司、主體設施未驗收私自投產的上海雀巢公司,還有3M上海公司、德國諾爾起重機設備等公司。上述案例僅是在華跨國公司涉及環境污染問題的冰山一角。跨國公司進入中國以來,大部分高耗能和高污染產品基本由中國企業來生產,然后跨國公司進行內部貿易或者出口,而將污染留在中國,造成了我國部分地區的環境污染。
二、跨國公司在華投資造成環境污染的原因
第一,外商投資過度進入制造業是環境污染的一個主要原因。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利用FDI與引進制造業投資同步進行,外商對制造業的投資從1999年開始就不斷增加,在2004年和2005年時,制造業占比已經達到70%以上;之后,制造業利用外資占比處于下降狀態,到2012年降到43.7%(見表1)。從FDI在華的產業分布看,引進外資中大約有60%進入制造業,給外商帶來的88%的FDI工業增加值來源于污染密集型的產業,其中30%屬于高度污染密集型的產業[8]。從“三廢”排放量來看,制造業帶來的污染物排放量最大,其廢水排放量已經占到工業排放量的79%;廢氣排放量占到63.7%;廢棄固體物排放量占42.1%。從國際競爭態勢看,由于中國的制造業產品在國際上具有比較優勢,因此制造業生產擴張不可避免地造成污染的轉移。這也說明外商投資的技術外溢效應并沒有整體上改善環境污染,或者技術外溢不足或者是技術吸收不足。當然,從表1中可以看出,制造業利用外資占全國利用外資總量的比重自2006年不斷下降,到2012年比重已經降到43.7%。這也反映出中國產業結構在不斷調整與升級,第三產業處于上升態勢,對環境污染程度的降低會產生積極的作用和效果。
第二,環境標準的國際差異性導致發達國家污染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目前,國際上有《多邊環境協議》、《卡塔赫納生物議定書》和《蒙特利爾公約》等國際性的相關環境保護條約。然而,這些條約或者是單邊條約,或者是與WTO的有關規定相悖。在WTO的框架內,有關環境保護的協定尚不完善,更沒有如國際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那樣的協定對相關方面的明確限定與約束限定。制造業的輸出國基本都是發達的西方國家,而這些國家對環保標準的制定有嚴格甚至苛刻的限制,在具體的經濟活動中對于能耗高、污染嚴重等行業的懲罰相當嚴厲,開出的罰單動輒上億元。但中國對相關污染的外資企業開出的罰單僅為幾萬元或幾十萬元,外資企業通過污染生產獲得的收益遠大于遵守環境規制所付出的相關成本,根本起不到應有的懲罰作用。另外,發達國家主要依據本國的產業發展概況,以及國內的基本條件而制定制造業標準,他們不會過多考慮或者照顧發展中國家的基本利益。同時,中國正處在工業化的中期推進階段,這就導致發達國家在其國內發展高污染制造業的成本不斷上升,迫使其只好向中國等發展中國家轉移制造業。當然,也有相當的外商投資企業利用中國與其母國的環境標準“壓力差”將污染轉嫁到中國。
第三,地方政府官員的政績觀,造成了地方政府間的惡性引資競爭,導致了環境污染的加重。1994年中國實行分稅制改革,地方政府必須獲得相當的財政收益,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地方政府發展經濟和行政費用支出的需求。同時為了政治上的晉升極力追求經濟增長率。而要在“為增長而展開的競爭”中取得優勢,選擇“資本推動型”發展模式是一種最有效的方式,這就要求地方政府不斷地創造或者改善軟硬環境,以為招商引資創造條件。相對于完善的市場經濟國家來說,中國對資本的自由流動有嚴格的限制,地方政府為了加快經濟發展,就會充分利用手中掌握的經濟權力,通過“放權讓利”的方式以盡最大可能獲得外資的審批權。這種基于對經濟資源最大化的不斷追求,刺激了地方政府追逐外資的利用規模和數量,造成了全國范圍內對外資引進的瘋狂追求。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傾斜式的經濟發展戰略形成了外資進入基本上從東南沿海地區向中部地區、西部地區逐步梯度推進的格局,然而FDI在華地域分布的失衡,又進一步加劇了中國內部區域經濟發展的失衡,東部地區面臨的資源環境壓力日益加劇。
從經濟發展的實踐來看,地方政府基于提高經濟發展速度和取得顯著的“表面”政績之目的,往往不惜以犧牲環境保護為代價,突破環境底線,引進了一批技術水平低、污染高、能耗高的外資企業,結果使得本已脆弱的本地生態環境更趨惡化。特別是外資偏向于投資制造業的引資結構更是加大了中國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壓力。第四,大量“洋垃圾”進口到中國,造成國內環境污染。由于發達國家對環境污染的嚴格限制和巨大的懲罰成本,發達國家進行跨國垃圾轉移就成為他們處理污染的一種途徑和方式。其具體做法就是將產生于發達國家內部的大量工業與生活垃圾,特別是產生的有害廢棄物,通過各種方式轉向環境標準較低的發展中國家,這必然給進口垃圾的國家帶來巨大的環境問題。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的中國也不斷遭受到洋垃圾進口的影響。洋垃圾進入中國的途徑主要有貿易、走私、捐贈等形式,對中國的環境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其主要涉及工業垃圾與危險廢物垃圾等。來自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數據,2000年至2011年,美國向中國出口的垃圾廢品交易額由最初的7.4億美元增加到115.4億美元,2011美國出口給中國的垃圾交易額占中國從美國進口貿易總額的11.1%,其總量僅次于從美國進口的農作物、電腦和電子產品及化學品和運輸設備等。更觸目驚心的是,全球每年產生5億噸各種電子垃圾,其中70%以各種方式流入中國。某種程度上,中國東南沿海地區已經發展成為全球電子垃圾的聚集地。
第五,高污染、高能耗和資源性產品出口產生的環境污染問題。高污染產品在中國主要是指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業、造紙及紙制品業、有色金屬冶煉壓延業、非金屬礦物制造業與化工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目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焦炭生產、消費和出口國,出口占全球貿易量的一半以上。然而中國的焦炭生產技術與工藝整體上落后于世界水平,技術落后的土焦占有較大比重,我們生產一噸焦炭就要平均排放大約一噸的廢水、廢氣和廢渣。隨著中國出口焦炭數量的增加,環境污染指數也在不斷上升。
三、提升環境質量的應對策略
第一,提升我國治污技術創新能力,加大先進治污技術引進力度。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是決定一個國家經濟競爭力的核心要素,對一個國家和地區環境污染的根本治理要依靠技術創新的突破。技術創新能力對環境的改善作用體現在:一是能夠有效提升企業的生產效率,企業能用更少的資源消耗取得更大的產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緩環境壓力;二是治污技術的發展與突破可以大大降低治污成本,從而獲得有效的收益,有利于調動企業生產者的治污積極性;三是從環境監管視角看,檢測技術的進步能大大降低政府的監管成本。所以,從長遠和根本上看,環境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主要依賴于技術創新能力提高。發達國家具有成熟和先進的治污技術和產品,我們要促進我國環保產業的整體水平提升,就必須引進國際上已有的先進環保技術和設備。要用高新技術來改造環保產業,以提高環保產業的技術含量,解決我國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鍵技術,增強環保產業的市場競爭力,推動中國環保產業發展。要鼓勵引進國外先進的環保和清潔生產技術與科學的管理方法,從根本上解決中國的環境污染問題。要完善政策引導,大力促進國內清潔生產與循環生產技術的不斷創新。
第二,調整引進外商投資的戰略定位,注重提升引進外資質量。在引進外資過程中必須遵循環保優先的原則,設立產業發展環保標準門檻,嚴把環境保護關,把能否節約資源和提高環境效應作為引資的標準,大力引進節能減排型企業。要健全和強化對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外資的政策導向,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全程環保監管,要對具體的外資項目進行環保評估,并實行嚴格的生產審查制度和程序,嚴格限制水平低、能耗高、污染高的外資項目的進入。
第三,調整外商直接投資的產業領域,優化我國產業結構。針對外資過度進入制造業的現狀,我們必須改變外商直接投資的產業領域,應當限制其投入那些技術含量低的加工制造業,鼓勵其投向高技術含量領域和能夠帶動大量相關產業發展和就業增加的基礎產業。我國目前使用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不同的行業劃分為鼓勵、許可、限制及禁止類,在未來的產業調整中要更多側重于環保因素,在限制和禁止類中添加調整部分污染嚴重的行業,從源頭上控制污染物的產生。在發達國家更加強化對高污染和高排放行業限制的背景下,基于環保理念,有選擇地引進外資并加大對高污染企業的監管和控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國的必然選擇,這將有助于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使中國經濟朝著“綠色發展”方向邁進。第四,加快完善吸引外資和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法規和政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和環境保護方面還沒有形成統一的立法,這造成了利用外資過程中的監管漏洞。我國有關控制外國污染轉移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關于加強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等。涉及環境風險評估預警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即《環境影響評價法》;兩部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即《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通知》;5個部級文件,即《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環境風險評估預警技術指南———氯堿企業環境風險等級劃分方法》等。由于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環境發生變化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時的時代背景局限,上述法律法規面對現實環境存在各種漏洞,如技術性不強、檢驗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使得監管效率不高。
發達國家針對環境污染和保護方面的立法比較超前,法律法規比較完善。如美國在環境污染規制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大氣污染規制、水污染規制、噪聲污染的規制和固體廢棄物污染規制等。美國針對大氣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規有《能源供應與環境協調法》等;水污染規制法律法規有《聯邦水污染控制法》等;針對噪聲污染制定的法律法規有《噪聲控制法》等;固體廢棄物的規制方面有《固體廢物處置法》等。英國首都倫敦曾經被稱為“霧都”,這是英國長期工業化發展而沒有重視和有效解決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基于1952年倫敦煙霧事件,英國于1956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清潔空氣法》,并逐漸實行了能源結構轉換,經過半個世紀的努力,倫敦的空氣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環境質量達到較為令人滿意的結果。倫敦環境保護的成功經驗在于有效的法律手段和科學的規劃與管理。我們要科學借鑒發達國家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規,充分結合中國的發展實際,制定統一規范有效的外商投資環境管理的相關法規。第五,加大環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推動環保產業快速發展。長期以來,我國對環保的投入占同期GDP比例始終不到2%。根據實踐和預測,如果要真正控制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一個國家和地區對環保的投入需要達到GDP的2%~3%。面對日益惡化的生態環境,國家已經或即將啟動大氣、水、土壤等領域的污染防治計劃。當然,這些計劃的實施需要大量的環保投入,其中僅大氣污染防治計劃的總投入預計5年就要達到1.7萬億元,年均3400億元,中央財政總投資2700億元。但實際上,2013和2014年中央財政累計投資只有150億元。
未來幾年,投資壓力和缺口依然非常大。我國長期以來對環境污染治理投入的嚴重匱乏,造成環境污染治理的極大困境。加大環境污染治理投入,一方面依靠各級政府的財政投入,另一方面更需要依靠市場機制的調節和有效的資金配置。在環境污染治理投入上,跨國公司具有雄厚的資金優勢和實力,應該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成立外資企業環保基金,并將這個基金投資的收益用于外資企業環境污染的治理。我們要借鑒發達國家治理污染的成功經驗,建立主要以經濟手段調節、行政和法律手段輔助調節的綠色環保產業的發展機制。當然,政府要為企業的生產提供信貸和融資便利,并給予相當的稅收優惠等;要加大綠色消費理念的宣傳,引導消費者在消費中選購綠色產品,科學引導企業發展綠色經濟,引導外商投資企業將資本投向無污染行業和綠色等技術薄弱的產業。第六,完善我國的環境稅制建設。從全球經濟發展和環境污染治理的實踐看,發達國家的環境稅主要包括環境污染稅和生態破壞稅。環境污染稅分為廢氣和大氣污染稅、廢水和水污染稅、廢物垃圾稅。生態破壞稅包括伐木稅和地下水稅。發達國家通過完善的稅制建設及嚴格征稅,對發達國家有效控制環境污染起到了積極作用。當前,對我國來說,應基于環境保護之目的,借鑒發達國家通過稅制建設遏制環境污染的有效做法,完善我國的環境污染稅制建設。由于征收環境稅之目的在于保護環境,作為一種稅,其框架應該包括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稅收優惠等基本要素。從納稅人來看,主要是指開發、使用環境資源和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從征收范圍來看,主要是指向那些不可再生資源或者資源存量較少或稀缺的資源,同時向生產中的污染行為征稅。從稅收優惠來看,主要是對有效控制污染、清潔生產和綠色消費等實行稅收優惠。第七,實施嚴格的環境污染治理政策,加大對跨國公司環境污染的處罰力度,有效改善環境質量。
[論文摘要]公司轉投資行為在很多情況下不會以債權人的利益為價值導向,也不會以弱勢非控股股東或公司利益為追求目標,而以實現控股股東自身的利益或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自身利益為終極目的。這必然會產生關聯交易、內部人控制、損害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等一系列問題。從經濟學的視角研究轉投資的動因,以期通過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章程及訴訟救濟的制度安排方面對公司轉投資行為進行相關的規制。
一、公司轉投資的弊端
(一)關聯企業問題
在轉投資中,公司之間可以建立關聯企業關系。關聯企業中,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經營行為有可能導致子公司及債權人的利益危機。在母公司控制下,母子公司雖然在法律上仍是獨立主體,但是在經營上卻部分或全部喪失自主性。母公司為了關聯企業的整體利益犧牲子公司利益,從而導致子公司資產的減少,關聯企業中子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也面臨風險。[1]
(二)內部人控制的加劇
這主要表現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上:公司相互投資行為導致公司資本的增加,將產生大量的“空殼公司”,“空殼公司”中“空殼股份”權力行使往往是由作為股東的法人機關,也就是經營者去完成,而經營者相互之間一旦持股數額足夠大,彼此之間可以協商,行使有利于雙方的表決權,利用轉投資控制本公司股東會,[2]導致內部人控制加劇,股東會形同虛設。
(三)股東權益的損害
其一、在轉投資中由于實行“資本多數決”的原則,控股股東(controlling-shareholder)就很有可能置中小股東的利益于不顧,偏好于利己的投資行為,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這在實際的轉投資行為中屢見不鮮。其二、當內部人控制加劇,經營者“架空”股東會,在公司的運行過程中必然是經營者(director)權益優于股東的權益,公司所追求的股東利益最大化將發生錯位,股東的利益也將受到損害。
(四)債權人利益的受損
公司轉投資限制的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持公司資產結構的合理性及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一方面,當公司對外投資后,其自有資產性質由物權變為債權,公司是否能夠通過該股權獲取利益,取決于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3]當目標公司出現債務危機時,勢必會牽連原公司,其投資便很難收回,這必然導致公司資產相應減少,進而危及債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當目標公司沒有出現虧損時,也會因公司轉投資資金的占用而削弱資產,特別是速凍資產的可變現能力和償債能力,債權人利益也同樣會受到損害。
二、公司轉投資的動因的經濟學分析
在對人類行為學進行研究的過程中,我們總是試圖發現隱藏在行為背后的真正的動因,而用經濟學的觀點研究和分析轉投資行為,將給我們展示一個全新、有現實意義的視角。
一般意義而言,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既是公司的一項法定權利,又必須符合公司及有關各方對自身利益的安全需求。[4]公司轉投資的動因是實現利潤回報,實現多元化投資帶來的風險回避。現代企業理論認為,股東與董事會之間存在著委托——關系,股東通過選舉將所有權委托給董事會行使,形成所有權。董事會通過契約將經營權交由經理人員(senior-manager),形成經營權。
其一,當存在良好的委托關系時,股東與經營者的利益趨于一致,在資本稀缺性前提下,那么控股股東在實施投資表決權時由于在他人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作為“經濟人”往往會為了追逐自身物質或精神上的滿足將利用現行的一切體制下可能的機會,冒被查處和懲罰的成本,采取預期收益給自身帶來最大的效用的投資行為,以不惜損害他人或公眾的利益的辦法謀取最大的利益。如果我們用經濟學中的成本收益函數可以明晰的看出,其轉投資行為的預期收益≥預期成本,即
R(轉投資的預期收益)≥C(轉投資的預期成本)
R=F(S,M),(S為物質因素,M為精神因素)
C=C0+C1+C2,C0為生產成本,C1為交易成本,C2為心理成本,也即意識形態總資本存量,包括查處和懲罰的成本)
其二,當良好的委托關系不存在時,經營者和股東的利益一致性錯位,由于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轉投資所獲得利益的最大化收益主體是自身還是股東的博弈過程中,作為理性人的經營者的個人理性可能導致集體的非理性,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將受到損害。這表明轉投資行為的存在在很多的情況不會以債權人的利益為價值導向,也不會以公司、弱勢非控股股東利益為追求目標,而以實現控股股東自身的利益或者經營者的自身利益為終極目的。
三、公司轉投資行為弊端對策的求解
通過轉投資的經濟學分析,在關注轉投資弊端的對策時,我們試圖通過制度的安排來對轉投資行為對策求解。(一)《公司法》的規范強制解
依照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兩點,一、公司只能向其他的企業投資,而不能向非企業投資,因為非企業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公司向非企業投資,無疑加大了公司的經營風險,實質是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二、公司應以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即公司不能通過協議對其他的企業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旨在禁止公司成為其他經濟組織中承擔無限責任的成員或股東,避免在該經濟組織的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承擔連帶責任,從而損害公司股東和債權入的權益。
(二)公司章程的規制自由解
公司章程作為規定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的重要文件,對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都將產生約束力。所以公司在具體的情況下,在法律允許的空間范圍可自由的通過公司的章程來規范轉投資行為。一方面,修改的《公司法》規定對轉投資限額由公司章程加以規定,但是每一個公司由于經營業務、資產狀況等情況不一,故公司應視根據實際狀況,自由決策投資限額。另一方面,轉投資在很多的情況下,其獲利者為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對其轉投資行為預期函數分析中,改變轉投資的收益成本的效用函數,轉變意識形態總資本存量,增大轉投資的成本函數,使其承擔更大預期的心理成本,可通過公司章程對實施轉投資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及對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害的賠償加以規定,加大違約成本和退出成本,使效用函數改變其不利投資行為傾向,以期實現對關聯企業問題和內部人控制加劇的解決。
(三)訴訟救濟現實解
無論是通過《公司法》還是公司章程來規范轉投資行為,權利的最后保障途徑在于司法的保護。當無法通過規范來規制責任主體時,責任的警戒和懲罰的威懾,會更加有效。修改后的《公司法》152、153在確定了直接訴訟外,還第一次明確規定了派生訴訟。因此保護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有效的途徑便是對有違法或不當的行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參考文獻
[1]江平、李國光,《最新公司法培訓教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第43頁
[2]戴德生,《公司轉投資的法律問題》[J],載《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9年第4期
本文的研究對象是跨國公司,所以應明確一下跨國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樣的特點。這樣更便于我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1.1跨國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國公司,目前在國際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定義。起初,人們把跨國公司稱為“多國公司、全球企業、多國企業”等等。1983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在擬訂《跨國公司行為守則》時所下的定義為大多數國家接受,其為:跨國公司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立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活動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可以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相聯系,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可以與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3]
1.2跨國公司的特征
1.2.1跨國性
跨國公司的跨國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國為基地而從事跨越國界的經營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組成實體必須具有不同的國籍。[4]組成跨國公司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必須設在不同的國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一般情況下,是指母公司或總公司設在某國,并以母國作為企業集團的基地,而在別的國家(也稱東道國)設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機構即子公司。
1.2.2戰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為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分設于不同國家,所以跨國公司制定戰略時,不再從某個分公司、某個地區著眼,而是從整個公司利益出發,以全世界市場為角逐目標,從全球范圍考慮公司的生產、銷售、發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長遠的高額利潤。例如:在中國,國外跨國公司都十分重視運用知識產權戰略與策略鞏固和發展自身的競爭優勢,并以此為手段搶占世界市場的制高點。特別是隨著跨國公司采取以知識產權為基礎的“技術—專利—標準”戰略,以及策略性技術聯盟的出現,跨國公司利用知識產權優勢謀求市場競爭更大優勢和更大利潤的特征更加明顯和突出。[5]
1.2.3公司內部一體化
跨國公司的法律人格問題,應當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組成跨國公司的諸實體的法律人格問題;另一方面是跨國公司能否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問題。[6]從中央控制和內部一體化的活動等方面看,可以說,跨國公司具有企業的特征,是一個經濟實體;但不是一個法律實體。
2、跨國公司的歷史發展及其重要作用
哲學認為凡事物都有其產生發展的過程,跨國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國公司就要從它的發展過程說起。近幾十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在世界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和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動了世界經濟的發展,并且加快全球一體化的腳步。
2.1跨國公司的歷史起源
跨國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資本主義在壟斷階段高度發展的產物,它的迅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的現象。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資本積累和集中過程進一步加強,在許多生產部門,特別是新興工業部門形成少數大企業的統治。由于寡頭統治,競爭對手旗鼓相當,壟斷組織只有利用其資金、技術、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將資本轉移到國外去謀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價原料和勞動力以及有著廣大市場的國家和地區,也就自然而然成為壟斷企業對外投資的主要目標。[7]此外,隨著科學技術新成果在通訊、交通、運輸、生產等部門的廣泛應用,國際間的經濟交往越來越密切,生產社會化程度的越來越提高,加強了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再加上國際市場上的競爭日益激烈,規模經濟的需要以及大企業加速向多種經營發展,跨國的生產活動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種新趨勢。
2.2跨國公司的作用
據統計,現在約4萬家跨國公司及其25萬家國外分支機構組成的跨國生產與服務網
絡日益擴大,正在形成一個由跨國公司組織和管理的國際生產體系。跨國公司是國際經濟行為的核心組織者,并成為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重要推動者。跨國公司是技術開發的主要承擔者,常常將資本、技術、培訓項目、貿易和環境保護等結合在一起,進行一攬子有形和無形的綜合資產,這些綜合資產刺激了經濟增長。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綜合利用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組織管理能力使其成為潛在的、效率很高的生產組織者。因此,就經濟影響來說,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的資源配置、提高母國與東道國競爭力并且推動經濟一體化進程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關鍵的作用。跨國公司集諸種經濟活動于一身還意味著,東道國的政策需要相應地在廣泛的范圍內對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潛在貢獻和作出敏感反應。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國公司生產的區域戰略加快了區域一體化的趨勢,一旦某些國家被納入了這種區域生產網絡,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體化的壓力也就由此產生了。這意味著鄰近地區國家間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協調與政策趨同。跨國公司作為一個與世界經濟有許多聯系的一體化組織結構內的機構,作為國際經濟活動的直接協調者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8]
3、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及其法律依據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等12起跨國公司弱化責任的事件,我們不得不關注跨國公司母公司的責任問題。
對跨國公司母公司的責任問題,目前各國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觀點:(1)嚴守有限責任原則說。這種觀點認為,母公司與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獨立的法律實體,根據法人的有限責任原則,在內部上,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而公司則以全部資產承擔責任。換言之,母公司與子公司,兩個公司相對獨立。母公司不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整體責任說。這種觀點認為,應把跨國公司看作一個統一的實體,該實體中任一組成部分所造成的損害均可歸咎于該實體的整體。也就是說,無論哪個子公司,只要違法,其責任都由設立其的母公司負責。(3)單一企業說。該說認為,母公司雖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法人,但如果從有關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經營自,母子公司構成了單一企業,母公司就應對其子公司的債務負責。即承認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在例外情況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獨立性時,法院可以認為子公司僅僅是母公司的“化身”,從而適用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否定公司人格獨立,由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對此,我國《公司法》做了這樣的規定:“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在具體的債務清償時,先以其撥付給分支機構的運營資金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償。筆者認為,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仍具有重要意義,應該在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的同時,在特殊情況下“揭開公司面紗”。
3.1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一國,原因有以下幾種:(1)有利于鼓勵跨國公司前來投資。如果一國法律規定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適用無限責任原則,這樣就會讓大部分企業望而卻步,不利于一國引進外資。(2)有利于鼓勵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投資的合作,因為采用有限原則可以使外國投資者分散投資風險,同時也可以保護東道國的投資者,合營企業的方法可以使東道國的合營者學到跨國公司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由于廣大發展中國家需要這些,所以這種方式更是發展中國家所樂意接受的。有限責任原則有時可能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失公正,但現階段其在經濟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無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責任原則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對外國投資者的保護,各國一般都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即跨國公司在投資方面享有與東道國的投資者相互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很多發展中國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甚至對外國投資者實行較本國投資者更優惠的待遇。如果一國對本國的投資者實行有限責任,對跨國公司卻實行其他更嚴厲的制度,如要求跨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等,勢必阻礙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因此,筆者認為,對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在總體上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仍然是權宜之策。
3.2“揭開公司面紗”的特定情況
目前各國在運用“揭開公司面紗”來處理母公司對子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問題時,是基于衡平、正義的考慮。我國的《公司法》雖然沒有對公司獨立人格制度作出規定,但我們在實踐中完全可以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適用。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特定情況”:(1)母公司濫用對子公司的控制權,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沒有自己獨立的意志和利益;這種情況下,子公司的活動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應承擔責任。(2)子公司資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資產總額與其所經營的性質及隱含的風險明顯不對稱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縱子公司實施有損子公司利益的行為。如果跨國公司存在上述情況,一旦子公司的債務超過其本身的清償能力,必定會使其債權難以實現,母公司就應該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3母公司對子公司債務責任的法律適用
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冊地經常位于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應使用何國法律來追究母公司的責任?這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此問題應從兩個方面來加以認識和解決:一是直接適用東道國的法律來解決子公司的獨立人格問題;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應根據合同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來確定應適用的準據法。[9]
在我國現階段,我們實施改革開放政策,歡迎跨國公司來華投資,但是,對跨國公司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們應該提起高度重視,在我們的立法中要考慮到這一點。
4、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行為的國際管制
首先看一則報道,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抽樣調查則顯示,1/3的虧損外企屬于經營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虧損,40%是虛虧實盈;30%在華跨國公司從未交過所得稅,80%的跨國公司逃漏稅,跨國公司年“避稅”300億。[10]目前,各國及國際社會沒有針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行為的專門法律規定。跨國公司的法律規避問題更多的是表現在其他具體問題中,如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問題、避稅問題等等。
4.1對跨國公司國際管制的宏觀分析
4.1.1對跨國公司管制的種類
(1)法律管制。跨國公司母國與東道國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對跨國公司行為所作的反應又常常導致這些國家之間的矛盾,并給國際社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對跨國公司的活動進行法律管制。
(2)國家管制。為了吸引跨國公司前來投資,促進本國經濟發展,同時限制和避免跨國公司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各國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來引導和規范跨國公司的行為。這些法律法規涉及跨國公司經營活動的各個領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涉外稅法、外匯管理法,等等。這種管制我們稱為國家管制。
(3)國際管制。國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為組成跨國公司的各個實于不同的國家和地區,而各國的法律規定并不一致。因此,單靠一國的法律還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管制。這就需要加強國家間的協調和合作,進行區域管制和國際管制。[11]
4.1.2制定國際統一的行動守則
早在1977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專門委員會就開始擬訂《跨國公司行動守則》,由于各國對守則的內容、法律地位、與一般國際法的關系等問題存在嚴重分歧,使守則擱淺,至今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但是,制定行動守則是解決跨國公司管制問題的最佳方法。因為,跨國公司行動守則可以對跨國公司的消極活動予以管制,促使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中發揮積極作用,同時確立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新國際規范,促進建立新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4.2對跨國公司國際管制的微觀分析
通過分析諸多跨國公司子公司的違法行為,多以關聯企業之間轉移定價和國際避稅為主,下面就這兩種行為加以分析。
4.2.1對跨國公司關聯企業之間轉移定價的管制
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行為的管制更多是在國內法措施上,許多國家對這個問題的管制都實行正常交易的原則,即將關聯企業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母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相互間的關系,當作獨立競爭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來處理。許多國家在確定正常交易價格時都規定按以下方法進行:比較非受控價格法、轉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國際上,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擬定的《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守則》對跨國公司的行為進行全面規范,其中涉及轉移定價的管制。《守則》草案的大部分條文已經確定,但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跨國公司的待遇、國有化和補償、國際法的適用等問題上分歧較大,這一草案在聯合國大會上仍未通過。
4.2.2對跨國公司避稅行為的管制
隨著跨國公司避稅現象的日益嚴重,各國政府也越來越意識到單靠各國單方面措施難以有效地管制,為此,必須加強國際合作,綜合運用國內國際措施。目前,各國采取雙邊或多邊合作的形式,通過簽訂有關條約和協定達到防止國際避稅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使各國稅務機關了解掌握納稅人在對方國家境內的營業活動和財產收入情況;在雙重征稅協定中增設反濫用協定條款;在稅款征收方面相互協助。通過國際合作共同管制跨國公司避稅行為。[12]
5、對在華投資跨國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幾年來我國利用外資工作中出現的一個新情況、新動向。伴隨跨國公司的進入,將雄厚的資金、先進的技術、科學的企業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經營策略引進我國。跨國公司來華投資,有效地推動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同時為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帶來了積極的影響。但是不可否認跨國公司在華投資期間會出現一些違法行為,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干含轉基因成分風波以及跨國公司分支機構在華逃稅等案例,這就說明對在華跨國公司管制的研究是必要的。具體如下所述。
5.1是維護我國公有制主體地位的需要
跨國公司海外投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國際市場和獲得利潤。為此,在設立合營企業時,跨國公司總是利用其資本優勢盡可能地實行控股。通過控股掌握合營企業的資金使用支配權、原材料采購權,從而能逐步控制東道國的市場,以便為進一步改變東道國的市場結構,為實現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奠定基礎。另一方面,東道國吸引海外投資除為獲得本國經濟建設急需的資金,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營外,最終目的是發展民族工業,實現本國經濟騰飛。由此可見,跨國公司的經營目標與東道國引資意圖是存在著矛盾的。
我國公有制在國民經濟中的主體地位不容動搖。因而,為避免跨國公司對我國市場形成操縱,為保證國家對經濟進行有效宏觀調控,為維護和加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對跨國公司行為進行管制。
5.2是我國有序進行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需要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初期,企業剛剛擺脫計劃經濟的束縛,尚未完全適應競爭規律和市場的要求,尤其是國有企業,正處在轉換經營機制的緊要關頭。我們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目的是將企業培育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競爭主體,而不是盲目地將積累多年的國有企業拱手讓與外方,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中策現象”已經對我們敲響了警鐘,如何引導跨國公司的收購行為有選擇地轉讓一部分企業的產權給跨國公司,而不是由跨國公司任意選擇收購國有企業,已成為急待解決的課題。這也是防止我們利用外資卻被外資所用的必要措施。
5.3是我國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
產業結構不平衡一直是困擾我國經濟建設的主要問題。特別是工業生產結構不合理,產品品種不適應市場需求的狀況尤為突出。為此,我國進行了三次產業結構調整。但是,改革開放以來,由于長期注重引進外資的規模,而忽視了利用外資的結構,使得產業結構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轉。目前,跨國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國利用外資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我們應該把利用外資同國內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結合起來,指定明確的、具體的產業政策規劃,有目的地將跨國公司的投資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術的產業,引向需要重點發展的農業、交通業、能源和原材料、建筑業和第三產業,避免跨國公司利用我國企業市場經驗不足、資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國的行業準入限制,排擠民族工業。
5.4是保護我國民族工業的需要
由于我國產業結構發展的不平衡狀況,導致部分產業雖已形成規模,部分產業卻處于起步階段,基礎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競爭力的工業體系。如果任由跨國公司來華與之競爭,必然會對其產生強烈沖擊,甚至會扼殺這些幼稚產業,造成對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的損害。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在工業發展初期均對民族工業進行保護。二戰以后,日本發現與歐美各國的產業差距,也采取了對本國產業的有效保護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興民族經濟。因此,從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出發,我們必須將國際競爭限制在中國的民族工業所能承受的范圍之內,有步驟、有區別地將民族工業推向國際市場。[13]
6、我國應對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政策及法律原則
黨的政策是社會主義法制定和實施的基本依據;社會主義法是黨的政策規范化、具體化。是貫徹黨的政策的工具。堅持改革開放不僅是我國對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時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國外資立法的指導原則被寫入憲法。法和政策作為治理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兩個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隨著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擴大,現行外資立法的缺陷也就越來越明顯。為維護國家經濟的安全,使跨國公司的投資能在最大程度上與我國引進外資的價值目標協調發展,我們應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時性和靈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國外資政策內容,同時也更好地彌補我國現行外資立法上的不足。
根據上面對跨國公司責任管制的分析與研究,筆者認為,應對跨國公司來華所制定和應用的政策及法律原則應包括以下內容:(1)積極引進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則。(2)加強引導的政策及法律原則。(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則。(4)嚴密監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則。[14]上述四項政策及法律原則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我國引進外資跨國公司的事業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盡管隨著時間推移和情況變化,我國對外商投資、對外國跨國公司政策的內容、手段和具體措施都會相應調整和變動,進行不同的組合,但是上述四項政策及法律原則是我國始終堅持的。忽視或放棄其中的任何一項都將損害我國引進外國跨國公司的事業。
7、結論
總而言之,跨國公司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一方面,跨國公司對其經濟發展可以起積極作用,因為跨國公司擁有雄厚的資本和先進的技術,只要發展中國家采取正確的政策和措施,有計劃、有步驟、有選擇地引進跨國公司的資金和技術,就能夠彌補本國資金不足,提高本國的工業技術水平,增加就業機會,改善國際收支,達到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有具有消極作用,它們通過直接投資和技術壟斷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額利潤,控制當地重要行業部門,排擠民族工業,惡化國際收支,阻礙經濟發展。[15]然而我們不能懷著狹隘的民族情緒把跨國公司看作“洪水猛獸”,一方面我們應給予其國民待遇,甚至一些優惠待遇,把跨國公司請進國門;另一方面,需要對跨國公司的不法行為加以管制。同時制訂國際統一的行動綱領,這樣就會更多的維護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利益,促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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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幾十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在世界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和影響。跨國公司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在世界范圍內追求高額利潤,這就會在跨國公司子公司與東道國、子公司與與母國間、東道國與母國間,產生種種矛盾與沖突。跨國公司的活動會給有關國家以至國際社會帶來不利影響,從而就會產生對其管制的法律問題。
我國面對全球化趨勢,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應對,如修訂相關法律,實施有關政策,來解決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種種問題。
總的來說,戰略投資公司具有如下特征:具有獨特的經營理念以及發展(管理)模式;相對于被并購企業來說,具有管理、技術以及資源的優勢;極強的創新精神和能力;投資相對分散;高負債性和高增長性;另外,戰略投資公司還需承受一定的并購風險。秉持特有的經營理念和發展模式
戰略投資公司雖然具有各自的經營理念和發展模式,但同時又具有一些相同的特點。首先,戰略投資公司一般所持的是外部交易擴張性發展戰略,使企業獲得持續的、跳躍式的發展。其次,戰略投資公司致力于通過兼并與收購來與被并購方在生產、科研、市場或財務方面產生經營協同效應和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以全球的視角對待行業整合
戰略投資公司在產業投資過程中,一般具備對所投資企業如下三方面的優勢:一是信息和技術優勢。由于多元化經營,其收集信息的渠道是廣泛的,特別是相關度較大的行業,一個行業市場的變化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另一個行業的經營情況,因此戰略投資公司據此可以預先調整期投資計劃,搶得市場先機,這些都是市場中單個普通企業所難以做到的。二是資源優勢。可以為被并購企業提供其發展和擴張所需資金。被并購企業還可以利用戰略投資公司已有的戰略伙伴、銷售網絡、研究技術力量、終端客戶以及其它可共享資源。三是管理優勢。被并購企業常常是因為管理不善導致經營發生困難的,戰略投資公司將其投資經營過程中長期積累的管理技術和管理經驗輸送給被并購企業,甚至直接參與部分的經營活動,配合已開發的新產品或新技術以及對相關企業或上下游企業的并購活動,使被并購企業在其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在創新中發現和創造價值
幾乎所有戰略投資公司的共同特點是,它們能夠源源不斷地建立新產業,它們還能夠從內部革新其核心業務,而同時又開創新業務。這樣保持新舊更替的管道暢通,一旦核心產業進入成熟或出現衰退勢頭便及時以新換舊,因此產業創新是企業可持續增長的關鍵。產業梯隊策略是戰略投資公司產業創新常使用的方法。所謂產業梯隊又稱為增長的三層面。即企業必須同時建立三個層面的產業:第一層面的產業是公司目前的核心產業,可以為其它層面的產業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第二層面的產業一般是戰略投資公司較新進入的一些產業,只要不斷加大投入來擴大市場份額,該層面的產業就將會補充和替代公司現有的核心業務。第三層面產業包含了未來長遠的產業選擇,其大多屬于種子時期。盡管這些業務有高風險,公司仍有必要開展大量的第三層面的“種子”產業項目來確保將來有足夠的選擇。
以產業組合分散多元化風險
戰略投資公司充分認識到了多元化經營的這把雙刃劍的特性,同時也認為企業經營的成敗并不在于多元化本身之上,而在干企業所進行多元化經營的時機和方式。因此,戰略投資公司在實施多元化投資戰略時首先考慮的是平衡經營風險,其次才是追求投資收益的增加。
在多元化戰略投資的實際操作過程中,戰略投資公司一般要作如下幾方面的充分準備:首先,公司要考察已有企業的產品是否已經進入后期增長階段或成熟階段。其次,公司所要進入的行業存在很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最后,公司精心準備進入新領域所需的資金、人才和技術,這包括通過各種方式籌措資金,招攬和培養相關人才,以及開發新技術等工作。這樣,戰略投資公司通過規范地、科學地、合理地運作來逐步推行多元化的投資,最大限度的降低由于多元化投資帶來的經營風險,并享受高額的回報。
以負債驅動支撐大型并購
并購過程涉及許多方面,融資是其中最重要的。而通過利潤產生的現金難以滿足大規模的并購所需,因此世界上絕大部分的大型并購活動都是通過借貸融資進行的,尤其對于戰略投資公司來講,其持續的、大量的并購活動離不開借貸資金,這也是產生其高負債率的主要原因。首先,對于戰略投資公司來講,如果謹慎操作,高額負債不一定會危害并購后的運營,相反有證據表明負債驅動的收購比股票驅動的收購做得更好。
另外,對于購并整合的戰略投資公司來說,從事融資并購一般都需要相當的借貸資金來完成收購交易,這就會產生總資產的增長率高于凈資產的增長率,并且出現比較高的負債率,但戰略投資公司關注的并不是債務總額本身的大小,而是集中精力于資本結構管理中的所有者權益與負債的平衡之上。
最后,在戰略投資公司完成了產業整合之后,會逐步處置相當一部分不符合其戰略發展的資產,并用由此得來的現金,支付相當的借貸資金,這使得總資產降低會大于凈資產的降低,而且負債也會隨之降低。
考驗戰略投資公司
企業的兼并和收購同樣是一把“雙刃劍”。戰略投資公司在并購整合過程中也面臨著許多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是資產處置的風險。如果因并購前對該部分資產的估值過高,或隨后來情況的變化,資產處置的價格低于預期,將會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甚至危及并購的成功。
(一)風險投資概述。
1.風險投資的界定。風險投資最早來源于美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已不再局限于其最原始的意義。一般來說,它偏好高潛力的成長型創新企業,是一種由職業投資者操縱投向具有高潛力、新發展的企業,依靠其豐富的管理經驗降低投資不確定性從而提升企業價值,并通過并購退出或者首次公開募股以獲取巨額回報的一種投資行為。
2.風險投資的機制。風險投資的運作模式經歷了籌集、投資、監控以及退出四個過程。籌資初期,資金的來源、所面臨的投資環境以及投資方式都會影響風險投資,是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有了資本之后選擇合適的項目投資,這期間要綜合考慮被投資企業的各方面因素以降低風險;之后進行監管,可以給企業提供額外的管理服務(融資、決策等方面),盡量使風險最小化;最終風險投資者會選擇合適的時機收回投資以實現高額收益,如此不斷的周轉循環使風險投資實現高效利用。
3.風險投資的功效。對于成長型創新企業來說,融資相對比較困難,不確定性較強,而風險投資最能滿足這類企業,它最基本的功能是為成長型創新企業提供資本,除此之外,它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信息失衡,能最大化地進行資源優化,從而促進經濟快速發展。風險投資的功效因對象而異。從投資機構主體來看,成功有效的投資行為能為其贏得良好的信譽和業績,為日后的發展壯大打下堅實基礎,比如更有效地籌集資本、更優秀的合作對象等;從成長型創新企業來看,接受風險投資不僅意味著擺脫資金短缺的困擾,還會獲得風險投資機構的增值服務,包括為企業經營出謀劃策、給予企業各種有利的資源等,提升企業成功的幾率;從宏觀經濟的發展來看,有關數據顯示風險投資能夠有效解決失業問題,加大信息產業的比重,促進GDP的增長,除此之外,還可以優化產業結構,推動高新技術的發展。
(二)技術創新概述。
1.技術創新的影響因素。
(1)外部環境。成長型創新企業所處的環境瞬息萬變,面臨著各種競爭,企業承受著巨大壓力,要想生存和發展就必須突破傳統謀求新方式,才能在高度競爭的市場中有所成就。
(2)對風險的估量。投資風險是否可控直接影響成長型創新企業的技術創新,企業必須提前評估風險,否則會帶來嚴重的后果。
(3)對投入和產出的估量。首先,對于成長型創業企業來說,發展初期各方面都需要巨大的資金量,最后能否實現技術創新取決于是否有可持續的投資;其次,產出也是影響技術創新的決定性因素,產品的市場推廣及市場價值至關重要,企業需要考慮是否可以讓產品在短期內商品化進而實現高收益。
2.技術創新的不確定性。
當今經濟高速發展,企業技術創新能否成功,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例如資本、市場環境、技術環境、相關制度等。首先,在技術創新初期,成長型創新企業無法掌握新技術和新產品的各種信息,必定會影響技術創新過程。其次,實施新技術、研發新產品需要各方面的支持,要有足夠的資本、一定的技術人員、高科技的設備和先進的管理模式,這其中資本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具不確定性的。第三,不斷更新變化的相關制度對企業技術創新的不確定性也具有一定影響,如政府實施的稅收優惠以及并購政策等。
二、風險投資在技術創新上的作用
機制風險投資對技術創新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技術創新離不開大額資金的支持。當然企業可以選擇向銀行貸款,但是對于高風險的創新型企業來說,這種傳統的融資方式是不適合的,只有依賴于風險投資才能滿足這類特殊企業的發展,從而促進我國科技水平的提高。關于該作用機制,不同的學者有著不同的觀點。總結起來有:一是風險投資很大程度上彌補了成長型創新企業技術創新的資金不足等缺陷;二是成長型創新企業發展初期面臨較高的風險,一定程度上可以通過風險投資來分散。
成長型創新企業的技術創新尚不成熟,對資金的需求時間較長而收益滯后,此外,因其處于創業階段,企業運營情況和信譽度等使得其難以公開募集資本,企業在技術和市場方面面臨巨大風險,無法通過傳統方式實現融資。而風險投資的融資方式和渠道多樣化,能夠使成長型創新企業上市,并在資本市場中實現融資,幫助企業脫離窘境。風險投資機構除了提供資金外,還可以實現對企業的監管,給企業提供戰略支持,依靠自身經驗影響企業的公司治理,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發展。與此同時,同企業存在一定委托關系的風險投資機構還會規范企業的經營,影響董事會的決議,甚至參與企業的戰略部署,側面影響企業的技術創新。正因如此,我國已開始部署大力支持風險投資、改善經濟增長模式、主推技術創新競爭力等新的發展戰略。
三、我國創業板市場中風險投資和技術創新現狀
我國創業板發展的時間雖然不長,但是一直以來,創業板市場不斷推陳出新,發展創業投資的同時也優化了風險資本結構。2009年之前風險投資退出水平相對較低,2009年之后創業板擴容速度明顯增快,導致2010年風險投資退出案例大增。從參與情況看,截至2012年5月30日,317家創業板上市公司中半數以上的企業獲得過風險投資基金或私募股權(vc/pe)的支持,遠超上交所和深圳中小板;從集中的行業看,風險投資主要聚焦于新材料、新科技、新生物制藥等行業;從地域方面看,經濟較發達地區更容易獲得風險投資的青睞。創業板市場中有較高比例的高新技術企業,直接推動了技術創新的高速發展,表現在研發支出所占比重逐年遞增,申請的專利數量也不斷增加,這都離不開創業板市場自身的發展。但是也要看到,風險投資對技術創新的促進效果并不明顯,表現為技術創新水平不與風險投資成正比例變化,因為增加的風險投資并不是全部用于企業的技術創新,可見風險投資對技術創新具有不明顯的推動作用,這同大多數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歸納如下:
一是尚不具備系統的風險投資模式。當前我國創業板市場中風險投資尚無完善系統的模式,機制也不健全,不能有效地規范風險投資企業,使得風險資本去向偏離預期,給有成長能力的創新型企業帶來巨大損失。
二是創業板市場功能淡化,機制尚不健全。由于創業板市場機制的不健全,無法有效發揮市場功能,導致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發行市盈率普遍較高,超募資金現象也較為嚴重,不利于市場資金的合理配置。三是相關法律和政策滯后。對我國來說,創業板和風險投資都處于起步階段,還是新鮮事物。與之配套的法律政策也處于摸索階段,相應的監管機制還有待提高,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風險投資的發展。四是風險投資人才不足,整體素質不高。成長型創新企業的建立需要獨具慧眼的風險投資人才,要想創新最關鍵的是發現機會,而我國多數創業者不具備相應的能力,影響了成長型創新企業的發展和壯大。
四、相關政策建議針對以上問題,本文提出如下建議
(一)政府應在風險投資市場中找準定位、強化職能、加大扶持力度。面對有中國特色的風險投資環境,政府應盡力加強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不再過分強調自身的主導地位,將主導轉換為引領,為創業板打造全新的良好投資環境。此外,政府還可以多手段多方式為創業板提供扶持,如增加免稅年限、降低所得稅稅率等,用實際行動鼓勵支持風險投資和技術創新的發展。
(二)完善風險投資的各項機制,有效進行管理。我國風險投資面臨的環境日趨復雜,相關職能部門應逐步完善風險投資的各項機制,實施行而有效的管理。如為保證風險資本的有效退出,應健全破產清算制度、創建優良的咨詢機構、提供全面的社會資源等,使風險投資維持在相對較好的水平。
(三)完善風險投資的市場環境,發揮創業板重要職能。風險投資市場環境的完善必須依靠配套的法規制度來規范,這就需要政府相關部門行使其職能。同時,發揮創業板的兩項職能,培育新興產業方面不僅上市時要對企業嚴加選擇和規范,而且過程中要嚴加監管;創業創新方面要通過各項措施引導風險投資向中小新興產業方向發展,進一步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