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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物多樣性公約》第2條可知,外來物種入侵主要包括對陸地系統和海洋系統的入侵。海洋是陸地面積的近2.5倍,是環境的重要調節器,因其開放程度相比陸地更高因而更容易發生物種的轉移,因此,對自然海域生態系統的破壞,相對陸地系統的物種入侵來說影響范圍更大、時間更長久,控制和治理也更加困難。同時,領海是沿海國領土的重要組成部分,海洋生物入侵還可能對沿海國國家主權構成威脅。因此海洋生物多樣性存在著比陸地生物多樣性更為特殊的潛在危險性。但現實是,在海洋生物入侵方面,無論立法還是研究都落后于陸地生物入侵的防治。預防和控制海洋外來生物入侵是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證沿海國安全穩定的重要內容。
一、海洋生物入侵的概念及其產生的特殊危害
目前,理論研究領域對海洋外來物種入侵并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定義。通過分析、研究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對于外來物種和外來物種入侵所下的經典定義,筆者認為,所謂海洋外來物種入侵,是指某海洋物種通過自然途徑或是人類有意無意的活動,被引入到其他海域生態系統,其建立的族群影響和威脅到了當地的海洋生物多樣性,并對當地海域生態系統和經濟造成了一定的破壞。海洋生物入侵的途徑主要有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引入兩類。自然因素入侵諸如洋流運動,熱帶風暴等自然原因導致的物種轉移;人為活動引入包括船底攜帶外來附著生物,壓艙水,水產養殖品種的引進等。相較于陸地物種入侵,海洋外來物種入侵具有一定的特殊危害性。
首先,入侵的海洋生物會破壞本地海洋生態系統的平衡,降低區域生物的獨特性,威脅本地海洋的生物多樣性。入侵物種可能通過占據當地物種的生態位,建立起自己的種群,逐步消滅當地種族群,打破了維持全球生物多樣性的地理隔離。它們還可能與本土物種進行雜交,對本地物種遺傳多樣性造成破壞。同時,還會破壞當地海底的自然原貌和特有景觀,比如珊瑚礁。此外,外來赤潮生物對生態環境的適應性較強,很可能連續爆發赤潮,對當地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
其次,入侵的海洋生物可能會直接或間接的造成當地經濟上的損失。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危害農林業、水產養殖業的發展,造成景觀破壞進而影響旅游業的收入等,間接經濟損失主要是破壞其他物種的生存環境,改變生態系統。據農業部的初步統計,目前我國已被400多種外來物種入侵,每年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200億元,其中一半以上的損失是海洋外來入侵物種導致的。
最后,入侵的海洋生物會對當地居民的健康造成危害。海洋入侵物種有可能攜帶著一定的寄生細菌或病原體,這將對本地物種的生存環境造成極大的破壞,甚至會對人類健康構成威脅。特別是海水養殖類的物種,經常會攜帶各種病毒和病原體,稍有不慎就會在引入地區爆發疾病。例如,從1993年起,我國海水養殖對蝦開始流行大規模病毒侵害,而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便是當時從臺灣等蝦病流行地區引進了帶病毒的苗種。
海洋是地球生命支持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面積約占地球總面積的71%,是地球生物多樣性最為豐富的區域。由于海洋處在地球的最低處,各種廢棄、污染物質最終都將進入海洋,海水通過洋流運動進行著不停地流動,污染的來源往往難以確定。同時,海上作業的科學技術要求極高,海洋物種一經破壞便難以修復,損害結果往往是無法挽回的。盡管,目前已有二十余部有關外來物種入侵預防及管理的國際公約,但專門解決海洋和水生環境生物入侵問題的國際法律規制卻發展緩慢,落后于陸地生態系統中對生物入侵防治的國際法律規范,也與海洋物種愈發嚴峻的形勢不相適應。
二、風險預防原則的特殊性探析
源于德國環境法的風險預防原則,最初的核心是社會應當通過認真的提前規劃和阻止潛在的有害行為來避免破壞環境。以第二次保護北海國際會議為開端,也就是從海洋環境保護開始,風險預防原則逐漸進入國際環境法領域。由于環境保護領域的范圍廣泛,涉及政治、經濟、倫理、科學等多方面問題,哪怕是在海洋環境領域,目前在國際上都很難對風險預防原則下一個統一或權威的定義。但人們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的價值角度是一致的,根據大量的國際條約和會議宣言對于該原則的表述,我們可以從中得出該原則的核心要素:
首先,環境風險的潛在危害被懷疑達到了一定嚴重的程度。環境風險是指公眾對環境危害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的嚴重程度的認識,具有潛伏性和不可逆轉性,根據發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然和人為兩種。自然的環境風險幾乎是不可控制的,而人為的環境風險產生的關鍵因素是人類利用、開發、獲取資源的活動,當這些活動所引起的環境風險達到一定嚴重的程度時,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當然,風險程度因地區和適用范圍而異,各國可以基于自身對環境標準的要求進行衡量。
其次,發生的風險與其將要產生的危害的因果關系中存在科學認識上的不確定性,人們尚未取得支撐該因果關系的確切可靠的證據。尤其是在面對從未遇見過的新型海洋環境問題時,必然會存在不確定的認識。但是,這種科學的不確定性不能作為延遲行動或拒絕行動的理由,否則,人類及其生存環境或許將遭受更為嚴重的不可逆的損害,這種損害遠比提早做好預防措施的人力財力耗費大得多,更何況人類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的。
最后,風險預防原則能否有效實施關鍵取決于正確有效的風險預防措施。目前國際公認的風險預防措施主要包括:禁止與限制、最佳可行技術、最佳環境實踐和清潔生產等。各國應當在本國能力范圍內,最大化地就現有水平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并以之為重要參考采取相應的措施來預防環境風險。但是從上面對于科學不確定性的論述可以得知,這種不確定性會對成本效益分析構成一定的局限,人類只能夠按照現有的認知水平和科技水平進行分析,在將來甚至有可能被認為是與成本一一效益相違背的。因此,環境風險的成本效益分析只具有參考價值,而不能成為唯一的決定性依據。
三、風險預防原則在海洋生物入侵中的適用
如上所述,海洋生物入侵問題所帶來損害結果是災難性的,但如今,該問題愈演愈烈的現狀似乎還沒有喚起人類的危機意識。風險預防原則在這一問題上是十分具有針對性的,在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上引入風險預防原則,并配以相應的預防措施,同時加強國際協作,必將對海洋生物多樣性形成有力的保護。
(一)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的必要性
1.能夠最大程度的避免海洋生物入侵所造成的危害
國際海事組織指出,這些外來物種的入侵,是對全球海洋健康造成致命威脅的元兇之一。海洋是一個龐大的生態系統,物種的入侵途徑多樣,傳播速度快,繁殖能力強,土著物種的生存空間被占據后,就很難再繼續繁衍,只有逐漸消亡這一條路。海洋物種一旦滅絕,便不復存在。風險預防原則正好與這一點相對應,只要出現對本地海洋物種產生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就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預防。
2.適用風險預防原則弱化了海洋生物入侵對于科學因素的高要求
在無法預知環境對外來物種吸納能力的情況下,根據法不禁止即允許的理論,現行法律一般默認不能證明對環境有害的即視為環境安全的的原則。在海洋生物入侵問題上,無論是在事前預測還是事后治理上都對科學水平有著很高的要求,但在風險與損害的因果關系上一定會存在著科學的不確定性,若是都以無法證明對環境有害而逃避責任,那么必然會放縱外來物種的入侵。采用風險預防原則可以在這點上做到很好的彌補,各個國家都不得以缺乏準確的科學依據為理由,延遲或拒絕采取預防措施使海洋生物入侵帶來的損害最小化。
3.對于海洋物種多樣性的預防保護符合成本效益理論
在應對海洋物種入侵問題上,成本效益分析法確實比較難以適用。一方面是海洋環境復雜性、變化性的特點使得這種預防成本難以精確估測,另一方面是從歷史上來看,對于生物多樣性這一問題的保護,一直以來都遭到忽視,人類通常只會看到引入物種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往往不會考慮本地稀有物種所擁有的更為長久的生態利益。海洋物種一旦滅絕就無法修復,其生態價值是不能夠用金錢來衡量的,貫徹風險預防原則防止海洋生物入侵所帶來的效益一定遠遠大于事后修補所花費的成本。
在防治海洋生物入侵方面,較之損害預防原則,適用風險預防原則明顯更為合適。下面以船舶壓載水這種海洋物種入侵最為典型的例子進行說明。為平衡船舶,保證安全航行,在船舶離岸時底艙都要注入一定的水體,當船舶裝載為了空出噸位,就得將水體排除艙外,這樣就產生了在不同海洋生態系統間進行的壓載水排入和排出活動,同時發生無意的物種引入行為。據估計,船舶每年將約百億噸壓載水帶到世界各地,幾乎每九個星期就會在世界各地發現一種新的入侵者。這種合法的人類活動所引起外來海洋物種的入侵,比違法活動所帶來的危害更大,并且更加難以控制。因此,風險預防原則在海洋生物入侵的防治上更加有效用。壓載水所攜帶的外來物種往往會對本地的海洋生態系統造成破壞,土著物種若是遭到排擠直至滅絕,這種后果是無法修復、無法逆轉的。若是等到破壞后再進行治理,地球生態利益所遭受到的損失將難以估算。目前,將有害水生物體引入新的海洋生態環境已經被確定為全球海洋面臨的四大威脅之一。因此,不僅在船舶壓載水排放之前必須對排放地以及壓載水中的生物進行調查,還應當在本國的能力范圍之內采取足夠的措施進行預防,比如及時清理壓載水中的沉積物等。即便存在尚未確定的科學證明,也應當將預防措施最大化,倘若污染,便再沒有進行治理的機會。
(二)風險預防原則的具體適用
1.將風險預防原則確立為制定相關法律的基本原則
將一項原則能夠盡快用于解決現有問題,最有效率的辦法就是以該原則為中心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如前所述,海洋生物入侵問題具有特殊性和不可逆轉性,針對這類問題法律應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彌補其穩定性和滯后性所帶來的空白,以達到最大限度減少損害的目的。例如我國1988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雖然在立法宗旨、預防原則的精神,提出的諸多訴求,但遺憾的是該法并未明確設立風險預防原則,制度設計等方面或多或少滲透著風險其內容已經無法滿足當前風險社會所在海洋生物入侵問題上更是如此。把風險預防原則正式確立為制定相關法律的基本原則,同時在環境立法中將該原則的幾個要素一一科學的不確定性、危害結果的不可逆轉性、本國范圍內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等在海洋生物入侵問題中具體化,這樣才能夠在短時間能減輕海洋物種遭到破壞的程度。
2.借鑒其他國家相關方面的先進措施
對于海洋生物入侵問題適用風險預防原則最富有經驗的國家是澳大利亞。早在1991年,澳大利亞為預防及控制由壓艙水攜帶引入外來有害水生生物,頒布了《壓艙水管理指南》,這是世界上第一個強制執行的關于壓艙水方面規定的法律。該法明確要求壓艙水排放前要進行交換并去除其中的沉積物。1999年,為保護自然物種,《澳大利亞環境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全法》第一章第3條中規定了預防滅絕、促進受威脅物種的恢復和為鯨建立保護區等措施。此外,還要求行政機關制定有關生物多樣性事務的決策時必須適用風險預防原則。2001年7月起,澳大利亞還加強了對進入其沿海地區船舶的壓艙水管制。凡是由管制機構評估后顯示含有危險外來海洋物種的高威脅度船舶,必須在公海更換壓艙水。這種典型的風險預防方法可以成為我國國內法關于這方面防治的典范。
還有一些國家根據風險預防原則制定具體措施,并且對這類措施給予法律保障。例如,1993年,德國于《遺傳工程法》第6條中規定,從事遺傳改性生物體的任何人必須進行風險評價,這種評價程度應當根據最佳實踐、適用最佳可行技術以避免對人類、自然和環境的潛在危害。而比利時、奧地利等國的相關法律中也存在類似的規定。
3.加強國際協作
由上述海洋的特殊性可以知道,海洋物種的維系和海洋環境的保護不是僅靠一個國家的力量就能做到的。防止海洋物種入侵,必須要加強國際協作,在此之前已經有許多國際公約對這方面做出了相關規定。1982年《海洋法公約》第196條規定: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由于在其管轄或控制下使用技術而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或由于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環境某一特定部分引進外來的或新物種致使海洋環境可能發生重大和有害的變化。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更是多處涉及了風險預防原則。其中第8條規定,各成員國必須通過制定和實施各項計劃或其他管理戰略,建立保護區,重建和恢復已退化的生態系統,促進受威脅物種的復原,防止引進、控制或消除那些威脅到生態系統、生境或物種的外來物種。2000年的《卡塔赫納議定書》第15, 16條中有關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的規定更是充分體現了風險預防精神。
【關鍵詞】跨海大橋;防腐;海工高性能混凝土
范和港大橋是廣東省惠州市第一座跨海大橋,是惠東凌坑至碧甲高速公路的控制性工程,大橋建成后,可解決惠東縣稔平半島與島外的快速交通問題,把半島的可開發資源有效的連接起來,從而帶動巽寮旅游度假區的開發和經濟發展。范和港大橋全長2741m。橋跨組合為:(30+23×50)mPC連續箱梁+(152+300+152)mPC斜拉橋+(19×50)mPC連續箱梁,主橋長604m,主橋采用雙塔單索面,是墩、塔、梁固結的預應力混凝土斜拉橋,引橋上部采用30M、40M、50M預應力砼連續箱梁,采用移動模架現澆施工。
1. 工程環境
范和港大橋設計基準期為100年,對耐久性設計和施工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大橋地處亞熱帶海洋性季風氣候的海洋環境,大氣濕潤,氯離子含量高,對工程結構的耐久性和使用壽命帶來了不利影響。環境作用按其對鋼筋混凝土結構的腐蝕作用的嚴重程度分為6級,具體分級見下表1。
表1 環境作用等級[1]
范和港大橋附近海域最位為3.183m,最低潮位-0.894m,設計最高通航水位為2.105m,設計最低通航水位為-0.766m。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項目所處環境,可知該工程主要構件受環境作用的級別為D、E、F三級,均將遭受嚴重程度以上的腐蝕作用。
2. 防腐體系
為提高混凝自身的抗腐蝕能力,范和港大橋全橋的永久結構均采用海工高性能混凝土,相比陸地上的橋梁,構件的保護層也增大了不少,其抗腐蝕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為了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對處于惡劣環境條件下的工程部位,在常規防腐措施的基礎上結合附加防腐方案來確保橋梁的耐久性。具體防腐方案見下表2:
2.1 海工高性能混凝土。 海工高性能混凝土系用常規原材料、常規工藝、雙摻礦物摻合料及化學外加劑,經配合比優化而制成,在海洋環境中具有高抗氯離子擴散性、高抗裂性和良好工作性。范和港大橋海工高性能混凝土的配合比及施工情況如下:
(1)通過試配來選用性能優良的水泥,水泥中氯離子含量小于0.03%,C3A含量小于10%;礦物摻合料采用粉煤灰和磨細礦渣粉雙摻,其氯離子含量均小于0.02%,磨細礦渣粉28d活性指數大于等于95%;集料中氯離子含量小于0.02%,細集料采用河砂;混凝土拌合用水中氯離子含量小于200mg/L;所用減水劑為復合型高性能減水劑,具有一定的引氣效果,其氯離子含量小于混凝土膠凝材料總重的0.01%;混凝土拌合物中各種原材料引入的氯離子總重量小于膠凝材料總量的0.1%(鋼筋混凝土結構)和0.06%(預應力混凝土結構)。
表2 范和港大橋防腐方案
(2)根據設計要求,樁基、承臺、主引橋墩身、橋臺及主塔水膠比≤0.4,膠凝材料用量≥400Kg/m3;引橋箱梁及其他混凝土水膠比≤0.35,膠凝材料用量≥450Kg/m3,最高膠凝材料用量不宜高于500Kg/m3。
2.2 混凝土保護層。混凝土保護層是包裹在鋼筋外面的一件幫助鋼筋抵抗銹蝕的“外套”,這件“外套”至關重要,其厚度跟質量決定了內部鋼筋何時開始銹蝕。混凝土保護層越厚,其對鋼筋的保護時間就越長,但同時其產生裂縫的風險也在增加,混凝土一旦產生裂縫,空氣中的水汽更容易與混凝土內部鋼筋接觸,更早地出現鋼筋銹蝕問題。混凝土保護層施工控制措施如下:
(1)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從鋼筋外緣而不是主筋外緣算起,其控制偏差為(+10,0),骨架鋼筋和綁扎固定墊塊的扎絲不得侵入保護層。墊塊尺寸不允許出現負偏差,正偏差不得大于5mm,構件側面和底面所布設的墊塊數量不少于4個/m2[2]。
(2)海工高性能混凝土具有高膠凝材料用量、低水膠比與摻入大量活性摻合料等特點,其早期體積穩定性差、容易開裂。大體積混凝土由于其散熱困難,混凝土內部容易積聚較高溫度,更容易出現由于水化熱引起的開裂問題。在范和港大橋多個工程部位的大體積混凝土施工中,采用冷卻水管的水循環和熱傳遞效應來降低混凝土內部的溫度,控制住大體積混凝土施工的開裂現象。
(3)混凝土構件許多后期發現的裂縫都是由于初期養護措施不到位產生的細微裂紋逐漸發展形成的,海工高性能混凝土初期養護的質量是裂縫產生的關鍵。為防止表面混凝土失水造成干縮裂縫,在混凝土初凝后必須進行養護。由于不能使用海水進行養護,而淡水供應比較緊張,確保混凝土表面一直處于濕潤狀態比較困難;使用薄膜包裹養護最大的問題是海風容易將其吹開,造成養護措施失效。綜合考慮上述因素以后,最確定個別工程部位采用養護劑進行養護。養護劑是一種高分子涂膜材料,噴灑在混凝土表面后固化,形成一層致密的薄膜,使混凝土表面與空氣隔絕,防止水分過快蒸發,保證混凝土有較好的保水養生條件。
關鍵詞:海洋產業;藍色經濟區;山東半島
Abstract:It is necessary to focus on the marine industry for creating the Blue Economic Zone of Shandong Peninsula, and hold on the rule of coordinating the land and the sea,and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marine industry and sea―front paring with the quite mature system of marine industry abroad,we have some problems to be solved,for example,unreasonable industry structure,inadequat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serious pollution. So basing on the advanced experiences,the article puts forward some advices.
Key Words:marine Industry,the Blue Economic Zone,shandong peninsula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09)10-0020-05
2009年4月總書記視察山東時強調指出:“要大力發展海洋經濟,科學開發海洋資源,培育海洋優勢產業,打造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為豐富深化區域發展戰略、促進科學發展指明了努力方向,也給山東發展藍色經濟區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打造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必須以海洋產業為重點,堅持海陸統籌,海洋產業與臨海產業一體化發展。近年來山東省海洋產業發展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產業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制約了藍色經濟區的進一步發展。因此,應深入貫徹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緊抓歷史機遇,調整產業布局,培育海洋優勢產業,為推動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一、海洋產業發展相關理論綜述
(一)海洋產業的內涵及分類
海洋產業是指在海洋及其空間進行的各種經濟性開發活動和直接利用海洋資源進行生產加工,以及為海洋開發、利用、保護提品和服務而形成的各種生產和服務活動,包括海洋漁業、海洋油氣業、海洋鹽業、海洋化工業、海洋生物醫藥業、海洋船舶工業、海洋交通運輸業、濱海旅游業,以及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務業等。
對海洋產業的分類主要有三種方法。首先,根據三次產業分類法,劃分為海洋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這是較為常用的分類方法。其中,海洋第一產業以直接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為特征,即海洋漁業;海洋第二產業以對海洋資源的加工和再加工為特征,主要包括海洋鹽業、海洋藥物和食品工業、海洋油氣業等;海洋第三產業為海洋服務業,其生產活動以提供非物質財富為特征。其次,按照技術標準和時間標準,劃分為傳統海洋產業、新興海洋產業和未來海洋產業。最后,根據海洋產業的定義,將海洋產業分為主要海洋產業,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務業和海洋相關產業。
(二)海洋產業布局
在產業集聚與擴散規律的作用下,海洋產業布局的演化大致經歷了均勻分布階段、點狀分布階段和“點――軸”分布階段。學者于謹凱等(2009)利用“點――軸”模型分析得出,作為海洋產業布局主體的涉海企業在空間選址上有向中心“點”集聚的動能,其中漁業、濱海旅游和海洋交通運輸業的集聚效應和帶動作用較明顯,并基于此提出我國海洋產業空間布局體系。趙昕、余亭(2009)利用集中度和均衡度分析,指出我國海洋產業發展并未絕對集中,各省市間、不同產業間分布不均衡。韓立民、任新君(2009)則從海域承載力的角度出發,提出應通過海洋產業的合理布局維系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海洋產業集群
在海洋產業集群成因研究方面,方景清等(2009)認為海洋高新技術產業集群作為產業集群的一種類型, 其形成機理與其他產業集群的形成機理相同,即外部經濟說、交易費用說、技術創新說、競爭協作說。馬麗卿、胡衛偉(2009)以長三角地區海洋旅游產業集群為例,得出海洋旅游產業集群成因包括四方面:市場因素、產業內部因素、區域環境因素(優越的經濟地位、區位條件、產業發展環境、積極的政府導向)、旅游資源因素。
二、海洋產業發展國內外經驗借鑒及啟示
(一)國外海洋產業發展經驗:以日本為例
1. 實施海洋產業可持續發展戰略。日本政府非常重視海洋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日本曾提出實現“環之國”的國家目標,旨在創建可持續發展的循環型社會。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立足于長遠發展的海洋開發基本構想及推進方案》、《第九次港口建設七年計劃》、《二十一世紀港口構想》等政策措施,以促進海洋產業可持續發展。同時,日本政府制定了完善的稅費制度,對涉及可持續發展相關項目、海洋科研費用、購置研究用設備等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除政府財政撥款外,日本政府還積極引導商業銀行銀團貸款,給相關企業提供了有力的信貸支持。
2. 重視科技的力量。日本海洋產業開發實現了從依靠海洋資源到依靠科技進步的轉型。近年日本加大了海洋科技領域的科研力度,涉及到海洋環境探測技術、海水資源利用技術、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技術等方面,以技術創新改造傳統海洋產業,實現可持續發展。
3. 產業結構合理。日本海洋三次產業中第二、三產業發展較快,其中海洋旅游業、港口及海洋運輸業、海洋油氣業屬于支柱產業。日本海洋旅游資源豐富,日本政府曾提出“觀光立國綜合戰略”,將旅游業置于戰略產業地位,其業務范圍涉及國內外,推動了沿海旅游業發展。在港口及海洋運輸業發展方面,通過實施一系列舉措提高港口功能性,如完善通關手續、港口24小時開放等,改革港口的高成本結構。
(二)國內海洋產業發展經驗:以浙江為例
浙江省位于我國沿海中部,處于經濟發達的長江三角洲南翼,瀕臨東海,發展海洋經濟具有得天獨厚的資源組合優勢與經濟區位優勢。近幾年浙江省海洋經濟總量規模不斷擴大,在該省國民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
在浙江省海洋產業核心層,即主要海洋產業方面,海水利用業、海洋交通運輸業、濱海旅游業、海洋漁業所占比重較高,海洋電力業、海洋船舶工業、海洋生物醫藥業、海洋交通運輸業發展較快,而海洋漁業在海洋產業結構調整中向縱深發展,所占比重有所下降。在海洋產業支持層方面,浙江省不斷提高海洋服務意識,加大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務業投入力度,使海洋信息服務業、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服務、海洋保險與社會保障業、海洋科學研究與技術服務業、海洋環境保護業、海洋教育得到進一步發展。在海洋產業層方面,海洋相關產業發展穩定,涉海服務業、海洋設備制造業、海洋批發與零售業發展相對較快。
浙江省海洋三次產業結構較合理,呈現“三二一”的格局。首先,海洋第一產業即海洋漁業逐步向縱深發展。浙江省根據漁業資源及環境變化,及時調整政策,加大漁業結構調整和漁民轉產轉業力度,海洋漁業呈現出由捕撈向養殖轉變、由近海向深海遠洋轉變、數量型向效益型轉變的良性發展趨勢。與此同時,浙江省努力拓展漁業發展空間,轉變漁業增長方式,延長漁業產業鏈,依托漁港、漁鄉漁村、養殖園區、人工魚礁,大力發展休閑觀賞漁業,使海洋漁業在結構調整中向縱深發展。其次,第二產業發展穩健。在涉海工業中,初步形成以電力、化工、船舶修造為主體的臨港工業發展格局,尤其是船舶制造業發展較快。浙江省實施船舶工業轉型升級行動計劃,支持船企技術改造和兼并重組,采取引進吸收和自主創新相結合的方法,大力發展特種液化氣船、化學品船、海洋工程船等高技術高附加值新型船舶工業,加快發展高科技船用設備及配件,延長船舶工業產業鏈,鼓勵優勢船企做強做大,提高綜合實力,形成新的競爭優勢,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組合。最后,第三產業增長較快,且在海洋經濟中占據主導地位。總體來看,浙江省海洋產業結構較為合理,第二、三產業地位比較突出,尤其是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上升較快。
(三)國內外海洋產業發展的啟示
1. 推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發達國家或地區海洋三次產業結構中,第三產業比重不斷增加,其中濱海旅游業和海洋運輸業發展較快,“二三一”次產業結構正向“三二一”次產業結構發展。
2. 海洋產業可持續化發展。隨著部分海域生態環境日益惡化,漁業資源破壞嚴重,部分海島開發秩序混亂等問題的日益凸顯,發達國家普遍開始重視海洋產業的可持續化發展。通過轉變產業開發模式,建立海洋監測預警機制等方式,實現可持續發展。
3. 重視科技進步的力量。科學技術進步決定了海洋產業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海洋產業屬于技術密集、人才密集、資金密集型產業,因此海洋產業的發展需要科技力量的支持。發達國家或地區普遍重視海洋基礎研發及海洋人才教育,各國政府都提供了優惠政策扶持海洋產業發展。
4. 政府實施綜合管理模式。海洋產業的綜合性和整體性,要求政府實施綜合管理模式,通過明確各部門職責,加強部門間的協調合作,達到強化產業管理力度、提高整體經濟效益的目的。
三、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海洋產業發展SWOT分析
(一)山東藍色經濟區海洋產業發展的有利條件
1. 地理區位優勢。山東半島位于中國東部沿海,地理位置優越,是連接環渤海經濟圈和長三角的橋梁。同時,山東處在東北亞經濟圈的圈層中心,是對外開放的重要窗口。山東半島是中國北部延伸至太平洋的前緣,是通向各大洲的重要門戶。山東半島還與朝鮮半島、日本列島隔海相望,且海上交通便利,具備開展國際經濟合作得天獨厚的條件,有利于半島藍色經濟區海洋產業的發展。
2. 資源優勢。首先,港口資源豐富,是我國長江口以北具有深水大港預選港址最多的岸段。山東半島海岸線長達3121公里,長度約占全國的六分之一,可建萬噸級以上深水泊位的港址有50多處。其次,海洋再生和非再生資源豐富。山東半島地處溫帶,日照充足,水質肥沃,適合魚類和水生生物的生長繁殖,具有經濟價值的各類水生生物資源達400多種,漁業資源豐富。已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53種,半島北部海域石油、天然氣地質預測儲量巨大,地下鹵水凈儲量約74億立方米,含鹽量6.46億噸。最后,濱海旅游資源豐富。濱海沙灘是山東最有特色的濱海旅游資源之一,主要分布在半島南部沿岸,具有坡緩、砂細、浪平等特點,且陽光充足、氣候宜人,頗受國內外游客青睞。山東沿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也極具特色,除獨特的海洋和陸地景觀外,諸多人文景觀也吸引了大量國內外游客前來觀光。同時,山東沿海海產品和土特產品豐富,成為旅游者購物首選。
3. 科技優勢。山東省是全國海洋科技力量的聚集區,是國家海洋科技創新的核心基地。山東省擁有國家駐魯和市屬以上海洋科研、教學機構56所,數量占全國的一半以上。有兩院院士18名,擁有各類海洋科學考察船20多艘,省部級海洋重點實驗室27個,國家級高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科技興海示范基地10個。雄厚的科研實力、優秀的人才團隊及不斷增強的源頭創新能力為發展藍色經濟積蓄了創新優勢。
4. 產業基礎優勢。較強的海洋經濟實力為藍色經濟發展奠定了良好的產業基礎。近年來山東省海洋經濟呈現出健康持續快速發展的良好態勢,運行質量和效益穩步提升。2008年全省海洋生產總值5346億元,占全國海洋生產總值的18%,占全省生產總值的17%,居全國第二位。其中,船舶制造、海洋化工、海洋油氣、海洋工程裝備制造、海洋食品加工等優勢主導產業不斷壯大,海洋生物醫藥、沿海風電等新興產業發展迅速。
5. 基礎設施優勢。近年來山東省不斷加快公路、鐵路、海運、河運、航運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的基礎設施體系為發展藍色經濟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山東藍色經濟區海洋產業發展的制約因素
1. 海洋產業結構不合理。山東省海洋第一產業的比重仍占海洋經濟總量的60%以上,第二、三產業發展緩慢。其中,海洋漁業所占比重較大,其后依次是海鹽業、海運業、修造船業、海上油氣業、濱海旅游業和濱海砂礦業。新興產業占比較小,如海水養殖、海產品精深加工、臨港工業、海洋生物和海洋化工等新興海洋產業發展相對滯后。由此可見,山東省海洋傳統產業占比偏大,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主要指第二產業)成長不足,第三產業發展仍存在較多空白,海洋產業發展后勁不足。此外,海洋產業結構層次較低還導致了漁業資源的相對匱乏。近年來依靠擴大漁業規模提高海洋經濟總量,致使近海漁業資源狀況嚴峻,一些傳統的大宗經濟魚類資源接近枯竭,代之以上層魚類及頭足類為主,近海捕撈業的衰退將會制約山東省海洋產業發展。
2.海洋生態環境惡化。山東省近海環境污染較嚴重,港口、海灣、河口及靠近城市的海域污染情況尤為嚴重。究其原因主要有四點:第一,陸地廢水排放污染;第二,近海水產養殖廢水污染;第三,石油污染;第四,頻發的海洋自然災害導致山東半島沿海海洋生態環境惡化。
3. 海洋科技創新不足,且科技成果轉化率較低。雖然山東省海洋產業科技實力較強,但還遠不能滿足海洋開發的實際需要。山東海洋產業科技創新主要體現在水產養殖方面,但該產業缺乏獨立性,只能作為為養殖業服務的配套環節,其終極產品難以完全體現高科技的價值。海洋鹽業及鹽化工業產品種類少,新產品開發緩慢。海洋科技整體水平僅局限于海洋科學,而與海洋科學相結合的技術密集型產業中所涉及的電子、生物技術、機械、工程、自動化、化學、激光等領域創新較少。此外,科技成果產業化程度偏低,項目產業化速度慢,存在科研與市場“脫節”問題。
(三)山東藍色經濟區海洋產業發展的機遇
1. 時代背景良好。2009年4月總書記視察山東時強調指出,要大力發展海洋經濟,科學開發海洋資源,培育海洋優勢產業,打造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總書記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對豐富深化區域發展戰略、促進科學發展指明了努力方向并作出重要部署。當前在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大格局中,已在沿海五個區域確定了區域經濟發展龍頭,即遼寧、天津、上海、廣東、廣西。而山東地處連接京津冀地區和長三角、珠三角的重要位置,找準戰略定位并盡快實現區域發展突破顯得尤為重要。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戰略的提出,順應了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既立足于山東發展實際,又放眼全國發展大局,定位科學,切實可行,付諸實施后,必將使山東半島的區位優勢和各種資源優勢真正轉化為區域競爭優勢和產業融合優勢。
2. 政策環境良好。打造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培育海洋產業發展新優勢,有利于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實現新突破,為此,山東省出臺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推進海洋產業發展。在現行政策基礎上,著重從海洋科技創新、人才支持、投融資、財稅、土地與海域使用、深化改革、對外開放措施等七個方面給予省級扶持政策,并積極爭取國家級優惠政策,扶持藍色經濟區發展。
在投融資政策方面,山東省擬設立海洋產業投資基金,由省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聯合其他投資機構共同募集設立,以海洋二、三產業中的重點行業、第一產業中的高科技產業為主要投資方向,初步確定以海洋工程裝備制造業、船舶工業、海洋生物技術產業、海洋精細化工、海水綜合利用等主要海洋產業以及港口、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建設為投資重點領域,同時還將設立海洋開發銀行、金融租賃公司等,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強力支持藍色經濟海洋優勢產業發展;在土地和海域使用優惠政策方面,山東省將積極爭取國家用地、用海指標,對重大產業、基礎設施等項目優先安排用地、用海計劃;在對外開發方面,擬爭取設立東北亞自由貿易試驗區,努力提高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與東北亞經濟圈的融合程度。
3. 濱海新區的崛起對山東海洋產業發展帶來一定積極影響。一方面,濱海新區發展帶動要素區際流動,為山東海洋產業發展助力。隨著濱海新區的崛起,海洋經濟中心沿東部沿海一線向環渤海地區轉移,同時伴隨著人才、資本、技術等要素的區際流動,使得山東產生“伴隨型”經濟發展,從根本上提高山東海洋產業結構層次。另一方面,濱海新區的崛起帶動了環渤海經濟圈的區域協作,加速了經濟一體化進程,山東可抓住契機實現海洋資源整合,增強海洋產業競爭力。
(四)山東藍色經濟區海洋產業發展的威脅
天津濱海新區作為新的增長極和發展點,勢必會對山東海洋產業發展產生“倒吸”效應,加速山東省生產要素的外流。同時濱海新區經濟的空間擴張,也會使山東海洋經濟的市場、產業受到空間擠壓,如天津港和已獲批建立的東疆保稅港區,都將對青島港產生巨大競爭。天津的海洋化工業和海鹽業,也將對山東的海洋化工業和海鹽業產生巨大擠壓。
四、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海洋產業發展對策
(一)SO戰略:利用自身優勢抓住外部機遇
第一,充分利用山東半島海洋資源、科技資源等優勢,規劃整合要素資源,形成東西結合、優勢互補、產業互動、布局互聯、協調發展的新局面。膠東半島地區應以青島為龍頭,煙臺、濰坊、威海為骨干,著力打造沿海高端產業帶。青島應充分發揮資源、科技、區位等優勢,以可持續發展為出發點,建設海洋自主研發和高端產業聚集區,及海洋環境生態保護示范區;煙臺應借助自身資源、空間和產業等優勢,以港口建設發展為突破口,以海洋科技進步引領產業發展,重點培植水產養殖加工、船舶工業、海洋工程裝備、濱海旅游等海洋優勢產業;威海與日韓區位優勢明顯,可加強國際經濟合作。魯南地區應著力構建臨港產業帶,以建設日照精品鋼基地為重心,加快現代港口物流業發展。黃河三角洲地區應摒棄“重河輕海”的舊觀念,把握河海雙重優勢,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科研與產業相融合,爭取在臨港產業開發、海洋漁業開發、生態旅游開發上實現突破。
第二,加大科技創新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首先,應針對山東半島海洋科技創新不足之處,加強與省內外著名院校、研究機構及大公司、企業研發機構的合作,采取技術聯姻、知識共享、合作開發的方式,最大限度利用現有科技資源,達到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其次,加快高新技術向傳統產業滲透,引導海洋與漁業企業開發新產品、研究新技術,推動海洋科技產業化進程。
第三,抓住天津濱海新區發展契機,緊跟環渤海經濟圈經濟一體化進程,以平等互利為基礎,通過區域協作,實現垂直分工和水平合作,加速海洋資源整合,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力。
(二)WO戰略:利用外部機會改進內部弱點
第一,重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保護海洋環境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重要手段。首先應加大依法治海力度,嚴格貫徹落實海洋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海洋環境監督執法力度。其次,鼓勵相關企業降低能耗、排污量,嚴加整治技術落后、污染嚴重的企業,對其進行清理改造。最后,適時借助政策調控、市場機制等手段,制定相應具體措施,如排污收費、發放排污許可證等,加強污染控制,改善海洋環境。
第二,提高政府綜合管理能力。我國海洋管理權責模糊、效率低下現象普遍,因此山東省應充分認識到在這方面的不足,借鑒發達國家綜合管理模式,提高政府管理人員和民眾對綜合管理的認識,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統一的海洋綜合管理機構及執法機構,強化海洋產業管理力度。
(三)ST戰略:利用自身優勢抵御外部威脅
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經濟的競爭不再是單一產業、單一城市的競爭,而是提升到區域一體化的更高層面。濱海新區的崛起帶來了經濟一體化的機遇,也對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的發展構成一定的威脅。鑒于此,山東省既要與其他區域的相關產業建立強關聯性,又要形成錯位發展,揚長避短,以提高區域產業競爭優勢。首先,可考慮建立城市協調聯動機制,強化政府間協調,積極組織企業、社會團體間的合作交流,推動區域內海洋產業發展。其次,將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與天津濱海新區、遼寧省“五點一線”等環渤海開發戰略結合起來,避免重復投資、重復建設,減少區域間要素流動障礙,打破市場的地域分割。最后,積極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充分利用半島經濟與日韓經濟互補性強、合作基礎好等優勢,以更加積極的姿態參與國際分工協作、區域經濟合作,使內、外源經濟協調發展,全方位提升半島藍色經濟區的整體實力。
(四)WT戰略:克服內部弱點和避免外部威脅
第一,優化產業結構。山東省海洋產業結構不合理,第一產業占比過重,因此應加速海洋產業結構升級,積極向“三二一”結構形式轉變。首先,應大力發展海洋第三產業,如海洋交通運輸業、濱海旅游業等。一方面可以實現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另一方面,海洋交通運輸業可以帶動電子、機械、造船等相關產業發展,對區域經濟發展起到良好帶動作用。其次,加大技術開發的投資力度,推動海洋第二產業發展。海洋第二產業如船舶制造、油氣開采、海水化工等產業能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發達國家海洋第二產業產值能占海洋產業產值的一半,因此,應加大第二產業技術開發力度,并迅速投入使用,在優化產業結構的同時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最后,第一產業發展應以保護海洋環境為前提,海洋保護與海洋資源開發共同規劃、共同發展,在此基礎上積極推進漁業產業化經營,逐步形成結構合理的現代漁業產業。
第二,加速產業集群建設,提升山東半島海洋產業競爭力、區域競爭力。重點培育海洋優勢產業,打造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和較強競爭力的產業集群,同時將海洋產業發展與區域經濟發展相結合,通過產業集群化推動藍色經濟區經濟增長。山東省應克服自身產業布局缺陷,將適宜在沿海地區發展的海洋產業、臨海產業、臨港產業等同一產業相關的企業布局在沿海地區,形成完整的產業鏈。但也要注意避免產業低質同構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應堅持錯位發展、優勢互補的原則,促進藍色經濟區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葉向東.海洋產業經濟發展研究[J].海洋開發與管理,2009,(4).
【關鍵詞】國際環境合作 全球環境危機 國際環境法
一、國際環境合作的概念
所謂國際環境合作,是指對已經發生的對國際社會有共同影響的環境問題和對全球環境有損害或潛在危害的活動,國際社會有關國家以謀求共同利益為目的,本著全球伙伴和合作精神,采取必要的共同行動和措施加以解決。
關于國際環境合作的概念,應該至少從四個方面來認識和理解:第一,國際環境問題的嚴峻性,是我們研究國際環境合作的現實和邏輯前提。國際環境合作在世界范圍內廣泛開展,相關研究文獻增長迅速,這主要是因為在日益惡化的全球環境壓力下,世界各國紛紛意識到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嚴峻的全球環境危機的客觀現實促使國際社會的國家及國際組織不斷加強國際環境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全球環境的進一步惡化。第二,全人類的共同利益,是國際社會開展國際環境合作的思想基礎。從某種程度上講,國際環境合作所謀求的“共同利益”,不僅僅包括相關國家的直接環境利益,更應包含整個國際社會長遠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是全人類之共同利益。在全球環境的保護上必須首先強調全人類總體利益,不能各行其是。合作的初衷和歸宿就是利益的共享,國際環境合作亦是如此。國際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合作,正是因為合作能夠給國際社會的成員帶來共同利益。從某種程度上講,國際環境合作體現的是一種雙贏或者共贏的思想,全世界各國人民是國際環境合作的最終受益者。第三,國際環境法,是開展國際環境合作的法律依據。國際環境合作原則作為國際環境法的一項原則已經得到了普遍認可。國際環境法,作為人類應對國際環境問題的法律,隨著全球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其發展越來越迅速,它為國際環境合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行為準則。國際社會開展國際環境合作,決不能擺脫國際環境法律原則與規則的約束。第四,國家與國際環境組織,是國際環境合作的行為主體。就目前的現狀而言,國家作為國際環境合作的基本主體所發揮的作用還很有限,而國際環境組織的作用卻日益凸現。
基于以上認識,國際環境合作指國際社會主要成員面對嚴峻的全球環境危機,為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依據國際環境法規范通力協作共同治理保護全球環境的行為。目前國際環境合作的領域非常廣泛,涉及臭氧層破壞問題、全球氣候變暖問題、海洋環境污染問題、生物多樣性保護問題、土地沙漠化問題、跨界環境污染問題等諸多問題。減少有害氣體排放,保護大氣臭氧層以防止全球氣溫的進一步升高,消除世界范圍內的酸雨以及解決公海污染,全球氣候變化的框架合作、蒙特利爾合作、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合作以及京都議定書簽訂,都是國際環境合作的具體體現。隨著全球環境危機的日益緊迫,在國際社會尤其是國家的共同努力下,國際環境合作的領域和范圍會越來越廣泛。
二、國際環境合作的基礎
1、全球環境問題的嚴峻性和復雜性,是國際環境合作發生的必然性和現實基礎
眾所周知,環境問題的危害性在于它不僅僅阻礙了人類的發展,更重要的是它危及著人類的生存。目前全人類正面臨著“自作自受”的全球環境危機,形勢非常嚴峻。例如,溫室效應、臭氧層破壞、生物物種銳減、土地沙漠化、海洋環境污染等許多問題并不只是某一個國家的內部嚴重的環境問題,而且已經成為了全球性的公害,成為了國際社會共同面臨的威脅;再加上環境問題本身帶有客觀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全球環境危機的化解,并非哪一個國家之能力所及的,唯有國際社會各個成員,尤其是國家的同舟共濟、通力合作。國際環境合作,是解決國際環境問題的唯一出路。
2、人類環境意識的覺醒與增強,是國際環境合作形成與發展的思想前提和基礎
隨著人類環境意識的提高,人們逐漸認識到環境問題的全球化,認識到全球環境問題的嚴重性,認識到在共同危機面前的各國能力的有限性,認識到國際環境問題的解決對整個國際社會和全人類的發展的有益性,進而使得環境合作的意識和愿望才深入人心,使得國際環境合作成為國際社會的一種共識,這為國際環境合作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這種認識有待進一步加強并逐步轉化為各個國家具體實踐。
3、國際政治與經濟的發展狀況,是國際環境合作的實踐平臺和基礎
當今世界的時代主題――和平與發展,為國際環境合作提供了實踐平臺,使得國際環境合作更具可行性。國際和平穩定的政治秩序為國際社會共同面對全球環境問題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和氛圍,可想而知,如果沒有和平穩定的政治環境,國際環境合作的開展就會更加艱難。環境資源是每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最為根本的物質條件和基礎,但另一方面世界經濟的發展又為國際環境合作創造了條件,環境問題的解決最終要依靠一定的物質力量。
4、環境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是國家環境合作踐行的科技基礎
國際環境合作有賴于科學上的共識,要求對環境問題的形成原因、發生機制、危害特點及方式、變化規律、發展趨勢、防治對策等形成較為一致的科學認識,否則必然會喪失國際環境合作的科技基礎。環境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必將為國際環境合作提供越來越堅實的科技基礎。
5、國際環境法的產生與發展,是國際環境合作的法律基礎
在國際社會日益走向法治化的今天,隨著國際環境法得以迅速發展,國際環境合作領域早已被納入國際法治的視野范圍。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與規則,是國際環境合作的指導原則與行為準則。國際環境合作不能超越國際環境法的約束范圍,否則將無疑是對整個國際法律秩序的破壞。
三、國際環境合作的發展及其障礙
自1972年聯合國召開的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并通過《人類環境宣言和行動計劃》以來,到1992年的“環境與發展會議”,國際環境合作取得了可喜的進展: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為代表的國際環境組織紛紛成立,設立環境管理機構的國家也越來越多,目前設置環境管理機構的國家已達到150多個。環保投資不斷增多,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會議頻繁召開,國際環境合作領域的談判也日益增多,90年代以來平均每月就有一次。國際環境法得到迅速發展,國際組織決議、政府間宣言、雙邊協定、地區性公約和全球性公約等國際法律文件數量不斷增加,內容廣泛,涉及到環境問題的各個領域。“可持續發展”已成為各國共同的發展戰略,“綠色文明”成為各國共同的發展目標。但是,由于世界各國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經濟發展模式、政治體制、地理環境、資源狀況、歷史傳統和風俗習慣的差異,當前世界各國在國際環境合作方面仍然存在著不同甚至對立的利益和主張,再加上國際環境問題本身的復雜性,這些都構成國際環境合作發展的障礙,主要體現在客觀現實、思想觀念、行動實踐三個方面。
1、環境問題本身及其相應機制的復雜性,是國家環境合作的客觀障礙
國際環境問題具有普遍性、整體性、共同性、科學技術性等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它的解決不是任何一個國家單槍匹馬能夠勝任的,而且環境問題涉及一系列自然、經濟、政治以及法律等各種復雜問題和利益關系,這些往往會造成有關國際環境公約和協定制定的不完善,使得制定的各項具體措施在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難,從而阻礙國際環境合作的進一步發展。
2、國際社會整體利益、全人類共同利益與國家利益、民族利益之間的矛盾與沖突,是國際環境合作發展的思想障礙
全球環境意識雖然日益深入人心,但在國際環境合作的過程中,狹隘的國家利益、民族利益至上觀念往往左右著合作的方方面面。每個國家的環境利益都不是孤立的,局部會影響到全球環境的惡化,最終損害的是每個國家和民族的利益。因此,為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全球環境意識有待進一步轉化為各國的實際行動,各個國家不應該著力強調各自的局部利益,而應著眼于整個國際社會利益,當然,這有賴于現代觀由以國家利益為主向兼顧國家利益與全人類共同利益之間的平衡轉化,有賴于全球環境意識的進一步發展和國際環境合作實踐的進一步推動,尤其是大國的現實推動。
3、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是國際環境合作發展的實踐障礙
當前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圍繞環境惡化的責任與義務公平分配問題、關于資金援助和技術轉讓問題、國際貿易的環境標準等問題形成了涇渭分明的兩大陣營。在這一對尖銳的矛盾中,發達國家居高臨下、處于攻勢,政治經濟上的霸權主義使得發達國家在所有國際環境問題談判中占據統治地位,并且國際環境組織大多在發達國家的操縱下,而發展中國家,既缺資金又缺技術,也缺乏談判的影響力,在國際環境合作問題上往往處于很被動的境地。可以說,國際政治經濟秩序中存在著很多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因素,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國際環境合作公平性的實現。
盡管世界經濟的全球化和全球經濟的一體化加深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相互依賴性。然而,相互依賴和長遠利益的一致性并不能消除這兩類國家在解決全球環境問題上的矛盾分歧,從某種意義上講,兩類國家之間的矛盾分歧是國際環境合作發展難以擺脫的瓶頸。
四、國際環境合作的發展出路
1、大力呼吁,轉變觀念
國際社會應該繼續大力呼吁環境保護問題的嚴峻性和緊迫性以及國際環境合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側重強調國際社會整體利益觀念或者全人類共同利益原則,以期逐漸轉變國際社會成員特別是國家狹隘的民族利益至上的觀念。
2、加強國際環境法的立法與實施
國際社會日益走向法治社會,國際法的效力也日益得到加強,然而國際環境法,作為國際法的新分支和國際環境合作的法律基礎,其目前的效力發揮并不使人滿意。國際環境立法的成就非常顯著(正如前述),但國際環境法只是在制定環境公約上是勝利了,但在實施上卻是困難重重。國際環境立法中不乏宣言、綱領等之類的所謂“軟法”,之所以稱之為“軟法”,關鍵就在于它的立法規范中多數具有建議性質并缺乏可操作性的實施機制,而且它的實施并不像國內法那樣有著國家強制力的堅強后盾作為保障。鑒于此,國家環境立法應該更加具體細密,以強調責任的追究使之更加具有可實施性。
3、加強南北對話與溝通
國際環境合作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矛盾與利益的協調與平衡程度。只有溝通好了,治理全球環境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技術資金的援助計劃才會真正落到實處。在發達國家于國際環境合作領域占主導領先地位的情勢下,發展中國家應當主動尋求談判開展多項合作,爭取多渠道利用國際資金和廣泛借鑒先進管理經驗。對話與溝通,,尋求兩類國家的利益共同點,是理想的發展路徑。
【參考文獻】
[1] 亞歷山大?基斯:國際環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 趙柯:國際環境合作的存在基礎與發展障礙[J].中國環境管理,1998(1).
[3] 潘抱存:國際環境法基本原則中的宏觀思考[J].法學雜志,2000(6).
[4] 于志達: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J].南開經濟研究,1994(3).
切實樹立綠色發展理念,明確生態文明建設主體地位
近年來,日趨嚴峻的環境問題不斷引發人們對經濟發展方式的深思,尤其是在氣候惡化、空氣霾害、土壤污染等事件嚴重威脅人的健康乃至生存安全的時候,引致了人們福利水平的不增反降。而緣由并不是由于物質財富的減少,而是因為資源環境的損害使生態系統中的既有功能弱化,導致了環境福利水平的降低。追究造成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發展理念的偏移和對自然規律缺乏敬畏的隨心所欲。事實上,在我國的傳統文化中,對自然世界的尊崇精神自古有之,如“道法自然”與“天人合一”的生態思想與治理觀念,就詮釋了人與自然協調共生的內在機理。然而,在現代社會里,由于對物質財富追求心理的過度膨脹,引發了人們對當期利益的強烈訴求;而在社會管理體系中,不正確的政績觀及其GDP崇拜,更加讓長期效應難以貼現,使得短期利益和能夠顯現出來的經濟增長成為衡量社會財富的重要指標,并由此引致了以犧牲生態環境和未來利益為代價以實現當期增長的行為邏輯。長此以往,便衍生出嚴重的資源環境破壞和生態資本衰減,導致經濟社會發展的內部約束越來越多并越來越硬,制約了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對此,迫切需要發展模式的矯正及發展思路的糾偏,需要遵從自然規律、崇尚生態環境和推崇綠色發展的新理念。
思路決定出路。要想實現綠色發展,就必須確立資源環境的核心地位,建立生態優先的主體意識,全方位強化綠色發展理念。只有完全破除“唯GDP論英雄”的政績觀,強調增長的質量和可持續發展的增長,構建資源環境價值內化后的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確立綠色發展的引導機制,才能從根本上糾正發展的方向,轉換發展的軌跡,創造并形成中國的生態建設道路和綠色發展模式。
加快構建生態優先制度框架,不斷完善綠色發展政策體系
生態文明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高級階段,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和人類從必然王國走向自由王國的終極目標。建設生態文明,實現綠色發展,絕非一時之想,一朝之策,也絕非一蹴而就的簡單之事,而是需要大眾齊心基礎上的長久恒心和持久耐心。這就需要建構一個完整的制度框架,制定一個良好的政策體系并創建一個人人愿意積極參與的環境氛圍。從已有的實踐看,我國雖然建立了旨在保護生態環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如在上世紀80年代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此后又先后出臺了《環境影響評價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和《清潔生產促進法》等等以及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而不斷做出的修訂與調整,同時,還依據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確立了中國的可持續發展總體戰略與政策框架,在綠色發展實踐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先前發展不夠而造成的物質匱乏,使得人們對GDP短期增長目標重點關切,缺失了對資源環境及長期利益的訴求欲望,衍生出以降低資源環境成本、弱化生態管理措施來確保經濟增長的短期行為。長此以往,將使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積重難返。
為此,構建生態優先的制度框架,完善綠色發展的政策支持體系,建立起從生態優先理念―環境法規制度―綠色發展政策―實踐操作機制的完整鏈條,對最終實現綠色發展意義重大。值得肯定的是,經過修訂完善后的“新環保法”,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環保法于2015年1月開始實施。與之相伴隨,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也從2016年進入實踐環節,表明了中央動用一切力量,排除一切雜念,全方位立w化的開展環保督察巡視和嚴格環保執法的決心,體現了切實推行發展綠色化和實現綠色發展的強烈意志。但與這種宏觀管理措施相配套,還需要面向企業微觀主體的綠色發展機制構建,如企業綠色許可發放、能源消費配額等約束性的制度建立,綠色稅費、綠色財政、綠色金融、政府綠色采購等激勵性的政策制定。與此同時,中觀層次上的地方政府發展觀問題,則需要通過加大“綠色化”指標在干部政績考核中的權重,實行嚴格的自然資源資產和環境責任離任審計以及領導干部生態環境終身責任追究制,才能促使生態優先和綠色發展理念在制度上自成一體,在實踐上一以貫之,最終發揮出重要的決定性作用。
加大科技創新及技術推廣力度,強化綠色發展科技支撐
在生態優先理念形成和意識覺醒的情況下,要實現綠色發展,還必須“有技可依,有術可靠”,必須要有良好的硬件工具和較高的生產力手段,要有能夠有效降低資源浪費和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具體措施與實施條件,這些都需要在科技創新及其成果支撐下的技術手段創造。正如經濟學家熊彼特提出的“創造性毀滅”理論所揭示的那樣,隨著世界各國對于生態環境保護、溫室氣體減排等環境問題關注和重視程度的提高,舊有的高能耗、高排放和高污染的傳統產業終究會在新型技術手段的作用下,被低碳排、高清潔的新興綠色產業所替代,低耗費低排放和高質量高效益的綠色發展模式將會受到高度關注而成為主流,綠色經濟也將因順應時代而全面進入發展期,并通過綠色技術支持下的綠色產品創造來滿足市場需求,迎合市場需要,進而在經濟增長的高效中實現發展的綠色化。
為此,必須充分利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契機,借力發展進入新常態所空余出來的換檔期,順勢而為,通過強有力的科技創新,尤其是融入生態優先理念的技術革命,構建起實現綠色發展目標和保障生態產品供給所必需的基礎平臺與條件手段。這就需要建構一套為綠色科技創新鋪路搭橋和保駕護航的制度體系,如制定并出備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通過各種人才激勵政策、創新引導基金、創業平臺搭建等措施,鼓勵和支持綠色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為綠色生產力的形成與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條件并提供強大的技術保障。
推動產業轉型和改造升級,實現產業發展綠色化
在傳統發展模式中,以滿足“量”的增長為特征的低端產業和重型結構,在短期內雖然實現了物質產品的大幅增加,促進了外在經濟的“欣欣向榮”,但隱含并顯現出巨大的環境破壞與資源損耗,引致一系列負的外部性問題,尤其是水泥、鋼鐵、化工等高能耗、重污染行業,在較低的資本有機構成水平下,效率不高、污染嚴重、耗費巨大,既影響經濟效益產出,又影響環境福利增進,對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形成重大約束。為此,只有在生產方式上做文章,在結構優化上加力度,在改造升級上提效率,才能有助于減緩甚至消除傳統產業普遍存在的高污染、高消耗和高浪費的積弊,促使產業結構輕質化、高級化,在循環低碳中實現資源節約,在環境友好中實現綠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