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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是一門實踐性強、要求嚴格的職業,臨床的實踐教學是培養合格醫師的重要途徑。與美國相比我國還存在相當差距[1]。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是一種以培養專業化做事為主要目標的教育。這是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根本所在,即培養具有專業化做事品格和能力的專門人才[2]。臨床醫學碩士研究生目前已成為臨床、科研的主力軍,是醫學發展的重要人才資源。我國試行醫學專業學位雖然已有10多年,但是目前仍然沒能正確把握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內在要求[3]。本課題選擇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與主治醫師對衛生法律認知的比較作為研究題目,依據規定結合實際情況,了解專業學位研究生對醫患溝通技巧、醫療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情況。從而使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掌握衛生法的內容,相關規定、醫院與科室的相關規定,提高相關的臨床能力,確保患者安全。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某校在讀臨床研究生及某三級甲等醫院主治醫師,采用目的抽樣,抽取研二專業學位研究生139名,主治醫生146例。
入選標準:2014年5月二年級各二級學科專業學位研究生,認知正常。2014年5月具有主治醫師資格,認知正常。
1.2方法
1.2.1量表的形成 在參考了首都醫科大學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崗前培訓模式的研究[4],該問卷包括8個維度,分別是醫德醫風教育、醫院規章制度學習、醫患溝通技巧、病歷書寫、體格檢查、心電圖、內科系統基本操作、外科系統基本操作等八個方面對臨床研究生期中考核要點進行調查,每個條目分三個等級選項,即很需要、需要和不需要。由于條目繁多,一次性完成研究有難度,故其抽出中醫院規章制度學習、醫患溝通技巧兩個條目。再此基礎上對兩個維度的條目進行修改,邀請7位醫院管理、教育和臨床的專家對問卷進行咨詢。最終形成《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衛生法律認知》問卷,它包括2部分,①一般資料:包括年齡、性別、文化程度、住院科室、工作年限。②衛生法規和溝通認知條目。抽取20例研究生和臨床醫生進行預調查。測得Cronbach`sα系數為0.890,內容效度指數(CVI)為0.864。
1.2.2調查方法 分別對泰山醫學院在讀臨床專業研究生和和某三級甲等醫院主治醫師發放《臨床研究生期中考核能力問卷》285份,收回283份,回收率99%,有效率98%。
1.3 統計學分析 采用SPSS統計分析軟件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
2 結果
對研究生與臨床醫師調查結果的比較,通過χ2檢驗,研究生與主治醫師對臨床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醫患溝通認知存在差異。對各個條目的兩兩比較,發現8個條目中,有6個條目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3.1醫患溝通能力 研究生與主治醫師醫患溝通技巧認知方面有差異,P
3.2法律法規知識 醫療相關法律法規:必要性的條目,研究生和主治醫師認知有統計學意義,P
3.3規章制度知識 醫院與科室的相關規定研究中兩者存在差異,P
4 結論
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與主治醫師對醫療告知、臨床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認知方面,存在差異,說明臨床的培養是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必經之路,并隨時間的增加法律法規的認知能力提高,此能力是保證患者安全的前提。
參考文獻:
[1]李奇志.對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碩士生臨床實踐醫療安全的思考和管理[J].西北醫學教育,2012.
[2]別敦榮.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特性及其質量標準的學理探析[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3.
[3]胡偉力,等.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與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雙軌合一的難點及對策研究[J].學位與研究生教育,2013.
[4]首都醫科大學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崗前培訓模式的研究[EB/O].
[5]馬凌.醫學研究生導師評價量表的應用[J].醫學教育探索,2008.
(一)非法學專業“法學必修課”教育目標定位偏差1986年,中國高校開始開設《法律基礎》課程,后、教育部先后于1998年、2005年兩次對高校的“兩課”進行改革,將原來的《法律基礎》課程和《思想道德修養》課程合并成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根據教育部的要求,《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是所有高校學生必修的公共基礎課,因此,里面所涉的“法律基礎”部分也就是非法學專業學生的“法學必修課”。從靜態的課程內容設置到動態的教學實踐,“法學必修課”都表現出其教育目標的定位偏差,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教育目標的層次錯位。將法律基礎和思想道德修養編為一門課程,“這種教育首先是應對國家政治的需要”[5],與此前的《法律基礎》課程相比,其涉及法律的內容明顯減少,而且位置靠后,2009年修訂版的編排體系中“法律基礎”內容被安排在最后兩章,即只有第七、八兩章涉及到淺顯的法律知識。最新的2013年修訂版國家統編教材安排在第五、六兩章,并且第六章完全是政治色彩濃于法律知識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此種設置明顯是將道德與法律融為一體,將法治教育作為高校德育教育的組成部分,納入到德育教育的范疇,法治教育服務于道德教育,使得法學教育在教育目標上發生了層次錯位,“道德規范內化的高層次目標取代了法律規范外化的低層次目標”[6],法學教育的獨立性淹沒在道德教育的一般性之中。第二,對非法學專業法學教育目標的內涵定位偏差。根據、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和改進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意見》精神,針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中的法律部分,其教學目標應以法律的認知教育為主。“法律認知是指社會主體對社會法律文化、法律規范制度、法律現象本質的一種整體上的感受和知覺。”[7]也就是說,認知的對象絕不僅僅是對法律條文與法律概念的簡單解釋與識記,而是一個包含法律文化、法律規范、法律現象與本質的一個復雜的、具有內在結構和規律的知識和技能體系。但在現實中,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師(實踐中很少有法學專業的老師)多數將法律的認知教育停留在“知法”這一最淺層次上,并沒有真正從整體上把握法律認知教育這一教學目標的內涵。這必然忽視對于非法學專業學生對法律本質的理解以及法律意識的培養,忽視對學生進行法律情感的陶冶,更完不成從法律認知到法律踐行的轉變,難以養成法律行為習慣。
(二)針對非法學專業的“普法教育”流于形式高校對于非法學專業學生進行的所謂“普法教育”,主要是在校級公選課平臺開出的法律課程公選課以及在校園內部進行的其他形式的法治宣傳。校級公選課是在文理科之間互選的一種課程學習模式,采用大課的授課方式,上課學生少則100余人,多則200來人。基于高校教師工作量的計算與選課人數密切相關,開設公選課在高校教師特別是年輕教師中可謂備受青睞,但就筆者看來其實際效果可謂甚微,使得通過公選課形式對非法學專業學生的法律教育完全流于形式。究其原因,筆者認為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第一,授課教師與選課學生態度不端。多數公選課教師的主要目的在于教學工作量,而多數學生的選課目的在于拿到選修課的學分。由此上課教師并不注重課堂教學效果,有人上課即可,選課的學生也并不關注能學到什么知識,拿到學分就行。這種教師與學生雙雙“混跡”的現實,對整個公選課制度的破壞都是毀滅性的。第二,學校對公選課的監控機制過于弱化,對教師和學生均無法形成最基本的實質性約束。公選課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者晚上,基本上沒有存在實質的監控,授課老師各行其道,授課水平參差不齊,授課老師也很少用有效的手段控制教學,最終使得公選課流于形式,難以取得應有的效果,反而成為學生偷懶與鉆教育制度漏洞的罅隙。當然,也導致少數確實希望通過公選課學習到相應知識的學生對公選課制度頗有微詞。除法學類公選課外,其他形式的普法教育也很難對非法學專業產生效果。比如每年的12•4普法宣傳,基本上都是由法學專業的學生走出校門針對社會大眾進行,很少有在校園內部針對非法學專業學生開展的,而且這種“拉條幅、喊口號”形式的所謂普法,本身也難以起到普法的真正效用。再者就是高校的“法律文化節”。就筆者的理解,高校的“法律文化節”應該定位于由法律院系組織,針對本校非法學專業學生的一種生動有效的普法教育。但就筆者所在學校來看,歷屆“法律文化節”都是邀請一到兩位校外的專家,針對法學專業的學生做一場專業報告,受眾仍然是法學專業的學生,除此之外就是在法學院門口扯一條幅,放一版面,再無其他內容,也是形式大于實質。
(三)非法學專業“專業法學”課程教學效果欠佳隨著立法的不斷完善,“法律的作用也早已深入到經濟管理、知識產權、信息、建筑、能源、生化等多個領域。實踐證明,越是市場經濟中的新興行業,越是需要專門化甚至‘高、精、尖’的法律人才。”[5]因此,高校非法學專業根據教育主管部門所制定的專業設置指導文件及專業課程體系的要求安排了相應的法學課程。①但這些針對非法學專業學生的“專業法學”課程,并不能達到應有的教學目的。造成該種現狀的原因,大致有以下情況:第一,多數非法學專業的“專業法學”課程在培養方案及教學計劃安排中是作為限選課或者任選課列出來的,由于師資等原因,部分該類課程甚至在整個培養方案的適用周期中從來就沒有被“選中”過,只是靜態地停留在培養方案及教學計劃安排表而已。第二,由于缺乏對非法學專業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深入研究與分析,該類課程缺乏明確的教學指導思想,基本上是由授課教師自由把握,在教學方法與教學內容上,不能將法律知識的應用能力作為主要的教學目標,缺乏對非法學專業學生對法律的應用能力和職業技能的訓練,很難真正起到培養法學素質與實務能力的效果。第三,由于師資有限,非法學專業的“專業法學”課程通常由法律院系的老師擔任,授課老師往往憑借其職業化的教學習慣,很少考慮到非法學專業的學生與法學專業的學生對某門專業法學課程的不同需求,不能按照“區分教育”的目標施教,缺乏法學一般理論基礎的非法學專業學生往往感覺無所適從,而想更深入地學習又不得其門,最終難以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這些非法學專業的“專業法學”課程也更容易淪為學校法學教育的雞肋。實踐中個別工科專業在培養方案中取消以往所設置的該類“專業法學”課程,也從側面印證了這一事實。正是由于上述多種原因,高校針對非法學專業學生的法學教育難以起到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普及法律知識的應有作用,甚至沒有對非法學專業學生構建起最低層次的行為底線與心理防線。對于走上社會后,“技術型人才‘吃法律虧’或違法擔責甚至鋃鐺入獄的現實,高校法學教育的先期缺位難辭其咎。”
二、完善高校非法學專業法學教育的對策思考
(一)凸顯非法學專業法學教育的獨立性法律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從物質基礎所決定的社會生活中產生,但法一旦產生,就獲得了其自身發展的相對獨立性。法的獨立性表現在其內在屬性與運行規律方面,它是由法律規范、法律原則、法律制度組成相應部門法,以其確定性規范普遍地規制社會生活。法律雖然與道德有著天然的關系,但法律與道德屬于兩種截然不同的評價體系。法律雖然也受到道德的指引并反映合理的道德訴求,但法律一旦建立,就與道德規則相分離并不受道德規則的干涉。道德強調通過輿論的評價規制個體的內心,而法律強調通過統治階級的強制力量規制個體的外部行為。法律的功能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是道德功能所不能取代的。法的相對性要求法學教育要相對獨立于道德教育。法律僅僅是最低層次的道德要求,道德教育的目標位階要遠遠高于法律的目標位階,法律教育也有其相對獨立的認知基礎與路徑選擇,應當遵循法律教育從認知到情感、從意志到行為的遞進過程這一教育規律。所以,應當把法學教育從對道德教育的依附性中獨立出來,在非法學專業大學生法律行為普遍弱化的情況下,更應該凸顯法律的規范作用。[6]因此,從長遠來看,目前對大學生,特別是非法學專業大學生的法學教育應當從《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中單列出來,并充實法律教育的內容與分量,致力于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與普及法律知識。
(二)強化非法學專業法學普及教育的實效性正如前文所述,高校內部針對非法學專業的法學普及教育主要是公選課平臺所開出的法學公共課。為了非法學專業學生能真正在法學公選課上獲取必要的法律基礎知識,并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與法律情感,最終影響自己的行為習慣,必須要增強法學公選課的教學實效性。具體而言,首先要對開課老師的資質有所要求。現實的情況往往是:資歷老、職稱高、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評價好的老師,因感覺公選課缺乏師生的順暢交流及思想的碰撞與共鳴,而不愿開設公選課,熱衷于開設公選課的又往往是一些連小班專業課的課堂教學都不能很好控制的年輕老師。因此高校應該對開設公選課的教師在職稱及教學能力上有一個宏觀的控制,鼓勵教授、副教授及教學效果評價好的教師多開公選課,禁止助教開設公選課程,嚴格控制講師開設公選課。其次,教務管理要加強對公選課教學內容、教學目標、教學整體設計的審查,實行層級責任制。一旦某一公選課教學效果反映差,教學內容及教學過程出現問題,不僅授課教師自己要負責,最初審批同意開出該課程的教研室主任、院系主管領導都應當承擔相應的監督過失責任,而不能僅僅在課程開設審批環節流程性地簽上同意的字樣和自己的名字。最后,要加強對公選課的監管。不能因為公選課在周末及晚上開課而放任自流,應當設有專人查糾公選課的教學秩序,堅決杜絕隨意調課、空課及無故順延,對于到課率過低的公選課及時通知授課教師采取相應措施,并在下一個教學周期限制、禁止其再開設公選課程或者禁止其開設同樣的公選課程。對于無緣由不到課累積到一定數量的學生,要嚴格按照教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取消其資格,不能無原則地給予這些學生學分或者給予人情學分。只有這樣才能對教師開設公選課的不良態度以及學生選擇公選課的不良動機給予矯正,才能保證開出的公選課取得應有的實效。
(三)改進非法學專業“專業法學”課程的教育措施首先,非法學專業的“專業法學”課程設置,要充分考察專業課與法學課的關系,根據專業課程與法學課程之間的關聯性安排教學計劃,進行學時與學分的分配。在專業法學課程的教學內容設計上,應突出其應用性特征,同時,鑒于非法學專業學生法學基礎理論的欠缺,在對其進行專業法學的教學過程中,應該始終將基本的法學理論基本原則貫穿于應用法學的教學之中。其次,要注重雙師型師資隊伍的培養,并加強非法學教師與法學教師的溝通與協作。因為非法學專業的專業法學課程實際上有很多的行業規范,大多是專業技能與法律法規的綜合體,因此其要求授課教師必須兼備一定的專業知識與精深的法律背景。這就要求法學授課教師在法律知識之外也要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同時鑒于非法學專業的法學教師大多來自法學院系,與學生所在院系的專業課老師之間缺乏溝通與協作,因此應該有意識地創造法學專業與非法學專業教師之間的合作交流機會,使專業法學課程與非法學專業課程相銜接,避免二者在教學計劃的安排與進度上相互脫節。[9]最后,在具體的教學方法上,要改變兩種錯誤的認識:一是專業法學課程只能進行傳統的講授;二是專業法學教學就是對于具體法條內容的解釋。相反,在對法學專業學生教學時所采用的案例分析法、分組討論、診所教育等教學方法同樣適用于非法學專業的“專業法學”課程教學,除了解釋具體的法條外,同樣也應該將相應的立法背景、相應的社會熱點問題等作為教學的內容。
[論文關鍵詞]法律思維;法社會學思維方式;思維方式
何為法律思維?何為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對于這些涉及法律思維和邏輯方面的基本概念,人們知之甚少,學界也是近十幾年才開始關注和研究。這些概念對于普通法科學生而言同樣是比較陌生,況且也無相關課程的開設,即便是《法律邏輯》,講授的多是形式邏輯方面的內容,并沒有著重往法律思維的培養和訓練方面來開展,法科學生在日后的專業課程學習中并沒有清醒地意識到,更談不上主動地運用這種思維方法來解決法律問題。其實,在法科學生的課程學習和討論中已經或多或少用到了這種思維方式,但運用者大多是潛意識的,是與其他普通思維混沌或同步進行的。如何更好地認識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如何在課程學習中更好地運用這種思維來解決問題?這正是課題研究所要達到的目的。為此需要了解廣州高校法科學生的人文素質現狀,需要了解法科學生對法律思維以及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認知和實踐的情況,為完善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在理論法的教學實踐提供充實的數據資料。
一、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實證調查的基本情況
(一)調查對象和調查方法
限于時間和人力因素,本次調研選取了廣州市大學城十所高校中部分學校的法科學生進行調查。學校方面選擇了廣州大學、華南師范大學、中山大學、廣東工業大學,分別體現了廣州市屬院校、廣東省屬偏文科的綜合性大學、廣東省屬偏理科的綜合性大學的特征。學生方面,主要以法學本科生為主,輔以部分法學碩士研究生、非法律專業輔修法學的本科生和大專生,學生參與調查面的擴大主要考慮到讓調查對象更具基礎性和廣泛性。
調查方法主要包括走訪調研和問卷調研。課題組成員利用課堂教學間隙發放問卷,并發動學生在本校和外校發放問卷,還利用電子網絡發放問卷,收集調查數據。共計發放調查問卷300份,收回300份,因課題調查所涉及的主題內容、調查對象的專業和層次、參與的人數等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此得出的調查數據和結論應該具有較強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二)調查提綱
這些提綱側重調查的內容是廣州高校法科學生的人文素養、法科學生對法律思維的認知情況以及在具體教學中的實施情況等:
1.您對法科學生的人文素質了解多少?(沒聽說過;不行;一般;還可以)
2.您對思維方式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詳細;一無所知)
3.您對法律思維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詳細;一無所知)
4.您對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了解有多少?(一般;很詳細;一無所知)
5.您在法律課程學習中是否運用了法律思維和法社會學思維方式?(沒有;不知道;有一點;有不少)
6.您學過的法學課程中有否提及或強調法社會學思維方式?(沒有;很少;一般;經常)
7.您對目前的法學教學方法如何評價?(一般般;填鴨式無自主性;啟發式很好)
8.哪些課程應該特別強調法律思維和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運用?(理論法;部門法;所有課程;大部分課程)
9.采用法社會學思維方式進行教學的課程效果如何?(沒有明顯效果;一般;很好;效果有待進一步確認)
10.您認為此類思維方式在教學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無所謂;有點用處;很有用處;關鍵是如何在教學中實施)
二、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實證調查的分析
(一)調查數據
通過對調查問卷和走訪調查的數據進行分析比較,發現法科學生對“思維方式”、“法律思維”了解不多,知之甚少,有些甚至覺得對思維方式的了解沒有必要,認為應該將時間和精力花在具體的課程學習上,只有少數同學對“法律思維”和“法學思維”有一定的認知。
調查數據得出的基本結論總結如下:
1.90%的學生認為沒有必要關注此類問題,學好十四門法律核心課程即可。
2.5%的學生認為有必要關注此問題,了解思維方式和法律思維有一些用處。
3.3%的學生認為很有必要關注此類問題,法科學生的思維方式培養非常重要,有助于提高思辨能力和深入理解法律問題。
4.2%的學生認為很重要,問題是如何來培養學生的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如何在課程教學中加以運用和體現。
(二)調查數據的分析
1.對“法律思維”的認知。調查數據表明,少數同學聽過“法律思維”,但要說出其具體含義時就難以表達。其實,“法律思維”是與普通人的思維(Thinking like a person)相分開的一種特殊的思維方式,其概念內涵即便在美國本土的研究也是沒有定論,可從多方面來理解,既可以簡單理解為“法律人的思維”(Thinking like a lawyer),像法律人(包括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那樣地來思考和解決問題,也可寬泛地理解為從法律角度來思考和解決問題的一種思維習慣或潛意識,國內外學者對此研究不少,觀點不一。“像法律人一樣思維”被默認為美國法學院的教育目標,這種思維被美國學者表述為多種術語的組合系統,如“案例方法”、“學會專業范式和法律話語”、“批判性思維”、“洞察法律背后的道德原則”等,中國學者也有自己的觀點,法律思維只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中的一種,“法律人的思維方式是以理性思維為基礎、以法律思維為核心,以法學思維為先導的思維習慣或思維定勢,而法律思維就是以法律為坐標和工具,按照法律觀念和邏輯來理性地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思維習慣和思維能力” ,還有的側重從法律適用和法律解釋角度來談及,法律思維是“依據法律邏輯,以價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論證,解釋適用法律,包括法的價值層面和方法層面”。還有的認為法律思維包括法律思維方法和法律思維方式兩方面內容,是指“人們對于法律的認識態度,以及從法律的立場出發,人們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還包括這一過程中,人們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
因此,對普通國人不應有所要求,但對學習法律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而言卻是必須要了解的。即使對“法律思維”的概念說不出所以然來,也應該對此類術語有清醒的認知,意識到它是什么,何時應該運用此種思維,然后才是對其概念內涵的深度理解。或者說,法科學生應該在遇到法律問題時主動自覺地運用法律思維來分析思考,運用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解釋等使法糾紛得以圓滿解決,使法律問題朝著制度化的軌道運行而不是演變為政治問題和道德問題來解決。
2.對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認知。課題實證調查數據反映出法科學生對思維方式和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認知非常有限。思維方式是一種職業群體所特有的標志或特征,并非短期可以學到,而是要靠長期的培養和訓練,法律思維方式正是這樣一種日積月累而成型的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是圍繞著合法與非法來思考判斷一切有爭議的行為、主張、利益和關系”。而作為法律思維方式所屬的“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則是一種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獨特的視角、立場與方法,強調從整體性思維角度出發,秉持社會立場,對法與社會的互動關系、對社會中的法律以及具有法律意義的其他社會現象進行經驗研究與法益分析。
法社會學思維方式其實借鑒了法社會學的立場和研究方法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強調用一種外在、審視的態度來學習、理解和運用法律,帶著一種社會現實的眼光來看待法律的運行,這種思維方式能夠使學生盡快融入社會現實,提高其應變能力。這種思維方式不是簡單地套用傳統的三段論“歸納-演繹-推理”來推導出常規的審判公式,而是前置式地嵌入法社會學的研究視角,在傳統的法律適用之外,更關注法律的社會實施效果和社會輿論的影響。這種思維方式在理論法課程的教學中尤為重要,要求學生注重理論聯系實際,課堂內容不限于理論講授,而是將問題和案件置于社會現實中,要求學生多角度、多層次來分析看待。
三、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課程教學實踐
(一)實施情況
目前專門和針對性的教學課程還沒有,課題組成員在已經開設的課程中有意識注入此類方法,如《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制史》、《憲法》、《法理學》和《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等課程。教學中明確告訴學生此類課程中要有意識運用到法律思維或法社會學思維方式,讓學生帶著法律的有色眼鏡去看待生活中的糾紛,運用法言法語來表達觀點,找尋相關的法律條文來分析,在法律、情理和鄉俗之間尋找平衡點,而當不能很好地兼顧情理法時,則要有所取舍,并始終堅持依法處理的標準,而在面對這類難以處理的糾紛時,也會看到現行法律的不足、不夠或不當之處,認識到這一點就是在很好地運用法社會學思維方式來分析處理的結果。
在教學方法上注重探究法社會學思維方式的培養與學生創新能力的關系,具體要處理好理論法與部門法、實證調研與理論學習、個案討論和綜合討論、演示教學與實踐活動的關系,通過多種教學方法的嘗試,再根據學生的反饋效果和老師的教學感受,以及定期的問卷調查和量化評分,初步取得一定的預期效果,但明顯的效果有待長期的檢驗。
(二)教學實踐的評價
一方面是廣州高校法科學生人文素養的不足,重法學實踐、輕法律理論的現狀;另一方面是尚未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只是滿足于短期的學習效果,缺乏對專業學習的長期規劃和專研法學理論的熱情,這樣培養出的法學人才即便是合格的但并非創新型人才,尤其是缺乏思辨性和發散性的思維能力,對處理社會轉型期多發性和復雜性的案件缺乏足夠的認識力和掌控力。
“診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的美國,診所式法律教育借鑒了醫學中的醫療診所臨床實習的做法,倡導在實踐和經驗中學習法律、獲得法律經驗、培養實務能力,以實現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統一。相比之下,診所式法律教育較傳統法學教育更有利于法律人才的培養,有利于理論性研究的理解及提升實踐經驗。
關鍵詞:
診所式法律教育;教育改革;實踐;本科生
“診所式法律教育”通常由課堂教學和案件兩部分構成,課堂教學表現在學生通過討論、模擬案件的形式來加深對法律專業知識的認識和能力提升。案件則是在老師的指導下,由學生自主完成案件的任務,當下,“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已然成為全球法學教育改革的一種新趨勢,是符合當今社會發展大趨勢的新型法律教學模式。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一)彌補傳統法學教育模式的弊端與不足
傳統法學教育模式側重于理論知識的教學,導致部分學生畢業后,在司法實踐中無法將所學知識融入到實踐的工作中,在處理和解決相關問題是同樣陷入窘境。“診所式法律教育”是一門側重于法律實踐教學的課程,彌補了司法實踐的教學空白,讓學生在理論知識學習的過程中接觸實務案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解決案件過程中,學生可以提升傳統法律教育模式以外的技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傳統法學教育模式的不足和弊端。
(二)有利于培養多維法學思維,全方位發展
法學畢業生的就業方向不僅僅局限于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等,只要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提供法律咨詢、掌握法律技能的崗位都需要優秀的法律人才來擔任,這就要求我們的學生能夠適應各種法律工作方位,擁有多方位的法學思維。這種新型的法學教育模式將學生置于律師的位置,從而使學生增加實踐經驗、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此過程中,學生不僅要不斷地進行自我分析、自我批判、自我調整,還要對法律制度、社會以及政治范疇做出合理的認知和分析。學生在夯實專業基礎的同時,也會逐步適應社會,提高自主解決問題的能力和自覺性。對學生而言,其目標是為當事人謀取利益的最大化,用自己的觀點和專業素質說服法官,進而不斷培養起“律師思維”。
(三)增強學生的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
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以真實案例為對象,在辦理真實案件過程中,學生接待當事人、查閱資料、自主調查取證、思考個案、和解調解、參與庭審等。這些都是對學生各方面專業素質的鍛煉和培養,學生在實踐過程中親身體驗正義、感受法律權威的同時,促使學生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以及綜合素質的極大提高。在診所式法律教育中,學生通過接觸發生在身邊的真實案例,認識到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從而更能培養社會正義感與責任感、增強學生的使命感。
二、“診所式法律教育”存在的問題
(一)課程的配套設施不健全
首先,隨著網絡時代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網絡資源對于新興行業的發展起推動和促進作用。各高校的法學院網站上,基本沒有開設專門的法律診所欄目,導致高校內對于診所式法律模式的認知度較低;同時也沒有建立專門辦公地點和電話熱線,導致來自于社會各個方面的法律問題不能得到及時的回復和解決。其次,對法律診所的重視度不高、經費匱乏,導致社會認可度低。診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具體的辦公場所、辦公設施,與此同時,法律診所的日常運行也需要經費支持。因此,配套設施的不健全也間接導致了法律診所式教育的社會認知度較低。
(二)學生作為訴訟人的身份不受法律保護
我國現行三部訴訟法和律師法都賦予了律師特有的訴訟權利和地位,但并沒有賦予學生的訴訟權利和地位,沒有健全的法律規定極其不利于法律診所中學生案件的開展,對于當事人來說也具有較大的風險,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完善我國“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方法和對策
(一)改善教學方式,完善學科設置
發展新型法律教育模式的重點就是將學習的側重點從理論轉移到實踐上來,將學科內容轉為“實踐為主,理論為輔”,將調查取證、思考個案、和解調解、參與庭審設為學科的必修課。通過對真實案例的對專業知識和技能進行鞏固和提高,不斷改善傳統教學方式,完善學科設置。
(二)加大政府、社會的扶持力度
通過法律診所向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無償法律服務,不僅可以更好的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增強專業技能,同時也能為政府法律援助事業注入新生力量。目前中國的法學教育模式和體系仍存在著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在提高法學教學質量的過程中,需要各部門的相互配合與協調,同樣也需要學生和指導老師的共同努力,并采取可行的措施進行改善和完備,切實的與學校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形成明確的法學教育目標,從而提高法學的教學質量,提升學生在法學領域中的實踐能力,并逐步走向法律職業規范化、專業化、制度化的道路。
作者:王歆鷺 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充分反映出法律與道德的密切關系。隨著法律職業化的全面展開,以培養“法律職業人”為宗旨的法學教育在法治社會中的基礎性地位日益凸顯。法學教育的使命不僅在于傳授法律知識,更在于涵養職業道德精神,傳承法律職業道德,解析正義成為法學教育不可或缺的使命。然而,綜觀我國法學教育現狀,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缺失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我國法學教育健康發展的關鍵性因素。
一、法律職業道德的內涵
法律職業道德是指法律從業人員如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在從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的總和[1]。各行各業都在遵循一定職業道德的約束,醫生有醫德,教師有師德,法律職業者也當然要受到法律職業道德的約束。在法治建設的時代,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是“法治”和“德治”的共同要求。法律職業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涉及國家法律的實施,為社會活動提供最普遍也是最主要的保障,法律職業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是否遵守和體現了法律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關涉到國家法律尊嚴的維護、社會矛盾與糾紛的公正解決、社會正義的弘揚。正如孫曉樓先生所指出的:“法律倫理的重要,大概是人所共知的。因為一個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學問或技術愈高,愈會危害社會。學法律的人若是沒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學愈精,愈會玩弄法律,作奸犯科。”[2]
法律職業道德規范體現在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范中,正如恩格斯所說的一樣,“實際上,每一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業,都各有各的道德”。法律職業者從事的具體工作不同,所適用的道德要求當然也不同。如法官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法官行為規范》等,檢察官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律師有《律師法》《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等。雖然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職業道德要求各有不同,但是所有“法律人”必然需要遵守的一些最為核心的道德規范是相同的,比如說公平、正義、忠誠、廉潔等是法律職業者需要遵守的首要的、最基本的職業道德規范。
二、現代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存在的問題
(一)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地位的忽視
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在我國法學教育中一直處于邊緣位置,高校作為法律人才的培養基地,一直沒有重視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因為人們常常持懷疑論,認為職業道德是一種特殊的情感教育,沒有辦法直接教,單純在法學院校的學習經歷和專門的法律職業道德規范課程無法對法科學生的職業道德培養發揮有效作用。而且持懷疑觀點的人根據經驗證據認為,“無論是第一學年的法律實踐,還是一學期的、獨立的法律職業倫理課程,對學生的價值觀都沒有影響。”[3]一方面法學教育不能缺少它,另一方面法學教育又沒有恰當有效的途徑將法律職業道德規范轉化為學生的內在道德素養。這就使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在法學教育中被淡化或流于形式,使其在法學教育中處于一個尷尬的境地。
(二)課程設置的不足
目前,我國教育部確定的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包括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法制史、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經濟法學、環境資源法學、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但這其中沒有“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縱使它不能躋身于“核心課程”,作為一般課程來設置也有困難。因為我國設有法學本科專業的高等院校有600多所,但專門開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卻為數不多,如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一些院校,但這與龐大的基數不相符合。
(三)考核方式的教條化
目前,開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院校,一般還是都采取傳統的試卷考察的方式對學生進行課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學生之所以學習這門課程,往往在于為了應付書面的考試,而機械性地識記一些法律職業道德規范,這有背開展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初衷。始于2002年的國家司法考試現已成為法科學生走向法律職業的必備選拔渠道,在國家允許在校畢業生參加司法考試后,大部分法科生在畢業前都加入了司法考試的大軍。在司法考試四卷600分的考試中,除了16門法學專業課程外,還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內容。統一的司法考試對促進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及選拔法律精英都確有重大意義。不過需要指出的是,作為“準入”法律職業的一道“門檻”,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在選拔法律職業人員方面更多的是關注選拔對象對于法律專業知識的掌握及理解應用的程度,卻無從關注選拔對象的實際道德素養,因為僅僅通過幾個選擇題是無法真正考核法律職業道德素養的。難道關于法律職業道德的選擇試題都做對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錯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嗎,顯然這樣的邏輯關系不成立。正如張文顯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試再怎么考,只能考出知識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養。”[4]因此,法律職業道德素養很難通過“書面考試”的方式培養和考核出來。
三、現代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對策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國家建設的建設離不開廣大法律職業者的推進,那么法律職業者的道德素養直接決定著我國的法治建設和司法改革的進程。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人才必備的條件之一,系統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機制的形成有助于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的形成。因此,以培養“法律人”為使命的法學教育必須實行改革,才能尋求長遠的發展,為國家和社會培養出德、智合格的法律職業者,推動我國的法治建設進程,早日實現法治中國。
(一)更新法學教育關于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理念
由于長期以來受“道德無法教” “教育無用”的觀念影響,通常認為法律職業道德只是一系列的規范,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就是把這些規范的具體規定當作條文知識傳授給法學專業學生,使法學專業學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職業道德,記憶法律職業道德都包含哪些東西,便于應付國家司法考試中法律職業道德的考核性試題。但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更主要的是一種法律職業信仰的培養,它所要求的遠非簡單的知識傳授,更是一種對學生將來從事的職業態度、觀念的培養。因此,在現代法學教育中必須拋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無用論的觀點。
(二)法律職業道德教育要以培養法律職業道德認知為前提
在法學知識的教學中貫穿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是法律職業道德教學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進行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必要前提。德國教育家赫爾巴特有一句名言:“教學如果沒有進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種沒有目的的手段;道德教育如果沒有教學,就是一種失去了手段的目的。”只有通過對法律職業道德知識本身的學習,才能使學生對法律職業道德認知更充分,才會對法律的正義、公正有更深的理解。人們常說:“知之深,則愛之切”,這句話很有道理。在心理學理論中,認識過程與情感過程是密切聯系的。認識過程是產生情感的前提和基礎,人只有在認識事物的過程中,才能了解主客體之間的需求關系,從而產生情感;情感體驗又隨著認識的加強而增強。法學專業學生在法律職業道德知識的學習過程中,只有充分地認識和了解了法律職業道德,才會對法律職業者維護公平和正義這一使命有更深的理解和認同,才能增強法科學生對法律職業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也才能培養法科學生“用法律拯救人們于苦難的情懷”,法律職業道德信念也更容易在他們內心形成和產生認同感。
(三)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教學模式的轉變
目前我國的法律職業道德教學陷入了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視了對“法律人”正義價值觀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對法律職業道德的終極關懷,僅僅是局限于講授法律職業的道德規范,還停留在教科書的“說教”層面。然而,作為法律職業道德課程教學,主要應當考慮的是如何讓學生感悟和相信所授內容,讓他們形成情感體驗。而不是教什么道德知識和學生學會什么道德知識的問題。所以,傳統的講授法對于闡釋法律職業道德的原則、具體規則及要求可能是比較有效的,但是對于使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向法律職業人格的轉換可能作用就不會很明顯。“講演式教學法除對一些有限的教學目標會起作用外,在課堂上的這種苦心規勸不是培養律師對個人行為負責的責任感的一種方式。這種單純說教的作用是有限的”[5]。
法律職業道德涉及的是法律職業活動中的人與人的關系,即法官、律師和當事人等不同角色的倫理關系。大量的職業道德規范需要法律職業人員通過親身經歷的關系才能形成。這就決定了法學教育必須尋求一種能夠讓學生體驗角色的教學方式,為學生提供情感體驗的場所,使學生將道德認知內化為道德判斷和推理能力,并最終促進學生道德人格養成。體驗式職業道德訓練方法多種多樣。例如,通過組織學生提供法律咨詢、觀看案件審判、開展模擬審判、法律診所等使學生在親身體驗中不斷提高職業道德認識,提煉職業道德標準,從而達到形成優良職業道德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