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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學以偏概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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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學以偏概全的概念

邏輯學以偏概全的概念范文第1篇

關鍵詞:主干句擴縮;化學概念;教學難點

在新課程化學教材中,對化學概念的表述有不同的方式,由于學生缺乏系統的邏輯學知識,對化學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極為“陌生”,導致對各種概念的理解、辨析和運用成為化學學習中的一大難點。布魯納的“發現法學習”認為“認識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個產品”。這充分說明學習概念的主要目的不是去死記硬背,而是要在認識、理解的過程中建立化學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并運用于解決化學問題。因而如何讓學生自己去理解化學概念,進而正確表述化學概念到自己去下定義形成概念是新課標所要達到的終極目標。本文主要闡述化學概念教學中,如何引導學生將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糅于句子的“擴縮中”,通過分析化學概念陳述句來突破教學難點并提出自己的教學體會,以期“他山之石來攻玉”。

在九年級學生學習化學課程之前,他們已在語文課中學習了句子成分的劃分,明白了句子的主要成分。主、謂、賓的附加成分,往往從范圍、狀態、數量、所屬、處所、時間、對象、方式等方面修飾、限制句子的成分。句子的附加成分往往層層遞加、層層限制。若將其與邏輯學中的“內涵”和“外延”進行有機聯系,并予以“同化”(句子附加成分的增刪變化其實是對概念“內涵”的另一種形式的表述),既能正確理解概念,又能準確把握化學概念,還能激發學生對化學概念進行探究的興趣。將難點突破與學科間的知識滲透結合起來,既培養學生的知識遷移能力,又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綜合新課程初中化學教材中概念的表述方式,常見的有以下兩種定義類型,例析如下:

一、“××是××”型

例1.原子是(化學變化中)的(最小)粒子。將原句壓縮后主干是“原子是粒子”,賓語“粒子”前的定語“化學變化中”“最小”則將賓語層層限制,缺少任一部分就會擴大范圍,使內涵減少,外延擴大。主干句“原子是粒子”拋開原子的概念,就這句話而言,說法是正確的,但是不能作為“原子”的定義。只有將主干“原子是粒子”的賓語通過擴充,才能準確定義。因為粒子的種類很多,“原子”到底是怎樣一種粒子呢?粒子有大小,原子究竟有多大?“化學變化中”和“最小”道出了原子是在化學變化中不可再分的,而化學變化中的“分子”這種粒子必須再分為“最小粒子”——原子,但“化學變化中”原子不可分。“化學變化”之外,原子可分。通過以上的啟發誘導,學生認識了“原子”,能準確把握原子的概念了,再運用“主干句擴縮法”設計題組訓練,強化學生的概念辨析能力。如,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原子是粒子

B.原子是最小的粒子

C.原子是化學變化中的粒子

D.原子是化學變化中的最小粒子

顯然,以上四種說法由于“粒子”前修飾、限制的成分不斷增減,使得概念的內涵發生變化。

二、“××叫做××”型

例2.(不含或含較少可溶性鈣、鎂)(化合物)的水叫做軟水。

這類概念中的動詞“叫做”常作謂語。例子中“水”前的短語是定語,修飾限制“水”的條件、范圍、數量,使“水”的外延縮小,若去掉這些成分,則外延擴大,就對“軟水”的定義不準確。不難看出,例2中的主干句是“水叫做軟水”,這種說法明顯錯誤。軟水的成分是水,它又是一種怎樣的水呢?水中含有哪些物質?這些物質的物理屬性又有哪些呢?含量如何?通過以上啟發引導之后再將句子的主干部分不斷增加修飾或限制成分(定語)讓學生去辨析正誤。如,

A.含鈣、鎂化合物的水叫做軟水

B.含可溶性鈣、鎂化合物的水叫做軟水

C.不含或含較少可溶性鈣、鎂化合物的水叫做軟水

ABC三種表述,由于作定語的短語不斷擴充,使得“軟水”定義中的外延越來越小,概念越來越準確。

例3.(物質在化學變化中表現出來)的性質叫做化學性質。將原句壓縮,其句子主干是“性質叫做化學性質”,這只能說明“化學性質”是物質“性質”中的一種,到底是怎樣的“性質”呢?外延太大,無法理解。作定語的短語“物質在化學變化中表現出來”則是限制主語“性質”的范圍、對象、方式、所屬的,十分重要。“化學性質”既然是“性質”中的一種,又是如何表現出來的呢?物質不通過“化學變化”表現出來的性質是化學性質嗎?經過以上分析,啟發引導后再讓學生進行“主干句擴縮”對比,不難理解這一概念。如,下列說法能正確定義化學性質的是( )

A.性質叫做化學性質

B.物質表現出來的性質叫做化學性質

C.物質在化學變化中表現出來的性質叫做化學性質

D.在化學變化中表現出來的性質叫做化學性質

通過上述幾例不難看出,許多通過下定義的方式形成的化學概念,都是“句子主干”的擴展(指一個短語的一個成分或兩個成分又是一個短語,由小到大層層組合),而擴展前后的短語雖然結構相同,但其表述的含義完全不同,即概念的內涵截然有別。因此,在講解概念時,教師應首先分析句子成分,抓住“句子的主干”,然后啟發誘導學生通過增加附加成分或句型變化得到一組句意不同的短句(短語),讓學生通過對比領會句子所表達的真正含義,這樣才能使學生正確運用概念,不會出現“以偏概全”的情況,如將例3再進行句型變換“化學性質是物質在化學變化中表現出來的性質”,其內涵仍未改變,仍是正確的。

邏輯學以偏概全的概念范文第2篇

本文作者從分析目前公開出版的教育學教育案例集所收案例存在的問題出發,提出“教育案例的編寫應遵循科學性的要求”,并就教育案例科學性的標準進行了具體的闡述,觀點鮮明,引人深思。編者希望能以此文引起更多教育教學、科研工作者對于該問題的關注,有力的促進教育學教育案例收編工作的規范性。

[摘 要]本文認為,目前公開出版的教育學教育案例存在規范性不強、邏輯混亂、不合規律等問題,而且此類問題不是個別現象。教育案例的編寫應遵循科學性的要求,即遵守國家法律和學術道德,遵守思維規律,遵守社會原則,遵循教育規律。編制科學的教育案例是實施有效案例教學的前提。

[關鍵詞]教育學教學 教育案例 科學性 案例教學

[作者簡介]但武剛,男,湖北黃石人,華中師范大學教育學院教授,教育學博士。研究方向:英語課程教學論、教育評價學。任平,安徽安慶人,華中師范大學教育學院課程與教學論專業碩士生。

近些年來,在公共教育學教學領域當中,教育案例的作用愈來愈得到重視:理論工作者主動收集中小學的教育事件或故事,探索其中的理論問題,揭示其規律性;實際工作者編寫或相互交流案例,尋找有益的啟示。這種良好的態勢表明理論工作者關注教育實踐,中小學教師關注實踐中的問題和經驗,努力作理論上的反思,這是教育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一個有益標識。鑒于目前公開出版的教育案例集質量良莠不齊,亟待作一些清理工作,使案例教學和研究工作能跨上一個新臺階。

一、界定兩個概念

1.教育案例。教育實踐中存在著與教育案例這一概念相對應的事物,即教育實踐中的人物、事件、具體做法。人們對教育案例有多種界定,這些定義在一定程度上概括出了教育案例的特征,但是往往沒有區分人們使用教育案例的范圍和目的。筆者從教育學教學的視角來限定教育案例的概念。教育案例是教育實踐中存在的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的描述性事件,它可以激發學生的積極性,使他們由個別到一般,透過現象抓住本質,探尋或理解抽象的概念、規律和原則,掌握教育方法和技巧,提高他們的教育素養,激發他們的創造力,具有明顯的教學意義。

典型性指代表性或個性反映共性的程度。教育實踐中生動形象的故事比比皆是,如果不加選擇地被引用到教育學教學中,難免會造成教學的盲目和低效。筆者認為,只有具備典型性的事件才能作為案例用于教學。教師只有選擇與教學內容密切相關的典型事例,討論分析得出整體性的結論,使學生能夠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用個別特點推斷群體的全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典型的案例可以是影響深遠的事件,也可以是微小的細節,要求能以小見大,提高教學效率。對于同一案例,不同的教師可以透視或者挖掘出不同的內容:有的只能找到淺層的信息,有的則得出透徹的結論。教師要善于把典型的案例分解為部分,剝去那些非本質的表面現象,揭示其內部特征,推斷出的整體性結論。這一過程十分復雜,稍有偏差就會造成以偏概全的弊端。

普遍性是指符合公認的教育規律和教育原則的特性。教育學經過兩千多年的研究和積累,已經揭示出了教育的一般規律和原則。在新的社會背景下,教育規律需要發展,但是發展不是對已有規律的全盤否定,而是揚棄。雖然已有的教育規律和原則表述尚不精確,人們運用這些規律時還需要創造性和靈活性,但是這些規律反映了教育內部各個因素之間的必然聯系。遵循這些規律,就會提高教育工作的質量。優秀教師成功往往背后都隱含著對教育規律的創造性運用,失敗的教育事例中必然包含著對教育規律的漠視和背離。

2.科學性。科學性指遵守公認的準則,遵循經過實驗或實踐證明了的規律的特性,指一種嚴謹求實的做法和兢兢業業的態度,指運用了科學方法的活動過程和結果所具有的一種特性。“當人們說一個事物是科學的,意味著它是正確的、好的、值得追求的;反之,人們說一個事物是不科學的,則意味著它是錯誤的、壞的、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值得懷疑的。”[1]這是人們對科學性的基本理解。判斷人的行為對錯的根本依據是法律和公認規范,因此,科學性還指合法性和合規范性。公認的規范包括邏輯規范、學術研究規范、社會倫理規范,等等。科學研究不能攙和個人喜怒愛好,不依賴于偶然因素,是能夠得到眾人認可的一種真理演繹推導思維和態度,它是一種近乎絕對客觀準則的判斷系統。若是有了這樣一種客觀的判斷系統,人們就能夠據此判斷決定一件事物的對與錯。科學性的思維和態度要求人們思想、說話、行動要有充分的根據,而不是直接地發自個人的主觀臆斷,要遵循一定的推理規則。首要的規則是形式邏輯,它能幫助人們從已知的真理出發,經過推理,得出新的命題,或在與他人的爭論辯論中,有效地說服對方。其次,科學家運用邏輯思維和實驗方法發現了大量的科學規律,而且科學性也成為科學家以外的多數研究者的學術追求,用以揭示事物發展變化的規律。所以,科學性是任何研究工作都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

對教育案例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也應以科學性為基礎,做到嚴謹踏實、精益求精,反對馬虎敷衍的態度,拋棄道聽途說、故弄玄虛、花里胡哨的做法。來自教育實踐中的案例時常是輕松有趣的,這可能使人產生誤解,認為案例的收集和整理是一件簡單容易的事。實質上都要付出艱辛的勞動,更要求實事求是,容不得半點虛假和浮夸。案例培訓、案例研究已經逐漸被認同,但隨之而來的是大量的偽案例的出現。偽案例通常包括:實際上沒有發生的或依據理論邏輯而“制造”的案例;一部分是實際發生了,而另一部分是虛假的案例;過程簡化或省略的案例;有明顯邏輯錯誤的案例;過于簡單的案例;僅僅具有情境價值而不具有普遍意義的案例。“偽”即是“虛假”,虛假的對立面是科學,所以引入科學性的概念至關重要。

二、教育案例科學性的標準

1.遵守國家法律和學術道德。教育案例科學性的基本要求是案例的作者和編者要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和學術道德。《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如果沒有著名作者的有關信息,至少應該加以說明,或道歉。這才是一種嚴謹科學的態度,也是基本的職業規范。”[2]

在某一本發行量達幾十萬冊的教育學教材[3]中難得見到幾個案例,在第二章“教育功能”最后有一道思考題,要求學生運用教育功能的有關理論分析兩個事件(一個是案例1,另一個是案例3)。

[案例1]:

新疆,你怎么了?

前幾年,有報道稱新疆某廠因把“烏魯木齊”錯印成“鳥魯木齊”,多了一點而丟了一百萬;又有印刷廠將“駝峰”錯印成“驢峰”又扔掉了幾百萬。

新疆是產棉大省,為了解決運輸的困難,使棉花銷路及時銷售,國家曾實行“東錠西移”的戰略,把上海最先進的紡織機器運抵新疆,但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無人會操作。一些人對新疆的企業考察后說,許多大企業的設備是先進的,甚至是一流的,但產品卻是二流、三流,甚至是不合格的。

這個案例無作者、無時間、無來源,讀者沒法甄別其真實性。報道這件事,在當時社會引起一定的反響,作者是有功之臣,應該給予起碼的尊重。提供資料的來源等背景信息,可顯示資料的可靠性,以便讀者作深入研究。既然是“事件”,就應該有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的經過。我們國家發展的速度可謂驚人,新疆也是一樣。缺乏時間提示,則會給學生帶來誤解。寥寥不到200字,還夾雜議論性的語句和籠統的定論,也缺少對事件的詳細描述。

這篇文章可能來源于《光明日報》記者鄭晉鳴寫的《一流設備為何二三流產品》(頭版頭條),發表在《光明日報》1996年4月25日。可見,這事發生在1996年以前。1996年之前的事,被編進2002年出版的教材中,且重新印刷12次,到2006年12月第20次重印,累計印刷了47.5萬冊。編著沒有修正書稿,這種態度和做法有悖嚴謹求實的科學作風。

2.遵守思維規律。教育研究和案例整理必須遵循邏輯和思維的規律,包括形式邏輯、辯證邏輯、思維發展規律、認識論等邏輯學、心理學和哲學的規律,尤其是形式邏輯規律,如從一般到特殊的演繹思維和從特殊到一般的歸納邏輯。教育案例中主要涉及歸納推理。歸納有兩種:簡單枚舉法、完全枚舉法。如果一個陳述毫無例外地在所有的時間和所有的地方都被觀察到,則這種陳述屬于全稱規律,在形式邏輯中用“全稱條件陳述”來表達。如果一個陳述某一時間與地點里發生的一件事實,則稱為單稱陳述。有的人不經意中把單稱陳述上升到了全稱規律的高度,從而犯下以偏概全的邏輯錯誤。這種所謂的規律不能解釋已經知道的現象、也不能預言尚未發生的事件,更不能指導我們的活動。

一個案例本身會存在邏輯問題,然而在同一本案例集中的幾個案例之間也存在沖突。如兩個案例依次排列,而案例所闡明的寓意存在矛盾。例如,有一本案例依次編排了“培養孩子創造力的最好方法”和“孟母三遷”兩個案例。前一個案例講述了發明望遠鏡的故事。編者認為:“父母要注意保護孩子玩的天性,通過帶孩子親近大自然、做游戲、玩智力玩具等孩子最喜歡的‘休閑方法’,來培養孩子善于觀察、善于思考的良好習慣和動手能力。”結論是:“培養孩子創造力的最好方法是――讓他玩,讓孩子游戲。”緊接下來的案例是“孟母三遷”的故事。很明顯,這是中國古代家庭教育的一個典范。編者選擇這個案例表明其對孟母教育方式的肯定和贊賞,即反對兒童游戲玩耍,這與上一個案例的核心觀念上存在明顯的矛盾。把矛盾的兩個案例放在一起,編者又沒有引導讀者進行對比或批判,這樣會削弱各個案例的教育價值,甚至令人困惑迷茫。

3.遵守社會原則。建立民主公正、和諧發展的社會需要有公認的準則,這些準則是人在社會生活中必須遵循的共同行為規范和價值觀念,如民主、自由、正義、平等、人權、崇尚真理、講求信譽,等等。若公共出版物中蘊含著違背社會原則的精神產品,不僅相關人的利益會受到影響,而且會給讀者造成不良的示范效應。

教育研究,包括案例整理,應該遵循社會發展規律和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在這兩個規律中,社會規律是第一位的。遵循社會發展規律的核心就是引導學生普遍地遵守公認的社會原則,避免抓了教育的小道理,丟了社會的大道理。教材與一般圖書不同。對于圖書而言,讀者有更多的選擇權,而教材則是必讀的文本,選擇其中案例必須格外謹慎,要持有科學的態度和縝密的思考。

[案例2]:

羅杰?羅爾斯是美國紐約州歷史上第一位黑人州長,他出生在紐約市的貧民窟。在這里的孩子長大后很少有人從事體面的職業。然而,羅杰?羅爾斯是個例外,他最后成了州長。他把自己成功的原因歸結于其小學校長皮爾?保羅的話。當時保羅發現這里的窮孩子無所事事,曠課、斗毆,甚至砸爛教室的黑板。保羅想了很多辦法來引導他們,卻都沒有奏效。后來,他發現這些孩子很迷信,于是在上課的時就開始給孩子看手相。當羅爾斯伸著小手走向講臺時,保羅說:“我一看你修長的小拇指就知道,將來你會成為紐約州的州長。”當時,羅爾斯大吃一驚從來沒人表揚過他,保羅先生竟說他可以成為州長。從那天起,“紐約州州長”就像一面旗幟,時時激勵他發奮向上。在以后的40多年間,他每天都按州長的身份要求自己,最終他成了紐約州的州長。

這是一本教育案例書中的一個案例。校長皮爾?保羅面對玩劣的學生束手無策,他發現學生很迷信,就利用看手相來引導學生。他給予這位小學生美好的預言,并成功了。這種宏大預言對其他人會產生什么影響呢?手小的學生會自卑,沒有得到良好期待和夸獎的學生會心灰意冷。通過手相術來教育頑劣的學生,不是合格教育者應有的作為。相信學生能行與迷信學生能夠做一個大人物,這兩者之間有顯著區別。一個善意的謊言能否變成一個人相信自己能行的信念呢?這個案例將復雜的轉化教育過程簡單化。小學生的理性思維能力尚未形成,加上校長的這樣預言應驗了,這對學生的迷信思想會產生強化作用。僅憑小學生修長小拇指,就斷定調皮搗蛋的他將來是紐約州的州長,這是宣揚唯心主義的先驗論,是任何現代教育所摒棄的錯誤做法。這個案例所講述的真實故事是一個特例,作為新聞或茶余飯后的談資無可厚非,如果選為教育案例,以顯示校長的教育藝術就不妥了,因為它背離了基本的社會原則――反對迷信。

4.遵循教育規律。教育規律是指教育系統在它的運行發展過程中,內部諸要素之間,教育系統與它的環境之間本質的、必然的聯系。教育規律是客觀的,不能被隨意改變和創造,它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只能在認真分析教育現象之后才能揭示它。教育是一種復雜的培養人的社會活動,這種活動有一些內在的、本質的規律,如全面發展、尊重學生、因材施教、啟發誘導、循序漸進,等等。“教育案例,不僅應當有對事件的描述,有解決問題的技巧,還應當蘊含一定的教育基本原理和教師思想。”[4]在教育學教學中,教師通常引用某個成功或失敗的案例,是為了說明教育規律、原則、方法。有的教育案例在論證某一教育規律的同時又明顯違背了其它的教育規律,只重積極效果,卻沒有考慮到案例的消極影響,缺乏科學性。

[案例3]:

“讓時間淡忘……”

某周日晚,某高中二年級三名女生,徹夜未歸。學校決定給予三人記過處分。

其中一名女生說:“如果處分,我沒有意見;但公布處分結果的那一天,我就自殺!”這是向學校紀律的挑戰?是威脅?是心聲?各種不同的猜測與說法,使處理者第一次意識到了問題的復雜程度。

最后,校方對問題處理的方式也出人意料:講清規定,讓時間淡忘一切!

一年時間過去了,有心的人發現,其中一個女孩兒第一次拿到了學校的獎學金,另一個女孩兒對語文發生了深厚的興趣,第三個女孩兒在感激學校“無為而治”的同時,發奮圖強,成為班里“惟一能夠背誦長篇英語課文的人”。隨著時間的流逝,她們沒有忘記事情的經過,沒有忘記學校的紀律,更沒有忘記學校領導和老師對她們的教誨和期待!

關于案例3,首先案例的來源、作者、年代、學校、事件細節都被忽略,無從考證。其次,不處分違反規定的學生,就違背基本的教育原則;處分學生,他們可能自殺,這是一個兩難問題。那學生的態度很極端,學校放棄了處分,案例的作者和選用者認可了這種做法。教育者如此保持沉默才是最好的教育嗎?這種教育是藝術的、智慧的還是符合什么規律的呢?學生思想轉化的過程肯定被作者省略了。作為教育者,珍惜孩子的生命比履行管理規定要重要,為了未成年孩子的成長和發展,學校應該盡到教育的職責。有“冷處理”的成功教育案例,但這種處理絕非不聞不問,而是暫時的離開或不處理,給學生一個思考的余地,避免矛盾激化。通常,“冷處理”與過后的“熱處理”相結合才產生了神奇的效果,這其中包含著對因材施教、循序漸進、啟發誘導、盡量尊重與嚴格要求等原則的巧妙運用。從案例中,我們沒有看到學校老師做了哪些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只是簡單地不聞不問,這違背啟發誘導的教育原則。該學校這么做成功了,有人將其作為教育案例,似乎是想供他人仿效。但是這樣做的后果是給學生樹立了一個壞的榜樣,學校和老師要批評和懲罰時,學生一恐嚇就沒事了,這違背了尊重與嚴格要求學生相結合的原則。

如果把它作為一個案例,將其前半部分作為一個情境,后半部分作為解決情境問題的一種辦法,那就有教學意義,可以提高學生分析與處理情境化問題的能力。這需要教師有意識地引導,如教師提問:“校方的做法對嗎?還有其他做法嗎?提出其他做法的依據是什么?”這顯然不是案例選編者的預設問題,還與這一章的內容不吻合。

三、結語

筆者指出教育案例中存在的科學性問題并不是偶然的。上述各種不科學的教育案例就來自多本案例集,從統計學的角度來看,教育案例的科學性問題同樣明顯。某省一家出版社2005年出版了一本教育案例評析,全書有五個部分,共127個案例。第一部分教師篇有33個案例,其中有19個案例來自公開出版的報刊,如《人民教育》、《讀者》、《教師博覽》、《班主任》、《語文教學通訊》等,有10個來源于書籍或文章,有4個來源于網站。編者所謂的簡要注明出處,如摘自《教學機智――教師智慧的意蘊》;摘自《讓兒童的道德生命自由生長――小學德育案例解讀》;摘自中國基礎教育網,等等。信息的模糊性使得讀者不明確這些是文章還是書籍,也不知道是誰的作品。在33篇案例中,編者知道作者姓名和文章具體的來源(如何年何期)的是19篇,占58%;來源于書籍、文章、網站的文章有14篇,占42%。

教育案例是教師實施案例教學的前提條件,“沒有案例,案例教學無從談起,沒有好的案例,便沒有有效的案例教學”[5]解決教育案例的科學性問題不是一件困難的事。編者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提高科學修養,形成嚴謹科學的態度;刨根問底,細心考證;對照公認的規范、原則和教育理論,多加思考;同行之間相互討論,向有關專家虛心求教;親自實踐案例、嘗試性地將案例運用于教學之中,檢驗其效果。只要我們堅持科學性的標準,長期積累,反復實踐,就能編好案例,從而豐富教學活動。相反,從書中、網站上、平時的閑聊中任意撿幾個案例來裝飾教學,以訛傳訛,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對于教師而言何止是誤人子弟呢?沒有科學的教育案例,案例教學就會陷入平庸和謬誤,甚至會葬送案例教學法的生命!

參考文獻:

[1]李北方.重申科學的邊界[J].南風窗(半月刊),2007,(7),29.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Z].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

[3]筆者因故隱去了幾個材料的版權信息,請讀者諒解.

邏輯學以偏概全的概念范文第3篇

邏輯經驗主義和證偽主義的進步觀

傳統的邏輯經驗主義的科學觀是建立在證實主義基礎上的積累發展觀,在數十年內這種思想占了主導地位。邏輯實證主義者堅持事實與解釋之間的區別,把科學發展看作是在知識大廈中不斷添加不依賴于理論而存在的新事實,舊理論不斷地被更普遍、更廣包的新理論所代替。這種科學進步觀描述的圖景正是新的科學理論和思想不斷地發展、修改、擴展、糾正和重新解釋舊理論的持續過程。因此,這是一種漸進的、非革命的、改良的積累發展觀。

這種積累發展觀在方法論上可分為歸納主義和演繹主義兩種傾向。歸納主義者相信科學經過經驗歸納從經驗命題或原子命題而得出帶普遍性的科學命題。而演繹主義者則認為科學是從普遍命題和事實命題或初始條件相結合而對科學理論提供的因果說明。與邏輯實證主義關系復雜的波普爾在1959年發表的《科學發現的邏輯》一書中提出過一種簡單的演繹說明模型:“對一個事件作出因果說明意味著運用作為演繹前提的一個或多個普遍定律,并與某些單稱陳述即初始條件相結合,演繹出一個描述該事件的命題。”([1],p.59)

這就是說,演繹主義者認為,一個經驗命題可以從多個普遍定律和關于特定系統的事實而演繹出一個理論,以此對經驗定律提供說明。運用于科學理論的進步,后起的科學理論與以前的理論相比,所描述和預測的事實、所提供的說明更為精確,所適用的范圍更為廣泛。因此先前的理論被包含在后起理論之中。此類科學發展的一個典型例子是牛頓力學與開普勒和伽利略定律的關系。牛頓在其力學著作中從自己的運動定律和萬有引力定律推導出了開普勒和伽利略定律,并指出,用他的理論可使開普勒定律適用于簡化的太陽系模型。但牛頓的理論表明,當采取非簡化方式考慮行星間的引力時,開普勒定律就僅僅是一種近似。

許多科學哲學家認為,物理學的這一典型例子證明了科學積累發展觀的正確性,現代科學中有許多這樣的例子,至少表明庫恩的科學革命觀并不是科學發展的唯一模式。在這些哲學家看來,只要加上某些限制條件,可以將一切科學進步均以統一的積累主義的方式加以分析。這是庫恩提出科學革命模式后經驗主義者所作出的一種回答。

波普爾在后來提出自己的證偽主義科學觀時,改變了上述早期演繹主義的科學發展模式,此時他所提出的是以否定的方式出現的演繹主義。在他看來,科學發展遵循的不是歸納法,而是否定后件從而否定前件的特定的演繹法,即從一個普遍陳述(理論)推導出可觀察的單稱陳述,然后以經驗證偽這個單稱陳述,從而否定作為前提的普遍陳述。因此,科學發展是以試錯法不斷地提出問題、嘗試性解決、消除錯誤、最后證偽理論的過程。波普爾承認科學必定發展和進步,連續性增長是科學知識的理性特征和經驗特征的表現,但這種連續性并不是指觀察的積累,而是指不斷地推翻一種科學理論,由另一種更好的或更合乎要求的理論取而代之,即證偽理論。([2],pp.308-309)可見此時的波普爾放棄了前期演繹主義的觀點。在討論開普勒定律與牛頓理論的關系時,他不再以傳統的演繹主義方式作出說明,而是認為牛頓理論可以解釋開普勒定律,但卻不能從開普勒定律演繹出來。在考慮這一問題時,波普爾也改變了自己關于一般通過經驗證偽既成理論而得出新理論的看法。因為開普勒定律并沒有被經驗證偽;牛頓是在試圖解釋天體和地面力學定律時得出自己的科學理論的。只是在提出了新的理論后,有關的觀察檢驗才著手進行。([3],pp.191-205)

值得注意的是,在科學進步問題上,無論是邏輯經驗主義還是波普爾的證偽主義,都沒有放棄實在論的前提。雖然邏輯經驗主義者傾向于現象主義,對實在論等傳統哲學立場未給予更多的注意,但在其科學積累發展觀的背后仍隱涵著實在論的觀點,特別是在談到新理論比舊理論更為精確、更為近似時,這里仍然包含著理論與實在符合的實在論前提。當代邏輯經驗主義者內格爾在1961年還討論了理論將以前分散的現象統一起來考慮的問題([4],第11章)。他討論了科學通過持續的逼近事實而取得進步的問題,討論了如何將成功的諸理論統一起來,以消除它們之間的不一致性,這對科學發展是十分重要的。他在探討這些問題時也顯示出了實在論的立場。當代另一位著名的邏輯經驗主義者亨普爾也持有類似的實在論觀點。他指出,對一個科學理論的規范闡述將使闡述者決定該理論的觀察結果,如果持有這種關于理論結構的觀點,那就難以說明科學家為何要引入理論術語。從前述有關開普勒定律與牛頓理論的關系的例子可得出簡單的答案。首先,科學說明看起來不光是演繹。因為僅僅從開普勒定律與其他定律的關系來推導出開普勒定律,還不能構成對這些定律的真正說明。([5],p.273)況且,在接受了牛頓理論之后,人們看到伽利略和開普勒的定律不夠精確,而且運動學的定律也都不正確。亨普爾從這個例子看到了它與實在論的關系:“……在觀察層次上形成的理論一般來說只是近似的并限于有限的范圍;而從理論上訴諸人所熟知的表層之下的實體和事件,就可得到一個廣包和精確得多的說明。”([6],p.77)這就是說,科學的目的不僅僅在于簡單地解釋可觀察的自然規律,而且要得出對實體和事件的更深層次的理論概括。而這正是科學理論進步的實在論依據。

波普爾則用逼真性概念來闡述理論進步的實在論前提。他多次強調科學的任務是探求真理,科學的進步即在于更符合事實,更接近真理。但按照可證偽性標準,科學進步總是意味著向更有趣、更不平凡、因而更不概然的理論的進步。波普爾似乎又回到了古希臘的色諾芬尼,試圖把逼真性與概然性嚴格區分開來,強調邏輯概率體現了通過減少信息內容而逐步趨于邏輯確定性或重言式真理的觀點,而逼真性則體現了趨于全面真理的觀點。因此,逼真性把真理與內容結合起來,而邏輯概率則把真理與內容的匱乏結合起來。波普爾還對知識增長提出了三點要求:1.簡單性,一個新理論應當從某種簡單的、新的、強有力的統一觀念出發,這種觀念在迄今尚無聯系的東西或事實中建立了某種聯系。2.可獨立地受到檢驗,即新理論必須具有可加以檢驗的新結論,必須引出一種對迄今還不曾觀察到的現象的預測。3.要求理論應通過某種新的嚴峻的檢驗。([2],pp.344-346)在這些標準中,前兩個基本上是先驗的標準,第三個才是經驗檢驗的標準。

雖然波普爾不屬于狹義的邏輯實證主義學派,但我們在上面分析的基礎上仍然可以看出波普爾與邏輯經驗主義者的某些共同的特征(這也是我們把二者歸入同一節加以論述的一個主要理由)。邏輯經驗主義者和波普爾都十分重視對理論結構的邏輯分析,堅持理性主義和邏輯主義的立場,以明確的邏輯推演關系來分析科學理論之間的異同和演變及其與經驗事實的聯系,因此這些都屬于形式規范闡述的科學進步觀。他們都默認了科學進步的實在論前提(特別是波普爾的逼真性概念更為突出),即認為科學理論與實在的近似性是不斷提高的,同時又相信后繼理論要比以前的理論更為精確,帶有更多的經驗內容,統一了更多的經驗現象,可經受更嚴格的檢驗。此外,邏輯經驗主義者和早期波普爾都持有關于因果說明的演繹主義觀點,波普爾只是到了后期才突出了試錯法的證偽主義的跳躍式發展觀,即通過經驗證偽理論而放棄舊理論,提出新理論。因此波普爾最終要求理論不要太快地被駁倒。([2],P.353)即便如此,波普爾在某些場合仍然相信類似于邏輯經驗主義的科學進步觀,相信科學持續積累發展的總體圖景。波普爾的證偽主義的進步觀的典型例子是愛因斯坦相對論與力學的關系,但在其他大量理論進步的例子中,這種關系并不明顯,而更多地仍然屬于邏輯經驗主義者所概括的那種積累進步觀。這也是今天科學哲學家中邏輯經驗主義觀點仍然活躍的一個原因。

庫恩的科學革命觀

當庫恩提出科學革命的范式理論時,他實際上把邏輯經驗主義者和波普爾的理論逼真性的實在論問題擱置一邊,不予考慮。科學發展在庫恩那里是信奉、持有或主張不同范式的科學共同體拋棄舊的常規科學、擁立新的科學理論的革命性變化。這種革命是非積累性的發展,其中舊范式全部或部分被不相容的新范式所代替。在《科學革命的結構》一書的初版中,庫恩看起來否定了進行合理判斷的可能性,他認為,在理解科學發展時,傳統的邏輯分析實際上是無用的、行不通的。在庫恩看來,科學革命前后的理論及其范式實際上是不可通約的,人們接受一個新范式,也沒有多少理由可說。因為“范式之間的競爭不是一種可通過證明而解決的那種爭論”([7],1962年初版,P.147),而更象是改變信仰,所發生的既不是標準的降低,也不是標準的提高,而是采取新范式時所要求的一種根本性的改變。

這就拋棄了邏輯經驗主義的積累發展觀,連同強大的分析哲學傳統。庫恩開始時曾經認為自己的科學發展觀與波普爾的證偽主義相類似(見[7],1970年版,P.146),但在后來,他又指出自己科學革命觀與波普爾證偽主義的重要區別。在談到科學反常與證偽性實驗結果之間的關系時,他指出:“要么是沒有一個科學理論遇到過反例,要么是所有這樣的理論在所有時候都面對著反例。”([7],1970年版,P.80)庫恩已經看到,一個理論與其預言或說明的經驗概括之間的關系,要比一個經驗概括與其事例之間的關系要復雜。因此,他開始拋棄波普爾的一次性經驗證偽的模式,采取了關于科學家行為的歷史的和心理學的理論模式。然而,庫恩在這樣考察科學研究的環境時,仍然帶有某些類似于波普爾的簡單化傾向。他把常規科學看作是一個科學理論應用于自然的過程,并且認為科學家只有在常規科學的發展已經出現明顯的失敗之后才會面對發展新理論的難題,這時科學家才采用新的理論以解決一個現存科學理論與自然之間的反常。因此,庫恩所考慮的科學發展實際上是僅有一個科學理論應用于一組自然現象的模式。

庫恩的這種革命模式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其普適性問題。庫恩本人總是試圖把這個模式盡量推廣,認為所有的科學革命都具有類似的結構,而且科學(至少是成熟科學)的進步基本上都遵循這種范式轉換的革命模式。但問題正在于,是否一切重要的(在此且不論改進理論細節的一般進步)科學進步都具有庫恩所總結的這種結構或遵循此革命模式?我們從前述波普爾和內格爾的觀點中已經可以看出,有的理論進步并不是遵循革命模式的。比如,新的理論可以通過綜合或統一現存的幾種理論而產生,而不是完全拋棄一個舊理論,或是由于這個舊理論與自然現象的矛盾而導致理論革命。由此來看庫恩在《科學革命的結構》一書中所提到的那些科學革命的例子,如哥白尼宣稱解決了關于公歷年的時間問題,牛頓將天體力學和地上物體的力學統一起來的問題,拉瓦錫解決了氣體的識別和重量關系的問題,愛因斯坦使電動力學與修正了的運動學相容的問題,等等。([7],1970年版,P.153)這些例子中的問題在庫恩看來都是使舊理論導致危機的問題。然而,象牛頓把伽利略定律與開普勒定律統一起來的問題就不是僅僅屬于理論危機的問題,也不是個實驗的問題,而實際上是幾個理論之間的相互關系的邏輯分析和推演。庫恩幾乎忽略掉了這樣一種重要的理論進步,而這正是邏輯經驗主義者所強調的積累進步方式之一種。

庫恩的科學革命觀的普適性問題還出在他建立有關新理論產生的一種統一模式的嘗試上。他幾乎沒有注意兩種重要的科學革命方式之間的區別。一種革命是對既成信念的摧毀,如哥白尼革命、推翻燃素說、光的波動說代替粒子說,這種革命的新理論否定舊理論的程度十分強烈。而另一種革命的積累性成分則多得多,如牛頓對伽利略和開普勒定律的綜合、愛因斯坦的相對論、狄拉克量子理論。庫恩所論證的科學革命過多地集中于前一種,特別是哥白尼革命,即使是后來他對量子理論的討論,也主要集中于量子理論革命的第一階段,即對經典物理學提出質疑的階段,而不大重視其后的階段,此時有關原子現象的新發現漸漸地溶進一個部分恢復到對自然現象統一描述的廣包的理論框架之中。

因此,庫恩的科學革命觀顯得有點簡單化,未能概括科學發展的全景。而且,他的范式不可通約理論把傳統的科學客觀性和進步概念都拋棄了,他否定了邏輯分析在評價科學進步時的意義,因而就自己放棄了用以比較前后相繼理論的邏輯工具,也就忽視了新舊理論之間的諸多邏輯聯系。正因如此,庫恩的科學革命觀被一些評論者指責為相對主義和非理性的科學觀,也使自己在科學哲學界處于少數派的地位。為了改變這種印象,庫恩在70年代初對這些批評作答辯時稱,他的科學發展觀本質上是進化的,可以設想科學專業發展的進化之樹是由共同的根基(比如是從早期的自然哲學)往上生長的。另外,設想一條路線沿樹上行,從樹干基部到某條樹枝的末稍而不再折回。發端于這條線路的任何兩種理論彼此都是有親緣關系的。庫恩相信,只要設計一套標準(包括預言的最大精確度、專門化程度、解答具體問題的數目),就可以使觀察者在不涉及兩種理論中任何一種的情況下,知道哪一種理論是年長者,哪一種是后裔。因此,庫恩認為,科學進化有如生物進化,是單向的不可逆的過程,這樣就可以判別兩種理論的好壞。庫恩以此來證明自己的科學進步觀不是相對主義的。([8],PP.354-355)

然而,庫恩的這種以進化論作比喻的科學進步觀并不很令人信服。因為這個科學進化論的基干并不很清楚和牢靠,無論是從早期自然哲學的根基,還是從理論出現的先后,都不能可靠地證明理論何以進步。這是由于在此缺乏一個可資比較的標準或基準。庫恩只列舉了有一個共同的起源和發生的先后,但這只是時間的概念,而不是理論內涵進步的概念。而他所提出的預言的最大精確度等具體標準,都是對理論的先驗檢驗和評估,與客觀性、真理或經驗無直接的聯系。正是在真理問題上,庫恩采取了敬而遠之的態度,他自己也承認這一點。他僅僅強調真理的內在推理的用途方面,即科學共同體成員的一致看法表現在一些共有理論的結論支持著對經驗的檢驗,并因而就是真的。([8],PP.354-355)于是他把真理與共同體支持的經驗檢驗緊密聯系了起來,因而他同意這樣的說法,即每個理論在它那個時代都可以被認為是真的,爾后則被當作假的而拋棄掉。這就對科學真理采取了類似實用主義的主觀立場,以共同體的主觀信念和接受程度為唯一的標準。這也是庫恩與波普爾的一個重要區別。庫恩堅決反對把理論比作自然界的陳述,比作有關“什么是真實的”外在陳述的觀點,這就使庫恩的科學進步觀帶著純粹的社會學、心理學的特征,而與客觀真理無緣。

比較庫恩科學革命觀與邏輯經驗主義和波普爾的進步觀,可以看出科學進步問題的復雜性,幾乎不能以一個單一的簡單化的標準來加以衡量。單純的科學進步觀忽視了科學發展中的革命性變化等復雜問題,采用簡單的邏輯模式來分析積累進步顯然也會遇到困難。最明顯的例子是愛因斯坦的相對論與經典力學相比,的確不僅僅是綜合或局部修改舊理論,而是在體系上具有新的結構,并因此而否定了舊的電磁學中的“以太”理論。積累發展觀在此顯得捉襟見肘。但庫恩完全以革命觀來對付科學進步,否定積累發展的可能性,并把科學看作不同共同體成員持有的信仰和主觀信念,否定其客觀內容,這又走向了另一個簡單化的極端。看來多元進步觀的并存是個不可回避的問題。

普特南科學實在論的進步觀

當代科學哲學在科學進步問題上經歷了邏輯經驗主義、波普爾證偽主義、庫恩革命觀、勞丹解決問題的歷史標準和夏皮爾介于歷史主義與實在論中間的立場之后,又有一部分科學哲學家再度采取科學實在論的立場,其中最突出的是普特南。他對本世紀關于科學進步的合理性的兩大構想作出了頗為中肯的評論。這兩種構想即前面總結的邏輯實證主義(或經驗主義)和歷史主義的觀點。普特南指出,邏輯實證主義的構想認為“理性辯護”的方法是由某種排列表或標準型那樣的東西給出的,希望“科學的邏輯學家們”有一天終會成功地寫出這種排列表或標準型,它詳盡地描述了科學的方法等等。在普特南看來,邏輯實證主義所允許的“證實”形式已經成了現代社會習俗化了的形式。在實證主義者眼里,凡是能被“證實”的東西,就都能被證明為正確的,或證明為大致正確的,或成功率極高的科學。而公認的正確性、大致正確或“成功率極高的科學理論”則確立、表明、贊美和鞏固了以西方文化為依托的知識形象和合理規范。([9],PP.131-136)普特南對此評論道,假如真的有合理性這種東西,那么對于這種見解的論證便是一種自我否定:合理性與被文化習俗規范規定為合理性實例的東西是同一的,或本身包含在那種東西之中,因為僅僅按照這些規范,所有這樣的論證都不可能保證是正確的或大致上是正確的。因此在邏輯實證主義那里沒有哲學理性活動的余地。([9],PP.137-139)邏輯實證主義的科學進步觀正是以這種形式化的合理性觀念為依據的。在普特南看來,對科學發展合理性的論證不能僅僅用習俗約定的標準或證實概念,而其實質上是先驗的論證。而且,合理性論證的實質是一種活動,“它預設了比證實概念更為寬泛的辯護概念,它也確實比習俗化的標準合理性更為寬泛。”([9],P.140)

普特南所批評的關于科學合理性的另一個主要構想即歷史主義的觀點,例如庫恩和費耶阿本德提出的不可通約性論題。普特南認為這個論題就象邏輯實證主義關于意義和證實的論題一樣,是一個自我否定的論題,如果這種不可通約性命題是真的,那么我們就根本不可能翻譯另一種語言,甚至不可能翻譯我們自己以前的語言了。按照此命題推論,屬于其他文化的成員,包括17世紀的科學家們,就被我們理解為一些對刺激產生反應的動物了。“先告訴我們說伽利略具有‘不可通約的’概念,然后馬上就詳盡地描述這些概念,這種做法完全是自相矛盾的。”如果說在特定的語境中某種譯文沒有“真正”抓住原文的意義,比如說名詞A還可改譯為“車輪”更好,這實際上等于說,就這個譯文可以信賴的程度而言,A指稱車輪(這里指稱的對象即是實在論者最重要的客觀性基礎)。而解釋方案的可行性、解釋的成功并不要求原文作者的信念最終與我們自己的信念相同。它只要求那些信念最終能為我們所理解。此乃一切解釋上寬容性的準則的基礎。“在這個世界上,各種不同的文化在各自經歷著快慢不一的變化著的歷史的相互作用……我們能彼此解釋各種信念、意愿及話語,使得人類經驗總有某種意義。”([9],P.146)

普特南還指出了這兩種合理性構想的根源。其產生的原因一個是邏輯學的成功,導致邏輯實證主義產生的一個引人注目的事件就是歸納邏輯的革命。到1879年,弗萊格已經發現了一個規則系統,即一種機械證明的方法,它包括今天的所謂標準“二階邏輯”。這個方法對于演繹的初級邏輯是完備的。由此人們期望在所謂的“歸納邏輯”中也取得同樣的成就,使科學方法也終將成為一個規則系統。于是演繹規則系統和即將誕生的歸納邏輯的規則系統,不僅有可能詳盡無遺地或理性地重構科學的合理性,而且有可能這樣來描述和重構一切名副其實的合理性。產生另一種合理性構想的來源是以相對主義掩飾的科學主義,雖然“無政府主義”思想家不會同意一切合理性的存在就是人們所處的本地文化所說的存在,但這個理論是此傾向的自然極限。此乃還原主義的理論。這樣一來,由理想的計算機程序定義的合理性和由地域文化規范定義的合理性,一個是受到精確科學鼓舞的科學主義理論,一個是受到人類學鼓舞的科學主義理論。普特南一針見血地指出,只要我們過多地拘泥于形式化,就會在這兩種科學主義之間左右搖擺。而擺脫這兩種合理性構想的恰當方式是給出一個合乎情理的富有人情味的關于理性活動范圍的描述。([9],PP.155-158)普特南的合理性概念既不同于邏輯實證主義的僵死原則,而是堅持合理性標準是歷史地發展著的;也不同于反理性的文化相對主義,而是肯定合理性概念的合法地位。

這種合理性概念與普特南對科學進步的論述直接有關。在具體闡述時,他再度強調了實在論說明的重要性,批評了庫恩早期哲學研究中的反實在論傾向([10],講演2)。普特南指出,如果電子也經歷象燃素那樣的境遇,那么我們就必須說電子并不存在。假如繼續將這些推廣到其他一切,那我們就該得出科學理論所使用的術語都無所指稱的結論。但這在普特南看來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成熟科學的理論典型地包含了它們所取代的那些舊理論。這些舊理論是近似的理論。這一事實可用來批評經驗主義中的反實在論那一派的觀點。按照典型的邏輯實證主義的科學發展模式,科學家所期望一個新的科學理論的只是推導出該理論所預言的觀察結果,盡管實證主義者經常把理論作為一個整體來理解,但普特南認為這并不是邏輯實證主義的核心觀點。實證主義者強調的是觀察作為建構和檢驗科學理論的基礎,這意味著一個理論要顯示自身的可接受性,就要與已知的事實相一致,這有可能通過相當不同的定律來解釋這些事實,并涉及很不相同的機制。

為了說明自己不同于實證主義者的實在論立場,普特南借用了波義德的一些重要的觀點:“波義德試圖以兩個原則表明實在論是一種過度扭曲的經驗假設:(1)成熟科學中的術語都典型地有所指稱。(2)成熟科學的一個理論的諸定律是典型地近似真的。他在自己的論文中試圖表明,科學家之所以如此行事,是因為他們相信(1)和(2),而他們的做法之所以奏效,則是因為(1)和(2)是真的。”([10],PP.20-21)普特南所引用的波義德的這段論述是在談到科學方法論的廣泛特征時說的,而普特南則是在論及科學的積累發展特征時引用的這段話,他還進一步論述道:

“假設T1是物理學的某個核心分支中公認的理論,我是試圖找到理論T2以代替T1的科學家。……如果我相信原則(1)和(2),那么我便知道T1的定律(或許)是近似真的。因此T2必須具有某種特征--當我們從T2的立場作判斷時,這個特征即是指T1的定律是‘近似真的’--否則T2(也許)將沒有成為確真的機會。由于我將只考慮具有這一特征的理論作為T2的候選者--這是些將T1的定律當作極限情況包含在其中的理論。”([10],P.21)

普特南以此來說明理論進步的實在論意義,為此他用了“有一個成為確真的機會”這種表述。他引用波義德的兩個原則是要說明真理和指稱的概念在認識論上具有因果說明的作用,這兩個原則是“解釋科學家的行為和科學成功的前提”。([10],P.21)比較而言,實在論者和邏輯實證主義者都主張科學的積累發展,強調這種發展的繼承性,但普特南試圖表明,實證主義者不能象實在論者那樣對這種繼承性提供恰當的說明。如前所述,一些實證主義者隱涵地承認實在論前提,當然也有一些實證主義者持有反實在論的傾向,而普特南則明確地以實在論的兩個原則作為科學理論發展和成功的因果說明。

普特南在科學進步問題上的確與實證主義者有所不同。雖然二者都承認科學發展的繼承性,但實證主義者僅僅著眼于理論的邏輯結構及其與觀察結果的關系,而普特南則超出純粹的理論之間的邏輯結構,而考慮了科學家的心理因素。在他看來,新理論保存了舊理論,因為科學家試圖保留現存的理論結構,科學家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們相信實在論的前提。然而,用科學家的心理信念作為科學理論進步的因果說明,對于某些案例是可行的,但不一定適用于一切案例。實際上,這里的實在論以兩種方式出現,一為方法論的實在論,一為評價標準的實在論。方法論的實在論是指科學家懷著實在論的信念去探尋新的理論,而評價標準的實在論則指比較和評價新舊理論時以是否符合實在為標準或前提。這兩種實在論立場有時相互聯系,難以截然分開,但卻并不總是一回事。普特南把兩種實在論當作科學進步的唯一方式或答案,而不承認其他的方法論和評價標準的重要性,因而也難免有以偏概全之憾。

的確,象前面兩種科學發展觀一樣,普特南也未能擺脫模式單一化、簡單化的通病。如果以實在論的因果說明來概括一切科學理論進步,那也同樣會遇到反例。比如,普特南強調,當科學家把兩個現存理論結合起來而形成新理論時,如果這種接受是在相信一個理論是真的信念之下進行的,那才有意義。而如果只是相信理論的簡單性和預言的成功而結合,那就沒有意義,因為邏輯表明,兩個真理論的合取仍然為真,而預言的成功則不能保證合取理論的真。然而,普特南并不能排除在實踐上,科學家把兩個預言成功的理論結合起來而取得成功,盡管在邏輯上不能證明兩個預言成功的理論的結合仍可成功,但科學家完全有理由和動機去作這樣的嘗試,而且往往樂此不彼。對理論的簡單性也可作出類似的論證,盡管兩個簡單的理論的結合可能不再簡單,甚至還可能互相矛盾,但科學家仍然會在這方面作出大膽的嘗試。反之,兩個看起來都已被科學共同體接受的理論(即科學家對此懷有真的信念)在相互結合時卻可能產生問題,如玻爾的原子理論和狹義相對論曾一度均被物理學界所接受,但把兩者結合起來時卻必須對玻爾的理論作出重要的相對論的修正。

就方法論的實在論而言,我們應當看到,科學家接受一個理論或創立一個新理論時的信念是個十分復雜的問題,不能只是歸結為相信為真這一點,有些并不帶著明確的實在論立場的科學家同樣可能作出成功的理論創造。而且科學家在從事研究時并不總是帶著完全的或充分的信念,有時在思想上甚至還有點矛盾。加德納在總結19世紀原子論時指出,科學家在接受理論時并不總是立場一致的([11]),他們在解釋自己的理論時有時是實在論者,有時是工具主義者。例如,在長時期內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原子核模型,一為殼層模型,一為液滴模型,科學家在處理不同領域的現象時同時接受和采用了這兩種模型。的確,科學家并不總是采取方法論的實在論的立場來從事科學研究,有時只是考慮理論的自治、簡單性、普適性或適用范圍更廣也可導致重要的科學發現。而且,撇開科學家的主觀信念不談,現代科學上的一些術語的確也并無十分明確的指稱,或者暫時還無明確指稱。正因如此,反實在論者抓住實在論者的某些漏洞而進行反擊,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形成了雙方長期對峙的局面,歷史主義者也強調科學發展的歷史特征而批評實在論者。

綜合以上對三種主要科學發展觀的評論,每一種進步觀都講出了自己一定的道理,都可以引出若干個重要的科學史實為自己作論證。但每一派都主張自己的模式概括了科學發展的主要事實,并以此來批評別的發展模式的不恰當性。然而,如果跳出流派之見,就可看到它們各自的缺陷。邏輯經驗主義者和實在論者都主張科學的積累發展,強調其繼承性,前者拘泥于形式化的邏輯分析,后者則以實在論和客觀真理論作為解釋理論進步和成功的主要法寶。普特南還以人的類的實踐活動來解釋不同共同體之間的可通約性問題。但邏輯經驗主義者忽視了科學共同體活動的歷史性、突變性和間斷性,歷史主義者抓住這一弱點而實現了科學哲學向社會學和心理學的轉變,突出了理論發展的間斷性和革命性,不同范式之間的不可通約性,但因此又跳到另一個極端。實在論者恢復討論古老的實在論命題,但僅僅以此為標準來衡量和評價科學進步,忽視了科學家研究活動和信念的多樣性和主觀性的一面,同樣也未能概括科學進步的全部方式。

如果把評論的視角進一步擴大,我們甚至可以提出更為重要的問題:為什么非要把科學進步概括為一種統一的模式不可呢?為什么不可以提出多元論的解決辦法?即干脆承認至少在目前還找不到一個統一的科學發展模式,從而允許多種模式并存,以解釋不同的科學史實和案例。我們承認上述三種主要模式各自適合于自己的對象,或適合于若干案例的主要方面,但既然沒有統一的模式,也就沒有可統一判別的標準,需要科學哲學家和科學史家因案例而異地處理問題。甚至對同一個案例也可以接受從不同視角作出的不同說明。例如,哥白尼革命的確否定了舊式地心說的許多結構性的成分,但精通數學的哥白尼經過反復計算,最后得出結論說,采取日心說要比已經設置眾多本輪均輪的托勒密體系簡單得多,我們難道不能說簡單性是哥白尼以日心說取代地心說的一個重要的追求動機和評價標準?我們也不能否認哥白尼體系中所繼承的托勒密體系的某些成分。只是由于政治、神學、信仰和意識形態的眾多歷史局限性才使我們幾乎忽視了這些方面。廣而言之,追求統一性和一元論是人類思維的一種天性,從古代的哲人到今天的普通市民,能夠自覺容忍多元并存事實者并不多見。我們并不一概地反對一元論的結論,但要強調的是,當認識的條件還無法取得一元統一的結論時,倒不如承認現實,容忍方法論、評價標準等等的多元并存,這或許可以為科學哲學的發展開辟更為廣闊的道路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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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學以偏概全的概念范文第4篇

1.資產證券化現有模式分析

資產證券化有多種分類方式,標準不同,分類也不同。從作為證券化標的的資產池中的基礎資產是否真實銷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是否仍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來看,可以分為表內模式和表外模式。其中,從表外資產證券化模式特殊目的機構的不同組織形式來看,表外模式資產證券化又可以進一步被分為信托型、公司型和合伙型證券化模式。通常,我們認為美國的典型資產證券化模式為表外模式,歐洲的是表內模式。

(1)美國表外模式

當前,放眼全球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最有影響的應屬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模式。美國模式的資產支持證劵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劵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是表外模式的代表。其主要做法是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見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分類組合成資產池,并將其真實出售給被破產隔離的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然后由特殊目的載體(SPV)以基礎資產為擔保向投資者發行證券。

以美國為代表的資產證券化模式實現了融資方式從傳統的借款人信用向資產信用的轉移,資產信用是資產證券化的靈魂,而資產信用也是通過資產證券化最核心的環節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來實現的。真實出售是指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所有權移轉給SPV,不再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從而將基礎資產與受托發行人的其他資產以及發起人的信用、經營風險或治理風險分割開來,即破產隔離,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只承受證券化資產本身的單純風險。

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使得證券化資產不再是諸如借貸關系中作為擔保物客體的融資擔保資產,而是變身為發行資產證券的融資主體。如果資產在發起人和SPV 之間的轉移為擔保融資,證券化資產不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資產仍會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在發起人破產時,抵押支持證券的持有人只能以受擔保的債權人身份參與破產清算,投資者的利益會受到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

(2)歐洲表內模式

與美國的表外證券化不同,歐洲資產證券化模式具有表內特征。其資產池中用于發行債券的擔保資產仍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不真實出售,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并不因建立資產池而轉移出去,仍由發起人承擔,且發起人通常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為作為證券化擔保的資產保留一定的資本金。這樣,投資者的利益雖可能會受到發起人等的破產影響,但發起人仍然有較強的動力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和信用風險控制,投資者就債券本息享有對基礎資產和發起人的雙重追索權,這種方式發行的債券也稱為表內雙擔保債券。

美歐兩種模式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都必須以特定的資產池的資產為擔保,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向投資者支付證券的本金和利息,因此皆為有資產擔保的證券。所不同的是,美國表外模式下,擬證券化的擔保資產已經被發起人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與發起人實現了破產隔離,而在歐洲表內模式下,擬證券化的資產池里的擔保資產仍然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沒有真實出售,也就沒有和發起人破產隔離。傳統上,是否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是歐美表內與表外兩種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分野。

2.有關模式的爭論及引出的問題

從思維方式的角度看,一旦某種現象達到普遍存在且有極大影響力,其必然會影響人們思考問題的方式。同樣,因為美國模式具有世界普遍存在性和極大影響力,我們在討論資產證券化問題時必然會不自覺地以其為參照。雖然這很正常,但是可能會產生一系列問題:我們可能會以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模式為唯一標準來判斷衡量我們所進行的某種金融活動是不是資產證券化,當某個國家的法律制度與美國模式有差異時我們可能就認為此種金融活動不是資產證券化或者說這種法律不健全。比如,學者張悅的論述也持這種觀點:投資者對基礎資產享有信托受益權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應該具備風險隔離的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發行人可以突破融資規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于主體的評級獲得更低的融資成本。嚴格意義上講,資產支持票據(ABN)不等于資產證券化。由此,本文將要解決的問題有:我國現有的三種資產證券化模式究竟有沒有對擬證券化的資產池中的基礎資產實現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表外模式、表內模式抑或其它,我國未來可能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路徑是什么?

二、我國三種資產證券化模式中的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情況分析

1.我國的三種資產證券化模式

首先,我國現有的三種資產證券化模式究竟有沒有對擬證券化的資產池中的基礎資產實現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模式,分別是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主管的信托型資產證券化(又叫信貸資產證券化,簡稱信貸ABS)、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簡稱ABN)和證監會主管的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三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監管審批機構、基礎資產和風險隔離程度不同。從最終作用來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主要幫助銀行提高資產流動性,降低資產負債表的期限錯配。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支持票據則給非金融企業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便利,兩者的基礎資產的內容與種類也差不多。

鑒于2012年8月3日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僅要求ABN的交易結構中通過資金監管賬戶實現現金流的隔離,并沒有具體要求必須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從而進行嚴格的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相反卻規定,資產現金流不足的情況下,融資方應以自身經營收入作為還款來源。所以說,資產支持票據(ABN)型資產證券化模式在運作過程中,并不進行美國資產證券化模式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而信托型和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問題相對比較復雜,以下著重探討這兩種資產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問題。

2.我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模式中的資產池資產能夠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

(1)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型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基石

我國現有的三種資產證券化模式中,信托型資產證券化模式是發展最早的,在我國目前也是最普遍、最有影響力和發展最成熟的模式。信托型資產證券化模式就是特殊目的載體為信托的資產證券化模式。交易結構上,一般由受托人(信托公司)發起設立特殊目的信托(SPT),發起人將基礎資產轉讓給特殊目的信托(SPT),與受托人成立信托關系,受托人依靠信托資產發行信托受益權證,其對信托財產享有管理權,持有受益權證的受益人享有受益權。信托制度設計的獨特之處包括:利益主體與權利主體相分離,信托管理連續性,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責任有限性,其中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在信托制度中,信托財產的獨立性體現在信托財產不屬于SPV的固有財產。SPV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之列。一旦SPV不幸倒閉,其債權人無權追及信托財產。這與美國資產證券化典型模式ABS要求風險隔離、資產獨立性完全相吻合,很多國家都采用信托模式進行資產證券化。

(2)否定我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能夠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的觀點

對于我國的信托型資產證券化模式,不少學者認為我國并沒有能夠在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當中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爭議最大的應屬對我國《信托法》第2條規定的不同理解。根據該條規定,呂鵬博、楊健、錢柏睿等學者認為我國的信托只有信托之名,而無信托之實,并得出了在我國信托法律制度下無法實現真正的表外資產證券化的結論。這些學者認為原因如下:首先,根據《信托法》第2條的規定,我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中的委托人是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而將財產委托于受托人的,這與美國模式的資產證券化(ABS)要求的實行財產權轉移不同,財產權轉移包括了所有權的轉移,而委托,可以說并無轉移財產所有權的意思;其次,該規定使得信托與委托難以區分,在我國的信托實踐中,信托財產屬于委托人,受托人也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只能在委托的權限內管理、處置信托財產,而英美信托法中的受托人能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置信托財產,因此兩者的權限是完全不同的。

(3)我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能夠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

筆者并不贊成上述學者否定我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能夠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的觀點。

首先,筆者認為我國《信托法》第2條中的委托一詞并非民法制度中的委托。但筆者認為這里用委托一詞的確能引人產生上述誤解。但如果直接用信托,則犯了直接用信托這個詞去定義信托這個概念的邏輯學上的循環定義的錯誤。在此,為了不使理解有失偏頗,筆者認為這里既不用信托也不用委托,其實用托付較好;另外, 按照委托人的意思,也并非民法中意義上委托人的意思,在這里的委托意思并非指受托人完全聽任委托人的所有指令,這里的意思應該只理解成設立信托的最終目的,至于受托人通過何種手段達到這個目的,并不包含在此種意思之內。并且這種意思一旦達到了,信托設立完畢,這種意思即告終止,這與制度中委托人可以在委托整個過程中持續表達其意思不同。

其次,探討我國信托法律制度能否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要從我國整個信托法律體系去考察,而不能對我國信托法進行以偏概全、斷章取義式的解讀。

在我國,支撐與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制度包括《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銀監會2005年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等,這些法律制度使得信托型特殊目的機構(SPT)具備很強的財產隔離功能,能夠在證券化資產的原始權益人與信托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筑起一道防火墻。原因如下:第一,《信托法》第15條規定,信托設立以后,當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且不作為共同受益人的,信托財產即獨立于委托人(即原始權益人)的自有財產。原始權益人經營風險不會殃及信托財產,即使破產,其信托財產也不被列為清算財產。該條將原始權益人的信托財產與其自有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隔離開來。第二,信托財產與受托人(SPV)的固有財產相隔離。《信托法》第16條從法律上將信托財產和受托人(資產證券化管理人)的固有財產相分離。為確保第16條的實施,《信托法》第29條又進一步從會計上要求將兩者分別管理分開記賬,《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也要求將受托財產與信托投資公司的固有財產區分開來,并且規定信托財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以上條款說明,信托財產并非受托人債務的共同擔保,受托人固有財產或其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的債權人均不得對該信托財產及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主張強制執行。

最后,并不是假借了信托法上的信托名義就可以設立信托,在實際操作中,要做到真實出售,還必須在交易雙方有公允對價。這是因為,首先,現代的商事信托是自益信托,是融資中介和大眾參與投資的工具,是一種不同于他益信托的全新信托模式。自益信托之委托人將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并非像他益信托那樣無償贈予,而是同時作為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權憑證(如信托計劃份額、基金份額等)作為一種對價。另外,從破產法的角度來看,如果債務人假借信托方式欺詐性轉移資產而致清償不能,破產清算人可以依法撤銷特定的轉移行為,除非這種轉移獲得合理的對價。

綜上,筆者認為,在我國信托法律制度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模式基本可以實現真實出售、破產隔離,我國也有其他學者持相同觀點。當然,在實際運作中,基礎資產的轉移必須伴隨著資產公允對價的存在才能真正實現信托型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

2.我國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不能且沒有完全要求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

(1)專項計劃(SPV)不具有主體資格無法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

如上所述,在國外,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形式采用有限合伙、公司、信托等形式以確保特殊目的機構在法律上的獨立性。由于受我國當前法律的限制,我國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機構尚不能采用有限合伙和公司的形式,如果特殊目的機構采用信托模式,由于受分業經營限制,特殊目的機構也不可能獲得信托法上的效力。鑒于2014年11月22日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及配套規則(以下簡稱新規)法律效力的低下,作為特殊目的機構的專項計劃是附屬于券商和基金公司子公司的,即作為其一部分,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是不能作為基礎資產受讓人的。實踐中采用了變通的做法:由券商代專項計劃從原始權益人(發起人)那里購買基礎資產,并將基礎資產記在券商名下。既然專項計劃并無獨立性,那么真實出售就存在疑問了。

既然專項計劃并無獨立性,券商和基金公司子公司還從事股票、債券、基金等業務,存在著一定的經營風險。在計劃存續期內,券商和基金公司子公司完全有可能因為其它業務導致破產清算,一旦券商破產,專項計劃作為券商和基金公司子公司的一部分,在管理人被依法解散、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就難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破產法主張的權利。此外,如上文所述,因專項計劃不具備法律主體資格而難以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同樣也會影響SPV 的破產隔離。

(2)新規沒有要求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必須真實出售也不可能完全實現真實出售。

首先,新規第3條第1款僅強調了現金流的獨立性,但并未強調基礎資產池的獨立性。從新規全文來看,沒有追求基礎資產徹底的真實銷售和會計處理上的資產出表。其次,新規第6條第1款在給原始權益人下定義時,描述資產權屬變化的措辭是移交。移交可以被理解為包括轉讓、信托、委托、抵押、質押等真實出售或非真實出售的任何法律認可的完成權屬變更的方式,這或許也緣于我國經濟和法律環境的實際情況。比如,對于未來形成債權,我國現行法律尚不存在對是否可以買賣以及是否可以強制執行的規定,導致合同未來產生權益的轉讓,在合同義務沒有履行完之前,真實出售還不具備明確的法律基礎。另外,第6條第1款中的獲得融資為原始權益人參與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并不在于處置資產,這樣會增加負債總額并提高債務杠桿,也就是沒有要求基礎資產非出表不可。因此,我國有學者認為我國的專項計劃和原始權益人之間就基礎資產轉讓產生的關系是委托的法律關系,基礎資產并未實現真實出售。

其次,外部信用增級方式影響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我國已有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大多由大型商業銀行對專項計劃管理的基礎資產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責任從而達到外部信用增級的效果。而要銀行對基礎資產承擔擔保責任,原始權益人一般都會向銀行提供相應的反擔保。既然原始權益人為轉移出去了的擬證券化資產提供了反擔保,便意味著這種基礎資產相關風險的轉移不徹底,真實出售也就無從實現。

最后,在現實的案例交易中,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通常由認購人(投資人)通過與專項計劃管理人簽訂《認購協議》的方式,將認購資金委托計劃管理人管理,計劃管理人設立并管理專項計劃,認購人取得資產支持證券,成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計劃管理人根據與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如企業等)簽訂的《資產買賣協議》的約定,將募集資金用于向原始權益人購買基礎資產,自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轉讓給專項計劃之日起,原始權益人依據租賃合同對承租人享有租金請求權、附屬擔保權益和其他權利。資產服務機構則根據《服務協議》的約定,負責基礎資產對應的應收租金的回收和催收,以及違約資產處置等基礎資產管理工作。監管銀行根據《監管協議》的約定,在回收款轉付日依照資產服務機構的指令將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劃入專項計劃賬戶,由托管銀行根據《托管協議》對專項計劃資產進行托管。當計劃管理人根據《計劃說明書》向托管銀行發出分配指令時,托管銀行根據分配指令,將相應資金劃撥至登記托管機構的指定賬戶用于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本金和預期收益。按照新規和現實慣用的合同的規定,計劃管理人與認購人為委托關系,計劃管理人接受認購人的委托,使用認購資金購買基礎資產,設立專項計劃是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方式,基礎資產的所有權歸屬于委托人。因此現實的運行中,基礎資產也沒有實現真實出售。

(3)新規沒有完全要求專項計劃具有獨立地位,也無法避免管理人破產的影響。

破產隔離制度是資產證券化表外模式的特征之一,是指SPV資產與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發行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破產隔離,即以上主體出現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SPV資產不被列入破產資產。但作為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一部分的專項計劃(SPV)沒有完全要求其具有獨立地位,也無法避免管理人破產的影響。

首先,新規無法對抗破產法的效力。新規第5條規定了專項計劃的獨立性,強調了專項計劃在資產、收支以及在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等原因導致的清算等事項上獨立于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第7條的規定旨在禁止針對基礎資產主張抵銷權,避免基礎資產因債務人主張抵銷權而遭受價值減損。可見,證監會新規試圖從各個方面確立SPV 資產的獨立性,試圖確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破產隔離制度,從而使基礎資產可以從原始權益人的整體風險中完全脫離出來,進而在制度上保障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但新規在法律位階連部門規章都算不上,充其量只是個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無法對抗《合同法》第83條(債務人向債權受讓人主張抵銷權)和第99條(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抵銷權)兩條法律關于抵銷權問題的規定。在現實中,根據標準合同條款及相關協議,在專項計劃存續且發生權利完善事件前,租賃物件所有權仍歸原始權益人所有。一旦原始權益人發生破產事件,按照《破產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租賃物件將被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財產被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并在原始權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成為原始權益人的破產財產。

其次,新規也沒有要求資產專項計劃必須實現破產隔離。新規第11條所謂特定原始權益人可能在兩種情形下存在:第一,在主動管理資產的情況下,即基礎資產不具備自動變現能力時,需要特定原始權益人主動經營、積極管理才能產生償付現金流;第二種是在被動持有資產的情況下,即因基礎資產無法實現真實銷售、會計處理上不能實現出表處理時,需要其保持合法存續狀態,避免因其債務違約給基礎資產帶來查封、凍結或破產清算風險。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既然新規第11條用到了特定原始權益人這個詞,說明新規認可了基礎資產無法實現真實銷售、不具備自動變現能力的情況,[17]即新規也沒有要求資產專項計劃必須實現破產隔離。

(4)新規意欲追求特殊目的機構的獨立性,但因分業經營等制度上的限制又無法實現。

證監會曾在2013年2月26日《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三條中提出專項計劃資產為信托財產,其目的是欲將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產品置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法律框架之下。但后由于與《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等分業經營的上位法規定有沖突以及與銀監會的協調不成,在3月15日的最終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卻將本表述刪除了。但為追求專項計劃的獨立性,《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則規定專項計劃資產獨立于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定財產,即專項計劃與這些機構互相不受對方破產的影響,進一步明確了專項計劃資產的獨立性。可見得,證監會的思路是既然無法追求信托那樣的特殊目的機構的獨立性,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追求本規定層級的獨立性。在2014年11月頒布的新規中這種獨立性意圖體現的更為明顯,即將《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為本新規的上位法,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條本來就將《信托法》規定為未盡事項可直接適用的法律依據。這樣一來,新規似乎就有點信托法特別法的特別法的意思了。另外,新規第3條第3款明確將信托受益權列入潛在的基礎資產范疇,為將來構建專項計劃持有財產信托受益權的雙SPV結構埋下伏筆。很顯然,這再一次證明證監會存在一種追求特殊目的機構在法律上獨立性地位的意圖。

(5)新規意欲擴大基礎資產的廣泛性、資產轉移方式和特殊目的機構組織形式的多樣性為發展真實出售打下基礎。

相對于2009年證監會的《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中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僅限制在企業資產的狹小范圍,新規第3條第3款將基礎資產的范圍拓展到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不動產收益權,對于具體的資產類別,預留下證監會認可的開口。

新規將管理人的范圍由證券公司拓展到包括基金子公司且統一規定業務主體以專項計劃作為特殊目的載體開展業務的同時,通過規定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為主體的進一步放寬預留空間,為以信托公司、保險資管、期貨資管以及私募基金結構運作的證券化項目進行跨市場發行保留了制度上的靈活性。而管理人的多樣性與特殊目的機構的多樣性對應的必然是基礎資產以及基礎資產轉移方式的獨立性,這也可以從上文已述及的新規第6條第1款的措辭移交所包含的轉讓、信托、委托、抵押、質押等真實出售或非真實出售等諸多方式可以看出。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制度模式選擇

從上文分析結果來看,我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要求且能夠實現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和特殊目的機構的破產隔離,而資產支持票據(ABN)不要求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這些都很清晰。而我國證監會的新規下的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似乎意欲追求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和特殊目的機構的破產隔離,但卻又因為某些原因沒有完全要求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當然也就不可能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

從對表內與表外資產證券化的典型模式分析的結果來看,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似乎面臨著一組不可回避的矛盾:要么使證券投資者能對發起人(證券化資產的原所有者)行使追索權,從而保證其權益在受到損害時能夠得到有效救濟;要么倡導證券化資產符合法定的真實銷售要求,強調特殊目的機構的獨立性,從而主要將其與發起人破產風險隔離開來。但這對矛盾并不是不可調和的,這兩種典型模式正是資產證券化效率與安全價值的代表,表內模式代表著安全價值,表外模式代表著效率價值。但是追求效率的表外資產證券化模式并不意味這只能追求效率而不能追求安全。表外模式可以在其典型模式之外視其需要并根據其現實可能性增加一些內部增級與外部增級的措施,從而在其原有的效率價值之外兼顧安全價值。而表內模式也可能會在確保自己安全性價值之外通過設立特殊目的機構、實現有限破產隔離等來實現其效率價值。

在上述兩方面,現實情況是表外模式似乎顯得更加開放與包容并走得更遠;表外模式通過在其典型模式之外添加各種信用增級手段來達到相同品牌不同配置的目的,滿足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多樣化需求;表外模式更加效率,并在追求安全手段的嘗試上小有成就(如各種內部與外部信用增級措施),但其在朝向更高效率追求的征程中安全價值沒有跟上而發生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摔了一跤。而表內模式雖然略顯保守,但似乎也并沒有落后太多,2010年之后德國的Pfandbrief債券、西班牙的Spanish cdulas債券以及源于英國的整體業務證券化WBS發行時都設立特設目的機構SPV,都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實現了某種程度的破產隔離,從而朝著資產證券化的效率價值追求的征程上邁出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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