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聽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聽證活動遵循公開、公正和合法的原則。

第四條聽證機構依法行使職權,聽證主持人依法聽證,其它機關、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預。

聽證主持人非因違法聽證或者本辦法規定的情形外,聽證機關不得在聽證過程中擅自撤換聽證主持人。

第五條聽證機關是指受理聽證申請,依法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舉行聽證的機關。

聽證機構是指聽證機關內部具體負責聽證工作的機構。

第六條案件的調查人員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證據經聽證質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七條聽證機關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第二章聽證范圍與管轄

第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止開采、停產整頓、停止測繪的;

(二)吊銷許可證的;

(三)吊銷資格證書的;

(四)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

第九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第三章聽證參加人

第十條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案件的調查人員、法定人、聽證人、證人和鑒定人員以及翻譯人員。

第十一條被告知將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聽證當事人。

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聽證;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聽證。

第十二條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聽證機關同意,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聽證。

第十三條因同一擬行政處罰而發生的聽證案件,或者因同一種類的擬行政處罰而發生的聽證案件,當事人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可以合并聽證。

第十四條沒有聽證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人代為聽證。

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聽證。

第四章聽證的申請與受理

第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聽證,應當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其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后3日內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聽證機關決定是否延長。

第十六條申請聽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擬受到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具體的聽證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于申請聽證的范圍;

(四)屬于受理聽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聽證,也可以口頭申請聽證。

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二)申請聽證的要求和理由;

(三)提出聽證申請的日期。

口頭申請的,聽證機構應當當場將申請的內容記入聽證申請書,并將記錄的聽證申請書內容向申請人宣讀,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后,由記錄人、申請人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印章。

第十八條聽證機關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7日內,對聽證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決定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當事人依法提出聽證申請,聽證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不予答復的,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受理或者答復。

第五章聽證

第二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是負責承辦聽證活動的聽證機構。聽證機構在聽證機關的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聽證機構應當在受理聽證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聽證申請書副本送達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書副本之日起5日內向聽證機構提交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卷材料和答辯狀。

第二十二條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除外。

第二十三條一般案件的聽證,由聽證機構確定一名聽證主持人進行。重大、復雜或者疑難案件的聽證,由聽證機構確定一名聽證主持人,并可以指定或聘請非本案調查人員為聽證員共同組成聽證庭進行聽證。聽證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回避。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本案的調查取證人員;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聽證機構負責人擔任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聽證機關負責人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聽證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五條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公開聽證的,應當在聽證3日前公告申請人的姓名、案由和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二十六條經聽證機關兩次合法通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七條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聽證庭規則。

聽證主持人對違反聽證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聽證庭。

第二十八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庭。

開庭聽證時,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庭紀律,宣布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介紹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詢問、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布聽證開始。

第二十九條聽證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由案件調查人員宣讀當事人違法事實和行政處罰建議;

(二)當事人陳述答辯;

(三)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四)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五)宣讀鑒定結論;

(六)宣讀勘驗筆錄。

第三十條當事人在聽證庭上可以出示新的證據。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鑒定或者勘驗的,由聽證機構決定是否重新進行鑒定或者勘驗。

第三十一條聽證庭調查結束后,進行聽證庭辯論。

聽證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及其聽證人發言;

(二)案件的調查人員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聽證人發言或者答辯;

聽證辯論終結后,聽證主持人按照當事人、案件的調查人員、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后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書記員應當將開庭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后,由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簽名。

聽證筆錄由案件的調查人員、當事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三十三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依法分別作出如下聽證意見,提請聽證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但對于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應當提交聽證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一)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作出應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三)違法事實不清的,作出補充調查的意見;

(四)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五)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機關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聽證機關同意,可以延期聽證:

(一)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二)需要重新勘驗、鑒定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申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或者舉行聽證的;

(二)申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參加聽證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第六章附則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范文第2篇

第二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定國土資源管理規范性文件,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涉及國土資源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

本辦法所稱國土資源管理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國土資源管理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在本系統或者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夠反復適用的文件。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原文轉發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文件,制定規范本部門內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對具體業務工作進行檢查部署的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且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事項。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不得使用“法”、“條例”和“實施細則”。

第四條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應當遵循合法合理、權責一致、誠實信用、高效快捷和協調配合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對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條起草機構在形成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后,應當由本部門的辦公廳(室)提交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未經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簽發,規范性文件不得。

第七條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起草機構應當向法制工作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的送審稿和起草說明(附電子文檔);

(二)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

(三)匯總的主要修改意見和修改意見的采納情況;

(四)其他相關材料。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起草說明,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過程、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協調情況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

第八條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是否屬于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范圍;

(三)是否與本部門原有的規范性文件相協調、銜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設置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事項;

(五)是否屬于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且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事項;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九條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屬于本部門的法定職權范圍,與本部門制定的原有規范性文件相協調、銜接,沒有設置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事項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作出同意出臺的審查意見。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作出將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退回起草機構的審查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

(三)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的;

(四)有關方面對送審稿的內容有較大爭議且理由較為充分的;

(五)與本部門原有規范性文件不銜接、不協調或者存在嚴重沖突,又未提出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較大修改的情形。

起草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修改后,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一條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錯誤,或者個別文字表述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直接修改。

修改涉及具體業務管理工作的,應當征求起草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沒有必要制定規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條件尚不成熟的,法制工作機構可以作出停止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法制工作機構提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經主管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廳(室)通知起草機構。

起草機構對法制工作機構提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協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交本部門負責人決定或者由部(廳、局)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見的,經法制工作機構主管領導同意,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的實施情況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及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范文第3篇

第一條國土資源執法案卷是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嚴肅性、有效性、規范性的文件,正確制作科學的、規范的國土資源執法案卷,對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為提高執法案卷的制作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是反映國土資源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文書、文件及材料、樣本照片、錄像等,均應歸檔。

第三條國土資源執法文書,要根據現場處罰、立案查處、行政復議案件的類別,按年度分別按一案一號的原則,單獨立卷。

第四條執法文書書寫不得用鉛筆、圓珠筆,必須按檔案管理要求使用鋼筆或毛筆,不得使用不規范的簡化字,更不得出現錯別字和病句。在特定的條件下,出現文字錯誤,又不能重新書寫的文書,要在更改涂抹處加蓋與文書內容有關人員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五條文書書寫有計量單位時,必須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第六條執法文書書寫語言要通順、精練、明確、具體、恰當,字跡工整,不得潦草。

第七條執法文書應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則,整理歸檔。

第八條在國土資源執法案件辦案之初,承辦人即應開始收集案件有關的各種執法文書材料,著手立卷工作,案件辦結之后,要認真檢查立案的文書材料是否收集齊全,若發現法律文書不完備的,應及時補正,并去掉與本案無關的材料,再排序整齊。

第九條執法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應按照執法程序的客觀進程和形成文書時間的自然順序,兼顧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系進行排列。

第十條 立案查處案件的必用文書:

(1)行政執法案卷;(2)卷內文件目錄;(3)現場檢查筆錄;(4)立案審批表;(5)調查筆錄;(6)行政案件審理記錄;(7)通知書;(8)行政處罰告知書;(9)行政處罰決定書;(10)送達回證;(11)行政案件結案報告。

第十一條 現場處罰案件的文書有:

(1)行政執法案卷;(2)卷內文件目錄;(3)現場檢查筆錄;(4)當場處罰決定書;(5)行政案件結案報告。

第十二條 立案查處案件的擇用文書有:

(1)行政案件移送書;(2)案件辦理報批書;(3)聽證筆錄;(4)檢測(檢定)委托書;(5)檢查結果告知書;(6)登記保存(封存)(扣押)決定書;(7)解除登記(封存)(扣押)決定書;(8)涉案物品清單;(9)強制執行申請書;(10)涉案物品處理記錄;(11)責令改正(更正)通知書;(12)筆錄續頁;(13)檢查抽樣單;(14)封條;(15)行政案件指定管轄決定書;(16)變更(暫停)委托決定書;(17)行政執法委托書;(18)行政案件登記簿。

第十三條行政復議執法文書有:

(1)行政執法案卷;(2)卷內文件目錄;(3)行政復議申請書;(4)行政復議通知書;(5)立案審批表;(6)調查筆錄;(7)案件討論筆錄;(8)行政復議決定書;(9)送達回證;(10)結案報告。

第十四條執法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排列后,要逐頁編號。頁號一律用阿拉伯數字編寫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行政執法案卷、卷內目錄、備考表不編號。

第十五條卷內目錄按執法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件填寫齊全。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案卷按規定項目逐項填寫齊全,結案日期按結案審查表日期填寫。

第十七條案卷保存期限:現場處罰案卷為三年保存卷;立案查處的一般性案件為五年保存卷;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為永久保存卷;行政復議卷應視具體情況確定保存期限。

第十八條案卷裝訂前,要對執法文書材料進行全面檢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補齊,破損或退色的要修補、復制。訂口過緊或有字跡的要粘貼襯紙。紙張過大的材料要修剪折疊。加邊、加襯、折疊均以十六開辦公紙為準。對于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附上抄件。

第十九條案卷必須用線繩三空一線裝訂。訂卷繩要系緊、打暗結,長度以160毫米為宜,并在卷底裝訂線結扣處粘貼封志,由立卷人及檔案管理部門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條案件結案后10日內或最遲不能超過一個月由承辦人編寫歸檔清冊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歸檔。接受人要逐卷檢查驗收。卷宗質量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退回立案單位重新整理。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范文第4篇

為加強國土資源部門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之間的協作配合,及時制止和有效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現就有關事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機關、監察機關、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制止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工作任務:

1、通報涉及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查處的工作情況;

2、研究國土資源違法犯罪形勢,分析新情況、新問題;

3、協調解決工作配合上存在的問題;

4、研究制定預防和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措施;

5、研究決定需要提請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督辦的重大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

6、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認為需要提請聯席會議討論和研究的其他事項。

聯席會議的組成:

由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國土資源部門主要領導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分管領導及有關科(局、庭、隊、室)負責人為聯席會議成員。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科級干部為聯絡員。聯席會議適時召開。聯席會議設辦公室,由各成員單位有關科(局、庭、隊、室)負責人和聯絡員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門,辦公室主任由國土資源部門分管領導擔任,辦公室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集辦公室成員會議。

二、建立信息情況通報制度

國土資源部門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機關、監察機關建立信息情況通報制度,適時書面交換信息。國土資源部門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通報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建議行政處分案件情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人民法院向國土資源部門通報有關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審判情況及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執行情況;人民檢察院向國土資源部門通報國土資源部門移送案件的立案、偵察、批準逮捕、提起公訴及訴訟監督情況;公安機關向國土資源部門通報國土資源部門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監察機關向國土資源部門通報國土資源部門建議行政處分案件情況。

三、建立制止違法行為的協作配合機制

國土資源部門在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案人員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給予紀律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10天內,將《行政處分建議書》提交監察機關并將有關證據材料復印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決定直辦或交辦。

公安機關對國土資源部門、人民法院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過程中,遇到妨礙執行公務、暴力抗法,或者引發的,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置。國土資源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專門的聯系渠道,確定具體負責日常工作聯系的部門和人員,切實加強執法銜接與協作配合。

四、加強違法犯罪案件調查中的協作配合

國土資源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在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調查過程中要互相協助和支持。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查辦涉嫌國土資源違法犯罪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國土資源部門派員協助調查或參加案件討論,或者調取查辦案件所需的相關材料;就政策性、專業性問題提出咨詢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范文第5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報名條件

第四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托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考試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區同時舉行。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知識和執業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 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 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 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于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 考務

第十五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和發放準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四)落實考試安全、保密措施;

(五)協助實施監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托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后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于有前款規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并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并進行執業登記。

經過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業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進行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主站蜘蛛池模板: 无锡市| 康平县| 崇义县| 响水县| 紫云| 揭东县| 荆州市| 玛纳斯县| 贡觉县| 菏泽市| 疏勒县| 太湖县| 崇州市| 察哈| 宣城市| 西林县| 金坛市| 云阳县| 东乌珠穆沁旗| 大理市| 洛扎县| 台南市| 四平市| 固镇县| 恩平市| 芦山县| 陇南市| 若羌县| 炉霍县| 临湘市| 古田县| 日照市| 河南省| 凤冈县| 蒙阴县| 信丰县| 左云县| 普兰店市| 衢州市| 滁州市| 隆德县|