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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儲罐區安全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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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儲罐區安全風險評估

化學品儲罐區安全風險評估范文第1篇

一、開展集中行動的企業范圍

全市重點危險化學品企業,包括構成重大危險源和具有危險化工生產工藝以及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劇、易燃、易爆品的危險化學品企業。

二、集中行動的內容

(一)組織開展重點危險化學品企業和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根據《關于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情況摸底調查的通知》(青安監〔2012〕2號)和《關于印發2012年度全市化工醫藥及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基層基礎深化年”第二次集中行動方案的通知》(〔2012〕67號)文件要求,各鎮,各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田橫島旅游度假區,各市直工業基地、省高新區安監辦(以下簡稱各鎮安監辦)要對轄區內構成重大危險源和具有危險化工生產工藝以及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劇、易燃、易爆品的危險化學品企業,針對夏季高溫、多雷雨、易腐蝕、洪澇、風暴潮等不利天氣條件和計劃性停產檢修等特殊時期的安全生產特點,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重點檢查安全責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企業領導干部帶班制度的落實情況,工藝、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以及儲存裝卸運輸、特殊作業等環節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督促細化落實危險操作(作業)安全規程,按照“五到位”的要求,督促企業切實穩妥地整改存在的隱患和問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要建立管理檔案,設置完善針對重大危險源的壓力、溫度、液位等重要參數的監控措施(包括現場顯示、遠傳和連續記錄功能);檢查是否在重大危險源部位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危險物質告知牌,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危害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邊單位和有關人員。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等重點儲罐要設置泄漏報警、緊急切斷裝置和必要的監控系統。

請各鎮安監辦于每月月底前將《集中行動檢查整改隱患工作報表》通過金宏網報市安全監管局(見附件1),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要填寫《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匯總表》(見附件2)并上報。要督促相關企業將檢查出的隱患問題和治理結果及時錄入市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系統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簡稱“安管系統”,網址:)。

(二)組織開展大型化工液體儲罐的專項檢查。依據《省大型浮頂儲罐安全技術規程(試行)》、《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裝備設置規范》(AQ3036-2010)等有關規范的規定和要求,突出檢查以下幾個方面的重點內容:

1.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范》和《十個嚴禁》的落實情況;

2.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的學歷、專業和從業經歷與有關規定的符合情況;

3.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訂和執行情況,特別是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情況;

4.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的建立健全和落實情況;

5.企業內部安全培訓情況,特別是學習《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禁令》教育讀本和動漫的情況;

6.自動控制及聯鎖報警、緊急停車、尾氣吸收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等措施的落實情況;

7.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包括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隱患排查以及查出隱患整改情況;

8.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特別是罐區等重大危險源安全設施(液位、壓力、溫度報警和可燃氣體泄漏報警)是否齊全、可靠,監控責任和措施是否落實到位;

9.事故應急預案的針對性、操作性情況,定期演練,以及快速滅火系統等應急處置救援設施和物資的設置準備情況;

10.安全標準化建設情況,是否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是否落實安全標準化要求;

11.針對夏季天氣特點,是否落實防風暴潮、防高溫、防高濕和防腐蝕等措施。

各鎮安監辦,要結合各自實際,參照規定的檢查內容,認真組織實施。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要督促企業按照(一)項的要求,妥善整改解決,并匯總上報。

(三)督促企業進一步加強化工管道的安全管理。在去年摸底的基礎上,組織企業全面開展化工管道摸底清查,明確管道的數量、種類、分布、走向、權屬、材質、介質和敷設、使用條件等內容,地上管道要標注管道介質和流向,地下管道要設置永久性明顯警示標志,建立健全管理檔案,落實管理責任。嚴格執行管道輸送條件,設置超壓控制或卸放回收裝置,做好管道的定期防腐、檢測、維修和巡護。加強管道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參與建設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資格。組織管道作業和施工時,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或作業票證,落實必要的安全告知、風險分析、交底和監護等措施。對“關停并轉遷”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對原有管線進行集中清查,對已經停用和廢棄不用的地下管線,要督促企業安全拆除,消除隱患。

推廣先進適用的安全裝備,設置完善管道超壓超壓控制或泄壓設施,提升管道安全運行水平,在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液化氣體的充裝環節,要使用液化氣體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禁止使用軟管充裝。

(四)組織開展化工危險工藝自動化改造的安全風險評估和改進工作。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建立生產工藝裝置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估制度,組織企業對已實施的化工危險工藝自動化改造,從工藝、設備、儀表、控制和應急處置等環節,開展系統的工藝過程風險分析,對各環節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并進行必要的調整、改進和驗證,進一步修訂改進細化操作規程和檢維修計劃及方案,進一步提高生產裝置系統安全運行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精心組織。今年是建黨90周年,維護全市安全生產穩定,既是我們莊嚴的職責和使命,也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要認清形勢,明確任務,針對近期氣象條件惡劣,省內外生產安全事故頻發的嚴峻形勢,結合當地實際,認真制訂工作方案,落實責任分工,多措并舉,加大工作力度,組織企業切實自覺開展集中行動,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各項任務。

化學品儲罐區安全風險評估范文第2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安全發展主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深入貫徹落實國發23號《通知》、省市區政府《實施意見》為核心,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重點,以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為抓手,在轄區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嚴格安全準入條件,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有效遏制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促進轄區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

二、任務目標

通過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專行整治行動,督促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斷強化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繼續推進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搬遷,突出抓好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監管,堅決依法關閉非法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充分利用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風險評估方法,全面排查事故隱患,繼續推進涉及15類危險化工工藝裝置的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造進程;切實強化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工作,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嚴防易制毒化學品非法買賣生產企業“五化”(工廠化、標準化、機械化、科技化、集約化)進程;確保“十二五”轄區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良好開局。

三、整治的范圍和重點

(一)整治范圍

轄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

(二)整治重點

重點范圍:各社區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集中地。

重點企業:液氯、合成氨、液化石油氣、劇毒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硝化、氧化(過氧化)、氯化、聚合反應等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企業;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嚴重不足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以及化學制藥企業。

重點對象: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煙花爆竹銷售環節以及各類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政府掛牌督辦的危險化學品重大隱患整改落實情況和非法生產經營企業、違法建設項目的查處及關閉取締情況。

四、整治內容

(一)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和化學制藥企業要認真貫徹國發23號《通知》精神,全面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建立健全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斷完善各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障安全投入,按照有關要求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企業員工總數的2%(不足50人的企業應至少配備1人)。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健全、未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未按照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企業要責令其立即進行整改,整改不力的要責令其停產整頓。

(二)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和化學制藥企業要切實強化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企業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了解危險化學品有關法律法規,掌握安全生產基本常識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應急處置技能,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高中以上學歷;新建企業和項目在裝置建成試車前6個月(至少)完成全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要強化對班組長的安全教育培訓,加強用工管理。

(三)加快淘汰落后產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從產業準入、安全生產、人員資質以及項目審核程序等方面,繼續清理整頓各類化工生產企業,對違法違規設立、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化工生產企業,要堅決予以關閉;對嚴重浪費資源、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后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要堅決予以淘汰。

(四)繼續深化危險化學品領域“打非”專項行動。要依法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領域非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等證照并及時延期,對證照不全且擅自從事非法生產經營的,應依法予以停業整頓或關閉;對建設項目實行嚴格的安全審查,存在非法建設項目的,應依法責令停止建設。

(五)強化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生產工藝裝置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估制度,積極利用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進科學的風險評估方法,全面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組織生產的,應依法予以停產整頓或關閉。

(六)著力推進自動控制技術改造。現有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化工生產企業,要在年底前全面完全成自動化控制技術改造,實現工藝過程的自動控制和溫度、壓力等主要參數指標的自動報警,有條件的要裝備集散控制系統和緊急停車系統,實現遠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險工藝的化工生產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大型(投資規模1億元人民幣以上)和高度危險的化工生產裝置要在實現自動控制的基礎上裝備緊急停車系統;劇毒、易燃易爆化學品儲存區域要安裝液位、溫度、壓力超限報警設施、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和火災報警系統;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等重點儲罐必須設置緊急切斷裝置。凡是年內未能完成自動化控制技術改造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七)強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以加強企業班組安全建設為重要抓手,認真落實《省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加強企業班組安全建設和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安辦發〔〕號)和《市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推進方案》(安監四號)各項工作部署,全面推進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工作。年底前,省屬以上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涉及危險化工工藝以及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的班組要基本達到安全建設指導標準;省屬以上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和涉及危險化工工藝以及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要在年內全面完成安全標準化三級達標工作;凡是新建和改、擴建危險化學品項目的企業必須在竣工驗收前完成企業班組安全建設和安全標準化達標工作。

(八)全面加強化學制藥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各社區及相關化學制藥企業要進行全面摸排,摸清企業底數,掌握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切實加強對化學制藥企業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建立安全監管臺帳,健全和完善化學制藥企業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九)督促和指導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信息上報工作。按照要求及時填報和更新相關經營產品、數量、流向等數據,對不及時填報數據、填報數據不真實的要責令其進行整改。

(十)強化劇毒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流向管理。劇毒和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要建立并落實購買、銷售、登記制度,加強流向管理。

(十一)加強危險化學品儲運環節的安全監管。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車輛必須全部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在危險化學品槽車充裝環節,要使用金屬萬向管道充裝系統代替充裝軟管,嚴禁使用軟管充裝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危險化學品,對于使用軟管的企業要責令其立即整改,整改不力的企業要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10日-6月30日):根據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社區、及危險化學品相關單位要結合各自實際情況,認真制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進行全面部署,積極開展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糾階段(6月10日-7月30日):各社區、相督促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對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方案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對發現的隱患認真進行整改并建立檔案和整改制度。

(三)整治檢查階段(7月1日-11月30日):在企業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各社區要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管理狀況進行全面檢查,要覆蓋本轄區的重點企業,并建立和完善企業數據庫。

(四)整體總結階段(12月1日-12月31日):街道辦事處將對轄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整治工作進行考核和總結。各社區要于12月20日前將整治工作總結報街道綜治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社區及轄區單位相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分析本轄區、本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和存在的問題,充分認識開展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將此次整治工作作為重要日程,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明確責任分工,保證專項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突出重點,依法整治。要按照全區整治工作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切實可行的整治措施,把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領域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作為落實國發23號《通知》的重要舉措,抓好落實。要建立工作基本情況臺帳、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從業單位基本信息、專項整治與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各類安全事故等情況的臺賬。

化學品儲罐區安全風險評估范文第3篇

安全生產事故的高風險區

吳欣介紹說,近年來,我國石油和化學工業總量規模迅速擴張,已經形成相對集中的產業布局,陸續建成了上海、天津、大連、南京、寧波、惠州等一批代表性化工園區。在帶動地方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大多數化工園區也存在著應急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各類應急資源配置不合理、應急管理基礎工作薄弱和應急救援能力不強等問題。

大亞灣石化園區作為建設中的世界級石化基地,目前正處于高速發展的成長期,但同時也是生產安全事故高風險區域。僅2010-2012年,大亞灣石化區就連續發生了3起火災事故:2010年7月24日,中海油惠州煉油分公司焦化原料216-T-02罐著火,大火直至凌晨3時才被撲滅,造成直接損失約60萬元;2011年7月11日,中海油煉化惠州分公司設備爆炸著火,火焰高達上百米,致使周邊居民恐慌逃離;2012年5月28日13時18分,興達石化工業有限公司一儲存約900 m3苯乙烯的儲罐著火。3起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暴露出了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制不順、應急機制運轉效率不高等問題,引起了各級領導和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

2012年3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定點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石化區,啟動了全國首個化工園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創新試點工作,旨在通過探索化工園區應急資源整合、優化資源配置的新模式,建設化工園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示范區,全面提高國內化工園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水平。

巧借外力

“試點之初,兩眼一抹黑,這塊‘試驗田’到底該怎么種?”吳欣告訴記者,大亞灣化工園區首先把目光瞄準了國內外。

園區先后派人前往江蘇、上海、浙江、大連及新加坡裕廊化工島調研學習,邀請奧布萊恩危機響應管理公司、杜邦公司、中國化工信息中心等機構的專家學者共同交流研討。

“通過研討開闊了視野,也帶來了思維觀念的碰撞,最終孵化出‘企辦政助’的化工園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新模式。”吳欣表示,這一模式關鍵在充分調動園區企業的主觀能動性,引導企業自主參與創新試點工作。

另一方面,為增強創新試點工作的針對性,大亞灣區委托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對石化區的土地利用、整體布局、功能分區、安全間距、區域風險、危險品運輸風險、公用工程保障、應急救援能力等進行了風險評估分析,進一步摸清掌握了石化區潛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明確了園區安全生產準入標準和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形成了《大亞灣石油化學工業區區域安全評估報告》,提出了對現有149種危險化學品的應急處置措施。

自2011年起,大亞灣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連續4年委托中國安科院、廣東省安技中心,組織化工工藝、化工機械、石油儲運等各個專業的專家,集專家檢查、培訓、服務為一體,開展石化企業專項安全檢查,形成了“把脈診斷、開方抓藥、保健安康”的創新監管模式,并得到了國務院安委會督查組的肯定。

4年間,專家專項檢查共查出問題2 771項,其中事故隱患1 238項,改進性建議1 533項;引導石化企業在工藝安全、消防應急等方面投入的隱患治理資金達5 000多萬元。園區企業隱患防治和安全管理水平、企業本質安全水平顯著提高。

在此基礎之上,大亞灣區結合近年來國內外化工園區發生的石化事故應急處置得失情況,梳理明確了試點工作的要點任務:一是創新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制,完善應急聯動機制;二是統籌規劃,優化配置各類應急資源;三是加強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救援裝備、物資儲備建設;四是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基礎工作;五是健全信息工作。

創新機制

吳欣告訴記者,大亞灣應急管理創新試點中,最有特色的創新點之一,就是“企辦政助”管理模式,即“政府主導、部門協同、政企聯動、社會參與”的應急管理體制機制。

“企辦政助”主要體現在,以惠州大亞灣石化應急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危化救援基地市場化、專業化、社會化運行主體,與園區企業簽訂有償應急救援服務協議,根據企業占地規模、投資額度、風險等級、“兩重點一重大”(國家安監總局列出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安全信譽等情況,提供預防性檢查、培訓、演練及應急救援等專業服務。2014年10月以來,該公司已與石化區20多家企業簽訂了有償應急救援服務協議。同時,大亞灣化工園區也開展了應急救援社會化服務試點。化工園區應急辦等首批試點單位與8家社會化服務單位簽約,根據協議,應急狀態下,簽約單位將為應急救援現場快速提供應急設備、應急物資、人員、技術等救援保障服務。

大亞灣化工園區在推動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服務市場化的過程中,也曾遇到過一些阻力。“比如有些企業自身建有專職救援隊,那么我們就不能強制要求企業解散自己的救援隊,改用我們的專業隊的服務。但是企業自己養一支專職救援隊需要比較大的投入,利用率也十分有限。而我們的專業救援隊能夠為園區眾多企業提供救援服務,進行資源整合,從一定意義上來說,也為企業節省了人力和資金。在政府推動過程中,首先鼓勵一些中小企業,尤其是那些還沒有自身專職救援隊的企業,與我們的專業隊簽訂協議。而那些已經建了專職隊的企業可以繼續使用自己的專職隊,有需要我們專業隊提供補充服務的,我們也可以進行合作。另外,有一些企業雖然有自己的專職隊,但自己管理的不好,那么他就不再運作了,轉而委托我們幫助他進行管理。”吳欣說。

危化救援基地運行以來,已初見成效。危險化學品救援專業隊成功參與了2014年“6?25”大亞灣石化區甲醇車側翻事故等應急處理10余次。特別是2015年2月5日惠東縣義烏商品城火災事故和漳州“4?6”芳烴二甲苯裝置燃爆事故救援工作,危險化學品救援專業隊在應急救援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不僅派出了舉高噴射消防車、多功能搶險救援車、大流量泡沫消防車等先進消防車參與救援,還利用應急平臺和移動應急救援指揮車通過3G信號將現場音視頻信息實時傳輸至國家、省、市應急指揮平臺,為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及時掌握事故現場動態、科學決策提供了重要依據。

亟待解決的問題

談及大亞灣化工園區應急管理創新試點的未來發展,吳欣說:“有動力也有壓力。大亞灣試點是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指導下,站在各家園區的肩膀上建立起來的。試點的建成僅僅是一個開始,如何運用好這一應急管理新模式,使其真正成為保障園區及周邊地區生產安全的‘守護神’,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化學品儲罐區安全風險評估范文第4篇

【關鍵詞】 化工安全 化工設計 化工事故 預防

據國家安監總局對化工行業目前安全形勢的分析,經過政府、協會、企業在“十一五”期間的共同努力,化工行業的安全整治和管理工作已經取得了明顯成效。危化品安全事故有所減少,但化工行業安全生產基礎薄弱的現狀沒有實現根本性改變,有部分的企業工藝技術落后,設備、自動化控制、安全設施設計達不到安全生產要求,安全管理水平低以及從業人員素質較低。

安全設計是化工項目建設的源頭和關鍵環節,在化工安全生產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幾年發生的一些危化品事故,暴露出行業設計規范和標準滯后或缺失,總體規劃布局欠完善,設計變更管理隨意性大,設計單位水平參差不齊,安全設計存在缺陷,安全設計管理存在盲區等問題。

通過這些年化工設計的實踐和體會,本文通過對湖北省內外發生的事故案例分析,針對湖北省部分化工生產企業安全隱患的現實狀況,提出安全設計方面的建議,供化工設計單位和化工生產企業參考。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正規設計是企業安全生產的基本保障

1、事故案例

2012年2月28日上午9時4分左右,位于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工業園區生物產業園內的河北克爾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克爾公司)生產硝酸胍的一車間發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蹤、46人受傷。這起事故是近一個時期以來危險化學品領域發生的傷亡最嚴重的事故。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硝酸銨、硝酸胍均屬強氧化劑。硝酸銨是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遇火時能助長火勢;與可燃物粉末混合,能發生激烈反應而爆炸;受強烈震動或急劇加熱時,可發生爆炸。硝酸胍受熱、接觸明火或受到摩擦、震動、撞擊時,可發生爆炸;加熱至150℃時,分解并爆炸。

事故直接原因是:河北克爾公司一車間的1號反應釜底部放料閥(用導熱油伴熱)處導熱油泄漏著火,造成釜內反應產物硝酸胍和未反應完的硝酸銨局部受熱,急劇分解發生爆炸,繼而引發存放在周邊的硝酸胍和硝酸銨爆炸。

該事故暴露出河北克爾公司存在以下突出問題:一是裝置本質安全水平低、工廠布局不合理。裝置自動化程度低,反應溫度缺乏有效、快捷的控制手段;加料、出料、冷卻等作業均需人工操作,現場操作人員多。一車間與二車間廠房均采用框架磚混結構,同向相距約25米布置,且中間建有硫酸儲罐。一車間爆炸后波及到二車間,造成廠房損毀和重大人員傷亡。二是企業安全管理不嚴格,變更管理處于失控狀態。河北克爾公司在沒有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的情況下,擅自改變生產原料、改造導熱油系統,將導熱油最高控制溫度從210℃提高到255℃。三是車間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專業素質低。四是事故企業邊生產,邊施工建設,廠區作業單位多、人員多,加劇了事故的傷亡程度。五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

2、建議

對照上述案例暴露的問題,目前湖北省內的部分危險化學品企業,也存在工廠布局不合理、建構筑物間防火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裝置自動化程度低等事故隱患。究其原因,一是部分企業未按要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正規設計,二是設計單位在建設項目設計時未認真堅持執行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根據《關于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專項行動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87號)的要求,對未經過正規設計的在役化工裝置要進行安全設計診斷,全面消除安全設計隱患。對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設計診斷提出如下建議。

(1)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工業企業總平面布置設計規范》(GB50187-2012)、《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2009)、《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等規范的要求,對工廠布局不合理、建構筑物間防火間距不足的提出解決方案。

(2)針對部分精細化工產品建設項目,如染料中間體、醫藥中間體、農藥中間體等,盡管有些反應過程和單元操作過程未列入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建議設計單位根據具體工藝及單元操作過程,采用DCS、PLC等控制方式,進行監控、報警、緊急停車和泄放等安全聯鎖系統設計,提高本質安全度。

(3)根據國家對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置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的要求,建議設計單位完善上述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造設計。

二、切實根據物料的性質進行生產裝置的安全設計

1、事故案例

2011年1月14日20時20分左右,湖北某市一化工企業在對2,3-二氯-4—硝基乙苯減壓精餾過程中發生爆燃事故,致2人死亡,1人重傷。

2,3-二氯-4—硝基乙苯是生產醫藥、農藥的有機化工中間體。該物質遇明火、高熱可燃。與強氧化劑可發生反應。受高熱分解,產生有毒的氮氧化物和氯化物氣體。有腐蝕性。該企業在試生產過程中,采用電熱桳加熱蒸餾釜夾套導熱油的方式進行加熱,選用的導熱油正常工作溫度為350℃,無溫控系統。在減壓精餾過程中由于2,3-二氯-4—硝基乙苯受熱分解,蒸餾釜發生爆炸,致使設備毀壞,房屋垮塌。

事故后,經湖北省權威分析檢測單位測定,在氮氣保護下,2,3-二氯-4—硝基乙苯在215℃左右就發生分解。該起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是在不清楚2,3-二氯-4—硝基乙苯的熱分解溫度的情況下,選用不合適的設備和加熱方式進行試生產。

2、建議

通過這起事故,也警醒設計單位,對熱敏性物料(特別是芳環上帶硝基的化合物)加工方面的設計,一定要在了解其熱分解數據的情況下,進行設備選型、單元操作和過程控制設計。

三、設計中配置事故應急處理系統

1、事故案例

2008年6月12日19時40分左右,昆明市安寧齊天化肥廠發生硫化氫氣體泄漏安全生產事故,導致6人死亡,28人在醫院接受救治。

“6·12”硫化氫氣體泄漏事故的初步原因,即昆明市安寧齊天化肥廠在操作時,從硫化鈉配制槽放硫化鈉溶液到磷酸槽的過程中(主要是為了脫除磷酸中的砷),閥門失控導致進入磷酸槽的硫化鈉流量過大、流速過快,產生大量的硫化氫氣體不能被及時反應消耗,磷酸槽中產生的硫化氫從槽的上部逸出(槽未封閉),造成作業人員和圍觀人員中毒傷亡。

直接原因是該工藝設計存在不足,硫化鈉溶液流量無顯示控制儀器及安全設施,并未配備硫化氫尾氣吸收系統,不能除去過量的硫化氫氣體,導致該氣體進入作業場所。

2、建議

在精細化工生產過程中,有很多過程如出現操作失誤、設備及部件失效,有可能出現硫化氫、氯化氫、膦化氫、氟化氫、氰化氫等有毒氣體泄漏,造成人員中毒或死亡的事故發生。在這些生產過程中設置事故應急處理系統,如氣體吸收處理系統,是防止事故發生或擴大的有效安全措施。

四、重視防止粉塵爆炸措施

1、事故案例

2008年1月13日2時45分,昆明市東站工商服務公司儲存硫磺的倉庫內,該公司53名工人開始從事火車硫磺卸車作業,作業過程是從火車卸下并拆開硫磺包裝袋,將硫磺分別倒入平行于鐵路、與地面平齊的34個料斗中,硫磺通過料斗落在地坑中輸送機皮帶上,用輸送機傳送皮帶將硫磺送入硫磺庫。3時40分,作業過程中地坑硫磺粉塵突然發生爆炸,爆炸沖擊波將料斗、硫磺庫的輕型屋頂、皮帶輸送機、斗式提升機等設施毀壞,造成7人死亡、7人重傷、25人輕傷。

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一是天氣干燥,空氣濕度低,硫磺粉塵容易爆炸。二是作業時正值深夜,風速低,空氣流動性差,造成局部空間內(皮帶運輸機地坑)硫磺粉塵濃度增大,達到爆炸極限,由現場產生的點火能量引發爆炸。

2、建議

可燃性粉塵(如硫磺、淀粉等)顆粒的表面能量高,在局部區域濃度達到一定范圍時,在點火能量作用下(如靜電、電火花等)容易發生爆炸。在設計如硫磺等可燃性粉塵儲存、輸送時,應采取強制通風和防爆防塵技術措施,防止粉塵爆炸。湖北省采用硫磺制酸的企業不少,也因從該事故中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安全設施的配置和現場安全管理。

五、對靜電危害應引起足夠重視

1、事故案例

2002年7月,江蘇姜堰某廠二車間的離心機(封閉式),在剛開始分離從搪瓷反釜卸出的W-100-1紡織用抗氧化劑和甲苯溶劑時,突然發生爆炸,致使1名職工死亡,1名職工重傷。

調查發現,此物料經過23小時不停地機械攪拌,又經過塑料導管直接送入離心機,離心機轉鼓內墊有非導電體的化纖過濾布袋。經長時間攪拌,含有甲苯溶劑(甲苯的爆炸極限為1.2%~7%(V))的物料產生靜電積聚,快速流經塑料管道時,靜電荷得到加強。當物料進入離心機時,帶有很高的電位,而轉鼓上部暴露的螺絲是低電位點,當物料沖擊到離心機的轉鼓時,高壓電位與螺絲頂端的零電位形成高低電位差而引發放電,產生了火花,引爆了離心機內混合性爆炸氣體。

2、建議

目前,精細化工生產廠家由于規模小,幾乎都是間歇式生產,一釜多用的現象普遍存在。進料、物料離心分離過程多采用塑料管。這些生產廠家很多都是經過設計單位設計,但設計人員對靜電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沒有對塑料管輸送易燃易爆物料的流速進行計算,也沒有做出相關說明。因此對靜電危害及采取相關的技術措施,應引起設計人員和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足夠重視。

六、結語

開展安全設計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推動企業在建設項目設計階段按照標準規范的要求,嚴格安全設計,提高企業的本質安全程度。設計單位應提高安全設計質量,從設計源頭防止和減少化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才有堅實的保障。

【參考文獻】

[1] 崔克清等:化工安全設計[M].化學工業出版社,2004.

[2]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河北克爾化工有限責任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情況的通報(安監總管三〔2012〕31號)[Z].2012.

[3] 關于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專項行動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87號)[Z].2012.

[4] 工業企業總平面布置設計規范(GB50187-2012)[Z].2012.

[5] 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2009)[Z].2009.

化學品儲罐區安全風險評估范文第5篇

1項目融資中環境風險的不確定性

項目融資是一種新型融資方式,是指項目公司主要以某一項目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作為項目融資還款的資金來源,同時也以該項目資產或其預期收益作為融資風險的抵押品。與傳統的公司融資方式相比,項目融資的主要特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項目導向上,項目融資的融資基礎是項目的資產和預期收益,而傳統的公司融資的基礎是融資公司的資產。因此,在項目融資中,商業銀行主要關注融資項目在貸款期間能夠產生多少現金流量用于償還貸款,所以貸款的數量、融資成本的高低以及融資結構的設計都是與融資項目的預期現金流量和資產價值聯系在一起。二是在追索權上,項目融資是有限追索權或者無追索權,而傳統的公司融資則是完全追索權。追索權是指在項目公司未按期償還債務時,商業銀行要求項目公司用除抵押資產之外的其他資產償還債務的權利。在某種意義上,商業銀行對項目公司的追索形式和程度是區分融資是項目融資還是傳統的公司融資的重要標志。三是在項目資本金和貸款比例方面,項目融資的自籌資金比例較低,通常少于30%。四是從財務處理上看,項目融資的債務是與母公司分離的,也就是說,如果融資項目產生風險,不能用母公司的資產清償;而傳統的公司融資的項目債務是母公司財務的一部分。五是項目風險分擔方面,由于項目融資是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因而對于與項目開發有關的各種風險,需要項目公司、商業銀行及其他項目參與者共同分擔。六是融資成本方面,由于項目融資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及其有限追索權問題,項目融資的融資成本要高于傳統的公司融資方式。融資成本包括對融資項目評估等前期費用和利息成本兩個主要組成部分。融資的前期費用與項目的規模有直接關系,一般占項目融資貸款金額的0.5%~1.5%;同時,項目融資的利息率要高于同等條件下公司融資0.3~1.5個百分點。其增加幅度與商業銀行在項目融資中所要承擔的風險,以及擁有對融資項目的追索權程度密切相關。

綜上所述,對商業銀行來說,項目融資收益巨大,主要體現為商業銀行通常可以獲取高于傳統公司融資方式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等收入。但是,巨大的收益也意味著較高的風險。由于項目融資一般是用于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的融資,這些項目對環境的影響要遠大于其他普通項目,再加上項目融資總額大、投資周期長,以及有限追索的特性限制了商業銀行的追索程度和范圍,因此商業銀行在從事項目融資業務時,面臨的風險也就比傳統的公司融資更大和更為復雜,項目融資更容易因為環境風險的發生而危及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安全。

項目融資中環境風險的不確定性包括環境影響的不確定性、環境法律責任的不確定性和消除污染費用的不確定性。比如在治理棕地的項目融資中,對商業銀行來說,環境風險的不確定性問題就十分突出,主要原因:一是環境影響的不確定性。由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初期的場地調查可能未發現所有的污染源或者沒有準確地確定污染的范圍。在開發過程中,新發現的污染源往往導致修復方案的修改。另外,很多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也具有不確定性,當接觸方式和接觸距離改變后,造成的影響可能要超過原來估計的程度。二是環境法律責任的不確定性。由于棕地環境影響的不確定性,新的污染源可能在完成產權轉移后還會被不斷發現,那么,這些新發現的污染源的修復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就可能引發糾紛。開發商會認為,污染是原來的業主造成的,理應由原業主負責;而原業主會認為,修復在新的業主(開發商)的參與下已經完成,并已得到環保部門的認可和完成產權轉移,不應該再由他承擔責任。另外,在棕地治理方面,環境法律法規要求商業銀行承擔的責任也具有不確定性。三是清除污染費用的不確定性。由于棕地重污染源的發現總是在不斷進行中,且其污染影響也具有不確定性,必然帶來清除污染費用的不確定性[1]。

2環境保險是商業銀行轉嫁項目融資中不確定性較高的環境風險的有效手段

項目融資中商業銀行面臨的各種環境風險的不確定性程度是不一樣的。商業銀行將采取不同的措施手段和工具,加強對環境風險的管理,提高信貸資產的安全性,實現環境風險管理收益的最大化。

2.1赤道原則是商業銀行管理項目融資中不確定性較低的環境風險的工具

有些融資項目的環境風險的不確定性程度較低,比如,如果項目建設和運營違犯了國家的環境法規和標準,那么肯定要受到環境監管部門制裁。對于這些不確定性程度較低的環境風險,可以采用內部控制手段,通過將一系列環境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鑲嵌進商業銀行的業務管理流程,就可以降低此類環境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主要表現為,商業銀行從內部人員的配備、業務流程的設置以及系統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套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和組織體系,通過加強環境風險監督檢查等措施,降低因環境風險可能導致的商業銀行信貸安全危機和聲譽危機,同時,在環境風險管理中發現盈利機會。

赤道原則就是商業銀行在從事項目融資業務中管理不確定性程度較低的環境風險的國際行業標準。為了通過內部控制措施降低環境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赤道原則要求商業銀行在信貸審核時,要對擬貸款項目的環境風險做充分的盡職調查,分析該項目可能會產生的環境風險的種類和性質,環境風險生成的原因,損失發生的過程,環境風險的不確定性程度,所產生的影響和程度,尤其是對商業銀行信貸安全和聲譽的影響程度。在完成上述分析后,要對那些可控風險,擬定緩沖或者糾正計劃,并在項目的整個生命周期進行監控,盡可能減少可控的環境風險發生所帶來的不利影響。而對經過分析認為不可控的風險,一般就需要采取環境保險的方式予以轉嫁和分散。

2.2環境保險是赤道原則的必要補充,是化解項目融資中不確定程度較高的環境風險的重要工具

環境保險作為商業銀行管理環境風險的工具和手段之一,其實施是建立在內部控制環境風險手段的基礎之上。只有在內部控制環境風險手段相對完善的情況下,才可能做到合理地利用環境保險工具來管理環境風險。因為只有通過內部控制手段,在信貸審核中對擬貸款項目進行了完善的盡職調查,商業銀行的環境風險管理專家通過文獻檢閱、文檔審核和實地調查訪問,分析清楚了擬貸款項目可能面臨的環境風險程度和種類等問題,商業銀行的環境風險專家才能知道哪些環境風險可以通過內部管理達到,哪些環境風險需要通過購買環境保險轉嫁,并通過配合保險公司的環境風險專家與團隊的合作分析,來評估保險的可能性和保費的標準,并設計出符合商業銀行需求的保險產品。

上述分析說明,環境保險是商業銀行管理不確定性程度較高的環境風險的有效工具。商業銀行通過購買環境保險,可以有效地將具有突發性、意外性事故的環境風險轉嫁保險公司承擔,但是環境保險不能替代根植于商業銀行業務流程的環境風險管理系統。主要原因:一是環境風險對商業銀行的影響是雙向的,既有損失的可能,也是盈利的機會。如果商業銀行不進行根植于貸款業務流程的環境風險管理建設,就會喪失環境風險帶來的盈利機遇。商業銀行的本質在于承擔風險、管理風險,并在其經營管理過程中獲得風險溢價。項目融資之所以能夠給商業銀行帶來巨大收益,就是因為商業銀行承擔了項目融資包含的高風險。當商業銀行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的時候,實際上也是通過保險費的方式把一部分風險收益轉移給了保險公司。所以,為了獲得盡可能多的環境風險收益,商業銀行應該尋求在機構內部建立環境風險管理機制,以降低環境風險,從而獲得環境風險收益。只有在某些環境風險的不確定性程度太高,且發生后的后果十分嚴重的情況下,才借助環境保險的風險轉嫁和風險分散功能,將環境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以降低控制環境風險的成本。二是一般的保險公司設置的環境保險險種也主要是針對突發性、意外性的環境污染事故,而對商業銀行應該在日常貸款業務流程中盡到的環境風險管理責任,保險公司一般不予以承保,以避免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和保險公司的經濟損失。所以,在環境保險的保單中,針對每一單保險的不同情況,都會規定很詳盡的除外責任,以排除由于商業銀行業務失職甚至是故意污染導致的環境危害。因此,環境保險只能作為商業銀行項目融資環境風險管理的必要補充[2]。

3各國環境法規對商業銀行清污法律責任的規定是推動環境保險業務發展的動力

近年來,美國、加拿大等國家的環境立法和司法實踐都明顯提高了商業銀行和其他介入商業信貸的金融機構的環境清污責任,因此,環境清污責任成為這些國家商業銀行不得不面對的重要環境風險。在污染責任承擔方面,原則上是誰污染誰承擔,造成污染的項目公司理所應當地成為了承擔清理環境污染費用的責任人。但是在項目融資的情況下,項目公司是以項目發展為目的的,一旦項目因為環境風險而無法繼續,項目公司就只能宣告破產。在這種情況下,以前是由政府花費巨額資金來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現在政府為了避免承擔這樣巨額的環境污染清理費用,同時也為了使更多的機構參與到環境保護的監管中,就在環境立法方面將解決環境污染責任擴展到與污染有關的其他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因為商業銀行往往擁有造成污染物的項目資產及其預期收益的抵押權,且在項目融資中一定程度上介入、監管和控制項目的運行,因而成為承擔環境污染責任的主要相關責任人之一。以美國為代表的環境法規的演變就充分說明了上述問題。

在明確商業銀行所承擔的項目環境風險責任方面,美國是最早立法的國家,主要是1980年的《美國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及相關判例。該法因其中的環保超級基金而聞名,因此通常又被稱為超級基金法。超級基金法授權美國政府清理被污染物體上的有毒廢棄物,并且有權在一定范圍內向負有責任的各方收取清理環境污染的費用。該法對項目公司及其相關人清理環境污染應該承擔的責任作了非常廣泛的規定。實踐中,參與項目融資的商業銀行更容易被判定為污染物體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控制人,從而成為清理環境污染的直接法律責任人。因為,在項目融資過程中,土地、設備等容易產生污染的物質作為重要的項目資產,一般需要抵押給商業銀行,而且由于項目融資有限追索的特性,商業銀行為了保證還款,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項目公司的財務賬戶,同時也積極參與項目公司的管理,以確保貸款的償還[3]。

1986年,美國法院根據《超級基金法》判定馬里蘭銀行(MarylandBankandTrust)負有清理污染場地的法律責任。因為馬里蘭銀行的客戶——一家從事污染廢棄物管理的公司破產了,而其被嚴重污染的場地是該行貸款的抵押品。美國法院認為,商業銀行擁有充足的工具和方法應該通過盡職調查能夠避免該風險,這種對潛在環境污染風險的盡職調查是商業銀行的責任,法院沒有義務保護商業銀行因為自身的失誤而導致的資金損失。在1990年關于參與污染設施和項目管理的案例中,法院裁定“FleetFactors”必須承擔清理環境污染的責任,因為它的一個客戶斯恩斯德伯勒印花公司(SwainsbroPrintWorksInc.)由于破產留下大量的環境污染問題。“FleetFactors”已經將斯恩斯德伯勒印花公司的庫存、設備和廠房作為貸款的抵押品,當斯恩斯德伯勒印花公司申請破產時,“FleetFactors”介入了設備清算。就在此時,危險化學物品發生了泄漏,從而大面積污染了場地。法院據此裁定“FleetFactors”是污染設施的運營人(operator),因而需要承擔清理環境污染的法律責任。

2002年,美國國務院通過了《小型企業法律責任減輕和粽地修復法》,對商業銀行在《超級基金法》中的清理環境污染的法律責任做了部分豁免規定。該法規定商業銀行的免責條件是,商業銀行持有污染場地或者設施的抵押權僅僅只是為了保證自身的經營安全,并沒有參與到污染設施的管理中,并且在貸款前作了充足的盡職調查。這一免責條款使采取公司融資方式的商業銀行比較容易獲得豁免,只要他們能證明自己確實進行了充分的盡職調查。但是對采取項目融資方式的商業銀行而言,要證明自己并沒有參與到污染設施或者項目的管理中是個難題。因此,項目融資中的商業銀行,其環境污染的清理法律責任很難在該法案下獲得豁免。

4美國商業銀行經常使用的環境保險險種

4.1污染的法律責任保險(pollutionlegalliabilityinsurance)

傳統上,該險種的購買人是財產的所有者或經營者,以防止因該財產產生的污染導致對第三方的意外經濟或者人身健康損失。從事項目融資的商業銀行經常要求項目公司購買此保險,以轉嫁不確定性很強的意外環境污染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從而保護自身信貸安全。

這種保險一般是覆蓋意外的、未知的、突發的污染對第三方產生的損害。第三方索賠包括由被保險財產的污染導致的第三方的場外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以及消除污染費用。例如購買保險人的被保險財產,曾經受到污染,雖然購買保險人已經對其進行了盡職的污染清理,但是購買保險人不知道在清理過程中地下水是否受到滲透污染物的污染,因為地下水的污染具有潛伏性和遷移性。如果地下水被污染并逐漸遷移到附近的供水站點,并導致人或者動物的生命健康損失,該保險購買人必然無法承受這種潛在的巨大的環境風險。該保險保護被保險人免受來自于第三方訴訟的未知的巨大的災難性的環境責任。這種保險的賠償既包含歷史性的意外環境污染事故,例如在施工過程中突然發現未事先探知的舊的地下儲油罐,也包含保單生效后發生的意外污染事故,例如,新油罐的突然爆裂泄漏。該保險可以根據每個保單所面對的環境風險的不同,根據投保人的需要來訂制能滿足投保人特定需求的保險產品。

由于項目融資的融資對象都是大型建設項目,所以經常要面臨項目資產如場地和設施的化學品污染問題,這種超出正常運營狀態下潛在的環境風險,具有危害廣泛性和發生不確定性的特征,所以,商業銀行會要求借款人購買污染的法律責任保險來保證抵押品的安全,同時防止自身被卷入巨額環境責任賠償的訴訟中。目前,在美國,污染的法律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環境保險最大的險種,據統計,2007年污染的法律責任保險所收到的保費約有17億美元。

4.2污染營業中斷保險(pollutionbusinessinterruptioninsurance)

該保險是賠償被保險人自身因其被保險財產發生突發的、意外的環境污染事故而不得不停止運營所產生的經濟損失,是屬于對第一方賠償的險種。例如,如果一個化工廠的溶劑儲罐突然意外爆裂并導致了火災,而從溶劑儲罐中泄漏的腐蝕性溶液和有毒氣體滲透到地面,綿延到整個廠房,導致整個工廠被環保監管部門關閉。那么,如果該工廠就其可能產生污染的資產購買了污染營業中斷保險,保險公司就有責任賠償該工廠因為被保資產突發性的污染事故而導致的營業收入損失。

這個保險對從事項目融資的商業銀行十分重要,因為,對于以項目融資方式所發放的貸款資金,商業銀行回收貸款的主要來源是項目運營的收入。為了保證還貸,商業銀行經常要求借款人專門設立由商業銀行掌控的賬戶,其收入除了保證項目的運營費用外,首先應該用于歸還銀行貸款。如果借款的項目公司因為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而不得不停業修復,那么停業期間的經濟損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商業銀行承擔。因為,這會導致商業銀行無法按期或者按量收回貸款。所以,在項目融資中,商業銀行經常要求借款人購買污染營業中斷保險,以保證用于還貸的營業收入不會因意外的污染事故而喪失。

污染的法律責任保險主要是針對第三方的訴訟賠償。它可以免除項目融資中商業銀行因為借款人污染資產而導致的賠償第三方健康和經濟損失的連帶法律責任,但是,污染的法律責任保險對污染所導致的借款人自身的損失并不承擔責任。而污染營業中斷保險則是針對被保人自身因污染導致的營業中斷所產生的損失。因此,在項目融資過程中,如果該項目可能涉及潛在的有毒化學品污染,商業銀行就應該要求借款人同時購買這兩種保險。

4.3貸款人保險(lender’sinsurance)

該保險通常由兩個組成部分。第一,如果在保險期間,被保險的商業銀行因為意外的抵押品污染問題被,無論是在取消贖回權之前還是之后,保險公司將捍衛商業銀行的利益并負責賠償金。第二、如果商業銀行因為意外的抵押品污染被,而借款人也因為抵押品污染問題宣告破產,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商業銀行的貸款余額。這項保險政策在美國開始于2003年,又被稱作“貸款余額”政策。如果采取第二項政策,由保險公司賠付貸款余額,那么商業銀行就不需要取消抵押品的贖回權,如果商業銀行放貸時采取的是傳統的公司融資方式,且沒有參與貸款項目的運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商業銀行不取消抵押品的贖回權,就可能不被承擔清污環境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和被保險的商業銀行,就可以根據貸款余額和清污賠償費用的比較,來選擇成本較低的方案。如果賠償費用高于貸款余額,就選擇補償商業銀行的貸款余額;如果賠償費用低于貸款余額,就選擇賠償費用。

但是,如果商業銀行是以項目融資方式發放貸款,由于在項目融資中商業銀行一般會比傳統融資方式更多地參與到項目管理中,以保證還貸安全。因此,即使不取消抵押品的贖回權,也可能會被法院判定為負有清理和賠償的責任。所以,在項目融資的情況下,主要的賠付還是體現在第一條政策,如果商業銀行因為抵押品(如項目場地或設施)的意外污染事故而被時,保險公司負責捍衛商業銀行的利益并負責賠償金的繳付。

這種保險所投保的是由于貸款抵押品意外污染而使商業銀行產生的損失,包括:第一、抵押品由于意外污染而貶值部分;第二、由抵押品意外污染導致的訴訟賠償;第三、由于抵押品污染導致借款人破產而無法清償貸款部分。保險賠付包括污染導致的對第三方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以及由污染導致的清污和修復現場費用。需要注意的是,貸款人保險負責清償貸款余額的政策,只有在借款人已經宣布破產的情況下才生效。

其實,如果商業銀行要求借款人購買污染的法律責任保險和污染營業中斷保險,對于項目融資的商業銀行來說,其效果與購買貸款人保險差不多。因為項目融資中,商業銀行獲得還貸的主要來源是項目資產和項目收益。而污染的法律責任保險和污染營業中斷保險,通過防止抵押品的意外污染導致項目公司的清污賠償責任和營業中斷對項目收益的影響,間接地保證了商業銀行的利益。由于在項目融資中,無論是污染的法律責任保險、污染營業中斷保險還是貸款人保險,保費一般都是由借款人負擔,因而借款人更愿意選擇購買污染的法律責任保險和污染營業中斷保險。因為這種保險組合可以同時保護借款人和商業銀行的利益,而貸款人保險只能保護商業銀行利益。但是,由于項目融資的還貸期常常要長達幾十年,而污染的法律責任保險和污染營業中斷保險,一般的保險期是小于10年。所以,如果還貸期小于10年,借款人一般愿意購買污染的法律責任保險和污染的營業中斷保險,來保護資金和商業銀行的共同利益。但是,如果還貸期超過10年,商業銀行一般會要求借款人出資購買貸款人保險,保單收益人為商業銀行。這種保費一般是計入借款人的融資成本。

4.4成本上限保險(costcapinsurance)

這種保險又被稱作止損(stoploss)保險,其承保的是對已知污染源清理時因為意外事件而導致清污費用突然性地大量增加。如果清除已知污染源的實際費用意外地超出了預算估計(這個估計值應該是被保險企業和保險公司共同認同的,并加上10%到20%的折扣率),那么保險公司負責承擔超出預算外的清污費用。例如,如果一個污染場地的修復計劃的總成本花費是50萬美金,但是,場地所有者擔心其修復總費用會超支,就可以申請成本上限保險。保險公司將會派出專家團隊核對其50萬美金的清污預算,如果保險公司的專家團隊也認可這一預算,那么,保險公司還會要求增加總預算額度10%的折扣,即10萬美金,承保的基準金額將是60萬美金。如果該場地的清污費用總額意外地超過了60萬美金,那么超出部分由保險公司負責給付。

綜上所述,前面的三種保險,其不確定性都體現在,承保的污染事故,必須是意外發生的。而成本上限保險所投保的污染不是意外發生的,而是已知污染,是由于清理該污染需要的資金是未知的,不確定的。保險公司具有豐富的風險評估經驗和技術,由保險公司和被保企業共同核算的清污費用,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超出預算的。但是,超出預算的風險對負責清污的公司是存在的,而且即使是已知污染,其情況也可能在不斷變化中,原定的清污技術以及根據該技術所核算的清污費用有可能不能適應變化的情況。清污費用是極其巨大的,潛在的變動所帶來清污費用的上漲將會對企業運營帶來巨大影響。所以,清污企業會愿意購買此種保險以獲得更多發展機會。

在項目融資中,這種保險經常被商業銀行運用。因為項目融資中,對商業銀行來說,其獲得還貸資金和利息收入主要來自于項目的收益。如果一些項目的預期收益很好,但是已知的污染清除的費用有超出預算的可能性,就會極大地影響該項目的經濟強度。有的時候,商業銀行會要求第三方機構的擔保,保證如果清污預算嚴重超支,甚至影響了項目公司的還貸能力的情況下,第三方機構負有償還的責任。但是,項目融資都是大型項目,一旦產生意外的清污費用超支,金額可能非常巨大,不是任何一個企業可以承受的。所以,沒有企業和機構愿意來做這個第三方擔保,導致很好的項目因融資困難無法實施,這種狀況無論對商業銀行還是項目倡導者來說,都是一種損失。因此,商業銀行的環境風險專家在進行現場調查后,如果覺得有清污預算超支的可能,且這種預算超支可能會影響到商業銀行的信貸安全,那么,出于既規避風險又獲得收益的考慮,商業銀行的環境風險專家將要求借款人購買成本上限保險,以保護商業銀行的信貸安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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